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它类--粮食质量监管实施办法(试行)
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办法

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办法
粮食是人类生存的基本物质,粮食质量安全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
国家的经济发展。
为了保障粮食质量安全,我国制定了一系列的监管办法,以确保粮食生产、加工、储存、流通等环节的质量安全。
首先,粮食生产环节是保障粮食质量安全的关键。
农业部门应加强对农业生产
环节的监管,严格执行农业生产标准,禁止使用有害农药和化肥,保障农产品的安全生产。
同时,加强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监测和评估,确保农产品的质量安全达标。
其次,粮食加工环节也是确保粮食质量安全的重要环节。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
加强对食品加工企业的监管,严格执行食品生产标准,禁止使用有害添加剂,确保食品的质量安全。
同时,加强对食品加工过程的监测和检测,及时发现和处理食品安全隐患,保障食品的质量安全。
另外,粮食储存环节也是保障粮食质量安全的重要环节。
粮食部门应加强对粮
食储存设施的监管,确保粮食储存环境的卫生安全,防止粮食受潮、发霉、虫害等问题的发生,保障粮食的质量安全。
此外,粮食流通环节也是保障粮食质量安全的重要环节。
商务部门应加强对粮
食流通环节的监管,严格执行粮食流通标准,禁止销售假冒伪劣食品,加强对市场上粮食质量的监测和检测,及时发现和处理不合格粮食,保障市场上粮食的质量安全。
总之,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办法的制定和执行,是保障粮食质量安全的重要举措。
各相关部门要加强合作,形成合力,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加强对粮食生产、加工、储存、流通等环节的监管,确保粮食质量安全,为人民群众提供安全、放心的食品。
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地推动我国粮食产业的健康发展,为国家经济的持续增长提供有力保障。
粮食调控实施方案

粮食调控实施方案简介粮食是国民经济的重要支柱,是国计民生的战略物资。
因此,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过程中,粮食生产和供应保障是非常重要的问题。
为了实现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提高粮食生产能力和粮食供应安全,国家出台了一系列的粮食调控实施方案。
粮食调控的背景在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大背景下,农业的发展面临着许多困难和挑战。
一方面,随着城市化的加速和人口老龄化的加剧,农村劳动力日益减少,粮食生产面临着严峻的压力。
另一方面,农产品市场存在着价格波动过大、价格形成机制不完善等问题,导致农民的收入难以得到稳定的保障。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国家出台了一系列粮食调控的实施方案,旨在提升粮食生产能力和保障粮食供应安全。
粮食调控的主要措施加强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农业基础设施是粮食生产能力的重要保障。
为了提高农业基础设施建设水平,国家出台了《农村基础设施建设五年规划》,计划用五年的时间,加强农村道路、水利、电力等基础设施建设,提高农村公共服务水平,为粮食生产创造更好的条件。
推进农业科技创新农业科技的进步对于提高粮食生产能力、改善农民生产条件至关重要。
国家加大了农业科技创新的投入力度,加强农业科技创新中心的建设和团队建设,推广新技术、新品种,提升农业生产效益和农产品品质。
加强农业质量监管为保障市场质量和粮食安全,国家加强了农业质量监管工作,从源头上提高粮食质量。
同时,通过完善产业链和监督体系,加强对农产品的检验、检疫和追溯管理,减少不合格农产品流向市场的风险。
这些工作对提升粮食市场地位和品牌形象有很重要的作用。
加强农业金融支持农民发展生产、促进农业增效需要大量的资金支持。
国家加大了对农村金融的支持力度,推出了一系列金融扶持政策,鼓励农民借助金融工具进行生产经营和市场营销活动。
此外,国家还推出了农业资金扶贫工程,促进贫困农民脱贫致富。
总结粮食调控实施方案是国家为了加强粮食生产和市场供应保障而进行的一系列政策措施,旨在提高粮食生产能力和保障粮食供应安全。
2023年10月实施《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办法》

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办法《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4号)已经2023年7月11日第3次委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2023年10月1日起施行。
具体如下: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粮食生产者的积极性,维护粮食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加强粮食流通领域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保障国家粮食质量安全,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粮食收购、储存、运输和政策性粮食购销活动的质量安全监管工作,适用本办法。
