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卫生局等十部门制订的上海市病原

合集下载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区卫生局关于加强卫生防病工作意见的通知-杨府办发[2002]50号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区卫生局关于加强卫生防病工作意见的通知-杨府办发[2002]50号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区卫生局关于加强卫生防病工作意见的通知正文:----------------------------------------------------------------------------------------------------------------------------------------------------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区卫生局关于加强卫生防病工作意见的通知(杨府办发〔2002〕50号)区政府各委、办、局,各街道办事处、五角场镇政府: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区卫生局《关于加强卫生防病工作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二○○二年八月十四日关于加强卫生防病工作的意见为保障全区人民的身体健康,进一步预防和控制急性肠道传染病的暴发流行和集体性食物中毒,根据市政府食品卫生联席会议暨夏秋季卫生防病工作会议的精神,结合区的实际,现提出加强卫生防病工作意见如下:一、高度重视卫生防病工作各部门、各单位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充分认识卫生防病工作的紧迫性和艰巨性,关心群众生命健康,重视卫生防病工作,把预防和控制急性肠道传染病的暴发流行以及集体性食物中毒作为卫生防病工作的重点抓紧抓好。

各部门、各单位必须继续坚持大卫生的原则,进一步明确卫生防病职责,落实工作责任制;要成立由分管领导负责的卫生防病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协调和督查本部门、本单位、本街道、镇的传染病防治、食品卫生、除害、环境市容和健康教育工作,并会同区有关执法部门,开展经常性和突击性相结合的联合执法行动。

区卫生局要当好区卫生防病工作的参谋,提高疫情监测和处理的能力,及时报告疫情发生情况、发展趋势,提出有效对策,为区的卫生防病工作提供科学决策的依据。

二、切实落实各项防病措施各部门、各单位必须加强协作,针对区卫生防病工作问题集中的地区和薄弱环节,综合治理,联合执法,及时消除疾病传播的隐患。

上海市卫生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教育委员会等关于印发《201

上海市卫生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教育委员会等关于印发《201

上海市卫生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教育委员会等关于印发《2010-2012年上海市消除麻疹行动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传染病防治【发文字号】沪卫疾妇[2010]68号【发布部门】上海市卫生局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日期】2010.08.20【实施日期】2010.08.2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上海市卫生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教育委员会、市财政局、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2010-2012年上海市消除麻疹行动方案》的通知(沪卫疾妇〔2010〕68号)各区县卫生局、发展改革委、教育局、财政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分局,各高等学校、各委局控股(集团)公司:麻疹是一种传染性很强的呼吸道传染病,严重威胁群众身体健康。

2005年我国积极响应世界卫生组织西太平洋地区确定的消除麻疹目标,承诺2012年实现消除麻疹目标,并将消除麻疹作为扩大国家免疫规划的一项重要内容。

近期,为加速我国消除麻疹工作进程,卫生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财政部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联合制定《2010-2012年全国消除麻疹行动方案》,按照国家总体要求,我们结合本市麻疹疫情特点和消除麻疹工作中的薄弱环节,制定了《2010-2012年上海市消除麻疹行动方案》。

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2010-2012年上海市消除麻疹行动方案上海市卫生局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二○一○年八月二十日附件:2010-2012年上海市消除麻疹行动方案麻疹是一种传染性很强的呼吸道疾病,严重威胁人民群众身体健康。

2005年世界卫生组织西太平洋地区确定2012年实现消除麻疹的目标。

为加强麻疹控制工作,本市于2007年制定印发了《2006-2012年上海市消除麻疹行动方案》,各区(县)结合实际情况,围绕消除麻疹工作目标开展了一系列以提高儿童麻疹疫苗接种率、加强麻疹监测为主的工作,本市消除麻疹工作取得一定成效。

