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能建筑工程质量验收规范
智能建筑工程质量验收规范

智能建筑工程质量验收规范
智能建筑工程质量验收是指通过检查和评估智能建筑工程建设质量,来确定其是否符合设计要求和施工规范的一种活动。
质量验收具有结束智能建筑工程的作用,是智能建筑工程建设质量安全可靠的重要保障。
智能建筑工程质量验收主要分三个阶段:设备验收、系统验收和整体验收。
1. 设备验收:在智能建筑施工前,应检查所安装的机电设备、计算机网络设备及其他设备,如果设备质量不合格,应及时更换;
2. 系统验收:检查智能建筑内的网络系统、通风系统、控制系统、幕墙系统、图像状态监控系统、气体检测系统等,以确保系统正常运行;
3. 整体验收:对智能建筑整个系统进行检查,确保各个系统之间协调配合,以确保智能建筑安全可靠运行。
智能建筑工程质量验收将严格按照《智能建筑质量验收规范》中的要求来实施:
1. 针对建筑结构的施工质量、绝缘性能及抗风压等方面进行检查;
2. 针对室内外装饰的质量及美观度进行检查;
3. 针对机械设备的质量及性能及安装质量进行检查;
4. 针对系统有关的施工质量、功能性能及安全性能进行检查。
智能建筑工程质量验收规范旨在通过评估和检查智能建筑工程来保障其安全可靠运行,确保社会公众的安全。
智能建筑工程质量验收规范应当得到认真遵守。
GB50339-2013智能建筑工程质量验收规范

智能建筑工程质量验收规范1.总则1.0.1 为加强智能建筑工程质量管理,规范智能建筑工程质量验收,规定智能建筑工程质量检测和验收的组织程序和合格评定标准,保证智能建筑工程质量,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和改建工程中的智能建筑工程的质量验收。
1.0.3 智能建筑工程的质量验收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语和符号2.1 术语2.1.1 系统检测 system checking and measuring建筑智能化系统安装、调试、自检完成并经过试运行后,采用特定的方法和仪器设备对系统功能和性能进行全面检查和测试并给出结论。
2.1.2 整改 rectification对工程中的不合格项进行修改和调整,使其达到合格的要求。
2.1.3 试运行 trial running建筑智能化系统安装、调试和自检完成后,系统按规定时间进行连续运行的过程。
2.1.4 项目监理机构 project supervision监理单位派驻工程项目负责履行委托监理合同的组织机构。
2.1.5 验收小组 acceptance group工程验收时,建设单位组织相关人员形成的、承担验收工作的临时机构。
2.2 符号HFC-------混合光纤同轴网ICMP-----因特网控制报文协议IP---------网络互联协议PCM------脉冲编码调制QoS------服务质量保证VLAN----虚拟局域网3 基本规定3.1 一般规定3.1.1 智能建筑工程质量验收应包括工程实施的质量控制、系统检测和工程验收。
3.1.2 智能建筑工程的子分部工程和分项工程划分应符合表3.1.2的规定。
表3.1.2 智能建筑工程的子分部工程和分项工程划分3.1.3 系统试运行应连续进行120h。
试运行中出现系统故障时,应重新开始计时,直至连续运行满120h。
3.2 工程实施的质量控制3.2.1 工程实施的质量控制应检查下列内容:1 施工现场质量管理检查记录;2 图纸会审记录;存在设计变更和工程洽商时,还应检查设计变更记录和工程洽商记录;3 设备材料进场检验记录和设备开箱检验记录;4 隐蔽工程(随工检查)验收记录;5 安装质量及观感质量验收记录;6 自检记录;7 分项工程质量验收记录;8 试运行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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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1 建设单位应按合同进度要求组织人员进行工程验收。 3.4.2 程验收应具备下列条件:
