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行政执法人员资格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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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人员资格管理制度范文

执法人员资格管理制度范文

执法人员资格管理制度范文执法人员资格管理制度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执法人员的选拔、任用和管理,保证执法人员的品质和能力,维护执法的公正性和专业性,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部门对执法人员的选拔、任用和管理工作。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执法人员指从事行政、执法、安全、保安等职业的人员。

第四条本单位、部门应建立健全执法人员资格管理制度,明确执法人员从业资格的条件和程序,为执法人员提供发展的机会和平等的竞争环境。

第五条执法人员应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职业道德,具备相应的知识水平、技能和经验,能够胜任执法职责。

第六条执法人员资格管理的原则是公开、公正、透明、平等和竞争。

第七条执法人员资格管理的程序分为申请、评审、考试、面试和任命等环节。

第八条就任执法人员职位,必须获得资格认定,未经资格认定的人员不得从事执法工作。

第二章执法人员资格的条件第九条执法人员资格的条件包括职业道德、学历、技能和工作经验等方面。

第十条执法人员应具备以下职业道德:(一)爱岗敬业,忠诚职守,恪守职业操守;(二)诚实守信,不私藏、隐瞒、篡改和泄露执法资料;(三)严格执法,做到公正、公平、公正;(四)尊重人权,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五)遵守纪律,执行执法工作要求。

第十一条执法人员应具备以下学历:(一)本科及以上学历,专业与执法相关;(二)技能型执法职位,应具备相关技能证书或职业资格。

第十二条执法人员应具备以下技能:(一)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具备执法知识;(二)具备执法的基本技能,包括调查取证、案件分析和执法操作等;(三)具备使用技术设备的能力,如计算机、执法仪器等;(四)具备应急处理和危机管理的能力。

第十三条执法人员应具备以下工作经验:(一)熟悉执法实践,具备一定的工作经验;(二)有相关专业的实践经验,如法律事务、安全工作等;(三)有执法案件的办理经验,具备案件处理能力。

第三章执法人员资格的认定和评审第十四条执法人员资格的认定和评审应经过严格的程序和程序。

山东省行政执法人员资格认证和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

山东省行政执法人员资格认证和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

山东省行政执法人员资格认证和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92号《山东省行政执法人员资格认证和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已经2015年9月10日省政府第6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省长郭树清2015年9月30日山东省行政执法人员资格认证和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行政执法队伍建设,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保障行政执法人员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实行行政执法人员资格认证和持证上岗制度。

本省行政区域内行政执法机关行政执法人员的资格认证和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机关,是指依法具有行政执法权的行政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或者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受委托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人员,是指依照本办法通过行政执法资格认证,取得行政执法证件,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从事行政执法活动的人员。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证件,是指行政执法人员执行公务时应当持有的由省人民政府统一制发的证件。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法制机构负责全省行政执法人员资格认证和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法制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审查和行政执法证件的相关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行政执法机关负责本单位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初审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应当运用信息化手段开展行政执法人员资格认证和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工作,提高行政效率和信息公开水平。

行政执法人员培训、考试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予以保障。

行政执法证件由省人民政府法制机构统一制作,其工本费纳入省级财政预算。

第六条行政执法机关的工作人员申请行政执法资格认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在职在编且在行政执法岗位工作;(二)具有符合职位要求的文化程度;(三)具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和道德品行;(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执法局人员管理制度

执法局人员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执法局人员管理,提高执法队伍素质,确保执法工作的公正、公平、公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局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执法局全体在职人员,包括执法人员、辅助人员等。

第三条执法局人员管理制度坚持以下原则:(一)依法管理原则;(二)公平公正原则;(三)公开透明原则;(四)奖惩分明原则;(五)注重实效原则。

第二章任职资格第四条执法局人员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二)遵守宪法和法律;(三)具有良好的品行;(四)具有履行职责所需的业务知识和工作能力;(五)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六)年龄符合国家规定。

第五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担任执法局人员:(一)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二)曾被开除公职的;(三)有法律规定不得录用为执法局人员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职责与权限第六条执法局人员应当履行以下职责:(一)认真学习法律法规,提高法律素养;(二)依法开展执法工作,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三)保守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四)接受群众监督,及时纠正违法违纪行为;(五)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七条执法局人员享有以下权利:(一)依法执行职务;(二)获得履行职责所需的条件和保障;(三)对执法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四)依法获得表彰和奖励;(五)依法提出申诉和控告。

