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所得税于其他国家的差异
香港和大陆的个人所得税区别

香港和大陆的个人所得税区别1. 引言1.1 概述香港和大陆是中国两个主要的税收制度分别为个人所得税,两者在税制方面存在着一些区别。
香港作为亚洲国际金融中心,其税制相对较为简单和便利。
而大陆则是世界上人口最多的国家之一,税收制度相对更为复杂。
本文将从税率对比、税法规定、免税额差异、税收用途以及申报流程等方面对香港和大陆个人所得税进行比较分析,旨在帮助读者更好地了解两地的税收制度,为其在经济活动中做出合理的税务规划提供参考。
1.2 目的目的:本文旨在比较和分析香港和大陆个人所得税的区别,帮助读者了解两地个人所得税制度的异同,以便更好地规划个人财务。
通过对税率、税法规定、免税额、税收用途和申报流程的对比,可以帮助读者深入了解两地个人所得税制度的特点和影响因素。
本文也旨在探讨个人所得税制度对社会经济发展的影响,并展望未来可能的发展趋势。
通过本文的阐述,读者可以更全面地了解香港和大陆个人所得税制度的差异,从而为个人理财和税务规划提供更多的参考信息。
2. 正文2.1 税率对比在香港和大陆的个人所得税方面,最大的区别就是税率。
香港的个人所得税率相对较低,最高税率为17%,而大陆的个人所得税则采取7级累进税率,最高税率为45%。
这导致在同样的收入水平下,香港的纳税额要明显低于大陆。
香港的个人所得税实行分级征收,每个级别的税率逐级递增,而大陆则是根据收入水平确定税率。
这也是导致两地税率不同的原因之一。
在实际操作中,香港的个人所得税是由雇主在发放工资时直接扣缴,而大陆的个人所得税则需要纳税人自行申报和缴纳。
这也导致在个人纳税过程中的便捷程度上存在一定的差异。
香港的个人所得税税率较低,缴纳方式相对简单,符合香港简单税制的特点;而大陆的个人所得税税率相对较高,采取累进税率,是为了更好地发挥财政调节作用。
税率的区别也反映出了两地在税收政策和财政体制方面的差异。
2.2 税法规定税法规定是针对个人所得税的法律规定。
在香港,个人所得税是根据《香港税务条例》和《香港税务条例施行细则》来规定的。
各国税制比较研究

各国税制比较研究一、前言税收是现代国家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同时也是财政政策的重要工具。
各国的税收制度因历史、文化、制度、经济等方面因素而异,但都旨在通过税收收取所需的公共资源、调节社会财富的分配、引导经济发展方向、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等目的。
从国际比较的角度来看,各国的税制具有显著的差异,也存在各自的优缺点。
本文将通过对各国税制的比较研究,探究不同税收制度下经济社会发展的影响,旨在为我国税制改革提供借鉴和参考。
二、主要国家税制比较1. 美国税制美国的税收制度是以联邦税和州税为主,并且以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消费税、财产税、遗产税、礼物税等为主要税种。
个人所得税是美国税收中的最主要税种,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美国个人所得税的税率为10%、12%、22%、24%、32%、35%和37%。
除了个人所得税以外,美国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1%,还存在社会保险税、医疗险税等,还有州税和城市税等。
总的来说,美国税收制度体系规模相对庞大,主要依靠个人所得税收入,但也为企业所得税等多个方面提供了支持。
2. 德国税制德国是一个联邦制国家,由联邦税和州税构成。
主要税种包括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增值税等。
德国个人所得税是以累进税率为主,税率分成六档,起征点为9,744欧元。
企业所得税税率为15%。
增值税税率分为三档,分别是19%、7%和0%。
总体来看,德国税收制度规模相对较小,对经济和社会的影响因素也相对较少,但财政收入稳定性好,税制同时也为公平正义提供了支持。
3. 日本税制日本的税收制度主要由中央税和地方税组成。
