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司法实践中人格权商品化权的保护
论自然人人格标识商品化权的性质及民法保护

体、 命、 生 健康 等物 质 性 人 格 要 素 和 名 誉 、 肖像 、
姓名 、 隐私 等 精 神 性 人 格 要 素 。其 中物 质 性 要 素 内在 于 人 本体 , 人 本 体 组 成 的物 质 基 础 , 是 与
能成 为 财 产 权 的 客 体 , 就 意 味 着 人 格 要 素 不 也
有 主 观 性 , 质 上 是 人 的 名誉 、 本 肖像 、 名 、 私 姓 隐
不是商品, 因此 姓 名 权 、 肖像 权 等 人 格 权 是 不 能
转 让 和继 承 的 。然 而 , 随着 商 业 的蓬 勃 发展 , 自
然人 的人 格 标 识 ( 别 是 名 人 的 人 格 标 识 ) 特 如
摘要 : 人格权本身没有财产 内容 , 但随着经济 的发展 , 出现 了越来越 多对人格 要素的外化和 物化形 式加 以商业
;
化利用而获取利益 的情形 , 该利 益即人格标识商 品化权 。人格标识 商 品化权的客体是人格 标识, 而人格
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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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识是那些能够通过 文字、 图像等媒介反 映从 而为外界所识别 的人格要素符号 , 也就是说人格标识是人
姓名 、 肖像 、 音 等 被 广 泛 地 运 用 于 商 业 上 , 声 使
等 客 观 事 项 在 人 头脑 中的 主观 反 映 , 因此 , 既 它
可 以通 过 人 本 身 而 为 外 界 反 映 和 认 知 , 可 以 也
得 传 统 民法 上 被 视 为 与 个 人 的 精 神 、 格 不 可 人
格要素的外在表现形 式而非人格 要素本身, 因而可 以成为财产 权的客体而用于商业用途, 而形成商 品 从 化权。人格标识商 品化权 中的利益并非人格 权所 固有 的, 而是人格 权所 派生 ( 衍生 ) 出的, 人格标 识 商
论人格权商品化

论人格权商品化一、本文概述在现代社会,随着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和科技的飞速进步,人格权商品化现象逐渐凸显,成为法学领域尤其是民法学界研究的热点。
人格权,作为个体享有的与其人身不可分离且不具有直接财产内容的权利,在市场经济的大潮中逐渐被赋予了新的内涵。
商品化,即将非经济性的人格要素转化为具有经济价值的商品或服务的过程,不仅改变了传统人格权的性质,也为个人和社会带来了前所未有的挑战和机遇。
本文旨在全面、深入地探讨人格权商品化的内涵、现状、问题及对策。
通过对人格权商品化的概念界定、发展历程梳理,分析当前人格权商品化存在的法律困境和实践难题,进而提出相应的法律规制建议。
本文还将从比较法的视角,考察域外相关立法与实践,以期为我国人格权商品化的法制建设提供借鉴与参考。
通过本文的研究,我们期望能够为人格权商品化的合理发展提供理论支撑和法律保障,进而促进市场经济的健康有序发展,维护人格尊严和社会公平正义。
也期望通过本文的探讨,能够引发更多学者和实务界人士对人格权商品化问题的关注与研究,共同推动人格权法律制度的完善与进步。
二、人格权商品化的理论基础人格权商品化现象的出现并非偶然,它根植于深厚的理论基础之上。
在法理学领域,人格权商品化与人格权的双重属性密不可分。
传统民法理论认为,人格权具有非财产性与专属性,即人格权主要体现为人的精神利益,且不得转让或继承。
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和社会观念的变迁,人格权的财产属性逐渐显现。
