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卫生条例(2005)
国际卫生条例

我对《国际卫生条例》及我国现状的看法《国际卫生条例》是大多数国家通过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条例,以控制来自可从一个国家向另一个国家迅速传播的疾病的威胁。
此类疾病包括严重急性呼吸道综合征〔SARS〕等新出现的感染或新型人流感病毒。
威胁还来自可跨越国界影响人群的其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例如化学溢流、泄漏和倾倒或核熔化。
最新的《国际卫生条例》〔2005〕是《国际卫生条例》〔1969〕的修订版,后者只处理四种疾病:霍乱、鼠疫、黄热病和天花〔已被扑灭〕。
它们注重于在边界进行控制以及比拟消极的通报和控制措施。
2005年修订版已导致一项史无前例的国际公共卫生协定,不仅在国家边界,而且从源头控制突发卫生事件。
该修订于2005年5月经世界卫生大会通过,并已于2007年6月15日生效。
它包括可构成国际关注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所有疾病和卫生事件。
以世卫组织在全球疾病监测、警报和反响方面的独特经验为根底,《国际卫生条例》〔2005〕提供了必要的法律框架。
该框架确定在确保国际卫生平安方面的权利、义务和程序,同时又防止对国际交通和贸易造成不必要的干扰。
修订的条例还要求所有会员国加强其疾病监测和应对的现有能力。
世卫组织正在与会员国和伙伴密切合作,向国家提供技术指导,特别是为了开展熟练的人力资源和优质根底设施。
四、《条例(2005)》的主要内容介绍《国际卫生条例》共分十编六十六条,即:前言、定义、目的和范围、原那么及负责当局;信息和公共卫生应对;建议;入境口岸;公共卫生措施;卫生文件;收费;一般条款;MR 专家名册、突发事件委员会和审查委员会;最终条款。
《国际卫生条例》还包括9个附件:监测和应对、出入境口岸的核心能力要求;评估和通报可能构成国际关注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决策文件;船舶免予卫生控制措施证书/船舶卫生控制措施证书示范格式;对交通工具和交通工具运营者的技术要求;针对媒介传播疾病的具体措施;疫苗接种、预防措施和相关证书;对于特殊疾病的疫苗接种或预防措施要求;航海健康申报单示范格式;航空器总申报单的卫生局部。
根据《国际卫生条例(2005)》在任何情况下都必须通报的四

C) 严重急性呼吸道综合征(SARS)
根据《国际卫生条例(2005)》通报严重急性呼吸道综合征所使用的病例定义
在 SARS 暴发后阶段,须通报的 SARS 病例的定义是:符合 SARS 的临床病例定义,或者 曾在研究活性 SARS 冠状病毒(SARS-CoV)的实验室或储存有受到 SARS 冠状病毒感染的 临床标本的实验室中工作过,并同时经实验室证实感染有 SARS 冠状病毒的个体。
3. 从经过两种不同测定结果为阳性或者重复进行逆转录聚合酶链反应/实时逆转录 聚合酶链反应每次检测结果均为阳性的原始临床样本中新提取的物质 或
4. 从任何临床标本培养的病毒
B) 酶联免疫吸附试验(ELISA)和免疫荧光抗体测定(IFA) 1. 对疾病急性期采集的血清进行抗体阴性检测,然后对恢复期采集的血清作抗体阳 性检测,两项检测同时进行。 或 2. 同时对急性期血清和恢复期血清进行双份血清检测,后者与前者相比 SARS 冠状 病毒抗体滴度增加四倍或四倍以上。
根据《国际卫生条例(2005)》在任何情况下都必须通报的四种疾病的病例定义