政府储备粮食质量安全管理的特殊要求按国家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制定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县级以上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的统一组织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粮食收购、储存、运输和政策性粮食购销活动中粮食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
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垂直管理机构负责监管辖区内中央政府储备质量安全管理情况。
第四条粮食经营者对粮食质量安全承担主体责任。
从事粮食经营活动,应当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及标准,严格遵守粮食质量安全管理制度,明确质量安全管理责任,认真落实反食品浪费、粮食节约等有关规定和要求,严禁多扣水杂、压级压价、以陈顶新、掺杂使假、以次充好等行为。
第五条国家鼓励采用并推行科学先进的质量安全管理和检验方法、标准和适用技术,不断提高粮食质量安全管理水平。
县级以上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并完善粮食质量安全数据库;定期对相关人员进行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标准和技能等培训。
第六条开展粮食质量安全风险监测、检验等检查活动所需必要合理的费用,按照有关规定列入本级部门预算。
第二章粮食质量安全风险监测第七条省级以上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粮食收购和储存环节质量安全风险监测制度,包括收购粮食质量安全监测、库存粮食质量安全监测、应急粮食质量安全监测和其他专项粮食质量安全监测。
县级以上地方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国家粮食质量安全风险监测管理规定,结合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依职责组织开展粮食质量安全风险监测工作。
《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办法》政策解读

《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办法》政策解读《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办法》是我国对粮食质量安全监管的综合性法规。
该办法已于2013年5月1日正式实施,对粮食质量安全极其重要。
一、实施立法背景2008年,我国发生了“三聚氰胺事件",许多婴儿患上病症,引发了全国广泛关注和强烈不满。
为了加强对粮食质量安全的管理,确保人民的安全,我国加强了法律法规的立法工作,于2013年颁布了《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办法》。
二、法规主要内容1. 建立粮食质量安全监管体系:在国家、省市、区县设立了粮食质量安全监管机构,对所有的粮食生产、流通、加工、储存等环节进行全面监管,并建立粮食质量安全信息平台及时公布监管信息。
2. 粮食质量标准:《办法》强调:必须建立科学、严格、统一的粮食质量标准和监测体系。
包含总量指标、质量指标、残留物指标、微生物指标、有害生物指标、真伪鉴别等6大类别,确保粮食质量安全。
3. 检验检测体系:建立检验检测机构资格标准、检验检测流程标准、检验检测数据标准及检验检测报告规范,从源头把好质量关,确保粮食质量安全。
4. 监管措施:包括情况调查、行政处罚、警告、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书等措施,保证粮食质量安全。
同时,对于违法违规行为将注重公开曝光,加大对失信企业的处罚力度。
5. 情况通报:建立和完善国家和省级粮食质量安全监测信息网络,对生产、流通、加工、储存、销售等环节的情况进行通报,采取有效措施,控制风险,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
三、实施效果《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办法》在实施后取得了良好的成效。
随着监管法规的加强,我国的粮食质量安全水平得到大幅提升。
目前,我国的粮食质量安全水平已经达到了世界先进水平。
总之,粮食质量安全是人类的基本生存权利,也是国家安全和经济发展的重要基石。
《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办法》的颁布和实施,恰恰保障和推动了我国粮食质量安全事业的高质量发展。
2022粮食知识竞赛真题模拟及答案(2)

2022粮食知识竞赛真题模拟及答案(2)共501道题1、作业人员在机动车人工扦样时,应(),穿防滑鞋,防止跌落。
(单选题)A. 穿防静电工作服B. 配安全扶梯C. 戴安全帽D. 系安全绳试题答案:B2、()与自然干燥工艺互相矛盾。
(单选题)A. 品质较差B. 专用晒场C. 薄摊勤翻D. 时机受限试题答案:A3、出油前的准备。
出库前,按《粮食质量监管实施办法(试行)》要求进行(),出具检测报告。
(单选题)A. 品质抽查B. 设备检查C. 质量检测D. 员工体检试题答案:C4、入库完后,每个罐(垂直方向)布设不少于3个测温点,其中()测点位置分别距液面和罐底的距离为50cm。
(单选题)A. 底层B. 中层和底层C. 上层和底层D. 上层和中层试题答案:C5、磷化铝的分子式为A.lP,分子量58,是由()与铝粉在高温下合成。
