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铁设计规范方案GB50157_2014年版强条整理
轨道交通地铁车站建筑设计技术要求规范车站结构

车站结构一般规定1.哈尔滨市轨道交通1号线四期工程沿线车站均为地下站,车站结构设计应从各自的建设条件出发,根据城市规划、线路埋深、建筑布置、施工环境、工程水文地质,以及冬季气候等自然条件,按照工程筹划的要求,考虑相邻区间隧道施工工艺和站址地面交通组织的处理方式,本着既遵循技术先进,又安全、可靠、适用、经济的原则选择结构型式和施工方法。
2.车站结构应根据选择的结构型式、施工方法、荷载特性、耐火等级等条件进行设计,满足强度、刚度、稳定性要求,并根据确定的环境类别、环境作用等级、设计使用年限等标准进行耐久性设计,满足抗裂、防水、防腐蚀、防灾等要求。
3.车站结构要满足车站建筑、设备安装、行车运营、施工工艺、环境保护等要求,确保车站的正常使用,达到总体规划设计的要求,同时,考虑城市规划引起周围环境的改变对结构的作用。
4.车站结构的净空尺寸应满足地铁建筑限界以及建筑设计、相邻区间施工工艺和其他使用功能的要求。
尚应考虑施工误差、测量误差、结构变形和后期沉降等因素的影响,其值根据地质条件、埋设深度、荷载、结构类型、施工工序等条件并参照类似工程的实测值加以确定。
5.车站结构应具有足够的纵向刚度,并满足地铁长期运营条件下对结构纵向抗裂及抗差异沉降的要求。
换乘车站结构设计应充分考虑上述要求,以减少换乘车站续建工程对已建车站结构的影响。
6.结构设计应以现行国家的相关勘察规范确定的内容和范围,考虑不同施工方法对地质勘探的特殊要求,通过施工中对地层的观测反馈进行验证。
其中暗挖结构的围岩分级按现行《铁路隧道设计规范》(TB10003)确定。
7.对于基坑法、浅埋暗挖法等不同型式的车站结构计算模型应符合实际工况条件,并根据具体情况选用与其相符或相近的现行国家有效规范、规程和标准进行设计。
8.车站抗震设计应根据当地政府主管部门批准的抗震设防烈度,按照相关规范进行设计。
9.车站按照当地政府主管部门批准的六级人防标准设防,保证地下车站在规定的人防设防区段具备战时防护和平战转换功能。
地铁线路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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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车站分布
在布设轨道交通车站时,除了考虑合理站 间距的条件之外,还应注意以下几点: ①站间距离要尽量均衡些; ②站位应设于汇集大量客流的重要场所附近, 并保证与其他交通换乘的方便; ③设站要考虑该地区的发展,与城市规划相 协调; ④具体站位还要考虑施工条件、道路状况、 交叉口等道路形态及地面交通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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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车站分布
④线路长度 一条线路的长度,短则几千米,长则几十千米。 不同的线路长度,车站的疏密宜有所不同。 短线路宜多设站,长线路宜少设站。
⑤城市地貌及建筑物布局 城市中的江、河、湖、山和铁路站场、仓库 区等,人口密度低,甚至无人,轨道交通在 穿越这些地区时可以不设站。但若有条件开 发公园,则应考虑在其主出入口处设站。
线路设计一般分为四个阶段: 可行性研究阶段 总体设计阶段 初步设计阶段 施工设计阶段
通过不同设计阶段,逐步由浅入深,不断地比 较修正线路平面、纵剖面和坡度、线路与车站的关 系,最后得到地铁和轻轨线路在城市三维空间中准 确的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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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选线及车站分布
1.地铁设计规范(GB 50157-2003)对选线和 设计的基本规定:
深桩2.5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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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线路平面
