辩护权及其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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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辩护权法律规定(3篇)

律师辩护权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律师辩护权是律师在刑事诉讼中依法享有的重要权利,它是律师履行辩护职责、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重要保障。

律师辩护权的规定在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有着明确的法律依据。

本文将围绕律师辩护权的法律规定,从辩护权的内涵、辩护权的行使、辩护权的保障等方面进行详细阐述。

二、律师辩护权的内涵1. 辩护权的定义律师辩护权是指律师在刑事诉讼中,根据法律规定,依法独立、公正地履行辩护职责,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权利。

律师辩护权是律师的基本权利,是律师职业的核心内容。

2. 辩护权的特点(1)独立性:律师辩护权具有独立性,律师在履行辩护职责时,不受他人干涉,独立行使辩护权。

(2)公正性:律师辩护权要求律师在履行辩护职责时,应保持公正,不受当事人利益、他人意见等因素的影响。

(3)合法性:律师辩护权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行使的,律师在履行辩护职责时,必须遵守法律法规。

三、律师辩护权的行使1. 介入时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委托律师担任辩护人。

在侦查阶段,律师有权介入侦查活动,提出辩护意见。

2. 辩护范围律师在刑事诉讼中的辩护范围包括:(1)针对指控的事实、证据提出异议;(2)对当事人的行为、态度进行解释、说明;(3)提出对当事人有利的证据、事实;(4)提出对当事人有利的法律依据;(5)申请侦查机关、审判机关对有关问题进行调查、鉴定;(6)申请对当事人进行辩护、上诉等。

3. 辩护方式律师在刑事诉讼中的辩护方式主要包括:(1)口头辩护:律师在法庭审理过程中,根据案件情况,对当事人的行为、事实、证据等进行口头辩护;(2)书面辩护:律师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根据案件情况,撰写辩护词、上诉状等书面材料;(3)申请调查、鉴定:律师在履行辩护职责时,根据需要,可以向侦查机关、审判机关申请对有关问题进行调查、鉴定。

四、律师辩护权的保障1. 法律保障《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对律师辩护权进行了明确规定,保障了律师在刑事诉讼中的合法权益。