(单选题)A. 白磷B. 赤磷C. 黄磷D. 磷试题答案:B6、电子汽车衡和非连续累计料斗秤使用之前,将系统配置的打印机、屏幕显示器等()联机。
(单选题)A. 机带设备B. 内部部件C. 内部设备D. 外部设备试题答案:D7、粮库租仓储粮时,承租企业与出租企业应签订租赁合同和(),明确双方安全生产职责,落实安全生产设施、设备、器材等。
(单选题)A. 消防管理协议B. 设备租赁协议C. 安全生产管理协议D. 仓房租赁协议试题答案:C8、防鼠措施不包括()。
(单选题)A. 安装防鼠网B. 密实仓房C. 封鼠洞D. 毒杀老鼠试题答案:D9、粮库在烘干塔及露天堆场周围()。
(多选题)A. 严禁堆放各类易燃品B. 应设置安全警示周界C. 严禁作业车辆进入D. 必须配备消防器材及设施试题答案:A,B,D10、有关简易囤叙述正确的是()。
(多选题)A. 简易囤出粮可采用对称出粮口同时出粮B. 简易囤应由符合资质要求的单位设计和建造C. 简易囤出粮后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大风将简易囤吹倾斜D. 出粮后,人员进入囤内清理资材无需系安全绳试题答案:B,C11、粮库应定期与外包作业单位()沟通,掌握安全情况、强调安全要求并留存记录。
国家粮食局关于印发《国家粮食质量检验监测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家粮食局关于印发《国家粮食质量检验监测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粮食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0.10.14•【文号】国粮发[2010]161号•【施行日期】2010.10.1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粮食市场管理正文国家粮食局关于印发《国家粮食质量检验监测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粮发〔2010〕16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粮食局:为加强粮食流通行业管理,推进国家粮食质量监测体系建设,规范国家粮食质量检验监测机构行为,保障粮食质量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粮食流通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及《国家粮食局关于建立国家粮食质量监测体系的通知》(国粮发〔2006〕146号)等法律法规及文件,我局按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的质量监管职责,结合粮食检验监测工作实际,制订了《国家粮食质量检验监测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管理办法或实施细则。
附件1:国家粮食质量检验监测机构管理暂行办法2:国家粮食质量检验监测机构监督评审(自查)表二○一○年十月十四日附件1:国家粮食质量检验监测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推进国家粮食质量检验监测体系建设,规范国家粮食质量检验监测机构行为,做好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粮食流通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及《国家粮食局关于建立国家粮食质量监测体系的通知》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粮食局根据开展粮食质量检验监测工作的需要,依托现有粮食检验资源,择优选用,建立国家粮食质量检验监测体系,直接承担国家粮食局委托的检验监测任务。
国家粮食质量检验监测机构(以下简称国家监测机构)的原隶属关系不变,人、财、物管理关系不变(中央财政给予投入且另有规定的除外)。
黑龙江省粮食局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粮食质量安全监测体系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黑龙江省粮食局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粮食质量安全监测体系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粮食局•【公布日期】2013.05.29•【字号】黑粮农[2013]60号•【施行日期】2013.05.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会计正文黑龙江省粮食局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粮食质量安全监测体系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黑粮农〔2013〕60号)各市(地)、县(市)粮食局,省农垦总局粮食局:为加强全省粮食质量安全监测体系管理,规范各级粮食质量监测机构行为,发挥粮食质量监测机构作用,保障全省粮食质量安全,省局制定了《黑龙江省粮食质量安全监测体系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黑龙江省粮食局2013年5月29日黑龙江省粮食质量安全监测体系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省粮食质量安全监测体系管理,规范各级粮食质量监测机构行为,发挥粮食质量监测机构作用,保障全省粮食质量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粮食质量监管实施办法(试行)》、《国家粮食质量检验监测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结合我省粮食检验监测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黑龙江省粮食质量安全监测体系组成机构包括国家粮食局授权的省粮食质量监测中心、区域级监测站及省粮食局授权的县(市)级粮食质量中心检验室、农垦分局粮食质量中心检验室,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黑龙江省粮食质量安全监测体系组成机构的设立,坚持省、市、县(市)共建共享的原则,在全省建立以黑龙江国家粮食质量监测中心为龙头,以地市级国家粮食质量监测站为骨干,以县(市)级依托骨干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建立的中心检验室为基础的三级粮食质量检验监测体系。