1 按经批准的工程技术文件施工完毕; 2 完成调试及自检,并出具系统自检记录; 3 分项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并出具分项工程质量验收记录; 4 完成系统试运行,并出具系统试运行报告; 5 系统检测合格,并出具系统检测记录; 6 完成技术培训,并出具培训记录。 3.4.3 工程验收的组织应符合下列规定: l 建设单位应组织工程验收小组负责工程验收; 2 工程验收小组的人员应根据项目的性质、特点和管理要求确定,并应推荐组长和副组长; 验收人员的总数应为单数,其中专业技术人员的数量不应低于验收人员总数的 50%; 3 验收小组应对工程实体和资料进行检查,并作出正确、公正、客观的验收结论。 3.4.4 工程验收文件应包括下列内容: 1 竣工图纸; 2 设计变更记录和工程洽商记录; 3 设备材料进场检验记录和设备开箱检验记录; 4 分项工程质量验收记录; 5 试运行记录; 6 系统检测记录; 7 培训记录和培训资料。 3.4.5 程验收小组的工作应包括下列内容: 1 检查验收文件; 2 检查观感质量; 3 抽检和复核系统检测项目。 3.4.6 程验收的记录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由施工单位填写《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设计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和项目监 理机构总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专业负责人)作出检查结论,且记录的格式应符合本规 范附录 D 的表 D.0.1 的规定; 2 应由施工单位填写《工程验收资料审查记录》,项目监理机构总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 目负责人)作出检查结论,且记录的格式应符合本规范附录 D 的表 D.0.2 的规定; 3 应由施工单位按表填写《验收结论汇总记录》,验收小组作出检查结论,且记录的格式 应符合本规范附录 D 的表 D.0.3 的规定。 3.4.7 工程验收结论与处理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程验收结论应分为合格和不合格; 2 本规范第 3.4.4 条规定的工程验收文件齐全、观感质量符合要求且检测项目合格时,工 程验收结论应为合格,否则应为不合格; 3 当工程验收结论为不合格时,施工单位应限期整改,直到重新验收合格;整改后仍无 法满足使用要求的,不得通过工程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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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能建筑工程质量验收规范Code for acceptance of quality ofintelligent building systemsDetailed rules in HangZhouCJS001-20062006-4-4 2006-5-1智能建筑工程质量验收规范杭州地区实施细则Code for acceptance of quality ofintelligent building systemsDetailed rules in HangZhouCJS001-2006主编单位:杭州市土木建筑学会智能建筑专业委员会中船715所杭州瑞利声电技术公司批准部门:杭州市建设委员会施行日期:2 0 0 6 年 5 月 1 日2006年杭州杭建科发(2006)238号各县(市)、区建设局,市房地产、勘察设计、建筑业、监理等行业协会,系统各单位、委直属各单位:为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标准《智能建筑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339—2003),我委委托杭州市土木建筑学会智能建筑专业委员会和中船715所杭州瑞利声电技术公司共同编制了《智能建筑工程质量验收规范杭州地区实施细则》,经专家评审,现批准为杭州市地方行业规程,其中与国家行业标准《智能建筑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339—2003)中相对应的强制性条文部分,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必须严格执行。
《智能建筑工程质量验收规范杭州地区实施细则》编号为CJS001-2006(可上杭州建设网下载),自2006年5月1日起执行(以施工许可证颁发日期为准)。
《智能建筑工程质量验收规范杭州地区实施细则》由杭州市建委负责管理,杭州市土木建筑学会智能建筑专业委员会和中船715所杭州瑞利声电技术公司负责解释。