刑事案件中的辩护权与辩护策略

刑事案件中的辩护权与辩护策略

刑事案件中的辩护权与辩护策略在刑事案件中,被告人享有辩护权,这是司法公正的重要体现。

辩护权的行使是被告人合法权益的保护和捍卫,同时也是审判公正的重要前提。

本文将探讨刑事案件中辩护权的重要性,以及被告人应采取的有效辩护策略。

一、辩护权的意义辩护权是被告人在刑事审判中的一项基本权利,它具有重要的意义。

首先,辩护权保障了被告人参与司法程序的平等地位。

被告人通过辩护权可以与检察机关平等地进行争论和辩论,提供自己的证据和观点,从而确保了案件审理的公正性。

其次,辩护权有助于发现真相。

被告人的辩护律师可以帮助被告人了解并提供相关证据,辩护律师可以彻底调查案件事实,向法庭、检察机关提供辩护意见,有助于确保案件审理的真实性和可靠性。

最后,辩护权能够保护被告人的其他权益。

被告人在刑事案件中可能面临的刑罚可能影响其人身自由、财产权益等,而辩护权的行使可以确保被告人在各个环节中都能够得到合法、合理的保护。

二、辩护策略的重要性在刑事案件中,被告人需要制定合适的辩护策略,以最大限度地发挥辩护权的效用。

辩护策略的制定有利于提供充分的证据,排除合法证据的非法来源,质疑检察机关的证人证言,以及针对检察机关的指控提出适当的辩解。

首先,被告人的辩护律师应该仔细研究案件材料,全面掌握案件事实,尤其是掌握有利于被告人的证据。

辩护律师可以通过调查取证、聆听证人证言、收集相关资料等手段,收集有力的证据来支持被告人的辩护意见。

其次,被告人的辩护律师应当关注检察机关的证人证言,针对可能存在的瑕疵和不真实性进行质疑。

辩护律师可以通过交叉询问、提出反驳意见等方式,剖析证人证言的不足之处,以期打破检察机关的指控。

另外,被告人的辩护律师还可以选择合适的辩解策略来应对检察机关的指控。

辩护律师可以通过辩解事实、质疑证据、提出合理的法律解释等方式,为被告人争取辩解和减轻刑罚的机会。

最后,被告人的辩护律师还可以关注程序保障,确保案件审理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辩护律师可以质疑非法证据的使用,要求排除非法的证据来源,保证司法程序的合法性。

略论我国律师辩护权的发展与不足——以新《律师法》为视角

略论我国律师辩护权的发展与不足——以新《律师法》为视角


次会 议 通过 了 律师 法 第 二 次 修订 案 ,修正 以后 的律 师 法 于 2 0 年 6 o8 解 决 法 官 或者 检 察 官 的权 利 受 到侵 犯 或 对 处罚 不 服 的救 济 问题 , 原 而
月 1日起开始施行。 自新法 公布 以来, 围绕 旧《 律师法》 新《 、 律师法》 《 律师法》 和新 《 律师法》中都没有律师权利救济的 内容, 而律师同法 与《 刑事诉讼法》 的意见言说也可谓众说纷纭。笔者试从新《 律师法》 官、 检察官同是法律职业共同体的一员, 其权利 也应 当受到保障 , 所 角度 , 我国律 师辩护 权的发展与不足 问题作一探讨 。 对 以 , 不 能 不 说 是 律 师 法 的 一个 重 大 缺 憾 。显 然 也 不 符 合 “ 权利 就 这 有 《 律师法》 修改后律师辩护权 利的发展 有救济” 的一 般 法 理 要 求 。职 权 机 关 行 为 期 限 、 律 后 果 以 及 权利 救 法
1 在会 见权方面 , . 简化会见手续, 规定凭律师执业证书、 律师事务
所证 明 和委 托 书或 者 法 律 援 助 公 函 , 即可 会 见 犯 罪嫌 疑 人 、 告人 : 被 保 障 会 见 权 利 , 定 律 师 会 见 犯 罪 嫌 疑 人 、 告人 , 被 监 听 。 规 被 不 2在阅卷权方面 , . 阅卷 起 始 时 间 提 前 , 定 受 委托 的律 师 自案 件 规 审 查 起 诉之 日起 即有 权 阅 卷 : 大 阅卷 范 围 , 定 审 查起 诉 阶 段 , 护 扩 规 辩 律 师 有 权 查 阅 、 抄 和 复 制 与 案 件 有 关 的 诉 讼文 书及 案 卷 材 料 : 民 摘 人
关键 词 律师法 辩护 权 发展 不足 文 献标识 码 : A 文章 编号 : 0 90 9 (0 9 33 00 1 0 .5 22 0 ) -6 . 1 0

中国辩护制度的现状与改革下发展与协调

中国辩护制度的现状与改革下发展与协调

公司诉讼理由是什么?中国辩护制度的现状与改革下(三)确保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时联络、选择并单独与辩护律师会见的权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刑事诉讼的各个阶段及时联络、选择并单独与辩护律师会见,这是《公约》以及其他联合国法律文件在刑事辩护问题上强调最多的基本要求。

但是在这几个方面中国不同程度地都存在着问题,其中会见问题最为突出。

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时联络、选择律师上,目前存在的主要问题是:1、在侦查阶段,办案人员虽然能够告知犯罪嫌疑人聘请律师的权利,并且告知的比例在不断提高,但毕竟没有达到全部告知,更重要的是告知的及时性还有相当大的差距。

