贯彻国际卫生条例创建国际卫生港口
切实贯彻国际卫生条例 加强船舶卫生检疫监督——2004~2007年张家港口岸船舶卫生检疫监督情况分析

中 图分 类 号 R 8 . 1 53
随 着 张家港 港 口经 济 的飞 速发 展 ,张家 港 口岸 年 出入境 国际 航行 船 舶 艘 次逐 年 递 增 ,07年 达 近 20 400艘 次 。 年来 , 家港 出入 境检验 检疫 局 ( 0 多 张 以下 简 称张 家港 局 )坚 持依 据法 律 法规 对 国 际航行 船 舶 实 施检 疫查 验 和卫 生监 督 ,同时 为适应 口岸 检疫 查 验 工作 需要 先后 按 照 《 国际卫 生条 例》 求 和 国家 质 要 量 监督 检 验检疫 总 局 ( 以下 简称 国家质 检 总局 ) 的规
维普资讯
口岸 卫生 控 制
第 1 3卷 第 4期
论
述
切 实贯彻 国际卫生条例 加 强船舶卫生检 疫监督
— —
2 0 ~ 0 7年 张家港 口岸船舶卫 生检疫 监督情况分析 O420
文献 标识 码 B
徐建 浦 张家 港 出入境检 验 检疫 局( 张家港 ,1 6 3 2 53 )
11 概况 .
自 2 0 以来 , 家港 口岸共 检 疫查 验 了出入 0 4年 张 境 国际航 行 船舶 1 3 次 , 中入 境 检 疫查 验 为 518艘 其 76 2艘 次 , 4 出境 检 疫 查 验 为 746艘 次 ; 疫 查 验 9 检
了国际航行 交通员工 2 139 5 6 人次 ,其中入境 13 2
式, 并充分利用张 家港 口岸 电子视 频监控 网络化 、 全覆 盖的耗 , 着力在 简化检 疫查验手 续上下功夫 , 注重全
国际卫生条例(2005)

国际卫生条例(2005)第一编定义、目的和围、原则及负责当局第一条定义一、为《国际卫生条例》(以下简称“卫生条例”或“条例”)之目的:“受染”是指受到感染或污染或携带感染源或污染源以至于构成公共卫生风险的人员、行、货物、集装箱、交通工具、物品、邮包或尸体(骸骨)。
“受染地区”是指世界卫生组织依据本条例建议采取卫生措施的某个特定地理区域。
“航空器”是指进行国际航行的航空器。
“机场”是指国际航班到达或离开的任何机场。
交通工具的“到达”是指:(一) 远洋航轮到达或停泊港口的规定区域;(二) 航空器到达机场;(三) 国际航行中的陆航行船舶到达入境口岸;(四) 火车或公路车辆到达入境口岸。
“行”是指旅行者的个人物品。
“货物”是指交通工具或集装箱中运载的物品。
“主管当局”是指根据本条例负责执行和采取卫生措施的当局。
“集装箱”是指一种运输设备:(一)具有永久特性,足够坚固,适于反复使用;(二)为便于以一种或多种运输方式运送货物而专门设计,中途无需重新装货;(三)安装了易于搬运的装置,特别便于集装箱从一种运输方式转移至另一种运输方式;以及(四)专门设计以便于装卸。
“集装箱装卸区”是指为装卸用于国际运输的集装箱而专门开辟的地点或设施。
“污染”是指在人体或动物身体表面、在消费产品中(上)或在其他无生命物体(包括交通工具)上存在可以构成公共卫生风险的传染性病原体或有毒物质。
“交通工具”是指用于国际航行的航空器、船舶、火车、公路车辆或其他运输工具。
“交通工具运营者”是指负责管理交通工具的自然人或法人,或其代理。
“乘务人员”是指交通工具上不是乘客的人员。
“除污”是指采取卫生措施消除在人体或动物身体表面、在消费产品中(上)或在其他无生命物体(包括交通工具)上存在可以构成公共卫生风险的传染性病原体或有毒物质的程序。
“离境”是指人员、行、货物、交通工具或物品离开某一领土的行动。
“灭鼠”是指在入境口岸采取卫生措施控制或杀灭行、货物、集装箱、交通工具、设施、物品和邮包中存在的传播人类疾病的啮齿类媒介的程序。
论口岸卫生监督工作如何应对《国际卫生条例(2005)》

排泄物 、 废水 和任何其 它污染物 ; 取与本条例相 采
第1 3卷 第 5期
崔 毅 . V岸 卫 生 监督 工作 如何 应 对 《 际卫 生 条 例 (0 5 》 论 I 国 2 0 )
宿 主 、能携 带 人 类 疾 病 的 啮齿 动物 或 其 它 动 物 、 有
符 的一 切 可行 措 施 ,监 测 和 控制 船 舶 排 放 的 污水 、 垃 圾 、 舱 水 和其 他 有 可 能 引 起 疾 病 的 物 质 , 压 因这