杭州市建设委员会2006年4月4日为在杭州地区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智能建筑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339-2003,按照杭州市建设委员会杭建科发(2004)第755号文的要求,由杭州市土木建筑学会智能建筑专业委员会和中船715所杭州瑞利声电技术公司组织有关单位和人员,根据国家相关设计标准、施工过程质量控制和验收规范,在总结杭州地区工程实践经验,参照国内外相关产品设备技术标准和要求的基础上,根据智能建筑工程质量验收按“先设计、后施工;先文档、后现场;先材料、后系统;先子系统、后系统集成”的原则,以多种方式广泛征求了相关专家和各方的意见,经反复修改并最后审定,编制完成本实施细则。
智能建筑工程质量验收规范

智能建筑工程质量验收规范引言在智能时代的浪潮下,智能建筑工程正成为现代化城市发展的重要一环。
为了确保智能建筑工程的质量,并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智能建筑工程质量验收规范应运而生。
本文将针对智能建筑工程的验收进行详细阐述,以确保施工及后续使用过程中的安全与质量。
一、智能建筑工程前期准备1.项目规划与设计智能建筑工程的规划与设计是确保工程质量的基础。
在规划阶段,应充分考虑使用功能、安全要求和可持续发展等因素,制定项目的整体布局和配置方案。
设计阶段则需要详细确定各项技术指标,包括智能系统的功能需求、控制及互联互通等方面。
2.材料选用与采购智能建筑工程所使用的材料对质量验收至关重要。
应严格按照相关标准选择和采购材料,并对供应商的资质和信誉进行评估。
材料采购完成后,应进行材料验收,确保其符合工程质量要求。
二、智能建筑工程施工验收1.施工组织与管理在施工阶段,应完善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方案,明确施工工艺流程和时间节点,确保工程施工按照规范进行。
同时,要加强施工现场的管理,确保施工过程中的安全和质量要求得到满足。
2.设备安装与调试智能建筑工程的设备安装与调试环节需要严格按照设计与规范进行操作。
在设备安装过程中,要注意设备的使用和维护手册,确保正确安装并进行相关测试。
随后,对设备进行调试,验证其功能性能和可靠性。
三、智能建筑工程运行与维护验收1.智能系统运行测试智能建筑工程的验收不仅仅是对建筑本身的验收,还包括智能系统的验收。
对于智能系统,要进行全面的运行测试,验证系统的功能性能以及各个子系统之间的互联互通。
2.设备维护与保养智能建筑工程建成后,必须建立健全的设备维护与保养制度。
设备维护与保养工作应按照厂商提供的维护手册和保养指南进行,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和寿命。
结论智能建筑工程质量验收规范对保障智能建筑的质量和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通过前期准备、施工验收和运行维护等多个环节的规范要求,可以有效降低智能建筑工程出现质量问题的风险,并确保工程的正常运行。
《智能建筑工程质量验收规范》

《智能建筑工程质量验收规范》【智能建筑工程质量验收规范】智能建筑是指基于先进的信息技术、自动化技术、传感器技术等应用于建筑领域的一种新型建筑形态。
其通过智能化控制系统实现对建筑的监测、管理和优化,提高了建筑的安全性、舒适性和能源利用效率。
智能建筑工程质量的验收,是确保智能建筑顺利投入使用的关键步骤,下面将根据智能建筑特点和工程质量要求,介绍智能建筑工程质量验收规范。
一、总则智能建筑工程质量验收是指在建筑工程竣工后,依据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对智能建筑的功能性、安全性、可靠性和可操作性进行审核和评估,以确保智能建筑达到设计要求,满足使用者的需求。
二、验收要求2.1 功能性验收智能建筑的功能性是指建筑所具备的各项功能能否正常运行。
在验收过程中,需要对智能建筑的楼宇自控、通风空调控制、照明系统、安防系统、消防系统等功能进行测试和检查。
只有当各项功能都能正常运行并符合设计要求时,方可进行下一步的验收工作。
2.2 安全性验收智能建筑安全性是指建筑及其智能化系统在使用过程中能否保障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
在验收过程中,需要进行智能消防系统、安防监控系统、紧急疏散系统等的测试和检查,确保在紧急情况下能迅速响应并采取适当措施,保障人员的安全。
2.3 可靠性验收智能建筑的可靠性是指建筑及其智能化系统在长期运行中能否稳定可靠地提供各项功能。
在验收过程中,需要对智能建筑系统的稳定性、故障恢复能力等进行评估,确保系统能够长期运行,并能及时修复故障。
2.4 可操作性验收智能建筑的可操作性是指建筑及其智能化系统的操作接口是否友好,是否容易操作和维护。
在验收过程中,需要对建筑的控制系统及其操作界面进行评估,确保用户能够方便快捷地进行操作。
