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实现公平就业机会
反就业歧视政策

第六节 其他方面就业歧视
第二十七条 【民族歧视】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 不得以民族为理由拒绝录用, 或者提高对某个民族劳动者的录
用标准,或者在职业中给某个民族劳动者以差别待遇。
第二十八条【体貌特征歧视】
用人单位招录劳动者时,不得以身高、体重、容貌等体貌特征为理由拒绝录用,除非某
女职工的身心健康。
用人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原因,降低女职工的工资,辞退女职工,单
方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女职工要求终止劳动合同的除外。
第二十条【禁止对妇女的性骚扰】
用人单位有义务禁止在工作场所中对妇女一切形式的性骚扰。
第四节 残疾人歧视
第二十一条【国家保障残疾人就业的义务】
第五节 健康歧视
第二十五条【传染病病原携带者的平等就业权利】
用人单位招录劳动者时, 不得以传染病病原携带者为理由拒绝录用, 也不得对在职的传
染病病原携带者进行辞退或转换到较差的工作岗位。但是,经医学鉴定,传染病病原携带者
在治愈前或者排除传染嫌疑前, 不得从事法律、 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
国家保障残疾人的平等就业权,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为残疾人创造就业条件。
国家对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和从事个体经营的残疾人, 依法给予税收优惠, 并在
生产、经营、技术、资金、物资、场地等方面给予扶持。
第二十二条【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义务】
政府机关、 社会团体、 企事业单位、 民办非企业单位, 应当按一定比例接收残疾人就业,
歧视作为自身的社会责任。
第九条【禁止招聘中的歧视】
用人单位不得基于本法第二条第二款所列因素, 在录用条件中明示或者暗示歧视性的任
大学生就业指导第四章

第四章 就业政策
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1993-2009 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
2000 年,教育部将建国以来一直使用的“派遣证” 改为“就业报到证 全称为“全国普通高等学校 就业报到证”( 就业报到证 本专科毕业生就业报到证”) 。至此,我国高校毕 业生就业制度结束了“计划、分配、派遣”的历 史,开始真正步入市场化的轨道。
第四章 就业政策
上海市近年高校毕业生就业现状
2007年上海高校共有143万名毕业生,比2006年增加了 1.4万人,增幅为11%。截至2007年底的统计总体就业率 为97.25%。 统计显示共有2092名高校毕业生报名参加“三支一扶计划, 同比增加1000多人,最终正式录取了424人。 有800多名高校毕业生报名参加西部志愿者计划,与2006 年基本持平,其中正式录取191人。 面向基层就业的大学毕业生数量约3.67万人,占毕业生总 数的28%。
第四章 就业政策
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1993-2009 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
2005年底,在调查研究基础上,国务院发出《关 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对2002 年国家确定的积极就业政策进行了重大的调整、 充实,从财政、税收、金融、教育以及公共就业 服务等10个方面,加大了促进就业的政策扶持力 度。
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到中西部地区就业
对到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县以下农村基层单 位就业并履行一定服务期限的,由政府补偿学费, 代偿助学贷款。
第四章 就业政策
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1993-2009 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
鼓励高校毕业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
由政府补偿学费,代偿助学贷款;退役后报考硕士 研究生初试总分加10 分。
2006年上海共有高校毕业生12.9万名毕业生,截 至2006年底统计整体就业率达到96.27%。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为了促进就业,促进经济发展与扩大就业相协调,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下面是促进法的详细内容,欢迎大家阅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政策支持第三章公平就业第四章就业服务和管理第五章职业教育和培训第六章就业援助第七章监督检查第八章法律责任第九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就业,促进经济发展与扩大就业相协调,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制定本法。
第二条国家把扩大就业放在经济社会发展的突出位置,实施积极的就业政策,坚持劳动者自主择业、市场调节就业、政府促进就业的方针,多渠道扩大就业。
第三条劳动者依法享有平等就业和自主择业的权利。
