地铁设计规范
地铁设计规范强条

地铁设计规范强条1.0.3地铁工程设计,必须符合政府主管部门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轨道交通线网规划。
1.0.7地铁的主体结构工程,设计使用年限为100年。
1.0.8地铁线路应为右侧行车的双线线路,并应采用1435mm标准轨距。
1.0.13设计地铁浅埋、高架及地面线路时,应采取降低噪声、减少振动和减少对生态环境影响的措施,使之符合国家现行的城市环境保护的相关规定。
地铁各系统排放的废气、废水、废物,应达到国家现行的相关排放标准。
1.0.15地铁工程抗震设防烈度,应根据当地政府主管部门批准的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确定。
1.0.16跨河流和临近河流的地铁地面和高架工程,应按1/100的洪水频率标准进行设计。
对下穿河流或湖泊等水域的地铁工程,应在进出水域的两端适当位置设防淹门或采取其他防淹措施。
3.1.3地铁的基本运营状态应包含正常运营状态、非正常运营状态和紧急运营状态。
系统的运营,必须在能够保证所有使用该系统的人员和乘客以及系统设施安全的情况下实施。
3.2.1地铁的设计运输能力,应满足预测的远期单向高峰小时最大断面客流量的需要。
3.3.1地铁线路必须为全封闭形式,同时列车须在安全防护系统的监控下运行。
4.3.4圆形隧道应按全线盾构施工地段的平面曲线最小半径确定隧道建筑限界。
4.3.7高架线或地面线建筑限界的确定应符合下列规定:1高架线、地面线的区间和车站建筑限界,应按高架或地面线设备限界或车辆限界及设备安装尺寸计算确定。
4.3.10车站直线地段建筑限界应满足下列要求:2站台计算长度内的站台边缘距线路中心线的距离,应按车辆限界加10mm安全间隙确定,但站台边缘与车辆轮廓线之间的间隙,当采用整体道床时不应大于100mm;当采用碎石道床时不应大于120mm。
4.3.11曲线车站站台边缘与车辆轮廓线之间的间隙不应大于180mm。
5.1.2地铁线路的选定应根据城市轨道交通线网规划进行。
5.1.4地铁的线路平面位置和高程应根据城市现状与规划的道路、地面建筑物、管线和其他构筑物、文物古迹保护要求、环境与景观、地形与地貌、工程地质与水文地质条件、采用的结构类型与施工方法,以及运营要求等因素,经技术经济综合比较后确定。
地铁设计规范学习

《地铁设计规范》新老版本主要差异——地下结构部分一、总则1、地铁的主体结构工程,以及因结构损坏或大修对地铁运营安全有严重影响的其他结构工程,设计使用年限不应低于100年。
(老规范:地铁的主体结构工程,设计使用年限为100年。
)2、地铁工程设计应采取防火灾、水淹、地震、风暴、冰雪、雷击等灾害的措施。
二、地下结构1、一般规定1)强调地下结构设计应以“结构为功能服务”的原则。
2)新规范对耐久性设计规定更加详细。
老规范:地下结构应根据环境类别,按设计使用年限为100年的要求进行耐久性设计。
新规范:(1)主体结构和使用期间不可更换的结构构件,应根据使用环境类别,按设计使用年限为100的要求进行耐久性设计;(2)使用期间可以更换且不影响运营的次要结构构件,可按设计使用年限50年的要求进行耐久性设计;(3)临时结构宜根据其使用性质和结构特点确定其使用年限。
(4)地下结构的耐久性设计宜按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耐久性设计规范》GB/T 50476的有关规定执行。
3)对盾构法和矿山法隧道作出如下规定:(1)盾构法施工的区间隧道覆土厚度不宜小于隧道外轮廓直径;(2)盾构法施工的并行隧道间的净距,不宜小于隧道外轮廓直径;(3)矿山法区间隧道最小覆土厚度不宜小于隧道开挖宽度的1倍;(4)矿山法车站隧道的最小覆土厚度不宜小于6m~8m。
2、荷载1)荷载分类中偶然荷载列增加了人防荷载。
2)荷载计算规定更加详细。
(1)车站站台、楼板和楼梯等部位的人群均布荷载的标准值应采用4.0kPa,并应计及消防荷载的作用。
(2)设备区荷载可按标准值8.0 kPa(注:老规范不小于4.0kPa)进行设计,重型设备尚应依据设备的实际重量、动力影响、安装运输途径等确定其荷载大小与范围。
(3)施工机具荷载不宜超过10 kPa;(4)地面堆载,宜采用20 kPa,盾构井处不应小于30 kPa。
(5)混凝土收缩可按降低温度模拟。
3、工程材料1)混凝土强度等级普遍提高一级。
地铁设计规范中车站建筑专业讲解

