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证券法修订草案二审

2020证券法修订草案二审
2020证券法修订草案二审

2020证券法修订草案二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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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法修订草案4月24日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二审。在充分考虑我国证券市场实际情况、认真总结2015年股市异常波动经验教训的基础上,证券法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聚焦七大市场焦点。

证券发行规定暂不作修改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安建介绍,2015年12月,根据党中央的决策部署,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授权国务院在实施股票发行注册制改革中调整适用证券法有关规定的决定。目前注册制改革相关准备工作仍在进行,具体改革举措尚未出台。据此,对现行证券法第二章“证券发行”的规定,暂不作修改,待实施注册制改革授权决定的有关措施出台后,根据实施情况,在下次审议时再对相关内容作统筹考虑。

同时,为了做好修订草案与注册制改革授权决定的衔接,体现改革方向和要求,修订草案二审稿增加规定,国务院应当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相关授权逐步推进股票发行制度改革。

监管:执法权限、处罚力度双升级

针对证券市场违法违规行为的新特点,在认真总结2015年股市异常波动的经验教训基础上,草案二审稿对相关规定作进一步修改完善:增加证监会应当依法监测并防范、处置证券市场系统性风险的原则规定;进一步发挥证券交易所的一线自律管理职能;

对涉嫌违法人员实施边控等措施;加大对证券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完善处罚规则,提高罚款数额。

收购:增持资金应说明“来路”

对于近年资本市场上的举牌收购热潮,草案二审稿强化持股达到百分之五的投资者的信息披露义务,进一步规范上市公司收购。

草案二审稿要求投资者在持股变动公告中应当公告增持股份的资金来源以及在上市公司中拥有表决权的股份变动的时间及方式;对投资者违规增持的股份,明确在一定期限内不得行使表决权;将在上市公司收购中收购人持有的被收购的上市公司的股票,在收购行为完成后不得转让的期限,由“六个月”延长为“十八个月”。

信息披露:全面升级为专章规定

草案二审稿将现行证券法“证券交易”一章中的“持续信息披露”一节扩充为专章规定,并予以修改完善:扩大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范围,增加信息披露的内容,明确信息披露的方式;强化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信息披露中的责任;明确信息披露的一般原则要求,强调信息披露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应当同时披露、平等披露。

证券交易:增加操纵市场等情形

关于证券交易,草案二审稿作出以下完善:扩大应予严格规范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增加操纵市场的情形;增加禁止利用未公开信息进行证券交易的规定;进一步强化证券交易实名制的要求,禁止利用他人账户从事证券交易;增加对程序化交易的规范;

规范上市公司停牌、复牌行为,防止上市公司滥用停牌、复牌损害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投资者保护:设专章作规定

投资者是证券市场的重要组成,如何更好地保护投资者一直是市场关注的焦点之一。草案二审稿设专章从规范现金分红、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先行赔付制度等方面强化投资者保护。

草案二审稿强调证券公司销售证券、提供服务,应当与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相匹配;规定征集投票权制度,增加中小股东在上市公司中的话语权;规范现金分红,要求上市公司应当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分配现金股利;规定债券持有人会议和债券受托管理人制度,更好保护债券持有人合法权益。

草案二审稿还规定先行赔付制度。发行人因欺诈发行、虚假陈述或者其他重大违法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相关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可以委托国家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就赔偿事宜与投资者达成协议,予以先行赔付。

多层次资本市场:作出原则规定明确三层次

草案二审稿按照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的“健全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的要求,增加了关于多层次资本市场的原则规定:将证券交易场所划分为证券交易所、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新三板)和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区域性股权市场三个层次;考虑到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目前的发展情况,在证券法中对其只作原则性规定,授权国务院制定具体管理办法。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修订草案)》的说明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修订草案)》的说明中国人大网https://www.360docs.net/doc/3114374456.html,浏览字号:小中大打印本页关闭窗口——2005年4月24日在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上 全国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周正庆 委员长、各位副委员长、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全国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的委托,现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修订草案)》作说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是1998年12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1999年7月1日起实施的。证券法的实施对于规范证券发行和交易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经济和金融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不断发展,证券市场发生了很大变化,在证券发行、交易和证券监管中出现许多新情况,证券法已经不能完全适应新形势发展的客观需要:一是部分上市公司的治理结构不健全,质量不高,信息披露制度不完善,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缺乏诚信义务和法律责任的规定。二是一些证券公司内部控制机制不严、经营活动不规范、外部监管手段不足。三是对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的保护机制不完善,对损害投资者权益的行为缺乏民事责任的规定。四是证券发行、交易、登记结算制度等不够完备,没有为建立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留下法律空间。五是对资本市场监管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缺乏有效的应对手段,有关