A) 新亚型病毒引起的人类流感 根据《国际卫生条例(2005)》通报新亚型病毒引起的人类流感所使用的病例定义 《国际卫生条例(2005)》各缔约国须立即向世卫组织通报经实验室证实由 A 型流感病毒引 起并可能导致大流行的任何近期人类感染病例。这种报告无需提供疾病证据。 据认为,A 型流感病毒如果表现出有感染人类的能力,而且如果血凝素基因(或蛋白质)不是 人类中广泛传播的那些病毒,即 A/H1 或 A/H3 的变种或突变形式,则有可能引起大流行。 如果感染得到聚合酶链反应、病毒分离或者急性期和恢复期双份血清检测阳性结果的证 实,则认为这是近期感染。单份血清的抗体滴度往往不足以确定近期感染,应当参照世卫 组织关于 A 型流感病毒特定亚型所引起的人类感染的有效病例定义来进行评估。 B) 由野毒株引起的脊髓灰质炎 根据《国际卫生条例(2005)》通报由野毒株引起的脊髓灰质炎所使用的病例定义 根据《国际卫生条例(2005)》,将须通报的由野毒株引起的脊髓灰质炎病例定义为能够从病 人粪便标本或与其有密切接触者的粪便标本1中分离出野生脊髓灰质炎病毒的疑似病例*。 *疑似病例的定义是呈现急性弛缓性麻痹2症状的 15 岁以下儿童,或者患有疑似脊髓灰质 炎的麻痹性疾病的任何年龄的任何人。
《国际卫生条例(2005)

《国际卫生条例(2005)》世界卫生组织全球公共卫生的战略性进展世界卫生大会2005年5月23日通过的国际卫生条例("《国际卫生条例(2005)》")标志着通过会议、讲习班、分区和区域协商会以及政府间不限成员名额工作小组2004年11月及2005年2月和5月两次会议十年技术修订工作的结束。
《国际卫生条例(2005)》引进的重大修改《国际卫生条例(2005)》将比现行条例(《国际卫生条例(1969)》)具有显著更广泛的适用范围,后者只限于霍乱、鼠疫和黄热病病例的通报和应对。
根据《国际卫生条例(2005)》,缔约国必须通报有可能构成国际关注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所有事件1。
国家还必须报告在本国领土外发生有可能引起疾病国际传播的公共卫生风险的证据。
现在将通过《国际卫生条例》国家归口单位向世卫组织转交通报和报告。
而世卫组织则必须确定《国际卫生条例》联络点以便利缔约国与世卫组织之间的对话。
在收到突发事件委员会的建议时,如果世卫组织总干事确定国际关注的公共卫生突发事件正在某个国家发生,总干事可提出临时建议,以防止或减少疾病的国际传播和避免对国际交通的不必要干扰。
此外,《国际卫生条例(2005)》修订和进一步完善了现行条例中关于入境口岸的常规公共卫生措施和涉及国际交通的条款。
国家和世卫组织必须发展、保持和加强适宜的公共卫生和行政能力以遵守新的条例。
立即遵守《国际卫生条例(2005)》某些条款的决议2006年5月26日,世卫组织会员国通过了WHA59.2号决议。
该决议吁请会员国立即在自愿基础上遵守《国际卫生条例(2005)》被认为与禽流感和潜在人类大流行性流感造成的危险有关的条款。
《国际卫生条例(2005)》涉及监测、报告、信息共享、生物物质的运输和对旅行者实行的公共卫生措施等条款被确定为对于确保国际社会对目前状况和可能的大流行的强有力和协调应对至关重要。
决议还明确敦促世卫组织会员国在8月之前确定一个《国际卫生条例》国家归口单位。
国际卫生条例(2005)

国际卫生条例(2005)第一编定义、目的和围、原则及负责当局第一条定义一、为《国际卫生条例》(以下简称“卫生条例”或“条例”)之目的:“受染”是指受到感染或污染或携带感染源或污染源以至于构成公共卫生风险的人员、行、货物、集装箱、交通工具、物品、邮包或尸体(骸骨)。
“受染地区”是指世界卫生组织依据本条例建议采取卫生措施的某个特定地理区域。
“航空器”是指进行国际航行的航空器。
“机场”是指国际航班到达或离开的任何机场。
交通工具的“到达”是指:(一) 远洋航轮到达或停泊港口的规定区域;(二) 航空器到达机场;(三) 国际航行中的陆航行船舶到达入境口岸;(四) 火车或公路车辆到达入境口岸。
“行”是指旅行者的个人物品。
“货物”是指交通工具或集装箱中运载的物品。
“主管当局”是指根据本条例负责执行和采取卫生措施的当局。
“集装箱”是指一种运输设备:(一)具有永久特性,足够坚固,适于反复使用;(二)为便于以一种或多种运输方式运送货物而专门设计,中途无需重新装货;(三)安装了易于搬运的装置,特别便于集装箱从一种运输方式转移至另一种运输方式;以及(四)专门设计以便于装卸。
“集装箱装卸区”是指为装卸用于国际运输的集装箱而专门开辟的地点或设施。