公众人物的名誉、形象等人格要素因其社会影响力而具有商业价值,可以通过许可使用、转让等方式实现经济价值。
在经济学视角中,人格权商品化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结果。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资源的优化配置和价值的最大化实现是核心目标。
人格权作为一种独特的资源,其商业价值的开发利用有助于实现资源的有效利用和社会财富的增长。
人格权商品化不仅是个人权利行使的方式,也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客观需要。
从社会学角度看,人格权商品化反映了现代社会的价值观念转变。
民法典下的人格权法维护公民的人格尊严与自由发展权

民法典下的人格权法维护公民的人格尊严与自由发展权人格是每个人独有且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是体现个体尊严和自由发展权的重要保障。
作为保护公民基本权利的法律体系,民法典极大地强调了人格权的保护与维护。
本文将探讨民法典下的人格权法如何维护公民的人格尊严与自由发展权。
一、人格权的定义与意义人格权是指个体依法享有的保护其人身、姓名、隐私、名誉等合法权益的权利。
在一个法治社会中,人格权的保护不仅保障了个体的尊严和自由,还确保了社会的公平和正义。
人格权的法律保护对于公民的全面发展和社会稳定至关重要。
二、民法典下的人格权保护原则在民法典中,人格权的保护原则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平等原则人格权保护原则的核心是平等原则,保障每个人的人格权利平等而无差别地得到尊重和保护。
无论性别、种族、年龄、宗教等身份属性,每个人都应享有相同的人格权利。
2. 侵权责任原则根据民法典的规定,侵害别人的人格权利将承担民事责任。
这一原则强调了保护受害人权益的目的,并以此作为防范和制裁人格权侵害行为的重要依据。
3. 自由裁量权原则此原则赋予个人自由的决定权,保护其人格权利不受非法干预。
个体可以自主决定是否揭示个人信息、接受媒体报道,以及是否同意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等。
自由裁量权的行使,旨在确保个人的隐私和尊严得到尊重。
4. 权益平衡原则权益平衡原则要求在人格权利保护中实现公共利益的权衡。
在追求个人权利的同时,也需考虑到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确保人格权与其他权益之间的平衡和调和。
三、人格权法的维护措施为维护公民的人格尊严与自由发展权,人格权法在民法典中对于侵权行为提供了相应的维权措施,包括但不限于:1. 赔偿责任在民法典中,明确规定了人格权侵权行为需要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
当他人侵害了公民的人格权利,受害人有权要求侵权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以修复受害人的损失。
2. 禁止侵犯人格权法严禁侵犯他人的人格权利,包括姓名权、肖像权、隐私权等。
任何人不得无故侵害他人的人格权,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人格权商品化的法律保护

Vol.33No.10Oct.2012第33卷第10期2012年10月赤峰学院学报(汉文哲学社会科学版)JournalofChifengUniversity(Soc.Sci)一、人格权商品化趋势罗马法以来,规范私权的民(商)法数度变迁,但私权的财产权和人身权两分这个基本分类始终未变。
