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直单位政府采购管理实施办法
安徽省省级政府采购管理实施细则

安徽省省级政府采购管理实施细则安徽省省级政府采购管理实施细则,自一九九九年一月一日起实行。
店铺下面为大家整理了实施细则的全文,欢迎阅读参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强化省级财政支出管理,规范省级政府采购行为,提高省级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安徽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纳入财政综合预算管理的省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以下简称各单位)的政府采购。
涉及国家秘密的政府采购项目,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办理,不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政府采购是指各单位为完成本单位管理职能或者开展业务活动以及为社会提供公共服务的需要,购买商品、从事工程(劳务、材料、设备,下同)项目建设或者接受服务的行为。
第四条政府采购实行采购预算管理制度、公开招标采购制度、询价采购备案制度、供应商资格审查登记制度。
第五条省级政府采购遵循公开性、效益性、竞争性和前瞻性原则。
省级政府采购具体执行部门应遵循市场经济规则,在降低政府行政成本的同时,努力降低采购工作成本,保证采购的商品和服务在有效使用期限内,不因其技术性能造成不必要的浪费。
第六条安徽省财政厅是省级政府采购的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责是:(一)协调和管理政府采购事务;(二)编制省直政府采购预算;(三)组织省直单位的集中采购;(四)指导省直单位的分散采购;(五)对省级政府采购进行统计分析和评估;(六)完成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
省级政府采购管理职能由预算管理部门行使,具体采购事务由安徽政府采购中心负责。
第七条省级各单位是省级政府采购的主体,对政府采购所涉及的商品和服务享有使用权或享用权。
第八条政府采购所涉及的商品和服务的提供者为供应商。
供应商应按照市场经济规则通过竞争方式产生。
第九条省级政府采购应接受人大、纪检监察、审计部门以及社会公众的监督。
第二章采购范围第十条省级政府采购范围包括办公、教学、科研、医疗、体育、广播电视等设施、设备、工程及有关服务。
第十一条对采购范围内的采购项目实行目录管理。
河北省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办公用品定点采购管理暂行办法

河北省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办公用品定点采购管理暂行办法一、总则为加强河北省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办公用品采购管理,规范采购活动,提高采购效率,促进公共资源节约和集约配置,根据国家《公共资源交易采购法》及其实施办法、《政府采购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省政府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二、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河北省省直行政事业单位采购办公用品活动,采购价值达到人民币二万元以上的办公用品需要进行定点采购。
三、定点采购的确定采购人根据采购品目的特点、品质、价格和服务等方面考虑,需要经过评估和定点采购才能满足工作需要的,应当根据真实、公正、公平、透明的原则,在采购前组织诚信合规的供应商开展公开、竞争性谈判,确定具备条件的供应商为定点供应商,经采购人批准,签订定点采购协议。
通过定点采购,采购单位可以实现“先选人、后选品”的目的。
定点采购制度能够有力地保障了办公用品采购的质量、效率和成本。
四、定点采购管理(一)定点采购人的职责定点采购人应当按照《定点采购合同》,及时将具体采购计划及采购内容告知定点供应商,并协调督促供应商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内提供与产品质量、种类、数量、交货期等相符的产品或服务。
在采购活动过程中,定点采购人应当依法、依规履行职责,严格遵守定点采购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采购合同等规定,对采购人、供应商、招标代理机构、评审委员会等与采购活动有关方面的工作进行协调和指导,确保采购工作规范、透明、公正、公平。
(二)定点供应商的职责定点供应商应当遵守定点采购合同,按照合同规定的标准、质量、数量和时间等要求提供办公用品。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应当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责,切实维护采购合同履行的正常进行。
定点供应商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应当维护自身的声誉和信誉,杜绝不良商业行为,保证供货的质量和交货的及时性,积极协助定点采购人的工作。
(三)定点采购的报审程序1.定点采购采用公开、透明、公正的采购方式进行。
2.定点采购人应当在至少两个月前,向定点供应商告知本次采购计划、采购人的需求以及后期合同履行的各个条款。
河北省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办公用品定点采购管理暂行办法

河北省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办公用品定点采购管理暂行办法定点采购特点是工作量较轻,一次采购,长期供货和服务,容易操作。
采购效率较高,支付也比较方便。
下文是小编收集的关于河北省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办公用品定点采购管理暂行办法,仅供参考!定点采购优势与劣势定点采购特点是工作量较轻,一次采购,长期供货和服务,容易操作。
采购效率较高,支付也比较方便。
一是从政府管理部门来看,通过一次招标确定了供应商,政府需要某种货物时就可以直接与定点供应商签订若干合同,简化了复杂而又费时的招投标程序,提高了工作效率,节约了大量的采购资金,又方便了管理;二是对供应商而言,"政府采购"是个潜在的大市场,他们有着浓厚的兴趣,他们通过增加投资,上设备或扩大经营规模,转变经营理念,提高报务质量和管理水平,积极参加竞争,不仅繁荣了市场,还促进了经济的发展;三是对定点商家方面,虽然在招标时压低了价格,商品价格利润降低,但是定点增加了销售量,其经济效益只会提高,同时,通过竞争被确定为定点单位,也提高了自身的信誉和社会影响力;四是对采购单位来说,定点单位地点固定,距离相对又近,商品价格低,质量可靠,服务优良,不仅采购方便,用起来放心,还节约了大量的采购成本。
但定点采购有它的局限性,一是市场竞争力较差,一年只组织一次(如果一年组织几次,采购效率就要受到很大影响),不容易得到广大潜在供应商的注意,加上市场经济,供应商优胜劣汰,变化频率很快,容易失去最佳的供应商;二是不容易控制价格的浮动,尤其是在市场经济活动中,价格是受价值规律控制的,其变化因素很多,不易掌握;三是供应商容易受利益驱动,一旦中标,不再争取好的价格和好的服务,停留在招标时的水平上;四是由于政府采购采购量的不确定因素,当采购量长期低于投标预计量且有一定的幅度时,供应商的积极性就会受到挫折,就要影响到供货质量。
