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铁设计规范 GB50157-2013版强条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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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城轨交通轨道主要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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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轨交通轨道系统设计主要技术标准(《地铁设计规范》GB50157-2003学习与实践)二零一零年轨道系统设计主要技术标准目录1.一般设计原则2.钢轨及轨道几何行位3.扣件、轨枕及道床4.道岔及道床5.减振轨道结构6.轨道附属设备及安全设备7.线路标志及有关信号标志我国第一部地铁设计规范《地下铁道设计规范》GB50157-92于1992年发布,1993年实施。

它基于可靠的技术依据和成熟的经验为基础,它总结了我国二十余年来地下铁道工程建设和运营经验,以及历年来的科研成果,同时,借鉴了国外地下铁道有关的成功经验和先进技术,在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建设初期起着指导作用。

随着我国地铁建设的迅猛发展,在工程建设和运营管理方面又引入了诸多国内外新技术,积累了各种新经验,为了适应发展的需要对92年版进行了全面修订,并将规范名称简化为《地铁设计规范》GB50157-2003于2003年(以下简称《地规》03年版)发布,2003年实施。

修订后的规范除对原文进行扩充与深化,又新增加了运营组织、高架结构、环境与监控、环境保护、自动售检票等内容,成为一部地铁建设的跨专业、综合性规范。

《地规》03年版实施以来,笔者在学习过程中,结合工程实践对其中部分条文(线路、轨道等)进行探讨,供研究设计人员参考,起到抛砖引玉之作用。

1.一般设计原则轨道是轨道交通运营设备的基础,它直接承受列车荷载,并引导列车运行,因此轨道设计应符合以下主要原则:*轨道结构应具有足够的强度、稳定性、耐久性以及适量的弹性,以确保列车运行平稳、快捷、安全、舒适,并尽量减少养护维修工作量和延长使用寿命。

同时应均衡提高轨道整体结构的承载能力、弹性连续、结构等强、合理匹配。

*轨道结构应根据环境保护对沿线不同地段的减振降噪要求,采用相应级别的减振轨道结构。

*轨道结构在满足以上功能的前提下,要求结构简单,具有通用性和互换性,降低造价。

*钢轨是运行列车牵引用电回流电路,轨道结构应满足绝缘要求,以减少泄漏电流对结构、设备的腐蚀。

城市轨道交通车辆限界

城市轨道交通车辆限界

建筑限界应分为隧道内建筑限界、高架建筑限界、地面建筑限界。
隧道内建筑限界按工程结构形式分为矩形隧道建筑限界、马蹄形隧道建筑限界和 圆形隧道建筑限界。
地面双线建筑限界
高架双线建筑限界
矩形隧道建筑限界
圆形隧道建筑限界
马蹄形隧道建筑限界
3、限界的基准坐标系
Y
垂直于直线轨道线路中心线的二维
平面直角坐标。横坐标轴(X轴)与设计轨顶平 面相切,纵坐标(Y轴)垂直于轨顶平面,该基 准坐标系的坐标原点为轨距中线点。
5.3高架区间管线设备布置
当采用车辆侧门疏散模式时,双线高架区间宜在两线间设置疏散平台。弱电和强 电设备宜分开布置在两线之间和两线外侧。信号机宜安装在两线外侧。
5.4车站范围内管线设备布置 岛式车站的广告箱、信号机和弱电电缆宜布置在站台对侧,强电电缆宜布置在站
台板线的结构墙上。
侧式车站的广告灯箱宜布置在两线之间,信号机宜布置在站台侧,弱电电缆宜布 置在站台内的电缆通道中,强电电缆宜布置在站台板下的结构墙体外侧。
6、建筑限界的设计 6.1矩形隧道建筑限界
6.2曲线地段矩形隧道建筑限界
6.4曲线地段圆形隧道的建筑限界
圆形或马蹄形隧道在曲线超高地段,应采用隧道中心向线路基准线内侧偏移的方 法解决轨道超高造成的内外侧不均匀位移量。
谢谢
建筑限界不含测量、施工等各种误差及结构位移、沉降和变形等因素,所以,在结构设 计中应按施工条件和地质条件外放一定余量(地铁设计规范 GB50157-2013)。
任何沿线永久性固定建筑物,包括施工误差值、测量误差值及结构永久变形量在内,均 不得向内侵入的界线。(CJJ96-2003地铁限界标准)
因此,限界是地铁设计所需的重要技术指标。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119号――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地铁设计规范》的公告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119号――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地铁设计规范》的公告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119号――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地铁设计规范》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布日期】2013.08.08•【文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119号•【施行日期】2014.03.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标准定额正文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119号)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地铁设计规范》的公告现批准《地铁设计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50157-2013,自2014年3月1日起实施。