“污染”是指在人体或动物身体表面、在消费产品中(上)或在其他无生命物体(包括交通工具)上存在可以构成公共卫生风险的传染性病原体或有毒物质。
“交通工具”是指用于国际航行的航空器、船舶、火车、公路车辆或其他运输工具。
“交通工具运营者”是指负责管理交通工具的自然人或法人,或其代理。
“乘务人员”是指交通工具上不是乘客的人员。
“除污”是指采取卫生措施消除在人体或动物身体表面、在消费产品中(上)或在其他无生命物体(包括交通工具)上存在可以构成公共卫生风险的传染性病原体或有毒物质的程序。
“离境”是指人员、行、货物、交通工具或物品离开某一领土的行动。
“灭鼠”是指在入境口岸采取卫生措施控制或杀灭行、货物、集装箱、交通工具、设施、物品和邮包中存在的传播人类疾病的啮齿类媒介的程序。
有关《国际卫生条例(2005)》的常见问题

卫生控 制 方面 , 到了新 的挑 战 。 遇
能通 过旅行 和 贸易 的增长 而迅 速播散 的。
修订 《 国际卫生 条例 ( 9 9 》 16 ) 。
一
般 性 问题
20 0 1年 5月 , 界 卫生 大会 通 过 了 题 为 “ 球健 世 全 康保 障 : 流 行 病 的预 警 和 反 应 ” WH 5 . 4号决 对 的 A41 议 , 议要 求世 卫组 织 支 持会 员 国加 强 发 现 和快 速 应 决 对传染 病 威胁 和突 发事件 的能 力 。 2 0 年 5 月 ,关 于 修 订 国 际 卫 生 条 例 的 03 WH 5 . 8号 决议 建立 了向所有会 员 国开放 的 政府 间 A 62
《 国际卫生 条 例 ( 0 5 》 非 凡 的全 球 共 识 的产 20 ) 是
物, 它加强 了对 多种 不 同 的公 共 卫 生 风 险 的集 体 防 御
行 动 , 这 些 风 险 正 是 当今 全 球 化 世 界 所 面 临 、 有 可 而 并
界 卫生 大会 于 2 0 0 5年 5月 2 3日以 WH 5 . A 8 3号决 议
部 国际法 。
《 国际 卫生 条 例 ( 0 5 》 目的是 预 防 、 御 、 20 ) 的 抵 控 制 和应对 疾病 的 国际传 播 , 时避 免 对 国际交 通 和贸 同
易 的不必 要干 扰 。它 的 另一 目的是 减 少在 国际 机 场 、 港 口、 陆地 过境 点疾病 传播 的风 险 。
6.10《国际卫生条例》(2005)参考答案

《国际卫生条例》(2005)参考答案1现行的《国际卫生条例》要求缔约国建立公共卫生核心能力,对社区、中层和国家及提出要求,以下不属于以上三个层级监测与应对的核心能力要求范畴的是()A监测B识别C预防D报告E协调F响应G确定考生答案:C2根据《国际卫生条例》附件2决策文件,缔约国发现可能构成国际关注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后,评估后()小时内以最快方式通报WHO,并在()小时内对WHO提出的核实要求做出初步答复或确认。
()A、24,48B、12,24C、24,12D、24,24E、12,24考生答案:D3现行的《国际卫生条例》是()年生效实施的?A、2007年B、2005年C、1969年D、1995年考生答案:A4《国际卫生条例》对WHO秘书处和()个缔约国具有约束力?A、198B、196C、194D、195考生答案:B5根据可能构成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风险评估决策工具,以下哪种情况不属于无需经过评估,单个病例亟需通报?()A天花B鼠疫C野毒株脊灰D新型流感E严重急性呼吸道综合征考生答案:B6国家归口单位是各缔约国指定的、WHO国际卫生条例联络点随时可与之沟通的国家中心,以下哪些情况属于国家归口单位与WHO进行沟通情况()A收到WHO通报或反馈的有关国际关注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信息后,及时向有关部门和单位通报B国际关注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确定C其他报告的核实,与信息沟通D通报可能构成国际关注