法律责任的规定过于原则,难以操作,不利于打击违法、违规行为,维护资本市场的秩序。六是证券法调整范围和某些限制性规定已经不适应证券市场的发展,需要补充和完善。 近年来,社会各界要求修订证券法的呼声比较高,在十届全国人大一、二次会议期间,有230位全国人大代表提出议案和建议,要求修订证券法。国务院有关部门,一些企业和专家学者也通过不同形式表达了修订证券法的意见和建议。 根据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计划,2003年7月全国人大财经委负责成立证券法修改起草组,由全国人大财经委部分委员和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务院法制办、中国证监会、最高人民法院等单位的负责同志组成起草领导小组,并从上述部门和人民银行、银监会、保监会抽调有关人员组成起草工作小组,同时聘请刘鸿儒、周道炯、厉以宁等八位专家和学者组成专家顾问组。起草组认真分析研究了全国人大代表提出的关于证券法修订的议案和各部门关于修 订证券法的建议,专门赴上海、深圳进行实地考察与调研,多次邀请国内证券法律专家和证券公司、上市公司、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公司、证券投资基金公司代表,以及中小投资者代表举行研讨会和座谈会,就有关条款修订征求意见。同时,召开了“证券法国际研讨会”,邀请美国、德国、英国、韩国和香港特别行政区的证券法律专家和国内专家就相关问题进行专题研讨,对国外有关证券立法作了比较研究,借鉴其有益经验。经过多方征求意见,反复论证,形成《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修订草案)》。

2020新修订《证券法》竞赛试题及答案

2020新修订《证券法》竞赛试题及答案 一、单项选择题(共30题,每题2分) 新修订《证券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于2019年12月28日修订通过,该法于()正式开始实施。 A、2020年2月29日 B、2020年3月1日(正确答案) C、2020年3月31日 D、2020年4月1日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为证券发行出具审计报告或者法律意见书等文件的证券服务机构和人员,在该证券承销期内和期满后()内,不得买卖该证券。 A、十五日 B、三十日 C、三个月 D、六个月(正确答案)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股票发行采用代销方式,代销期限届满,向投资者出售的股票数量未达到拟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百分之()的,为发行失败。 A、六十 B、七十(正确答案) C、八十

D、九十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证券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应当采用公开的()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方式。 A、集合竞价方式 B、连续竞价方式 C、集中交易方式(正确答案) D、做市商方式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关于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持有股票或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的相关规定,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可以以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B、不能收受他人赠送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正确答案) C、可以以化名持有、买卖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D、可以直接持有、买卖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上市公司、股票在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交易的公司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 A、三个月、三个月

2020证券法修订草案二审

2020证券法修订草案二审 本文“2020证券法修订草案二审”由证券从业考试网整理而出,希望能帮到你! 证券法修订草案4月24日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二审。在充分考虑我国证券市场实际情况、认真总结2015年股市异常波动经验教训的基础上,证券法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聚焦七大市场焦点。 证券发行规定暂不作修改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安建介绍,2015年12月,根据党中央的决策部署,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授权国务院在实施股票发行注册制改革中调整适用证券法有关规定的决定。目前注册制改革相关准备工作仍在进行,具体改革举措尚未出台。据此,对现行证券法第二章“证券发行”的规定,暂不作修改,待实施注册制改革授权决定的有关措施出台后,根据实施情况,在下次审议时再对相关内容作统筹考虑。 同时,为了做好修订草案与注册制改革授权决定的衔接,体现改革方向和要求,修订草案二审稿增加规定,国务院应当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相关授权逐步推进股票发行制度改革。 监管:执法权限、处罚力度双升级 针对证券市场违法违规行为的新特点,在认真总结2015年股市异常波动的经验教训基础上,草案二审稿对相关规定作进一步修改完善:增加证监会应当依法监测并防范、处置证券市场系统性风险的原则规定;进一步发挥证券交易所的一线自律管理职能;

对涉嫌违法人员实施边控等措施;加大对证券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完善处罚规则,提高罚款数额。 收购:增持资金应说明“来路” 对于近年资本市场上的举牌收购热潮,草案二审稿强化持股达到百分之五的投资者的信息披露义务,进一步规范上市公司收购。 草案二审稿要求投资者在持股变动公告中应当公告增持股份的资金来源以及在上市公司中拥有表决权的股份变动的时间及方式;对投资者违规增持的股份,明确在一定期限内不得行使表决权;将在上市公司收购中收购人持有的被收购的上市公司的股票,在收购行为完成后不得转让的期限,由“六个月”延长为“十八个月”。 信息披露:全面升级为专章规定 草案二审稿将现行证券法“证券交易”一章中的“持续信息披露”一节扩充为专章规定,并予以修改完善:扩大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范围,增加信息披露的内容,明确信息披露的方式;强化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信息披露中的责任;明确信息披露的一般原则要求,强调信息披露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应当同时披露、平等披露。 证券交易:增加操纵市场等情形 关于证券交易,草案二审稿作出以下完善:扩大应予严格规范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增加操纵市场的情形;增加禁止利用未公开信息进行证券交易的规定;进一步强化证券交易实名制的要求,禁止利用他人账户从事证券交易;增加对程序化交易的规范;

