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单位协定存款业务操作规程 附反洗钱保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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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洗钱保密工作管理办法2020年修订版

反洗钱保密工作管理办法2020年修订版

反洗钱保密工作管理办法2020年修订版(共6页)--本页仅作为文档封面,使用时请直接删除即可----内页可以根据需求调整合适字体及大小--反洗钱保密工作管理办法(2020年修订版)第一条为规范公司反洗钱管理工作,维护金融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机构反洗钱规定》、《保险业反洗钱工作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公司经营和档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以下简称公司)及各分支机构。

第三条公司开展反洗钱工作应依法严格履行保密义务,公司从事反洗钱保密工作的人员如下:(一)在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工作中,负有保密责任的人员主要包括公司分支机构经办人员、客户经理以及分支机构负责人等。

(二)在大额、可疑交易分析和报告工作中,负有保密责任的人员主要包括负责报送大额、可疑交易报告的反洗钱工作人员、反洗钱业务部门相关人员及其管理部门负责人以及能够获知大额和可疑交易信息的信息技术人员等。

(三)在案件协查过程中,负有保密责任的人员主要包括公司协查人员、协查部门负责人以及获知反洗钱协查信息的相关工作人员。

(四)其他应当履行反洗钱保密义务的公司工作人员。

第四条反洗钱保密义务的事项包括:(一)自然人客户信息。

包括客户的姓名、性别、国籍、职业、住所地(工作单位地址)、联系方式、身份证件信息及交易信息。

(二)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体工商户客户信息。

包括客户的名称、住所、经营范围、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证号码、可证明该机构客户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证照名称、资格许可事项、证照或许可证号码和有效期限、发证单位等;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受益所有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和授权办理业务人员的姓名、联系电话、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等信息。

(三)客户洗钱风险等级分类信息。

包括公司对客户洗钱风险等级的分类及采取的措施等信息。

(四)报告大额、可疑交易的信息及涉嫌恐怖融资的可疑交易信息。

包括账户信息、交易信息、可疑交易的种类、反洗钱工作人员的分析与批注信息、报告的时间等。

XXXX商业银行反洗钱业务操作规程

XXXX商业银行反洗钱业务操作规程

XXXX商业银行反洗钱业务操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行反洗钱业务监督报告行为,维护金融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金融机构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除中国人民银行规定外,本行应严格按本规程开展反洗钱工作并及时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报告。

第三条本行开展反洗钱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合法审慎原则本行应当依法并且审慎地识别可疑交易,做到不枉不纵,不得从事不正当竞争妨碍反洗钱义务的履行。

(二)保密原则应当保守反洗钱工作秘密,不得违反规定将有关反洗钱工作信息泄露给客户和其它人员。

(三)与司法及行政执法机关全面合作原则应当依法协助、配合司法机关和行政执法机关打击洗钱活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等有关规定协助司法机关、海关、税务等部门查询、冻结、扣划客户存款。

第二章反洗钱工作部门第四条本行建立内部控制评价制度,以各项规章制度和法律法规为依据,根据本行反洗钱工作效率及工作质量对反洗钱工作人员及反洗钱部门的工作进行总体评价。

通过总体评价,反映反洗钱部门和反洗钱人员的工作。

财务会计部为负责反洗钱的部门,负责全行反洗钱工作。

第五条反洗钱工作部门的工作职责:(一)负责对全行反洗钱工作的指导培训工作;(二)负责全行反洗钱工作的检查、监督;(三)负责全行反洗钱工作文字数据的收集、上报;(四)负责制定并完善反洗钱内控制度;(五)负责配合司法机关及涉嫌洗钱犯罪信息的移送;(六)负责协助司法机关等执法部门对有关涉嫌洗钱的客户存款查询、冻结、扣划工作。

第三章客户身份识别第六条本行员工应遵循“了解你的客户”的原则,了解客户及其交易目的和交易性质,了解实际控制客户的自然人和交易的实际受益人。

第七条本行不得为身份不明的客户提供服务或者与其进行交易,不得为客户开立匿名账户或者假名账户,不得为身份不明确的客户提供存款、结算等服务。

第八条本行员工在识别或重新识别客户的过程中,如果有任何问题或疑问,应咨询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而不得擅自处理或隐瞒相关情况。

