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程投资新规37号文解析--君合法律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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返程投资所涉外汇登记事宜办理手续

返程投资所涉外汇登记事宜办理手续

通过特殊目的公司境外投融资及进行返程投资所涉外汇登记事宜办理手续依据外管局37号文,境内居民欲通过特殊目的公司境外投融资及进行返程投资需要办理境外投资外汇登记,然后才能办理后续业务。

办理境外投资外汇登记手续的时间节点是境内居民以境内外合法资产或权益向特殊目的公司出资前。

境内居民以境内合法资产或权益出资的,应向注册地外汇局或者境内企业资产或权益所在地外汇局申请办理登记。

返程投资外汇登记手续包括如下内容:一、境外投资外汇登记(一)境内居民个人办理境外投资外汇登记境内居民个人应提交以下真实性证明材料办理境外投资外汇登记手续:1.书面申请与《境内居民个人境外投资外汇登记表》。

2.个人身份证明文件。

3.特殊目的公司登记注册文件及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证明文件(如股东名册、认缴人名册等)。

4.境内外企业权力机构同意境外投融资的决议书(企业尚未设立的,提供权益所有人同意境外投融资的书面说明)。

5.境内居民个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拟境外投融资境内企业资产或权益,或者合法持有境外资产或权益的证明文件。

6.在前述材料不能充分说明交易的真实性或申请材料之间的一致性时,要求提供的补充材料。

(二) 境内机构办理境外投资外汇登记依照37号文的规定,境内机构按《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发布<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管理规定>的通知》(汇发[2009]30号)等相关规定办理境外投资外汇登记手续。

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首先需要获得境外直接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经批准后,持下列材料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30号文第七条):1.书面申请并填写《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申请表》;2.外汇资金来源情况的说明材料;境内机构在向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时,应说明其境外投资外汇资金来源情况(30号文第六条)。

资金来源可以包括:自有外汇资金、符合规定的国内外汇贷款、境外直接投资所得利润、人民币购汇或实物、无形资产及经外汇局核准的其他外汇资产来源等。

37号文备案

37号文备案

附件1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所涉业务操作指引目录一新设外商投资企业基本信息登记 (2)二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办理外商投资企业基本信息登记 (4)三外商投资企业基本信息登记变更、注销 (6)四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前期费用登记 (9)五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 (10)六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外汇变更登记 (12)七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清算登记 (14)八境内机构境外放款额度登记 (15)九境内机构境外放款额度变更与注销登记 (16)十境内居民个人特殊目的公司外汇(补)登记 (17)十一境内居民个人特殊目的公司外汇变更登记 (19)十二特殊目的公司项下境内居民个人购付汇核准 (20)十三境内居民个人特殊目的公司外汇注销登记 (21)十四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资金汇出 (22)十五境外资产变现账户开立、注销 (23)十六境外资产变现账户入账、结汇 (24)十七特殊目的公司项下境内个人购付汇 (25)一新设外商投资企业基本信息登记二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办理外商投资企业基本信息登记三外商投资企业基本信息登记变更、注销四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前期费用登记五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六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外汇变更登记七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清算登记八境内机构境外放款额度登记九境内机构境外放款额度变更与注销登记十境内居民个人特殊目的公司外汇(补)登记十一境内居民个人特殊目的公司外汇变更登记十二特殊目的公司项下境内居民个人购付汇核准十三境内居民个人特殊目的公司外汇注销登记十四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资金汇出十五境外资产变现账户开立、注销十六境外资产变现账户入账、结汇十七特殊目的公司项下境内个人购付汇。

(整理)外资并购中“返程投资”相关法律问题解析.

(整理)外资并购中“返程投资”相关法律问题解析.

