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环境保护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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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管理办法

环境保护管理办法

环境保护管理办法一、总则环境保护是现代社会发展的重要议题,为了更好地保护环境、促进可持续发展,特制定本《环境保护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二、环境保护目标1. 保护大气环境:加强大气污染的防治,减少工业排放,推动清洁能源的应用。

2. 维护水资源:严格控制水污染,加强水资源的合理利用和保护。

3. 保护土壤资源:加强土壤污染防治,促进土地资源可持续利用。

4. 保护生态环境:加强自然保护区的管理,保护生物多样性,推动生态系统的修复和重建。

5. 促进环境教育与宣传:加强环境教育的普及,提高公众的环境保护意识。

三、环境保护责任1. 政府责任:加强环境保护的立法和政策制定,建立环境监测体系,制定环境保护标准。

2. 企业责任:企业应依法申请环境许可证,落实环境保护措施,定期进行环境自我监测,并接受政府的监督检查。

3. 公众责任:公众应增强环境保护意识,积极参与环境保护活动,举报环境违法行为。

四、环境影响评价1. 新建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对新建的重点项目,必须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根据评价结果进行环保措施的规划和实施。

2. 重大修复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对影响生态环境的重大修复项目,也应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确保修复工作的有效性和可持续性。

3. 公众参与:环境影响评价过程中,应加强公众参与,听取公众意见和建议,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和参与权。

五、环境监测与警报1. 推广监测技术:加强环境监测技术的研发和应用,建立环境数据共享平台,及时获取准确的环境数据。

2. 发布环境警报:在环境突发事件或严重污染事故发生时,政府应发布环境警报,提醒公众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

六、环境污染防治1. 大气污染防治:严格控制工业废气排放,鼓励清洁能源的开发和利用,减少车辆尾气排放。

2. 水污染防治:限制工业废水和农业面源污染的排放,推动污水处理厂的建设和运行。

3. 土壤污染防治:加强农业和工业活动对土壤的监管,推动污染土壤的治理和修复。

4. 噪声污染防治:建立噪声源监测网络,加强对噪声污染的监管和控制。

环境保护管理办法

环境保护管理办法

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环境保护工作,维护生态平衡,保护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存环境,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合于全国范围内的环境保护工作,包括环境污染的防治、自然资源的保护、环境监管和环境应急管理等方面。

第三条环境保护工作应当坚持预防为主、综合管理的原则,推动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协调发展。

第二章环境保护措施第四条实施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对重大建设项目、重大污染源的建设和改扩建项目进行环境影响评价,依法审批并监督实施。

第五条加强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完善大气污染防治设施,严格控制工业废气排放,并对超标排放行为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条加强水污染防治工作,促进水资源合理利用,推动水污染管理和水环境保护。

第七条强化固体废物管理,推行垃圾分类制度,加强废弃物处理和处置,鼓励资源化利用和循环经济。

第八条健全土壤污染防治体系,加强农业面源污染防控,推动农村环境整治。

第九条加强生态保护和修复工作,保护自然生态系统的完整性和稳定性,保护生物多样性。

第十条推动绿色发展,加快绿色技术和产品的研发和应用,促进生产方式、生活方式的绿色转型。

第三章监督与执法第十一条建立健全环境监测体系,提高监测质量和覆盖面,及时发布环境监测数据,加强对环境质量的监测和评估。

第十二条加强环境执法监管,建立环境执法队伍,加强执法力量和手段,依法查处环境违法行为。

第十三条开展环境信用评价,建立环境信用档案,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信用约束和惩戒。

第十四条加强环境应急管理,建立健全环境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第十五条完善环境监管体制,加强环境监管协作,推动跨部门、跨地区的环境问题协调解决。

附件:本文所涉及的法律名词及注释1. 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指对建设项目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制度,通过系统的方法预测、评价和管理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促进项目的可持续发展。

2. 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指对大气污染源进行防治措施,减少大气污染物排放,改善空气质量,保护大气环境。