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所有事件以及所采取的任何卫生措施E在意外或不寻常公共卫生事件期间的信息共享与磋商考生答案:A,B,C,D,E7实施《国际卫生条例》的主要目的是()A避免对国际交通和贸易不必要的干扰B要求缔约国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核心能力建设C预防、抵御和控制疾病的国际传播D呼吁全球各国共同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考生答案:A,B,C,D8、2016年以来,《国际卫生条例》实施了新的监测与评估框架,主要包括以下哪些内容()A模拟演练B事后评估C年度自我评估D联合外部评估考生答案:A,B,C,D9自《国际卫生条例》实施后,以下属于WHO宣布的国际关注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有()A、2014年南亚和非洲的野病毒引起的脊灰疫情B、2013年H7N9型禽流感C、2019年刚果金Ebola疫情D、2022年猴痘疫情E、2014年西非Ebola疫情考生答案:A,C,D,E10符合《国际卫生条例》联合外部评估特征的有()A联合外部评估每个指标评分1-5分,用红色、橘色、黄色、浅绿色、绿色予以区分B根据WHO的评估表每年自行组织开展C由国家自愿参加、国际国内专家共同参与、多部门参加的评估过程D联合外部评估能力得分可以预测大流行应对情况的好坏E包含预防、发现、应对、入境口岸和相关危害四个方面考生答案:A,C,E11根据《国际卫生条例》第4条第1款的规定,我国指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为国家归口单位。
国际卫生条例(2005)

WHO/HSE/IHR/2009.2国际卫生条例(2005)在国家立法中的实施简介2009年1月国际卫生条例的协调国际卫生条例(2005)在国家立法中的实施简介2009年1月国际卫生条例的协调卫生安全与环境瑞士日内瓦世界卫生组织www.who.int/ihr世卫组织感谢美洲区域/泛美卫生组织在本文件的拟定过程中给予的合作© 世界卫生组织,2009年版权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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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政府从文件出处正式发行的语言版本应视为依法有效文字。
目录导言 (1)何谓《国际卫生条例(2005)》 (2)1.《国际卫生条例(2005)》的实施可能对那些政府职能和领域带来影响? (4)2.国家立法、规章和其他文书为何与《国际卫生条例(2005)》的实施有关? (5)3.《国际卫生条例(2005)》在国家立法、规章和其他文书中的实施程序如何? (5)4.在每个缔约国的法律和管理背景下如何实施《国际卫生条例(2005)》? (7)5.为了落实《国际卫生条例(2005)》,如何对国家立法、规章和其他文书进行评价? (8)更多信息和指导 (10)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框文和图表目录框一按主要内容编制的《国际卫生条例(2005)》缔约国条款 (3)框二受到《国际卫生条例(2005)》实施影响的领域 (4)框三从国际和国内角度实施《国际卫生条例(2005)》的部分政府职能 (4)框四为实施《国际卫生条例(2005)》而选定的优先主题领域 (9)图表《国际卫生条例(2005)》在国家立法中的实施程序概述 (6)导言《国际卫生条例(2005)》(“IHR(2005)”或者“条例”)是有助于保护所有国家免受疾病国际传播之害的国际法律文书。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国际卫生条例(2005)>口岸核心能力建设标准(试行)》的通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国际卫生条例(2005)>口岸核心能力建设标准(试行)》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已撤销)