关于〈超高峰系数的取值〉
1. 大客流站取上限 2. 换乘站取上限(如站台与站台间换乘,除侧站台宽度,换乘梯、换乘通道 宜取上限,其他部位按正常取值) 3. 其他站往下限取 4. 关于突发客流 ❖ 突发客流与正常早、晚高峰客流重合与否? ❖ 当突发客流大大影响按早、晚高峰客流而决定车站规模时,应酌情考虑(如 上海八万人体育馆、R3的赛车场车站),应多考虑其他交通方式来解决。
1.车站内应设公共厕所,宜设于付费区内。一般设于站台层污水泵房旁容易处理。 虽不属强制性条文,随着路网形成,充分体验以人为本,执行好此条很有必要。
2.自行车停车场地根据每座车站需要和可能而设置。 3.小汽车停车场是随着小汽车进入家庭、市郊住宅、别墅的开发和缓解市中心道路 的交通压力,在每条线的市郊站作适当结合或规划控制予留,是发展必然趋势。
本条规定,“主要管理用房应集中一端布置,采用有效的消防措施”,一般而言,地下 二层车站的防火分区划分:站厅共公区和站台层为一个防火分区;站厅二端的设备、管理 用房各为一个防火分区。合理做法是把管理用房集中一端,便于该区设专用消防通道直达 地面,同时在该区内设站厅层至站台层封闭人行楼梯,以满足消防要求。另一端仅设无人 值班的设备用房区,则可不设消防专用通道。
8.3.1 站台计算长度应采用远期列车编组有效使用长度加停车误差。
站台计算长度 1.人工驾驶——远期列车编组长度加停车误差1~2m。 2.采用ATO和采用屏蔽门——远期列车编组长度加±0.3m。 3.建议采用“站台计算长度采用远期列车编组有效使用长度加停车误差”以达到缩 短车站长度。 ·有效使用长度——无屏蔽门站台为首末两节列车司机门外侧之间的长度; 有屏蔽门站台为首末两节列车司机不包括在内的屏蔽门所围长度。 ·图示
司机室门
地铁设计规范

地铁设计规范车站建筑8.1 一般规定8.1.1 车站的总体布局,应符合城市规划、城市交通规划、环境保护和城市景观的要求,妥善处理好与地面建筑、地下管线、地下构筑物等之间的关系。
8.1.2车站设计必须满足客流需求,保证乘降安全、疏导迅速、布局紧凑、便于管理,并具有良好的通风、照明、卫生、防灾等设施,为乘客提供舒适的乘车环境。
8.1.3地铁各线路之间与其他轨道交通线路交汇处的换乘站,建筑设施的通行能力应满足预测的远期换乘客流量的需要。
不能同步实施时,应预留接口。
8.1.4 车站的站厅、站台、出入口通道、人行楼梯、自动扶梯、售检票等部位的通行能力应按该站远期超高峰客流量确定。
超高峰设计客流量为该站预测远期高峰小时客流量诚意1.1~1.4超高峰系数。
8.1.5 车站设计宜考虑地下、地上空间综合利用。
8.1.6 车站应设置无障碍设施。
8.1.7 地下车站的土建工程宜一次建成。
地面车站、高架车站及地面建筑可分期建设。
8.2 车站总体布局8.2.1 车站的平面形式应根据线路特征、营运要求、地上和地下环境及施工方法等条件确定。
站台可选用岛式、侧式或岛侧混合式等形式。
8.2.2车站竖向布置根据线路敷设方式、周围环境及城市景观灯因素,可选取地下一层、地下多层、路堑式、地面、高架一层、高架多层等形式。
但私下车站宜浅,车站层数宜少有条件的地下或者高架车站应精良考虑站厅和设备及管理用房设于地面。
8.2.4 车站出入口风亭的位置,应根据周边环境及城市规划要求进行合理布置。
出入口的布置应有利于客流吸引和疏散;风亭位置在满足功能要求的前提下,应满足规划、环保和城市景观的要求。
8.2.5 地铁车站应设公共厕所,并应根据需要与可能在靠近位置设置自行车和汽车的停放场地。
8.3车站平面8.3.1 站台计算长度应采用远期列车编组长度和停车误差8.3.7 距站台边缘400mm处应设不小于80mm宽的纵向醒目安全线。
采用屏蔽门是不设安全线。
地铁设计规范强条