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等不同而受歧视。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把扩大就业作为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目标,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制定促进就业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通过发展经济和调整产业结构、规范人力资源市场、完善就业服务、加强职业教育和培训、提供就业援助等措施,创造就业条件,扩大就业。
第六条国务院建立全国促进就业工作协调机制,研究就业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协调推动全国的促进就业工作。
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具体负责全国的促进就业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促进就业工作的需要,建立促进就业工作协调机制,协调解决本行政区域就业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共同做好促进就业工作。
第七条国家倡导劳动者树立正确的择业观念,提高就业能力和创业能力;鼓励劳动者自主创业、自谋职业。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简化程序,提高效率,为劳动者自主创业、自谋职业提供便利。
第八条用人单位依法享有自主用人的权利。
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的,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第九条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协助人民政府开展促进就业工作,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劳动权利。
高校就业工作管理规章制度范文(三篇)

高校就业工作管理规章制度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高校就业工作,保障学生顺利就业,落实国家相关政策,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章制度适用于高校的全体学生以及高校的就业工作管理人员。
第三条目标:本规章制度的目标是为学生提供良好的就业服务,提高学生就业竞争力,促进学生合理就业,并确保高校的就业工作有序进行。
第四条原则: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是本规章制度的核心原则。
第二章学生的权利和义务第五条学生的权利:1. 学生有权享受高校提供的就业指导、培训和咨询服务。
2. 学生有权参加高校组织的招聘活动,并获得平等的机会。
3. 学生有权了解企业的招聘信息和岗位要求,选择合适的岗位和企业。
4. 学生有权保护自己的个人隐私及就业信息。
第六条学生的义务:1. 学生应主动参加高校组织的就业指导、培训和咨询活动。
2. 学生应按时提交就业相关材料,并提供真实有效的个人信息。
3. 学生应积极参加招聘活动,并按照规定参加面试及签约等环节。
第三章高校就业工作管理人员的职责第七条高校就业工作管理人员的职责:1. 组织、开展学生就业指导、培训和咨询活动。
2. 收集和整理企业招聘信息,向学生提供及时的招聘信息。
3. 组织和安排招聘活动,提供平等的招聘机会。
4. 协助学生完成求职申请、简历制作、面试辅导等。
5. 维护学生就业信息的安全和保密。
第四章违纪和处罚第八条对于违反本规章制度的学生,高校将依据相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处罚,包括但不限于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等。
第九条对于违反本规章制度的就业工作管理人员,高校将依据相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处罚,包括但不限于警告、罚款、停职、撤职等。
第五章附则第十条本规章制度由高校就业办公室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一条本规章制度自颁布之日起生效。
以上仅为高校就业工作管理规章制度的一份范本,具体内容可以根据高校的实际情况进行修改和完善。
高校就业工作管理规章制度范文(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管理和促进高校就业工作,营造有利于毕业生就业的良好环境,制定本规章制度。
重庆市就业促进条例

重庆市就业促进条例重庆市就业促进条例(XX年3月26日重庆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就业,促进经济发展与扩大就业相协调,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促进就业及其相关服务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市把扩大就业放在经济社会发展的突出位置,实施积极的就业政策,坚持劳动者自主择业、市场调节就业、政府促进就业的方针,以创业带动就业,多渠道扩大就业。
第四条劳动者依法享有平等就业和自主择业的权利。
倡导劳动者树立正确的择业观念,提高自身素质,增强就业能力和创业能力。
第五条用人单位依法享有自主用人的权利。
用人单位应当提供公平的就业机会,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
第六条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把扩大就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制定促进就业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设立统一的统筹城乡就业工作协调机构,建立相应的工作协调机制,明确各成员单位工作职责,实施促进就业目标责任考核制度,协调解决本行政区域促进就业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对在促进就业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七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促进就业工作,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从事促进就业服务工作。