主要税种包括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消费税等。
日本个人所得税税率分百分之5到百分之40不等。
企业所得税税率为30.86%。
消费税税率于2019年10月1日从8%上调至10%。
总的来说,日本的税收制度规模相对较大,多伦多城市自然资源丰富,但同时存在收入分配不均、财政与公共资源领域管理问题等各种问题。
4. 法国税制法国的税收制度包括联邦税和地方税,主要税种包括个人所得税、公司所得税、增值税等。
世界各国实行的个人所得税制度00

世界各国实行的个人所得税制度00个人所得税是一种针对个人收入所征收的税收,几乎所有国家都实行个人所得税制度。
个人所得税的税收收入在国家财政中占据重要的地位,它能够提供国家财政运作所需的资金,支持社会保障体系的运行,并满足国家公共服务的需求。
不同国家的个人所得税制度存在差异,下面将介绍一些世界各国实行的个人所得税制度。
1.美国:美国的个人所得税按照分级税率进行征收,分为七个不同的税率层级。
税率从10%到37%不等,具体税率取决于纳税人的收入水平。
此外,美国税法还允许各种减税措施和免税额,以降低纳税人的负担。
2.英国:英国的个人所得税也采用分级税率制度。
税率从20%到45%不等,根据纳税人的收入水平分为不同的税档。
此外,英国的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了个人免税额,免税额的大小根据个人情况而定。
3.法国:法国的个人所得税也是采取分级税率制度,税率从0%到45%不等。
法国的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了婚姻状况、子女人数等因素对个人所得税的影响,并给予相应的税收减免。
4.德国:德国的个人所得税采用累进税率制度,税率从0%到45%不等。
德国还实行税收分配制度,个人所得税的一部分会用于地方政府的财政支出。
5.日本:日本的个人所得税制度也采用累进税率制度,税率从5%到45%不等。
日本的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了家庭状况、企业领导地位等因素对个人所得税的影响,并给予相应的税收减免。
除了上述国家,世界各国的个人所得税制度还存在一些差异。
一些国家对低收入者征收较低的税率,以减轻他们的负担;一些国家设立临时税收,对高收入者进行额外征税。
此外,还有一些国家在个人所得税制度中设置了特殊税制,如股利税、投资所得税等。
总的来说,世界各国的个人所得税制度都是为了调节收入差距、促进社会公平而设立的。
个人所得税的税率和税收征收方式是根据各国的财政状况、国家发展目标等因素来确定的,不同国家的税制体系都有着自身的特点和优势。
香港和大陆的个人所得税区别

香港和大陆的个人所得税区别个人所得税是指个人从各种经济活动中取得的收入,根据国家法律规定缴纳的一种税收。
在香港和大陆,个人所得税的制度和政策都有所不同,本文将就香港和大陆的个人所得税区别进行分析和比较。
从税率角度来看,香港和大陆的个人所得税税率存在较大差异。
在香港,个人所得税的税率分为多个档次,最高税率为17%,而在大陆,个人所得税税率也分为多个档次,最高税率为45%。
由此可见,香港的个人所得税税率相对较低,对于高收入者来说,税负相对较轻;而大陆的个人所得税税率相对较高,对于高收入者来说,税负相对较重。
从征收方式来看,香港和大陆的个人所得税征收方式也存在一定的差异。
在香港,个人所得税的征收方式采用的是综合征税制,即根据纳税人的总收入来计算纳税额;而在大陆,个人所得税的征收方式采用的是分类征税制,即按照不同的所得项目来计算纳税额。
这意味着在香港,纳税人需要将所有收入合并计算税额,而在大陆,纳税人需要分别计算各项收入的税额。
从税收优惠政策来看,香港和大陆的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也有所不同。
在香港,个人所得税的优惠政策主要体现在个人免税额和各种扣除项目上,如子女教育津贴、住宿津贴等;而在大陆,个人所得税的优惠政策主要体现在各种专项附加扣除和减免项目上,如子女教育支出、赡养老人支出等。
由此可见,香港和大陆的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针对的对象和方式有所不同,但都旨在减轻纳税人的税负。