最新卫生局实验室生物安全培训

最新卫生局实验室生物安全培训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二类:能够引起人类或者动物严重疾病,比较容易直接或者间接在 人与人、动物与人、动物与动物间传播的微生物。
隐孢子虫
隐孢子虫病(急慢性腹泻)
埃波拉病毒
埃波拉出血热
汉坦病毒
肾综合征出血热
嗜肺军团菌
军团病
空肠弯曲菌
空肠弯曲菌肠炎
丁型肝炎病毒
丁型肝炎
人类嗜T淋巴细胞病毒—I 成人T 细胞白血病/淋巴瘤
产外毒素1982 人类嗜T淋巴细胞病毒—Ⅱ 毛状T细胞白血病
1982
伯氏疏螺旋体
莱姆病
医护人员的职业性感染普遍存在, 如肝炎和结核病 房医护人员和临床检验人员的感染率远高于正常人群, 临床检验人员乙肝感染率较高
保障实验人员避免所操作病原微生物的危害、免受 感染
保证病原微生物不向实验室外扩散,确保周围环境 不受污染
实验室生物安全概论\发展\简介\意义
目前上海市高度重视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 于2019年市政府十个委办局联合发布了(沪府办 〔2019〕53号)《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 卫生局等十部门制定的上海市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 安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上海市自2019年开始对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工作的各项准备工作, 并于2019年底开始对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的备 案管理工作,至今已完成了1600多个病原微生物实验 室生物安全的备案工作,并建立了基本档案信息数据 库系统,目前为了确保世博会安全,全市的病原微生物 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工作正在进一步的加强中。
实验室生物安全概论\发展\简介\意义
生物安全实验室,早在20世纪50 ~60年代首先出现在 美国,主要是针对实验室意外事故感染所采取的对策。 在这之前,也就是40年代,美国为了研究生物武器, 开始实施“气溶胶感染计划”,大量使用烈性传染病 的病原体进行实验室、武器化和现场试验。在这些研 究和相关的实验中,实验室感染频频发生。出现了新 的课题.

《上海市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运输及保存规范》

《上海市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运输及保存规范》

上海市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运输及保存规范上海市卫生局印发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运输及保存规范发布单位:上海市人民政府时间:2012-09-07查看次数:157关于印发《上海市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运输及保存规范》的通知各区县卫生局,上海申康医院发展中心、各有关大学,各局属单位,各有关医疗机构,其他各有关单位:为切实加强本市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的运输及保存管理,确保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运输及保存安全。

我局制定了《上海市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运输及保存规范》,经2012年第15次局务会审核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卫生局二○一二年八月二十七日上海市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运输及保存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加强本市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的运输及保存管理,确保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运输及保存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24号)和《可感染人类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运输管理规定》(卫生部第45号令)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运输及保存。

第三条本规范涉及的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是指可培养的,人间传染的真菌、放线菌、细菌、立克次体、螺旋体、支原体、衣原体、病毒等具有保存价值的微生物。

本规范涉及的病原微生物样本是指医疗卫生、科研和教学等专业机构在从事疾病预防、传染病监测、临床检验、科学研究及生产生物制品等活动所采集的含有病原微生物的人和动物血液、体液、组织、排泄物、培养物等物质,以及食物和环境样本等。

本规范所称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是指在《人间传染的病原微生物名录》(以下简称“《名录》”)中规定的第一类、第二类的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

《名录》中要求按A类包装的第三类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疑似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在特定情况下由市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按照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进行运输和保存。

上海市卫生局关于印发《上海市一、二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规范》的通知

上海市卫生局关于印发《上海市一、二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规范》的通知

上海市卫生局关于印发《上海市一、二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规范》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卫生局•【公布日期】2006.10.17•【字号】沪卫科教[2006]34号•【施行日期】2006.10.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上海市卫生局关于印发《上海市一、二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规范》的通知( 沪卫科教〔2006〕34号)各区(县)卫生局、浦东新区社发局,申康医院发展中心、各有关大学及附属医院、其他各有关单位:为防止病原体通过实验室向外环境扩散和造成实验室感染,保护实验室工作人员和公众的健康,根据国务院第424令《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实验室生物安全通用要求》(GB19489-2004)、《生物安全实验室建筑技术规范》(GB50346-2004)和卫生部《人间传染的病原微生物名录》(以下简称《名录》),制定《上海市一、二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规范》(以下简称《管理规范》)。

现将《管理规范》印发给你们,请按照《管理规范》的要求,加强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工作。

市卫生局将定期组织专家对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工作进行检查。

附件:上海市一、二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规范二○○六年十月十七日附件:上海市一、二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市一、二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防止病原体通过实验室向外环境扩散和实验室感染,保护实验室工作人员和公众的健康,根据《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实验室生物安全通用要求》(GB19489-2004)、《生物安全实验室建筑技术规范》(GB50346-2004)和卫生部《人间传染的病原微生物名录》(以下简称《名录》)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市对一、二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实行“预防为主、分级管理、单位负责、突出重点、保障安全”的管理原则。