第四章考核与晋升第八条执法局人员考核分为平时考核、年度考核和专项考核。

第九条平时考核主要考察执法局人员的工作态度、工作能力和工作实绩。

第十条年度考核主要考察执法局人员的工作表现、业务水平、综合素质和遵守纪律情况。

第十一条专项考核主要考察执法局人员在特定工作项目中的表现。

第十二条执法局人员晋升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具有良好的品行;(二)具备相应的业务知识和工作能力;(三)工作实绩突出;(四)遵守纪律,无违法违纪行为。

第五章奖励与惩戒第十三条对工作表现突出、成绩显著的执法局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

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制度

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制度

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制度
第一条为加强行政执法人员资格管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凡从事行政执法工作的人员,必须持有合法有效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行政执法证》方可从事行政执法工作。

第三条凡从事行政执法工作的人员,必须参加全区统一的行政执法资格考试,成绩合格方可取得行政执法资格。

第四条取得行政执法资格证书的人员,方可申领《行政执法证》。

第五条下列执法人员不予颁发《行政执法证》:
(一)不直接从事行政执法工作的;
(二)未经考试或考试不合格的;
(三)因违法或违纪正在接受审查的;
(四)受行政处分后不满2年的。

第六条行政执法证件只用于持证执法人员进行执法活动,只限于执法区域内和部门业务内的执法活动。

第七条执法人员在实施监督、检查等行政执法时,必须主动出示行政执法证件表明身份。

第八条行政执法证不得转借、租用,一经发现,由局
法制科收回执法证件,暂停行政执法资格。

第九条执法证件实行年度审验制度,法制科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将本单位执法人员的执法证件收齐后上报县政府法制办统一办理。

未经年检或者经年检注销的执法证件一律失效。

第十条行政执法人员遗失行政执法证件,由持证人写出检查,局法制科核实,上报县政府法制办,经登报声明后,办理补办手续,重新申领行政执法证件。

第十一条具有以下情况之一的,法制科应当收回执法证,并负责交县政府法制办,注销手续:
(一)调离执法岗位的;
(二)退休的、辞去公职或者被开除公职的;
(三)到期未经年审或者年审不合格的;
(四)被吊销执法证的;
(五)发证机关认为应当收回的。

第十二条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管理规定(2023年修订)

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管理规定(2023年修订)

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管理规定(2023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共中央办公厅•【公布日期】2023.09.01•【文号】•【施行日期】2023.09.01•【效力等级】党内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家公务员管理正文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管理规定(2016年7月8日中共中央批准2016年7月8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发布2023年9月1日中共中央修订2023年9月1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党对公务员队伍的集中统一领导,适应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深入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要求,落实新时代好干部标准,完善公务员职位分类,建立健全符合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特点的管理制度,提高管理效能和科学化水平,建设忠诚干净担当的高素质专业化公务员队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有关党内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行政执法类公务员,是指依照法律、法规对行政相对人直接履行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收费、行政检查等执法职责的公务员,其职责具有执行性、强制性。

第三条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的管理,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和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突出政治标准,强化行政执法能力,坚持下列原则:(一)党管干部、党管人才;(二)德才兼备、以德为先、五湖四海、任人唯贤;(三)事业为上、公道正派、人岗相适、人事相宜;(四)注重实绩、群众公认,提高执法效能;(五)监督约束与激励保障并重。

第四条行政执法类公务员应当忠于宪法,模范遵守、自觉维护宪法和法律,自觉接受党的领导,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行。

第五条行政执法类公务员应当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认真履行职责,坚持依法行政、依法办事,做到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提高执法执行力和公信力,保障和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维护人民合法权益。

第六条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全国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的综合管理工作。

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和资格管理制度

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和资格管理制度

我非常荣幸能成为您的文章写手,根据您提供的主题,我会按照您的要求撰写一篇深度和广度兼具的中文文章。

让我们从简到繁,由浅入深地探讨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和资格管理制度这一主题。

1. 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是指在执法工作中,必须持有相应的执法证书或资格证书方可进行执法活动。

这一制度的实施,能够有效规范执法行为,提高执法水平,增强执法人员的职业素养和专业能力,从而更好地为社会公众服务。

关于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个人认为其意义重大,既体现了执法人员的专业化水平,又有利于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平正义。

2. 资格管理制度在行政执法中,资格管理制度是指对执法人员进行资格认定和管理的规定和制度。

这一制度的建立,能够有效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促进执法队伍的专业化建设,提升执法工作的合法性和公信力。