从纳税人资格和税收居民身份来看,香港和大陆的个人所得税存在一定的区别。
在香港,只有居住在香港的人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非居民则不需要缴纳,而且香港对于非居民的所得采取零税率。
而在大陆,不管是居民还是非居民,在大陆的境内所得都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但对于非居民的所得,大陆也实行税收优惠政策。
香港和大陆的个人所得税在税率、征收方式、税收优惠政策以及纳税人资格等方面存在着一定的差异。
选择在哪里工作和生活,都将会受到所得税的影响。
不同的税收政策也为两地的纳税人提供了一定的选择空间,可以根据自身情况做出合理的选择。
个人所得税新旧对比

个人所得税新旧对比引言个人所得税是指国家对个人所得征收的税收。
个人所得税制度的改革一直是各国关注的焦点,不同国家和地区的个人所得税制度存在着差异。
本文将对个人所得税的新旧对比进行分析,以了解个人所得税制度的改革对纳税人的影响。
旧个人所得税制度在旧个人所得税制度下,个人所得税根据征收标准和税率的不同而存在差异。
通常情况下,个人所得税的税率越高,纳税人需要支付的税款就越多。
这种制度下,纳税人需要按照一定的税率进行计算,然后支付相应的税款。
旧个人所得税制度存在一些问题。
首先,税率的高低并不一定能够反映纳税人的实际经济能力,可能导致高收入群体过度承担税务负担。
其次,税率的复杂性使得纳税人很难正确计算自己应该缴纳的税款。
此外,旧个人所得税制度可能存在漏洞,让一些高收入纳税人通过各种手段逃避纳税。
新个人所得税制度为了解决旧个人所得税制度存在的问题,许多国家和地区进行了个人所得税制度的改革。
新个人所得税制度一般采用综合和分级相结合的方式,根据个人税前收入和可抵扣项目等因素来确定个人所得税的计算方法。
新个人所得税制度的主要特点是税率的分级,一般来说,收入越高的纳税人,其应缴纳的税款比例也越高。
这种制度可以更好地体现纳税人的经济能力,并减轻低收入群体的税务压力。
此外,新个人所得税制度还采用了更为简化的税率计算方法,使得纳税人能够更加容易地计算自己应缴纳的税款。
同时,新个人所得税制度也更加重视税收的公平性和透明度,通过加强税收管理和打击逃税行为,保障税收的正常征收。
新旧个人所得税制度的对比在新旧个人所得税制度的对比中,可以明显看出两者存在着较大的差异。
首先,在税率方面,旧个人所得税制度常常存在较高的税率,可能会使高收入纳税人承担过重的税务负担。
而新个人所得税制度则采用了分级制度,更好地体现纳税人的经济能力,使得税收更加公平。
其次,在税率计算方法上,旧个人所得税制度较为复杂,很难准确计算自己应该缴纳的税款。
而新个人所得税制度采用了更为简化的计算方法,使得纳税人能够更加容易地完成税款的计算。
中美个人所得税扣除标准的比较

中美个人所得税扣除标准的比较1 美国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从税制模式上看,美国个人所得税属于典型的综合课税制,是对纳税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取得的各项收入,经过两次扣除,减去各项符合标准的费用,就其余额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概括地来说,美国个人所得税的计算步骤如下:1。
1 计算调整后的毛所得调整后的毛所得=各项毛所得—免税项目-调整项目1.2 计算应税所得应税所得=调整后的毛所得-标准扣除(或分项扣除)-个人宽免额1.3 计算应纳个人所得税额应纳个人所得税额=应税所得×税率应申报缴纳(退)税额=应纳个人所得税额-预缴税款—税收抵免由此可以看出,美国个人所得税扣除项目包括免税项目、调整项目和标准扣除(或分项扣除)与个人宽免额.免税项目主要包括:捐赠,与雇佣、人力资本的回收和投资有关的项目,其中,与雇佣有关的占比重最大,如雇主所提供的保险计划,在美国,只要公司为自己的员工提供的保险计划符合美国税法的相关规定,雇主和员工都不必为此支付税收。
调整项目是纳税人在经营中发生的,与取得所得相关的费用,主要包括经营费用或亏损、资本利亏等。
个人宽免额及标准扣除(或分项扣除)是纳税人及其赡养人的生计费用扣除。