上海市卫生局关于下发《上海市传染病医疗资源优化整合方案》的通知-沪卫医政[2005]71号

上海市卫生局关于下发《上海市传染病医疗资源优化整合方案》的通知-沪卫医政[2005]71号

上海市卫生局关于下发《上海市传染病医疗资源优化整合方案》的通知正文:---------------------------------------------------------------------------------------------------------------------------------------------------- 上海市卫生局关于下发《上海市传染病医疗资源优化整合方案》的通知(沪卫医政[2005]71号)各区县卫生局,各有关大学,各有关医疗机构:为进一步落实《上海市加强公共卫生体系建设三年行动计划(2003年—2005年)》,加强本市传染病医疗救治网络建设,提高传染病医疗资源的总体利用效率,结合市公共卫生中心的运行和本市传染病病人就诊的实际需要,我局制定了《上海市传染病医疗资源优化整合方案》,现下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资源调整中涉及的机构、床位和诊疗科目的变更,应当按照国务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上海市医疗机构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二00五年六月十三日上海市传染病医疗资源优化整合方案一、总体目标(下称《三年行动计划》),进一步落实《上海市加强公共卫生体系建设三年行动计划(2003年—2005年)》加强本市传染病医疗救治网络建设,结合市公共卫生中心的运行,对全市现有传染病医疗资源的布局和功能进行调整,以提高全市传染病医疗资源的总体利用效率,确保传染病病人得到便捷、高效和优质的医疗服务。

二、实施方案(一)对市传染病医院实施整体搬迁,设置市公共卫生中心(杨浦)门诊部市传染病医院作为市公共卫生中心传染病医疗资源的主体,整体迁入市公共卫生中心,托管于复旦大学。

加强市公共卫生中心的建设,使其成为本市传染病的专业治疗中心、科研中心和培训中心。

结合杨浦区安图医院的改建,在安图医院设置市公共卫生中心(杨浦)门诊部,承担艾滋病病人的就诊、随访及其他传染病病人的就诊、分流工作。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结核病防治规划(2003年-2010年)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结核病防治规划(2003年-2010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3.11.11•【字号】沪府办发[2003]42号•【施行日期】2003.11.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传染病防控正文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结核病防治规划(2003年-2010年)的通知(沪府办发[2003]42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经市政府同意,现将《上海市结核病防治规划(2003年-2010年)》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二00三年十一月十一日上海市结核病防治规划(2003年-2010年)为进一步加强本市结核病防治工作,控制结核病的传播和流行,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全国结核病防治规划(2001-2010年)》的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订本规划。

一、结核病流行与防治工作现状结核病是严重危害人民身体健康的经呼吸道传播的慢性传染病,为全球所关注。

我国是世界上22个结核病高负担国家之一,结核病患者数量居世界第2位,结核病已被国家列为重点控制的重大疾病之一。

解放以来,在各级政府的重视和支持下,经过50余年卓有成效的防治,本市肺结核疫情由解放初期的全国最高降为全国最低。

但是,在全球结核病疫情出现明显回升的大背景下,自1995年起,本市菌阳肺结核报告人数出现上升势头,死亡率位居传染病死亡率的首位。

本市结核病疫情有这样几个特征:一是外来人员的结核病例增加明显,远高于本市居民的上升速度,到2002年已占本市结核病新登记病例数的42%,管理难度极大;二是老年结核病已占新登记病例总数的30%以上,且合并症多,治疗难度大;三是多耐药结核病的增加使结核病治愈变得更加复杂;四是艾滋病和结核病双重感染的潜在威胁需引起高度重视。

因此,必须加强结核病防治力度,全面有效地实施现代结核病控制策略,把结核病对人民健康的危害以及对本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影响降到最低限度。

上海市卫生局关于成立上海市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联合工作小组的通知

上海市卫生局关于成立上海市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联合工作小组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卫生局•【公布日期】2005.12.07•【字号】•【施行日期】2005.12.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监督正文上海市卫生局关于成立上海市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联合工作小组的通知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和《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卫生局等十部门制订的上海市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沪府办〔2005〕53号)精神,切实做好本市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工作,经市政府同意,组织成立上海市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联合工作小组,并下设上海市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联合工作小组办公室及上海市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专家委员会。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联合工作小组(以下简称联合工作小组)是上海市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工作的领导决策机构,负责全市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工作的组织管理与协调指挥。

联合工作小组将根据本市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的运行情况,不定期召开会议,研究决定上海市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防护工作的重要事宜。