《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相关政策和法规
提供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申请所需的信 息和格式,包括申请人信息、项目信息、 预算和用途等。
指导申请人制定专项资金的使用计划,明 确各项费用的支出范围和标准,以确保资 金使用的合理性和规范性。
要求申请人提交验收报告,包括项目完成 情况、资金使用情况、成果评估和总结等 ,以监督项目的实施效果和资金使用效益 。
农业污染防治项目
支持农村面源污染治理、 农业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等 项目。
生活污染防治项目
支持城市生活污水、生活 垃圾等处理与资源化利用 项目。
生态修复项目
1 2
森林保护与修复项目
支持天然林保护、退化林修复、森林抚育等项目 。
湿地保护与恢复项目
针对湿地生态系统,支持湿地的保护、恢复和科 学利用项目。
3
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包括但不限于污染防治、生态保护、 环境监测、能力建设、科学研究、新技术推广和应用等领 域。
02
专项资金来源
国家拨款
中央财政拨款
中央政府每年会划拨专门的资金用于支持生态环境保护项目。
转移支付
国家通过转移支付的方式,将部分资金拨给地方,支持地方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地方财政配套
省级财政配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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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项资金使用范围
环境保护项目
空气污染控制项目
支持城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业园区空气质量改善等项目。
水污染防治项目
支持河流、湖泊、水库等水域的水质改善与保护项目。
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项目
针对土壤污染状况,支持污染土壤的治理与修复等项目。
污染防治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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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
工业污染防治项目
支持工业企业废水、废气 、固体废弃物等污染物的 防治与处理项目。

环境保护管理规定

环境保护管理规定

环境保护管理规定
是国家为了保护环境、维护生态平衡,制定的一系列管理制度和规范。

以下是常见的环境保护管理规定的内容:
1. 环境影响评价管理规定:要求对建设项目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评估项目对环境的影响,提出环境保护措施,确保项目可持续发展。

2. 大气污染防治法规定:对大气污染源进行管理和监测,推行大气污染综合防治,加强大气污染治理技术和设备的研究和推广。

3. 水污染防治法规定:对水污染源进行管理和监测,制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推行水污染物的处理和减排措施。

4. 噪声污染防治法规定:对噪声污染进行管理和监测,制定噪声标准,推行噪声污染控制措施。

5.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管理条例:对固体废物的收集、运输、处置、利用等环节进行管理,推行固体废物的减量化、无害化处理。

6. 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对自然保护区进行管理,并规定保护区的开发、利用、管理等方面的措施。

7. 生态环境保护补偿办法:规定对生态环境造成的损害应进行补偿,以鼓励保护生态环境。

8. 环境监测管理条例:对环境监测工作进行管理,确保环境监测数据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以上是一些常见的环境保护管理规定,具体的规定会根据国家或地区的法律法规而有所不同。

江西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条例(01年修订版)

江西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条例(01年修订版)

江西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条例(1995年4月29日江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1997年8月15日江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修正,2001年6月21日江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有效防止和控制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保护和合理利用自然资源,保障人体健康,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一切对环境有影响的新建、扩建、改建、迁建、技术改造项目和区域开发的建设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

本条例所称对环境有影响,是指建设项目在建设开发过程中或者建成后产生废气、废水、固体废物、粉尘、恶臭气体、放射性物质以及噪声、振动、光和电磁波辐射等对环境有污染或者造成生态破坏。

第三条建设项目必须执行先评价、后建设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审批制度。

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环境保护设施的,其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凡扩建、改建、迁建、技术改造和开发项目,建设单位必须对与建设项目有关的原有污染和生态破坏同时进行治理。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工作纳入环境保护规划,实施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采取措施改善环境质量,防止产生新的污染和生态破坏。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环保部门)对管辖范围内的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履行下列职责:(一)参与审查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中有关环境保护的内容;(二)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三)参与审查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文件中有关环境保护的内容;(四)对建设项目施工过程进行环境保护检查;(五)组织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的竣工验收;(六)监督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运转情况;(七)监督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资金的使用情况;(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环境保护管理办法(新)

环境保护管理办法(新)

