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结算之信用证和单据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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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贸单据的审核与处理

外贸单据的审核与处理
外贸单据的 审核与处理
外贸单证实务
2020/1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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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据的审核与处理
一、单据审核的要求 二、单据审核的方法 三、单据不符的处理
一、单据审核的要求
(一)企业审单的要求 出口企业在审核单据时的基本要求如下: 1.及时性 及时性是指出口企业应及时对有关单据进行 审核,如遇单据上出现差错,可以及时发现并更 正,以避免因单据审核不及时而导致各项工作陷 入被动局面。
(5)开证行必须一次性地提出所有不符点。 (6)拒付电必须包含拒绝接受的字样,并声明代为 保留单据听候处理或径退单。
(四)信用证遭拒付后的处理
信用证遭拒付后,受益人应按以下步骤进行处理: 1.判断银行拒付是否成立 (1)判断银行拒付的行为是否正当。 (2)判断银行拒付的理由是否成立。 一般来说,银行拒付的理由可能会有以下几种: ① 与《UCP 600》的相关规定有出入。 ② 要求受益人提交信用证未要求提交的单据。 ③ 故意行为。
2.横向审核法
横向审核法是在纵向审核的基础上, 以商业发票为中心审核其他规定的单据, 使单据与单据之间所有的项目相互一致, 做到“单单相符”。
在进行横向审核时,要注意以发票为 中心,将其他单据与发票的相同资料(如 发票、装箱单和运输单据上共有的货物的 标记、包装、件数等)及有关的项目(如 发票的金额与保险单的保险金额)予以核 对。
2.银行拒付成立时的妥善处理 如果信用证遭拒付确实是由于受益人提交的单 证不符造成的,则出口商此时应视其具体情况进行 适当的处理。 (1)改正不符点并重新寄单。 (2)说服进口商和开证行接受单据。 (3)了解货物情况。 (4)随证托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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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贸单证实务
2020/1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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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银行审单的方法 银行在收到信用证受益人提交的单据后, 也要对单据进行全面、细致的审核。银行审 单的方法主要有以下几种: 1.“先数字后文字”法 2.“先简后繁”法 3. 按“装运日期”审单法 4. 分地区客户审单法 5. 先读后审法

国际结算中信用证的操作流程

国际结算中信用证的操作流程

国际结算中信用证的操作流程①合同规定使用信用证支付货款;②进口人填制开证申请书,交纳押金和手续费,要求开证行开出以出口人为受益人的信用证;③开证行将信用证寄交出口人所在地的分行或代理行(通知行);④通知行核对印鉴无误后,将信用证转交出口人;⑤出口人审核信用证与合同相符后,按信用证规定装运货物,并备齐各项货运单据,开具汇票,在信用证有效期内一并送交当地银行(议付行)请求议付;⑥议付行审核单据与信用证无误后,按汇票金额扣除利息和手续费,将货款垫付给出口人;⑦议付行将汇票和单据寄交开证行或其指定的付款行索偿;⑧开证行或其指定的付款行审单无误后,向议付行付款;⑨开证行在向议付行办理转帐付款的同时,通知进口人付款赎单;⑩进口人审单无误后,付清货款;开证行收款后,将单据交给进口人,进口人凭以向承运人提货。

D/P托收的操作流程托收的概念托收(COLLECTION)是出口商将向国外客户收款的跟单汇票提交银行,由银行寄往国外代理行(一般是国外客户往来银行),并指示其在国外客户付款或承兑汇票后放单的一种结算方式,可用以向国外进口商收取货款或劳务款项。

托收当事人托收当事人有四个,主要责任如下:1.委托人(PRINCIPAL) 也称出票人,一般是出口商,主要是行使与进口商签订的合同上的条款,履行与银行签订的委托收款的合同。

2.寄单行(REMITTING BANK) 也称托收行,是委托代收款项的银行,主要是按照委托人的要求和国际惯例进行处理业务。

3.代收行(COLLECTING BANK) 托收行是在进口地的代理人,根据托收行的委托书向付款人收款的银行。

4.付款人(DRA WEE) 一般是进口商。

主要是支付款项的人。

托收方式托收方式包括:1.跟单托收(DOCUMENTARY COLLECTION)(1)跟单托收的概念跟单托收是汇票连同商业单据向进口行收取款项的一种托收方式,有时为了避免印花税,也有不开汇票,只拿商业单据委托银行代收。