商业银行人民币单位协定存款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人民币单位协定存款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人民币单位协定存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行单位协定存款业务,依据《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3〕第5号)、《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单位存款管理办法》(银发〔1997〕485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协定存款,是指在基本存款账户或一般存款账户的基础上具有结算和协定存款双重功能的存款账户,并约定基本存款额度,由系统自动将协定存款账户中超过该额度的部分按协定存款利率单独计息的一种存款方式。

第三条人民币单位协定存款具有以下特点:(一)流动性强。

协定存款具有灵活自由的特点,办理协定存款业务后,单位日常结算不受任何影响,资金可以自由往来。

(二)收益较高。

协定存款利率水平高于活期存款利率,长期办理协定存款业务,单位资金收益会大幅度提高。

(三)方便快捷。

单位只需与各营业机构协商,签订协定存款合同即可,系统自动对协定存款账户进行管理。

第二章基本规定第四条凡在我行已开立或符合条件开立人民币基本存款账户或一般存款账户的企业、事业、机关、部队、社会团体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单位”)均可申请办理人民币协定存款业务。

第五条办理协定存款业务的存款单位向开户行提出申请,双方共同签订《XX银行人民币单位协定存款合同》(附件1,以下简称“合同”),并在合同中注明共同商定的基本存款额度。

基本存款额度以基本存款账户或一般存款账户日终余额作为基数,最低基本存款额度由各分行根据情况自行确定。

基本存款额度以万元作为单位,但最低不得低于最低基本存款额度。

第六条合同有效期限为一年。

合同期满,单位需要解除合同的,必须于距合同到期日10日前向经办行提出书面申请,提交《XX银行人民币单位协定存款撤销通知》(附件2),并于到期日办理撤销手续。

如双方均未书面提出终止或修改合同,即视为自动延期。

第七条合同期内,存款单位原则上不得要求撤销,如遇特殊情况,须向经办行提交书面申请,提交《XX银行人民币单位协定存款提前撤销申请书》(附件3),经办行在收到撤销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答复。

商业银行人民币单位协定存款章程和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人民币单位协定存款章程和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人民币单位协定存款章程和管理办法一、前言为了更好地规范商业银行人民币单位协定存款业务,提高客户满意度,促进金融市场的稳定发展,制定了本章程和管理办法。

二、定义1.商业银行: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有法人资格的银行机构,包括股份制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农村信用社、邮储银行等。

2.人民币单位协定存款:指商业银行按照客户的要求,将存款款项以特定的单位进行存储的业务。

3.协定存款余额:指客户向商业银行存入的以特定单位为单位的金额。

4.单位:指协定存款的单位,可以是任意数字和符号。

5.存款人:指向商业银行存入协定存款的客户。

6.存款期限:指协定存款的期限,一般为1个月、3个月、6个月、12个月等。

7.贷款利率:指商业银行向客户发放贷款的利率。

8.利息计算:按照商业银行的规定,对协定存款计算所产生的利息。

三、协定存款的开户1.协定存款的客户可以是个人或者机构。

2.客户需携带有效证件、营业执照副本等资料到商业银行办理开户手续。

3.商业银行根据客户需求,设置协定存款单位,并制定合同,签订协议,确认协定存款余额和存款期限。

4.商业银行为客户开立专用存款账户,并进行协定存款的登记和备案。

四、协定存款的计息1.商业银行按照协议的要求,对协定存款计算所产生的利息。

2.协定存款的利率根据市场利率变动而变动,商业银行可以调整利率。

3.商业银行根据协定存款余额和存款期限计算利息,计息周期为按季度、半年度、一年等划分。

4.商业银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客户缴纳利息税。

五、协定存款的提前支取1.协定存款在存款期满前不得提前支取。

2.协定存款存期不足3个月的,不允许提前支取。

3.协定存款存期超过3个月的,可以在存款期满前提出提前支取申请。

4.商业银行在确认协定存款余额后,根据客户提出的提前支取要求进行处理,但需要扣除提前支取的利息。

六、协定存款的续存1.协定存款到期前5个工作日内,商业银行向客户发出到期提示函。

2.客户可以选择部分或全部续存协定存款,并注明续存协定存款的余额、期限和单位。

银行反洗钱保密管理规定

银行反洗钱保密管理规定

1 目的为加强ⅩⅩ银行反洗钱保密工作的管理,规范反洗钱保密工作的操作,特制定本规定。

2 范围2.1本规定明确了本行反洗钱保密的内容和要求。

作为本行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的一部分,适用于本行全体员工。

2.2本规定适用于ⅩⅩ银行反洗钱保密的管理。

3 术语与定义反洗钱保密是指本行员工对所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信息负有保密义务,依法律规定,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