三、验收程序3.1 提交验收资料智能建筑工程施工单位在竣工后,需提交智能建筑工程施工图纸、设备与软件清单、设备购置发票和其它相关验收资料。
3.2 现场检查验收单位依据提交的验收资料,对智能建筑的设备安装、接线、调试情况进行检查。
智能建筑工程质量验收规范

智能建筑工程质量验收规范智能建筑工程的发展已经成为时代的趋势,这种建筑能够利用先进的技术和设备,提供更高效、智能化的服务。
为了保证智能建筑工程的质量,确保其安全可靠、高效节能,对其进行严格的验收是必要的。
本文将介绍智能建筑工程质量验收的相关规范,以确保工程质量,并提高整体建筑质量的水平。
一、验收范围智能建筑工程质量验收应该覆盖建筑物的结构、电气、给排水、暖通空调、消防、安防、通信等各个方面。
同时还需要对建筑设备和智能系统的安装与调试进行验收。
二、验收标准1. 结构验收:智能建筑工程的结构验收应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的标准规范,包括建筑设计规范、建筑结构设计规范、抗震设计规范等。
主要验收内容包括结构施工质量、主体抗震性能等。
2. 电气验收:智能建筑的电气验收应符合国家电气安全、防雷、接地等有关规定与标准。
主要验收内容包括电路设计、线路敷设、装置接线、设备安装和试验等。
3. 给排水验收:智能建筑的给排水系统验收应符合国家的相关标准规范和建筑设计要求。
主要验收内容包括给水系统、排水系统、供热供冷等系统的设计和施工情况。
4. 暖通空调验收:智能建筑的暖通空调系统验收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范要求。
主要验收内容包括暖通空调系统的设计、安装质量和调试情况。
5. 消防验收:智能建筑的消防系统验收应符合国家消防法规定和有关标准规范。
主要验收内容包括消防设备的选型、安装质量和性能测试等。
6. 安防验收:智能建筑的安防系统验收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范要求。
主要验收内容包括安防设备的布设、调试和性能测试等。
7. 通信验收:智能建筑的通信系统验收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范要求。
主要验收内容包括通信设备的安装、接线和性能测试等。
三、验收程序1. 准备工作:建设单位需要提供智能建筑工程的设计文件、施工合同等相关资料,并与验收单位进行沟通,明确验收要求和时间。
2. 现场勘查:验收单位组织专业人员对智能建筑工程进行现场勘查,了解工程进展情况,并核实施工质量和设计文件的符合程度。
智能建筑工程质量验收规范

智能建筑工程质量验收规范前言本规范是根据建设部建设技函[2001]002号文件《关于成立〈智能建筑工程质量验收规范〉编写工作领导小组和编写工作组的通知》的要求,由清华同方股份有限公司会同其他参编单位组成规范编写组编写完成的。
在编写过程中,规范编写组开展了专题研究,进行了比较广泛的调查分析,认真总结了近年来我国在智能建筑工程质量控制和质量验收方面的实践经验,部分汲取了有关国际标准,以《智能建筑设计标准》GB/T50314-2000为依据,按照“验评分离、强化验收、完善手段、过程控制”的方针,遵照《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的编写原则,并以多种方式广泛征求了全国有关单位和专家的意见,经多次修改,最后经审定定稿。
本规范主要内容是对通信网络系统、信息网络系统、建筑设备监控系统、火灾自动报警及消防联动系统、安全防范系统、综合布线系统、智能化系统集成、电源与接地、环境和住宅(小区)智能化等智能建筑工程的质量控制、系统检测和竣工验收做出规定。
本规范将来需要进行局部修订时,有关局部修订的信息和条文内容将刊登在《工程建设标准化》杂志上。
本规范中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建设部负责管理,清华同方股份有限公司负责具体解释工作。
在应用过程中如有需要修改与补充的建议,请将有关资料寄送清华同方股份有限公司(邮政编码:100083;地址:北京清华同方科技广场),以供修订时参考。