2 美国个人所得税扣除制度特点2.1 实行综合所得税课税模式,体现支付能力原则或量能课税原则美国个人所得税实行的综合所得税课税模式,将各种来源各种形式的收入汇总后,通过2次扣除,减去免税项目,扣减成本费用及生计费用,就其余额按照适用的税率课征个人所得税。
它能够体现纳税人的实际负担水平,并且不缩小其税基,还能体现支付能力原则或量能课税原则.2。
2 扣除标准指数化,使税法的稳定性与灵活性有机结合扣除标准指数化是指按照每年消费物价指数的涨落,自动确定个人宽免额和标准扣除,以便剔除通货膨胀的名义所得增减的影响。
考虑到通货膨胀会形成纳税人名义收入的虚增长,并因此加重纳税人的税负,美国政府每年都根据通货膨胀因素对标准扣除和个人宽免额进行指数化调整,例如2006年个人宽免额为3300美元,2007年为3400美元,2008年为3500美元,同时,2004年CPI指数为188。
八大国家个税征收比较

八大国家个税征收比较2011年03月26日14:52 来源:羊城晚报个税改革,是近期的热点话题,像个税起征点的确定,就引起许多讨论,让我们来看看外国个税是怎样征的?个人所得税是典型的“出口转内销”。
中国新朝皇帝王莽在公元前10年就制定了具有现代意义的个税,规定熟练的劳动者要把个人收益的十分之一纳税,而在这之前,税都是人头税或财产税。
英国从1798年才开始征收个税,按照家庭年收入采取累进税率征收(把收入由低到高依次分成几个等级,各级税率不同,依次提高),对年收入超过60英镑部分每英镑征收2便士,超过200英镑部分每英镑征收2先令。
英国在1799年征收个税600万英镑(约合2007年的51.2亿英镑)。
现在,世界绝大多数国家都征收个税,多采用累进税率按家庭年收入计征。
对工薪族来说,领工资就纳税。
根据经合组织发布的数据,2008年29个工业化国家最低收入平均为140451人民币元/年,人均GDP平均为311554人民币元,中央政府个税“起征点”平均为56003人民币元/年,个税起征点是最低收入的40%,是人均GDP的17%。
美国:领工资就纳税,最高税率为46%美国联邦政府于1913年建立了以家庭户为纳税单位、按年度收入个人自主申报的个税制度。
美国宪法明确规定了税收“用以偿付国债并为合众国的共同防御和全民福利提供经费”,全民福利是美国税收的主要归宿之一。
美国联邦政府、州政府和地方政府重复征收个税,但大头是联邦政府。
20世纪初期,联邦个税税级多达50多个,在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联邦个税最高税率达94%,战后18年间,联邦个税最低税率一直保持在20%上下,最高税率则保持在90%上下。
在美国,即使有1美元的收入,也要纳税。
个人收入指家庭一年内的所有收入,包括工资、营业利润、股票收益、基金利息、小费、佣金等,也包括投资房地产一年内的收入,超过一年按资本收入税率另计。
在年度报税时,会有各种免税项,这相当于对家庭的福利补贴,如赡养费、儿童抚养费、学费、慈善捐款、自由职业者业务开销减免等,报税时要把这部分免税额在总收入里扣除,剩余部分才是应税收入。
2024年我国个人所得税的现状及改革方向

2024年我国个人所得税的现状及改革方向一、个人所得税现状概述个人所得税作为直接税的一种,对于调节收入分配、促进社会公平具有显著作用。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个人所得税的税收规模也在不断扩大。
然而,相较于其他国家,我国个人所得税在税收体系中的比重仍然偏低,这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其在调节收入分配方面的作用。
同时,个人所得税的税制结构和征管机制也面临着一些问题和挑战。
二、税制结构及其问题我国现行的个人所得税税制采用分类税制,即将个人所得划分为不同的类别,每类所得适用不同的税率和费用扣除标准。
这种税制结构在一定程度上简化了征管工作,但也存在一些问题。
首先,分类税制难以全面反映纳税人的真实负担能力,容易导致税负不公。
其次,随着经济的发展和个人收入来源的多样化,分类税制已经难以适应复杂多变的税收环境。
三、税收征管及挑战在税收征管方面,我国个人所得税面临着信息化水平不高、税源监控不力等挑战。
