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组织兼职人员备案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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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社区社会组织登记备案管理暂行办法

东莞市社区社会组织登记备案管理暂行办法

东莞市社区社会组织登记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培育发展社区社会组织,规范社区社会组织的管理,充分发挥社区社会组织在加强社会建设、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中的积极作用,根据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省民政厅《关于培育发展城乡基层群众生活类社会组织的指导意见》(粤民民〔2012〕13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社区社会组织是指以城乡基层社区为主要活动区域,以服务社区居民、满足居民需求、促进社区发展为宗旨,活跃在城乡基层的公益性、服务性、自治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的社区社会组织类型:(一)公益慈善类组织。

如互助会、福利会、志愿者或义工协会等;(二)社会事务类组织。

如专项事务协会、老年协会、计生协会等;(三)社区服务类组织。

如托管中心、家庭服务站等;(四)文化体育类组织。

如书画社、艺术团、体育协会等。

第四条下列机构、组织不适用本办法:(一)事业单位;(二)镇(街道)或村(居)委会的工作机构;(三)不具备组织形式或以营利为目的的组织;(四)业主委员会。

第五条社区社会组织要围绕服务政府、服务群众、服务社会的宗旨,积极参与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自觉接受政府有关职能部门的监督管理,履行以下职责:(一)依法组织居民开展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管理等基层自治活动。

(二)反映群众诉求,解决涉及群众切身利益和影响社会稳定的突出问题,化解基层矛盾;(三)开展形式多样的公益慈善活动和群众喜闻乐见的文体活动,满足群众生活需求,构建和谐社区环境;(四)承接政府部门下沉村(社区)工作购买服务项目。

第二章登记和备案管理第六条根据社区社会组织的性质和类别,对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登记条件的社区社会组织进行登记;对尚不具备登记条件的社区社会组织实行备案管理,经备案的社区社会组织可以依法开展活动。

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需经有关部门前置行政许可的,必须先取得相关行政许可,再进行登记或备案。

国家文物局关于印发《国家文物局工作人员和直属单位领导班子成员社会兼职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文物局关于印发《国家文物局工作人员和直属单位领导班子成员社会兼职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文物局关于印发《国家文物局工作人员和直属单位领导班子成员社会兼职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文物局•【公布日期】2011.02.15•【文号】文物人发[2011]3号•【施行日期】2011.02.1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文物及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正文国家文物局关于印发《国家文物局工作人员和直属单位领导班子成员社会兼职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物人发〔2011〕3号)机关各部门,机关服务中心,各直属单位:现将《国家文物局工作人员和直属单位领导班子成员社会兼职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文物局二〇一一年二月十五日国家文物局工作人员和直属单位领导班子成员社会兼职管理办法为加强和规范我局社会兼职管理工作,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党政机关领导干部不兼任社会团体领导职务的通知》(中办发[1998]17号)和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审批中央管理的干部兼任社会团体领导职务有关问题的通知》(组通字[1999]55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一)中央管理的国家文物局领导干部(含原国家文物局领导,下同);(二)国家文物局机关和直属单位在职正副司局级干部(含机关副司级干部);(三)国家文物局机关在职处级以下干部(含正处级,下同)。

二、兼职类别本办法涉及的社会兼职是指有一定任期的职务,不包括因工作需要安排的临时性职务,范围包括:(一)各级党委政府领导下的人民团体、群众组织领导职务、名誉职务、常务理事、理事、监事。

(二)民政部门正式批准成立的社会组织副秘书长以上领导职务、名誉职务、常务理事、理事、监事。

(三)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咨询性职务。

(四)文化、教育、科研等机构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五)在其它团体、机构或单位中兼任的相关职务。

三、兼职原则(一)因特殊原因确需兼职的,须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或备案。

(二)兼任社会团体秘书长以上职务的负责人应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任期不超过两届,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兼职人员管理服务制度模板

兼职人员管理服务制度模板

兼职人员管理服务制度一、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兼职人员的招聘、管理和服务工作,充分发挥兼职人员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积极作用,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兼职人员,是指在为本单位提供业务服务的同时,在其他单位或者岗位上同时提供服务的劳动者。

第三条本单位对兼职人员的管理和服务工作,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平、透明的原则,保障兼职人员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本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兼职人员管理制度,明确兼职人员的招聘条件、招聘程序、岗位管理、薪酬福利、培训发展、劳动争议处理等方面的规定。

