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股权激励的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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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投资法律意见书

股权投资法律意见书

股权投资法律意见书尊敬的客户:根据您的要求,对于股权投资事项,我所意见如下:一、法律背景股权投资是指投资方以金钱或其他资产形式出资、购买或者转让股票,以获取投资回报的一种方式。

在我国,股权投资主要受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的调整与指导。

二、主要法律问题及解决方案1. 股权投资双方的法律地位:投资方与公司作为合同相对方,应依法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建议在股权投资协议中明确股权投资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以及故意造成对方损害的违约责任。

2. 股东资格的审查:投资方应仔细审查公司的合法性、经营情况、股东基本情况等,确保公司值得投资。

建议当事人在股权投资协议中注明股东资格审查义务,包括投资方有权要求公司提供有关证明材料等,对虚构公司资金、虚构股东名单等行为进行惩处。

3. 股权出资方式的约定:根据股权投资的具体情况,投资方可以通过现金出资、实物出资、知识产权出资等方式,参与公司股权。

建议明确股权出资方式、金额、期限等重要事项,以避免后续产生纠纷。

4. 对公司利润分配的约定:投资方出资后,享有公司分红权益。

建议明确投资方分红权益的比例、分配时间、分配方式等具体细节,以避免分配争议。

5. 股权转让的约定:股权投资方有可能出于种种原因,选择转让其所持有的股权。

建议在股权投资协议中约定转让的程序、条件、受让方的资格等,保护投资方的权益。

6. 知情权、询问权、监督权的保护:投资方作为公司股东,应享有一定的知情权、询问权和监督权。

建议明确投资方行使这些权益的途径和条件,并为其提供行使这些权益的便利。

三、风险提示1. 监管风险:股权投资领域涉及证券监管等法规限制,需要确保投资方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并规避潜在风险。

2. 市场风险:股权投资存在市场价格波动、资金无法及时变现等风险,投资方应根据风险承受能力做出相应决策。

3. 公司经营风险:公司经营状况不佳、市场需求下滑等因素都可能影响投资方的回报。

股权转让法律意见书三篇

股权转让法律意见书三篇

股权转让法律意见书三篇股权转让法律意见书三篇篇一:关于XX总公司国有股权转让的法律意见书致:XX总公司XX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根据与XX总公司(以下简称:“XX总公司”)签订的《专项法律事务委托协议》,指派XX 律师(以下称“本所律师”)作为XX总公司转让其所持有的XXXX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机电”)国有股权事宜出具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出具本法律意见书的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3.《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4.国家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

本所律师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审阅的相关文件资料,包括(但不限于):1.XX总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2.XX总公司的公司章程;3.XX机电《企业法人营业执照》;4.XX机电的公司章程;5.XX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XX机电的《开业验资报告书》(中实[20XX]验字第59号);6.XX机电《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7.XX总公司《关于XX机电、XX、XX公司由资产经营管理公司全面托管的通知》(XX人字[20XX]44号)8.XX资产经营管理公司《关于XXXX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相关问题的请示》((20XX)请字第191号);9.XX总公司总裁办公会决议执行通知(20XX年7月31日,(20XX)第11-4/6期);10.XX(集团)有限公司董事会《关于同意转让XXXX有限公司等三家公司股权的批复》(中粮董函字[20XX]1号);11.职工安置方案和职工安置说明;12.XX机电关于本次股权转让的股东会决议;13.XX有限公司关于XX机电的《审计报告》(天职京审字[20XX]第1142号);14.XX有限公司关于XX机电股权转让整体资产的《资产评估报告》(沃克森评字[20XX]第0015号);15.XX机电的《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20XX年12月26日);16.XX总公司拟定的受让方的基本条件。

桑德环境资料:关于公司首节股权激励计划的法律意见书 -08-11

桑德环境资料:关于公司首节股权激励计划的法律意见书 -08-11

关于桑德环境资源股份有限公司 首期股权激励计划的法律意见书二〇一〇年八月关于桑德环境资源股份有限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的法律意见书致:桑德环境资源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桑德环境资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北京市海嘉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签订的《项目法律顾问合同》,本所接受公司的委托,以特聘专项法律顾问的身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和《桑德环境资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就公司本次实行的股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及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本所律师对公司提供的、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需的文件进行了法律审查,并就公司激励计划及与之相关的问题向有关管理人员作了询问或与之进行了必要的讨论。