资格管理制度的实施,有助于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的稳定和安全。

3. 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与资格管理制度的关系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和资格管理制度是相辅相成的。

持证上岗要求执法人员具备相应的执法证书或资格证书,而资格管理制度则是对执法人员资格的认定和管理。

这两者共同构成了行政执法人员的专业化管理体系,为执法工作提供了有力的保障。

4. 深度评估与广度探讨对于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和资格管理制度这一主题,需要进行深度评估和广度探讨。

我们可以从行政执法的必要性和现实问题出发,分析持证上岗和资格管理制度的重要性和现实意义。

我们可以对不同行政执法领域的具体情况进行分析和比较,探讨不同领域下持证上岗和资格管理制度的差异和共性。

我们还可以结合国际经验和发展趋势,展望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和资格管理制度的未来发展方向和挑战。

5. 个人观点和理解在个人看来,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和资格管理制度是行政执法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规范执法行为,提升执法水平,增强社会公信力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进步,行政执法工作也面临着新的挑战和机遇,因此有必要不断完善和发展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和资格管理制度,以适应新的形势和要求。

行政执法人员资格管理制度

行政执法人员资格管理制度

行政执法人员资格管理制度
一,为不断提高行政执法队伍执法水平,严格对执法人员的管理,依据有关规定,制定制度。

二,本制度所称执法人员资格管理,是指为适行行政执法职能的要求,对行政执法人员上岗资格进行审查和考。

三,从事行政执法工作的基本条件是: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在政治上同党中央保持一致、遵纪守法.
2,具有高中以上学历和同等文化程度,除合同制工人以外的在编在岗人员。

3,熟悉本部门,本岗位业务和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4,忠于职守,尽职尽责、文明执法。

5,清正廉洁,不媒私利,秉公执法。

四,各行政执法单位、部门,要按照县政府有关规定,对执法人员进行资格审查,对不具备条件的不得从事行政执法工作。

五,各种行政执法部门,单位,要按照县法制办的工作要求,做好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证件年审工作,及时向县法制办提供本单位和行政执法人员,年度考核资料及档案资料。

江苏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司法行政系统行政执法人员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司法行政系统行政执法人员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司法行政系统行政执法人员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司法厅•【公布日期】2007.07.09•【字号】苏司通[2007]85号•【施行日期】2007.07.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江苏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司法行政系统行政执法人员管理办法》的通知(苏司通[2007]85号)各市司法局:现将《江苏省司法行政系统行政执法人员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报告省厅。

二〇〇七年七月九日江苏省司法行政系统行政执法人员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司法行政机关行政执法人员的管理,促进行政执法人员有效履行职责,根据《江苏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人员(以下简称执法人员),是指依法取得行政执法资格,并直接承担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监督任务的工作人员。

第三条具备以下条件的人员可以申请取得行政执法资格:(一)属于机关在职在编人员并从事行政执法工作;(二)有较高的政治、业务素质;(三)上年度公务员考核为称职及以上等次;(四)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五)熟悉行政执法及司法行政法律、法规和规章,具有履行岗位职责必要的执法技能和业务知识;(六)清正廉洁,秉公执法。

第四条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按照所承担的执法事项和执法责任核定执法岗位和执法监督岗位。

省厅及省辖市司法局承担行政执法职能的部门应当按照执法程序规范的要求,一般设置不少于2个执法岗位,县(市、区)司法局也要设置总数不少于3个执法岗位,并配置相应的执法监督岗位。

第五条司法行政机关的法制工作部门负责执法人员管理工作。

第六条执法岗位核定,由承担行政执法职能的部门提出执法岗位设置和岗位人员配备方案,法制工作部门汇总、审核并编制执法岗位设置计划,经行政办公会议研究批准后实施。

执法岗位设置及人员情况发生变化的,要及时按照岗位核定程序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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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行政执法人员资格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加强行政执法人员资格管理,保障和监督行政执法人员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湖南省行政执法条例》、《湖南省行政执法证和行政执法监督证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县法定行政执法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执法部门)、依
法受委托的组织所属行政执法人员的资格管理。

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人员资格管理,是指对行政执法人员
行政执法资格认定和取消、行政执法证件核发和使用等监督管
理活动。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证件,是指《湖南省行政执法证》。

第三条**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以下统称县政府法制办)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行政执法人员资格
管理工作。