外资并购中“返程投资”相关法律问题解析近年来,返程投资现象不断攀升并引起各界的广泛关注。

在大量出现的返程投资中出于不同的动机与目的,存在各种各样的做法。

2006年新修订的《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规定》对这种新的投资方式给予了高度的关注,并使用了较大的篇幅进行规范。

一、返程投资的概念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居民通过境外特殊目的公司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75号文),定义为:境内居民通过特殊目的公司对境内开展的直接投资活动。

这些投资活动包括但不限于:1.购买或置换企业中方股权;2.在境内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及通过该企业购买或者协议控制境内资产;3.协议购买境内资产及以该项资产投资设立外商投资企业;4.向境内企业增资。

二、返程投资的动机分析1.境外融资需要。

实际上很多境内企业为了以“红筹”模式在境外融资,需要以返程投资的方式把境内企业的权益转由境外的壳公司持有。

2.国际化公司的跨境重组。

如,某网络公司在全球平台整合收购境外的网络公司。

3.规避国有企业管理层收购的审查政策。

如,个别国企的管理层试图以其控制的境外企业名义对境内企业进行所谓的外资并购。

4.政策寻租。

寻租境内外资企业在税收减免、土地和水电等基础设施的价格优惠、借用外债及资本汇出等方面的政策便利。

5.个人财产转移。

6.增加境内资产的流动性。

三、国内与返程投资相关的法律规范1.《公司法》。

从立法技术上,《公司法》对与返程投资密切相关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关系”等用语进行了界定。

2.《关于境内居民通过境外特殊目的公司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该规定的要点有三:第一明确了设立特殊目的公司进行融资的审核登记程序。

其“设壳”和“注资”两步,需要分别履行“境外投资外汇登记程序”和“境外投资外汇登记变更手续”。

第二明确了特殊目的公司融资后的资金调回的问题。

充分尊重了意思自治的原则。

第三明确了境内居民与特殊目的公司之间有关资本利得的跨境支付问题。

一张图表看懂汇发[2014]37号文(by海问)

一张图表看懂汇发[2014]37号文(by海问)

⼀张图表看懂汇发[2014]37号⽂(by海问)图解⾦融提⽰:本⽂较多图⽚,建议在Wifi状态下阅读。

序号汇发【2005】75号汇发【2014】37号海问解读1第⼀条:本通知所称“特殊⽬的公司”,是指境内居民法⼈或境内居民⾃然⼈以其持有的境内企业资产或权益在境外进⾏股权融资(包括可转换债融资)为⽬的⽽直接设⽴或间接控制的境外企业。

第⼀条:本通知所称“特殊⽬的公司”,是指境内居民(含境内机构和境内居民个⼈)以投融资为⽬的,以其合法持有的境内企业资产或权益,或者以其合法持有的境外资产或权益,在境外直接设⽴或间接控制的境外企业。

两点重⼤不同:1.关于特殊⽬的公司的设⽴⽬的。

由以境内资产在境外股权融资,变更为“以投融资为⽬的”。

这⼀修改意味着将个⼈境外投资(⽆论是否以返程投资为⽬的)均纳⼊37号⽂登记的管理。

37号⽂的登记成为《个⼈外汇管理条例》中有关境内居民个⼈境外投资登记的具体登记通道。

就境外退市项⽬⽽⾔,设⽴境外SPV需要办理37号⽂项下的登记。

此前其他的个⼈境外投资设⽴的其他公司,也存在着补登记的必要。

2.资产来源。

原规定为“以其持有的境内资产或者权益”,新规定除此以外,增加了以其“合法持有的境外资产或者权益“。

这⼀规定同样⼤⼤拓宽了登记的对象。

境内个⼈⽆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境外公司,都有登记的义务。

此外,即使原来在境内不持有任何权益的个⼈,也存在办理登记的义务。

2本通知所称“返程投资”,是指境内居民通过特殊⽬的公司对境内开展的直接投资活动,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式:购买或置换境内企业中⽅股权、在境内设⽴外商投资企业及通过该企业购买或协议控制境内资产、协议购买境内资产及以该项资产投资设⽴外商投资企业、向境内企业增资。

本通知所称“返程投资”,是指境内居民直接或间接直接或间接通过特殊⽬的公司对境内开展的直接投资活动,即通过新设、并购等⽅式在境内设⽴外商投资企业或项⽬(以下简称外商投资企业),并取得所有权、控制权、经营管理权等权益的⾏为。

