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苑利]日本文化遗产保护运动的历史和今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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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讲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发展变迁

第五讲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发展变迁

• 1.2.2意大利
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已成为新宠.作为希腊文化 重地、罗马文明的中心、天主教的核心、文艺复兴的策源 地,意大利保存下来的各类历史文化遗产多得数不胜数。 除了自然和文化景观遗产之外,意大利的乡村生态旅游、 美食文化旅游也开始兴旺起来。
• 1.3联合国教科文组织
1992年成立的联合国世界文化与发展委员会 认为,脱离人和文化背景的发展,是一种没有灵 魂的发展。发展不仅包括得到商品和服务,而且 包括过上充实的、满意的、有价值的和值得珍惜 的共同生活,文化使整个人类的生活多姿多彩。
第五讲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发展变迁
1来自国外经验 • 1.1日本、韩国
• 1.1.1日本
从明治30年( 1897年)制定的《古社寺保护法》算起, 日本的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已有100多年的历史。一个世纪 以来,日本对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一直采用指定制度。到 了1996年,日本国会通过的经新一轮修改的《文化财保护 法》,主要引入了欧美等国保护文化遗产和非物质文化遗 产的登录制度。现在登录制度已是世界各国广泛采用的保 护文化遗产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方式,实践证明它也是一 种行之有效的方法。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对“世界文化和自 然遗产”也是采用登录制度。
2我国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认识历史 • • • • 2.1从《诗经》到《宋元戏曲考》 2.2民间歌谣征集运动 2.3新民歌运动与样板戏 2.4改文化遗产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开始走向商 业化和旅游化.韩国在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方面,除了 保护政策的有效实施和政府的大力运作,还得益于商业炒 作和旅游业的参与。
• 1.2 法国、意大利
• 1.2.1法国
目前,法国有1. 8万多个文化协会保护和展示历史文化 遗产。全法国已划定了91个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区,保护区 内的历史文化遗产达4万多处,有80万居民生活在其中。

保护非遗,让我们的民族文化永不断流

保护非遗,让我们的民族文化永不断流

特别关注10EDUCATOR文 | 苑利保护非遗,让我们的民族文化永不断流中华文化源远流长,祖先给我们留下了灿若星河的文化遗产,这其中既包括物质文化遗产,也包括非物质文化遗产。

与物质文化遗产不同的是,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一种“活态文化”,是我们中华民族不竭的精神财富。

可以说,如果没有非遗的话,我们的文化就会断流,我们的社会发展就会滞后。

由此可见,能不能保护好非物质文化遗产,对于我们来说是非常重要的。

究竟该如何有效保护“非遗”?针对这个问题,我认为:“非遗”保护最简单的办法就是保护传承人,也就是把它保护在传承人的头脑里,让传承人带徒弟,一代一代传下去。

什么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从传承主体看,非物质文化遗产必须以杰出传承人为依托,没有杰出传承人的不能认定为非物质文化遗产。

从传承时限看,非物质文化遗产必须具有悠久历史,时间不足百年者不能认定为非物质文化遗产 。

从传承形态看,非物质文化遗产必须是以活态形式传承至今的。

那些历史上确实存在,但并没有以活态形式传承至今的不能认定为非物质文化遗产。

从传承的原生程度看,非物质文化遗产必须是原汁原味传承至今的。

那些已经被改编或改造过的,也不能称之为“非物质文化遗产”。

从传承对象的品质看,非物质文化遗产必须是一种重要的民族文化财富,没有重要价值者不苑利,民俗学博士,中国艺术研究院研究员,博士生导师。

中国农史学会副理事长,中国民间文艺家协会副主席。

作者简介能认定为非物质文化遗产 。

从传承范围看,非遗只分布在六个领域:民间文学、表演艺术、工艺美术、 工艺技术、传统仪式、传统节日。

总之,所谓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指人类在历史上创造,并以活态形式原汁原味传承至今的,具有各种重要价值的表演艺术类、工艺技术类和节日仪式类传统文化事项。

为什么要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至于为什么要保护非遗,主要是因为其有保护的价值。