其中,第1.0.12、1.0.17、1.0.19、1.0.20、1.0.21、3.3.2、4.1.2、4.1.3、4.1.19、4.7.2、4.7.4、4.7.6、 6.1.2(4)、7.1.3、7.4.1(1)、7.6.2、8.3.5、9.3.10、9.3.11、9.4.4、10.1.3、11.1.6(1)、11.1.10、13.1.4、13.2.31、14.2.5(5)、14.3.1(4、5)、15.1.6、15.1.7、15.1.23、15.3.26 、15.4.1(1)、15.4.2、15.7.15、15.7.16、16.1.13、16.2.11、17.1.3、17.1.9、17.4.9(1、2)、17.4.11(1)、17.4.15(1、7)、18.1.9、19.3.1、19.4.5、20.3.10(2)、21.2.4、21.2.5、 21.3.3、21.7.6、22.6.1、22.6.3、23.1.7、23.1.8、24.8.1、25.1.10、25.1.15、25.2.8、26.1.7、26.1.8、27.3.8、27.4.2、27.4.14、28.1.5、28.2.1(1、3)、28.2.3、28.2.5、28.2.9、 28.2.11、28.4.1、28.4.2、28.4.7、28.4.22、28.5.1、28.5.5、28.6.1、28.6.5、28.6.6、28.7.1、29.4.17条(款)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地铁车站人行楼梯(完整版)

地铁车站人行楼梯(完整版)
无障碍电梯
地铁车站为乘客服务的各类设施,均应满足无障碍通行要求,并应 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无障碍设计规范》GB 50763的有关规定。 • 车站应设置无障碍电梯。 • 无障碍电梯宜设于付费区内,检票口应满足无障碍通行需要。 • 无障碍电梯门前等候区深度不宜小于1.8m,当条件困难时等候区梯门
可正对轨道区,但门前等候区不得侵占站台计算长度内的侧站台宽度。 • 无障碍电梯井出地面部分应采取防淹措施。电梯平台与室外地面高差
处应设置坡道,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无障碍设计规范》GB 50763 的有关规定。 • 车站内设置的无障碍通道应与城市无障碍通道衔接。
Barrier-free elevator
(1) 地下车站每座站台应设置一 部无障碍电梯联系站台层与站厅
以 上 海
层(此电梯不计入紧急疏散用, 地
兼作车站内部货运);并在站厅 铁
04
车站屏蔽门的位置
Metro barrier door
• 站台门应相对于站台计算长度中心线 对称纵向布置,滑动门设置应与列车 门一一对应,滑动门的开启净宽度不 应小于车辆门宽度加停车误差。高站 台门高度不应低于2m,低站台门高度 不应低于1.2m。
• 对于呈坡度的站台,站台门应同坡度 垂直于站台面设置。安装站台门的地 面在站台全长上的平整度误差不应大 于15mm。
1. 两台相对布置的自 动扶梯工作点间距 不得小于16m;
2. 自动扶梯工作点与 前面影响通行的障 碍物间距不得小于 8m;
3. 自动扶梯与楼梯相 对布置时,自动扶 梯工作点与楼梯第 一级踏步的间距不 得小于12m。
Escalator
(1) 站厅至站台应设3组楼扶梯,其中至少2组上、下 行自动扶梯。车站出入口有条件均应设上、下行自动 扶梯。

地铁设计规范(GB_50157-2003)