河北省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办公用品定点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河北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办公用品采购管理,节减开支,促进廉政建设,根据《河北省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修订稿)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西省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晋政发[2001]18号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西省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晋政发[2001]18号](https://img.taocdn.com/s3/m/69fa201fe97101f69e3143323968011ca300f789.png)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西省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西省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晋政发〔2001〕18号)吕梁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山西省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第6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山西省人民政府二00一年四月十八日山西省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政府采购行为,加强财政支出管理和廉政建设,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社会组织(以下统称采购机关)使用财政性资金办理的政府采购,适用本办法。
前款所称财政性资金,包括财政预算内资金和预算外资金。
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的采购项目和非本级财政预算单位使用本级财政性资金办理的采购项目,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政府采购,是指政府采购机构以购买、租赁、委托或雇用等方式获取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第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政府采购,不适用本办法:(一)涉及国家安全和秘密的;(二)因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需紧急采购的;(三)人民生命财产遭受危险,需紧急采购的;(四)政府投资的基本建设项目所需物资采购的;(五)省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效益及维护公共利益的原则。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的财政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政府采购的管理机关,履行下列职责:(一)拟订政府采购法规、规章草案,制定政府采购规范性文件;(二)研究确定政府采购的中长期规划;(三)收集、发XXX统计政府采购信息;(四)审核进入集中采购市场的供应商和非建设工程项目业务中介机构的资格;(五)确定并调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公开招标采购范围资金限额标准;(六)负责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检查;(七)编制本能年度政府采购预算及政府采购计划;(八)组织政府采购人员的培训;(九)管理和处理有关政府采购中的凤诉事宜;(十)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政府采购省直单位分散采购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政府采购省直单位分散采购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正文:---------------------------------------------------------------------------------------------------------------------------------------------------- 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政府采购省直单位分散采购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省直各单位:为加强政府分散采购管理,规范采购行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黑龙江省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省财政厅制定了《黑龙江省政府采购省直单位分散采购管理办法(暂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对执行中遇到的有关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反馈给省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
黑龙江省财政厅2001年4月20日黑龙江省政府采购省直单位分散采购管理办法(暂行)为加强政府分散采购管理,规范采购行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黑龙江省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采购原则(一)省直各国家机关、实行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下通称采购机关),使用财政性资金(包括财政预算内资金、预算外资金、事业收入、以政府信誉或财产担保的借贷资金及政府性其他资金)购置政府集中采购目录项目以外的货物,实行分散采购,分散采购实行定点(商店)采购制。
(二)定点供应商店分综合类、仓买类和专业类三种,采用公开招标的方式确定,由省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颁发证书,挂牌经营。
定点供应商的资格审查一次。