37号文和7号文外汇报备,创始人的必修课

37号文和7号文外汇报备,创始人的必修课

37号文和7号文外汇报备,创始人的必修课「富途安逸」是富途旗下的企业服务品牌,提供港股、美股IPO 分销及员工持股计划(ESOP)解决方案。

无论是ESOP还是IPO,对企业来说都是复杂的挑战,离不开专业人士的智慧与支持。

「富途安逸专家分享」栏目,既是一个开放的窗口,又是一个凝聚智慧的平台,诚邀各方专家分享,以百家之言,用专业观点,为企业家答疑解惑。

十六年前的春天,硅谷银行带着包括红杉资本、凯雷基金、红点创投、经纬创投等25家美国知名风投团队前来中国考察,悄悄掀开了中国风投行业的序幕。

次年即2005年,多家风投机构落地中国,正式开始了中国外资风投机构在中国的冒险之旅。

伴随着境外投资机构在中国捕捉独角兽的步伐,越来越多初创企业搭建了境外架构——这是中国企业获得境外机构投资或境外IPO的必要步骤。

而在境外架构之下,传说中的“37号文”和“7号文”成了创始人们经常会听到的两个神秘文件。

本期「富途安逸专家分享」栏目,将为您解读这两个“神秘文件”。

本期分享嘉宾:李亦斐,ICS投资咨询合伙人本期分享内容要点:- 办理登记“37号文”的3个作用- “7号文”登记要求及企业面临的4个问题一、37号文首先让我们了解一下,什么是“37号文”。

37号文的全称是:《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居民通过特殊目的公司境外投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4]37号)。

而37号文登记,指的是境内居民个人的境外投资外汇登记。

办理37号文有3个作用:1. 解决境内居民在境外持股的合规性2. 解决境外融资和返程投资的合规性3. 打通境内居民境外投资资金调回通道▎解决境内居民在境外持股合规性的问题中国人在境外投资或持股有诸多限制的,举个例子,外汇管理规定,原则上不允许中国自然人在境外投资。

在现有的外汇管理体系下,37号文是中国自然人唯一的、合法合规地持有境外公司股份的方法。

▎解决境外融资和返程投资合规性的问题返程投资通俗来讲,是指中国籍的个人或企业在境外投资之后,又回到中国境内投资了一家外商投资企业。

IPO:历史中存在返程投资如何进行规范?...

IPO:历史中存在返程投资如何进行规范?...

IPO:历史中存在返程投资如何进行规范?...国家外汇管理局在2014年发布《关于境内居民通过特殊目的公司境外投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4]37号)(下文简称“37号文”),取代了2005年以来一直实施的《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居民通过境外特殊目的公司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5]75号)(下文简称“75号文”)。

而37号文的出台,对“特殊目的公司”、“返程投资” 的定义及相关的外汇登记程序都做了较大的调整,也直接影响存在境外投资、返程投资问题的拟ipo企业的外汇登记的规范处理。

一、返程投资的新定义及影响根据37号文,返程投资是指境内居民直接或间接通过特殊目的公司对境内开展的直接投资活动,即通过新设、并购等方式在境内设立外商投资企业或项目(以下简称外商投资企业),并取得所有权、控制权、经营管理权等权益的行为。

而特殊目的公司又特指境内居民(含境内机构和境内居民个人)以投融资为目的,以其合法持有的境内企业资产或权益,或者以其合法持有的境外资产或权益,在境外直接设立或间接控制的境外企业。

相比于原75号文,特殊目的公司设立的目的从原来的“在境外进行股权融资”扩大为“投融资”,且设立特殊目的公司的资金来源也从原来的境内居民“在境内资产、权益”扩大到“境内外合法持有的资产、权益”。