1.线路平面设计的一般原则
2.线路平面设计 主要技术要素的确定
最小曲线半径、夹直线最小长度、 最小圆曲线长度、缓和曲线线形及 长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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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线路平面设计主要技术要素的确定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119号――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地铁设计规范》的公告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119号――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地铁设计规范》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布日期】2013.08.08•【文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119号•【施行日期】2014.03.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标准定额正文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119号)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地铁设计规范》的公告现批准《地铁设计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50157-2013,自2014年3月1日起实施。
其中,第1.0.12、1.0.17、1.0.19、1.0.20、1.0.21、3.3.2、4.1.2、4.1.3、4.1.19、4.7.2、4.7.4、4.7.6、 6.1.2(4)、7.1.3、7.4.1(1)、7.6.2、8.3.5、9.3.10、9.3.11、9.4.4、10.1.3、11.1.6(1)、11.1.10、13.1.4、13.2.31、14.2.5(5)、14.3.1(4、5)、15.1.6、15.1.7、15.1.23、15.3.26 、15.4.1(1)、15.4.2、15.7.15、15.7.16、16.1.13、16.2.11、17.1.3、17.1.9、17.4.9(1、2)、17.4.11(1)、17.4.15(1、7)、18.1.9、19.3.1、19.4.5、20.3.10(2)、21.2.4、21.2.5、 21.3.3、21.7.6、22.6.1、22.6.3、23.1.7、23.1.8、24.8.1、25.1.10、25.1.15、25.2.8、26.1.7、26.1.8、27.3.8、27.4.2、27.4.14、28.1.5、28.2.1(1、3)、28.2.3、28.2.5、28.2.9、 28.2.11、28.4.1、28.4.2、28.4.7、28.4.22、28.5.1、28.5.5、28.6.1、28.6.5、28.6.6、28.7.1、29.4.17条(款)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地铁车站结构科研立项

在基坑围护设计中采用地下连续墙 法时,有一个方面是跟后面结构主 体的外墙设计是有关联的。 如果地下连续墙是按叠合墙设计的, 那么地下连续墙也应该按100年设 计,结构重要性系数取γ0=1.1 如果地下连续墙是按复合墙设计的, 就没必要按100年设计,可按50年 设计 叠合墙与复合墙的受力区别见如下 说明:
反应位移法适用于土层比较均匀, 埋深一般不大于30米的地下结构抗 震设计分析,一般地铁车站都适用 反应加速度法以土-地下结构系统为 研究对象,分析模型为土-结构相互 作用模型,能直接反应土-结构项目 作用,对于复杂土层及不规则结构 断面都可以方便地进行计算。 但一般地下车站结构按照反应位移 法进行建模,反应加速度法建模时 需要将土模型也建进行,反应位移 法建模时将土的约束作用直接按弹 簧对象进行简化模拟,便于操作
对11.2.7条的规定参考设计实例的 理解: 地面车辆荷载一般可按20kPa均布 荷载计算,在端头井附近由于盾构 隧道施工时堆放管片及盾构机吊装、 拼装、起重机械停靠等对端墙产生 附加荷载(一般可按35kpa均布荷 载考虑)。当覆土厚度小于2m时, 应考虑动力影响;当覆土厚度小于 1m时,其地面超载则按有关规范的 规定确定 《地铁设计规范GB50157-2013》 第11.2.3条第1条规定