监测机构分为省级监测中心、区域级监测站和县(市)级中心检验室三类,实行统一命名挂牌。
省级监测中心和区域级监测站需由国家粮食局命名挂牌,县(市)级中心检验室由县(市)粮食局提出申请(申请表见附件1),由省粮食局命名挂牌,按“所在地名+黑龙江粮食质量中心检验室”命名。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42号——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42号——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6.09.08•【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42号•【施行日期】2016.10.08•【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粮食市场管理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42号为保障粮食质量安全,维护粮食生产者、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加强粮食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粮食流通管理条例》《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特对2004年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粮食局、财政部、卫生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和国家认监委等7部委联合制定的《粮食质量监管实施办法(试行)》进行了修订。
现将修订后的《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办法》予以公布,自2016年10月8日起施行,《粮食质量监管实施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主任:徐绍史2016年9月8日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粮食质量安全,维护粮食生产者、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加强粮食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粮食质量安全监管活动;开展粮食收购、储存、运输、加工和销售等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粮食,是指谷物(包括小麦、稻谷、玉米、杂粮等)及其成品粮、食用植物油、油料、豆类和薯类。
政策性粮食,是指政府指定或者委托粮食经营者购买、储存、加工、销售,并给予财政、金融等方面政策性支持的粮食,包括储备粮。
本办法所称加工,是指对政策性粮食的加工。
本办法所称经营,是指粮食收购、储存、运输、政策性粮食加工和原粮、政策性粮食销售等活动。
进出境粮食应当符合出入境检验检疫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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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粮食质量安全管理与监督
第五条从事粮食收购活动的经营者,应当具备粮食质量检验能力。具体条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公布。
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制订粮食收购经营者检验能力的认定程序,必要时,应到现场考查,也可委托有资质的粮食质量检验机构负责鉴定并出具证明。
第七条实行粮食入库质量检验制度。
(一)粮食收购和储存企业应当按照国家粮食质量标准对入库的粮食进行质量检验。中央和地方储备粮承储企业还应对粮食储存品质进行检验。
(二)粮食收购、储存企业和其他粮食经营者,应当建立粮食质量档案,内容包括:仓库(货位)号、粮食品种、收获年度、入库时间、质量等级、水分、杂质等项目和指标,属于储备粮的还应标明粮食储存品质指标。
第九条运输粮食应当严格执行国家粮食运输的技术规范,不得使用被污染的运输工具或者包装材料运输粮食。粮食在运输过程中,要严防污染、雨湿、霉烂变质等质量事故。
第十条 陈化变质、不符合食用卫生标准的粮食,严禁流入口粮市场,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不符合饲料卫生标准的粮食,不得用作饲料原料。
凡经指定的检验机构鉴定达到陈化标准的粮食,一律定为陈化粮。对以经营饲料米的名义倒卖、转让陈化粮的,严格执行陈化粮有关管理规定。
粮食质量监管实施办法(试行)