•【公布日期】2012.12.24
•【文号】国质检卫[2012]831号
•【施行日期】2012.12.24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免疫规划,海关其他规定
正文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国际卫生条例
(2005)>口岸核心能力建设标准(试行)》的通知
(国质检卫〔2012〕831号)
各直属检验检疫局:
为加快推进《国际卫生条例(2005)》口岸核心能力建设,贯彻落实《国际卫生条例(2005)》对口岸核心能力建设的要求,总局根据世界卫生组织发布的《口岸核心能力评估工具》,结合中国口岸实际情况和海、陆、空港的不同特点,制定了《<国际卫生条例(2005)>口岸核心能力建设标准(试行)》,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发现问题,请及时报总局卫生检疫监管司。
口岸开放检验检疫设施建设按照《国家对外开放口岸出入境检验检疫设施建设管理规定》(国质检通〔2007〕149号)和本《通知》规定执行。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2012年12月24日
附件1
《国际卫生条例(2005)》口岸核心能力建设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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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设、加强和维持《国际卫生条例(2005年)》所要求的能力,并为此目的筹集必要的资源;
(2)根据《国际卫生条例(2005年)》有关条款,互相并与世界卫生组织积极合作,以便确保这些条款的有效实施;
(3)在建设、加强和维持《国际卫生条例(2005年)》所要求的公共卫生能力方面,向发展中国家和经济转型国家提供支持(如这些国家有此要求);
“集装箱装卸区”是指为装卸用于国际运输的集装箱而专门开辟的地点或设施。
“污染”是指在人体或动物身体表面、在消费产品中(上)或在其他无生命物体(包括交通工具)上存在可以构成公共卫生风险的传染性病原体或有毒物质。
“交通工具”是指用于国际航行的航空器、船舶、火车、公路车辆或其他运输工具。
“交通工具运营者”是指负责管理交通工具的自然人或法人,或其代理。
“主管当局”是指根据本条例负责执行和采取卫生措施的当局。
“集装箱”是指一种运输设备:
(一)具有永久特性,足够坚固,适于反复使用;
(二)为便于以一种或多种运输方式运送货物而专门设计,中途无需重新装货;
(三)安装了易于搬运的装置,特别便于集装箱从一种运输方式转移至另一种运输方式;以及
(四)专门设计以便于装卸。
(5)酌情与《国际卫生条例(2005年)》各缔约国合作,包括提供或促进技术合作和后勤支持;
(6)尽可能与缔约国合作筹集财政资源以便支持发展中国家建设、加强和维持《国际卫生条例(2005年)》所要求的能力;
(7)与会员国协商,根据《国际卫生条例(2005年)》第二十九条为在陆路口岸实施卫生措施拟定准则;
4.进一步决定,就《国际卫生条例(2005年)》第十四条第1款而言,世界卫生组织期望酌情与之合作和协调其活动的其他有关政府间组织或国际机构包括:联合国、国际劳工组织、粮食及农业组织、国际原子能机构、国际民用航空组织、国际海事组织、红十字国际委员会、红十字会与红新月会国际联合会、国际航空运输协会、国际航运联合会以及国际兽疫局;
“乘务人员”是指交通工具上不是乘客的人员。
赞扬政府间工作小组成功地结束了修订《国际卫生条例》的工作,
1.通过本决议所附修订的《国际卫生条例》,以后称为《国际卫生条例(2005年)》;