第六章-国际结算中的单据及其审核

第六章-国际结算中的单据及其审核
第二十页,编辑于星期三:十六点 二分。
案例
一信用证对货物的原产地条款规定为: “E.E.C.COUNTRIES”(欧共体国家),而受益人提交 的单据是“E.E.C”(欧共体)。
议付行审单相符通过,做受益人做出口押汇和向 开证行寄单索偿。
开证行以单据中原产地标注与信用证规定不符而拒付 。
开证行和议付行双方各持己见,争论不休,继而以诉 讼求解。
ISBP第25条
如果拼写或打字错误并不影响单词或其所在句子的含义,则不导 致单据不符。例如,在货物描述中用“mashine”表示“machine” (机器),用“foutan pen”表示“fountain pen”(钢笔),或 用“modle”表“model” (型号)均不导致单据不符。 但是,将“model 321”写成“model 123”(型号123)将不被视 为打字错误,而将构成不符点。
第二十六页,编辑于星期三:十六点 二分。
(二)商业发票审核的要点
3.货物数量、金额增减幅度
UCP600第三十条规定:
⑴信用证表示的数量是长度、重量或容积时, 在货物金额不 超过信用证总金额时,其数量增减幅度为信用证数量的5%,即 使不允许分批装运; ⑵当数量前有“大约”(about, approximately, circa等字样时 ,允许较有关数量不超过10%的增减幅度; ⑶信用证表示的数量是包装单位数目或个体数目时,不允许有 任何增减幅度; ⑷除非禁止分批装运的信用证另有规定,如若信用证规定了货 物的数量,而货物数量已装足,并且信用证规定了单位价格, 而该价格没有减少,在这种情况下,支取的金额少于5%是可以 允许的。
第十八条 必须看似由受益人出具(第三十八条规定的情形除外)。 a款
第十八条 无须签名。 a款

第五章 信用证 《国际结算》

第五章   信用证  《国际结算》
• [例15] All banking charges for seller’s account.
• [例16] Country of origin must appear on the outside of final container.
• [例17] All documents must be airmailed to us in two consecutive lots.
[问题]你认为我方应从中吸取哪些教训?
四、信用证的内容
1信用证当事人的名称、地址 的说明
2对信用证本身的说明
7货物说明 8装运条款
3金额与使用货币
9保险条款
4汇票条款
10特别条款
5议付有效期和到期地点 6单据条款
11开证行保证
12《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 文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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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信用证的当事人的名称、地址的说明
开证行用书信格式缮制并通过邮寄方式送达通知行的
信用证。 2.电开信用证(Teletransmission Credit)
用电讯方式开立和通知的信用证,分为电报方式、电
传方式和SWIFT方式。
简电本(Brief Cable)简电本信用证不具有法律效力 全电本(Full Cable)全电本信用证是一个内容完整的信用证,可
度;如以重量、长度、容积作为数量,则有5%的增减幅度。
[例9] 100 dozen of’6Cock”brand hoes art No.
H316 2 – 3/4LBS, dark-blue painted at USD 12.8 per dozen.
[例10] Red Dates 10 M/T grade 2 unit price
2.信用证是一项独立文件(自足文件)。

浅析国际结算方式之汇款、托收、信用证

浅析国际结算方式之汇款、托收、信用证

浅析国际结算方式之汇款、托收、信用证【摘要】当今世界国际贸易迅速开展,商品交易的数量、品种、金额不断扩大,传统“银货两讫〞的结算方式早已不能适应现代国际结算的需求。

当前大多数进出口贸易都是由经办国际结算业务的银行通过票据,单据等结算工具转移和传递并借助某种结算方式清算国际间贸易的债权债务,从而实现贸易的最终完成。

由此银行的国际结算品种逐渐多样,方式也不断开展和创新。

选择结算品种主要取决于国际间经贸活动的容、融资的需求、风险的保障程度和银行的效劳围等因素。

目前最普遍使用的品种有:信用证、托收、汇款、保函,保理和福费廷等种类。

本文将对其中的汇款、托收以及信用证三种结算方式进展分析比照。

关键词:国际结算方式;汇款;托收;信用证〔一〕汇款、托收、信用证的含义1、汇款〔Remittance〕:也称国际汇兑或国外汇兑,是汇款人或债务人通过本国银行运用各种结算工具将款项付给国外收款人的一种结算方式,属于顺汇。