二、招聘与选拔第五条兼职人员的招聘应当遵循需求导向、注重实效的原则,根据岗位需求确定招聘条件。

第六条兼职人员的招聘程序包括发布招聘信息、接收应聘材料、组织面试、体检、录用等环节。

第七条兼职人员的选拔应当根据岗位要求和面试表现,综合评价应聘者的业务能力、综合素质和适应性。

三、岗位管理第八条兼职人员应当明确岗位职责,遵守工作纪律,保证工作质量。

第九条兼职人员的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应当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合理确定,不得影响其本职工作的正常进行。

第十条兼职人员在本单位的工作时间,原则上每周不超过24小时。

四、薪酬福利第十一条兼职人员的薪酬应当根据岗位特点、工作性质和市场行情等因素合理确定。

第十二条兼职人员的薪酬支付方式可以采取小时工资、日工资或者完成任务后支付等方式。

第十三条本单位应当为兼职人员提供必要的培训和发展机会,支持其提高业务水平和综合素质。

五、劳动争议处理第十四条兼职人员与本单位之间的劳动争议,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或者提起诉讼。

第十五条本单位应当依法保障兼职人员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及时处理其提出的意见和建议。

六、附则第十六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如有未尽事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补充。

第十七条本单位可以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对本制度进行修订。

第十八条本制度的解释权归本单位所有。

从业人员备案管理制度

从业人员备案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加强从业人员管理,保障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二、备案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在本地区从事各类经营活动的企业、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用人单位的从业人员。

三、备案内容(一)基本信息: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出生日期、民族、政治面貌、联系电话、住址、学历、专业、技术职称、健康状况等。

(二)劳动关系:劳动合同期限、用工形式、工作岗位、工作地点、工资待遇、社会保险、福利待遇等。

(三)培训情况:参加培训的名称、时间、内容、考核结果等。

(四)奖惩情况:获得奖励、受到处罚的情况。

四、备案程序(一)用人单位应当自与从业人员建立劳动关系之日起30日内,向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备案。

(二)用人单位备案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1. 从业人员备案登记表;2. 从业人员身份证复印件;3. 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合同;4. 社会保险登记证;5. 其他相关材料。

(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收到备案材料后,应当对材料进行审核,并在5个工作日内予以登记。

五、备案变更(一)从业人员基本信息、劳动关系、培训情况等发生变更的,用人单位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办理备案变更手续。

(二)备案变更时,用人单位应当提交以下材料:1. 从业人员备案变更登记表;2. 变更后的相关材料。

六、备案撤销(一)从业人员离职、死亡或者被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自离职、死亡或者解除、终止劳动合同之日起30日内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办理备案撤销手续。

(二)备案撤销时,用人单位应当提交以下材料:1. 从业人员备案撤销登记表;2. 相关证明材料。

七、监督管理(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加强对从业人员备案工作的监督检查,确保备案制度的实施。

(二)用人单位未按规定办理备案手续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法予以处罚。

领导干部在社会团体兼职的审批备案程序

领导干部在社会团体兼职的审批备案程序

领导干部在社会团体兼职的审批备案程序(供参考)一、科级干部(含离退休)在社团兼职审批备案程序1、准备相关材料。

社团业务主管部门指导备案对象准备相关材料,具体包括:①《关于**同志兼任**社团**职务的备案报告》,◆社会团体的基本情况,包括登记事项、宗旨、业务范围和成立时间。

◆领导干部原任职务,兼职的理由,是否兼任法定代表人,本人是否已在其他社会团体中兼职,社会团体召开有关会议进行选举或决定任命的时间。

◆如领导干部已兼任社会团体职务,任期届满拟连任的,需说明干部本人已兼职的时间和任期;如领导干部属新兼任社会团体会长(理事长)职务,需说明原任会长(理事长)不再担任的原因。

②本人如实填写《科级干部兼任社团职务审批表(含离退休)》(以下简称审批表)一式四份,并作出不领取任何报酬的承诺。

③拟兼职社会团体的章程。

④社会团体登记管理部门颁发的《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副本)复印件;新筹建的社会团体,须持社会团体登记管理部门同意筹建的文件。

2、征求备案对象所在单位、社团业务主管部门意见。

备案对象所在单位同意后,报社团业务主管部门审核,所在单位及社团业务主管部门须在《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印章。

3、提交县民政局审核。

由县民政局对照领导干部在社团兼职的相关规定,重点审核备案对象年龄、是否适合兼任法人、兼职届数、兼职社团的数量等要素,审核通过后在《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印章。