4 职责与权限分行、支行全体员工负责对报告的可疑交易、配合人民银行调查可疑交易活动等有关反洗钱工作信息予以保密,不得向客户和其他人员提供。

5 政策无6 流程图略7 风险控制要点略8 流程描述8.1反洗钱保密的内容8.1.1本行员工应当对报告可疑交易、配合人民银行调查可疑交易活动等有关反洗钱工作信息予以保密,不得向客户和其他人员提供。

8.1.2在不清楚相关信息是否为保密信息时,应及时咨询本部门(行)负责人和风险管理部门的意见,而不得擅自处置相关信息。

8.1.3本行员工在收到监管机构或任何第三方要求提供客户信息的电话或函件后,应第一时间告知风险管理部门,而不得擅自回复和提供信息。

8.1.4 对相关客户进行可疑交易分析、调查、报告过程中,只有与分析、调查、报告可疑交易有关的员工才可获悉相关信息,无关员工不得介入和获取信息。

获取信息的员工亦不得向无关员工和其他人员提及所获知的信息。

8.2反洗钱保密具体要求8.2.1在本行反洗钱负责部门向员工询问相关客户的交易情况,怀疑有可疑交易发生时,除非经特别批准,员工不得擅自将询问的事实告知客户和其他人员,以免引起客户警觉,影响洗钱调查工作的开展。

8.2.2在本行反洗钱负责部门对客户的可疑交易进行调查的过程中,除非经特别批准,员工不得擅自将调查的事实告知客户和其他人员,以免引起客户警觉,影响洗钱调查工作的开展。

8.2.3在本行反洗钱负责部门将相关客户的可疑交易报告给人民银行和中国反洗钱检测分析中心后,除非经特别批准,员工不得擅自将报告可疑交易的事实告知客户和其他人员,以免引起客户警觉,影响洗钱调查工作的开展。

银行单位协定存款章程

银行单位协定存款章程

银行单位协定存款章程
第一条为了满足企事业单位的实际要求,更好地为企事业单位服务,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凡符合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或一般存款账户的企事业单位均可办理
协定存款业务。

第三条协定存款必须经过存款人与我行签订《单位协定存款合同》(见附件),约定合同期限,协定存款的合同期限最长为一年(含一年),到期任何一方没有提出终止或修改合同,即视作自动延期。

第四条对与我行签订《单位协定存款合同》的存款人,我行根据其要求和开户情况为其开设一个基本存款账户或一般存款账户办理协定存款业务。

已在我行开立有结算账户的则不再另开账户。

第五条存款人应与我行在合同中约定账户的基本存款额度,基本存款额度最低为人民币壹拾万元。

第六条单位协定存款按结息日或清户日国家挂牌公告的利率计息,按季结息。

存款账户中超过基本存款额度的部分按协定存款利率计息,低于基本存款额度的部分按活期存款利率计息。

第七条办理单位协定存款的存款人,其结算业务按正常结算管理办法办理。

第八条本办法由银行运营管理部、公司金融业务部负责解释。

银行单位协定存款业务操作手册

银行单位协定存款业务操作手册

银行单位协定存款业务操作手册银行单位协定存款业务操作手册一、业务概述协定存款是指以特定的形式、金额、期限和利率等条件为约定的存款, 在一定的期限内客户有权支取、存取和转移资金的存款业务。

与一般定期存款不同的是,单位协定存款具有灵活性和便利性,因此受到企业、事业单位、政府机关等单位客户的广泛推崇。

二、操作流程1、开立单位协定存款账户(1)客户需先在开户银行填写单位协定存款业务办理申请表,并提供财务负责人有效证件和单位章程、营业执照原件或副本及备案凭证等材料;(2)银行职员填写开户申请表格并审查客户提供的资料,核查客户及其财务负责人的有效证件;(3)如客户已有存款账户,可以考虑将新开的单位协定存款账户与已有存款账户捆绑绑定,方便日后管理和操作;(4)填写银行开户表格,将客户资料录入银行核心系统,并开立客户单位协定存款账户。