2、托收〔Collection〕:是债权人(出口商)提交凭以收款的金融票据或商业单据,委托银行〔出口国银行〕通过其在国外的分行或代理行向债务人〔进口商〕收取款项的一种国际结算方式。

3、信用证〔Letter of Credit〕:是银行作出的有条件的付款承诺。

它是开证银行根据申请人〔进口商〕的要求和指示作出的在满足信用证要求和提交信用证规定的单据的条件下,向第三者〔受益人、出口商〕开立的承诺在一定期限支付一定金额的书面文件。

〔二〕在结算过程中使用的汇票的比拟1、汇票的含义及种类〔1〕汇票〔Bill of Exchange/Postal Order/Draft〕是由出票人签发的,要求付款人在见票时或在一定期限,向收款人或持票人无条件支付一定款项的票据。

汇票是国际结算中使用最广泛的一种信用工具。

〔2〕汇票的分类:①按出票人分类:可分成银行汇票和商业汇票②按有无包括运输单据:可分为光票和跟单汇票③按付款日期分类:可分为即期汇票和远期汇票④按兑人分类:可分成商业承兑汇票和银行承兑汇票2、汇款方式在结算过程中汇票的使用按照汇款使用的支付工具不同,汇款可分为电汇、信汇、票汇三种。

国际结算方式-信用证方式

国际结算方式-信用证方式

一、信用证的审核
• 4、保兑文句和限制性条款的审核 • 为了保证收汇安全,开证行应在信用证 上明确写明“保证付款”或“承担第一 付款责任”的责任文句。 • 另外,还要审核开证行或保兑行或付款 行对付款责任,是否加列了限制性文句。
一、信用证的审核
• (二)出口商(受益人)的审证重点 出口商(受益人) • 1、对信用证本身有关说明的审核 • 审核的主要内容是:信用证的种类、使用的 货币、金额、单价与总值等是否与贸易合同 相符。 • 2、对信用证有关货物记载的审核 • 审核的主要内容是:货物名称、品质、数量、 包装以及唛头等方面的要求与贸易合同的规 定是否相符;装运期、装运港、运输方式、 可否分批装运与转运等与贸易合同的规定是 否一致。
三、信用证的主要内容
• 4.对货物的要求 .对货物的要求。 • 主要包括对货物的描述:规格;数量(重量);单价; 包装;价格条件等内容。 • 5.对运输的要求 .对运输的要求。 • 主要体现在航运项目的说明,包括有装运港、卸货港、 运输方式、是否分批装运、是否可转运等。 • 6.对其它的要求 .对其它的要求。 • 主要包括有开证行承担第一付款人的保证条款、保证 行的保兑文句、开证行对议付行的指示条款,电报电 传密押、索汇方式、寄送单据的条款、使用跟单信用 证惯例的声明等。
二、信用证的修改(改证) 信用证的修改(改证)
• 如果发现信用证内容与贸易合同规定的 内容严重不符,且我方经与以上相关部 门协商后又难以办得到,出口商应立即 电告开证申请人向开证行申请改证。如 果修改护的信用证内容我方仍然不能接 受,应继续坚持要求对方改证,直至信 用证的内容与贸易合同内容完全相符后 才能发货,以免给自己造成不应有的经 济损失。
• (二)信用证项下处理单证不符的方法 • 1、表提 • 表提又叫“表书面提出单证不符点。 议付行通常要求付款人(即进口商)出 具担保书,以表示愿意接受单证不符点 内容,并承担由此而产生的后果。