首先,非遗具有历史价值,这是指在帮助人类认识历史过程中所体现出来的独特价值。

历史价值是非遗的最大价值,但非遗保护目前面临着濒危性、唯一性、不可再生性等危机,如苗族舞蹈、井陉拉花、木版年画等。

日本文化遗产保护的经验和启示

日本文化遗产保护的经验和启示

文化遗产的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目前成为我国社会尤其是相关学界及各级地方政府的一个重要议题。

而东亚的邻国日本,是世界上较早意识到文化遗产保护的重要性并以国家立法的形式将保护工作加以制度化和体系化的国家。

日本在文化遗产保护方面的有些做法值得我们学习、借鉴。

一、日本文化遗产概述日本文化遗产,日语为“文化财”,是日本为保护文化遗产、自然遗产所建立的标准,其资格依日本《文化财保护法》订立。

“文化遗产”在此为对应转译,直译为“文化财富”,实际上不仅涵盖了文化、历史、学术等人文领域,也包含动物、植物、景观等“自然遗产”,日语为“天然纪念物”。

日本的文化遗产由日本《文化财保护法》进行规范,它规定了对日本文化遗产认定、管理、保护的方法。

该法还对日本文化遗产进行划分与界定。

包括以下八个方面:第一,物质性文化遗产。

日语为“有形文化财”,包括了建筑物和工艺美术品(即绘画、雕刻、工艺品、书籍典籍、古代文件、考古资料、历史资料等)。

其中还分为:重要文物,日语为“重要文化财”,即物质性文化遗产中特别重要的部分;国宝,日语为“国宝”,即重要文物中有特别高文化价值的部分。

登记文物,日语为“登录有形文化财”,指尚未被日本政府或地方公共团体认定的物质性文化遗产。

这些主要是从明治维新至二战时期特别需要保存或有效利用的近现代文物。

第二,非物质文化遗产。

日语为“无形文化财”,包括了戏剧、音乐、工艺技术等。

重要非物质文化遗产,日语为“重要无形文化财”,指非物质文化遗产中特别重要的部分。

其中拥有官方认定技能、技术的个人,在日本通常称为“国宝级人物”,日语为“人间国宝”。

第三,民俗文化遗产。

日语为“民俗文化财”,包括民间的服饰、饮食、住宅、信仰、节庆、生产、生活方式等相关的风俗习惯、民俗艺术、民俗工艺等,可分为:重要的有形民俗文化遗产(有形的民俗文化遗产中重要的部分)、重要的无形民俗文化遗产(无形的民俗文化遗产中重要的部分)、登记的物质民俗文化遗产(尚未被日本政府或地方公共团体认定的有形民俗文化遗产中特别需要保存与有效利用的)。

苑利夫妇与他们的“非遗”保护前沿话题——评苑利、顾军《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前沿话题》

苑利夫妇与他们的“非遗”保护前沿话题——评苑利、顾军《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前沿话题》

苑利夫妇与他们的“非遗”保护前沿话题——评苑利、顾军《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前沿话题》最近,苑利、顾军合著的论文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前沿话题》由文化艺术出版社出版。

该书收录了他们自2006年至2016年这10年间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研究的主要成果,读来令人耳目一新,大有相见恨晚之感。

这本文集以五编的篇幅,全面而系统地探讨了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学科建设过程中所面临的主要问题。

第一编《科学理念:“非遗”保护的逻辑起点》。

重点探讨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理念问题。

作者认为,弄清概念既是认识一般事物的逻辑起点,也是认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逻辑起点。

正如作者一直强调的那样:“如果我们在‘什么是非物质文化遗产’这个问题上出了错,我们在今后的非遗认定过程中,就会出现种种偏差。

本书中,作者对“非遗”概念的界定所下工夫之深是绝不多见的。

作者认为真正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第一要有杰出的传承人;第二必须在历史上产生(至少要有百年以上的历史);第三必须以活态形式传承至今;第四必须要原汁原味;第五要有重要的历史认识价值、文化价值、艺术价值、社会价值和科学价值;第六必须包含在民间文学等七大领域,除此之外没有“非遗”"。