证券法重大修订条款解析(上)

证券法重大修订条款解析(上) 蔡奕副研究员 关键词: 证券法修订/法律解释/金融创新 内容提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全面修订是我国资本市场法制建设的标志性事件,许多重大条款的修订为从根本上解决影响我国资本市场发展的深层次问题和结构性矛盾创造了条件。笔者有幸参与了证券法修订的一些外围工作,参与了证券法修订过程中的一些重要会议,掌握了证券法修订的一些背景资料。笔者试图从法律解释学的角度,以证券法重大条款的修订历程为主线,通过对繁琐资料的收集和整理,理清证券法修订的基本脉络,并对证券法一些重大条款的修订要义和理由进行粗浅的解读与分析,为证券业实务与研究人士提供一些参考。新证券法共修改了146条,增加了53条新条文,删除了27条旧条文,可谓是真正意义上的法典重纂。其中重大的修改问题,可大别为八类:总则中证券法调整范围的修改;证券公开发行制度修改;多层次资本市场的修订;违法交易的认定与责任条款的修订;上市公司收购制度的完善;证券交易所自律管理职能的丰富与完善;证券公司监管与规范运作;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职责与权限的加强,等等。本报告拟在简要介绍证券法修订历程的基础上,以上述重大修订问题为主线,对证券法重大修订条

款的修订要义、修订背景和理由作解释和分析,并对该条款的应用前景作出预测。在证券法调整范围方面,证券法虽然仍是主要规范股票和公司债券的法律,但也将其他一些适宜由证券法调整的投资品种在条文中作了规定。修订主要体现在以下两方面:一是将政府债券、证券投资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纳入本法的调整范围,但其发行与非上市交易适用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二是将证券衍生品种的发行与交易纳入本法的调整范围。在证券发行制度方面,证券法增加了对公开发行情形的规定,修改了原公司法公开发行条件的规定,从而在基本法律上第一次明晰了“公开发行”与“私募”的界分,为丰富和完善发行制度奠定了法律基础。在多层次资本市场修订方面,证券法为多层次市场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虽然新证券法也没有明确多层次市场的具体构成,但明确了合法证券交易场所的法定标准,即合法的证券交易场所必须是经国务院批准的场所。在违法交易的认定与责任条款的修订方面,证券法对短线交易、内幕交易、市场操纵等违法交易的具体认定标准和法律责任条款均作了细致的修订,使上述条款更具可操作性。在上市公司收购制度的完善方面,证券法主要修订了上市公司收购方式、大宗持股报告和强制性要约收购制度等内容,总体而言,证券法的修订放松了上市公司收购的管制,为上 一、证券法的修订历程

新证券法修订解析及实操释疑

新证券法36大要点全解析及实操释疑 本次修订是《证券法》第二次大修,前后经历了四读。本次《证券法》修订是继2005年之后的又一次大修,在2015年4月与2019年12月间总共经历了四读。 2015年4月一审稿推出的背景是政策支持金融创新,其旨在一步到位修改股票发行制度为注册制,支持证券行业创新,由于其较为激进,且之后不久A 股经历异常波动而被搁置;2017年4月的二审稿在A股异常波动之后推出,具有很强的严监管痕迹,基本上逆转了一审稿的修订方向,对证券发行制度仅做衔接性规定;2019年4月的三审稿推出于科创板被提出之后、落地之前,最大变化是规定股票发行采取双轨制,引发了一定的争议,同时体现了存托凭证、减持新规等当时资本市场最新发展内容;此次通过的是四审稿,科创板顺利落地为其明确规定全面注册制提供了信心。 好了,下面是干货整理上架时间~ 1扩大证券定义 第二条,将CDR、资管产品和ABS纳入证券的定义。

CDR不陌生,2018年沪深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二次修订的时候就加进去了: 资管产品和ABS本质上是标准化的投融资金融产品,符合证券的筹集资金、由他人从事经营活动、获取收益并承担风险、可交易可转让等金融属性,将其纳入证券范畴有利于为规范资管市场和资产证券化产品提供法律支持。此外,与现行《证券法》和三审稿相比,新修《证券法》删去了证券衍生品的管理办法应当按照《证券法》原则规定的论述,意味着对其进行规范的《期货法》立法加快,会另行推出。 2规定证券发行实行注册制 本次新修《证券法》在第九条中直接规定证券发行实行注册制,并在其余条款中做出相应调整,如删去证监会发改委相关描述(对应现行《证券法》第二十二条、三审稿第二十三条),并在第二十一条中明确证券发行的注册权归属证监会或其他国务院授权的主体,证券发行的审核权归属证券交易所或其他国务院授权的主体(对应现行《证券法》第二十三条、三审稿第二十四条),有助于注册制的全面实施。 目前,仅有科创板实行的是注册制,其他板块仍为审核制还没有完全注册制,但可以参考科创板的流程:

《证券法》(2019)主要修订内容(中)80分答案

《证券法》(2019)主要修订内容(中) 返回上一级 单选题(共2题,每题20分) 1 . 投资者保护机构受()以上投资者委托,可以作为代表人参加诉讼。 ? A.二百 ? B.一百 ? C.五十 ? D.二十 我的答案:C 2 . 证券服务机构应当妥善保存客户委托文件、核查和验证资料、工作底稿以及与质量控制、内部管理、 业务经营有关的信息和资料,保存期限不得少于()。 ? A.三十年 ? B.二十年 ? C.十五年 ? D.十年 我的答案:D 多选题(共2题,每题20分) 1 . 发行人因欺诈发行、虚假陈述或者其他重大违法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可以委托投资者保护 机构,就赔偿事宜与受到损失的投资者达成协议,予以先行赔付。 ? A.控股股东 ? B.实际控制人 ? C.相关的证券公司 ? D.相关的证券服务机构 我的答案:ABC 2 .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下列关于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说法正确的有()。 ? A.投资者在购买证券或者接受服务时,如拒绝提供或者未按照要求提供相关信息的,证券公司应当告知其后果,并按照规定拒绝向其销售证券、提供服务 ? B.证券公司未履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义务,并导致投资者损失的,证券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 ? C.普通投资者与证券公司发生纠纷的,举证责任倒置,证券公司证明自己合法,而非投资者证明证券公司违法

? D.专业投资者的标准由证券公司根据投资者财产状况、金融资产状况、投资知识和经验、专业能力等因素制定 我的答案:AB 判断题(共1题,每题20分) 1 . 上市公司应当在章程中明确分配现金股利的具体安排和决策程序,依法保障股东的资产收益权。 对错 我的答案:对

《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为配合修订后《证券法》的实施和创业板注册制改革,进一步规范证券发行上市保荐工作,我会对《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保荐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就相关修订情况说明如下: 一、修订背景 《保荐办法》实施以来,对规范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提高中介机构执业水平和上市公司质量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法律环境和市场环境的变化,《保荐办法》部分内容需要相应调整完善,特别是新《证券法》实施后,《保荐办法》相关条款需要做好配套衔接,注册制下对中介机构的专业能力和执业质量也提出了更高要求,因此有必要对《保荐办法》进行修订。 二、修订主要内容 (一)与新《证券法》衔接 一是调整保荐业务程序相关条款。明确证券交易所对保荐业务的自律监管职责,要求保荐机构配合交易所审核,相应调整上市保荐等安排。 二是调整保荐代表人资格管理。取消保荐代表人事前资格准入,强化事中事后监管,相应将暂停、撤销保荐代表人

资格等监管措施调整为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二)落实注册制改革要求 一是强化发行人责任。明确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配合保荐工作的相关要求,并制定相应的罚则。 二是压实中介机构责任。细化中介机构执业要求,明确保荐机构对证券服务机构专业意见的核查要求,督促中介机构各尽其责、合力把关,提高保荐业务质量。 三是强化保荐机构内部控制。要求保荐机构建立分工合理、权责明确、相互制衡、有效监督的内控机制,将保荐业务纳入公司整体合规管理和风险控制范围,建立健全廉洁从业风险防控机制,强化对保荐业务人员的管控等,并制定相应的罚则。 四是加大对中介机构的问责力度。丰富监管措施类型,扩大人员问责范围,加大处罚力度,强化内部惩戒,提高违法违规成本。 此外,优化辅导安排,为下一步制定辅导监管细则预留空间,同时将分散在其他规则中的保荐业务相关规定统一纳入《保荐办法》,如补充科创板持续督导期规定,补充境外企业上市辅导验收规定等。