审议通过 了 《 国际卫生条例 (0 5 》 以下简称新 20 )(
《 条例》 , )并且规定在二年后正式施行 。 条例 》 新《 作 为 世 界公 共 卫 生 领 域 唯 一 的一 部 国际 法 , 承 认 该 对
船 舶 卫 生 控制 措 施 证 书 示 范 格式 ” 中规 定 :感 染 或 “ 污 染 的 证 据 包 括 : 有 生 长 期 的 媒 介 、 介 的 动 物 所 媒
具 采 取 控 制措 施 的意 向 , 应 在 有 条 件 的情况 下 提 并
供有关使用方法的书面信息 ; 负责监督清除和安全
1 新 《 例 》 口岸 卫生 监督 工 作提 出的 新要 求 条 对
些均可污染港 口、 流 、 河 运河 、 海峡 、 湖泊 或其 他 国
际水 道 的水 体 ;负 责 监 督 在 入境 口岸 向旅 行 者 、 行
李、 货物 、 集装箱 、 交通工具 、 品、 物 邮包和尸体 ( 骸 骨) 提供服 务的从业 人员 , 必要时包 括实施 检查和
一
性 。新 条 例第 四 编第 二 十 条 第 2款 “ 约 国应 当确 缔
国际卫生条例(2005)

WHO/HSE/IHR/2009.2国际卫生条例(2005)在国家立法中的实施简介2009年1月国际卫生条例的协调国际卫生条例(2005)在国家立法中的实施简介2009年1月国际卫生条例的协调卫生安全与环境瑞士日内瓦世界卫生组织www.who.int/ihr世卫组织感谢美洲区域/泛美卫生组织在本文件的拟定过程中给予的合作© 世界卫生组织,2009年版权所有。
本出版物采用的名称和陈述的材料并不代表世界卫生组织对任何国家、领地、城市或地区或其当局的合法地位,或关于边界或分界线的规定有任何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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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政府从文件出处正式发行的语言版本应视为依法有效文字。
目录导言 (1)何谓《国际卫生条例(2005)》 (2)1.《国际卫生条例(2005)》的实施可能对那些政府职能和领域带来影响? (4)2.国家立法、规章和其他文书为何与《国际卫生条例(2005)》的实施有关? (5)3.《国际卫生条例(2005)》在国家立法、规章和其他文书中的实施程序如何? (5)4.在每个缔约国的法律和管理背景下如何实施《国际卫生条例(2005)》? (7)5.为了落实《国际卫生条例(2005)》,如何对国家立法、规章和其他文书进行评价? (8)更多信息和指导 (10)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框文和图表目录框一按主要内容编制的《国际卫生条例(2005)》缔约国条款 (3)框二受到《国际卫生条例(2005)》实施影响的领域 (4)框三从国际和国内角度实施《国际卫生条例(2005)》的部分政府职能 (4)框四为实施《国际卫生条例(2005)》而选定的优先主题领域 (9)图表《国际卫生条例(2005)》在国家立法中的实施程序概述 (6)导言《国际卫生条例(2005)》(“IHR(2005)”或者“条例”)是有助于保护所有国家免受疾病国际传播之害的国际法律文书。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国际卫生条例(2005)>口岸核心能力建设标准(试行)》的通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国际卫生条例(2005)>口岸核心能力建设标准(试行)》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已撤销)
•【公布日期】2012.12.24
•【文号】国质检卫[2012]831号
•【施行日期】2012.12.24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免疫规划,海关其他规定