据前述有关人员在北京对侦查阶段已被告知聘请律师的99名犯罪嫌疑人调查,其中52%回答是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时告知的;23%回答是在被侦查机关第二次讯问时告知的;20%回答是在宣布逮捕时被告知的;另有5%回答是在更晚的时候告知的。

[⑦]向犯罪嫌疑人告知有权聘请律师是犯罪嫌疑人联络、选择律师的前提,告知不全面、不及时势必影响他们联络、选择律师。

当然,司法实践中侦查人员向犯罪嫌疑人告知聘请律师的权利不全面和不及时,首先是有立法上的原因。

在现行《刑事诉讼法》上只是规定“在审查起诉阶段,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3日以内,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但对于侦查阶段犯罪嫌疑人有权聘请律师的权利并没有应在3日内告知的规定。

这个问题应当在下次《刑事诉讼法》修改中加以解决。

2、犯罪嫌疑人难以直接联络并选择律师。

这个问题不仅表现在侦查阶段,而且也表现在审查起诉和审判阶段,是困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时聘请律师的突出问题。

目前,中国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聘请律师通常有两种方式:一是经办案人员或监管人员同意由犯罪嫌疑人本人在羁押场所往外寄名信片,绝大多数是寄给亲属,委托亲属为其联系、选择并聘请律师;极个别人以往认识律师的,也有直接寄给拟聘请的律师所的;第二种是犯罪嫌疑人被拘捕的,其亲属收到侦查机关的拘捕通知后自主联系、聘请律师,让律师主动与办案机关、办案人员取得联系,然后介入诉讼,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

论述我国刑事诉讼程序中的抗诉权与辩护权

论述我国刑事诉讼程序中的抗诉权与辩护权

论述我国刑事诉讼程序中的抗诉权与辩护权在我国刑事诉讼程序中,抗诉权和辩护权都是被认为非常重要的法律权利。

抗诉权是指被告人、被告人的辩护人或者其他法定代表人对刑事诉讼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提出异议并要求采取必要救济措施的权利。

而辩护权则是指被告人在刑事诉讼中有权自主选择辩护律师,准备辩护材料,进行答辩和辩护,就辩护事项进行申诉,提出申诉请求等。

这两项权利的存在,是为了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刑事诉讼程序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抗诉权和辩护权在我国刑事诉讼程序中具有重要的作用。

抗诉权是被告人及其法定代表人对于法院的违法裁判提出异议和申诉的权利,是被告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有力武器。

在我国法律中,被告人对于法院的裁判有权提出抗诉,这是一个非常重要的法律保障,可以确保刑事诉讼程序的公正和合法性。

同时,辩护权则是被告人的基本权利之一,被告人有权自由选择辩护律师,制定辩护策略,对指控进行辩护,提出抗辩意见等。

这些权利的存在,不仅是为了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也是为了确保刑事诉讼程序的公正性和透明度。

在我国的刑事诉讼中,抗诉权和辩护权都占据着重要地位。

抗诉权是被告人及其法定代表人在刑事诉讼程序中对于法院裁判提出异议和申诉的权利。

由于刑事诉讼程序的复杂性和特殊性,很难完全避免错误和不公正的判决,因此被告人有权提出抗诉,以确保自身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而辩护权则是被告人在刑事诉讼中有权自由选择自己的律师,制定自己的辩护策略,进行有效的辩护活动等。

抗诉权和辩护权在我国刑事诉讼程序中具有非常重要的地位。

抗诉权是被告人及其代理人对刑事裁判提出异议和申诉的权利,是被告人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有效途径。

而辩护权则是被告人在刑事诉讼中有权自由选择辩护律师,进行辩护活动,提出抗辩意见等。

这两项权利的存在,保障了被告人的合法权益,确保了刑事诉讼程序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抗诉权和辩护权在我国刑事诉讼程序中占据着至关重要的地位。

抗诉权是被告人及其法定代表人对于法院裁判提出异议和申诉的权利,是被告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一个重要保障。