2、存款操作(1)客户通过网银、手机银行等渠道实现无纸化操作,包括查询余额、发起存款申请、发起取款申请、发起转账申请等操作;(2)客户需要在指定的存款周期之内,存入约定金额的款项,以获得相应的利息收益;(3)银行收到存款申请后,核对金额,核实客户信息,然后将存款金额划入客户的单位协定存款账户中。

3、取款、转账操作(1)在存款周期内可随时进行取款和转账操作,客户可通过网银、手机银行等渠道直接发起申请;(2)银行工作人员在接到客户的申请后,核对存款账户余额及客户身份信息后发起交易;(3)至于转账操作,除了核对余额和身份信息,还需核对收款账户的真实性。

4、结息、开具凭证(1)银行会根据存款的周期和利率,计算存款的利息,并在存款到期时将利息收益划入客户的存款账户;(2)如客户需要开具结息凭证或单位协定存款业务凭证等,可向柜台或网银渠道申请,银行会提供相应凭证以确认交易;(3)客户在存款到期时还可选择将存款账户中的资金自动续存或全部预支。

三、业务注意事项1、单位协定存款操作前,客户需要清楚业务操作流程和相关规定,尤其是对存款的存取和转账操作需要仔细对账、核对信息后再进行操作;2、另外,客户还需关注存款期限以及预支、续存等选项是否符合本单位的经营需要。

171银行单位协定存款操作规程

171银行单位协定存款操作规程

1 目的为规范xx银行(以下简称“本行”)单位协定存款的操作,防范和控制风险,制定本规程。

2 范围2.1 本规程明确了单位协定存款的登记、修改、取消等内容和要求。

2.2 本规定适用于本行单位协定存款业务。

3 术语与定义单位协定存款是指开户单位通过与银行签订《单位协定存款合同》,商定协定存款额度,由银行对超过协定存款额度部分的存款,按结息日协定存款利率给付利息的一种存款种类。

协定存款利率高于活期存款利率,低于定期存款利率。

协定存款属于活期存款。

4 职责4.1 会计结算部负责单位协定存款工作的业务指导和管理。

4.2 运营部负责对单位协定存款审核、记账、监督,确保业务处理的合规性、合理性、正确性。

4.3 各分支行负责单位协定存款业务的日常操作管理,确保业务办理的真实性、合规性、正确性。

5 工作程序5.1 申请条件5.1.1 凡符合开立基本存款户或一般存款户的企业、事业单位均可开立协定存款账户。

5.1.2 办理协定存款必须是在本行开立存款账户,并与本行签订《单位协定存款合同》,约定合同期限,最长不超过一年(含一年),到期后,如双方没有提出终止或修改合同,即视作自动延期。

5.1.3 开户单位与银行共同商定基本存款户或一般存款户(以下称结算户)需保留的基本存款额度,并在合同中注明。

5.2 协定存款登记5.2.1 网点办理5.2.1.1 客户申请单位申请办理协定存款,与银行签订《单位协定存款合同》。

合同上加盖单位和银行开户网点的公章及法人或负责人私章。

合同一式二份。

注明存款期限、存款起始日期、利率、结算账号和协定存款额度。

5.2.1.2柜员审核网点柜员审查申请单位是否符合条件,审核单位与银行签订《单位协定存款合同》内容填写是否完整无误、签章是否齐全。

合同内容不得涂改。

5.2.1.3 交易录入网点柜员通过业务集中处理系统,在“9982 非帐务类交易”中业务种类选择“对公协定存款登记”,根据单位协定存款协议书中协定起始日和协定存款额度,录入结算账号、协定存款额度、协议编号和起始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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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单位协定存款业务操作规程附反洗钱保密制度
单位协定存款,是指开户单位与银行签订《协定存款合同》,在基本存款账户或一般存款账户之上开立具有结算和协定存款双重功能的协定存款账户,并约定基本存款额度,由银行将协定存款账户中超过该额度的部分按协定存款利率给付利息的一种存款。