正文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国际卫生条例
(2005)>口岸核心能力建设标准(试行)》的通知
(国质检卫〔2012〕831号)
各直属检验检疫局:
为加快推进《国际卫生条例(2005)》口岸核心能力建设,贯彻落实《国际卫生条例(2005)》对口岸核心能力建设的要求,总局根据世界卫生组织发布的《口岸核心能力评估工具》,结合中国口岸实际情况和海、陆、空港的不同特点,制定了《<国际卫生条例(2005)>口岸核心能力建设标准(试行)》,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发现问题,请及时报总局卫生检疫监管司。
口岸开放检验检疫设施建设按照《国家对外开放口岸出入境检验检疫设施建设管理规定》(国质检通〔2007〕149号)和本《通知》规定执行。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2012年12月24日
附件1
《国际卫生条例(2005)》口岸核心能力建设标准。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加快推进《国际卫生条例(2005)》口岸核心能力建设的通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加快推进《国际卫生条例(2005)》口岸核心能力建设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2.08.24•【文号】国质检卫[2012]483号•【施行日期】2012.08.2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免疫规划,海关其他规定正文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加快推进《国际卫生条例(2005)》口岸核心能力建设的通知(2012年8月24日国质检卫[2012]483号)各直属检验检疫局:近日,国务院批准同意了卫生部、质检总局等部门《关于向世界卫生组织申请<国际卫生条例(2005)>核心能力建设延期达标的请示》(卫报应急发[2012]79号)。
2012年6月15日,卫生部代表中国政府向世界卫生组织提交了《国际卫生条例(2005)》(以下简称《条例》)核心能力建设延期的申请,将我国核心能力达标时限廷至2014年6月15日,并于每年12月31日前将核心能力建设情况和行动计划完成情况通过卫生部统一报送世界卫生组织。
为此,总局领导高度重视,成立以支树平局长为组长的推进《国际卫生条例(2005)》口岸核心能力建设领导小组。
同时,支树平局长在全国质量安全排查整治工作座谈会上也提出明确要求:2014年全国列入规划建设的口岸必须全部达标,务必要对照条例,订立标准,细化措施,倒排工期,挂图作战。
为了实现中国政府对实施条例核心能力建设的承诺,贯彻落实总局领导的讲话要求,现就加快推进《国际卫生条例(2005)》口岸核心能力建设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目标任务为了实现中国政府对《国际卫生条例(2005)》核心能力建设的承诺,深入贯彻落实《条例》对口岸核心能力建设要求,在2014年6月15日前,各直属局必须完成所属的经国家批准对外开放口岸核心能力建设,按时达标。
二、工作安排(一)统一认识,明确口岸核心能力建设目的和方向。
口岸核心能力是各成员国在机场、港口和陆路口岸预防,抵制、控制和应对公共卫生风险和突发事件的核心能力。
国际卫生条例

国际卫生条例文章属性•【缔约国】世界卫生组织•【条约领域】医疗卫生•【公布日期】1969.07.25•【条约类别】其他•【签订地点】正文国际卫生条例(1969年7月25日世界卫生大会通过本条例于1971年1月1日生效本条例曾经1973年和1981年第二十六届和三十四届世界卫生大会修改。
为便利工作,本集录载了世界卫生组织1983年出版的国际卫生条例第三次诠释版的文本。
