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病例书写规范完整版
电子病历书写规范

电子病历书写规范电子病历书写是医务人员在患者就诊过程中记录、整理和交流患者信息的重要工作。
正确规范的电子病历书写能够提高医疗质量和效率,减少医疗风险,确保医疗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下面是电子病历书写的一些规范:1. 编写者信息:在每一份电子病历的开头需要写明编写者的姓名、职称和签名,以确保记录的真实性和责任。
2. 患者信息:每一份电子病历应当包含患者的基本信息,包括姓名、性别、年龄、住址、联系方式等。
这些信息应当准确无误,以便医务人员进行准确的诊断和治疗。
3. 就诊信息:在每一份电子病历中需要记录患者的就诊时间、科室、主诉等信息,以方便医务人员对患者进行诊断和治疗。
同时,还需要记录患者的体征、病史、家族史等相关信息。
4. 诊断信息:电子病历中应当明确记录医生的诊断意见、诊断依据和诊断结果等信息。
诊断应当具体、准确,以便其他医务人员了解病情和进行后续治疗。
5. 治疗信息:在电子病历中应当详细记录医生给予患者的治疗方案、药物使用情况、手术记录等信息。
对于每一项治疗措施,需要说明目的、方法、剂量和疗程等。
如果患者拒绝治疗或无法接受治疗,也需要在病历中进行明确记录。
6. 医嘱信息:在电子病历中需要记录医生对患者的医嘱,包括用药嘱咐、饮食嘱咐、活动嘱咐等。
这些医嘱应当清晰明确,便于护士、药剂师等人员按照医生的要求给予患者正确的护理。
7. 检验、检查和治疗结果:在电子病历中需要记录患者的检验、检查和治疗结果。
这些结果应当准确无误地记录,以便医务人员进行正确的判断和决策。
8. 病程记录:每一份电子病历应当有完整的病程记录,记录患者的治疗过程、病情变化、医生的评估和反馈等信息。
病程记录应当按时间顺序进行编写,以便于医务人员了解患者的治疗进展和效果。
9. 病历签名:在每一份电子病历的末尾需要写明主治医生的姓名、职称和签名,以确保病历的真实性和责任。
同时,还可以留下其他参与诊治的医务人员的相关信息。
10. 病历保密:电子病历中包含了患者的个人隐私信息,因此医务人员在书写和传输电子病历时需要注意保护患者的隐私,确保信息的安全和保密。
电子病历规范要求

喀什地区第二人民医院电子病历规范要求一、纸张:1、大小16k:(文件-页面设计-纸张-16k)。
2、每页前三行写:喀什地区第二人民医院病历首(续)页姓名住院号。
3、最后一行(首页写以上内容属实、月、日,第1页,其它页写第几页)。
4、每页再设28行(格式-行距-固定值-20),用来写病历。
5、页边距:上1.0 下1.0 左2.0 ;右2.0 ;装订线:上1.5。
(文件-页面设计-页边距)。
6、病案首页用16K复印纸正反打印(到顺),其它页用一般16K打印纸(淡黄色)或16K复印纸单面打印。
二、字体:1、病案内容用楷体,小四号字。
2、页眉喀什地区第二人民医院病历首(续)页用宋体,三号字。
3、姓名、住院号、以上内容属实、月、日、第1页等用宋体,小四号字。
4、住院病案首页用楷体、5号字。
三、格式:按医院下发的病历书写格式要求书写打印。
注意以下几点:1、住院病历中的一般情况及心界的位置不要移动。
2、每行起头时按中文书写习惯空2个字的位置再写内容。
3、初步诊断位置在每张纸中线的右半侧;确定诊断、诊疗计划等在每张纸中线的左半侧,顶头写;下面的1、2、3项前空2格。
4、每行中间的字要居中,每个字间空1-2格。
四、病案首页填写方法:1、凡有黑线处必须拖黑了再填内容,遇回车处可直接填内容。
2、方框处拖黑了再填数字。
3、对勾处有的保留,没有的拖黑了删除,再用光标调整方框。
4、打钩在输入法中、软键盘、点右键、数学符号、选√。
5、姓名如写不下,可将字选黑,然后选格式、字体、字体间距、缩放中设定90%或80%,确定,使字体变瘦。
6、过敏史用红墨水手签。
7、无内容处划横线。
五、其他:1、凡签名处必须用蓝黑墨水手签。
2、电子病历必须在书写时限内打印完成。
3、日期、时间的书写方法:2008年6月16日16:20。
4、逗号、句号、冒号、顿号等在空心、全角、中文下选用。
5、单位用半角下小写的英文,如:mg。
6、少数民族姓名中的点用实心点、居中。
电子病历书写基本规范

电子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电子病历是指通过电子信息技术手段记录患者的医疗信息,以替代传统纸质病历。