一方面,个人所得税的征收依赖于纳税人的自觉申报和税务机关的审核,但由于信息不对称和征管手段有限,税务机关难以全面掌握纳税人的真实收入情况。
另一方面,随着数字经济的发展,个人所得税的税源越来越隐蔽和分散,这使得税收征管工作更加困难。
四、改革方向与措施针对现行个人所得税税制结构和征管机制存在的问题,未来的改革方向主要包括:一是逐步向综合税制转变,将不同类型的所得纳入统一的税制框架内,以更好地反映纳税人的真实负担能力;二是提高税收征管效率,加强信息化建设,实现税源的有效监控和管理;三是优化税率结构,适当降低中低收入群体的税负,加大对高收入群体的税收调节力度。
五、国际经验与借鉴在个人所得税改革方面,许多国家已经进行了有益的探索和实践。
例如,一些发达国家采用综合税制,将各种所得纳入统一的税制框架内,并实行累进税率,以更好地调节收入分配。
此外,这些国家还加强了对税收征管的信息化建设,提高了征管效率。
我们可以借鉴这些国家的成功经验,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推动个人所得税改革的不断深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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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个人所得税与其他国家的比较分析通过学习国际税收的课程,使我掌握了许多与生活息息相关的税收知识,这一学期下来受益颇深。
下面来主要比较和分析一下我国个人所得税于其他国家的差异,个人所得税是对个人(自然人)的各项应税所得征收的一种所得税,是与我们生活息息相关的税种,充分了解和掌握它,对我们未来的工作生活都会产生重要的影响。
个人所得税于1799年首创于英国,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自1980年开征以来,收入增长异常迅速,为我国所有税种中增长最快,最具潜力的税种,在聚集财政收入、公平收入分配方面发挥着巨大作用。
我认为通过了解其他国家的个人所得税制度,会对我们国家的个人所得税有更深的了解。
在这里,我先列举几个国家的个人所得税的基本情况。
先从我们周边的国家日本说起,日本《所得税法》规定,对于日本境内居住者而言,除固定的工资收入外,稿费、投资分红、受赠、继承、土地和房屋出租等,所有收入都必须纳税。
日本纳税者的个人所得税都是按照规定的税率,对减去家庭生活必需的最低费用后的所得纳税。
也就是将纳税者本人生活所需的最低费用、抚养家属所需的最低费用以及社会保险费用等免征所得税。
许多日本人尽管年收入相同,但如果抚养子女、需赡养老人的数量不同,需交纳的所得税税款也大为不同。
再说一个亚洲国家,韩国在个人所得税的征收上的一个亮点是设“免征点”照顾弱势群体,仔细的讲来就是为照顾低收入人群和弱势群体,韩国在征收个人所得税方面采取免征、低税率、所得扣除等措施。
韩国个人所得税的“免征点”是年收入1500万韩元以下的家庭(以四口之家为标准)和年收入482万韩元以下的个体营业者。
而所得扣除指的是给予一些费用优惠或免征所得税,其中包括一部分家庭生活费、医疗费、学费、保险费、特殊稿费等。
一般的纳税标准为:年收入1000万韩元以下税率为8%,收入越高税率也越高,8000万韩元以上的税率为35%。
而在公平方面,印度做的比较突出。
印度的个税起征点是水涨船高、因势而变,征收对象是一个纳税年度内的所有收入,每年的变动幅度主要根据该纳税年度的中央政府财政预算调整。
在2005 年纳税年度,个人所得税的起征点是10万卢比( 约合人民币2万元)。
除此之外,起征点还因性别不同而不同,一般说的起征点,都是针对男性而言,对于女性则又高出一些,如本纳税年度妇女的个税起征点是13.5 万卢比。
由于起征点规定得比较高,在印度这个10 亿人口的大国只有3000万人具有纳税人的“资格”。
印度个税还采用超额累进税率,分3个档次以10%~30% 的比例累进纳税。
下面来说一下世界上最早实行个人所得税的国家——英国,它从1799年就开始征收个人所得随。
英国个人所得税的计税依据是应税所得,是指所得税分类表规定的各种源泉所得,扣除必要费用后加以汇总,再统一扣除生计费用后的余额。
而允许扣除的生计费用包括:基础扣除、抚养扣除、劳动所得扣除、老年人扣除、病残者扣除、寡妇( 鳏夫)扣除和捐款扣除等。