关于新证券法下注册制的最详细解读

关于新证券法下注册制的最详细解读 我们看到草案回答了关于注册制改革的很多焦点问题:改革理念是什么?改革后是不是没有实质性审核了?谁来审,怎么审?怎样保护投资者的利益?改革对资本市场和经济有什么影响? 一、证券法草案修订概况(注册制部分) 2015年4月20日至24日举行的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十四次会议审议了证券法修订草案(下称“草案”),虽然还没能看到草案全貌,但我们整理了媒体的报道,从中看到草案回答了关于注册制改革的很多焦点问题:改革理念是什么?改革后是不是没有实质性审核了?谁来审,怎么审?怎样保护投资者的利益?改革对资本市场和经济有什么影响? 答案是,草案强调保护投资者利益,强化信息披露,强调发行市场化,鼓励创业创新;注册制暂时针对股票发行,债券等其他证券仍然适用核准制;放松申请上市企业的盈利条件,由交易所审核申请文件,强化中介机构的责任;强调事后监管,加大对欺诈发行等违法行为的处罚。 分析证券法修订,我们关注的人物有肖钢和吴晓灵,前者为现任证监会主席,后者是负责审议草案的人大财经委副主席,《证券法》修改起草工作小组组长,他们的讲话有重要的指向性作用。 1,便利企业融资,发行市场化,鼓励创新 便利企业融资,发挥资本市场资源配置的作用,是本次改革的初衷。放松发行的盈利条件,意味着仍在亏损的公司但有实力的企业能融到发展急需的资金。强调信息披露,由投资者对公司进行价值判断,让市场发挥其资源配置能力。放松管制,鼓励创业创新,有利于促进经济改革转型。历史经验表明,相对于政府,市场有更强大的资源配置能力,而革命性的、能大幅提高生产率的创新往往来自于市场驱动下的草根创新。 李克强总理在不同场合提倡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表明决策层开始重视创新对于经济的提振作用。通过注册制改革让好的企业更容易从资本市场拿到钱,让有能力的创业者从企业上市获得丰厚的财务报酬,这和决策层鼓励创业创新的旨意是一脉相承的。 2,投资者保护 肖钢主席2013年11月在上证法治论坛题为“证券法的法理与逻辑”的演讲中指出,“由公众交易的特殊性所决定,证券法应当把维护公众投资者的权益,作为基本价值追求。我认为,证券法本质上就是一部投资者保护法。”草案强化了发行过程中的信息披露,强调

2020年如何看待证券从业人员炒股解禁问题

2020年如何看待证券从业人员炒股解禁问题 根据安排,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于4月24日至27日举行。在这次会议上,将审议投资者关注的《证券法》修订草案。这也是《证券法》修订草案的“二读”。 对于《证券法》修订草案的“二读”,市场关注的热点有很多。不过,对于证券从业人员来说,《证券法》修订草案是否能为证券从业人员炒股解禁,这更是他们所关心的事情。此举甚至涉及到证券从业人员的切身利益。 要不要为证券从业人员炒股解禁,对于这个问题,市场上是存在较大分歧的,而且这个分歧也是由来已久。如今,这个问题之所以再度引起市场的关注,当然是由于《证券法》修订草案“二读”的缘故。部分证券从业人员希望《证券法》修订草案的“二读”能为证券从业人员炒股松绑。 允许证券从业人员炒股,确实存在有利的一面。比如可以避免一些证券从业人员纸上谈兵,有利于提高证券从业人员整体上的投资能力,从而可以更好地满足客户的需要,为投资者提供更有质量的咨询服务。而且允许证券从业人员炒股,也可以壮大广大投资者的同盟军队伍,使证券从业人员可以站在投资者的角度考虑问题,进而为投资者提供更有针对性的服务。 但是,允许证券从业人员炒股,问题也是显而易见的。毕竟,证券从业人员在信息来源方面明显优于普遍的投资者,而且一些证券从业人员社会资源丰富,允许他们炒股,不排除这些证券从业人员会通过一些未公开的信息从事内幕交易,进而破坏中国股市正常的运行秩序,破坏“三公”原则。 在这个问题上,证监会最近查处的“冯小树案”可以说是为证券从业人员炒股打了一个预防针。冯小树作为在交易所承担重要职责的监管干部,证监会第七、第八届发审委兼职委员,通过“突击入股”的方式买进拟上市公司股份,待股票解禁之后卖出股票。通过

2020年新证券法的主要修订内容(最新)