即:竖向压力:一般按计算截面以 上全部土柱重量考虑
即:水平压力:使用阶段,结构承 受的土压力宜按静止土压力进行计 算,均应按水土分算计算(第 11.2.3第3条中有规定:
);计算中应计及地面荷载和邻近 建筑物以及施工材料、机械等可能 引起的附加水平侧压力
《地铁设计规范GB50157-2013》 第11.2.5条规定
1.地下车站结构的耐久性设计规定: 《地铁设计规范GB50157-关设计荷载的规范规定: 《地铁设计规范GB50157-2013》 第11.2.2条规定
地铁设计规范方案GB50157_2014年版强条整理

1.0.12 地铁的主体结构工程,以及因结构损坏或大修对地铁运营安全有严重影响的其他结构工程,设计使用年限不应低于100年。
1.0.17 地铁浅埋、高架及地面线路设计时,应采取降低噪声、减少振动和减少对生态环境影响的措施。
1.0.19 地铁工程设计应采取防火灾、水淹、地震、风暴、冰雪、雷击等灾害的措施。
1.0.20 地铁工程应设置安防设施。
安防设施的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的有关规定外,尚应合理设置安全检查设备的接口、监控系统、危险品处理设施,以及相关用房等。
1.0.21 地铁工程应设置无障碍乘行和使用设施。
3.3.2 地铁列车必须在安全防护系统的监控下运行。
4.1.2 车辆应确保在寿命周期内正常运行时的行车安全和人身安全;同时应具备故障、事故和灾难情况下对人员和车辆救助的条件。
4.1.3 车辆及其内部设施应使用不燃材料或无卤、低烟的阻燃材料。
4.1.19 列车应具有下列故障运行能力:1 列车在超员荷载和在丧失1/4动力的情况下,应能维持运行到终点‘2 列车在超员荷载和在丧失1/2动力的情况下,应具有在正线最大坡道上启动和运行到最近车站的能力;3 一列空载列车应具有在正线线路的最大坡道上牵引另一列超员荷载的无动力列车运行到下一车站的能力。
4.7.2 列车应设置报警系统,客室内应设置乘客紧急报警装置,乘客紧急报警装置应具有乘务员与乘客间双向通信功能。
当采用无人驾驶运行模式时,报警系统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市轨道交通技术规范》GB 50490 的有关规定。
4.7.4 客室车门系统应设置安全联锁,应确保车速大于5km/h时不能开启、车门未全关闭时不能启动列车。
4.7.6 客室、司机室应配置便携式灭火器具,安放位置应有明显标识并便于取用。
6.1.2 地铁选线应符合下列规定:4 地铁线路之间交叉,以及地铁线路与其他交通线路交叉时,必须采用立体交叉方式;7.1.3 无咋轨道主体结构及混凝土轨枕的设计使用年限不应低于100年。
地铁结构工程

地铁结构工程《地下铁道设计规范》 GB 50157—925.1.11跨越河流的高架结构,应按1/100的洪水频率标准进行设计。
5.2.1地下铁道的结构设计,应根据结构类型,按表5.2.1所列荷载,对结构整体或构件可能出现的最不利组合进行计算。
在决定荷载的数值时,应考虑施工和使用过程中发生的变化(见表5.2.1)。
注:1.设计中要求考虑的其他荷载,可根据其性质分别列人上述三类荷载中。
2.高架车站结构的屋盖设计,应考虑雪载。
3.表中所列荷载本节未加说明者,可按国家有关规范或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4.施工荷载指:设备运辅及吊装荷载,施工机具及人群荷载,相邻隧道施工的影响,盾构法或顶进法施工的千斤顶顶力及压浆荷载等。
5.位于河流中的高架结构的桥墩,必要时应考虑流水压力、冰压力及船只或漂流物的撞击力。
5.2.6设备用房楼板的计算荷载应根据设备的实际重量及工作状态确定,其值不得小于3.0kPa。
5.3.2混凝土应满足强度需要,并考虑抗冻、抗渗和抗侵蚀的要求。
其设计强度等级不得低于表5.3.2的规定。
最冷月月平均温度在—15℃以下地区饱和含水地层中的隧道,其受冻害影响的地段,混凝土的设计强度等级不得低于C30。
5.5.3盾构法施工的隧道结构设计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一、装配式衬砌宜采用具有一定刚度的柔性结构,应限制荷载作用下变形和接头张开量,满足其受力和防水要求。
二、隧道结构的计算简图应根据地层情况、衬砌构造特点及施工工艺等确定,宜考虑衬砌与地层共同作用及装配式衬砌接头的影响。
在软土地层中,按自由变形的弹性匀质圆环计算结构内力。