附件:1.上海市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联合工作小组成员名单2.上海市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联合工作办公室成员名单3.上海市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专家委员会成员名单上海市卫生局二〇〇五年十二月七日附件1上海市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联合工作小组成员名单组长:姚明宝市政府副秘书长副组长:蔡威市卫生局副局长施兴忠市农委副主任组员:张士珂市卫生局科教处处长张苏华市农委畜牧办副主任朱明市质量技监局食品生产监督管理处处长沙正建市教委高教处副处级调研员朱启高市科委生药处处长李平上海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卫生监管处副处长林梅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药品注册处副处长陈伟市环保局水处副处长徐天强市卫生局卫监所所长王国强市公安局治安总队内保处副处长赵文中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企业注册处副处长附件2上海市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合工作小组办公室成员名单秘书长:张士珂、张苏华副秘书长:陈伟、李平、林梅、沙正建、徐天强、朱明、朱启高、赵文中成员:董树沛、刘理、刘佩红、仇伟、史方、许峰、王耀忠、钟全斌附件3上海市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专家委员会成员名单组长:闻玉梅复旦大学上海医学院中国工程院院士副组长:郭常义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副主任、主任医师袁正宏复旦大学上海医学分子病毒室主任、教授成员:陈悦市临检中心主任、研究员左建平中科院上海药物研究所重点实验室主任、研究员戚中田第二军医大学基础部微生物学教研室主任、教授陆志檬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附属瑞金医院传染病科病毒室教授徐天强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所长王旋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质量管理科主任、副主任技师张曦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微生物实验室主任、主任医师仇伟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科长、副主任医师张锦平市环境监测中心生物室副总工程师、高级工程师张苏华市农委畜牧办副主任兼市畜牧兽医站站长、研究员方筠上海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国际旅行卫生保健中心检验科科长、副主任医师刘理市公安局治安总队内保处助理调研员沙正建市教委高教处副处级调研员钟全斌国家食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上海)高级工程师刘佩红市畜牧兽医站副站长、高级兽医师侯佩兴市兽医卫生监督管理所副所长、高级兽医师朱明市质量技监局食品生产监管处副处长注:联合工作小组、办公室成员以及上海市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专家委员会成员如有变动,随接替人员自然替补和更换。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区卫生局《静安区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的通知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区卫生局《静安区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政府及其他机构•【公布日期】2012.05.24•【字号】静府办发[2012]6号•【施行日期】2012.05.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区卫生局《静安区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的通知(静府办发〔2012〕6号)区政府各委、办、局,各街道办事处:区卫生局《静安区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已经区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二年五月二十四日静安区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为及时、有效处置静安区突发公共事件,迅速、有效、高效组织医疗卫生救援行动,最大程度减少人员伤亡和健康危害,特制订静安区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

一、应急医疗救治网络(一)组织指挥体系区卫生局是区政府组织开展医疗卫生救援的职能部门,负责医疗卫生救援组织领导和统一指挥。

各医疗机构建立应急医疗救治领导小组,主要领导是第一责任人,同时落实各部门及工作人员的职责。

(二)医疗救治体系各医疗卫生机构组建医疗保障应急医疗队,接区卫生局任务后,迅速到达现场,负责突发事件的紧急现场医疗救治。

应急医疗第一梯队由区中心医院相关专科医务人员组成,必要时实施不同单位、不同专业的混合编队模式。

各级医疗机构应加强医疗救援应急队伍的动态管理,定期开展培训和演练,提高应急救治能力。

区中心医院、老年医院救护车作为专用救护车,24小时待命,落实负责人,遇突发事件,接区卫生局通知,第一时间到达现场,负责将重症患者转运至医院救治。

区卫生局落实专用车辆,遇批量伤员,生命体征平稳且为轻症,由专用车辆负责转运。

(三)专家指导体系区卫生局成立专家会诊组,由二、三级医院相关专家组成,负责对重症病例、疑难病例进行会诊,指导治疗。

上海市卫生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教育委员会等关于印发《上

上海市卫生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教育委员会等关于印发《上海市消除疟疾行动计划(2010-2020年)》的通知【法规类别】卫生综合规定【发文字号】沪卫疾妇[2010]67号【发布部门】上海市卫生局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上海市公安局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商务委员会上海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上海市文化广播影视管理局上海市旅游局【发布日期】2010.08.20【实施日期】2010.08.2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上海市卫生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教育委员会、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商务委员会、上海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市文化广播影视管理局、市旅游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消除疟疾行动计划(2010-2020年)》的通知(沪卫疾妇〔2010〕67号)各区县卫生局、发展改革委、教育局、科委、经委、信息委、公安局、财政局、商务局、文化(广)局、旅游局:为切实保障广大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促进经济与社会协调发展,响应联合国提出的在全球根除疟疾的倡议,我国政府决定在2010年全面开展消除疟疾工作,到2020年实现消除疟疾的目标。