电子病历的书写规范对于提高医疗质量、保护患者隐私、方便医务人员工作具有重要意义。
下面,我将从病历书写的格式、内容、操作等几个方面介绍电子病历的基本规范。
一、病历书写格式1. 病历信息顺序:电子病历应按照固定的顺序进行信息记录,包括患者基本信息、主诉、现病史、既往史、个人史、家族史、体格检查、辅助检查、诊断、治疗方案、医嘱等内容。
这样不仅便于医务人员查找和比对信息,也能保证病历的逻辑性和完整性。
2. 标题的标注:每份病历的标题要标注清楚,包括患者的姓名、年龄、性别、住院号等信息。
同时,标注好病历的时间和医生的姓名,便于查找和责任追溯。
3. 分段和缩进:病历的文字要分段书写,清晰明了。
对于每一部分,可以使用缩进来显示不同层次的信息,便于阅读和理解。
4. 使用标点符号和专业术语:在病历的书写过程中,要正确使用标点符号和医学专业术语,避免语句模糊或产生歧义。
二、病历书写内容1. 记录全面、准确:病历的内容要做到全面、准确,不能遗漏或错误。
要详细记录患者的主诉、病史、体格检查结果、辅助检查结果等信息,避免遗漏重要信息。
同时,要及时更新病历的内容,反映患者的最新情况。
2. 建立逻辑关系:病历的内容应该建立逻辑关系,方便医务人员了解患者的病情发展及治疗过程。
各项检查结果、诊断和治疗方案应分别列出,并按照时间顺序进行记录。
3. 使用简洁明了的语言:病历的文字应该使用简洁明了的语言,避免使用生僻词汇和复杂的句子结构,提高病历可读性,减少医务人员的阅读负担。
三、病历书写操作1. 规范的操作流程:医务人员在书写电子病历时应按照规范的操作流程进行,避免操作失误,确保病历的准确性。
2. 及时保存和上传:在书写病历时,医务人员要及时保存和上传病历,避免因系统故障或操作错误导致病历丢失或信息丢失。
3. 定期检查和修正:医务人员应定期检查电子病历的内容,发现错误或遗漏的地方及时进行修正,确保病历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电子病历书写要求规范

电子病历书写规范依据第四版《医疗护理技术操作常规》和“浪潮HIS”医师工作站模块的设计要求,结合我区具体工作情况,特制定电子病历书写规范。
一.病历纸规范纸张尺寸:A4页面设置:⑴页边距:上:3cm下:2.5 cm左:1.5cm右:1.5 cm⑵装订位置:左装订线:1cm⑶页眉:1.5 cm页脚:2.0 cm正文字体及字号:仿宋,4号,行间距:1.5倍行距。
标题名称:“入院病历”、“入院记录”、“病程记录”、“手术记录”等标题:宋体,三号字,加粗,居中,行间距1.5倍行距,字间空2字节。
眉栏(姓名,科别,床号,住院号,ID号):宋体,五号,行间距单倍行距项目名称(“主诉”、“现病史”等):楷体,四号,加黑,行间距24磅。
首行缩进2。
页脚:“济南军区91医院病案纸”左对齐,“第页”右对齐:宋体,5号字。
以上各项均应逐项认真填写,各项不得为空。
注意:籍贯须写明省、市或县别;通信地址要具体到家庭门牌号码或村组;应在入院日期一栏中注明入院时刻;病情陈述者必须填写,如是患者本人,填入“患者”,如系他人代述,要注明与患者关系,如“患者母亲”,并注明可靠程度。
(2)主诉主诉的内容应以患者入院的主要症状、部位及其持续时间(时间短者如急腹症应注明小时数)来描述,如“持续发热6天,全身红色斑丘疹3天”。
不宜用诊断或检验结果代替症状。
主诉多于一项时,应按发生时间先后次序,分别列出,如“间歇空腹痛1年,柏油样黑便1天”;“尿频、尿急3小时”。
(3)现病史按时间先后准确记载主要疾病的发病日期、诱因、发病缓急以及相关症状发生的时间和发生、发展、变化的过程;按系统询问伴随的症状;过去检查及治疗情况;与鉴别诊断有关的阴性症状,以体现本病的症状学与鉴别诊断。
在描述中,应力求全面,防止遗漏,同时还应突出重点,以免混淆。
(4)过去史一般健康状况:健康或虚弱。
急、慢性传染病史:按时间顺序记载其疾病发生时间,治疗结果,有无并发症等。
如无传染病史,亦须将与目前病情有关而确未发生的传染病记载于此项中,以备参考。
电子病历书写规范

第一章总则为规范医疗机构电子病历管理,保证医患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本规范合用于医疗机构电子病历的建立、使用、保存、和管理。