一、基本规定
1、办理单位协定存款,须由开户单位与经办行签订《银行人民币单位协定存款合同》,有效期为一年。

合同期满,如双方均未书面提出终止或修改合同,即视为自动延期,原协定存款账户继续使用。

2、单位协定存款账户以其所对应的基本存款账户或一般存款账户日均存款余额作为基本存款额度,存款单位与经办行共同商定需保留的基本存款额度,基本存款额度不得低于人民币50万元,并在合同中明确。

3、协定存款账户下设结算户(A)户和协定户(B)户两部分。

开户单位的存款资金全部通过结算户(A)往来,协定户(B)存款存入采取日终由计算机根据结算户(A)的存款余额超过基本存款额度部分自动转存。

若日终结算户(A)的存款余额小于或等于基本存款额度则不进行账户结转,此时协定户(B)的存款余额为零。

协定户(B)存款支出采取由计算机于每日营业前将协定户(B)中的存款全部转入结算户(A)中。

4、经办行对协定存款账户按季结息。

A户存款按结息日或支取日活期存款利率计息。

B户存款按结息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协定存款利率计息。

二、单位协定存款确认
柜员根据单位协定存款合同中协定起始日和协定存款额度,在前台综合系统中,使用“3301协定存款签约”交易,输入结算账号、留存额度、协定利率,系统自动产生协定户(B)户账号及账户序号。

柜员打印协定存款签约凭证,加盖结算业务公章后随当日传票装订。

日终后,系统自动将存款余额中高于协定存款留存额度的部分转入
协定存款账户,并按协定存款利率按季结息。

三、单位协定存款销户
协定存款合同期满或单位提出终止合同时,柜员需使用“9998对公活期单户计息”交易,输入协定户(B)户账号进行结息,利息自动转入结算户(A)户,打印利息凭证加盖转讫章后随当日传票装订;使用“3302协定存款销户”交易,输入结算户(A)户账号、账户序号,打印协定存款销户凭证,加盖结算业务公章后随当日传票装订。

注意事项:
1、日均存款余额的计算期限,对于已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或一般存款账户超过一年的,按一年计算;对于满一季度不满一年的,按实际天数计算。

2、合同期满,存款单位需要销户,必须于合同到期日10天前向经办行提出书面销户通知,并于到期日办理销户手续。

合同期内,存款单位原则上不得要求销户,如遇特殊情况,须向经办行提交书面销户申请,经办行在收到销户申请后五个工作日内答复,经审核批准后方可办理。

3、协定存款账户销户,如果在结息日销户,超过基本存款额度的存款按协定存款利率计息;如果不在结算日销户,超过基本存款额度的存款从上一结算日起到销户日止,不再按协定存款利率计息,而按销户日活期存款利率计息。

银行反洗钱保密制度
第一条为了加强我行反洗钱信息和资料的保密工作,根据反洗钱法律法规,结合我行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行反洗钱保密工作。

第三条需要保密的反洗钱工作信息和资料:
(一)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交易记录保存过程中产生的信息资料。

(二)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识别和报告中产生的信息资料。

(三)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反洗钱监管(分别是现场检查、非现场监管、约见谈话三种)中涉及的信息资料。

(四)反洗钱法律法规要求保密的信息资料。

(五)中国人民银行明确要求采取保密措施的信息资料。

(六)泄露后可能造成严重后果的其他信息资料。

第四条我行各级反洗钱领导小组和工作组,各相关部门、反洗钱岗、反洗钱联系人、反洗钱操作人员以及其他参与反洗钱工作的人员,对于工作中接触到的反洗钱工作信息和资料负有保密义务,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做到严格管理,责任到人,严密防范,确保安全。

第五条在处理反洗钱保密信息和资料时,应当尽可能控制阅知范围,严禁无关人员阅知。

第六条在对有关保密信息和资料进行复制和摘抄时,复制件和摘抄件必须采取与原件相同的保密措施,除非确有必要,在业务处理完毕后,复制件和摘抄件应当收回销毁。

第七条在涉及有保密要求的反洗钱工作时,应当尽可能通过业务处理系统,备份数据库、凭证保管库及微机系统。

第八条在反洗钱保密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我行按有关规定予以表彰。

第九条在反洗钱保密工作中,违反反洗钱法律法规或我行制度故意或者过失泄露秘密的,应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涉嫌触犯刑律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条本制度由银行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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