我们相信,这种科学而严格的界定,将会有效避免伪遗产的流入。

此外,在本编中,作者还在“非遗”概念的基础上,更加详细地探讨了“非遗”的分类、价值以及保护原则等问题。

这些问题的探讨,将有助于我们对“非遗”概念的更为深刻的理解。

第二编《号脉“非遗”:我们的问题出在哪里》。

重点分析了当前“非遗”保护存在的问题。

在作者看来,中国遗产保护成就很大,但问题也很多,这其中既有评审的问题,也有保护的问题。

伪遗产的流入,首先是因为在评审过程中使用了错误的评判标准。

而一项非物质遗产从真遗产变成假遗产,则是我们在保护过程中执行了错误的保护理念的结果。

譬如,在评价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过程中,评判标准是“美不美”,而不是“真不真”,这便直接导致了“非遗”改编热大行其道。

文旅融合视域下日本文化遗产的保护与传承

文旅融合视域下日本文化遗产的保护与传承

文旅融合视域下日本文化遗产的保护与传承一、文旅融合带来的机遇和挑战1. 机遇文旅融合使文化遗产得到了更好的保护。

随着游客的增加,政府和民间对于文化遗产的重视程度也在提高。

这使得文化遗产的保护得到更多的资金和资源支持,有助于保护工作的顺利进行。

2. 挑战文旅融合也带来了一些挑战,比如过度开发、商业化等问题。

一些文化遗产可能因为过度开发而失去原有的风貌和内涵,甚至受到破坏。

商业化也可能对文化遗产的保护造成一定的影响,需要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

二、日本文化遗产的独特性及其保护1. 日本文化遗产的独特性日本文化遗产丰富多样,涵盖了建筑、传统工艺、古老传统等多个领域。

京都的古建筑、和服、茶道、日本园林等都是非常有代表性的日本文化遗产。

2. 日本文化遗产的保护日本政府高度重视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制定了一系列保护政策和法律法规。