而返程投资的的范围也从原来的“通过特殊目的公司对境内开展直接投资活动”扩大为“直接或间接通过特殊目的公司对境内开展直接投资活动”。

因此,在37号文正式实施后,特殊目的公司及返程投资的认定范围被扩大。

二、37号文下特殊目的公司的外汇登记管理制度根据37号文,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外汇局)对境内居民设立特殊目的公司实行登记管理。

境内居民以境内外合法资产或权益向特殊目的公司出资前,应向外汇局申请办理境外投资外汇登记手续。

相比于原来75号文,申请办理境外投资外汇登记手续的时间由原来的“设立或控制境外特殊目的公司之前”改为“向特殊目的公司出资前”。

返程投资外汇登记进入2.0时代

返程投资外汇登记进入2.0时代

国家外汇管理局于2014年7月14日在其网站上公开了《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居民通过特殊目的公司境外投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4]37号)(“37号文”),对境内居民设立境外特殊目的公司并返程投资的外汇管理制度做出了改革性的新规定。

这一新规正式废止了著名的75号文,即《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居民通过境外特殊目的公司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5]75号)。

新的规定涉及面更广,一经面世便引起了业界热烈的关注。

本文希望能呈现给读者一个简明、中肯而有深度的介绍。

众多便利和完善与75号文相比,37号文的总体精神是放松管制、简化和便利外汇登记手续。

1. 扩大“特殊目的公司”及“返程投资”的定义范围除了以境内企业资产或权益翻到境外设立特殊目的公司,37号文将“特殊目的公司”的定义扩大到境内居民以合法持有的境外资产或权益设立的境外公司,使得境内居民在没有境内权益的情况下直接设立境外公司进行返程投资也可办理外汇登记,这改变了75号文项下只能为并购或VIE结构做登记的局限。

相应地,37号文项下“返程投资”的定义也扩大了,在境内居民以境外资产或权益设立的境外公司新设外商投资企业时,也视为返程投资的一种;并且,37号文将特殊目的公司新设或并购“项目”也视为返程投资的一种方式,但“项目”的定义尚有待明确。

此外,是否必须发生返程投资才能根据37号文为特殊目的公司办理外汇登记,不涉及返程投资的境内居民以境外资产在境外上市项目是否也需办理外汇登记,现有规定中并不明确,有待外管局未来进一步解释和澄清。

37号文仅要求境内居民个人为直接设立或控制的第一层特殊目的公司办理登记,这意味着后续设立或转让下一层的境外公司可能也无需进行变更登记。

2. 明确境内机构返程投资的登记流程75号文虽然规定了境内居民法人设立特殊目的公司返程投资与境内居民自然人的返程投资一样,需要办理外汇登记,但在过去的实践中,境内居民法人的返程投资外汇登记因规定不明而很难操作。