刑事辩护权的六大发展规律

刑事辩护权的六大发展规律

刑事辩护权的六大发展规律刑事辩护权是原告、被告在刑事诉讼中平等行使的一项法律权利,它的发展规律对于刑事诉讼制度的健全和完善有着重要的意义。

经过长期实践和法律理论的探讨,我们可以提出六大发展规律。

第一,辩护权的历史发展是由狭窄到广泛、由弱到强的过程。

在古代,刑事被告无权申辩,到了现代社会,刑事辩护权被认为是被告人的最基本权利之一,辩护律师的地位也得到了重视。

第二,辩护权与人权保护息息相关。

辩护权是被告人作为人的权利所具有的属性,而人权保护则是国际社会对于人的尊严和自由平等的保障。

辩护权的扩张也为人权的保障提供了强有力的保障。

第三,辩护权的发展在不同国家有所不同。

在不同的法律体系下,辩护权的发展也存在差异,例如在法国和德国,辩护人具有更加广泛的权利,而在英美国家,辩护人的作用则相对较小。

第四,辩护权的发展需要法律的支持。

法律的规范是辩护权发展的基础,需要社会舆论和司法实践的支持,并且需要不断完善和更新,以适应社会的发展和变化。

第五,辩护权的发展需要公正的司法环境。

司法环境对于辩护权的行使有着重要的影响,只有在一个公正的司法环境中,被告人才能真正行使辩护权,律师才能真正发挥出自己的职责和作用。

第六,辩护权发展的最终目标是保障司法公正和社会正义。

辩护权的发展要紧紧围绕着保障司法公正和社会正义这一核心目标,让辩护人真正发挥作用,监督司法机关的工作,在司法实践中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综上所述,刑事辩护权的发展规律是多方面的,需要在法律、司法环境和社会意识等多个方面加以保障和推动。

唯有如此,才能更好地发挥出刑事辩护权的作用,确保司法的公正和社会的正义。

什么是辩护,辩护权和辩护制度

什么是辩护,辩护权和辩护制度

什么是辩护,辩护权和辩护制度辩护权是被告⼈享有的⼀项不附任何先决条件(没有但书限制)的宪法权利(辩护是辩护权外在表现形式、辩护制度是辩护权保障制度)。

⼀、⾃⾏辩护:指犯罪嫌疑⼈、被告⼈⾃⼰为⾃⼰进⾏辩护。

1.侦查阶段:(1)原刑事诉讼法规定:侦查阶段只能⾃⾏辩护。

(2)新刑事诉讼法规定:犯罪嫌疑⼈⾃被侦查机关第⼀次讯问或者被采取强制措施之⽇起,有权委托辩护⼈(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侦查期间的辩护律师具有四项职权:A.为犯罪嫌疑⼈提供法律帮助;B.代理申诉、控告;C.申请变更强制措施;D.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提出意见。

2.起诉阶段、审判阶段:有权⾃⾏辩护(有权随时委托辩护⼈)。

⼆、委托辩护是指犯罪嫌疑⼈、被告⼈依法委托律师、其他公民担任辩护⼈,协助其进⾏辩护。

1.意思⾃治原则:犯罪嫌疑⼈、被告⼈除⾃⾏辩护外,在审查起诉阶段和审判阶段依法还可以委托1-2名辩护⼈(在侦查阶段有权委托辩护律师作为辩护⼈)。

2.有权委托的⼈:A.犯罪嫌疑⼈、被告⼈本⼈【新刑事诉讼法规定,犯罪嫌疑⼈、被告⼈在押的,也可以由其监护⼈、近亲属代为委托辩护⼈】;B.犯罪嫌疑⼈、被告⼈的法定代理⼈、家属、所在单位可以为其委托。