这些扣除项目的金额,按法律规定,每年随物价指数进行调整。
2007年3月,英国政府宣布,从2008 年4月起,将个人所得税基本税率从22% 减至20%,为75 年来的最低点。
最后说一下国际公认比较完善的税制的国家,美国。
美国于1861年首次成功地实行了个人所得税制度,是国际社会公认的比较完善的税制。
在美国,每个纳税人都有一个唯一的社会保险号码,纳税人的各项收入信息汇集在它下面。
美国国内收入局在要求纳税人如实申报纳税的同时,建立了严密高效的信息稽核系统,有效地实现了对纳税人诚信纳税的监控。
一旦发现问题,立即从计算机系统中调出来单独审核。
对故意逃税的人将给予严厉处罚。
由于个人所得账户能及时显示个人的收入流量,并按照收入状况实行累进税,所以高收入者多纳税,不确定的临时性收入也可及时征税。
目前,美国的最高税率是35%,约1/3 的联邦个人所得税由年收入50万美元以上的人缴纳。
另外,美国个人所得税有大量的不予征收的应税所得项目、所得扣除项目和税收抵免等优惠政策。
相比于一些发达国家,我国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历史并不长,1980年五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通过了新中国第一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并于次年起正式实施。
1993年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四次会议对这部法律进行了修改,将原有的三个个人所得税种(个人所得税、城乡个体工商业户所得税和个人收入调节税)合并为个人所得税,并于1994年1月1日起施行。
1999年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十一次会议对《个人所得税法》进行修正,恢复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2005年10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将工资、薪金所得的费用扣除额从2006年1月起提高至1600元,2005年的这次调整是中国个税史上重要的一次改革,调高起征点后使得我国的个人所得税征收更为公平合理。
综观我国的个人所得税,有如下的特点. (一)我国个人所得税的显著特点是“高收入者多纳税,低收入者少纳税”采用的征收标准是按照超额累进税率,即将个人所得税的征收额度分为若干段,每一段按其对应的税率计算出应缴的税额,然后将计算出来的各段税额相加,得到的结果既是应该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使用这种差额累进税率征税标准使得税收较为缓和,征收额度较为合理,这样有利于鼓励纳税人积极纳税.并且有利于调节低收入者和高收入者之间的收入平衡. (二)我国的个人所得税实行分类所得税制。
个人所得税制大体可以分为分类所得税制、综合所得税制和混合所得税制三种类型,我国采用的是分类所得税制.将个人各项所得分为以下11类:1工资薪金所得,2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3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4劳务报酬所得,5稿酬所得,6特许权使用费所得,7利息股息红利所得,8财产转让所得,9偶然所得,10财产租赁所得,11其他类所得.以上分类分别适用不同的税率、不同的计征方法以及不同的费用扣除规定。
这种分类课征制度可以很大程度上采用源头扣减的征税办法,保证税收的有效性,有利于加强源泉监控、简化纳税手续。
(三)具有较宽的费用扣除额。
在许多国家的个人所得税法律制度中都有关于费用扣除的规定。
我国主要采用费用定额扣除和定率扣除两种方法。
对工资、薪金所得,每月扣除额为1600元,对劳务报酬所得,财产租赁所得等,每次收入4000元以下的减除800的费用;每次收入4000元以上的减除20%的费用。
费用扣除额的规定对于低收入者有利,使低收入者在一般情况下都可以免缴个人所得税,有利于保障低收入群体的生活。