市、区县(自治县)发展和改革、财政、教育、农业、移民、国土房管、建设、工商、民政、扶贫、税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共同做好促进就业工作。
第八条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工商业联合会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协助人民政府开展促进就业工作。
第二章政策支持第九条鼓励企业通过依法兴办产业或者拓展经营,增加就业岗位。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安排政府投资和确定重大建设项目时,应当发挥投资和重大建设项目带动就业的作用,增加就业岗位。
江苏省就业促进条例

江苏省就业促进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2.01.23•【字号】•【施行日期】2022.05.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江苏省就业促进条例(2022年1月23日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政策支持第三章创业扶持第四章就业调控第五章公平就业第六章就业服务第七章职业教育与培训第八章就业援助第九章监督管理第十章法律责任第十一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更加充分、更高质量的就业,推动经济发展与扩大就业相协调,推进共同富裕,保障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就业促进及其相关服务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省把就业放在经济社会发展的优先位置,实施就业优先战略和积极就业政策,坚持劳动者自主就业、市场调节就业、政府促进就业和鼓励创业的方针,多渠道稳定和扩大就业,提高就业质量。
第四条树立劳动最光荣观念,大力弘扬劳模精神、劳动精神、工匠精神,营造崇尚劳动的社会风尚和精益求精的敬业风气。
倡导劳动者树立正确的择业观念,提高就业能力和创业能力;鼓励劳动者自主创业、自谋职业、灵活就业。
第五条劳动者依法享有平等就业和自主择业的权利。
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户籍、身份等不同,以及因残疾而受歧视或者不合理限制。
用人单位依法享有自主用人的权利。
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通过发展经济和调整产业结构、强化政策扶持、加强就业调控、培育人力资源市场、完善职业教育和培训、优化就业服务、提供就业援助、改善就业环境等措施,创造就业条件,扩大就业容量、提升就业质量。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为劳动者自主创业、自谋职业、灵活就业提供便利和服务。
创造公平就业机会的新途径

创造公平就业机会的新途径在当今社会,公平就业机会一直是一个重要的话题。
许多人面临着就业歧视、工资不公平以及职业发展的困境。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我们需要探索创造公平就业机会的新途径。
本文将从多个角度探讨如何实现公平就业机会。
一、教育改革教育是创造公平就业机会的基础。
我们需要进行教育改革,确保每个人都能够接受良好的教育。
这意味着提供平等的教育资源,包括优质的学校设施、教师培训和教学资源。
此外,我们还应该鼓励学生发展多样化的技能,以适应不同的职业需求。
二、减少就业歧视就业歧视是一个普遍存在的问题,特别是对于少数族裔、女性和残疾人群体。
为了创造公平就业机会,我们需要采取措施来减少就业歧视。
政府可以制定法律,禁止雇主以种族、性别或残疾为由拒绝雇佣某些人。
此外,我们还可以加强对雇主的监管,确保他们遵守平等就业机会法律。
三、提供职业培训为了帮助那些没有受过良好教育或技能不足的人找到工作,我们需要提供职业培训机会。
这些培训可以帮助他们获得所需的技能,提高就业竞争力。
政府可以与企业合作,开展培训项目,并提供资金支持。
此外,我们还可以鼓励企业提供实习和学徒制度,为年轻人提供实践机会。
四、推动创业创业是一个创造公平就业机会的重要途径。
政府可以提供创业培训和资金支持,帮助那些有创业梦想的人实现他们的目标。
此外,我们还可以鼓励企业与初创企业合作,提供创业者所需的资源和支持。
通过推动创业,我们可以为更多人创造就业机会。
五、建立公平的工资体系工资不公平是一个普遍存在的问题。
为了创造公平就业机会,我们需要建立一个公平的工资体系。
政府可以制定最低工资标准,确保每个人都能够获得合理的报酬。
此外,我们还可以鼓励企业实行透明的工资制度,确保员工的工资与其工作贡献相匹配。
六、提供灵活的工作安排许多人面临工作与家庭责任之间的平衡问题。
为了创造公平就业机会,我们需要提供灵活的工作安排。
政府可以制定政策,鼓励企业提供弹性工作时间和远程工作选项。