地铁设计规范(GB_50157-2003)
地铁设计规范
GB 50157-2003
环境与设备监控系统
地铁BAS定义


地铁环境与设备监控系统,简称地铁BAS系 统(Building Automatic System); 是对地铁建筑物内的环境与空气调节、通风、 给排水、照明、乘客导向、自动扶梯及电梯、 屏蔽门、防淹门等建筑设备和系统进行集中 监视、控制和管理的系统。
车站事故照明电源系统监控点基本配置
车站照明系统监控点基本配置
注:1. BAS可不监视就地/远程状态; 2. 如果照明系统在车控室手动控制,BAS可不控制照明回路。
车站导向指示系统监控点基本配置
注:1. BAS可不监视就地/远程状态; 2. 如果导向指示系统在车控室手动控制,BAS可不控制指示牌单元。
自动扶梯监控点基本配置
注:速度偏差报警也可分为欠速报警,左、右扶手带速偏差报警。
屏蔽门系统监控点基本配置
注:1.屏蔽门应独立设置门控单元,完成屏蔽门开门、关门操作和各种联锁保护, 该控制器由屏蔽门系统提供; 2.详细的监控点配置宜根据屏蔽门系统与BAS的集成和接口要求进一步细化。
防淹门系统监控点基本配置
执行防灾及阻塞模式功能




能接收FAS系统车站火灾信息,执行车站防 烟、排烟模式; 能接收列车区间停车位置信号,根据列车火 灾部位信息,执行隧道防排烟模式; 能接收列车区间阻塞信息,执行阻塞通风模 式; 能监控车站逃生指示系统和应急照明系统; 能监视各排水泵房危险水位。
环境监控与节能运行管理功能
地铁BAS目标

营造良好舒适环境 降低能源消耗 节省人力 提高管理水平
地铁BAS监控对象

通风空调系统(重点) 制冷系统(重点) 给排水系统 照明系统 乘客导向系统 自动扶梯、电梯 屏蔽门 防淹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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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2 地铁的主体结构工程,以及因结构损坏或大修对地铁运营安全有严重影响的其他结构工程,设计使用年限不应低于100年。

1.0.17 地铁浅埋、高架及地面线路设计时,应采取降低噪声、减少振动和减少对生态环境影响的措施。

1.0.19 地铁工程设计应采取防火灾、水淹、地震、风暴、冰雪、雷击等灾害的措施。

1.0.20 地铁工程应设置安防设施。

安防设施的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的有关规定外,尚应合理设置安全检查设备的接口、监控系统、危险品处理设施,以及相关用房等。

1.0.21 地铁工程应设置无障碍乘行和使用设施。

3.3.2 地铁列车必须在安全防护系统的监控下运行。

4.1.2 车辆应确保在寿命周期内正常运行时的行车安全和人身安全;同时应具备故障、事故和灾难情况下对人员和车辆救助的条件。

4.1.3 车辆及其内部设施应使用不燃材料或无卤、低烟的阻燃材料。

4.1.19 列车应具有下列故障运行能力:1 列车在超员荷载和在丧失1/4动力的情况下,应能维持运行到终点‘2 列车在超员荷载和在丧失1/2动力的情况下,应具有在正线最大坡道上启动和运行到最近车站的能力;3 一列空载列车应具有在正线线路的最大坡道上牵引另一列超员荷载的无动力列车运行到下一车站的能力。

4.7.2 列车应设置报警系统,客室内应设置乘客紧急报警装置,乘客紧急报警装置应具有乘务员与乘客间双向通信功能。

当采用无人驾驶运行模式时,报警系统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市轨道交通技术规范》GB 50490 的有关规定。

4.7.4 客室车门系统应设置安全联锁,应确保车速大于5km/h时不能开启、车门未全关闭时不能启动列车。

4.7.6 客室、司机室应配置便携式灭火器具,安放位置应有明显标识并便于取用。

6.1.2 地铁选线应符合下列规定:4 地铁线路之间交叉,以及地铁线路与其他交通线路交叉时,必须采用立体交叉方式;7.1.3 无咋轨道主体结构及混凝土轨枕的设计使用年限不应低于100年。

地铁设计规范 gb50157-版强条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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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品文档,放心下载,放心阅读1.0.12 地铁的主体结构工程,以及因结构损坏或大修对地铁运营安全有严重影响的其他结构工程,设计使用年限不应低于100年。