日本的非营利性文化保护组织也开展了大量的文化遗产保护工作。

针对古建筑的维护保护、对传统工艺的传承培训等都是日本文化遗产保护的工作重点。

三、文旅融合中的文化遗产传承1. 传统工艺的传承文旅融合为传统工艺的传承提供了更多的机会。

通过旅游体验、手工课程等形式,游客们可以亲身感受并学习到日本的传统工艺,这对于传承工艺非常有益。

2. 建筑遗产的保护和利用一些古老的建筑也可以通过文旅融合的方式得到更好的保护和利用。

一些古老的庭园、庙宇等,可以通过举办文化活动、展览等方式,吸引更多的游客,从而获得更多的资源用于保护工作。

四、日本文化遗产的传统与现代融合1. 传统与现代的融合日本文化遗产的传承并非止于传统,还包括了对现代的传承。

一些古老的传统工艺在当今社会得到了更新和发展,如和服的现代设计、工艺品的现代应用等。

2. 传统与现代的互动文旅融合中,在对文化遗产的传承中,也融入了现代的元素。

一些古老的传统技艺可能通过现代的展示形式,如数字化展览、VR体验等,使得传统与现代更加融合。

五、结语文旅融合为日本文化遗产的传承提供了新的机遇和挑战。

保护文化遗产 日本不遗余力

保护文化遗产 日本不遗余力
保护文化遗产 日本不遗余力
文化遗产是人类宝贵的精神财富,因其记载了一个国家的历史变迁,传承着一个民族的文化基因而往往成为该国和该民族区别于其他国家和民族的文化标记。同时,世界各国和各民族的文化遗产也共同构成了当今如此丰富多彩、壮丽灿烂的人类文明。
人类社会的发展规律表明,当温饱等最基本的物质需求被满足之后,人们通常会开始探究和追寻本国以及本民族的历史和文化,文化遗产的重要性将由此而得以彰显,对文化遗产的发掘和保护也会随之成为一个国家和民族最为重要的文化工作之一。作为全球屈指可数的经济发达国家,日本政府和全社会近年来在保护本国文化遗产方面倾注了极大的热情,投入了规模巨大的人力、物力和财力,并且取得了较好的成效。对于逐步开始认识和重视文化遗产独特价值的中国而言,近邻日本在保护本国文化遗产方面的各项举措不乏可资借鉴之处。
在此后的近十年间,日本政府和民间组织卧薪尝胆,一方面不遗余力地致力于改善富士山的垃圾问题,另一方面则是积极转变思路,提出了将富士山作为世界文化遗产来进行"申遗"的全新方案。
该方案侧重于从文化遗产的角度出发,大力宣传富士山展现了日本人的山岳信仰,着重强调其作为日本的象征出现在浮世绘等诸多艺术作品中,进而对西洋画家产生了深远的艺术影响,以此来凸显富士山在日本乃至世界历史和文化中的重要地位和价值。
9月6日至7日,在日本忍者的"大本营"三重县伊贺市,一场名为"通过'忍者'来看日中交流的历史和未来"的国际研讨会吸引了来自日本三重县伊贺市政府、三重大学和中国社会科学院日本研究所、北京日本学研究中心、北京语言大学等中日两国的历史专家和文化学者。本报记者也从千里之外的东京赶赴伊贺参加了这一别出心裁的研讨会。
尽管在海洋渔业捕捞技术高度发达的今天,以"海女"为代表的近海潜泳捕捞方式早已为时代所淘汰。况且,防寒潜水服、水下呼吸系统等先进潜水设备的出现和发展也使得"海女"们所从事的工作完全可以被青壮年男性所取代。可是,为了保护和传承"海女"这一包含着东亚独特价值观的海民文化,日本政府自2007年起就开始着手与同样拥有"海女文化"的韩国进行合作,以两国联合申请的形式,推动"海女文化"入选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世界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同时,"海女"相对集中地区的日本地方政府也下大力气,力图以"海女文化"为切入点和突破口来推动相关旅游产业的发展,从而振兴当地的经济。

《名录》时代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问题

《名录》时代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问题

《名录》时代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问题在《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名录》申报工作中,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的关注是一个非常突出的亮点。

随着《名录》颁布,文化遗产传承人也必将得到越来越多的关爱。

但过分的关爱往往会转化成冲击,并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造成冲击。

冲击可能来自以下三个方面:一是来自各个方面的经济利益的诱惑;二是来自各级政府部门的过分“关爱”;三是来自知识界的过分“热心”。

这些冲击的出发点都是好的,但如果处理不当,就会导致文化遗产的变样、走形,问题相当严重。

苑利(1958—),男,山东齐河人,中国社会科学院民族文学研究所研究员,国际亚细亚民俗学会中方秘书长。

]北京100732雪《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名录》终于公布了,这对于中国这样一个具有几千年文明史、但从未有过现代意义上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经验的文明古国来说,无疑具有划时代意义。

它的公布,标志着中国政府在文化遗产保护这个问题上已经注意到了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的重要性。

在此次《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名录》申报过程中,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的关注是一个非常突出的亮点。

各种表格不但要求填表者明确填写出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的基本情况,同时还要求填表者对各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之间的传承谱系、传承路线、传承方式及传承环境等给以详细说明。

这是因为,作为一种技艺或技能类文化遗产,在附着于某些物质性载体的同时,也更紧密地附着于某些特定人群的身上。

因此,要想保护好这些文化遗产并使其传承永远,保护好传承人便成了问题的关键。

与已经沉睡了千百年的物质类遗产不同,非物质文化遗产常常与其制作人、演出者紧密联系在一起。

在传统社会中,一个民族最优秀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往往集中掌握在杰出艺人、匠人以及巫师这三类人手中。

他们是一个民族传统文化的传承主体,一个民族的历史、天文、历法、地理、文字、文学、乐理、艺术、医药、工艺、技能等传统知识与技能,主要通过他们来传承。

然而,随着西风东渐、文化革命以及近二十年来的几次大的冲击,那些饱含底蕴的传统遗产已经所剩无几,那些传统文化的持有者也已步入余岁残年,许多文化遗产都很可能会因老艺人的离世而人亡艺绝,前景并不乐观。

日本文化遗产保护运动的历史和今天

日本文化遗产保护运动的历史和今天

日本文化遗产保护运动的历史和今天发布时间:2009-12-28 来源: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网在亚洲方面,日本在传统文化遗产保护方面是先行一步的。