新《证券法》共十四章,基本保持了现行《证券法》的框架结构。由于落实注册制、删除上市条件等相关规定,条文总数由240条精简为226条,新增信息披露和投资者保护专章。本次修订主要从发行制度、民事赔偿诉讼、提高违法成本等方面,对证券市场基础制度进行了系统完善,主要修订内容如下。 (一)拓展证券适用范围,统一监管标准 一是统一证券监管标准。将存托凭证(CDR)明确规定为法定证券,为海外独角兽企业A股上市奠定法律基础。将资产支持证券和资产管理产品写入证券法,明确了证券法上位法地位,授权国务院按照证券法的原则设定统一管理办法(第二条),在保持现有多头监管格局下,统一各类资管产品的监管原则,从法律层面解决历资管产品的监管标准和规则不统一的问题,增强证券监管的统一性和性。 二是为期货法统一规范各类期货及期权产品奠定坚实基础。新《证券法》删除现有的证券衍生品种的规定,根据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关于证券法修订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主要理由是权证等证券型衍生品可作为国务院依法认定的其他证券,直接适用《证券法》;股指期货等契约型衍生品适用《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将来纳入《期货法》调整。这为期货法统一调整各类期货期权产品奠定坚实基础。 (二)全面确定,分步实施证券发行注册制度 新《证券法》按照全面推行注册制的基本定位,对证券发行制度进行系统修改,证券发行审查制度从实质审查转向形式审查,以信息披露为核心(第五章)。这主要包括强化证券发行中的信息披露要求;精简优化证券发行条件,将发行新股的要求由“具有持续盈利能力”修改为“具有持续经营能力”;调整证券发行程序,取消证监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制度,改由交易所审核申请材料,证监会进行注册。同时,为确保注册制的稳步推进,新《证券法》授权国务院对证券发行注册制的具体范围、实施步骤进行规定,为实践中注册制的分步实施留出制度空间。 (三)加强监管,显著提高证券违法违规成本 一是完善交易行为监管规定。这主要包括细化操纵行为规定,新增虚假申报、蛊惑操纵、抢帽子操纵、跨市场操纵等行为类型(第五十五条);扩大内幕交易知情人范围,发行人也可以构成内幕交易(第五十一条);新增老鼠仓交易行为(第五十四条);强化了证券交易实名制要求(第一百零七条);授权证监会对程序化交易管理作出规定等(第四十五条)。二是大幅提高证券违法违规成本。这主要包括对于欺诈发行行为的罚款额从原来募集资金的百分之五提高至募集资金的一倍(第一百八十条),对于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罚款额从原来的六十万元提高至一千万元(第一百九十七条),对于操纵行为的罚款额从违法所得的五倍提升到十倍(第一百九十二条)。 (四)全面加强投资者保护,引入中国特色的“集团诉讼”制度

《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管理办法(2020修订草案)》修订说明

关于《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稿)》的说明 为深入贯彻实施《外商投资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国务院关于促进外资增长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7〕39号)、《国务院关于积极有效利用外资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8〕19号)的有关政策措施,拓宽利用外资渠道,促进我国证券市场健康发展,我们会同国资委、税务总局、市场监管总局、证监会、外汇局等5部门对《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管理办法》(2005年第28号令,以下简称《战投办法》)进行了全面修订。现说明如下: 一、修订背景 2005年12月,为积极稳妥开放资本市场,有序引导外国投资者对A股上市公司的战略投资,商务部会同有关部门联合发布了《战投办法》,对引进境外资金和管理经验、改善上市公司治理结构等起到了积极作用。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持续快速发展,改革开放进一步深化,《战投办法》在实践中也遇到了不少问题,有必要对现行规则进行修订完善。一是投资门槛较高。例如,禁止外国自然人进行战略投资;要求外国投资者持股比例不低于10%;对外国投资者境外实有资产要求高;设定了36个月的

持股锁定期。二是投资方式较少。仅规定了定向发行和协议转让两种方式,对要约收购等方式未作出明确规定,且不允许外国投资者以境外非上市公司股权作为支付对价。三是管理体制与现行改革不衔接。《外商投资法》取消了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的审批或备案,建立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制度,《战投办法》对此未作出衔接性规定。 为解决上述问题,鼓励外资并购投资,我们一直积极推动修订完善《战投办法》,曾于2018年7月就修订方案公开征求意见。修订过程中,《外商投资法》及其实施条例于2019年先后发布,我国外商投资管理制度出现了较大变革。为保障《战投办法》与新法衔接顺畅,我们对修订方案再次做了相应调整。 二、主要修订内容 《战投办法》修订草案共29条,主要修改内容如下:(一)明确适用范围。一是明确战略投资的定义,外国投资者通过协议转让、上市公司定向发行新股、要约收购等法定方式取得并在一定时期内持有上市公司A股股份的行为,属于《战投办法》规定的战略投资,应符合办法规定的投资原则和要求(草案第二条)。其中,外国投资者以“境内外战略投资者”身份参与上市公司锁价发行的,还应符合证监会的相关要求。二是明确不适用《战投办法》的情形:1.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对上

证券法征求意见稿

证券法征求意见稿 欢迎来到聘才网,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搜集整理的证券法征求意见稿,欢迎大家阅读与借鉴,希望能够给你带来帮助。 证券法征求意见稿 篇一 继XX年大修之后,证券法再次迎来全面修订期。全国人大财经委副主任委员尹中卿昨日公开表示,与前四次修订相比,此次证券法修订是一次全面修订。按今年立法工作计划,4月下旬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将安排审议证券法修订草案。如果进展顺利,经过二审、三审后,今年内可以出台。 尹中卿是在十二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记者会上做如上表述的。尹中卿详细阐述了此次证券法修订的时间安排、修订思路以及修订内容。 而全国人大代表、全国人大财经委副主任委员吴晓灵,昨日接受上证报采访时透露,一审过后,证券法修订草案将公布,并向全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其修订完成则需要经过三次审议。 她认为,过分炒作证券法修订完成、炒作注册制推出具体时点,对资本市场发展不利,无论修法还是推行注册制改革都应“越平稳越好”。 自1998年12月证券法制定以来,历经四次修改,此次修订与前四次修订相比,是一次全面修订。尹中卿说,目