四、衬砌制作和拼装必须达到下列精度:1 单块管片制作的允许误差,宽度为0.5mm;弧弦长为1.Omm;环向螺栓孔及孔位为1.Omm;厚度为1.Omm。
2 整环拼装的允许误差,相邻环的环面间隙为不大于1.0—1.5mm,纵缝相邻块间隙为1.5--2.5mm,纵向螺栓孔中心形成的圆周直径为2--3mm,衬砌环外直径为3.5mm。
铁路工程建设标准管理办法(2014)

铁路工程建设标准管理办法(2014)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铁路局•【公布日期】2014.05.08•【文号】国铁科法[2014]24号•【施行日期】2014.06.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铁路正文铁路工程建设标准管理办法(国铁科法〔2014〕24号2014年5月8日国家铁路局)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铁路工程建设标准管理,促进技术进步,保证铁路工程质量,提高社会经济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等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行业标准管理办法》等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铁路工程建设标准分为铁路工程建设国家标准(以下简称国家标准)、铁路工程建设行业标准(以下简称行业标准)和铁路工程建设企业标准。
本办法适用于行业标准管理及国家标准的前期工作。
第三条对没有国家标准且需在铁路行业范围内统一的下列技术要求,应制定行业标准:(一)铁路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及验收等质量要求。
(二)铁路工程建设有关安全、健康、环境保护的技术要求。
(三)铁路工程建设通用的术语、符号和制图方法。
(四)铁路工程建设通用的试验、检验和评定等方法。
(五)铁路工程建设中需要统一的其他技术要求。
第四条铁路工程建设标准编制应贯彻国家有关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符合铁路主要技术政策等其他有关规章要求,有利于铁路工程建设安全、质量,有利于铁路运输安全,有利于合理利用资源、保护环境、市场监管,有利于推广科学技术成果。
第五条铁路工程建设标准按属性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
第六条铁路工程建设标准属于科技成果,对技术水平高、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铁路工程建设标准,应纳入科学技术进步等奖励范围。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七条国家铁路局科技与法制司(以下简称“科法司”)负责铁路工程建设标准的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及国家标准;制定铁路工程建设行业标准管理的相关规定。
(二)组织研究建立铁路工程建设标准体系。
GB51151安防工程技术规范解读

GA 1467-2018 《城市轨道交通安全防范要求》
对技术防范系统提出更具体要求
后续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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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 / 值得关注的问题
规划设计界面优化
目前在轨道交通的设计过程中,本规范对应 的各类技术防范系统依照各地的建设习惯,分布 在通信系统、综合监控系统、车站设施设备、车 辆基地安防系统、BAS系统中,并没有形成一个有 机的整体。
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设计服务合同签署日期是否 为2017年12月1日为本规范强制执行的依据,在此日之后 签订的为强制执行,在此日之前签订的为鼓励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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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 / 值得关注的问题