地铁设计规范强条1.0.3地铁工程设计,必须符合政府主管部门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轨道交通线网规划。
1.0.7地铁的主体结构工程,设计使用年限为100年。
1.0.8地铁线路应为右侧行车的双线线路,并应采用1435mm标准轨距。
1.0.13设计地铁浅埋、高架及地面线路时,应采取降低噪声、减少振动和减少对生态环境影响的措施,使之符合国家现行的城市环境保护的相关规定。
地铁各系统排放的废气、废水、废物,应达到国家现行的相关排放标准。
1.0.15地铁工程抗震设防烈度,应根据当地政府主管部门批准的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确定。
1.0.16跨河流和临近河流的地铁地面和高架工程,应按1/100的洪水频率标准进行设计。
对下穿河流或湖泊等水域的地铁工程,应在进出水域的两端适当位置设防淹门或采取其他防淹措施。
3.1.3地铁的基本运营状态应包含正常运营状态、非正常运营状态和紧急运营状态。
系统的运营,必须在能够保证所有使用该系统的人员和乘客以及系统设施安全的情况下实施。
3.2.1地铁的设计运输能力,应满足预测的远期单向高峰小时最大断面客流量的需要。
3.3.1地铁线路必须为全封闭形式,同时列车须在安全防护系统的监控下运行。
4.3.4圆形隧道应按全线盾构施工地段的平面曲线最小半径确定隧道建筑限界。
4.3.7高架线或地面线建筑限界的确定应符合下列规定:1高架线、地面线的区间和车站建筑限界,应按高架或地面线设备限界或车辆限界及设备安装尺寸计算确定。
4.3.10车站直线地段建筑限界应满足下列要求:2站台计算长度内的站台边缘距线路中心线的距离,应按车辆限界加10mm安全间隙确定,但站台边缘与车辆轮廓线之间的间隙,当采用整体道床时不应大于100mm;当采用碎石道床时不应大于120mm。
4.3.11曲线车站站台边缘与车辆轮廓线之间的间隙不应大于180mm。
5.1.2地铁线路的选定应根据城市轨道交通线网规划进行。
5.1.4地铁的线路平面位置和高程应根据城市现状与规划的道路、地面建筑物、管线和其他构筑物、文物古迹保护要求、环境与景观、地形与地貌、工程地质与水文地质条件、采用的结构类型与施工方法,以及运营要求等因素,经技术经济综合比较后确定。
地铁设计规范(GB 50157-2003)

现场总线功能
连接BAS主控制器与远程控制器或远程I/O 模块; 实现系统的分散控制; 可连接智能化仪表; 适应地铁现场环境及具有抗电磁干扰能力。
系统网络技术指标
冗余热备设备的切换时间不大于2s; 画面刷新时间不大于2s; 系统平均无故障时间大于10000h; 系统平均修复时间不大于0.5h。
地铁设计规范
GB 50157-2003
环境与设备监控系统
地铁BAS定义
地铁环境与设备监控系统,简称地铁BAS系 统(Building Automatic System); 是对地铁建筑物内的环境与空气调节、通风、 给排水、照明、乘客导向、自动扶梯及电梯、 屏蔽门、防淹门等建筑设备和系统进行集中 监视、控制和管理的系统。
地铁BAS硬件设备配置--车站级
配置工控计算机作为车站级操作工作站; 配置在线式不间断电源,后备时间不应小于30min; 配置一台打印机兼作历史和报表打印机; 配置车控室紧急控制盘(IBP盘),作为BAS火灾 工况自动控制的后备措施。其操作权限高于车站和 中央工作站,盘面应以火灾工况操作为主,操作程 序应力求简便、直接; 操作工作站不应兼有网关功能,即:当操作员工作 站退出时,BAS能正常运行。
注:1.屏蔽门应独立设置门控单元,完成屏蔽门开门、关门操作和各种联锁保护, 该控制器由屏蔽门系统提供; 2.详细的监控点配置宜根据屏蔽门系统与BAS的集成和接口要求进一步细化。
防淹门系统监控点基本配置
监测(DI) 开启状态 1 关闭状态 1 锁定状态 1 故障 1 报警水位 N
注:防淹门宜独立设置控制装置,完成防淹门开门、关门操作和各种联锁保护,该控制 器或控制系统由防淹门系统提供。
中央级网络功能
地铁设计规范 gb50157-版强条整理