前形成的修订草案新增了一百多条内容,修改了一百多条内容,删除了二十多条内容。 据介绍,此次证券法修改思路主要有三点:一是简政放权,推进市场化,促进市场在证券市场资源配置中发挥决定性作用。二是放松管制,简政放权,鼓励创业创新,推动证券行业的发展。三是加强监管执法,强化对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的保护。 尹中卿说,此次修改主要是解决五大问题:一是要推进股票发行注册制改革。修订草案主要是以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票为主线,确定股票发行的注册制度。比如草案明确了注册的程序,修改了发行的条件,细化了各方的责任,建立了公开发行豁免注册和股票转售的限制制度。 二是健全多层次的资本市场。修订草案在证券交易所之外新增了三种交易场所,即国务院批准的其他交易场所、证券监管机构批准的交易场所以及组织股权等财产权益的交易场所等,把这三种场所均纳入到证券法的监控范围内,完善了多层次的信息披露制度。 三是完善了投资者保护制度。草案设置了投资者保护专章,强化了对投资者特别是广大中小投资者、散户的保护。比如建立了投资者适当制度、先期赔付制度,新增公开承诺履行和现金分红制度,完善了股东派生诉讼制度和代表人诉讼制度。

新证券法修订理念:国家干预与放松管制之平衡

新证券法修订理念:国家干预与放松管制之平衡

新证券法修订理念:国家干预与放松管制之平衡 郭锋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 我国现在的《证券法》是1998年12月29日颁布的,自1999 年7月1日开始正式生效实施。由当初的“资本主义尾巴”到一部相关法规的颁布,其中历经曲折,但同时也形象地展示了我国证券业从无到有、由小及大的发展历程。 然而,自国家颁布《证券法》以来,证券市场发生了很大的变化。2005年10月27《证券法》修订草案经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其速度之快,超出预料。但也正因如此,草案显得有些仓促,其中一些条款仍需要商榷。 应该说,目前《证券法》的许多问题都与其诞生时的国内外背景有关。在国际方面,1997年的亚洲金融危机给了我们很大的警醒,使我们认识到不能过早地实行金融自由化,而且促使我国确立了分业经营和管理的模式。在国内方面,当时国内金融市场十分混乱,各省市纷纷开办没有经过国务院审批的股票交易所,内部职工股问题则滋生了大量的腐败问题。最终导致国务院要求加强对证券业的监督和管理。

因此,不能迷信监管权力,必须设立相关的制约条款,使监管机关正确行使自己的权力。在这种情况下,基于交易成本、信息的不对称、监管供求关系等,无论是市场还是政府监管都有可能失败。 3、放松监管的必要性 我国证券市场的兴起是在计划经济体制开始向市场经济体制转轨时期,强烈的政府主导意识和制度惯性导致证券市场具有显著的行政干预特征。 新《证券法》为什么要放松管制呢?因为现在的《证券法》条款走的还是强化管制的路线,例如像发行股票这样的问题本属于交易所自身的经营决策,现在却由证监会越俎代庖。 4、如何寻求国家干预与放松管制之平衡 (1)监管过度与监管不足 证券市场,尤其是新兴证券市场,存在巨大的金融创新需求,监管过度必然会成为导致证券及金融创新供给不足的一个因素。反之,监管不足又可能放大风险,损害市场稳定和投资者利益。因此,监管永远是在过度与不足之间争取平衡。 (2)市场交易和政府管制

2020年新证券法的主要修订内容

2020年新证券法的主要修订内容 【导语】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新修订的证券法,2019年修订版《证券法》的发布从证券考试的角度来看,对考试内容有较大影响∶考试大纲及教材中涉及证券法有关内容以 新修订版为准。那么这次《新证券法》的主要修订内容有哪些呢? 新《证券法》共十四章,基本保持了现行《证券法》的框架结构。由于落实注册制、删除上市条件等相关规定,条文总数由240条精简为226条,新增信息披露和投资者保护专章。本次修订主要从发行制度、民事赔偿诉讼、提高违法成本等方面,对证券市场基础制度进行了系统完善,主要修订内容如下。 (一)拓展证券适用范围,统一监管标准 一是统一证券监管标准。将存托凭证(CDR)明确规定为法定证券,为海外独角兽企业A股上市奠定法律基础。将资产支持证券和资产管理产品写入证券法,明确了证券法上位法地位,授权国务院按照证券法的原则设定统一管理办法(第二条),在保持现有多头监管格局下,统一各类资管产品的监管原则,从法律层面解决历资管产品的监管标准和规则不统一的问题,增强证券监管的统一性和性。 二是为期货法统一规范各类期货及期权产品奠定坚实基础。新《证券法》删除现有的证券衍生品种的规定,根据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关于证券法修订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主要理由是权证等证券型衍生品可作为国务院依法认定的其他证券,直接适用《证券法》;