本规范主编单位:清华同方股份有限公司参编单位:建设部建筑智能化系统工程设计专家工作委员会北京市建筑设计研究院信息产业部北京邮电设计院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所上海现代建筑设计(集团)有限公司中国电子工程设计院中国电信集团公司北京华夏正邦科技有限公司北京中加集成智能系统工程有限公司厦门市万安科技有限公司广州市机电安装有限公司深圳鑫王自动化工程有限公司武汉安泰系统工程有限公司北京寰岛中安安全系统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巨龙信息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市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北京金智厦建筑智能化系统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海湾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主要起草人:江亿孙述璞张青虎濮容生张宜孙兰崔晓东杨维迅岳子平王家隽刘延宁龚代明王冬松杨柱石于凡黄与群王辉段文凯吴翘郝斌路刚陈海岩目次1 总则12 术语和符号23 基本规定43.1 一般规定43.2 产品质量检查43.3 工程实施及质量控制53.4 系统检测63.5 分部(子分部)工程竣工验收74 通信网络系统84.1 一般规定84.2 系统检测84.3 竣工验收145 信息网络系统155.1 一般规定155.2 工程实施及质量控制155.3 计算机网络系统检测155.4 应用软件检测165.5 网络安全系统检测185.6 竣工验收196 建筑设备监控系统226.1 一般规定226.2 工程实施及质量控制226.3 系统检测236.4 竣工验收287 火灾自动报警及消防联动系统29 7.1 一般规定297.2 系统检测297.3 竣工验收308 安全防范系统318.1 一般规定318.2 工程实施及质量控制318.3 系统检测328.4 竣工验收379 综合布线系统389.1 一般规定389.2 系统安装质量检测389.3 系统性能检测399.4 竣工验收4010 智能化系统集成4210.1 一般规定4210.2 工程实施及质量控制4210.3 系统检测4210.4 竣工验收4411 电源与接地4511.1 一般规定4511.2 电源系统检测4511.3 防雷及接地系统检测4611.4 竣工验收4712 环境4812.1 一般规定4812.2 系统检测4812.3 竣工验收4913 住宅(小区)智能化5013.1 一般规定5013.2 系统检测5013.3 火灾自动报警及消防联动系统检测5113.4 安全防范系统检测5113.5 监控与管理系统检测5213.6 家庭控制器检测5313.7 室外设备及管网5413.8 竣工验收54附录A 施工现场质量管理检查记录55附录B 工程实施及质量控制记录56附录C 系统(子分部工程)检测记录61附录D 分部(子分部)工程竣工验收记录651 总则1.0.1 为了加强建筑工程质量管理,规范智能建筑工程质量验收,保证工程质量,制定本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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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能建筑工程质量验收规范前言本规范是根据建设部建设技函[2001]002号文件《关于成立〈智能建筑工程质量验收规范〉编写工作领导小组和编写工作组的通知》的要求,由清华同方股份有限公司会同其他参编单位组成规范编写组编写完成的。
在编写过程中,规范编写组开展了专题研究,进行了比较广泛的调查分析,认真总结了近年来我国在智能建筑工程质量控制和质量验收方面的实践经验,部分汲取了有关国际标准,以《智能建筑设计标准》GB/T50314-2000为依据,按照“验评分离、强化验收、完善手段、过程控制”的方针,遵照《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的编写原则,并以多种方式广泛征求了全国有关单位和专家的意见,经多次修改,最后经审定定稿。
本规范主要内容是对通信网络系统、信息网络系统、建筑设备监控系统、火灾自动报警及消防联动系统、安全防范系统、综合布线系统、智能化系统集成、电源与接地、环境和住宅(小区)智能化等智能建筑工程的质量控制、系统检测和竣工验收做出规定。
本规范将来需要进行局部修订时,有关局部修订的信息和条文内容将刊登在《工程建设标准化》杂志上。
本规范中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建设部负责管理,清华同方股份有限公司负责具体解释工作。
在应用过程中如有需要修改与补充的建议,请将有关资料寄送清华同方股份有限公司(邮政编码:100083;地址:北京清华同方科技广场),以供修订时参考。