(三)采购单位凭省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印发的《黑龙江省政府采购(分散采购)采购证》(以下通称《定点采购证》),自由选择定点商店采购所需商品,并按合同约定的优惠比率,享受优惠待遇。
第二条采购范围(一)采购单位购置政府集中采购目录项目以外单台(套、件)价值1万元以下的产品设备(包括耗材、易损件)或一次批量2万元以下的货物,实行定点分散采购制。
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省级政府采购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

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省级政府采购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省级政府采购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市(地)、县(市)财政局,省直各单位:现将《黑龙江省省级政府采购预算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黑龙江省财政厅2013年5月7日黑龙江省省级政府采购预算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省级政府采购预算管理,均衡执行政府采购预算,保证政府采购质量,提高政府采购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省级预算单位(以下简称预算单位)。
第三条预算单位在编制年度部门预算时,凡列入省级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符合采购资金限额标准的项目,均应编报政府采购预算。
第四条政府采购预算编制及执行,遵循与部门预算统一布置、统一编制、统一审核、统一汇总、统一批复、均衡执行的原则。
第二章政府采购预算编制第五条预算单位在编制年度部门预算时,应按照省财政厅印发的《省级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资金限额标准》规定的采购类别、品目和相关支出标准,全面、准确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并在附表中详细列出采购项目的数量、单价、相关参数、资金构成、预计实施时间等。
第六条中央或省级财政安排的涉及需要市(地)、县(市)及个人(如农民)配套的专项资金的采购项目,以及由中央或省级财政安排,主管部门对本系统市县级预算单位配备的物资、设备、装备等采购项目,原则上编入市(地)、县(市)政府采购预算,并由市(地)、县(市)财政部门组织采购,不再编入省级政府采购预算。
县(市)组织采购有困难的项目,由县(市)委托市(地)以上财政部门组织采购。
福建省省级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
福建省省级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福建省人民政府文件闽政文[2005]332号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福建省省级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OO五年七月二十一日福建省省级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扩大政府采购规模,进一步提高政府采购工作效率,加强监督管理,促进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省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的政府采购。
第三条省级政府采购是指省直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预算内资金和预算外资金)或与财政性资金相配套的单位自筹资金,按照政府采购制度规定的范围、方式和程序实施的采购行为。
第四条采购代理机构,包括省政府采购中心和经省财政厅认定资格的其他采购代理机构。
第五条采购单位,即《政府采购法》所指的采购人。
第六条政府采购工程进行招投标的,适用招标投标法及相关规定。
第二章组织形式第七条集中采购与分散采购(一)政府采购组织形式分为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两种。
集中采购的项目由省政府或其授权机构公布的省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确定。
省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若无调整,不再每年重新公布。
(二)省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分为“通用的政府采购项目”和“本部门、本系统有特殊要求的项目”两类。
纳入省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的项目,应当实行政府集中采购。
(三)省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外的货物,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达到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实行部门集中采购。
(四)限额标准以下的实行分散采购。
第三章管理程序第八条采购预算与计划(一)政府采购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采购单位应在采购资金落实的情况下,根据省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编制政府采购计划,报省财政厅办理采购计划批复手续(定点协议采购部分的采购计划,直接报省政府采购中心办理)。
(二)采购单位应在市场询价基础上科学合理编报采购预算价格。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8.03.12•【字号】鲁财采〔2018〕16号•【施行日期】2018.05.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政府采购正文关于印发山东省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市财政局、县级现代预算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县(市、区)财政局,黄河三角洲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财政金融局,省直各部门、单位,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采购需求是加强政府采购源头管理的重要内容,是执行政府采购预算、发挥采购政策功能、落实公平竞争交易规则的重要抓手,在整个采购活动中发挥着重要的基础作用。
为充分体现采购人的主体责任,进一步提升采购需求管理水平,我们研究制定了《山东省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着力引导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从调研、论证、公开等方面强化管理,以采购需求的规范性保障采购结果的“物有所值”。