独立安防集成平台解释
规范4.2.3强条描述:“城市轨道交通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系统的各子系统应集合成为一个整 体,并应由独立的安防集成平台统一进行管理”。
建议在总体设计规划时,能有一个统一专业 来规划设计整个公共安全系统,形成本规范本意 上的有机整体,避免出现专业设计间的损耗和未 来系统运行效率的下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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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 / 值得关注的问题
本规范的适用界面
由于轨道交通项目的特殊性,工期横跨数年较为常见, 在标准发布时,部分项目已经进入具体实施阶段,针对本 规范的调整有客观的困难。面对这个问题,编制组征求了 有关上级单位,目前初步达成如下意见:
4
三、设计重点
Section
02
系统工程架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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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 系统架构
本规范强调:物防、技防、人防的统一
三者有机统一,形成有效的轨道交通场景 下的一体化公共安全防范系统
实体防范设计
围栏、围墙,安全照明,车辆控制和停 车措施,车站环境等等
技术防范设计
视频监控系统、入侵报警系统、安 全检查及探测、出入口控制系统、 电子巡查系统、安防集成平台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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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2 地铁的主体结构工程,以及因结构损坏或大修对地铁运营安全有严重影响的其他结构工程,设计使用年限不应低于100年。
1.0.17 地铁浅埋、高架及地面线路设计时,应采取降低噪声、减少振动和减少对生态环境影响的措施。
1.0.19 地铁工程设计应采取防火灾、水淹、地震、风暴、冰雪、雷击等灾害的措施。
1.0.20 地铁工程应设置安防设施。
安防设施的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的有关规定外,尚应合理设置安全检查设备的接口、监控系统、危险品处理设施,以及相关用房等。
1.0.21 地铁工程应设置无障碍乘行和使用设施。
3.3.2 地铁列车必须在安全防护系统的监控下运行。
4.1.2 车辆应确保在寿命周期内正常运行时的行车安全和人身安全;同时应具备故障、事故和灾难情况下对人员和车辆救助的条件。
4.1.3 车辆及其内部设施应使用不燃材料或无卤、低烟的阻燃材料。
4.1.19 列车应具有下列故障运行能力:1 列车在超员荷载和在丧失1/4动力的情况下,应能维持运行到终点‘2 列车在超员荷载和在丧失1/2动力的情况下,应具有在正线最大坡道上启动和运行到最近车站的能力;3 一列空载列车应具有在正线线路的最大坡道上牵引另一列超员荷载的无动力列车运行到下一车站的能力。
4.7.2 列车应设置报警系统,客室内应设置乘客紧急报警装置,乘客紧急报警装置应具有乘务员与乘客间双向通信功能。
当采用无人驾驶运行模式时,报警系统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市轨道交通技术规范》GB 50490 的有关规定。
4.7.4 客室车门系统应设置安全联锁,应确保车速大于5km/h时不能开启、车门未全关闭时不能启动列车。
4.7.6 客室、司机室应配置便携式灭火器具,安放位置应有明显标识并便于取用。
6.1.2 地铁选线应符合下列规定:4 地铁线路之间交叉,以及地铁线路与其他交通线路交叉时,必须采用立体交叉方式;7.1.3 无咋轨道主体结构及混凝土轨枕的设计使用年限不应低于100年。
7.4.1 无咋道床结构应符合下列规定:1 混凝土强度等级,隧道内和U形结构地段不应低于C35,高架线和地面线地段不应低于C40,道床结构的耐久性满足设计使用年限100年的规定。
7.6.2 采取减振工程措施时,不应削弱轨道结构的强度、稳定性及平顺性。