日本对文化遗产的保护始于19世纪的明治初年。

明治维新后,由于崇洋思想的盛行和毁佛倒释之风的蔓延,当时包括佛教寺庙在内的许多传统文化遗产都面临着严重的威胁。

1871年(明治4年)5月,太政宫接受了大学(现在的文部省的前身)的建议,颁布了保护工艺美术品的《古器旧物保存方》。

这也是日本政府第一次以政府令的形式颁布的文化遗产保护案。

在提高全民文物保护意识的同时,日本政府还组织人力物力开始了最初的有关文化遗产的抢救工程,文化遗产保护法的立法工作也正式进入政府的议事日程。

1888年(明治21年),宫内省设置临时全国宝物取调局,在???}天心等人的共同领导下,历经10年努力,他们对全国寺庙的绘画、雕刻、工艺品、书法、古文书等文物的存有量,进行了较为深入的调查,调查到各类宝物共21万5000件,同时,政府还对其中的优秀作品颁发了鉴定书,并进行了登记造册。

直至1929年(昭和4年)《国宝保存法》实施止,日本已经确定的国家级寺庙建筑845座,国宝3705件。

1897年(明治30年),日本在大规模普查的基础上,颁布了《古社寺保护法》。

《古社寺保护法》的提出,标志着日本传统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早在19世纪末,就已经步入法制化管理轨道。