1.0.17 地铁浅埋、高架及地面线路设计时,应采取降低噪声、减少振动和减少对生态环境影响的措施。

1.0.19 地铁工程设计应采取防火灾、水淹、地震、风暴、冰雪、雷击等灾害的措施。

精品文档,超值下载1.0.20 地铁工程应设置安防设施。

安防设施的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的有关规定外,尚应合理设置安全检查设备的接口、监控系统、危险品处理设施,以及相关用房等。

1.0.21 地铁工程应设置无障碍乘行和使用设施。

3.3.2 地铁列车必须在安全防护系统的监控下运行。

4.1.2 车辆应确保在寿命周期内正常运行时的行车安全和人身安全;同时应具备故障、事故和灾难情况下对人员和车辆救助的条件。

4.1.3 车辆及其内部设施应使用不燃材料或无卤、低烟的阻燃材料。

4.1.19 列车应具有下列故障运行能力:1 列车在超员荷载和在丧失1/4动力的情况下,应能维持运行到终点‘2 列车在超员荷载和在丧失1/2动力的情况下,应具有在正线最大坡道上启动和运行到最近车站的能力;3 一列空载列车应具有在正线线路的最大坡道上牵引另一列超员荷载的无动力列车运行到下一车站的能力。

4.7.2 列车应设置报警系统,客室内应设置乘客紧急报警装置,乘客紧急报警装置应具有乘务员与乘客间双向通信功能。

当采用无人驾驶运行模式时,报警系统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市轨道交通技术规范》GB 50490 的有关规定。

4.7.4 客室车门系统应设置安全联锁,应确保车速大于5km/h时不能开启、车门未全关闭时不能启动列车。

4.7.6 客室、司机室应配置便携式灭火器具,安放位置应有明显标识并便于取用。

6.1.2 地铁选线应符合下列规定:4 地铁线路之间交叉,以及地铁线路与其他交通线路交叉时,必须采用立体交叉方式;7.1.3 无咋轨道主体结构及混凝土轨枕的设计使用年限不应低于100年。

地铁车站人行楼梯

地铁车站人行楼梯
休息平台长度宜为1.2m~1.8m。 车站主要管理区内的站厅与站台层间,应设置 内部楼梯。

(1) 每个车站均应在付费区内至少设两部人行楼梯, 且站台有效候车区计算长度内任意一点距最近楼梯口 的距离应不大于 50m。楼梯总宽度不应小于 2.4m;每组 出入口均应设楼梯。 (2) 两层或多层车站应至少设一部供工作人员和消防 人员使用的楼梯,该楼梯宜设在工作人员较集中的管 理用房区内,楼梯宽度不得小于 1.2m ,此梯宽度不计 入紧急疏散楼梯宽度,且设置消防救援人员进入方向 开启的防火门。
• 对于呈坡度的站台,站台门应同坡度 垂直于站台面设置。安装站台门的地 面在站台全长上的平整度误差不应大 于15mm。 • 设置站台门的车站,站台端部应设向 站台侧开启宽度为1.10m的端门。沿 站台长度方向设置的向站台侧开启的 应急门,每一侧数量宜采用远期列车 编组数,应急门开启时应能满足人员 疏散通行要求。
Escalator 自动扶梯
• 车站出入口、站台至站厅应设上、下行自动扶梯,在设置双向自动 扶梯困难且提升高度不大于10m时,可仅设上行自动扶梯。每座车 站应至少有一个出入口设上、下行自动扶梯;站台至站厅应至少设 一处上、下行自动扶梯。 • 车站出入口自动扶梯的倾斜角度不应大于30°,站台至站厅自动扶 梯的倾斜角度应为30°。 • 当站台至站厅及站厅至地面上、下行均采用自动扶梯时,应加设人 行楼梯或备用自动扶梯。 • 车站作为事故疏散用的自动扶梯,应采用一级负荷供电。 • 自动扶梯扶手带外缘与平行墙装饰面或楼板开口边缘装饰面的水平 距离,不得小于80mm,相邻交叉或平行设置的两梯(道)之间扶手带 的外缘水平距离,不应小于 160mm。当扶手带外缘与任何障碍物的 距离小于400mm时,则应设置防碰撞安全装置。 • 两台相对布置的自动扶梯工作点间距不得小于16m;自动扶梯工作 点与前面影响通行的障碍物间距不得小于8m;自动扶梯与楼梯相对 布置时,自动扶梯工作点与楼梯第一级踏步的间距不得小于12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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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2 地铁的主体结构工程,以及因结构损坏或大修对地铁运营安全有严重影响的其他结构工程,设计使用年限不应低于100年。