8.3.5 路基的工后沉降量应符合下列要求:1 有咋轨道线路不应大于200mm,路桥过渡段不应大于200mm,沉降速率不应大于50mm/年;2 无咋轨道线路路基工后不均匀沉降量,不应超过扣件允许的调高量,路桥或路隧交界处差异沉降不应大于10mm,过渡段沉降造成的路基和桥梁或隧道的折角不应大于1/100。
9.3.10 在站台计算长度以外的车站结构立柱、墙等与站台边缘的距离,必须满足限界要求。
9.3.11 当站台设置站门时,自站台边缘起向内1m范围的站台地面装饰层下应进行绝缘处理。
9.4.4 车站内应设置导向、事故疏散、服务乘客等标志。
10.1.3 区间桥梁应按100年设计使用年限设计。
11.1.6 地下结构的耐久性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1 主体结构和使用期间不可更换的结构构件,应根据使用环境类别,按设计使用年限为100年的要求进行耐久性设计;11.1.10 地下结构的净空尺寸必须符合地铁建筑限界要求,并应满足使用及施工工艺要求,同时应计入施工误差、结构变形和位移的影响等因素。
13.1.4 地铁通风、空调与供暖系统应具有下列功能:1 当列车在正常运行时,应保证地铁内部空气环境在规定标准范围内;2 当列车阻塞在区间隧道内时,应保证对阻塞区间进行有效通风;3 当列车在区间隧道发生火灾事故时,应具有排烟、通风功能;4 当车站内发生火灾事故时,应具备排烟、通风功能。
13.2.31 设置气体灭火的房间应设置机械通风系统,所排除的气体必须直接排出地面。
14.2.5 管道布置和敷设应符合下列规定:5 给水管不应穿过变电所、通信信号机房、控制室、配电室等电气房间;14.3.1 地铁排水量定额应符合下列规定:4 地面车站、高架车站屋面排水管道的排水设计重现期应当按照10年一遇的暴雨强度设计,设计降水历时应按5min计算;屋面雨水工程与溢流设施的总排水能力不应小于50年重现期的雨水量;5 高架区间、敞开出入口、敞开风井及隧道洞口的雨水泵站、排水沟及排水管渠的排水能力,应按当地50年一遇的暴雨强度计算,设计降雨历时应按计算确定。
15.1.6 一级负荷必须采用双电源双回路供电。
15.1.7 一级负荷中特别重要的负荷,应增设应急电源,并严禁其他负荷接入。
15.1.23 在地下使用的主要材料应选用无卤、低烟的阻燃或耐火的产品。
15.3.26 接触网应满足限界要求。
车辆基地内架空接触网应设置限界门。
15.4.1 系统采用的电力电缆应符合下列规定:1 地下线路应采用无卤、低烟的阻燃电线和电缆;15.4.2 火灾时需要保证供电的配电线路应采用耐火铜芯电缆或矿物绝缘耐火铜芯电缆。
15.7.15 直流牵引供电系统应为不接地系统,牵引变电所中的直流牵引供电设备必须绝缘安装。
15.7.16 正常双边供电运行时,站台出走行轨对地电位不应大于120V,车辆基地库线走行轨对地电位不应大于60V。
当走行轨对地电压超标时,应采取短时接地措施。
16.1.13 隧道内托板托架、线缆的设置严禁侵入设备限界;车载台无线天线的设置严禁超出车辆限界。
16.2.11 地下线路的通信主干电缆、光缆应采用无卤、低烟的阻燃材料,并应具有抗电气化干扰的保护层。
17.1.3 ATP系统、设备及电路应符合故障导向安全的原则。
采用的安全系统、设备应经过安全认证。
17.1.9 信号系统的车载设备严禁超出车辆限界,信号系统的地面设备严禁侵入设备限界。
17.4.9 ATP系统应符合下列要求:1 地铁必须配置ATP系统,其系统安全完善度等级应满足安全完整性等级(SIL)4级标准;ATP系统内部设备之间的信息传输通道也应符合故障导向安全原则;2 在安全防护预定停车地点的外方应设安全防护距离或防护区段,安全防护距离应通过计算确定;17.4.11 ATP车载设备应符合下列要求:1 ATP系统导致列车停车应为最高安全准则。
车地连续通信中断、列车完整性电路断路、列车超速、列车的非预期移动、车载设备重要故障等均应导致列车强迫制动;17.4.15 ATP设备应符合下列联锁功能要求:1 ATP设备应确保进路上道岔、信号机和区段的连锁。
连锁条件不符时,严禁进路开通。
敌对进路应相互照查,不得同时开通;7 车站站台及车站控制室应设站台紧急关闭按钮。
站台紧急关闭按钮电路应符合故障导向安全的原则;18.1.9 车站控制室应设置紧急控制按钮,并应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实现联动;当车站处于紧急状态或设备失电时,自动检票机阻挡装置应处于释放状态。
19.3.1 消防联动控制系统应实现消火栓系统、自动灭火系统、防烟排烟系统,以及消防电源及应急照明、疏散指示、防火卷帘、电动挡烟垂帘、消防广播、售检票机、站台面、门禁、自动扶梯等系统在火灾情况下的消防联动控制。