3.法律只存在3点委托禁⽌[限制]:A.只能在法律规定的可以充当辩护⼈的⼈员范围内进⾏选择;B.委托⼈数最多不超过2⼈:指在同⼀时间内⼀个犯罪嫌疑⼈、被告⼈最多只能有2个辩护⼈;C.⼀名辩护⼈不得为两名以上同案被告⼈[同堂、不同堂的共犯、⾮共犯]辩护。

三、指定辩护:指刑事案件进⾏审判阶段遇有法定情形时,法院指定承担法律援助的律师为被告⼈辩护。

1.指定辩护的特征:(1)指定辩护是法院⼀项义务:A.公检不存在指定辩护问题【新刑事诉讼法规定公检也有指定辩护义务】;B.指定辩护发⽣在公诉、⾃诉案件的审判阶段[⼀审、⼆审的审判阶段]【新刑事诉讼法改变了该规定】。

(2)指定辩护的时间只能发⽣在审判阶段【由法院指定、新刑事诉讼法改变了该规定】。

中国辩护制度的现状与改革上发展与协调

中国辩护制度的现状与改革上发展与协调

公司诉讼理由是什么?中国辩护制度的现状与改革上中国最高立法机关决定,继1996年3月之后,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再度进行修改。

据了解,目前全国人大常委会下属法制工作委员会已经展开对《刑事诉讼法》修改的调查研究工作。

中国第一部《刑事诉讼法》诞生于1979年7月,历经17年于1996年3月进行了第一次修改,并且是一次内容变化非常大的修改。

八年之后又将对该法再度修改,这在中国重要法律的立法史上是不多见的。

此举一方面反映了中国政治、经济、社会发展的客观要求,另一方面也表明了中国高层领导积极推进民主与法治建设,加强人权保障的主观意向。

刑事诉讼法的再度修改将涉及诸多重要的问题,其中必然包括刑事辩护制度的修改完善。

本文拟对中国刑事辩护制度的立法、司法现状展开检讨分析,在此基础上提出对其改革的思路、主张和理由。

一、中国刑事辩护制度的立法与司法现状(一)侦查程序中刑事辩护的立法与司法现状1996年3月修改刑事诉讼法时,刑事辩护问题是修改的重点之一。

按照79年《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律师作为辩护人介入诉讼是在审判程序中,在审判前程序中律师以及其他辩护人都不能介入。

96年《刑事诉讼法》则把律师介入刑事诉讼的时间大大提前。

该法第96条规定:“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

犯罪嫌疑人被逮捕的,聘请的律师可以为其申请取保候审。

”这意味着刑事诉讼在侦查程序中律师就可以介入其中,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只有“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犯罪嫌疑人聘请律师,应当经侦查机关批准。

”为了保障律师依法履行上述职责,第96条还规定:“受委托的律师有权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可以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向犯罪嫌疑人了解有关案件情况。

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侦查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和需要可以派员在场。

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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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辩护制度的基础
辩护制度与民主



民主制度要求广泛地组织公民参与公共事 务管理,并且在个人、个人权利同国家的 关系中,给予前者突出的地位 只有在民主体制下,刑事审判真正成其为 一种诉讼,而非专制压迫的工具,刑事辩 护制度才能找到其生长的社会基础 刑事辩护所具有的说理性而非压制性的、 说服性而非强制性的特征,都是与民主制 相通的
三、辩护权及其正当性
律师辩护的不可或缺性
1、自我辩护难以实现 2、法律的专业性太强 3、公平裁判理论认为,设立刑事辩护制度,警察、 检察官单方发现事实的规则进行有争论的说明, 以抑制政府的有利地位和确保政府不强迫被指 控人进行供述 ,否定话语霸权 4、权利理论认为,依靠司法机关的自我约束与谨 慎从事是难以保障被告人的权利的,刑辩制度 旨在为政府提出和赢得起诉设置障碍。有利于 发现案件真实作为其存在的根据