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山东省财政厅2018年3月12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确定主体第三章需求内容第四章制定方案第五章组织论证第六章需求公示第七章监督管理第八章附则山东省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政府采购活动,提高采购质量,保障采购效率,落实采购政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和《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需求和履约验收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库〔2016〕205号)等相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山东省行政区域内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询价和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需求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采购需求,是指采购标的的技术、规格、性能、功能、质量、服务等要求的具体细化,是确定采购预算、编制采购文件、实施采购活动的基础和依据。
第三条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应当遵循合理规范、有序高效、公开透明的原则,符合实际需要,体现厉行节约,有利于公平竞争,有助于政策功能落实。
山西省规范政府采购行为管理办法【最新版】
山西省规范政府采购行为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管理,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和《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制定本办法旨在通过细化政府采购预算,简化工作流程,明确政府采购各环节当事人责任,严格采购程序、严肃采购纪律、强化政府采购监管,解决社会关注的政府采购效率低、操作不规范等问题。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财政部门和各政府采购当事人。
第二章编实政府采购预算第四条预算单位应严格按照财政部门年度预算编制要求和《山西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将政府采购预算细化到具体的采购品目、数量、标准及采购金额等。
第五条部门预算管理机构会同政府采购监管机构负责审核各预算单位编制的政府采购预算,凡在政府采购目录内或达到采购限额标准的项目预算都要纳入政府采购预算,做到政府采购项目应列尽列、应采尽采。
第六条预算单位应根据集中采购目录、采购限额标准和已批复的部门预算编报政府采购实施计划,并报政府采购监管机构备案。
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工程、货物、服务项目,拟采用公开招标以外采购方式的,预算单位应在采购活动前,报经主管预算单位及政府采购监管机构同意。
第七条部门预算管理机构在下达追加预算和转移支付资金时,对属于政府采购内容的应按本办法第五条办理;预算单位应按第六条办理。
第八条部门预算管理机构对确需变更调整预算单位政府采购项目预算的,应以正式文件批复。
第九条部门预算管理机构应对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形成的政府采购结余资金收回财政统一管理。
第十条预算单位未编制政府采购预算的,不得组织实施采购项目。
第三章明确政府采购办理时限第十一条部门预算管理机构、政府采购监管机构以及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简化采购环节,在采购业务办理中,承办人应一次性完整告知采购当事人办理采购事项需要提交的材料和手续,不得相互推诿。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省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政府采购制度暂行规定的通知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省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政府采购制度暂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8.11.03•【字号】云政发[1998]202号•【施行日期】1998.11.03•【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政府采购正文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省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政府采购制度暂行规定的通知(云政发〔1998〕202号一九九八年十一月三日)省直各委、办、厅、局:现将《云南省省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政府采购制度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云南省省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政府采购制度暂行规定第一条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发挥政府宏观调控作用,加强财政支出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促进经济与社会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政府采购是指政府组织统一的采购活动,将政府的购买性支出通过一定的采购方式,从市场上为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购买商品和劳务的行为。
第三条推行政府采购的目的,是通过发挥政府的组织功能,集中统一地为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提供优质的采购服务,达到充分运用市场机制合理安排财政支出,降低采购成本,节约支出,强化支出预算控制的目的;同时,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加强对政府采购行为的监督,提高政府采购支出的透明度。
第四条政府采购资金来源包括(一)财政预算内行政事业经费;(二)财政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安排的设备资金;(三)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的预算外资金;(四)政府性贷款。
第五条建立云南省省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政府采购协调会议制度,负责协调、指导、监督省级政府采购工作。