电子病历是指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过程中,使用医疗机构信息系统生成的文字、符号、图表、图形、数据、影像等数字化的医疗信息资料,是病历的一种记录形式。
应用字处理软件如 Word 文档、 WPS 文档等编辑、打印的病历,不属于本规范所称的电子病历,按照《病历书写基本规范(试行)》管理。
医疗机构电子病历系统的建设应当满足临床工作需要,遵循医疗工作流程,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
电子病历录入应当遵循客观、真实、准确、及时、完整的原则。
电子病历录入应当使用中文和医学术语,要求表述准确,语句通顺,标点正确。
通用的外文缩写和无正式中文译名的症状、体征、疾病名称等可以使用外文。
使用阿拉伯数字记录日期,采用 12 小时制记录时间。
电子病历内容应当按照《病历书写基本规范》要求,使用统一的项目名称、格式和内容,不得擅自变更。
电子病历系统应当采用数字认证技术识别操作人员身份,并设置有相应权限;并确认该数字认证密钥用于电子病历时,为该操作人员专有且独立控制。
医务人员采用数字认证密钥登录电子病历系统完成各项病历记录并予确认后,系统应当按照病历记录格式要求生成并显示医务人员数字认证签名。
上级医务人员有审查、修改下级医务人员建立的电子病历的权利和义务。
电子病历系统应严格设置医务人员审查、修改的权限和时限。
实习医务人员、试用期医务人员记录的病历,应当经过在本医疗机构合法执业的医务人员审阅、修改并予确认。
医务人员修改时,电子病历系统应当进行身份鉴别、保存历次修改痕迹、标记准确的修改时间和修改人信息。
医疗机构应当依托电子病历系统为患者建立个人信息数据库(包括姓名、性别、出生日期、民族、婚姻状况、职业、工作单位、住址、身份证号、联系电话等),授予惟一标识号(即病案号) 并确保与患者的医疗记录相对应。
电子病历书写要求规范

电子病历书写规范依据第四版《医疗护理技术操作常规》和“浪潮HIS”医师工作站模块的设计要求,结合我区具体工作情况,特制定电子病历书写规范。
一.病历纸规范纸张尺寸:A4页面设置:⑴页边距:上:3cm下:2。
5 cm左:1.5cm右:1.5 cm⑵装订位置:左装订线:1cm⑶页眉:1.5 cm页脚:2.0 cm正文字体及字号:仿宋,4号,行间距:1.5倍行距。
标题名称:“入院病历”、“入院记录"、“病程记录"、“手术记录”等标题:宋体,三号字,加粗,居中,行间距1.5倍行距,字间空2字节。
眉栏(姓名,科别,床号,住院号,ID号):宋体,五号,行间距单倍行距项目名称(“主诉”、“现病史”等):楷体,四号,加黑,行间距24磅。
首行缩进2。
页脚:“济南军区91医院病案纸"左对齐,“第页"右对齐:宋体,5号字。
以上各项均应逐项认真填写,各项不得为空.注意:籍贯须写明省、市或县别;通信地址要具体到家庭门牌号码或村组;应在入院日期一栏中注明入院时刻;病情陈述者必须填写,如是患者本人,填入“患者”,如系他人代述,要注明与患者关系,如“患者母亲”,并注明可靠程度。
(2)主诉主诉的内容应以患者入院的主要症状、部位及其持续时间(时间短者如急腹症应注明小时数)来描述,如“持续发热6天,全身红色斑丘疹3天”.不宜用诊断或检验结果代替症状。
主诉多于一项时,应按发生时间先后次序,分别列出,如“间歇空腹痛1年,柏油样黑便1天";“尿频、尿急3小时"。
(3)现病史按时间先后准确记载主要疾病的发病日期、诱因、发病缓急以及相关症状发生的时间和发生、发展、变化的过程;按系统询问伴随的症状;过去检查及治疗情况;与鉴别诊断有关的阴性症状,以体现本病的症状学与鉴别诊断.在描述中,应力求全面,防止遗漏,同时还应突出重点,以免混淆.(4)过去史一般健康状况:健康或虚弱.急、慢性传染病史:按时间顺序记载其疾病发生时间,治疗结果,有无并发症等。
电子病历书写规范

电子病历文档时限限制1、入院记录、再次或多次入院记录由经治执业医师于患者入院后24小时内完成,24小时内入出院记录应当于患者出院后24小时内完成,24小时内入院死亡记录应当于患者死亡后24小时内完成。
2、首次病程记录由经治的执业医师或值班医师在患者入院后8小时内完成。
3、上级医师首次查房记录应当于患者入院48小时内完成。
4、病程记录。
对危重患者应当根据病情变化随时书写病程记录,每天至少1次。
对病重患者,至少2天记录一次病程记录。
对病情稳定的患者,至少3天记录一次病程记录。
对病情稳定的慢性患者,至少5天记录一次病程记录。
5、阶段小结每月1次。
6、手术记录由手术者于术后24小时内完成。