本规范主编单位:清华同方股份有限公司参编单位:建设部建筑智能化系统工程设计专家工作委员会北京市建筑设计研究院信息产业部北京邮电设计院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所上海现代建筑设计(集团)有限公司中国电子工程设计院中国电信集团公司北京华夏正邦科技有限公司北京中加集成智能系统工程有限公司厦门市万安科技有限公司广州市机电安装有限公司深圳鑫王自动化工程有限公司武汉安泰系统工程有限公司北京寰岛中安安全系统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巨龙信息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市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北京金智厦建筑智能化系统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海湾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主要起草人:江亿孙述璞张青虎濮容生张宜孙兰崔晓东杨维迅岳子平王家隽刘延宁龚代明王冬松杨柱石于凡黄与群王辉段文凯吴翘郝斌路刚陈海岩目次1 总则12 术语和符号23 基本规定4一般规定4产品质量检查4工程实施及质量控制5系统检测6分部(子分部)工程竣工验收74 通信网络系统8一般规定8系统检测8竣工验收145 信息网络系统15一般规定15工程实施及质量控制15计算机网络系统检测15应用软件检测16网络安全系统检测18竣工验收196 建筑设备监控系统22一般规定22工程实施及质量控制22系统检测23竣工验收287 火灾自动报警及消防联动系统29一般规定29系统检测29竣工验收308 安全防范系统31一般规定31工程实施及质量控制31系统检测32竣工验收379 综合布线系统38一般规定38系统安装质量检测38系统性能检测39竣工验收4010 智能化系统集成42一般规定42工程实施及质量控制42系统检测42竣工验收4411 电源与接地45一般规定45电源系统检测45防雷及接地系统检测46竣工验收4712 环境48一般规定48系统检测48竣工验收4913 住宅(小区)智能化50一般规定50系统检测50火灾自动报警及消防联动系统检测51安全防范系统检测51监控与管理系统检测52家庭控制器检测53室外设备及管网54竣工验收54附录A 施工现场质量管理检查记录55附录B 工程实施及质量控制记录56附录C 系统(子分部工程)检测记录61附录D 分部(子分部)工程竣工验收记录651 总则为了加强建筑工程质量管理,规范智能建筑工程质量验收,保证工程质量,制定本规范。
本规范适用于建筑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工程中的智能建筑工程质量验收。
智能建筑工程实施中采用的工程技术文件、承包合同文件对工程质量验收的要求不得低于本规范的规定。
本规范是根据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规定的原则编制的,执行本规范时应与之配套使用。
智能建筑工程质量的验收除应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2 术语和符号建筑设备自动化系统(BAS)building automation system将建筑物或建筑群内的空调与通风、变配电、照明、给排水、热源与热交换、冷冻和冷却及电梯和自动扶梯等系统,以集中监视、控制和管理为目的构成的综合系统。
本规范所用建筑设备监控系统与此条通用。
通信网络系统(CNS)communication network system是建筑物内语音、数据、图像传输的基础设施。
通过通信网络系统,可实现与外部通信网络(如公用电话网、综合业务数字网、互联网、数据通信网及卫星通信网等)相联,确保信息畅通和实现信息共享。
信息网络系统(INS)information network system信息网络系统是应用计算机技术、通信技术、多媒体技术、信息安全技术和行为科学等先进技术和设备构成的信息网络平台。
借助于这一平台实现信息共享、资源共享和信息的传递与处理,并在此基础上开展各种应用业务。
智能化系统集成(ISI)intelligent system integrated智能化系统集成应在建筑设备监控系统、安全防范系统、火灾自动报警及消防联动系统等各子分部工程的基础上,实现建筑物管理系统(BMS)集成。
BMS可进一步与信息网络系统(INS)、通信网络系统(CNS)进行系统集成,实现智能建筑管理集成系统(IBMS),以满足建筑物的监控功能、管理功能和信息共享的需求,便于通过对建筑物和建筑设备的自动检测与优化控制,实现信息资源的优化管理和对使用者提供最佳的信息服务,使智能建筑达到投资合理、适应信息社会需要的目标,并具有安全、舒适、高效和环保的特点。
火灾报警系统(FAS)fire alarm system由火灾探测系统、火灾自动报警及消防联动系统和自动灭火系统等部分组成,实现建筑物的火灾自动报警及消防联动。