协调会议主持人由协管财政的副省长及其对口的副秘书长担任,省委办公厅、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省政协办公厅、省纪委办公厅、省计委、财政厅、监察厅、审计厅、工商行政管理局、技术监督局等作为协调会议的成员单位。
第六条政府采购协调会议的职责(一)领导省级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政府采购工作;(二)确定一段时期省级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政府采购工作的重点,批准采购工作计划;(三)负责采购立项的审批;(四)确定采购中标单位;(五)协调省级各部门在政府采购工作中的关系;(六)监督、检查政府采购中心的工作。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江西省省直单位政府采购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省直单位政府采购管理,建立和规范省直单位政府采购运行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结合省直单位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直单位政府采购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省直单位,是指与江西省财政厅发生预算缴款、拨款关系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
第三条省直单位政府采购是指省直单位按照政府采购法律、行政法规和制度规定的方式和程序,使用财政性资金(预算资金、政府性基金和预算外资金)和与之配套的单位自筹资金,采购省政府办公厅公布的政府采购目录内和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第四条省直单位政府采购组织形式分为政府集中采购、部门集中采购和单位分散采购。
政府集中采购,是指省直单位将属于政府采购目录中的政府集中采购项目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的活动。
部门集中采购,是指主管部门经省政府采购管理部门批准统一组织,将政府采购目录中的部门集中采购项目委托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或自行组织采购的活动。
分散采购,是指省直单位实施政府集中采购和部门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政府采购项目,经省政府采购管理部门批准委托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或自行组织采购的活动。
第二章政府采购预算编制和计划管理第五条省直单位在编制年度部门预算时,应当将该预算年度的所有政府采购项目及资金预算编入部门预算,并按程序逐级上报主管部门进行审核汇总,由主管部门统一报省财政厅审核。
部门预算经省人大批准后,省财政将编入部门预算的政府采购预算随同部门预算一并批复给各主管部门,由主管部门统一批复到相应单位。
属于年度执行中追加的政府采购项目以及确属对年初采购预算进行调整的,采购单位应按程序上报主管部门进行审核汇总报省财政厅,由省财政厅进行审核并批复给主管部门。
第六条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省财政厅批复的部门预算以及调整的政府采购预算,分别制定政府集中采购、部门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实施计划。
政府集中采购和部门集中采购实施计划是指主管部门将本部门、本系统属于政府采购目录中的采购项目,按照项目构成、使用单位、采购数量、技术规格、采购时间、用款计划等内容编制具体的采购计划进行汇总,包括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的物品和服务项目,并于每月20日前报送省政府采购管理部门。
分散采购实施计划是指采购单位主管部门将本系统属于政府采购目录以外、采购限额以上的采购项目,按照项目构成、采购数量、技术规格、采购时间、用款计划等内容编制具体的采购计划于每月20日前报送省政府采购管理部门。
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由省财政厅下达给政府集中采购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实施采购。
部门集中采购项目和分散采购项目由省财政厅批复给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实施采购。
第七条省直单位必须将属于政府采购目录中的政府集中采购项目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
第八条省直单位在实施集中采购项目前应及时向集中采购机构提交《政府集中采购确认书》,并具体明确双方在编制采购文件、确定评标办法与中标标准等方面的权利和义务。
第九条省直单位应在集中采购机构的参与下和中标供应商签订合同(协议供货和定点供应除外)。
第十条集中采购机构应当坚持规范与效率的原则,做好代理采购项目的具体采购工作。
评审专家必须在省财政厅建立的省级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抽取,其工作人员不得参与、干预或影响具体评标、谈判和询价工作。
第十一条集中采购机构应在接到政府采购管理部门下达的采购计划或省直单位项目委托后的40日内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
经省财政厅批准采用非招标采购方式进行的紧急采购,应当在15日内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
第十二条政府集中采购的公开招标公告、邀请招标资格预审公告、中标公告、成交结果及其更正事项等招标投标信息公告,应在省财政厅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媒体上发布公告。
第十三条省直单位采购协议供货采购项目,限量以下一次性采购批量较大的,应当与中标供应商就价格再次谈判或询价。
超过限量一次性采购量特大的,经政府采购管理机构批准,委托采购代理机构在协议供货范围内再次以邀请招标及其它方式进行采购。
第十四条集中采购机构工作程序(一)集中采购机构接到政府采购管理机构下达的政府采购计划后,及时要求采购单位提交《政府集中采购确认书》,并具体明确双方在编制采购文件、确定评标办法与中标标准等方面的权利和义务。
(二)制定操作方案。
集中采购机构根据政府采购管理机构下达的政府采购实施计划,并与采购单位协商后,制定具体操作方案。
(三)组织采购。
集中采购机构采用公开招标方式或政府采购管理机构批准的其它采购方式,按照经备案或审批的操作方案开展采购活动。
(四)确定中标、成交结果。
集中采购机构应当在评标工作结束后五个工作日内将评标报告送采购单位,采购单位应当在收到评标报告后五个工作日内按照评标报告中推荐的中标候选供应商顺序确定中标供应商后,二个工作日内将中标结果通知集中采购机构,也可以事先授权评标小组直接确定中标供应商,集中采购机构在收到中标结果三个工作日内发布中标公告,发布中标公告三个工作日后向中标供应商发出中标通知书。