7、术后首次病程记录应当由参加手术的医师在患者手术后及时书写完成。
8、出院记录由经治执业医师在患者出院24小时内完成。
9、抢救记录由参加抢救的执业医师在抢救结束后6小时内据实补记抢救经过并注明。
要记录参加抢救的医务人员姓名及专业技术职务。
10、死亡记录由经治医师在患者死亡24小时内完成。
死亡讨论记录于患者死亡1周内完成。
11、转入记录由转入科室医师于患者转入后24小时内完成。
病历文档的打印及摆放顺序住院期间的病历顺序1、体温单(逆序)2、医嘱单(逆序)3、住院病历(大病历)4、入院记录(或再入院记录)5、病程记录(顺序)6、病历讨论记录(顺序)7、会诊记录(逆序)8、手术记录、手术同意书、手术护理记录9、麻醉记录、麻醉同意书10、特殊治疗(检查)记录单及同意书11、其他知情同意书12、化验粘贴单(逆序)13、其他辅助检查单14、护理记录(逆序)15、出院记录16、住院病历首页其他要求书写人的资质要求:1、入院记录、首次病程记录、阶段小结、交(接)班记录、抢救记录、死亡记录及死亡讨论必须由执业医师书写(无证医师、实习医师或试用期医务人员不具备书写资格)。
2、手术记录特殊情况下可由第一助手书写,但应当有手术者签名。
电子病历基本规范版完整版

电子病历基本规范版 HUA system office room 【HUA16H-TTMS2A-HUAS8Q8-HUAH1688】电子病历基本规范(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医疗机构电子病历(含中医电子病历,下同)应用管理,满足临床工作需要,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保证医患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实施电子病历的医疗机构,其电子病历的建立、记录、修改、使用、保存和管理等适用本规范。
第三条电子病历是指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过程中,使用信息系统生成的文字、符号、图表、图形、数字、影像等数字化信息,并能实现存储、管理、传输和重现的医疗记录,是病历的一种记录形式,包括门(急)诊病历和住院病历。
第四条电子病历系统是指医疗机构内部支持电子病历信息的采集、存储、访问和在线帮助,并围绕提高医疗质量、保障医疗安全、提高医疗效率而提供信息处理和智能化服务功能的计算机信息系统。
第五条国家卫生计生委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负责指导全国电子病历应用管理工作。
地方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含中医药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电子病历应用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电子病历的基本要求第六条医疗机构应用电子病历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专门的技术支持部门和人员,负责电子病历相关信息系统建设、运行和维护等工作;具有专门的管理部门和人员,负责电子病历的业务监管等工作;(二)建立、健全电子病历使用的相关制度和规程;(三)具备电子病历的安全管理体系和安全保障机制;(四)具备对电子病历创建、修改、归档等操作的追溯能力;(五)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条件。
第七条《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2013年版》、《病历书写基本规范》、《中医病历书写基本规范》适用于电子病历管理。
第八条电子病历使用的术语、编码、模板和数据应当符合相关行业标准和规范的要求,在保障信息安全的前提下,促进电子病历信息有效共享。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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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病例书写规范