37号文典型案例

37号文典型案例

37号文典型案例全文共四篇示例,供读者参考第一篇示例:37号文典型案例是指一系列相关文书文件的标准化管理,在各行各业都有应用。

本文将分析一些具体的案例,探讨37号文在实践中的应用以及对管理提升的意义。

1. 电商公司的37号文管理某电商公司在业务运作中频繁遇到跨团队沟通不畅、信息传递不及时等问题。

为解决这一难题,公司实施了37号文的标准化管理。

通过规范化文件的格式、内容和流程,公司员工能够清晰地了解各自职责,提高协作效率。

经过实践发现,37号文管理带来了工作效率的提升,信息传递更加及时、准确,跨团队合作更加顺畅。

2. 制造业企业的37号文管理一家制造业企业在产品开发阶段经常面临设计变更频繁、工艺流程复杂的挑战。

为规范化管理产品设计和工艺过程,公司引入了37号文的管理方法。

通过明确文件的编写、审批和归档流程,公司实现了跨部门协作的协调和信息管理的有效性。

37号文管理提升了产品质量、减少了错误,使企业在市场竞争中占有更有利的地位。

3. 政府部门的37号文管理政府部门作为公共服务机构,需要处理大量的文件与信息,提供公务咨询和服务。

为提高政府工作效率,某地区政府引入了37号文管理制度。

通过规范化文件流转、审批和归档等环节,政府部门实现了信息共享和协作的高效运作。

37号文管理带来了政府服务的便捷和透明,更好地满足了公众需求。

37号文的标准化管理在不同行业和领域都有广泛应用价值。

通过规范化文件的编写、流转和管理,可以提高工作效率、降低错误率,促进团队合作和信息共享。

37号文管理不仅是一种管理制度,更是一种管理理念,有助于组织机构提升管理水平,增强竞争力,更好地适应市场需求。

希望更多的组织机构能够认识到37号文管理的重要性,积极应用于实践中,取得更好的管理效果。

【此处是否要添加一些案例】在某医疗机构中,37号文管理系统在提供患者服务的过程中随时发挥着重要作用。

每个医生的处方,测试结果和病历都需要按照标准的37号文格式进行记录和传递,这有助于提高诊断和治疗的效率,并保证病人信息的隐私和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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返程投资新规37号文解析时间: 2014-08-28 14:06:29 来源: 君合法律评论37号文下,特殊目的公司被定义为“境内居民(含境内机构和境内居民个人)以投融资为目的,以其合法持有的境内企业资产或权益,或者以其合法持有的境外资产或权益,在境外直接设立或间接控制的境外企业。

”相比75号文,37号文正式将境内居民返程“新设”外商投资企业规定为返程投资行为的一种,将其与返程并购行为纳入相同的监管体系。

为了简政放权、促进跨境投资便利化,国家外汇管理局(下称“外管局”)于2014年7月14日发布了《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居民通过特殊目的公司境外投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4]37号,下称“37号文”),同时废止了2005年11月1日实施的《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居民通过境外特殊目的公司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5] 75号,下称“75号文”),并就涉及返程投资外汇登记的相关问题进行了重新梳理和规范。

37号文清晰地反映了外管局对待返程投资的最新监管思路,即“跨境流出按对外直接投资(ODI)管理,跨境流入按境内直接投资(FDI)管理”,并以此为基础重新界定境内居民返程投资外汇管理的尺度及范围。

由于返程投资外汇登记一直是国内民营企业境外私募融资及海外红筹上市的热点和难点之一,37号文一经颁布就引起了业界的密切关注,其也势必对境内民营企业、海外私募基金及中介机构有关的服务产生重要的影响。

以下是值得关注的37号文的主要特点:【监管范围的拓展】37号文对75号文项下与境内居民返程投资相关的概念的定义进行了拓展,主要内容如下:1.关于特殊目的公司75号文下,特殊目的公司的定义为“境内居民法人或境内居民自然人以其持有的境内企业资产或权益在境外进行股权融资(包括可转换债融资)为目的而直接设立或间接控制的境外企业。

”37号文下,特殊目的公司被定义为“境内居民(含境内机构和境内居民个人)以投融资为目的,以其合法持有的境内企业资产或权益,或者以其合法持有的境外资产或权益,在境外直接设立或间接控制的境外企业。

”37号文对特殊目的公司的最新定义拓展了境内居民设立特殊目的公司的“目的”,即由原先的“股权融资”扩展至“投融资”。

这一变化,不仅扩大了特殊目的公司的认定范围,更具突破意义的是,其还增加了“投资”的内容。

在37号文出台前,除了75号文下的特殊目的公司,由于缺乏明确的操作细则,各地外汇管理部门在实践中并不受理境内自然人境外投资的外汇登记申请。

在此情形下,境内自然人通常需要通过设立一家境内持股公司,再安排其在境外设立投资主体的方式实现境外投资,并以该等境内持股公司的名义完成相关外汇登记。

由于37号文下的特殊目的公司还包括了以投资为目的的公司,从字面上理解,境内自然人似乎无需设立境内持股公司,即可在境外设立特殊目的公司并直接办理境外投资外汇登记手续。

此外,75号文的立法核心理念是“境内权益、境外融资”,而37号文则扩大了境内居民可注入特殊目的公司的资产范围,即境内居民不仅可以“境内企业资产或权益”,亦可以其合法持有的“境外资产或权益”设立特殊目的公司。