1979年5月1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长致函世界卫生组织总干事,通知中国政府自1979年6月1日起承认本条例。
)目录前言终止天花预防接种国际卫生条例(1969年)第一部分定义第二部分疫情通报第三部分卫生机构第四部分卫生措施及其程序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二章离境时的卫生措施第三章应用于港口、机场到达或离去之间的卫生措施第四章到达时的卫生措施第五章关于国际运输货物、物品、行李和邮件的措施第五部分本条例所辖各疫病之特殊规定第一章鼠疫第二章霍乱第三章黄热病第六部分卫生文件第七部分收费第八部分各种规定第九部分最后规定附录1除鼠证书、免予除鼠证书附录2国际黄热病预防接种或复种证书附录3航海健康申报书附录4飞机总申报单卫生部分前言第二十二届世界卫生大会于1969年7月25日通过的国际卫生条例①是对原国际公共卫生条例的修改与充实后的版本。
①见世界卫生组织正式记录1969年第176号22页(第二十二届世界卫生大会46号决议)和第一次诠释版重印文本37页。
国际卫生条例的目的是以最大的限度防止疾病在国际间传播,保障完全,同时又尽可能小地干扰世界交通运输。
为了鉴别和控制传染病,日益强调流行病学监测,新的条例旨在加强流行病学原则在国际间的应用,以期发现、减少或扑灭传染源,改善港口、机场及其周围的卫生;防止媒介扩散;并且就总体上来说,鼓励国家一级的流行病学活动,以便减少外来传染传入的危险。
1973年第二十六届世界卫生大会②修改了本条例,特别修改了关于霍乱的条款。
1981年第三十四届世界卫生大会③鉴于全球消灭了天花,再次修改本条例,删除了有关天花的条款。
国际卫生条例(2005)—搜狗百科

国际卫生条例(2005)—搜狗百科《国际卫生公约》的产生14世纪,欧亚两洲发生鼠疫大流行,南亚死亡1300余万人,欧洲死亡2500余万人,由此,在1374年,在意大利的威尼斯建立了世界第一个检疫站,颁布了第一部检疫规章,即海员管理规定,该规定很大程度上限制了疾病的传播。
19世纪以来,西方商品迅速发展,国际交通往来迅猛增加。
同时,鼠疫、霍乱、天花、黄热病等烈性传染病广泛流行。
既往的检疫规章已经不能适应现有的情况,许多国家为防御瘟疫的传播蔓延,相继采取检疫措施,制定检疫法规,并从地区性的协调,逐渐发展到国际间的合作。
第一次国际卫生会议从而于1851年在巴黎召开,制定了世界第一个地区性《国际卫生公约》。
随着社会及疾病的发展,《国际卫生公约》也逐渐发展。
1866年土耳其君士坦丁堡会议和和1874年维也纳会议,针对当时霍乱历经四次世界性大流行,重点提出防止霍乱国际间传播的措施;同时将鼠疫、黄热病并列为国际检疫传染病,建立了国际流行病委员会;1892年意大利,国际卫生会议,制定了船只通过苏伊士运河检疫办法;1893年德里斯顿(德国)国际卫生会议,专门研究了防止东方(印度等国)鼠疫传人欧洲的检疫措施;1897年维也纳会议强制要求各国电报报告鼠疫首发病例;1903巴黎第11次国际卫生会议,修订国际卫生检疫城市184条,船舶除鼠;1912巴黎第12次国际卫生会议中形成的《国际卫生公约》文本,将霍乱、鼠疫、黄热病定为国际检疫传染病;1924年布鲁塞尔24国会议,设立海港性病防治机构;1926年巴黎第13次国际卫生会议,37个国家参加,正式通过《国际卫生公约》,共172条,增加天花、斑疹伤寒为国际检疫传染病,中国也出席了该会议,签订了该公约;1933年荷兰海牙22国会议制定国际航空卫生公约,提出卫生机场航空卫生文件,加强机场的卫生管理。
《国际卫生条例》的形成随后,《国际卫生公约》继续发展,逐渐形成《国际卫生条例》。
1944年修订的《国际卫生公约》,提出货物、行李检查和移民与边境检疫等事项;1946年在纽约签订了世界卫生大会组织宪章,共21条,制定检疫规章,成立检疫专家委员会;1948年第1届世界卫生大会起草了《国际公共卫生条例》;1951年第4届世界卫生大会通过了《国际公共卫生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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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国境卫生检疫杂志 2009 年 6 月第 32 卷增刊 Chinese Frontier Health Quarantine Jun.2009,Vol 32,Supplement