环境保护管理办法(新)环境保护管理办法(新)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环境保护工作的管理和监督,保护和改善环境质量,维护人民群众健康和生态安全,根据《环境保护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环境污染的预防和治理,环境保护工作的组织和管理,以及环境保护部门的监督和处罚。

第三条环境保护应当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强化源头治理,落实企业责任,加强监督执法,促进生态文明建设。

第二章环境污染的预防和治理第四条国家环境保护部门应当制定和实施环境污染防治规划,加强区域协调,合理布局,推动环境污染的预防和治理工作。

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履行环境保护责任,采取措施防止和减少环境污染,建立污染物排放清单,按照规定的标准排放污染物。

第六条环境保护部门应当加强对生产经营单位的监督和检查,发现环境违法行为,及时处理并追究责任。

第七条环境污染的预防和治理应当采取综合治理的方式,结合监测、减排、治理等措施,推动环境质量的改善。

第三章环境保护工作的组织和管理第八条地方政府应当成立环境保护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协调和督促本地区的环境保护工作。

第九条环境保护部门应当建立环境督察制度,定期对各地区的环境保护工作进行督察,对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

第十条环境保护部门应当加强对环境污染事故的应急管理,定期组织检查和演练,提高应急处理能力。

第十一条环境保护部门应当加强与其他相关部门的合作,形成合力,共同推动环境保护工作的开展。

第四章环境保护部门的监督和处罚第十二条环境保护部门应当加强对环境污染行为的监督检查,发现违法行为,依法进行处罚。

第十三条环境保护部门应当及时公布环境质量信息,接受社会监督,保护公众知情权。

第十四条环境保护部门应当加强对环境保护工作的评估和考核,及时发现问题并进行整改。

第十五条环境保护部门应当加强对环境保护工作的宣传和教育,提高公众环境意识和环保素养。

第五章附则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并取代原《环境保护管理办法》。

环境保护责任和管理制度流程

环境保护责任和管理制度流程

2023-11-12contents •环境保护责任•环保管理制度•环保管理流程•环境影响评价与监测•环境事故应急处理•持续改进与公众参与目录01环境保护责任企业的环保责任建立环保管理体系实施环保宣传与培训遵守环保法规03报告环境问题员工的环保责任01遵守环保操作规程02爱护环境环保责任的落实与监督制定环保计划与目标企业应结合实际情况制定环保计划与目标,明确实现目标的具体措施。

进行环保审计与检查企业应定期进行环保审计与检查,确保环保工作的有效性。

建立奖惩机制企业应建立环保工作的奖惩机制,激励员工积极参与环保工作,并对违规行为进行惩罚。

02环保管理制度环保法律法规的遵守环保管理的组织架构建立专门的环保管理团队,明确各部门的环保职责。

制定环保管理流程,包括环保问题的发现、报告、处理和跟踪等。

建立跨部门的环保协作机制,确保环保管理的有效实施。

010203环保管理的制度建设03环保管理流程环保管理流程设计调研企业实际情况明确环保管理目标报批与公示制定环保管理方案根据调研结果和实际需求,制定具体的环保管理方案,包括管理流程、规ABCD宣传与培训实施具体管理措施监督与检查落实责任分工定期对环保管理流程的实施效果进行评估,了解管理效果是否达效果评估根据效果评估和经验总结的结果,对环保管理流程进行更新与完善,使其更加适应企业实际情况和未更新与完善经验总结发现问题并提出改进方案04环境影响评价与监测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旨在预防和减轻建设项目对环境造成的不良影响,制定预防措施,为项目实施提供科学依据。

评价方法采用定性和定量评价方法,综合考虑自然和社会经济因素,确定评价的重点和保护评价内容评价结果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环境监测制度环境监测制度旨在通过对环境质量的监测,了解和掌握环境状况,为环境管理和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目的对空气、水质、土壤、生物多样性等进行定期或连续的监测,了解环境质量状况和变化趋势。

监测内容采用现代仪器和分析方法,对环境中的污染物种类、浓度、分布等进行监测和数据分析。

环境保护工作管理制度范文(5篇)

环境保护工作管理制度范文(5篇)