2.要求会员国和总干事根据第二条规定的目的和范围以及第三条体现的原则充分实施《国际卫生条例(2005年)》;
3.决定,就《国际卫生条例(2005年)》第五十四条第1款而言,缔约国和总干事应该向第六十一届世界卫生大会提交第一份报告,卫生大会应该在此时考虑以后提交此类报告以及根据第五十四条第2款第一次审查本条例实施情况的时间安排;
(4)在《国际卫生条例(2005年)》生效之前,采取一切有关措施促进其目的和最终实施,包括发展必要的公共卫生能力以及法律和行政规定,尤其是启动开始使用附件2所含决策文件的过程;
6.要求总干事:
(1)根据第六十五条第1款,及时通报经《国际卫生条例(2005年)》获得通过一事;
(2)向其他有关政府间组织或国际机构通报《国际卫生条例(2005年)》获得通过一事,并酌情与它们合作修订其规范和标准以及与它们协调世界卫生组织在《国际卫生条例(2005年)》之下的活动,以便确保实施适当的措施保护公共卫生和加强对疾病国际传播的全球公共卫生反应;
国际卫生条例(2005)(中文版)
修订《国际卫生条例》
第五十八届世界卫生大会,
审议了《国际卫生条例》修订草案[1];
考虑到世界卫生组织《组织法》第二(十一)、二十一(一)和二十二条;
以及关于修订和更新《国际卫生条例》的WHA48.7号决议、关于全球健康保障:对流行病的预警和反应的WHA54.14号决议、关于全球对影响健康的生物和化学物质或核放射材料的自然发生、意外泄漏或故意使用的公共卫生反应的WHA55.16号决议、关于修订《国际卫生条例》的WHA56.28号决议以及关于严重急性呼吸道综合征(SARS)的WHA56.29号决议中提及需要修订和更新《国际卫生条例》,以便对确保全球公共卫生的需求作出反应;
欢迎联合国大会关于加强全球公共卫生能力建设的第58/3号决议,其中强调了《国际卫生条例》的重要意义并敦促将该条例的修订工作列为高度优先事项;
确认世界卫生组织根据其职权在全球疾病暴发预警和公共卫生事件应对中的作用继续具有重要意义;
强调《国际卫生条例》作为防范疾病国际传播的全球性关键文书继续具有重要意义;
“航空器”是指进行国际航行的航空器。
“机场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是指国际航班到达或离开的任何机场。
交通工具的“到达”是指:
(一) 远洋航轮到达或停泊港口的规定区域;
(二) 航空器到达机场;
(三) 国际航行中的内陆航行船舶到达入境口岸;
(四) 火车或公路车辆到达入境口岸。
“行李”是指旅行者的个人物品。
“货物”是指交通工具或集装箱中运载的物品。
(8)根据本条例第五十条成立《国际卫生条例(2005年)》审查委员会;
(9)立刻采取步骤制定实施和评价《国际卫生条例(2005年)》所含决策文件的指导方针,包括阐述审查其实施情况的程序,审查结果将根据本条例第五十四条第3款提交卫生大会供其考虑;
(10)采取步骤根据《国际卫生条例(2005年)》第四十七条确立《国际卫生条例》专家名册,并邀请提出成员组成的建议。
国际卫生条例(2005)
第一编 定义、目的和范围、原则及负责当局
第一条定义
一、为《国际卫生条例》(以下简称“卫生条例”或“条例”)之目的:
“受染”是指受到感染或污染或携带感染源或污染源以至于构成公共卫生风险的人员、行李、货物、集装箱、交通工具、物品、邮包或尸体(骸骨)。
“受染地区”是指世界卫生组织依据本条例建议采取卫生措施的某个特定地理区域。
(3)对航空器总申报单的卫生部分[2]建议的修改转告国际民用航空组织,并在国际民用航空组织完成其对航空器总申报单的修订之后,通知卫生大会并以国际民用航空组织修订的航空器总申报单的卫生部分取代《国际卫生条例(2005年)》附件9;
(4)尤其通过在发现、评估和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方面向国家提供支持的战略性卫生活动,建设和加强世界卫生组织的能力以便充分和有效地履行《国际卫生条例(2005年)》所交付的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