我国各口岸检验检疫机构也在积极探索口岸核心能 力建设模式, 并做出了诸多有益的尝试。 但应该看 到,口岸检验检疫技术执法手段相对落后,基础设施 建设薄弱的历史成因以及卫生检疫人员紧张与任务 繁重的矛盾日渐突出的现状, 仍然制约着口岸公共 卫生核心能力的提高。 2.5 深港两地繁荣稳定的需要 深圳毗邻香港,是 全国乃至全球最大的旅客出入境口岸城市。 深港口 岸平均每日出入境旅客高达 40 万人次,2007 年出入 境人员逾 1.7 亿人次, 占全国出入境总人数的 50% 以上。 人流量大、繁忙拥挤、情况复杂、口岸快速通关 的压力巨大是深港口岸的显著特点。 深港口岸是连 接深港两地的桥梁,是中国实施“一国两制”国策的 重要窗口,是深圳市迈向国际化都市的第一道大门。 落后的口岸公共卫生防控能力将无法有效保证口岸 卫生安全,不利于深港社会稳定和谐,人民健康,不 利于“一国两制”政策的实施。 为有效践行新条例,以 创卫工作为一种创新性、主动性的有效手段,积极提 升口岸公共卫生核心能力, 全面加强深港口岸卫生 安全保障能力,实践深圳“以港兴市”的发展战略,是 保障深港两地市民安全稳定生活的前提和基础,是 维护香港和深圳良好经济贸易环境的要求, 更是保 持深港长期繁荣稳定,推进“一国两制”国策的必然 选择。
中国国境卫生检疫杂志 2009 年 6 月第 32 卷增刊 Chinese Frontier Health Quarantine Jun.2009,Vol 32,Supplem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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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国境卫生检疫机关, 依照本法规定实施传染病检 疫、监测、卫生监督和卫生处理”。 作为口岸卫生主管 当局, 检验检疫机构承担着依法防止传染病经国境 口岸传播, 为出入境旅行者提供卫生安全的口岸环 境,保障国门卫生安全的神圣职责。 但是,目前我国 部分口岸存在范围界定不清问题, 导致卫生检疫部 门与各口岸相应的民航、铁路、港口卫生管理部门, 乃至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存在职能交叉, 由此引发了 争端。 通过创卫活动,各国际卫生港口(机场)妥善地 解决了这一问题,明确了各部门的职责和管辖范围, 理顺了工作关系。 检验检疫机构积极发挥专业技术 优势, 为提升口岸公共卫生核心能力, 助力企业发 展, 维护区域繁荣稳定做出积极贡献并赢得了外界 的认同。 地方行政部门、口岸管理部门以及港口(机 场)当局切切实实得到了实惠,增强了对国际卫生条 例的理解, 增强了对检验检疫在口岸执法把关的作 用与意义的认同。 各单位对口岸公共卫生的重视程 度亦大大提高,在基础建设、日常规划中将公共卫生 能力建设放在重要的地位考虑。 如盐田港在港区内 建立检验检疫专用查验台, 设立集装箱专用卫生处 理通道,在港区内全面铺设防蚊防鼠设施等。 深圳机 场公司在新航站楼建设中高度重视检验检疫的需 求,将传染病防控的需要优先考虑,多次向检验检疫 机构主动征求关于出入境旅客检疫查验区域、 检疫 功能用房等卫生设施设计的意见等。 3.3 “创卫”是一个品牌,它提升了深圳市的城市形 象, 有助于营造良好的对外开放和投资环境 深圳 市是全国乃至全球最大的口岸城市,是我国实施“一 国两制” 国策的重要窗口, 是中国改革开放的最前 沿。 盐田港和宝安国际机场是深圳市的重要门户,创 建国际卫生港口(机场),全面履行《国际卫生条例》 所规定的义务,达到国际公认的卫生港口要求,极大 地提升了深圳市的城市形象,展示了“一国两制”和 改革开放的巨大成果,赢得国际范围的认可,同时也 为深圳市举办 2011 年第 26 届世界大学生运动会创 造了良好的条件。 深圳是一个以外向型经济为主的 城市, 外贸在经济和社会发展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 用。 优良的口岸环境是外贸经济可持续发展的有力 保障,拥有国际卫生港口(机场)这张熠熠生辉的品 牌,对营造良好的对外开放和投资环境,增强口岸软 实力,助力区域经济健康、快速发展具有重要地推动 作用。 3.4 “创卫”是一种催化剂,它助力于港口(机场)实 现科学发展,增强港口(机场)的综合实力和市场竞