Document serial number【NL89WT-NY98YT-NC8CB-NNUUT-NUT108】
关于印发《》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委、中医药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为贯彻落实全国卫生与健康大会精神及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有关要求,规范电子病历临床使用与管理,促进电子病历有效共享,推进医疗机构信息化建设,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组织制定了《》。
现印发给你们(可从国家卫生计生委官方网站“医政医管”栏目下载),请遵照执行。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
2017年2月15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医疗机构电子病历(含中医电子病历,下同)应用管理,满足临
床工作需要,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保证医患双方合法权益,根据《》、《》、《》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实施电子病历的医疗机构,其电子病历的建立、记录、修改、使用、保存和管理等适用本规范。
第三条电子病历是指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过程中,使用信息系统生成的文字、符号、图表、图形、数字、影像等数字化信息,并能实现存储、管理、传输和重现的医疗记录,是病历的一种记录形式,包括门(急)诊病历和住院病历。
第四条电子病历系统是指医疗机构内部支持电子病历信息的采集、存储、访问和在线帮助,并围绕提高医疗质量、保障医疗安全、提高医疗效率而提供信息处理和智能化服务功能的计算机信息系统。
第五条国家卫生计生委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负责指导全国电子病历应用管理工作。
地方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含中医药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电子病历应用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电子病历的基本要求
第六条医疗机构应用电子病历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专门的技术支持部门和人员,负责电子病历相关信息系统建设、运行和维护等工作;具有专门的管理部门和人员,负责电子病历的业务监管
等工作;
(二)建立、健全电子病历使用的相关制度和规程;
(三)具备电子病历的安全管理体系和安全保障机制;
(四)具备对电子病历创建、修改、归档等操作的追溯能力;
(五)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条件。
第七条《(2013年版》、《》、《》适用于电子病历管理。
第八条电子病历使用的术语、编码、模板和数据应当符合相关行业标准和规范的要求,在保障信息安全的前提下,促进电子病历信息有效共享。
第九条电子病历系统应当为操作人员提供专有的身份标识和识别手段,并设置相应
权限。
操作人员对本人身份标识的使用负责。
第十条有条件的医疗机构电子病历系统可以使用电子签名进行身份认证,可靠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盖章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十一条电子病历系统应当采用权威可靠时间源。
第三章电子病历的书写与存储
第十二条医疗机构使用电子病历系统进行病历书写,应当遵循客观、真实、准确、及时、完整、规范的原则。
门(急)诊病历书写内容包括门(急)诊病历首页、病历记录、化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等。