本所律师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公司股权激励计划是否合法及是否符合《公司章程》、股权激励计划是否履行了法定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以及股权激励计划是否存在明显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和股权激励计划是否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等发表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不对有关会计、审计等专业事项及本次激励计划的行权条件、期权额度、股票价值等非法律问题发表意见。

本所律师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会计报表、审计报告和激励计划中某些具体数据和结论的引述,不意味着本所律师对该等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本所律师对于该等文件的内容不具备核查及作出评价的适当资质。

对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特作声明如下:(1)本法律意见书是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已经存在的有关事实和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并且是基于本所律师对有关事实的了解和对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理解作出的,对于出具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无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公司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或口头确认;(2)本所及陶丽律师、李玲律师声明,截止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所及经办律师均不持有公司的股份,与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可能影响公正履行职责的关系;(3)本所律师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守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的行为及本次申请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4)在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而进行的调查过程中,公司向本所声明,其已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准确、完整、有效的文件、或材料或口头的陈述和说明,不存在任何隐瞒、虚假和重大遗漏之处;其所提供的副本材料或复印件均与其正本材料或原件核对一致;所提供的文件、材料上的签名、印章均是真实的,并已履行该等签名和盖章所需的法定程序,获得合法授权;所有口头陈述及说明的事实均与实际情况一致、相符;(5)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股权激励计划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律师书面同意,不得作其他任何使用;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实行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必备文件之一,随同其他申请材料一起上报证监会备案、进行公告,并依法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2024年股权投资及股权法律意见书

2024年股权投资及股权法律意见书

本协议书由以下各方于2024年9月14日签署:甲方(投资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注册资本: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统一社会信用代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银行账户信息: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被投资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注册资本: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统一社会信用代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银行账户信息: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鉴于:1. 甲方有意对乙方进行股权投资,乙方同意接受该投资,并且双方希望就相关投资事项达成明确的协议,以确保双方的合法权益及投资安全。

关于公司制定股权分配的法律意见书

关于公司制定股权分配的法律意见书

关于公司制定股权分配的法律意见书XXXX公司:作为公司的法律顾问,根据公司股权分配、转让中法律风险问题,以及如何预防,合理利用法律规则,避免股权纠纷,依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以及审判实践,个人在股权诉讼代理、从事法务处理股权的经验,对公司制定股权分配事项提供以下法律意见,以作为公司决策之参考:一、出具本意见的依据1.公司提供的四份资料(1)公司建立母子公司关系构想(2)公司产业模式、运营模式(3)公司合作模式(4)公司股权分配方式2.相关法律法规(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解释》(3)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3.股权分配不慎险被架空案例—创始人北京发研工程董事长潘XX二、公司运作中的法律问题1. 案例中北京发研工程公司是专门从事建筑物结构改造、加固的一家公司。

董事长潘XX知道互联网领域,在中国未来有巨大的市场,从国家机关辞职下海,带领十几个人的团队一路打拼,到2005年已经成为国内行业的冠军,也代表着中国最高水平的,与国际同行业进行广泛的交流与合作,所以自身感到非常自豪。

到2005年的时候,市场的确与预想的一样越来越大,公司要发展,到2006年的时候,公司产值在三千万左右,后来潘XX自己带领这个团队,从三四十人,到七八十人,到2009年,四年的打拼,怎么也打不上来,公司的老员工虽然对公司很忠诚,也很敬业,也很努力去做,但是由于自身的素养,不能把企业带到一个更高的层面。

所以在这种情况下,潘XX下定决心一定要引进高端人才,所以从2009年底,那时候因为不懂得什么战略的问题,就知道可能要用团队来领导这个公司才能发展。

所以也就是从自己熟悉的建筑行业认识的那些项目经理当中来挖掘人才,也怕人家不来,就给出很高的条件,这样就引进了总经理,生产副总,跟经营副总三位,答应除了高工资,高奖金,再加上股份,给了总经理25%,两个副总各15%的股份,他们也没有钱,为了表示诚意,就按他们每个人给潘xx打个条,在法律上把股份给了他们。

2024年股权投资及股权法律意见书

2024年股权投资及股权法律意见书

在遵循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编制股权投资及股权法律意见书是确保投资行为合法合规的重要步骤。