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做好本部门和所委托组织的行政执法人员资格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条申请领取《湖南省行政执法证》,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
(一)所在单位是行政执法部门或依法接受执法委托的组织;
(二)属于本部门或者受委托组织在编在职的人员;
(三)具有对行政相对人直接行使执法权的职责;
(四)遵纪守法,秉公执法,廉政勤政;
(五)受过本办法规定的持证培训,并取得持证培训合格证书。

5申领《湖南省行政执法证》的人员应当接受持证培训。

持证培训由益阳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会同相关单位组织实施。

经持证培训考试合格的,由组织培训的机关发给培训合格证书。

行政执法部门应当严格把关,确保参加持证培训人员符合
本办法第四条第一、二、三、四项的要求。

第六条取得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行一人一证。

由其所
在行政执法部门持下列材料向县政府法制办统一申领:(一)湖南省行政执法证申领登记表;
(二)湖南省行政执法证资格审批表;
(三)湖南省行政执法证申领人员汇总表。

县政府法制办收到申领材料后,对符合规定的申领人员,在
20个工作日内核发《湖南省行政执法证》;不符合规定的,不予发证。

第七条行政执法部门的下列人员不得申领行政执法证件:
(一)不直接从事行政执法工作的;
(二)编外合同工、临时工以及借用人员;
-2-
(三)受记过以上处分未解除的;
(四)因违法或者违纪行为正在接受审查的。

第八条已经由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照行政法规规定,颁发统
一式样行政执法证件的,不再按本办法重新发证。

但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将持证依据、持证范围、人员名册和编号及证件式样报县政府法制办备案。

第九条《湖南省行政执法证》实行定期审核换证制度,每五年换发一次。

逾期未申请换发的行政执法证件自行失效。

第十条行政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执法部门应
当收回执法证件,向县政府法制办申请更换《湖南省行政执法证》:
(一)执法人员工作单位变动,需要变更工作单位、执法范围
或执法类别的;
(二)执法人员岗位变动,需要变更执法范围或者执法类别的;
(三)其他需要更换行政执法证件的情形。

第十一条行政执法人员因辞职、辞退、退休或者其他原因
离开执法岗位的,所在行政执法部门在办理有关手续时应当收
回《湖南省行政执法证》,并上报县政府法制办注销档案,统一销毁执法证件。

第十二条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妥善保管执法证件,如有遗失,由其所在行政执法部门及时向县政府法制办报告,公示声明证
-3-
件作废,并按规定重新办理。

第十三条行政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所在行政
执法部门予以警告:
(一)未出示行政执法证件进行执法活动的;
2行政执法证件丢失未及时报告的。

第十四条行政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政府法制
办吊销其行政执法证件:
(一)涂改、转借证件的;
(二)越权使用证件的;
(三)利用证件进行违法活动,以权谋私的;
(四)粗暴、野蛮执法造成恶劣影响的;
(五)行政执法评议考核不合格的;
(六)其他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或者滥用职权应当吊销证件的。

被吊销证件的人员,两年内不得重新申领行政执法证。

第十五条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做好本部门及委托组织执法
人员的档案管理工作,根据情况变化及时做好证件更换、回收等
工作。

发现违规使用执法证件行为,及时处理,由县政府法制办
处理的,应当及时上报县政府法制办处理。

第十六条县政府法制办建立本行政区域行政执法人员行
政执法证件信息管理系统,并实行动态管理,及时将核发、变更、
注销的行政执法证件信息上传。

-4-
第十七条行政执法实行持证上岗制度。

未取得行政执法证件的人员不得从事行政执法活动。

行政执法人员实施行政执法时,应当主动出示行政执法证件。

不出示有效行政执法证件的,行政管理相对人有权拒绝配合执法。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了解持证人姓名、证件号码和执法范围。

第十八条县政府法制办应当严格监督检查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情况,及时查处违法执法行为。

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加强对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情况的监督管理,定期组织在岗培训和行政执法评议考核,督促行政执法人员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行政执法人员持证执法应当严格依法行使职权,自觉接受所在行政执法部门和县政府法制办的监督检查,不得拒绝、阻挠、刁难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发现行政执法人员实施行政执法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可以向持证人所在行政执法部门或
县政府法制办投诉。

受理投诉的机关应当在六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并答复投诉人。

第二十条行政执法部门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县政府法制办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由县政府法制办建议县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负有直接领导责任的负责人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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