财产权是具有经济价值的权利,其与主体可分离,并不具有专属性;人格权体现的是作为人的伦理价值,具有专属性,无法与主体相分离,通常认为不可进入商业领域中适用。
近现代以来,商品经济日趋发达,随着民法商法化的影响,部分人格权如姓名权、肖像权、形象权和声音权,这些承担人格标识功能的人格权,除本身为大众所接受的精神利益之外,其已经在事实上具有财产权属性,于商业利用中产生了经济利益。
人格权的商品化的具体表现有:一是对于具有财产价值的人格权,权利人有权自己进行商业化利用,或者通过合同允许他人进行商业化利用,并获取报酬;二是保护权中的财产利益是人格权保护的一个重要内容;三是在保护一些人格利益时,要考虑行为人对权利人人格利益的商业化利用与否的问题;四是如果未经许可,利用死人人格利益谋求商业利益,一般应认定构成侵权,对于死者的人格标识也应当予以充分保护,不得非法侵害[1]。
部分学者坚持人格权、财产权的两分法,强调两者间不可逾越的鸿沟,认为既然人格权是不具有财产价值的权利,那么其便不可应用于商业领域,否则是有违民法基本精神的。
显然这些学者是脱离了现实谈问题。
部分学者承认人格权商品化的这个社会趋势,基于人格权产生了经济利益这一现象,质疑传统人身权、财产权两分法的于现代社会的合理性。
实则财产权和人身权的划分标准并不绝对清晰。
例如赡养费、抚养费是传统民法中的财产权,但其是依托于主体人身关系产生的,故带有相当的人身属性。
不能因为赡养费、抚养费具有人身属性就否认其是财产权,那么同样也不能因为部分人格权带有了财产属性就否定其是人格权。
既然已经出现了人格权商品化利用的现象,那么应该做的就是顺应潮流,考虑在立法和司法中如何应对人格权商品化中出现的问题。
论人格权商品化相关法律问题研究

论人格权商品化相关法律问题研究人格权指的是每个人独特的思想、意志、人格特征等权利,是人类基本的法律权利之一。
然而,随着商业化的发展,人格权也逐渐成为商品,引发了一系列法律问题。
本文将就论人格权商品化相关法律问题进行研究,同时分享三个相关案例。
一、论人格权的商品化人格权商品化是指以人的形象、名誉、声誉等为基础,以商业运作为手段,以牟取经济利益为目的,对人的名誉、尊严、人格等价值进行商业化经营。
这种商业手段实际上是在侵害人的人格权利。
因而,人格权商品化必然引发法律问题。
二、相关法律问题分析首先,人格权商品化侵犯了公民的人格权利。
人格权是每个人享有可依法保护的权利,但商品化的手段把人的人格权利当作一种可以交易的商品,这就涉嫌违反了公民的人格权利。
其次,人格权商品化对知名人士的名誉和声誉带来了威胁。
知名人士的形象和名声往往是其职业价值的基础,商业公司随意使用知名人士的形象和名声,不仅侵犯了知名人士的人格权,也对其名誉和声誉构成了威胁。
最后,人格权商品化会引发知识产权纠纷,某些公司基于经营需要,私自使用知名人士的形象和声音,这涉及到知名人士的肖像权、名誉权、权利等,也会引发知识产权纠纷。
三、相关案例分析1、迈克尔乔丹的肖像权案2009年8月,美国最高法院裁定,迈克尔乔丹的肖像权是受到保护的,一家以“乔丹体育”号称自己是乔丹的工作室,不得以私人名义使用乔丹的影响力和知名度。
2、英国研究员克里斯托弗·莱里的声音版权2019年,英国高等法院认定研究员克里斯托弗·莱里的声音色彩是具有创造性和独创性的,因此可以拥有声音版权,无据挪用者要赔偿。
3、马云“造星”引发肖像权纠纷2016年,马云的猫头鹰形象在阿里巴巴的新零售战略中扮演着非常重要的角色。
这引发了一场肖像权纠纷,有多家公司认为自己购买了权力,可以使用马云的头像和肖像,而其他公司则不同意。
四、结语人格权商品化是当前商业化的附带产品,严重侵犯了公民的人格权利。
“人格权商品化”法律概念解析

承 认 人 格 权 在 现 代 经 济 社会 具 有 财产 价 值 . 对 人格 权 内容和 权 能 的扩 是
充 权 利 人 经 济 利 益 的 实 现 和 保 护 可 以
通 过 人 格 标 识 的 利 用 权 和 禁 用 权 来 进 行 。首 先 , 利人对 姓名 、 权 肖像 等人 格标 识 有进 行 商业 利 用 的权 利 . 利 人 既可 权