精品文档,放心下载,放心阅读1.0.12 地铁的主体结构工程,以及因结构损坏或大修对地铁运营安全有严重影响的其他结构工程,设计使用年限不应低于100年。
1.0.17 地铁浅埋、高架及地面线路设计时,应采取降低噪声、减少振动和减少对生态环境影响的措施。
1.0.19 地铁工程设计应采取防火灾、水淹、地震、风暴、冰雪、雷击等灾害的措施。
精品文档,超值下载1.0.20 地铁工程应设置安防设施。
安防设施的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的有关规定外,尚应合理设置安全检查设备的接口、监控系统、危险品处理设施,以及相关用房等。
1.0.21 地铁工程应设置无障碍乘行和使用设施。
3.3.2 地铁列车必须在安全防护系统的监控下运行。
4.1.2 车辆应确保在寿命周期内正常运行时的行车安全和人身安全;同时应具备故障、事故和灾难情况下对人员和车辆救助的条件。
4.1.3 车辆及其内部设施应使用不燃材料或无卤、低烟的阻燃材料。
4.1.19 列车应具有下列故障运行能力:1 列车在超员荷载和在丧失1/4动力的情况下,应能维持运行到终点‘2 列车在超员荷载和在丧失1/2动力的情况下,应具有在正线最大坡道上启动和运行到最近车站的能力;3 一列空载列车应具有在正线线路的最大坡道上牵引另一列超员荷载的无动力列车运行到下一车站的能力。
4.7.2 列车应设置报警系统,客室内应设置乘客紧急报警装置,乘客紧急报警装置应具有乘务员与乘客间双向通信功能。
当采用无人驾驶运行模式时,报警系统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市轨道交通技术规范》GB 50490 的有关规定。
4.7.4 客室车门系统应设置安全联锁,应确保车速大于5km/h时不能开启、车门未全关闭时不能启动列车。
4.7.6 客室、司机室应配置便携式灭火器具,安放位置应有明显标识并便于取用。
6.1.2 地铁选线应符合下列规定:4 地铁线路之间交叉,以及地铁线路与其他交通线路交叉时,必须采用立体交叉方式;7.1.3 无咋轨道主体结构及混凝土轨枕的设计使用年限不应低于100年。
地铁设计规范GB50157-2013

地铁设计规范GB 50157-2013施行日期:2014年3月1日19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19.1.1 车站、区间隧道、区间变电所及系统设备用房、主变电所、集中冷站、控制中心、车辆基地,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FAS)。
19.1.2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保护对象分级应根据其使用性质、火灾危险性、疏散和扑救难度等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 地下保护等级应为一级;2 封闭的建筑面积超过2000m2,但面积不超过3000m2的地面车站、高架车站,保护等级应为二级,面积超过3000m²的保护等级应为一级。
19.4 火灾探测器与报警装置的设置19.4.5 地下车站的站厅层公共区、站台层公共区、换乘公共区、各种设备机房、库房、值班室、办公室、走廊、配电室、电缆隧道或夹层,以及长度超过60m的出入口通道,应设置火灾探测器。
28 防灾28.1.5 车站站台、站厅和出入口通道的乘客疏散区内不得设置商业场所,除地铁运营、服务设备、设施外,也不得设置妨碍乘客疏散的设备、设施及其他物体。
28.1.6 当地铁开发地下商业时,商业区与站厅间应划分成不同的防火分区,防火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有关规定。
28.2 建筑防火28.2.1 地铁各建(构)筑物的耐火等级应符合下列规定:1 地下的车站、区间、变电站等主体工程及出入口通道、风道的耐火等级应为一级;2 地面出入口、风亭等附属建筑,地面车站、高架车站及高架区间的建、构筑物,耐火等级不得低于二级;3 控制中心建筑耐火等级应为一级;4 车辆基地内建筑的耐火等级应根据其使用功能确定,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有关规定。
28.2.2 防火分区的划分应符合下列规定:1 地下车站站台和站厅公共区应划为一个防火分区(补充:没有面积规定),设备与管理用房区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使用面积不应大于1500m2;2 地下换乘车站当共用一个站厅时,站厅公共区面积不应大于5000m2;3 地上的车站站厅公共区采用机械排烟时,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不应大于5000m2,其他部位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不应大于2500m2;4 车辆基地、控制中心的防火分区的划分,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