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28号(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8号《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已于2007年10月30日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第21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部长田成平二○○七年十一月五日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就业服务和就业管理,培育和完善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人力资源市场,为劳动者就业和用人单位招用人员提供服务,根据就业促进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劳动者求职与就业,用人单位招用人员,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举办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和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的职业中介机构从事就业服务活动,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用人单位,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及招用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第三条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开展本行政区域内的就业服务和就业管理工作。
第二章求职与就业第四条劳动者依法享有平等就业的权利。
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等不同而受歧视。
第五条农村劳动者进城就业享有与城镇劳动者平等的就业权利,不得对农村劳动者进城就业设置歧视性限制。
第六条劳动者依法享有自主择业的权利。
劳动者年满16周岁,有劳动能力且有就业愿望的,可凭本人身份证件,通过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职业中介机构介绍或直接联系用人单位等渠道求职。
第七条劳动者求职时,应当如实向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或职业中介机构、用人单位提供个人基本情况以及与应聘岗位直接相关的知识技能、工作经历、就业现状等情况,并出示相关证明。
第八条劳动者应当树立正确的择业观念,提高就业能力和创业能力。
国家鼓励劳动者在就业前接受必要的职业教育或职业培训,鼓励城镇初高中毕业生在就业前参加劳动预备制培训。
国家鼓励劳动者自主创业、自谋职业。
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简化程序,提高效率,为劳动者自主创业、自谋职业提供便利和相应服务。
第三章招用人员第九条用人单位依法享有自主用人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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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反优先雇佣行动计划
• 实际职业资格
是指当某一特定业务的正常经营所必需时允许雇 主在其雇佣活动中考虑宗教、年龄、性别或原始国籍 等因素的影响
• 雇主提请实际职业资格的情形
1. 从事工作的能力 2. 与适应顾客个人隐私相同的性别的实际职业资格 3. 当顾客表明希望某个性别的员工服务时的顾客偏好
• 经营必需
当雇主持有一份不包括一种性别的人数多于另一 种性别的人数的普通工作规范时,就产生了经营必需。
• 相关概念
组织中雇佣的少数民族和妇女所占比例与在 雇佣平等: 组织的相关劳动力市场上少数民族和妇女所 占比例相等。 组织中不同职业 不同职业雇佣的少数民族和妇女所 不同职业 职业平等: 占比例与在组织的相关劳动力市场上少数 民族和妇女所占比例相等。 相关劳动力市场:企业招募员工的地理区域。
• 相关概念
第四章 实现公平就业机会
4.1 执行过程
• 公平就业机会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1. 调查和解决歧视案件 2. 收集信息 3. 发布指导性文件
• 制定一些实质的规则即指导方针
用这些指导方针来解释民权法的第七章、雇佣年龄歧 视法、公平工资法、美国残疾人法和1991年的民权法
• 张贴告示书
雇主、雇佣代理机构和法案涉及的劳动组织必须 公布由EEOC准备的告示书。 该告示书总结了第七章、雇佣年龄歧视法、公平 工资法、美国残疾人法和1991年民权法的要求。
• 记录和报告
雇主信息报告(EEO-1):雇佣100及100以上员工的 雇主每年必须提交标准表格100。此报告要求对雇主的劳 动力在规定的工作类别中按照种族、性别和原始国籍进行 统计分析。 申请者多样化表:用以搜集受保护群体的相关信息
• 受理歧视申诉的步骤
1. 雇员个人或群体向 EEOC提出申诉要求 2. EEOC对该项申诉进行 评估,并决定是否受理 3. 如果决定受理则向被 告方提供申诉副本 4. 使双方进行面对面的调解 5. 如果调解没有成功, EEOC对申诉进行调查 6. EEOC将调解建议送达 被告方 7. 若被告方不接受调解, EEOC需做出决定是否 进行申诉 8. EEOC向相应的州或 联邦法院提请诉讼
• 组织预防出现不公平工资的措施
4.5 雇佣歧视的其他方面
• • • • 宗教 美国土著人(印第安人) HIV阳性 性取向
• 反优先雇佣行动计划
是一份概述补救以往歧视行动的具体目标和时间 表的书面文件。 所有签订50000美元以上合同并雇佣50或50名以 上员工的联邦政府承包商和分包商都被要求制定并实 施书面反优先雇佣行动计划。
• 实施反优先雇佣行动计划的基本步骤
1. 组织的首席执行官签署一份书面文件 2. 组织的高级官员被授予指导和实施这项计划的职责和职 权,组织的中层及基层管理者理解自己所担负的职责 3. 在组织内部公布组织的政策及对政策的承诺 4. 调查组织内部的雇佣状况 5. 制定反优先雇佣行动计划 6. 复查组织的整体雇佣体系 7. 建立内部审查和报告制度用以监控和评估该计划 8. 制定支持公平就业机会的企业计划和社会计划
• 两者的区别
对于实际职业资格而言,雇主可以拒绝考虑所有受 保护群体的成员。对于经营必需而言,雇主可以排除所 有不满足工作规范的人,不管是否该规范对某个受保护 群体存在不利影响
4.4 可比价值和公平工资问题
• 可比价值理论
该理论认为每个工作从其本质上看对雇主和社会 都有价值,这种价值能够被衡量和赋值。每个工作都 应该在其价值的基础上支付报酬,并且同等价值的其 他工作应该被支付相等的报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