1.0.17 地铁浅埋、高架及地面线路设计时,应采取降低噪声、减少振动和减少对生态环境影响的措施。

1.0.19 地铁工程设计应采取防火灾、水淹、地震、风暴、冰雪、雷击等灾害的措施。

1.0.20 地铁工程应设置安防设施。

安防设施的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的有关规定外,尚应合理设置安全检查设备的接口、监控系统、危险品处理设施,以及相关用房等。

1.0.21 地铁工程应设置无障碍乘行和使用设施。

3.3.2 地铁列车必须在安全防护系统的监控下运行。

4.1.2 车辆应确保在寿命周期内正常运行时的行车安全和人身安全;同时应具备故障、事故和灾难情况下对人员和车辆救助的条件。

4.1.3 车辆及其内部设施应使用不燃材料或无卤、低烟的阻燃材料。

4.1.19 列车应具有下列故障运行能力:1 列车在超员荷载和在丧失1/4动力的情况下,应能维持运行到终点‘2 列车在超员荷载和在丧失1/2动力的情况下,应具有在正线最大坡道上启动和运行到最近车站的能力;3 一列空载列车应具有在正线线路的最大坡道上牵引另一列超员荷载的无动力列车运行到下一车站的能力。

4.7.2 列车应设置报警系统,客室内应设置乘客紧急报警装置,乘客紧急报警装置应具有乘务员与乘客间双向通信功能。

当采用无人驾驶运行模式时,报警系统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市轨道交通技术规范》GB 50490 的有关规定。

4.7.4 客室车门系统应设置安全联锁,应确保车速大于5km/h时不能开启、车门未全关闭时不能启动列车。

4.7.6 客室、司机室应配置便携式灭火器具,安放位置应有明显标识并便于取用。

6.1.2 地铁选线应符合下列规定:4 地铁线路之间交叉,以及地铁线路与其他交通线路交叉时,必须采用立体交叉方式;7.1.3 无咋轨道主体结构及混凝土轨枕的设计使用年限不应低于100年。

7.4.1 无咋道床结构应符合下列规定:1 混凝土强度等级,隧道内和U形结构地段不应低于C35,高架线和地面线地段不应低于C40,道床结构的耐久性满足设计使用年限100年的规定。

7.6.2 采取减振工程措施时,不应削弱轨道结构的强度、稳定性及平顺性。

8.3.5 路基的工后沉降量应符合下列要求:1 有咋轨道线路不应大于200mm,路桥过渡段不应大于200mm,沉降速率不应大于50mm/年;2 无咋轨道线路路基工后不均匀沉降量,不应超过扣件允许的调高量,路桥或路隧交界处差异沉降不应大于10mm,过渡段沉降造成的路基和桥梁或隧道的折角不应大于1/100。

9.3.10 在站台计算长度以外的车站结构立柱、墙等与站台边缘的距离,必须满足限界要求。

9.3.11 当站台设置站门时,自站台边缘起向内1m范围的站台地面装饰层下应进行绝缘处理。

9.4.4 车站内应设置导向、事故疏散、服务乘客等标志。

10.1.3 区间桥梁应按100年设计使用年限设计。

11.1.6 地下结构的耐久性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1 主体结构和使用期间不可更换的结构构件,应根据使用环境类别,按设计使用年限为100年的要求进行耐久性设计;11.1.10 地下结构的净空尺寸必须符合地铁建筑限界要求,并应满足使用及施工工艺要求,同时应计入施工误差、结构变形和位移的影响等因素。

13.1.4 地铁通风、空调与供暖系统应具有下列功能:1 当列车在正常运行时,应保证地铁内部空气环境在规定标准范围内;2 当列车阻塞在区间隧道内时,应保证对阻塞区间进行有效通风;3 当列车在区间隧道发生火灾事故时,应具有排烟、通风功能;4 当车站内发生火灾事故时,应具备排烟、通风功能。