国粮发[2004]266号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国家粮食局 财政部 卫生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印发《粮食质量监管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物价局、粮食局、财政厅(局)、卫生厅(局)、工商行政管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各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一)未告知售粮者或者在收购场所公示粮食品种、质量标准,未按国家粮食质量标准进行检验的。
(二)未对收购的粮食进行及时整理,销售出库时,粮食杂质严重超标、水分超过安全储存、运输要求的。
(三)将不同收获年度的粮食混存的、将霉变及病虫害超过标准规定的粮食与正常粮食混存的、将粮食与有毒有害物质混存的。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粮食质量安全,维护粮食生产者、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加强对粮食质量的监督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粮食流通管理条例》、《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开展粮食收购、销售、储存、运输、加工等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国家鼓励采用并推行科学的质量管理方法、检验方法和先进技术,不断提高粮食质量管理和检测水平。粮食经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质量管理制度。
(三)中央和地方储备粮的入库质量应当符合规定的质量等级要求。储备粮承储企业应当建立和完善质量管理制度,加强储备粮的入库检验和质量把关,严格执行日常监测制度,合理安排轮换,确保粮食储存安全、质量良好。
储备粮经营管理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委托有资质的粮食质量检验机构对储备粮入库质量和储存质量进行定期检查。
在粮食经营过程中,严禁短斤少两、掺杂使假、以次充好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检举粮食质量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四条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积极宣传贯彻国家有关粮食质量、卫生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质量、卫生标准,依法履行对粮食收购、储存、运输活动和政策性用粮购销活动中粮食质量及原粮卫生的监管职责,定期对粮食质量监督、监测结果进行通报。
第八条实行粮食销售出库质量检验制度。
(一)粮食收购和储存企业在粮食销售出库时,应当出具质量检验报告,销售粮食的质量应当与检验结果相一致;检验报告中应当标明粮食品种、等级、代表数量、产地和收获年度等;粮食出库检验报告应当随货同行,报告有效期一般为3个月;检验报告样式由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统一制定;检验报告复印件经销售方代表签字、加盖公章有效;开展代储业务的储存企业,应当承担粮食入库索证和出库检验义务。
(三)不同收获年度的粮食不得混存;霉变及病虫害超过标准规定的粮食应单独存放,并按有关规定销售或销毁处理;带有检疫对象的粮食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四)鼓励对不同等级和品质的粮食单收、单存。
(五)粮食仓储设施应当符合粮食储存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粮食不得与可能对粮食产生污染的有害物质混存,储存粮食不得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化学药剂或者超量使用化学药剂,粮库周围不得有有毒有害气体、粉末等污染源。
第六条粮食收购经营者收购粮食,应当严格执行国家粮食质量、卫生标准和有关规定,按质论价,不得损害农民和其他粮食生产者的利益。
(一)应当按照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在收购场所的醒目位置公示收购粮食品种、质量标准、计价单位和收购价格等内容。按照国家粮食质量标准对收购的粮食进行检验。
(二)应当及时对收购的粮食进行整理。杂质严重超标、水分超过安全储存和运输技术规范要求的粮食不得销售出库。具体要求由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二)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对收购、储存活动中的粮食质量和原粮卫生进行抽查和监测。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制定辖区内粮食质量和原粮卫生抽查、监测工作的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年度抽查、监测计划及结果应及时报送省级人民政府和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
(三)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积极配合工商行政管理、产品质量监督、卫生等部门,对加工、销售中的成品粮食质量、卫生进行监督检查。
(七)组织培训考核检验人员,推行检验人员持证 Nhomakorabea岗制度。
(八)组织推广有关新方法、新技术、新成果。