利人 对其 姓 名 、 肖像 等 人格 标识 进 行 商
格权 表现 出来 的经济利 益 的承认
1 . 人 格 标 识 的 财 产 价 值 通 过 人 格 权 2 方 式 实 现 和 对 其 保 护
对 利 益 如信 用权 、 音权 、 神安 宁权 等 业 利 用 的控 制权 . 现代 经 济 社会 中人 声 精
是姓 名 权 、 肖像权 等 标表 型 精神 人 格权 身 认识 的不 断发 展 . 的精 神利 益 的保 人
利 用 越 来 越 受 到 人 们 的 重 视 在 人 格 权 权 作 出积 极 、 正面 的宣 示 性 规 定 . 格 人
姓名 、 肖像 等人 格 标识 中 的经 济利
益是 从 权 利 人 的人 格 因素 中表 现 出来
媒 、 商业 广告 的不 断普 及 . 格 权 特 别 人 中 的财 产价 值 日益显 现 . 格权 的商业 人
商 业 利 用 过 程 中 . 系 列 新 的法 律 问 题 一
社 会 物 质 财 富的 不 断 丰 富 及 人 们 对 自
护 也 越 来 越 受 到 重 视 . 法 不 断 对 人 格 民
中图分 类号 : 93 D 2 文献 标识 码 : A
传 统 人格 权 理论 认 为 . 格 权专 属 人
权 利 主 体 。 得 转 让 、 弃 、 承 , 且 不 抛 继 而 体 现 为一 定 的精 神 利益 . 一般 不 具有 财
姓名商品化权的保护探析

姓名商品化权的保护探析一、研究意义与研究背景(一)现阶段的姓名权现阶段的姓名权,没有明确规定姓名权的财产利益,而将具有财产价值的姓名权放于人格权的框架下予以保护。
随着商业发展和社会需要,侵犯姓名权愈演愈烈,当下未对权益内容和侵权方式进行具体规定的法律正在接受全新的挑战。
同时,现阶段的姓名权规定中,不仅未对知名度的认定标准进行具体说明,而且对于未达知名度的普通人的姓名权与名人姓名权的保护也存在不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中的平等原则:“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
”对普通人的保护不能有别于对于“名人”的保护。
在现在社会,存在重名现象,同样对姓名权的商业价值进行挑战。
在司法实践中,容易发生姓名权的商业价值与商标权交叉和冲突的现象。
在清晰上述问题的基础上,现阶段具有经济价值的姓名权商品化权益保护成为最终目的。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1.国内研究现状我国自夏朝以来,开始了对中国历史进程影响极其深远的“家天下”,十分重视姓氏的传承作用。
但由于古代法律是伦理法律,姓名就是地位的象征,只有皇帝享有绝对的姓名权,家长、尊者的姓名权则靠家法、家礼提供相对性维护,而贱民是没有姓名权的。
所以,古代没有姓名权的概念。
直至《大清民律草案》的起草人之一松岗义正认为生命、身体等都是维持人格所必需的法律上的拟制物,人格权是支配这些法律货物的权利。
在第五十五条中,松冈义正将人格权客体视为法律拟制物的思维,即便对姓名权的本质规定极其模糊,但也是我国法律上首次提出姓名权这一概念。
1986 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已废止)将姓名权纳入人身权保护的范围,第九十九条规定:“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
”2009 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已废止)在第二条“民事权益”规定中列举了姓名权,将姓名权纳入保护范围,财产损失应当予以赔偿,一定程度上承认了姓名具有商品化属性,但其规定过于模糊、不够具体。
论我国人格权的民法保护