13.2.31 设置气体灭火的房间应设置机械通风系统,所排除的气体必须直接排出地面。

14.2.5 管道布置和敷设应符合下列规定:5 给水管不应穿过变电所、通信信号机房、控制室、配电室等电气房间;14.3.1 地铁排水量定额应符合下列规定:4 地面车站、高架车站屋面排水管道的排水设计重现期应当按照10年一遇的暴雨强度设计,设计降水历时应按5min计算;屋面雨水工程与溢流设施的总排水能力不应小于50年重现期的雨水量;5 高架区间、敞开出入口、敞开风井及隧道洞口的雨水泵站、排水沟及排水管渠的排水能力,应按当地50年一遇的暴雨强度计算,设计降雨历时应按计算确定。

15.1.6 一级负荷必须采用双电源双回路供电。

15.1.7 一级负荷中特别重要的负荷,应增设应急电源,并严禁其他负荷接入。

15.1.23 在地下使用的主要材料应选用无卤、低烟的阻燃或耐火的产品。

15.3.26 接触网应满足限界要求。

车辆基地内架空接触网应设置限界门。

15.4.1 系统采用的电力电缆应符合下列规定:1 地下线路应采用无卤、低烟的阻燃电线和电缆;15.4.2 火灾时需要保证供电的配电线路应采用耐火铜芯电缆或矿物绝缘耐火铜芯电缆。

15.7.15 直流牵引供电系统应为不接地系统,牵引变电所中的直流牵引供电设备必须绝缘安装。

15.7.16 正常双边供电运行时,站台出走行轨对地电位不应大于120V,车辆基地库线走行轨对地电位不应大于60V。

当走行轨对地电压超标时,应采取短时接地措施。

16.1.13 隧道内托板托架、线缆的设置严禁侵入设备限界;车载台无线天线的设置严禁超出车辆限界。

16.2.11 地下线路的通信主干电缆、光缆应采用无卤、低烟的阻燃材料,并应具有抗电气化干扰的保护层。

17.1.3 ATP系统、设备及电路应符合故障导向安全的原则。

采用的安全系统、设备应经过安全认证。

17.1.9 信号系统的车载设备严禁超出车辆限界,信号系统的地面设备严禁侵入设备限界。

17.4.9 ATP系统应符合下列要求:1 地铁必须配置ATP系统,其系统安全完善度等级应满足安全完整性等级(SIL)4级标准;ATP系统内部设备之间的信息传输通道也应符合故障导向安全原则;2 在安全防护预定停车地点的外方应设安全防护距离或防护区段,安全防护距离应通过计算确定;17.4.11 ATP车载设备应符合下列要求:1 ATP系统导致列车停车应为最高安全准则。

车地连续通信中断、列车完整性电路断路、列车超速、列车的非预期移动、车载设备重要故障等均应导致列车强迫制动;17.4.15 ATP设备应符合下列联锁功能要求:1 ATP设备应确保进路上道岔、信号机和区段的连锁。

连锁条件不符时,严禁进路开通。

敌对进路应相互照查,不得同时开通;7 车站站台及车站控制室应设站台紧急关闭按钮。

站台紧急关闭按钮电路应符合故障导向安全的原则;18.1.9 车站控制室应设置紧急控制按钮,并应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实现联动;当车站处于紧急状态或设备失电时,自动检票机阻挡装置应处于释放状态。

19.3.1 消防联动控制系统应实现消火栓系统、自动灭火系统、防烟排烟系统,以及消防电源及应急照明、疏散指示、防火卷帘、电动挡烟垂帘、消防广播、售检票机、站台面、门禁、自动扶梯等系统在火灾情况下的消防联动控制。

19.4.5 地下车站的站厅层公共区、站台层公共区、换成公共区、各种设备机房、库房、值班室、办公室、走廊、配电室、电缆隧道或夹层,以及长度超过60m 的出入口通道,应设置火灾探测器。