5、大陆法系近代的刑事辩护制度的产生: 1789年法国的《人权宣言》的无罪推定原则, 为刑辩制度的确立提供了根据,1808年法国 刑事诉讼法典确认辩护权的诉讼原则 6、辩护权成为国内法原则,以及联合国人权 活动的基本原则之一、国际刑事司法准则
我国辩护制度的发展
(1)我国古代法律文化中的讼师 讼学与教唆词讼罪 (2)清末律师制度引入 (3)1949-1979年,受虚无主义思想影响,中 国律师制度完全被取消 (4)1979年恢复 (5)1996年我国刑事诉讼法的修改 (6)刑事诉讼法修正
辩护权的种类

种类:自行辩护、委托辩护、指定辩护




原刑事法规定:指定辩护只适用于审判阶段 * 此后增加了法律援助条款 N34-1、最高法解37、 * N34-2 增加了盲聋哑或者审判时为未成年人而同 有委托辩护人的,法院应当指定 * N34-3 被告人有可能被判死刑而没有委托辩护人, 法院应当指定 * 指定辩护应当从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中指定
指定辩护

将第三十四条修改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经济 困难等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本人及其近亲属可以 向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对于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 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盲、聋、哑人而没有委托辩 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通知 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辩护权及其发展



1、狭义上的辩护权是指被指控的人针对指控进行 反驳、辩解以及获得辩护帮助的权利。通过陈述 权、提供证据权、提问权、辩论权、获得辩护人 帮助权等得以具体化。 2、广义上的辩护权除包括狭义辩护权之外,还包 括其延伸部分,如证据调查请求权、上诉权、申 诉权等,是被指控人所有诉讼权利的总和 辩护权是被指控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己 行使的辩护权;或者包括辩护人为其当事人进行 防御所拥有的各项诉讼权利。
律师法对阅卷权的 修订
பைடு நூலகம்
2007年《律师法》34:(2007年修订)受委 托的律师自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查 阅、摘抄和复制与案件有关的诉讼文书及 案卷材料。受委托的律师自案件被人民法 院受理之日起,有权查阅、摘抄和复制与 案件有关的所有材料

修正案 第38条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 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所指控的 犯罪事实的材料。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 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上述 材料。”

问题一:无法查阅有利于被告人的证据 问题二:查阅关键证据受限 问题三:阅卷规定过于复杂

2012年N172: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 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 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 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 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 法院
辩护制度与诉讼模式


在弹劾式诉讼中,控辩双方是平等的,可 以互相辩论,由此发展出律师辩护制度。 在纠问式诉讼中,辩护权之所以被限制, 甚至被取消,主要是因为它在一定程度上 妨碍了对犯罪的追究
辩护制度与诉讼价值
——正当程序和犯罪控制模式之辨 正当程序模式主要考虑防止无辜者被宣告有罪, 将个人权利置于效益之上,如果法院监视了个 人的权利和宣告无辜者有罪,法院的合法性将 受到最大的威胁。 犯罪控制模式则基于对犯罪行为的控制,强调 有效地处理案件,如果法院被认为纵容罪犯或 不能有效地镇压犯罪,则构成对刑事法院最大 的威胁。
一、辩护制度的产生与发展
辩护制度的发展



1、弹劾式诉讼下,古希腊时期的自我辩护 2、古罗马时期:弹劾式诉讼中,职业辩护 人的出现到律师辩护制度 3、纠问式诉讼制度下,刑事辩护不复存在 4、英国中世纪,刑事辩护制度得以保留与 发展:从中间人到辩护人,由亲朋好友到 法律专家,从而实现辩护人职业化
会见权

N36:会见的时间——自侦查机关第一 次讯问,或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受委 托的律师可以会见和通信,在押的犯罪 嫌疑人,向犯罪嫌疑人了解有关案件情 况