环境保护工作管理制度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环境保护工作的管理,保护环境、改善环境质量,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存条件,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从事环境保护工作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环境保护工作的管理原则是科学、合理、规范、公正。

第四条环境保护工作的领导机构是环保部门,负责制定环境保护政策、法规和管理制度,实施环境保护工作。

第五条环境保护工作的组织机构是环境保护局,负责具体实施环境保护工作、监督检查和协调相关部门和单位。

第六条环境保护工作的职责包括:监测环境污染情况,制定环境保护计划,开展环境宣传教育,推动环境治理和生态修复,管理环境保护设施和装备,处理环境污染事件,惩治环境违法行为,保障环境监测质量。

第七条所有从事环境保护工作的人员必须按照法律法规和管理制度履行职责,保证环境保护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二章环境保护工作的管理机制第八条建立环境保护工作的协调机制,由环保部门负责组织各相关单位和部门定期召开会议,沟通研究环境保护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协调解决矛盾和冲突。

第九条建立环境保护工作的监督检查机制,环境保护局负责对各单位和个人的环境保护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确保环境保护工作的质量和效果。

第十条建立环境保护工作的评估机制,环保部门负责对环境保护工作进行定期评估,评估结果作为相关单位和个人的考核依据。

第十一条建立环境保护工作的奖惩机制,对于在环境保护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和表彰;对于环境违法行为和环境污染事件的责任单位和个人,给予惩罚和处理。

第三章环境保护工作的组织实施第十二条各单位和个人必须依法申请环境保护许可证,并按照许可证的要求开展环境保护工作。

第十三条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管理制度,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污染物的排放,防止环境污染。

第十四条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环境保护计划开展环境监测,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数据,确保环境监测的质量。

第十五条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管理制度,合理使用和管理环境保护设施和装备,确保其正常运行和有效发挥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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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环境保护管理办法邯郸惠达化工有限公司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使公司在生产与经营活动中,遵守国家环保法律、法规要求,使公司环境保护工作得到持续改进,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各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有关环境保护方面的管理要求。

第三条本办法采用如下定义:清洁生产:是指通过不断应用先进技术与设备、改善管理、综合利用等措施,提高资源利用效率,从源头减少或者避免生产、服务和产品使用过程中污染物的产生和排放,以减轻或者消除对人类健康和环境的危害。

第二章管理组织与职责分工第四条管理组织(一)各单位党政一把手是本单位环保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二)产业链应设置产业链、工厂和车间三级环保管理体系,产业链、工厂层面设置环保管理机构,产业链层面须设置专职环保管理人员。

各级管理机构应有明确的环保职能、岗位说明书和工作流程。

(三)未纳入产业链的各子分公司,应设置公司级和车间两级环保管理体系,配备专职管理人员,应有明确的环保职能、岗位说明书和工作流程。

(四)各产业链及未纳入产业链的各子(分)公司,应对应公司管理制度建立自己的环保管理办法。

第五条职责分工(一)环境保护部1.负责编制公司环保管理制度、环保规划,并监督实施;2.负责总量污染统计、减排与核算;3.负责对各类环保统计报表的审核、建档工作;24.负责制定环保专业宣传、培训计划并实施,污染治理新技术推广与应用;5.负责对建设项目环保“三同时”执行情况、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情况、重点环措项目实施情况、危废处置等方面的合规性监督检查和环保审计,并考核;6.负责推进ISO14001环境管理体系认证及清洁生产审核工作;7.负责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与处理;8.负责指导各单位环保管理工作。

(二)产业链环保管理部门1.负责办理本产业链的环境影响评价和环保“三同时”验收;2.负责本产业链的政府环境信息填报与初审、排污许可证办理、清洁生产审核评估与验收、ISO14000环境管理体系认证;3.负责审查本产业链环保费用预算、环措项目实施、对所辖工厂管理与考核、提交环措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4.参加公司级环保培训教育、组织产业链内部环保培训教育;5.负责监督管理各自的污染防治设施、监督管理各自的排污口及在线监测设施管理,在线监测仪器的比对监测、环保局季度考核监测;6. 负责一般环境污染责任事件的调查与处理;7. 配合政府管理部门到本产业链的执法检查及调研、处理本产业链相关的政府事务。