本市各相关部门根据卫生部等13部门联合下发的《中国消除疟疾行动计划(2010-2020年)》,结合上海工作实际,研究制定了《上海市消除疟疾行动计划(2010-2020年)》,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上海消除疟疾行动计划(2010-2020年)上海市卫生局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上海市公安局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商务委员会上海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上海市文化广播影视管理局上海市旅游局二○一○年八月二十日附件:上海市消除疟疾行动计划(2010-2020年)疟疾是严重危害我国人民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影响社会经济发展的重要寄生虫病。

新中国成立以来,在各级政府的高度重视下,我国疟疾防治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流行区范围大幅度缩小,除云南、海南两省外,其他地区已消除了恶性疟。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卫生局等十部门制订的上海市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法规类别】卫生机构与人员
【发文字号】沪府办[2005]53号
【发布部门】上海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5.10.25
【实施日期】2005.10.2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卫生局等十部门
制订的上海市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沪府办[2005]53号)
市卫生局、市农委、市科委、市环保局、市公安局、市教委、上海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质量技监局、市工商局制订的《上海市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五年十月二十五日
一、目的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
法》、《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24号)和《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国务院令第421号,以下简称《内保条例》),进一步加强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保护实验室工作人员和公众的健康,提高实验室生物安全事故的快速反应和应急处置能力,将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工作纳入法制化、科学化和规范化的轨道,维护社会稳定和促进经济发展,制定本实施细则。

二、适用范围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在上海市区域内的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及其从事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的生物安全管理,以及对实验室病原微生物感染和扩散的预防和控制。

三、工作原则
(一)预防为主
宣传普及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防护知识,增强科技人员和实验室技术人员生物安全防范意识,加强实验室及其从事实验活动的生物安全管理和日常监测。

发现病原微生物实验室感染病例,及时采取有效的预防与控制措施,迅速切断传播途径,控制疫情传播和蔓延。

(二)依法管理
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和《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做好对病原微生物实验室感染事故的预防、控制和救治工作。

发现违法行为,依法追究责任。

(三)及时处置
一旦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工作人员出现与本实验室从事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有关的感染临床症状或者体征时,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立即启动实验室感染应急处置预案,并组织人员对该实验室生物安全状况等情况进行调查。

确认发生病原微生物实验室感染或者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泄漏的,应当依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
条例》的规定迅速报告,同时采取控制措施,对有关人员进行医学观察或者隔离治疗,封闭实验室,防止扩散。

(四)保障安全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及从事相关实验活动的单位是从事能够使人类或者动物致病的病原微生物菌(毒)种实验活动的场所(部位),具有引发严重危害社会公众健康的风险。

因此,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及集中保管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的单位是内保的重点单位,病原微生物实验室、保藏场所是内保的重点部位,必须按《内保条例》要求,严加管理,严密防范,保障安全。

四、应急处置预案调整
国务院修订《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或提出实施相应应急处置预案的具体要求时,市政府及有关部门将结合实际,对应急处置中技术方案作相应的调整。

五、组织领导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联合工作小组(以下简称“联合工作小组”)是本市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防护工作的领导决策机构。

由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担任组长,市卫生局副局长和市农委副主任担任副组长,由相关委办局共同组成。

联合工作小组负责全市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防护工作的组织管理与协调指挥。

联合工作小组将根据本市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的运行情况,不定期召开会议,研究决定本市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防护工作的重要事项。

六、日常管理机构
联合工作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卫生局),为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日常管理机构。

办公室内设两名秘书长和若干名副秘书长,由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主管部门相关处室的负责同志担任。

办公室履行下述职责:
(一)组织有关部门对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样本的采集、储存、运输、携带、使用、处置进行监督检查。

(二)组织有关部门对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病原微生物实验室是否符合《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和其他相关国家规范、标准规定的条件进行监督检查。

(三)对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病原微生物实验室是否符合《内保条例》和国家治安保卫规范、基本要求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四)组织有关部门对病原微生物实验室或者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的设立单位的培训、考核其工作人员及上岗人员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五)组织有关部门对病原微生物实验室是否按照有关国家标准、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从事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六)定期汇总全市病原微生物实验室数量和病原微生物实验室设立、分布情况,以及取得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资格证书的三级实验室及其从事相关实验活动的情况。

(七)负责信息沟通与组织协调工。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