19.4.5 地下车站的站厅层公共区、站台层公共区、换成公共区、各种设备机房、库房、值班室、办公室、走廊、配电室、电缆隧道或夹层,以及长度超过60m 的出入口通道,应设置火灾探测器。
20.3.10 综合监控系统应具备下列主要联动功能:2 火灾工况,区间火灾防排烟模式控制、车站火灾消防应急广播、车站火灾场景的视频监控和乘客信息系统的火灾信息发布功能;21.2.4 环境与设备监控系统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之间应设置通信接口;火灾工况应由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发布火灾模式指令,环境与设备监控系统应优先执行相应的控制程序。
21.2.5 防烟、排烟系统与正常通风系统合用的设备,在火灾情况下应由环境和设备监控系统统一监控。
21.3.3 执行防灾和阻塞模式应具备下列功能:1 接收车站自动或手动火灾模式指令,执行车站防烟、排烟模式;2 接收列车区间停车位置、火灾部位信息,执行隧道防排烟模式;3 接收列车区间阻塞信息,执行阻塞通风模式;4 监控车站乘客导向标识系统和应急照明系统;5 监视各排水泵房危险水位。
21.7.6 环境和设备监控系统的信号线与电源线不应共用电缆,并不应敷设在同一根金属套管内。
22.6.1 乘客信息系统的数据线和电源线不应共用电缆,并不应敷设在同一根金属套管内。
22.6.3 数据线应采用无卤、低烟的阻燃屏蔽电缆。
23.1.7 设有门禁装置的通道门、设备及管理用房门的电子锁,应满足防冲撞和消防疏散的要求。
电子锁应具备断电自动释放功能,设备及管理用房门电子锁还应具备手动机械解锁功能。
23.1.8 门禁系统应实现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联动控制。
车站控制室综合后备控制盘(IBP)上应设置门禁紧急开门控制按钮,并应具备手动、自动切换功能。
24.8.1 控制中心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环境与设备监控、火灾事故广播、自动灭火、水消防、防排烟等系统。
多线路中央控制室应设置自动灭火系统。
25.1.10 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的传输设备应采用阻燃材料。
25.1.15 当自动扶梯额定速度为0.5m/s,且提升高度不大于6m时,上、下水平梯级数量不得少于2块;当额定速度为0.5m/s,且提升高度大于6m时,上、下水平梯级数量不得少于3块;当额定速度等于0.65m/s时,上、下水平梯级数量不得少于3块;当额定速度大于0.65m/s时,上、下水平梯级数量不得少于4块;25.2.8 当电梯兼做消防梯时,其设施应符合消防电梯的功能,供电应采用一级负荷。
26.1.7 站台门不得作为防火隔离装置。
26.1.8 地下车站站台门系统的绝缘材料、密封材料和电线电缆等应采用无卤、低烟的阻燃材料;地面和高架车站站台门系统的绝缘材料、密封材料和电线电缆等应采用低卤、低烟的阻燃材料。
27.3.8 地面接触轨应分段设置并加装安全防护罩。
停车、列检库和双周\三月检库线采用架空接触网时,每线列位之间和库前均应设置隔离开关或分段器,并应设置送电时的信号显示或音响设施。
27.4.2 车辆段的定修库、大架修库和临修库均不应设置接触网或接触轨供电。
定修段需在定修库内进行升弓调试作业时,应在库端设移动接触网。
27.4.14 油漆库应设置通风设备,并应采取消防和环保措施。
库内电器设备均应符合防爆要求。
28.1.5 车站站台、站厅和出入口通道的乘客疏散区内不得设置商业场所,除地铁运营、服务设备、设施外,也不得设置妨碍乘客疏散的设备、设施及其他物体。
28.2.1 地铁各建(构)筑物的耐火等级应符合下列规定:1 地下的车站、区间、变电站等主体工程及出入口通道、风道的耐火等级为一级;3 控制中心建筑耐火等级应为一级;28.2.3 车站安全出口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 车站每个站厅公共区安全出口数量应经计算确定,且应设置不少于2个直通地面的安全出口;2 地下单层侧式站台车站,每侧站台安全出口数量应经计算确定,且不应少于2个直通地面的安全出口;3 地下车站的设备与管理用房区域安全出口的数量不应少于2个,其中有人值守的防火分区应有1个安全出口直通地面;4 安全出口应分散设置,当同方向设置时,两个安全出口通道口部之间净距不应小于10m;5 竖井、爬梯、电梯、消防专用通道,以及设在两侧式站台之间的过轨地道不应作为安全出口;6 地下换乘车站的换乘通道不应作为安全出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