以下是一份关于2024年股权投资及股权法律意见书的模板,供参考使用: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电子邮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电子邮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鉴于甲方拟向乙方进行股权投资,并要求获取乙方关于投资目标公司的股权法律意见,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有关股权投资及股权法律意见书的相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定义与解释1. 投资目标公司:指乙方所投资的公司,以下简称“目标公司”。

2. 股权投资:指甲方对目标公司进行的投资,包括但不限于购买股份或其他形式的股权。

3. 法律意见书:指乙方聘请的法律顾问或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有关投资目标公司股权的法律意见。

第二条投资目的与要求1. 甲方希望通过股权投资获取目标公司的部分或全部股份,并期望在投资过程中获得法律上的保障和意见。

2. 乙方同意为甲方提供关于投资目标公司股权的法律意见书,该意见书将涵盖目标公司股权的合法性、有效性及相关法律风险。

第三条法律意见书的内容1. 股权结构审查:对目标公司股东结构及股权分配情况进行审查,并确认目标公司股东名册的准确性。

2. 股权合法性:确认目标公司的股份是否经过合法程序发行,股份是否具备合法有效的法律地位。

股权激励分配协议书律师版(五篇)

股权激励分配协议书律师版(五篇)

股权激励分配协议书律师版甲方:法人:地址:电话:传真:乙方:身份证号码:身份证地址:现住址:电话:为了充分调动公司中高级经营管理骨干员工的创业积极性及归属感和荣誉感,增强公司对优秀敬业人才的吸引力,根据公司股东大会有关决议,决定对任职公司的中高级经营管理骨干员工进行股权激励,赠与其一定份额的公司股权。

现双方就股权激励事项订立如下协议:风险提示:股权激励方案落地要注意签订书面合同,不能仅仅公布实施方案及与激励对象口头约定,或以劳动合同替代股权激励合同。

中关村在线就是反面例子:公司与若干技术骨干签订《劳动合同》,约定乙方工作满12个月后可以获得甲方分配的股权8万股。

这所谓“8万股”的不清晰约定就成了定时炸弹:公司总股本有多少8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该比例对应有多少权益,权益价值按净资产还是市值核定凡此种种,均没有明确约定,以致最后产生纠纷。

一股权概况及激励标准:1、公司股份:公司总注册资本_____万元,至____年____月____日,公司实际净资产_____万元,公司总股本_____万股,每股当期实际股值_____。

2、乙方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起在甲方担任公司中_____岗位,现任公司_____一职。

3、甲方赠与乙方的公司激励股份共计:_____,于____年____月____日起生效。

二关于激励股权的特别约定:风险提示:不管怎么讲,激励只是手段,完成公司的经营计划、达到发展目标才是目的。

所以股权激励制度和实施办法一定要结合工作任务完成情况以及激励对象本人、本部门的业绩指标完成情况与考核办法来制定和兑现。

离开了这一条,再好的激励手段也不会产生令人满意的激励效果。

1、乙方从公司离职时则必须按公司章程、股东大会决议以及以下约定进行股权转让:(1)若乙方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起在公司任职主要职能部门主管或公司二级单位主管(副职以上)岗位未满_____个月而中途正常离职或被公司正常解职、辞退时,则乙方自动丧失其享受公司股权激励的资格,其持有的全部股权由甲方无条件无偿收回。

法律意见书(适用于股权投资)

法律意见书(适用于股权投资)

法律意见书(适用于股权投资)XXX法律意见书目录第一部分前言一、法律尽职调查范围二、本法律意见书的适用范围三、本所律师进行的主要调查工作和本法律意见书的依据四、释义第二部分关于目标公司主体情况的分析一、关于目标公司的基本情况二、关于目标公司的主体合法性情况三、关于目标公司内部控制和治理结构的情况四、关于目标公司的资产情况五、关于目标公司的主要经营性活动合法性、重大对外投资项目的合法性及重大决议的合法性六、关于目标公司的重要合同、协议情况七、关于目标公司的关联交易和同业竞争八、关于目标公司的重大债权、债务情况九、关于目标公司或有负债情况十、关于目标公司人员雇用及劳动关系情况十一、关于目标公司财务、税务情况十二、关于目标公司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情况本法律意见书是XXX为XXX项目所提供的法律意见。