4、征求社团业务主管部门分管县领导意见。

由社团业务主管部门将《审批表》提交部门分管县领导审批。

5、县委组织部备案。

县委组织部依据领导干部兼任社会团体领导职务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核备案。

6、县民政局登记。

县民政局依据审核结果,根据社团管理相关规定进行登记与管理。

二、离退休处级干部在社团兼职审批备案程序1、准备相关材料。

社团业务主管部门指导备案对象准备相关材料,具体包括:①社会团体邀请函。

②所兼职的社会团体有业务主管部门的,须有业务主管部门的书面意见。

厦门市民政局关于社区社会组织登记和备案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厦门市民政局关于社区社会组织登记和备案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厦门市民政局关于社区社会组织登记和备案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厦门市民政局•【公布日期】2010.03.04•【字号】厦民[2010]29号•【施行日期】2010.03.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婚姻登记管理正文厦门市民政局关于社区社会组织登记和备案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厦民〔2010〕29号)各区民政局:社区社会组织是社区范围内单位或个人单独或联合举办的,由社区居民自发组成的,以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监督、自我娱乐为活动目的,具有文体、服务、慈善、公益、志愿等类型,在社区范围内开展活动,为社区文化、教育、卫生、体育、法律和社会福利等提供服务的社会组织。

在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和谐社会的新形势下,社区社会组织已成为推进社区公益事业,加快社区经济发展,促进社会和谐的一支重要力量。

为了培育、发展社区社会组织和规范社区社会组织运行机制,现提出实施意见如下:㈠明确社区社会组织培育发展与规范管理的指导思想1、社区社会组织培育发展的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党的十七大关于社会组织建设与管理的精神,根据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充分发挥社区社会组织在协助公共服务部门开展工作、反映居民诉求、参与社会公共事务管理的作用,形成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社会管理格局。

2、社区社会组织培育发展的工作方针和目标:以培育促发展,以规范促提高。

以人为本、因地制宜、区分不同情况,分类指导,规范管理;分解落实社区社会组织培育发展和规范运作的各项任务,确保各项工作的顺利实施;坚持社区社会组织自主办会,推进社区社会组织的整体发展;努力建立社区社会组织与社会稳定发展的良性机制,营造有利于社区社会组织健康发展的市场环境。

3、各级民政部门要进一步提高对社区社会组织培育与管理工作的重要性的认识。

社区社会组织培育与管理工作是一项涉及面较广的工作,各级民政部门要把社区社会组织培育和管理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加强调查研究,注意发现和研究新问题,总结新经验,促进社区社会组织的发展,为社区建设长效管理服务,为推进我市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作出贡献。

兼职备案管理制度

兼职备案管理制度

兼职备案管理制度为了规范和管理兼职人员的工作,充分发挥其在单位中的作用,提高单位兼职人员工作的积极性和效率,特制定本《兼职备案管理制度》。

第二部分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单位内的所有兼职人员。

第三部分兼职人员的管理1. 兼职人员的招聘兼职人员的招聘应按照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进行。

单位可以通过内部推荐、岗位发布等方式招聘兼职人员。

招聘程序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的流程进行,招聘的条件和要求也应符合单位的实际情况。

2. 兼职人员的备案单位应当对招聘的兼职人员进行备案管理,包括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联系方式、工作经历等个人信息。

同时,还应当对兼职人员的岗位、工作内容、工作时间、薪酬等进行备案,并签订书面合同。

3. 兼职人员的考核对兼职人员的工作表现进行定期考核,评定其工作表现及贡献,并根据考核结果进行相应的奖惩措施。

考核结果应当作为确定兼职人员继续从事兼职工作的重要依据。

第四部分兼职人员的权利和义务1. 权利(1)享有与正式员工同等的工作环境和工作条件;(2)享有单位提供的培训机会,不断提升自身能力和技能;(3)享有单位提供的相应薪酬和福利待遇。

2. 义务(1)遵守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积极配合单位完成工作任务;(2)保守单位的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单位的机密信息;(3)不得在工作期间偷懒、偷窃、逃避工作责任等行为。

第五部分兼职人员的考勤管理1. 兼职人员应按照单位规定的工作时间参加工作,不得无故缺勤或早退。

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的考勤制度,对兼职人员的考勤情况进行记录和管理。

2. 对于经常迟到、早退或无故缺勤的兼职人员,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处理,包括扣减工资、终止合同等。