(四)计税方法简便。
在计税方法上,我国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采用总额扣除法,从而避免了个人实际生活费用支出逐项计算的繁琐。
在分类征收的制度下,各项应税所得分别按各自的税率和计征方法计算,便于掌握,有利于税务部门提高工作效率。
(五)采取源泉扣缴制和自行申报制两种征纳模式。
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征管采用支付单位源泉扣缴制和纳税人自行申报制两种模式。
对可以由支付单位从源泉扣缴的应税所得,由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
对于没有扣缴义务人的,由纳税人自行申报纳税。
也就是说我国对个人所得税采用的是代扣代缴为主,自行申报为辅的征纳模式。
纵观世界各地的个人所得税制度,我们需要借鉴他人的优点,改正自己的不足。
以美国为例,虽然在立法上两国存在着很多相同的观点, 但在实际的税制中, 仍存在着很大的差距, 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关于纳税人规定的不同。
我国将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分为居民纳税人与非居民纳税人, 对这两类内部没有进行过多的细分, 每类的纳税待遇根据收入按统一标准征税。
而美国除了将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分为居民纳税人与非居民纳税人以外, 还按照纳税身份的不同, 将纳税人区分为单身申报纳税人、己婚联合申报纳税人、户主等多种类型。
对于不同类型的纳税申报人实行不同的税务待遇, 包括纳税人享受的税率、标准扣除额、个人宽免额等都不尽相同。
2. 费用扣除的规定不同。
相比而言, 美国的所得税扣除对纳税人的生计问题考虑得比较周到, 在确定费用扣除时考虑到了纳税者的家庭总收入、抚养未成年子女数、赡养老人以及医药费支出等多种因素。
而我国个税在费用扣除方面的规定比较死板, 规定了确定的费用扣除项目, 对纳税者的实际情况考虑较少。
3. 税率结构的不同。
在税率结构方面: 中国实行九级累进税率——工薪所得, 五级超额累进税率——个体工商户, 工薪所得最高税率45%, 美国实行单一超额六级累进税率, 最高税率35%; 税率累进级距方面: 中国累进级距过多, 对中低收入的累进程度跳跃性过快, 低税率级距较小, 分界点设置逻辑性不强, 美国累进级相对较少, 实行不等额累进的税率表, 低税率级距较大, 作出了“累进消失”安排; 在征税对象适用税率中国月收入超过起征点的居民均使用相同税率, 美国分为已婚联合申报、已婚分别申报、单身和户主四种申报方式, 采用不同的申报方式, 其应税区间不相同, 税率也不相同。
通过对比可以看出,相对于我国, 美国在税收公平原则的体现上做的更好。
4. 税收征收模式的不同。
在中国, 个人所得税的缴纳主要以代扣代缴的方式进行, 每月缴纳一次, 单位在发放个人工资薪金时, 代替个人缴纳应纳税款。
而在美国, 个人所得税是采取个人申报结合代扣代缴的方式进行的, 纳税人根据年收入来计算课税。
即纳税人在纳税年度开始首先就本年度总所得的估计情况进行申报, 并在一年内按估算额分四期交纳税款, 纳税年度终了后, 再按照实际所得汇总计算, 并向税务机关提交正式的个人所得税申报表, 多退少补。
当税收抵免额大于应纳税额时, 纳税人不但不需交税, 还可以得到一定的退税及补贴。
因此, 在实行单位代扣代缴的同时, 美国公民也需要自行申报纳税, 相比于我国的纳税人,美国纳税人能够更加清楚的了解到自己的各项税收, 对政府的税收行为也能够有更清楚的认识。
我们国家的个人所得税自1980年实施以来,已经经历了三十多年的发展,在此期间,我国政府根据不同时期的经济发展特点,多次进行了针对性的改革和完善,现已形成了基本适应我国现阶段的税法体系,但是,为了能够更好的发挥出个税增加国家财政收入,缩小社会贫富差距的作用,在新的历史时期,我们仍然应该不断的完善个人所得税管理制度.相信通过我们的努力,我们国家的个人所得税制度一定会越来越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