在此之前,本所律师已经进行了法律尽职调查,并根据调查结果,提供以下意见:关于目标公司主体情况的分析目标公司是一家XXXX行业的公司,成立于XXXX年X 月X日,注册资本为XXXX万元人民币。

公司的主要业务是XXXX。

根据我们的调查,目标公司的主体合法性情况良好,不存在违法违规行为。

目标公司的内部控制和治理结构比较完善,公司的决策程序合理,内部管理制度健全。

目标公司的资产情况良好,不存在重大资产损失或亏损情况。

目标公司的主要经营性活动合法性、重大对外投资项目的合法性及重大决议的合法性得到了保障。

目标公司的重要合同、协议情况符合法律规定,不存在违法违规情况。

目标公司的关联交易和同业竞争得到了规范,不存在不当关联交易或恶性竞争行为。

目标公司的重大债权、债务情况得到了妥善处理,不存在债务违约或债务风险。

目标公司或有负债情况得到了充分披露,不存在未披露的或有负债情况。

目标公司人员雇用及劳动关系情况符合法律规定,不存在违法用工或劳动纠纷。

目标公司的财务、税务情况合规,不存在财务、税务违规行为。

目标公司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情况得到了妥善处理,不存在重大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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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HUNAN QIYUAN LAW FIRM410007 湖南省长沙市 芙蓉中路二段337号佳天国际新城A座17层 电话:86-731-2953777传真:86-731-2953779关于湖南华菱管线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法律意见书致:湖南华菱管线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湖南华菱管线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菱管线”或“公司”)的委托,对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有关事项进行法律核查和验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湖南华菱管线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现就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及相关事项出具《关于湖南华菱管线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本法律意见书”)。

我们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发生或存在的事实以及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

我们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合法、合规、真实、有效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本所同意公司部分或全部按中国证监会审核要求引用本法律意见书的内容,但公司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实行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必备文件之一,随其他申请材料一同公告,并依法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我们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是基于公司已保证向我们提供了我们发表法律意见所必需的、真实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口头证言。

我们对公司提供的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所有文件资料及证言进行审查判断,并据此出具法律意见,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我们依赖有关政府部门、审计师、评估师、公司或其他单位出具的文件发表法律意见。

此外,对于我们所审核文件原件的真实性,我们没有再作进一步的核实。

我们根据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有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一、华菱管线实行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经核查,1、华菱管线系经湖南省人民政府湘政函[1999]58号文批准,由湖南华菱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作为主发起人,联合长沙矿冶研究院、张家界冶金宾馆、湖南冶金投资公司、中国冶金进出口湖南公司共同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华菱管线于1999年7月5日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发行字[1999]75号文批准向社会公众发行20000万股人民币普通股,并于同年8月3日在深交所挂牌上市。

华菱管线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发行字[2001]74号文批准,于2002年3月11日向社会公众增发20000万股人民币普通股,并于同年3月27日在深交所挂牌上市。

华菱管线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发行字[2004]114号文批准,于2004年7月16日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200000万元,期限为5年,转股期为2005年1月16日至2009年7月16日。

截止2007年5月31日,共有1,999,355,600元可转债转为公司股份,644,400元可转债已被公司赎回。

华菱管线经中国证监会〔2007〕415号文批准,于2007年12月27日向境内投资者湖南华菱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定向发行人民币普通股263,484,000股,向境外投资者安赛乐-米塔尔定向发行人民币普通股256,516,000股,并于2008年1月21日在深交所挂牌上市。

2006年3月1日,华菱管线完成股权分置改革。

经核查,截止本法律意见书签署日,华菱管线无限售条件的股份仍然在深交所正常交易,没有被特别处理、暂停交易或终止交易情形。

华菱管线现持有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发的注册号为430000400001078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其住所为:湖南省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111号华菱大厦20楼;法定代表人为:李效伟;公司类型为:股份有限公司(中外合资、上市);其经营范围为:主营钢坯、无缝钢管、线材、螺纹钢、热轧超薄带钢卷、冷轧板卷、镀锌板、中小型材、热轧中板等黑色和有色金属产品的生产与销售;兼营外商投资企业获准开展的相关附属产品。

华菱管线2004年度、2005年度、2006年度均经省工商局年检合格。

华菱管线现持有中华人民国和国商务部核发的商外资资审字[2005]0519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2、根据华菱管线的《公司章程》,公司系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截止本法律意见书签署日,公司不存在清算、解体、破产或其他需要终止的情形。