会见的批准: N96:侦查阶段律师会见犯罪 嫌疑人,除涉及国家秘密案件外,不需批准。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等六部委制订的《关于刑 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侦查机 关应在48小时内安排会见。
刑事诉讼中,控方和辩方只有平等,才 能全面收集证据,更利于发现案件事实真 相。律师的参与与帮助,使得犯罪嫌疑人 与侦查机关之间的平衡关系得以很大程度 的实现。律师在侦查阶段行使辩护权,可 以有效限制侦查权的扩张,增强辩方的力 量,实现控、辩平等。
侦查阶段律师辩护权的运行现状及其完善
N33:“公诉案件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 日起,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 N82:“诉讼参与人是指当事人、法定代 理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证人、鉴 定人和翻译人员。”



修正案: 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九条:“辩护人认 为在侦查、审查起诉期间公安机关、人民 检察院收集的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 罪或者罪轻的证据材料未提交的,可以申 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调取有关证据。” 增加一条,作为第四十条:“辩护人收集 的有关犯罪嫌疑人不在犯罪现场、未达到 刑事责任年龄、属于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 病人的证据,应当及时告知公安机关、人 民检察院。”
辩护权与律师伪证罪


1979年刑法中并无关于律师伪证罪的设置。 1996年刑事诉讼法规定律师提前介入到侦 查阶段,N38:辩护律师和其他辩护人,不 得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隐匿、毁灭、 伪造证据、不得威胁、引诱证人改变证言 或者作伪证以及其他干扰司法机关诉讼活 动的行为。违反前款规定的,应当依法追 究法律责任。 1997年刑法确认伪证罪
法律界对取消 306条的抗争


2000年3月的全国人大会议上,以陕西代表 团张燕律师为首的30位全国人大代表正式提 出了“取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06 条的规定”的议案。 全国律协提出了设立我国“律师执业案件 追诉立案听证审查程序”的建议,
律师豁免权问题的争论



(1)律师在刑事辩护中发表的言论,不受法 律追究。 (2)律师在刑事诉讼中向法庭提供或出示之 文件、材料失实的,不受法律追究。 (3)在刑事诉讼中,律师之人身自由、人身 权利不受侵犯。


5、无罪推定的逻辑是:不能证明有罪即是 无罪,因此,无罪是不需要证明的,需要 证明的是有罪 ,因此 辩护权具防御性,辩 护权的行使旨在对抗控诉方的指控、抵消 其控诉效果,辩护权是被指控人进行自我 保护的一种手段。 6、在刑事诉讼中,控辩双方是对立统一的, 没有控诉也就没有辩护,两者缺一不可
四、辩护权的行使
“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自受理自诉案 件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 “辩护人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后,应当及时告知 办理案件的司法机关。”

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六条:“辩护律师在 侦查期间可以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 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向 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 件有关情况,提出意见。”
调查取证权
N37:“辩护律师经证人或者其他有关单 位和个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 关的材料,也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 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或者申请人民法院 通知证人出庭作证。”“辩护律师经人民 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许可,并且经被害人 或者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同意, 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
律师在侦查阶段的法律地 位
修正案将第三十三条修改为:“犯罪嫌疑人在被侦 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 有权委托辩护人。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 为辩护人。侦查机关在第一次讯问犯罪嫌疑人或 者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时,应当告知犯罪 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 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 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而没 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 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对指定辩护的修正


辩护人范围 N32 (1)律师 (2)人民团体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 在单位推荐的人 (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 N32: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辩护人



原N36-2 律师在审判阶段阅卷的规定----本 案所指控的犯罪事实的材料 这一款受到原N150的限定为:人民法院对 提起公诉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对于起诉书 中有明确的指控犯罪事实并且附有证据目 录、证人名单和主要证据复印件或者照片 的,应当决定开庭审判。 起诉书、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和主要证据 复印件。 六机关实施意见:主要证据包括(1)起诉 书中涉及各证据种类中的主要证据(2)多 个同种类证据中被确定为主要证据(3)作 为定罪量刑的情节的自首、立功、中止,
辩护权的独立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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