该法律将社寺建筑物及宝物中具有重要历史价值与美术上具有典范意义的物品统称为“具有特别保护价值的建筑物或国宝”。

同时规定宝物所在寺庙有责任保护好这些国宝级文物,同时也有转交博物馆保存的义务,严禁随意处置或转让。

同时,政府也有责任出资维修已经破损的寺庙建筑。

这部产生于100多年前的法律已经基本上具备了现代文化遗产保护法规的基本内容。

1919年(大正8年)《古迹名胜天然纪念物保护法》问世。

这部法规是在1874年(明治7年)颁布的《古坟发现时的呈报制度》、《人民私有地内发现古坟等的呈报制度》的基础上制定出来的一部关于古迹名胜与天然纪念物的保护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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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1920年(大正9年)开始,一直到1950年(昭和25年)《文化财保护法》颁布,由政府指定的名胜古迹及天然纪念物共1580处,其中部分名胜古迹都是在推土机的推铲下抢救和保护下来的。该法“在紧急情况下,地方长官可对文物进行临时性假指定”的法律条文,在抢救濒危遗产的过程中发挥了特殊作用。
在出土文物保护方面,1899年(明治32年)曾颁布过一部《遗失物法》。该法律条文规定:在无法判断失主的情况下,出土物应归国家所有。上交后的文物,属石器时代的由东京帝国大学保存,古坟及其他时代的则由宫内省保存。同时向发现者支付与文物价值同等数量的金额。
《国宝保存法》公布后,很快便收到了成效,登录国宝的数量大幅攀升,文物流失的情况也得到了初步扼制。
《重要美术品保存法》是一部临时性法典,它制定于1933年(昭和8年),其基本内容进一步强调了国家对美术品类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态度。该法律规定:历史上或美术史上具有特别价值的文物如需出口或转让,必须征得文部大臣的许可,并办理相关手续。提出申请而未获得批准的文物,亦需在一年之内,交予国家对其进行是否具有国宝资格的最终认定。
[苑利]日本文化遗产保护运动的历史和今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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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苑利]日本文化遗产保护运动的历史和今天
在亚洲方面,日本在传统文化遗产保护方面是先行一步的。日本对文化遗产的保护始于19世纪的明治初年。明治维新后,由于崇洋思想的盛行和毁佛倒释之风的蔓延,当时包括佛教寺庙在内的许多传统文化遗产都面临着严重的威胁。1871年(明治4年)5月,太政宫接受了大学(现在的文部省的前身)的建议,颁布了保护工艺美术品的《古器旧物保存方》。这也是日本政府第一次以政府令的形式颁布的文化遗产保护案。在提高全民文物保护意识的同时,日本政府还组织人力物力开始了最初的有关文化遗产的抢救工程,文化遗产保护法的立法工作也正式进入政府的议事日程。1888年(明治21年),宫内省设置临时全国宝物取调局,在???天心等人的共同领导下,历经10年努力,他们对全国寺庙的绘画、雕刻、工艺品、书法、古文书等文物的存有量,进行了较为深入的调查,调查到各类宝物共21万5000件,同时,政府还对其中的优秀作品颁发了鉴定书,并进行了登记造册。直至1929年(昭和4年)《国宝保存法》实施止,日本已经确定的国家级寺庙建筑845座,国宝3705件。
在这部宪法的指导下,日本对重要美术品的认定工作进展得相当顺利。宪法颁布时的1933年(昭和8年),被认定的美术品只有1022件,但到1950年(昭和25年)《文化财保护法》颁布时,被认定数量就已经达到了8282件。其中,工艺品7983件,建筑物299座。应该说,这项法律对于防止文物流失,确实发挥了相当重要的作用。《文化财保护法》出台后,该法律条文被自动废止,但依据此法律条文被认定的美术品的资格认证仍具有法律效力。
1937年第二次世界大战爆发,作为挑战国的日本,出于经济压力,大力压缩了财政开支,凡与战争没有太多关系的行政部门大都被关停并转,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也受到了很大影响。这期间重要美术品及名胜古迹、天然纪念物的认证工作也被迫中止,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只能缩小到对国宝、古迹的认定和对已经认定物品的保护与维修上来。随着战局的急转直下,日本政府开始疏散国宝及重要美术品,并为它们设置了防火设施,但在军事当局的战备行动中,许多重要文化财还是被当成了制造枪炮或修筑工事的材料。
1919年(大正8年)《古迹名胜天然纪念物保护法》问世。这部法规是在1874年(明治7年)颁布的《古坟发现时的呈报制度》、《人民私有地内发现古坟等的呈报制度》的基础上制定出来的一部关于古迹名胜与天然纪念物的保护法规。当时这两部法规主要强调了古坟发掘之前的事前申报制度。
有关名胜古迹天然纪念物保护提案,最早可见于1911年(明治44年)贵族院提出的《关于史迹及天然纪念物保护的建议》。在这份提议案中明确指出,随着国势的发展,土地的开拓、道路的新建、铁路的开通及工厂的开设等人为因素,史迹及天然纪念物正在遭受到越来越严重的破坏。国家有责任颁布一部旨在专门保护古迹名胜及天然纪念物的宪法,使日本文化遗产及自然遗产得到更为妥善的保护。这个提议案的提出,最终促进了《古迹名胜天然纪念物保护法》的出笼。
(一)在将原来“需要特别保护的建筑物及具有国宝资格的文物”统称为“国宝”的同时,将“国宝”的范围也进一步扩大到了国家、团体及个人所藏宝物,而已不再仅仅局限于寺庙建筑及庙宇所藏宝物。
(二)国宝的输出与转让必须经过文部大臣许可。
(三)除对宝物进行必要的维修外,在对宝物进行改动之前,必须征得文部大臣的许可。(四)收藏不是保存文物的惟一目的,在保存好文物的同时,还应该注意到文物的活用,应该通过展示的方法,发挥文物的价值。
《国宝保存法》是日本政府1929年(昭和4年)颁布的一项非常重要的文化遗产保护法。正像前面我们所看到的那样,《古社寺保存法》所关注的是对传统寺庙所属庙宇及庙中宝物的保护,但是,随着昭和初年经济危机和政治格局的动荡,许多大户人家所收藏宝物开始不断流失海外,一些城郭等传统建筑物也亟待维修。在这样一种历史背景下,《国宝保存法》出台。该法律的基本内容是:
《古迹名胜天然纪念物保护法》的基本内容包括:
(一)古迹名胜天然纪念物由内务大臣指定,但在紧急情况 下也可由地方长官进行临时性假指定;
(二)对指定对象进行改造或进行会影响到指定对象现状保护的施工时,必须事先征得地方长官同意;
(三)要为保护对象划出一定的保护区域,对遗址、景观进行整体保护。
(四)内务大臣可指定地方团Fra bibliotek协助政府进行文化遗址与自然景观的保护。
1897年(明治30年),日本在大规模普查的基础上,颁布了《古社寺保护法》。《古社寺保护法》的提出,标志着日本传统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早在19世纪末,就已经步入法制化管理轨道。该法律将社寺建筑物及宝物中具有重要历史价值与美术上具有典范意义的物品统称为“具有特别保护价值的建筑物或国宝”。同时规定宝物所在寺庙有责任保护好这些国宝级文物,同时也有转交博物馆保存的义务,严禁随意处置或转让。同时,政府也有责任出资维修已经破损的寺庙建筑。这部产生于100多年前的法律已经基本上具备了现代文化遗产保护法规的基本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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