2 深圳局创建国际卫生机场(港口)的实践
2.1 深圳宝安机场创建 国 际 卫 生 机 场 早 在 1997 年, 身处改革开放最前沿的深圳卫生检疫局发扬敢 为天下先的创新开拓精神, 积极响应国家卫生检疫 局倡导, 提出在 IHR1969 框架下以深圳国际机场为 试点,率先开展创建国际卫生机场活动。 这个开拓性 的、 创新性的提议得到了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的 大力支持和机场当局的热情响应与主动参与。 当时, 创卫工作没有范例和现成做法可供学习借鉴, 深圳 局边摸边走,逐步探索,在深入研究 IHR1969 和相关 法律法规的基础上,进行了细致的可行性分析,帮助 机场当局摸索制定创建国际卫生机场总体方案、技 术方案和实施方案,联合地方政府、机场、驻场单位 明确创建组织机构、实施步骤、落实计划等。 经过 3 年多的不懈努力,2000 年 5 月深圳国际机场顺利通 过 WHO 验收,成功创建全球首家国际卫生机场。 深 圳机场“创卫”成功带来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极大 地鼓舞了国内其他大中型机场,迄今国内又先后有 8 家国际机场成功创建国际卫生机场。2006 年,深圳宝
2008年 4 月 27 日,世界卫生组织(WHO)与国家 质检总局代表分别在盐田港创建国际卫生港口实地 测评报告上签字, 这标志着盐田港创建国际卫生港 口顺利通过 WHO 的考核验收,成为全国乃至全球首 批创建成功的国际卫生海港。 这也是继 2000 年 5 月 深圳宝安机场成功创建全球第一个国际卫生机场 后,深圳局在提升口岸公共卫生核心能力,构筑口岸 卫生安全屏障,保护人民健康,保障深港社会繁荣稳 定的工作中再次书写的浓墨重彩的一笔。 深圳盐田 国际卫生海港和宝安国际卫生机场的成功创建,是 深圳市实施“以港强市,两港齐飞”宏伟战略所取得 的重大成果,其对争创港口新优势,进一步提高港口 运作效率和经济效益,提升深圳港口国际地位,加快 构建和谐深圳、 效益深圳起到有力的促进作用;同 时, 对推动泛珠三角地区的经济发展也具有重要现 实意义。
3 创建国际卫生港口(机场)的成效
自 2000 年 5 月 25 日深圳宝安国际机场“创卫” 成功以来,短短 8 年多时间,先后有 8 家机场获得国 际卫生机场殊荣。2008 年 4 月 27 日深圳盐田港亦光 荣地成为全国乃至全世界首批国际卫生海港。 全国 各大口岸正在掀起一股“创卫”热潮。 “国际卫生港口 (机场)”的成功创建,对提升口岸核心能力,保护人 民健康,保障社会繁荣稳定等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3.1 “创卫”是一扇窗口,它向世界展示我国作为负 责任大国, 快速履行缔约义务的良好形象 作为 WHO 成员国,我国郑重承诺 IHR2005 适用于中国全 境,并指定各地检验检疫机构为口岸卫生主管当局。 在国家质检总局和各级地方政府的大力支持下,积 极开展创卫工作是我国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全面贯 彻落实国际卫生条例的具体体现。 按照条例要求,通 过创卫工作对国境口岸核心能力进行全面的改造和 提升,很好的体现了我国快速、不折不扣地履行缔约 义务的决心和能力,集中展示和体现我国重视卫生、 健康、安全、环保、质量的执政理念,向世界生动展示 了我国作为负责任大国的形象。 3.2 “创卫”是一面旗帜,它充分诠释了检验检疫机 构作为口岸卫生主管当局的作用与地位, 理顺了与 口岸及地方各部门的权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 生检疫法》 第 2 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通 航的港口、机场以及陆地边境和国界江河的口岸,设