20.3.10 综合监控系统应具备下列主要联动功能:2 火灾工况,区间火灾防排烟模式控制、车站火灾消防应急广播、车站火灾场景的视频监控和乘客信息系统的火灾信息发布功能;21.2.4 环境与设备监控系统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之间应设置通信接口;火灾工况应由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发布火灾模式指令,环境与设备监控系统应优先执行相应的控制程序。

21.2.5 防烟、排烟系统与正常通风系统合用的设备,在火灾情况下应由环境和设备监控系统统一监控。

21.3.3 执行防灾和阻塞模式应具备下列功能:1 接收车站自动或手动火灾模式指令,执行车站防烟、排烟模式;2 接收列车区间停车位置、火灾部位信息,执行隧道防排烟模式;3 接收列车区间阻塞信息,执行阻塞通风模式;4 监控车站乘客导向标识系统和应急照明系统;5 监视各排水泵房危险水位。

21.7.6 环境和设备监控系统的信号线与电源线不应共用电缆,并不应敷设在同一根金属套管内。

22.6.1 乘客信息系统的数据线和电源线不应共用电缆,并不应敷设在同一根金属套管内。

22.6.3 数据线应采用无卤、低烟的阻燃屏蔽电缆。

23.1.7 设有门禁装置的通道门、设备及管理用房门的电子锁,应满足防冲撞和消防疏散的要求。

电子锁应具备断电自动释放功能,设备及管理用房门电子锁还应具备手动机械解锁功能。

23.1.8 门禁系统应实现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联动控制。

车站控制室综合后备控制盘(IBP)上应设置门禁紧急开门控制按钮,并应具备手动、自动切换功能。

24.8.1 控制中心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环境与设备监控、火灾事故广播、自动灭火、水消防、防排烟等系统。

多线路中央控制室应设置自动灭火系统。

25.1.10 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的传输设备应采用阻燃材料。

25.1.15 当自动扶梯额定速度为0.5m/s,且提升高度不大于6m时,上、下水平梯级数量不得少于2块;当额定速度为0.5m/s,且提升高度大于6m时,上、下水平梯级数量不得少于3块;当额定速度等于0.65m/s时,上、下水平梯级数量不得少于3块;当额定速度大于0.65m/s时,上、下水平梯级数量不得少于4块;25.2.8 当电梯兼做消防梯时,其设施应符合消防电梯的功能,供电应采用一级负荷。

26.1.7 站台门不得作为防火隔离装置。

26.1.8 地下车站站台门系统的绝缘材料、密封材料和电线电缆等应采用无卤、低烟的阻燃材料;地面和高架车站站台门系统的绝缘材料、密封材料和电线电缆等应采用低卤、低烟的阻燃材料。

27.3.8 地面接触轨应分段设置并加装安全防护罩。

停车、列检库和双周\三月检库线采用架空接触网时,每线列位之间和库前均应设置隔离开关或分段器,并应设置送电时的信号显示或音响设施。

27.4.2 车辆段的定修库、大架修库和临修库均不应设置接触网或接触轨供电。

定修段需在定修库内进行升弓调试作业时,应在库端设移动接触网。

27.4.14 油漆库应设置通风设备,并应采取消防和环保措施。

库内电器设备均应符合防爆要求。

28.1.5 车站站台、站厅和出入口通道的乘客疏散区内不得设置商业场所,除地铁运营、服务设备、设施外,也不得设置妨碍乘客疏散的设备、设施及其他物体。

28.2.1 地铁各建(构)筑物的耐火等级应符合下列规定:1 地下的车站、区间、变电站等主体工程及出入口通道、风道的耐火等级为一级;3 控制中心建筑耐火等级应为一级;28.2.3 车站安全出口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 车站每个站厅公共区安全出口数量应经计算确定,且应设置不少于2个直通地面的安全出口;2 地下单层侧式站台车站,每侧站台安全出口数量应经计算确定,且不应少于2个直通地面的安全出口;3 地下车站的设备与管理用房区域安全出口的数量不应少于2个,其中有人值守的防火分区应有1个安全出口直通地面;4 安全出口应分散设置,当同方向设置时,两个安全出口通道口部之间净距不应小于10m;5 竖井、爬梯、电梯、消防专用通道,以及设在两侧式站台之间的过轨地道不应作为安全出口;6 地下换乘车站的换乘通道不应作为安全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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