3、华菱管线不存在《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不得实行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情形,即:“(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2)最近一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3)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本所认为,华菱管线具备《管理办法》所规定的实行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二、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主要内容华菱管线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湖南华菱管线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修订案)》(以下简称“《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修订案)”)。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修订案)由“总则”、“释义”、“激励对象”、“激励计划的具体内容”、“激励计划的考核”、“发生重要事项时的特别规定”、“本计划变更、中止与终止”共七个部分及附件组成,对下列事项做出明确规定:(一)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目的根据《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修订案)的规定,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目的为:(1)通过股权激励计划,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2)通过引入中长期激励,解决当前以年薪制为主要手段的单一激励工具的问题,完善公司的全面薪酬激励体系,从而吸引、激励和稳定公司的管理团队以及核心人才,增强公司凝聚力;(3)通过股权激励提高管理层积极性,提升公司业绩,实现股东价值最大化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4)引导管理层关注公司在资本市场的表现,不仅激励经营者为企业短期业绩提升而做出努力,同时还应平衡企业的短期利益与长远利益,引导经营者关注企业的长远发展;(5)通过制定统一的股权激励计划考核目标,将母公司和各子公司利益捆绑在一起,形成母子公司利益共同体,推进公司“战略控制、业务协同”管控模式的实施。

(二)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及授予股票数量、来源1、根据《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修订案)的规定,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范围包括:由控股股东湖南华菱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菱集团”)提名、公司股东大会会议选举产生的公司董事,由公司董事会聘任的中国国籍高级管理人员;公司主要子公司的领导班子成员;对公司整体业绩和持续发展有直接影响的核心技术(业务)人才和管理骨干;公司认为应当激励的其他关键员工。

华菱管线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限定为:(1)由华菱集团提名、公司股东大会会议选举产生的公司董事;由公司董事会聘任的中国国籍高级管理人员,包括本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副总经理、财务总监、总经济师、总工程师、总法律顾问(以下简称公司中方董事、高管);(2)公司主要子公司(指华菱湘钢、华菱涟钢、华菱衡钢和华菱光远,下同)的领导班子成员,包括总经理、党委书记、常务副总经理、副总经理、总经济师、总会计师(财务总监)、总工程师、总法律顾问、总经理助理,以及其他同职级的、担任实质性职务的领导班子成员。

以上人员中属于该期计划同期相关政策法规所规定的不能纳入股权激励计划人员范围的,不纳入当期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中。

纳入首期激励对象范围的人员合计37人。

(如公司首期激励对象范围对应职位的人员有变更或增加,则该等调整截止日期为:2008年6月30日与中国证监会审核无异议日期两者中的较早日期。

)上述人员均未持有本公司股票,均未参加其他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修订案)对每个激励对象将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的份额进行了预估算(不考虑税费)。

根据该等预估算结果,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10%,每个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份额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1%。

2、《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修订案)对授予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来源作了相应规定:公司从二级市场回购公司股票,一次性授予激励对象。

经合理审查,我们认为,(1)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上述激励对象包括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人员,以及公司认为应当激励的其他员工,但不包括公司的独立董事,符合《管理办法》第八条关于激励对象范围的规定。

(2)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上述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所述的下列情形:(一)最近3年内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的;(二)最近3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的; (三)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3)根据《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修订案)对激励对象将获授限制性股票份额的估算结果,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涉及标的股票的总数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10%;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有效的股票激励计划获授的华菱管线A股股票累计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1%,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

(4)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的限制性股票的来源系从二级市场回购公司的股票,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

(三)股权激励计划的授权日、标的股票的禁售期1、《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修订案)对股权激励计划的授权日作了相应规定:股东大会批准本计划并授权董事会确定股票授予日。

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权激励计划起30日内,公司按照股权激励计划规定提取一定的购股资金(为按限制性股票激励额度计提的资金和激励对象自筹资金,扣除必要的税费后),从二级市场购买公司A股股票,并完成授予。

不得在下列期间内购买公司股票:公司的定期报告公布前30 日内;公司年度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披露前10日内;公司的重大交易或重大事项决定过程中至该交易或事项公告后 2 个工作日;其他可能影响公司股价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起至公告后2 个工作日。

且需按照《公司法》关于回购股票的相关规定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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