论我国人格权的民法保护摘要人格权是民事主体的基本权利之一,也是民事权利体系中重要的组成部分,与民事主体的人身须臾不可分离。
人格权是一个人成为一个完整的社会整体的不可分割的一部份。
我国在人格权保护问题上还存在着薄弱的环节。
我国经济社会也发生了天翻地覆的变化,与之相对应的人格权利的内涵和外延也随之发生了重大转变。
在此情势下,顺应时代变革,构建一个全面、完备的人格权法律制度迫在眉睫。
本文试从民法角度出发,借鉴人格权保护的有关成果,以探讨我国人格权制度的理论和实践问题。
关键词:人格权人格权的民法保护一般人格权目录论我国人格权的民法保护 (1)摘要 (1)目录 (1)一、人格权概述 (2)1、人格权的含义 (2)2、人格权的特征: (2)3、人格权的构成 (3)4、人格权的具体内容 (3)二、加强我国人格权民法保护的重要意义 (4)1、我国民法对人格权的保护: (4)2、我国上述关于人格权法律保护的规定其意义在于: (5)三、我国人格权的立法现状与不足 (5)1、有关人格权的立法现状 (5)2、人格权法律保护存在的缺陷 (6)四、对我国人格权保护的立法展望 (6)1、单独制定《人格权法》的必要性 (6)2、单独制定《人格权法》的现实性 (6)3、制定《人格权法》应该注意的事项 (7)结语 (7)参考文献: (8)一、人格权概述1、人格权的含义所谓人格权,是指作为公民的自然人享有的对自己的权利。
这是一个民事主体的当然享受、不可剥夺的权利,它始于人的出生,终于死亡。
人格权是维护主体人格独立不可或缺的权利,旨在维护其自身价值,保护人的自由、独立、尊严。
从广义上说,人格权也是基本人权的一部分,一国对人格权的规定,可以体现出该国人权保护的状况。
笔者认为,“人格”这一概念在法律上具有三种不同含义:1.1、人格是指具有独立法律地位的个人和组织,主要包括自然人和法人。
自然人是指依自然规律出生的,具有血肉之躯的人格;法人是相对于自然人而言,由法律所确认的,能够独立享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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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司法实践中人格权商品化权的保护
【摘要】在我国尚未立法明确对人格权商品化权的保护的背景下,侵害其利益的现象应当在司法实践中予以救济。
分析我国司法审判实践,其存在请求权基础不统一、侵权行为易发、侵权客体与行为方式多样、裁判标准混乱不合理等问题,进而提出统一审判观念与裁判标准的司法实践建议。
【关键词】人格权;商品化权
商品社会的发展,名人的穿搭风格、行为习惯、外在表现等等都成为商家吸引利益的着眼点,具有财产价值的人格利益越来越明显地被体现。
人格表征具有经济价值已成为社会事实,将财产利益纳入人格权体系就成为传统人格权理论更新的重点,世界各国都已经将人格权商品化权的利益予以法律明确或是正在纳入保护的进程。
笔者以其权利客体为基准,行为方式为调整范围将“商品化权”界定为:经民事主体许可,利用民事主体人格之利益所进行的商业化行为的权利。
其中,权利主体包括但不限于自然人,利用行为扩及开发过程。
在得以商品化的人格利益中,一般均具有较强的识别性及商业利用价值,一般侵害对象为姓名、肖像、声音等。
一、司法实践中存在问题
在请求权基础中,裁判案件90%以上适用侵权请求权,仅有一例适用违约请求权,并不似其他国家存在不当得利等请求权。
这反映出在人格权财产价值尚未被立法明确,因而审判人员对此类案件的拘谨态度,无法大胆进行自由裁量。
另外,在损害赔偿数额的确定中,大部分法官不能以市场为标准进行裁判,一般数额较为谨慎小心,远达不到相应的市场标准。
侵权主体多样,自然人和法人均可称为侵权人,因而涉及商业利用方面,法人是最主要最常见的侵权行为人,而且笔者所见侵权法人经营范围十分广泛,整形美容医院、网络游戏、服装、玩具等等几乎涉及各个行业领域。