(三)未纳入产业链的各子(分)公司环保管理部门参照产业链环保管理部门职责执行,管理好本单位的各项环保事务。

第三章排污申报登记第六条各单位应按照国家法规要求实施排污申报登记工作。

须按照表格要求如实填报,不得瞒报或谎报,并在规定时间内上交,必要时提供有关监测报告和技术资料。

第七条各单位排污申报登记内容须经环境保护部审核,确认无误后,方可上报上级环境主管部门。

第八条各单位在排污申报登记后,如排污情况发生较大变化时,应及时填报《排放污染物月变更申请表》上报市环保局,同时在环境保护部备案。

具体要求按《排污申报管理办法》执行。

34第十七条各单位建设项目所有涉及的环评文本、环评批复、试运行及批复、竣工验收报告、竣工验收监测报告等相关资料,都应报环境保护部备案。

第十八条新建项目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编制与备案、在线监控设备联网与验收、工程环境监理报告已列入“三同时”验收必备条件。

第六章环境监测管理第十九条各单位要制定年度排污监测计划,包括内部常规监测和委外监测两部分。

年度监测计划要明确监测点位、监测项目、监测频次、监测时间、负责人。

年度监测计划经公司环境保护部审核后实施。

第二十条各单位的污染物排放口及污染治理设施的出口,应进行内部常规监测。

一般情况下车间的污染物排放口要求每月至少监测一次,污染治理设施出口及公司总排口每天至少监测一次。

并建立环保监测台帐;没有监测能力的单位可委托集团公司环保公司或省、市环保监测站监测。

第二十一条环境监测的内容和方法(一)环境监测的内容一是按照《环评报告书》中监测计划及所列监测项目制定,二是按照当地环保主管部门对各企业进行监测的各项常规指标及其他特征污染物。

(二)环境监测的方法采用国家规定的《水和废水监测分析方法》和《大气污染物监测分析方法》中规定的方法。

(三)对某些不具备监测手段和条件的污染物,也可采用物料衡算的方法进行计算。

第二十二条凡建有污染治理设施的单位,必须配套建有能够监测本单位特征污染物的监测设备,配备具有相应资质的监测人员,持证上岗。

第二十三条各项监测必须做好记录,数据准确、可靠。

环境保护部对各单位监测计划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

第二十四条排污口在线监控设备及环境监测设备要定期进行校验并保存校验记录,在线设备每季度自行比对工作按照公司《水污染源在线监控设备运行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五条对于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执法监督监测或公司环境保护部的抽测,各单位要积极予以配合,并对照取样分析,将监测结果存档。

5第二十六条国控企业自行监测方案及监测结果信息公开要求,按照国家相关标准执行。

第七章污染治理设施的管理第二十七条各单位的污染治理设施必须保证设备完好,并维持正常运行。

第二十八条一般情况下污染治理设施要随生产停产检修而检修,不得擅自停止使用,若出现设备损坏不得已必须停用检修时,需要上报当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批准,必须说明设施停止使用的原因、天数及停止使用期间采取的其他达标应急措施等。

第二十九条公司环境保护部将不定期组织有关人员对污染治理设施的运行情况进行抽查,对不符合要求的单位提出批评或处罚。

第八章突发环境事件管理第三十条识别环境风险,编制应急预案(一)存在污染物排放、产生或处置危险废物、使用危险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单位应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对生产运行过程中因突发性事件或自然灾害导致的环境污染事件及其它潜在环境风险进行识别评价,制定相应处置和预防措施。

(二)《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包括总则、应急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预防与预警机制、应急处置、后期处置、应急保障、监督管理、附则、附件等基本内容,还包括本单位的概况、周边环境状况、环境敏感点介绍,本单位的环境危险源情况分析、应急物资储备情况等内容。

(三)各单位编制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经应急专家评估后报上级环保主管部门备案,应急预案备案表复印件报公司环境保护部归档。