国际结算方式之信用证概述

国际结算方式之信用证概述

45A Description of Goods or Services(货物描述) 46A Documents Required: (单据要 求) 47A ADDITIONAL INSTRUCTIONS (附加指示) 71B Charges (费用) 48 Period for Presentation(单据提 示日期) 49 Confimation Instructions(保兑 指示)
本章内容
一、信用证概述 二、信用证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 三、信用证的种类 四、信用证实务
第一节 信用证概述
一、信用证的产生 二、信用证(letter of credit,L/C)
它是银行(开证行)根据买方(申请人)的要求和 指示向卖方(受益人)开立的、在一定期限内凭 规定的单据符合信用证条款,即期或在一个可 以确定的将来日期,兑付一定金额的书面承诺。
④不是海港。
⑤信用证内规定一个到达日期是不正确的。
14.货物的描述;
①货物描述不要罗列过多细节,要简短通俗,多拟定常识 性条款。
②货物数量前面有about、approximately、circa 或类 似词语,则数量有10%增减付款。如以重量、长度、容积 作为数量,则有5%的增减幅度。
15.单据描述;
(2)开证申请人的责任和权利
按合同规定的时间申请开证 合理指示开证 提供开证担保 支付开证与修改的有关费用 向开证行付款赎单
2.开证行(issuing bank,opening bank)
接受开证申请人委托开立信用证的银行即 是开证行。开证行也被称作授予人。
遵照开证申请人指示开立和修改信用证。 合理、小心地审核单据。 承担第一性、独立的不可推卸的付款责任。
3、受益人(beneficiary)

国际结算-实务与操作第九章 信用证项下的提示与审单操作

国际结算-实务与操作第九章 信用证项下的提示与审单操作
第九章 信用证项下的提示与

审单操作
信用证是有条件承付的保证,受益人只有 提示相符的单据才能获得开证行或被指定银 行的承付或议付。本章主要介绍受益人如何 提示单据,以及开证行或被指定银行如何遵 循信用证或其惯例与规则的相关规定和基本 准则审核单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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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提示到期日和提示地点

UCP600第2条规定:“提示(Presentation ),是指向开证银行或被指定银行交付信用 证项下单据的行为,或按这一方式交付的单 据。”该条又规定:“提示人(Presenter), 是指进行提示的受益人、银行或其他有关方 。”因此,“提示”,又称之为“交单”, 它既包括提示行为,也包括单据本身。“提 示人”,包括进行提示的受益人、被指定银行 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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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提示地点

提示地点是受益人提示单据请求银行承 付或议付的地点。依UCP600第6条,信用证 均须规定一个提示单据请求承付或议付(自 由议付信用证除外)的地点。
自由议付信用证因可在任何银行议付,因 此任何地点均可作为提示地点,但若限定在 某一国家或地区议付,则提示地点应规定在 该国家或地区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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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独立审核 根据信用证的特点和国际商会的惯例,银 行审核单据必须遵守独立审核的准则,即审 单与下列事项无关:与作为信用证基础的买 卖合同或其他合同;与申请人和受益人之间 的关系;与货物、服务和(或)行为;与审 单以外的其他知识和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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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表面相符
UCP600第14条规定,按照指定行事的被指 定银行、保兑行(若有),以及开证行必须 仅仅依据单据审核提示,以决定单据是否在 表面上构成相符的提示。为此,银行必须审 核信用证规定的单据,以确定单据在表面上 (On their face)是否符合信用证条款。单 据在表面上符合信用证条款应从以下几个方 面加以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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④如信用证要求标明制造厂商名称时,注意不能遗漏
⑤应有证明机关的签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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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产地证,ISBP特别作出了如下的规定:



产地证必须在表面上与发票的货物相关联。产地证中的货 物描述可以使用与信用证规定不相矛盾的货物统称,或通 过其他援引表明其与要求的单据中的货物相关联。(ISBP 681-183段) 如果显示收货人的信息,则不得与运输单据中的收货人信 息相矛盾。但是,如果信用证要求运输单据作成“空白指 示”、“凭托运人指示”、“凭开证行指示”或以开证行 为收货人,则产地证可以显示信用证的申请人或信用证中 具名的另外一人作为收货人。如果信用证已经转让,那么 以第一受益人作为收货人也可接受。(ISBP 681-184段) 产地证可以显示信用证受益人或运输单据上的托运人之外 的另外一人为发货人/出口方。(ISBP 681-185段)
(三)改证函 受益人在对来证进行严格认真的审核后,如需 要改证,应及时向开证申请人发送改证函。 撰写改证函的要点:
1、确认收到信用证,同时指出其中不符点。
2、详述不符点的内容并作出明确修改
3、要求尽快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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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修改信用证应该注意的问题 1、凡是需要修改的内容,都应该一次性向开证申请人 提出。 2、修改信用证必须向开证申请人提出,而不能向开证 行直接提出。 3、受益人对于修改了的信用证内容,不能只接受其中 的一部分。 4、有关信用证的修改必须通过原信用证通知行通知才 算真实、有效。 5、要明确信用证修改的费用由谁负担。 6、当受益人接到信用证修改书后,要认真审核,然后 决定是接受还是拒绝,向开证申请人书面表示,也 可通过发货这一行动来表示接受修改。
②唛头应与其他不矛盾
③它是独一的单据,不要与其他单据联合起来
④它符合信用证的要求,一张详细的包装单要求列出每个包
装、纸板箱等内容的清单和其他有关资料
⑤包装单上面的资料应与其他单据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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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产地证
①产地证的证明机构是否符合信用证的要求
②货物名称、数量、规格等是否与商业发票一致
③所证明的原产地国别是否与信用证要求一致
The age of the carrying vessel as at the date of loading is no more
than 15 operating years . (2)装运船只应是英国国籍或挂英国国旗的船只。 Shipment is to be made by a vessel of U.K. nationality or by a vessel flying her fla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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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信用证的修改 (一)修改流程 1、申请修改 开证申请人以书面形式向开证行提出修证申请, 如果涉及货物、单价、数量、金额、受益人等与合 同条款有关的变更,还须提供合同的副本。 2、履行修改 开证行审核并接受修改申请后,按修改申请作 出相应修改并向原通知行发出修改通知。 3、通知修改 原通知行验明修改通知书的表面真实性后及时 转交受益人。 4、修改生效 受益人表示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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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其他单据
(1)商品检验证书
①其种类应符合信用证的要求
②检验结果是否与信用证的要求一致 ③货物名称、规格、唛头须与商业发票一致 ④检验的项目是否合乎信用证规定 ⑤检验机构是否符合信用证所要求的机构 ⑥应有检验人的签署,证明货物已检验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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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包装单与重量单
①货物名称、数量、规格应与商业发票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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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审单时间
1、审单时间的规定:按指定行事的指定银行,保兑行(如有 的话)及开证行各有从交单次日起的至多5个银行工作日用 以确定交单是否相符。 2、审单时间的起算:从“交单次日起”。 3、审单时间与信用证有效期及最迟交单期的关系:这一期限 (至多5个银行工作日的审单时间)不因在交单日当天或之 后信用证截止日或最迟交单日届至而受到缩减或影响。 4、对银行实务的影响 有关银行要合理配置各种资源,确保在不超过自收到单据次 日起5个工作日对交单人发出是否接受单据的通知,否则将 失去拒绝单据的权利。 不必担心审单时间是否“合理”,只要不超过5个工作日都是 允许的。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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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单据出具的日期
UCP600第14条i款规定,单据出具日期可以早于信用证 的开立日期,但不能迟于信用证规定的交单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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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受益人和申请人的地址问题
1、UCP600规定,提交的单据中(不仅限于发票)如果出现受
益人和申请人的地址,无须与信用证中的地址相同,只要国 别相同即可。 2、本款明确了受益人和申请人的联络细节作为其地址的一部分 时,如在信用证中出现将不予理会。 3、当申请人的地址和联络细节作为UCP600所规定的运输单据 的收货人(consignee)或被通知方(notify party)细节的一部分时,
第八章 信用证和单据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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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信用证的审核与修改
一、信用证的内容 二、信用证的具体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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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某开证行按照自己所开出的信用证的规定,对 受益人提交的,经审查符合要求已履行了付款责任。 但在进口商向开证行赎单后发现单据中提单是倒签 的,于是进口商立即要求开证行退回货款并赔偿其 他损失。问进口商的要求合理吗?
UCP600新增规定明确指出,对运输单据的出具人没有限
制,任何人都可以出具运输单据,只要符合UCP600相关运输