2.返程投资在75号文中,“返程投资”一词是指“境内居民通过特殊目的公司对境内开展的直接投资活动,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式:购买或置换境内企业中方股权、在境内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及通过该企业购买或协议控制境内资产、协议购买境内资产及以该项资产投资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向境内企业增资。

”37号文则将“返程投资”一词定义为“境内居民直接或间接通过特殊目的公司对境内开展的直接投资活动,即通过新设、并购等方式在境内设立外商投资企业或项目,并取得所有权、控制权、经营管理权等权益的行为。

”相比75号文,37号文正式将境内居民返程“新设”外商投资企业规定为返程投资行为的一种,将其与返程并购行为纳入相同的监管体系。

如前文所述,75号文的立法核心理念是“境内权益境外融资”,换言之,境内居民已在国内拥有境内权益是办理75号文登记的先决条件。

37号文出台前,业内通常认为,境内居民通过境外特殊目的公司新设外商投资企业,不属于75号文规定的“返程投资”的范畴,该等架构很难在各地外汇管理部门办理75号文登记[1]。

因此,在这一点上,相比75号文,37号文将“新设”纳入监管范围后,境内居民可以办理外汇登记的范围似乎有所扩大。

该等调整可能体现了外管局事中、事后监管的外汇风险防控的理念。

然而,关于返程新设外汇登记具体如何操作,还有待实践检验。

3.境内居民参与特殊目的公司上市前股权激励计划37号文首次对与特殊目的公司上市前的股权激励计划相关的外汇登记程序作出了明确规定。

据此,特殊目的公司在上市前以其股权或期权等为标的,对其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境内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员工进行股权激励的,相关境内居民个人在行权前可在外管局办理登记手续。

由于《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个人参与境外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2]7号)仅适用于境内居民参与境外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实践中,有些地方的外管局认为,即使境外公司在上市前制订了股权激励方案,但行权必须要在上市后才能办理,此等实践操作使得境内居民参与境外注册的非上市公司的股权/期权激励计划长期处于无法实际办理外汇登记的“尴尬”状态。

37号文的出台弥补了这一立法和监管空白,使得企业办理上市前的股权激励计划的外汇登记变得有章可循。

【监管尺度的放宽】在拓展监管范围的同时,37号文对于境内居民返程投资外汇登记手续和资金往来方面大幅放松了限制,为跨境投资手续的便利提供了外汇管理法规方面的重要支持。

主要体现在如下几个方面:1.允许境内居民对特殊目的公司提供资金根据37号文,境内居民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境内企业,可在真实、合理需求的基础上按现行规定向其已登记的特殊目的公司放款。

从立法初衷看,其与外管局《关于进一步改进和调整资本项目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14]2号)中关于允许境内企业向境外与其具有股权关联关系的企业放款的规定相一致,旨在帮助特殊目的公司得到来自境内居民的资金支持,有利于其拓宽资金流出渠道。

2.取消外汇收入限期调回境内的要求根据75号文的规定,境内居民从特殊目的公司获得的利润、红利及资本变动外汇收入应于获得之日起180日内调回境内。

37号文取消了将境内居民境外取得的外汇收入在180天调回境内的要求,从而与其上位法规《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第532号令)就此问题作出的修改保持一致。

值得注意的是,37号文规定,境内居民从特殊目的公司获得的利润、红利调回境内的,应按照经常项目外汇管理规定办理;资本变动外汇收入调回境内的,应按照资本项目外汇管理规定办理。

这表明,虽然境外外汇收入限期调回境内的要求已被取消,外管部门仍需对外汇的进出境进行监管。

尽管如此,这一举措无疑给了特殊目的公司调拨和使用自身合法取得的收入更大的自由度。

3. “变更登记”时间要求放宽37号文规定,已登记境外特殊目的公司发生境内居民个人股东、名称、经营期限等基本信息变更,或发生境内居民个人增资、减资、股权转让或置换、合并或分立等重要事项变更后,应及时到外汇局办理境外投资外汇变更登记手续。