(四)各单位依据《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开展应急演练,每年不少于一次,并保存相关演练记录,包括演练计划、演练预案、过程照片和影像资料、演练过程记录、演练效果评估及改进、文件修订记录。

第三十一条各单位发生突发环境事件后应立即启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加以控制,防止二次污染和污染面的继续扩大。

第三十二条发生重大或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报送工作,按照《突发环境事件6信息报告和调查处理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十三条突发环境事件的报告分为初报、续报和处理结果报告三类。

初报从发现事件起一小时内上报;续报在查清有关基本情况后随时上报;处理结果报告在事件处理完毕后立即上报。

报告应采用适当方式,避免在当地群众中造成不利影响。

第三十四条事件调查与分析(一)事件原因调查和善后工作完成后,责任单位应向环境保护部提交详细的书面报告,说明事件发生原因、过程、危害、采取的补救措施、处理结果以及遗留的问题和防范措施等情况,并附有关的证明文件。

(二)必要时环境保护部组织相关单位和专家召开分析会,对突发环境事件产生的原因进行认真分析,督促有关单位制定防止事件再发生的措施或管理办法。

第三十五条突发环境事件的责任追究除按照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要求执行外,按照公司《环境保护责任追究管理办法》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

突发环境事件发布信息或媒体采访需按照《突发环境事件公共关系应急处置管理办法》执行。

第九章环保现场检查第三十六条环境保护部有权随时对各单位的环境保护工作进行现场检查。

第三十七条各单位有义务接受现场检查,并应积极配合,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

第三十八条现场检查内容(一)环保管理制度的建立与执行情况;(二)建设项目环保合法手续、排污许可证持证及按证排污情况;(三)污染治理设施、在线监控设备运行情况,监测人员持证上岗;(四)危废申报、转移、暂存与处置情况;(五)应急演练、人员培训情况;(六)环境污染事件处理情况;(七)清洁生产中高费方案实施情况;(八)环境体系认证情况,对相关方施加影响、适用法律法规的合规性评价。

第三十九条环境保护部对检查中发现的在生产过程中排放的废水、废渣、废气、7噪声等污染物的治理措施操作不当,致使污染物超标排放或违法处置等行为,依据其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程度,对直接操作者按照公司《环境保护责任追究管理办法》进行责任追究。

第十章清洁生产审核与环境管理体系认证第四十条公司鼓励清洁生产,并将清洁生产纳入企业发展规划,由各单位技术部门牵头组织清洁生产推进工作,各单位环保管理部门、研发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积极予以配合。

第四十一条各生产单位应开展有关清洁生产的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推广,通过不断的技术改造,逐步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减少污染物产生。

第四十二条各生产单位应当对生产和服务过程中的资源消耗以及废物的产生情况进行监督和控制,并根据需要对生产过程实施清洁生产审核。

第四十三条提倡各单位根据各自情况,按照国家有关环境管理体系认证的规定,积极推进ISO14000环境管理体系建立和认证工作,提高企业环保管理水平。

第四十四条各单位应将清洁生产审核和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费用纳入年度全面预算。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企业用于清洁生产审核和培训的费用,可以列入企业经营成本。

第四十五条清洁生产审核每五年一轮,新建项目在“三同时”验收满五年时启动清洁生产审核。

第十一章“三废”综合利用和处置的管理第四十六条各单位应建立、健全污染防治责任制度,积极开展工业三废综合利用技术的开发和应用,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减少污染物的排放。

第四十七条各单位应当在经济技术可行的条件下,对生产和服务过程中产生的“三废”自行回收利用,如有必要转让给其他单位的,要仔细审核处置方的资质,并确保废物的最终处置符合环境保护要求,防止污染物的转移。

第四十八条对于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的废物,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收集、贮存、运输,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无害化处理(处置),在此过程中应严格遵守《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具体操作执行公司《固体废物管理8办法》。

第十二章排污费的缴纳和环保专项资金的申请与使用管理第四十九条各单位要按时足额缴纳排污费,并将排污费数额核定表、缴费收据的复印件存档备查。

第五十条环境保护部对公司环保专项资金的申请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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