股指期货等契约型衍生品适用《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将来纳入《期货法》调整。这为期货法统一调整各类期货期权产品奠定坚实基础。 (二)全面确定,分步实施证券发行注册制度 新《证券法》按照全面推行注册制的基本定位,对证券发行制度进行系统修改,证券发行审查制度从实质审查转向形式审查,以信息披露为核心(第五章)。这主要包括强化证券发行中的信息披露要求;精简优化证券发行条件,将发行新股的要求由“具有持续盈利能力”修改为“具有持续经营能力”;调整证券发行程序,取消证监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制度,改由交易所审核申请材料,证监会进行注册。同时,为确保注册制的稳步推进,新《证券法》授权国务院对证券发行注册制的具体范围、实施步骤进行规定,为实践中注册制的分步实施留出制度空间。 (三)加强监管,显著提高证券违法违规成本 一是完善交易行为监管规定。这主要包括细化操纵行为规定,新增虚假申报、蛊惑操纵、抢帽子操纵、跨市场操纵等行为类型(第五十五条);扩大内幕交易知情人范围,发行人也可以构成内幕交易(第五十一条);新增老鼠仓交易行为(第五十四条);强化了证券交易实名制要求(第一百零七条);授权证监会对程序化交易管理作出规定等(第四十五条)。 二是大幅提高证券违法违规成本。这主要包括对于欺诈发行行为的罚款额从原来募集资金的百分之五提高至募集资金的一倍(第一百八十条),对于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罚款额从原来的六十万

证券法修订稿对投资者保护不够 应从六方面加强

证券法修订稿对投资者保护不够应从六方 面加强 日前在沪举行的“《证券法》修订稿暨证券市场热点问题研讨会”上,针对已经正式进入国家最高立法机关立法程序的《证券法》修订稿,参与过银广夏、东方电子(资讯行情论坛)、ST同达(资讯行情论坛)、圣方科技和ST天颐等虚假证券信息索赔案的知名律师上海新望闻达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宋一欣表示,《证券法》修订草案对保护投资者权益的力度仍需加强。 首先,应当明确建立中小投资者保护协会。《证券法》中规定的证券业协会是证券公司组成的行业协会,它代表着券商的利益,同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利益不完全一致。因此,应当依法建立中小投资者保护协会,在发生利益纠纷时代表中小投资者说话和行动,减少目前一发生问题就直接向监管部门投诉的状况;同时,中小投资者保护协会可以实行诉讼担当制度,代表中小投资者群体利益起诉有欺诈行为人。 其次,应当明确建立投资者权益保障基金。目前《证券法》修改草案中提及的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是针对证券公司发生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缺口时的救济手段,它不同于投资者权益保障基金。投资者权益保障基金是用于发生证券市场虚假陈述、内幕交易、操纵市场时对投资者损失的补偿与救济措施。它同证券交易所风险基金、中央登记结算公司风险基金、证券公司投资者权益保障基金四者共同构成风险基

金系列,从不同侧面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投资者权益保障基金的来源可以包括:网上申购股票冻结资金期间的利息;新股审核费;证监会等行政机关、法院因虚假陈述、内幕交易、操纵市场作出处罚或判决时的罚款和罚金;上市公司缴纳的信用保证金等。 第三,应当建立证券市场保险制度。除了建立公司董事、监事、高管人员、独立董事的责任保险以外,还应当建立公司及有关人员的保证保险(信用保险),在发生欺诈行为使投资者权益受到损失时,部分由保险公司承担责任。 第四,应当明确集团诉讼或仲裁制度。集团诉讼在国际证券业的实践中被证明是有效监督和防范虚假陈述等欺诈行为的手段和方法。《证券法》应当明确规定集团诉讼或仲裁制度的必要性,并由此作出原则性规定,具体规定则可通过修改民事诉讼法、仲裁法与相关司法解释等途径落实。 第五,应当对一级半市场的民事责任加以明确。由于历史原因与上市困难的瓶颈,定向募集公司发行的股票存在许多问题,一级半市场是客观存在的。法律应当明确法发行、非法募集、变相公开发行的单位和个人除承担刑事责任、行政责任外,还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并明确规定私下买卖非公开发行的股票的行为不受法律保护。 最后,应当加强对上市公司管理的制度。这表现为:明确强制实行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管人员责任保险制度,并应在年报中公布理赔、有关人员责任承担情况;继续提高独立董事在上市公司董事会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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