单据条款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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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审核单据核对清单
一、收到单据的银行必须核对的单据 传递单据面函 (1)它是致函给你行的 (2)它有当前的日期 (3)它涉及参考的信用证号码 (4)附有列举的单据 (5)单据的金额和面函的金额一致 (6)寄送单据的银行(如果有)是作为付款行、承兑行、议付行 或是寄单行 (7)付款指示清楚和易于理解
银行审单后拒绝对其付款。
请分析此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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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审单尺度
一、审单的四项指导原则
在信用证业务操作中必须履行审单义务的有三 家银行,即被指定银行、保兑行(如有)以及开证 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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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审单与可能作为信用证依据的销售合同或其他合同
无关。
2、审单与受益人和申请人之间的关系无关。
3、审单与货物/服务/行为无关。
UCP600第14条f款的规定,新的要求是,所提交单据内容与 该单据本身、信用证要求的其他单据、信用证条款之间均没 有矛盾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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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对信用证未规定单据的处理
UCP600第14条g款对此的规定是:提交的非信用证要求
的单据将被不予理会,并可被退还给交单人。
七、条款和条件
1、条款(terms):“必然发生的事件(Events that are certain to
示了,可以使用概括性用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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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以单据的功能为判断标准
对于信用证要求提交运输单据、保险单据和商业发票之 外的单据,却未规定出单人或单据内容,UCP600第14条f款 提出所提交单据符合以下两项要求,就可以接受: 1、提交的单据的内容看似满足所要求单据的功能。
2、提交的单据在其他方面符合UCP600第14条d款的规定。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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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在受益人告知通知修改的银行其接受该修改之前,原 信用证(或含有先前被接受的修改的信用证)的条 款对受益人仍然有效。受益人应提供接受或拒绝修 改的通知。如果受益人未能给予通知,当交单与信 用证以及尚未表示接受的修改的要求一致时,即视 为受益人已作出接受修改的通知,并且从此时起, 该信用证被修改。 d.通知修改的银行应将任何接受或拒绝的通知转告发 出修改的银行。 e.对同一修改的内容不允许部分接受,部分接受将被视 为拒绝修改的通知。 f.修改中关于除非受益人在某一时间内拒绝修改否则修 改生效的规定应被不予理会。 6
take place)”, 2、条件(conditions) :“未来的不确定事件(future and uncertain even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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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非单据条件
1、含义
如信用证含有某些条件而未列明需提交与之相符的单据 者,银行认为这是非单据条件。 2、举例 (1)直到装运时,载货船只的船龄不得超过1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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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银行和受益人必须核对的单据
1、跟单信用证
(1)它是正确联系到跟单信用证
(2)它仍然有效(没有过有效期)
(3)信用证下可使用的余额足够用做支取金额 (4)信用证所需要的单据已提交 (5)没有处于疑问状态下的修改或以前的支取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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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汇票 (1)汇票载有正确的信用证参考号码 (2)它有当前的日期 (3)签字及/或出票人的名称与受益人的名称一致 (4)开致正确的付款人 (5)金额大小写一致 (6)汇票的期限就是信用证所要求的 (7)收款人应是受益人或交单银行 (8)如果需要背书,它被正确地背书了 (9)没有限制性背书 (10)它包含信用证要求的必需的条款 (11)所开立的金额不超过信用证可以使用的余额 (12)汇票金额与发票金额一致
必须与信用证规定的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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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托运人或发货人
1、根据ISBP 681-185段,原产地证上显示的发货人/出口商不是
信用证受益人或者不是运输单据上显示的托运人,也可被接 受。 2、UCP600第14条k款的规定放宽了适用范围,规定任何单据中 注明的托运人或发货人无须为信用证受益人。
十二、运输单据的出具人
4、单据审核作出的决定只能取决于审单本身,单证是
否相符与审单以外可能获得的知识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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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表面相符
1、UCP600第16条a款规定,按指定行事的指定银行、保兑行和
开证行在审单时必须根据单据本身确定其是否在表面上构成 相符交单。
2、相符交单
(1)即单据必须与信用证条款、UCP600中的相关条款以及国 际标准银行实务相符。 (2)UCP600第14条d款进一步规定了审单标准:单据中的数据, 在与信用证、单据本身以及国际标准银行实务参照解读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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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4月,朝鲜客商通过朝鲜外贸银行发来 修改电一份,要求货物分两批分别于5月15日、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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