1 创建国际卫生港口的背景
1.1 应对 当 前 国 际 国 内 公 共 卫 生 形 势 当 前 国 际 国内传染病流行趋势依然严峻,原有的传染病死灰 复燃,新发的传染病层出不穷,重大传染性疾病对 人类造成的危害十分严重。 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 人员和物资在全球范围内频繁流动。 核生化等恐怖 事件发生的潜在威胁, 各种意外导致疾病的蔓延, 使各种公共卫生事件发生的概率大大提高, 对社 会、 经济造成的危害日趋严重 。 WHO 统 计 数 据 显 示,全球每年因传染病致死的人数约为 1 300 万,每 小时约有 1 500 人 死 于 传 染 病 。 美 国 9.11 事 件后, 全球恐怖主义活动手段的多样化和反恐怖形势的紧 张化对口岸卫生安全带来前所未有的挑战。 2.2 适应新旧《国际卫生条例》的要求 《国际卫生 条例(1969)》(IHR1969)涉及国际卫生机场条款共有 3 条,其中第 18 条第 1 款明确规定“各国卫生行政机 关应根据国际交通运输量, 在其领域内指定若干机 场为卫生机场”; 该条第 2 款及第 14 条分别对国际 卫生机场的诊疗、病人移运隔离、病媒生物防控和机
场食品饮用水卫生及液体固体废弃物处理等提出了 要求;第 21 条规定了国际卫生机场须由缔约国卫生 行政机关向 WHO 提出申请,WHO 进行调查核实的 创卫程序,以及创卫成功后 WHO 的定期复查验收。
《国际卫生条例(2005)》(IHR2005)于 2007 年 6 月 15 日正式实施。 与 1969 版相比,新条例对国际通 航口岸有了更明确要求。 其中第 20 条“机场和港口” 第 1 款规定 “缔约国应当指定理应加强附件 1 规定 的能力的机场和港口”,第 2 款规定“在有关缔约国 的要求下,WHO 可以在经适当调查 后 设 法 证 明 :在 其领土上的机场或港口符合本条第 1 和 3 款的要 求。 ”第 5 款规定“WHO 在与相关政府间组织和国际 机构的合作下, 应当制定和公布按本条规定为机场 和港口颁发证书的准则。 WHO 还应该发布经认证的 机场和港口的清单。 ”条例还将卫生机场(港口)要求 具体化到附件 1B 部分“指定机场、港口和陆地过境 点的核心能力要求”。 该部分除从随时和发生突发公 共卫生事件时 2 个层面应该具备的能力提出要求 外,还突出了风险评估和部门间配合的要求,使得国 际卫生机场(港口)创建符合了国际卫生安全形势发 展的要求,也具备了更好的操作性。 2.3 我国相关法律的支持 新条例第 3 条第 4 款规 定“根据联合国宪章和国际法的原则,国家具有根据 其卫生立法和实施法规的主权权利。 在这样做时,它 们应当遵循本条例的目的”。 该条款明确了国内法和 国际法之间的关系。 在中国大陆涉及的国内法主要 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 及其实施细 则、《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公共卫生 事 件 应 急 处 置 条 例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环 境 保 护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 性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及相关标准。 2.4 口岸公共卫生防控能力建设的需要 在新条例 框架下, 世界各国均在加强口岸区域公共卫生突发 事件、核生化恐怖袭击事件监测、处置能力的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