安全防范系统(SAS)security protection & alarm system根据建筑安全防范管理的需要,综合运用电子信息技术、计算机网络技术、视频安防监控技术和各种现代安全防范技术构成的用于维护公共安全、预防刑事犯罪及灾害事故为目的的,具有报警、视频安防监控、出入口控制、安全检查、停车场(库)管理的安全技术防范体系。
住宅(小区)智能化(CI)community intelligent它是以住宅小区为平台,兼备安全防范系统、火灾自动报警及消防联动系统、信息网络系统和物业管理系统等功能系统以及这些系统集成的智能化系统,具有集建筑系统、服务和管理于一体,向用户提供节能、高效、舒适、便利、安全的人居环境等特点的智能化系统。
家庭控制器(HC)home controller完成家庭内各种数据采集、控制、管理及通信的控制器或网络系统,一般应具备家庭安全防范、家电监控及信息服务等功能。
控制网络系统(CNS) control network system用控制总线将控制设备、传感器及执行机构等装置联结在一起进行实时的信息交互,并完成管理和设备监控的网络系统。
符号中文名英文名ATM 异步传输模式asynchronous transfer modeDDC 直接数字控制器direct digital controllerDMZ 非军事化区或停火区demilitarized zoneE-MAIL 电子邮件electronic-mailFTP 文件传输协议file transfer protocolFTTx 光纤到x(x表示路边、楼、户、到桌面)fiber to-the-x (x:C, B, H, D;C-curb, B-building, H-house, D-desk)HFC 混合光纤同轴网hybrid fiber coaxHTTP 超文本传输协议hypertext transfer protocolI/O 输入/输出input/outputISDNB-ISDNN-ISDN 综合业务数字网宽带综合业务数字网窄带综合业务数字网integrated services digital networkbroadband ISDNnarrowband ISDNSDH 同步数字系列synchronous digital hierarchyUPS 不间断电源系统uninterrupted power systemVSAT 甚小口径卫星地面站very small aperture terminalxDSL 数字用户环路(H-高速;A-非对称;S-单环路;V-甚高速) x digital subscriber line (x:H, A, S, V;H-high data rate;A-asymmetrical;S-single line;V-very high data rate)3 基本规定一般规定智能建筑工程质量验收应包括工程实施及质量控制、系统检测和竣工验收。
智能建筑分部工程应包括通信网络系统、信息网络系统、建筑设备监控系统、火灾自动报警及消防联动系统、安全防范系统、综合布线系统、智能化系统集成、电源与接地、环境和住宅(小区)智能化等子分部工程;子分部工程又分为若干个分项工程(子系统)。
智能建筑工程质量验收应按“先产品,后系统;先各系统,后系统集成”的顺序进行。
火灾自动报警及消防联动系统、安全防范系统、通信网络系统的检测验收应按相关国家现行标准和国家及地方的相关法律法规执行;其他系统的检测应由省市级以上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认可的专业检测机构组织实施。
产品质量检查本规范所涉及的产品应包括智能建筑工程各智能化系统中使用的材料、硬件设备、软件产品和工程中应用的各种系统接口。
产品质量检查应包括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目录》或实施生产许可证和上网许可证管理的产品,未列入强制性认证产品目录或未实施生产许可证和上网许可证管理的产品应按规定程序通过产品检测后方可使用。
产品功能、性能等项目的检测应按相应的现行国家产品标准进行;供需双方有特殊要求的产品可按合同规定或设计要求进行。
对不具备现场检测条件的产品,可要求进行工厂检测并出具检测报告。
硬件设备及材料的质量检查重点应包括安全性、可靠性及电磁兼容性等项目,可靠性检测可参考生产厂家出具的可靠性检测报告。
软件产品质量应按下列内容检查:1. 商业化的软件,如操作系统、数据库管理系统、应用系统软件、信息安全软件和网管软件等应做好使用许可证及使用范围的检查;2. 由系统承包商编制的用户应用软件、用户组态软件及接口软件等应用软件,除进行功能测试和系统测试之外,还应根据需要进行容量、可靠性、安全性、可恢复性、兼容性、自诊断等多项功能测试,并保证软件的可维护性;3. 所有自编软件均应提供完整的文档(包括软件资料、程序结构说明、安装调试说明、使用和维护说明书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