(九)承担上级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十九条建立和完善粮食质量监督检验体系,实现粮食检验机构的合理布局,改善检验机构的设施条件,提高人员技术水平。
承担粮食质量监督检验的机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设立并取得授权。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粮食行业部级质量监督检验机构的设置与监督管理;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地方粮食质量监督检验机构的设置与监督管理。
二○○四年十二月三十日
粮食质量监管实施办法(试行)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国家粮食局 财政部 卫生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粮食质量安全管理与监督
第三章 粮食质量争议处理
第四章 粮食质量监管机构与职责
第五章 罚 则
第六章 附 则
返 回
(一)贯彻执行《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负责辖区内粮食质量标准化工作。
(二)制定粮食质量管理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
(三)规划和指导粮食质量监督检验体系建设。
(四)指定鉴定粮食收购检验能力的机构。
(五)制订粮食质量和卫生监督抽查计划并组织实施。
(六)组织粮食收获质量调查和品质测报工作。
粮食质量检验机构要规范检验行为,严格执行检验规程和检验方法,依法对检验数据和检验结果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粮食质量监督检验人员应取得资格证书,持证上岗。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粮食行业省级(含)以上粮食质量监督检验人员的培训、考核和发证;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地(市)(含)级以下粮食质量监督检验人员的培训、考核和发证。资格证书样本由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统一制订。
(三)正常储存年限内的粮食销售出库,可由粮食收购、储存企业自行检验并出具检验报告。
(四)超过正常储存年限的粮食销售出库,应当经过有资质的粮食质量检验机构进行质量鉴定;检验机构在接受委托检验申请后,一般应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扦样、检验和出具检验报告。
(五)超过以下储存年限的粮食,视为超过正常储存年限(按照收获年度计算),粮食销售出库时应当委托有资质的粮食质量检验机构进行质量鉴定:长江以南地区稻谷2年,小麦3年,玉米2年,大豆2年;长江以北地区稻谷3年、小麦4年、玉米3年、大豆2年;食用植物油(四级)均为2年。其它粮食品种的正常储存年限由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确定。
第十四条建立粮食质量和原粮卫生的抽查、监测制度。
(一)国家和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对中央储备粮、地方储备粮和政策性供应粮食质量状况进行定期监督抽查。对发现的问题,要及时督促解决;情节严重的,给予通报批评并责成其主管上级进行处理。
储备粮质量抽查的扦样、检验方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建立粮食收获质量调查和品质测报制度。建立以各级粮食检验机构为依托的粮食质量调查和品质测报体系,由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对当年收获的主要粮食品种进行采样和检测;建立国家、省、地(市)、县各级粮食质量信息数据库,定期发布粮食质量信息。
第十六条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组织开展的粮食质量和卫生监督抽查与监测、粮食质量调查和品质测报所需的费用,应当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不得向抽查和调查对象收取。
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在国家产品质量监督部门组织下,承担粮食质量检验人员执业资格实施的有关工作。
返 回
第五章 罚 则
第二十二条粮食收购者有下列行为之一,未执行国家粮食质量标准的,按《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及《粮食流通监督检查暂行办法》(国粮检[2004]230号)(以下简称《监督检查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粮食检验收费标准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返 回
第三章 粮食质量争议处理
第十七条粮食质量检验争议按以下原则处理。
(一)粮食经营者之间的争议。粮食经营者对对方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可由双方协商通过会检解决,也可共同委托有资质的粮食质量检验机构复检。如对会检或复检结果仍有异议,双方可向省级(含)以上有资质的粮食质量检验机构申请仲裁检验,或通过法律程序解决。
(二)粮食经营企业与检验机构间的争议。粮食经营企业如对检验机构的检验结果有异议,可向原检验机构申请复检,如对复检结果仍有异议,可向省级(含)以上有资质的粮食质量检验机构申请仲裁检验,也可通过法律程序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