这说明在商业领域的利用多且形式多样,这也是造成侵权方式多样的原因,加之我国幅员广阔,甚至很多侵权行为尚未被发现,或是其他原因未被诉讼。
侵权客体多样,并且多种权利同时受到侵害。
发生对人格权财产利益侵害的案件很多所诉案由为人格权纠纷项下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纠纷,一般为多项纠纷案由并诉,这说明这些人格权均有一定的财产价值,人格权商品化若还不能被承认,权利人的正当利益将被置于巨大的风险中无法保全。
侵权行为方式多样。
在我国常见的人格权纠纷中,知
名人士肖像未经允许即被商业利用的是主要的侵权方式,有的明显可推知权利人不会同意此类授权,如权利人肖像被用于整形医院广告宣传,这种具有一定指向性引导性影响公众对权利人评价的宣传通常不会被允许使用;有的虽然并没有造成公众对权利人评价的降低,但此类宣传仍然是借助了权利人的形象及某类影响力形成对消费者的吸引,从而促进销售获得更大的经济利益,而在这种不当地获取经济利益的同时,消费者对某知名人士的评价可能因此类产品的品质而形成对知名人士不良的评价,这种评价给权利人造成的损失是尚不能准确估计的。
具体裁判标准不统一。
在多起案件中,基层法院与中级法院的裁判结果完全相反,较具有代表性的案件有“章金莱诉蓝港在线(北京)科技有限公司”,其中章金莱艺名为六小龄童,其孙悟空的角色形象被利用于该科技公司的网络游戏宣传中,使玩家误以为六小龄童成为该游戏的代言人被吸引参与游戏中。
此案在一审北京西城区法院认为六小龄童所塑造的孙悟空形象并非其本人形象,不构成对其肖像权的侵犯,更不承认其相关的财产利益。
而二审中级法院不仅承认肖像权中所含有精神和财产双重利益密不可分,而且认为“当公众当某一形象能够充分反映出个人的体貌特征,公众通过该形象直接能够与该个人建立一一对应的关系时,该形象所体现的尊严以及价值,就是该自然人肖像权所蕴含的人
格利益。
”因此此案对章金莱具有可识别性的条件下对形象作为自然人的肖像予以保护。
这种现象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我国司法实践中的审判者对人格权商品化的认识不统一造成同案不同判,不利于司法的一致性与稳定性发展。
二、统一司法实践标准
(一)审判观念统一
现实中的同案不同判的现象究其根本一是立法尚未明确,二是不同区域不同经济发展水平以及法官不同的认识水平和经验造成的结果,所以在立法尚未明确的情况下,司法体系更应当统一认识,承认并全面保护人格权的财产利益即商品化权,并在实践过程中通过司法解释、公报案例等多种形式进一步明确人格权商品化的内容与理论,对裁判者进行相应地理论更新教育,这是全面完善人格权财产利益的保护的观念基础。
(二)裁判标准统一
在审判观念中明确承认财产利益的地位,商品化权并非是人格权受侵害的经济利益,而是独立地被商业利用的经济利益。
不论将来立法如何规定,司法实践中至少应明确其财产利益的地位。
审判中统一侵权认定标准,在四要件的要求下应注意,首先不以实际损害结果发生为构成要件,其次不以行为人过错为要件,最后只要侵害相当的人格标识具有指向性认
定侵害对象明确。
在救济赔偿标准的认定上,不应以侵权人获利为准,而应当以权利人受损失为标准。
在这方面可以借鉴德国的“拟制授权”方式予以裁量,只有且仅当可能被授权时可采用相当的协议标准予以赔偿;当无法满足“拟制授权”适用条件时,则需要在司法实践过程中或类比或出台统一的操作标准。
在统一的审判观念的指导下,统一裁判标准,不仅是统一司法裁判结果,更是树立审判公信力,从而获得民众信任,真正实现法治信仰。
参考文献
[1] 程丽媛.浅析自然人的人格权商品化及其民法保护模式[D].苏州大学,2013.
[2] 高碧雪.浅析人格权的商业化及其保护――以明星商品代言为例[J].法制博览,2015(03).
作者简介:王云(1989.04- ),山西大学法学院2013级民商法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