就上述变更登记的时间,37号文仅要求境内居民应“及时”办理变更登记,不再适用75号文限定的30天。

这一点,沿袭了外管局在75号文之后颁布的一系列实施细则中所体现的立法精神。

另外,变更登记的范围被缩小至与境内居民个人有关的信息变更和境内居民个人增资、减资、股权转让或置换等事项,从字面上理解,境外特殊目的公司的变化如不涉及境内居民个人股东的,则无需办理变更登记。

对于新设境外架构在境外融资的项目,有可能只需在境外公司设立后、融资完成前进行一次登记即可,而无需再执行75号文项下之预登记和变更登记两次登记手续。

37号文的这一变化,将在很大程度上缩短通过境外结构进行私募融资项目的交易时间。

4.登记内容简化由于实践中境内居民搭建的境外融资架构通常包括三、四层境外持股公司,之前境内居民办理75号文登记时,需要报送包括融资意向书在内的全套境外融资文件,使得每一层持股公司的详细信息及融资交易都受到审查。

根据37号文所附的操作指引,外管局就此问题的审核原则已调整为“境内居民个人只为直接设立或控制的(第一层)特殊目的公司办理登记。

”另外,3 7号文所附操作指引中的审核文件亦不再要求境内居民提供境外融资商业计划书。

这些新的规定大大简化了登记申报的手续和内容。

5.外汇登记和行业主管部门审批的区分37号特别“声明”,境外特殊目的公司登记不具有证明其投融资行为已符合行业主管部门合法合规的效力。

该声明是外管局对其职责以及37号文项下外汇登记证明效力的限定,即外管局将不再审核除外汇管理合规性以外其他方面的合规性。

因此,37号文登记并不在任何意义上豁免企业需要取得行业主管部门审批或向其备案的义务(如适用)。

【37号文对境外私募及上市的影响】由于75号文将返程投资外汇管理纳入了外汇监管的范围,该文自2005年颁布以来就一直是民营企业海外私募融资及上市重点关注的问题之一。

然而,令人遗憾的是,由于75号文的部分条款的含义较为模糊,加之各地外管局对于75号文条文的理解和执行尺度不一,使75号文登记在某种程度上成为民营企业进入海外资本市场的“拦路虎”,其不仅增加了所涉企业的合规成本,也从反面助长了各种“翻墙”行为,其立法效益饱受业界诟病。

37号文正是在这种背景下应运而生,37号文的生效和实施亦将对民营企业的海外融资和红筹上市产生重大的影响,其主要体现在如下几个方面:1.登记更便利37号文对登记内容进行了大幅简化(如:只对境内居民控制的第一层特殊目的公司进行登记、不再要求提供与投资机构签署的融资意向书、不再审核外汇返程投资是否需要其他主管部门批准等),在操作规程中对于外管局的审核尺度也提供了更清晰和更具操作性的标准和要求。

这些变化将有助于限制地方外管局的自由裁量权,扭转各地执法尺度宽严不一的局面,使得办理外汇登记的时限及结果更加可预期。

2.“翻墙”更困难37号文通过拓展“特殊目的公司”、“返程投资”等定义、增加特殊目的公司上市前股权激励的外汇登记程序等安排,把目前市场上比较流行的设立海外信托、狭义解释“股权融资”等规避75号文登记的手段纳入到了外管局的监管范围。

按照37号文的规定,境内居民通过其拥有或控制的以投融资为目的的特殊目的公司返程投资,都需要办理返程投资外汇登记;公司高管和员工在特殊目的公司上市前行权,也需要办理返程投资外汇登记。

这些规定将大大限缩灰色操作的空间。

3.违规成本更高根据37号文的规定,境内居民在37号文颁布之前,以境内外合法资产或权益已向特殊目的公司出资但未按规定办理境外投资外汇登记的,境内居民应向外汇局出具说明函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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