住院病历书写内容包括住院病案首页、入院记录、病程记录、手术同意书、麻醉同意书、输血治疗知情同意书、特殊检查(特殊治疗)同意书、病危(重)通知单、医嘱单、辅助检查报告单、体温单、医学影像检查报告、病理报告单等。
第十三条医疗机构应当为患者电子病历赋予唯一患者身份标识,以确保患者基本信息及其医疗记录的真实性、一致性、连续性、完整性。
第十四条电子病历系统应当对操作人员进行身份识别,并保存历次操作印痕,标记操作时间和操作人员信息,并保证历次操作印痕、标记操作时间和操作人员信息可查询、可追溯。
第十五条医务人员采用身份标识登录电子病历系统完成书写、审阅、修改等操作并予以确认后,系统应当显示医务人员姓名及完成时间。
第十六条电子病历系统应当设置医务人员书写、审阅、修改的权限和时限。
实习医务人员、试用期医务人员记录的病历,应当由具有本医疗机构执业资格的上级医务人员审阅、修改并予确认。
上级医务人员审阅、修改、确认电子病历内容时,电子病历系统应当进行身份识别、保存历次操作痕迹、标记准确的操作时间和操作人信息。
第十七条电子病历应当设置归档状态,医疗机构应当按照病历管理相关规定,在患者门(急)诊就诊结束或出院后,适时将电子病历转为归档状态。
电子病历归档后原则上不得修改,特殊情况下确需修改的,经医疗机构医务部门批准后进行修改并保留修改痕迹。
第十八条医疗机构因存档等需要可以将电子病历打印后与非电子化的资料合并形成病案保存。
具备条件的医疗机构可以对知情同意书、植入材料条形码等非电子化的资料进行数字化采集后纳入电子病历系统管理,原件另行妥善保存。
第十九条门(急)诊电子病历由医疗机构保管的,保存时间自患者最后一次就诊之日起不少于15年;住院电子病历保存时间自患者最后一次出院之日起不少于30年。
第四章电子病历的使用
第二十条电子病历系统应当设置病历查阅权限,并保证医务人员查阅病历的需要,能够及时提供并完整呈现该患者的电子病历资料。
呈现的电子病历应当显示患者个人信息、诊疗记录、记录时间及记录人员、上级审核人员的姓名等。
第二十一条医疗机构应当为申请人提供电子病历的复制服务。
医疗机构可以提供电子版或打印版病历。
复制的电子病历文档应当可供独立读取,打印的电子病历纸质版应当加盖医疗机构病历管理专用章。
第二十二条有条件的医疗机构可以为患者提供医学影像检查图像、手术录像、介入操作录像等电子资料复制服务。
第五章电子病历的封存
第二十三条依法需要封存电子病历时,应当在医疗机构或者其委托代理人、患者或者其代理人双方共同在场的情况下,对电子病历共同进行确认,并进行复制后封存。
封存的电子病历复制件可以是电子版;也可以对打印的纸质版进行复印,并加盖病案管理章后进行封存。
第二十四条封存的电子病历复制件应当满足以下技术条件及要求:
(一)储存于独立可靠的存储介质,并由医患双方或双方代理人共同签封;
(二)可在原系统内读取,但不可修改;
(三)操作痕迹、操作时间、操作人员信息可查询、可追溯;
(四)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条件及要求。
第二十五条封存后电子病历的原件可以继续使用。
电子病历尚未完成,需要封存时,可以对已完成的电子病历先行封存,当医务人员按照规定完成后,再对新完成部分进行封存。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规范所称的电子签名,是指《》第二条规定的数据电文中以电子形式所含、所附用于识别签名人身份并表明签名人认可其中内容的数据。
“可靠的电子签名”是指符合《电子签名法》第十三条有关条件的电子签名。
第二十七条本规范所称电子病历操作人员包括使用电子病历系统的医务人员,维护、管理电子病历信息系统的技术人员和实施电子病历质量监管的行政管理人员。
第二十八条本规范所称电子病历书写是指医务人员使用电子病历系统,对通过问诊、查体、辅助检查、诊断、治疗、护理等医疗活动获得的有关资料进行归纳、分析、整理形成医疗活动记录的行为。
第二十九条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可根据本规范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十条《》()、《》()同时废止。
第三十一条本规范自2017年4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