第六部分兼职人员的管理流程1. 招聘程序:招聘岗位发布→投递简历→初选→面试→录用→签订合同→备案管理2. 考核流程:定期考核→评定结果→奖惩决定→通知兼职人员3. 考勤管理流程:兼职人员签到→记录考勤数据→统计考勤情况→处理异常情况第七部分绩效评估单位应当建立绩效评估制度,对兼职人员的工作表现进行定期评估,根据评估结果为其提供晋升、培训、薪酬调整等机会,激励其提高工作积极性和效率。

社会组织员工聘用管理制度

社会组织员工聘用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社会组织员工聘用工作,提高员工队伍素质,保障社会组织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组织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社会组织所有员工,包括正式员工、兼职员工、实习人员等。

第三条本制度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保员工聘用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

第二章聘用条件第四条拥护党的基本路线,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

第五条具备与岗位相适应的专业知识、技能和实际工作经验。

第六条具有较强的团队协作精神,热爱社会组织工作,愿意为社会组织的发展贡献自己的力量。

第七条身体健康,具备正常履行岗位职责的身体条件。

第八条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无不良记录。

第三章聘用程序第九条岗位需求发布:人力资源部根据组织发展战略和业务需求,发布招聘岗位信息。

第十条报名与资格审查:应聘者按照要求提交应聘材料,人力资源部进行资格审查。

第十一条面试:人力资源部组织面试,对应聘者进行综合素质和能力评估。

第十二条体检与背景调查:对通过面试的应聘者进行体检和背景调查。

第十三条决定聘用:根据面试、体检和背景调查结果,确定聘用人员。

第十四条签订劳动合同:聘用人员与组织签订劳动合同。

第四章薪酬福利第十五条薪酬:根据岗位性质、工作能力和市场行情,确定员工薪酬。

第十六条福利:为员工提供国家规定的各项福利待遇,包括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等。

第十七条培训与发展:组织员工参加各类培训,提高员工综合素质和业务能力。

第五章试用期与考核第十八条试用期:新聘用员工实行三个月试用期。

第十九条考核:试用期满后,组织进行考核,考核不合格者解除劳动合同。

第六章解除与终止劳动合同第二十条解除劳动合同:在以下情况下,组织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员工严重违反组织规章制度,损害组织利益;(二)员工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组织造成重大损失;(三)员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组织另行安排的工作;(四)员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者因其他原因提出辞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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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组织兼职人员备案管理制度
一、目的
为了规范社会组织制度,加强对社会组织兼职人员管理,特制订本制度。

二、兼职人员聘用
1、在校学生且年满18岁;
2、拥有与社会组织工作要求相关的技能;
3、无犯罪前科且身体健康。

三、兼职人员录用
1、各部门负责人根据本部门工作任务的需要提出招聘兼职人员的需要;
2、人力资源部根据各部门需要招聘兼职人员;
3、对符合社会组织岗位用人要求的人才予以聘用;
4、聘用者于人力资源部办理兼职入职手续。

四、工资的构成
1、兼职人员的工资由基本工资、补贴以及规定时间外加班津贴构成;
2、基本工资及补贴(餐费补贴+交通补贴)
1)基本工资给付的原则是,不得低于劳动保障部门所制订的最低工资;
2)兼职人员因私事请假、迟到、早退,应根据社会组织考勤制
度规定扣除相应的缺勤基本工资额;
3)社会组织与兼职人员共同达成基本工资的协议后,应与社会组织签订《兼职协议书》加以明确。

3、规定工作时间外的加班津贴
兼职人员因业务上需要延长工作时间时,应填写《加班申请单》报其主管审批后于人力资源部备单,人力资源部根据加班时长核算其加班工资。

五、日常管理
1、所有兼职人员均需遵守社会组织各项管理制度,并能服从岗位安排;
2、兼职人员要严格按照规定的工作时间上下班,不得有迟到、早退;
3、各部门要加强对兼职人员的管理,特别要加强保密教育。

未经允许,兼职人员不得将接触到的社会组织内部信息、资料向外泄露。

对违反社会组织有关规定、作风散漫、表现不好的兼职人员,部门可随时递交取消其兼职资格申请,并报人力资源部批准备案;
4、因兼职人员非社会组织正式职工,社会组织不会为兼职人员购买社会保险;
5、出上班时间在本社会组织建之外,其他时间所发生的一切事情与本社会组织无关。

六、工资给付
1、工资给付是以天为单位,人力资源部根据考勤核算出兼职人
员出勤时间并计算出工资;
2、工资发发放日为每月日。

七、奖励
对于兼职期间表现优秀者,社会组织予以一定的奖励,并优先聘用为本社会组织全职职工。

八、附则
本制度本办法经总负责人批准后执行,人力资源部负责制订及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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