(五)省直单位应当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30个工作日内,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
同时要做好验收工作。
第四章部门集中采购管理第十五条省直单位的部门集中采购项目,必须由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部门集中采购事务可以由财务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办理,也可以另行明确一个机构具体负责办理。
部门集中采购一次性批量或单项在30万元以下的采购项目,有采购能力的部门经政府采购管理机构批准,可由部门组织采购。
30万元以上(含30万元)的采购项目必须一律委托经省级财政部门认定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组织采购。
第十六条部门集中采购的评审专家必须从省财政厅的评审专家库中抽取,本部门的工作人员不得以评审专家身份参加本部门政府采购项目的评标、谈判或询价工作。
第十七条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应在接到省直单位项目委托后的40日内按顺序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
经省财政厅批准采用非招标采购方式进行的紧急采购,应当在15日内按顺序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
第十八条部门集中采购的公开招标公告、邀请招标资格预审公告、中标公告、成交结果及其更正事项等招标投标信息公告,应在省财政厅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媒体上发布公告。
第十九条省直单位与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应在实施采购开始前签订委托代理协议,明确委托的事项、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第二十条在部门集中采购实施过程中,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委托代理协议约定独立开展采购活动。
第二十一条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坚持规范与效率的原则,做好代理采购项目的具体采购工作。
评审专家必须在省财政厅建立的省级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抽取,其工作人员不得参与、干预或影响具体评标、谈判和询价工作。
第二十二条部门集中采购工作程序(一)制定方案。
主管部门根据政府采购管理机构的政府采购批复,主管部门组织采购的项目,由主管部门制定具体的采购项目操作方案;委托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组织采购的项目,由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制定具体的招标操作方案。
(二)实施采购。
30万元以下的采购项目(单项或批量)由主管部门按照政府采购管理机构批准的采购方式依法组织采购活动。
30万元以上(含30万元)的采购项目必须委托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代理采购,并与代理采购机构签订委托代理协议,由代理采购机构按照政府采购管理机构批准的采购方式依法组织采购活动。
(三)确定中标、成交结果。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在评标工作结束后五个工作日内将评标报告送委托单位,委托单位应在收到评标报告后五个工作日内按评标报告中推荐的中标候选供应商顺序确定中标供应商后,二个工作日内将中标结果通知委托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也可以事先授权评标小组直接确定中标供应商,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在收到中标结果三个工作日内发布中标公告,发布中标公告后三个工作日后向中标供应商发出中标通知书。
(四)省直单位应当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30日内,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
并组织验收工作。
第五章单位分散采购管理第二十三条分散采购经省政府采购管理部门批准,委托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代理采购或自行组织采购,按照批准的采购方式,根据有关规定和程序开展采购活动,完整保存采购文件。
第二十四条分散采购应当按本办法规定实行备案和审批管理。
第六章其他管理第二十五条政府采购应当签订书面合同。
采购合同应当由采购单位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也可根据具体组织形式委托主管部门、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
委托主管部门、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的,应当在委托协议条款中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六条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时间超过30日,省直单位或中标、成交供应商任何一方拒绝签订合同的,违约一方应当向对方支付采购文件中规定的违约金。
第二十七条省直单位、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对履约情况进行验收。
重大采购项目应当委托省级以上专业检测机构办理验收事务。
履约验收应当依据事先规定的标准和要求,不得增加新的验收内容或标准。
当事人对验收结论有异议的,应当请有关专业检测机构进行检测。
第二十八条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终止合同。
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终止合同。
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二十九条省直单位应当按合同约定及时支付采购资金。
实行国库集中支付试点改革的部门,其政府采购资金,包括预算资金和已纳入改革试点范围的预算外资金,应全额编入财政直接支付资金用款计划,按国库集中支付规定的程序办理资金支付;未实行国库集中支付改革试点的部门,按现行办法由省直单位负责支付。
第三十条协议供货采购、定点采购由省政府采购管理机构委托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实施采购,采购结果(包括中标产品、配置及价格等)由江西省财政厅以文件的形式印发各省直单位。
第三十一条江西省财政厅综合信息网为江西省政府采购指定媒体。
第七章备案和审批管理第三十二条政府采购备案和审批管理,是指省财政厅对省直单位、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按规定以文件形式报送备案、审批的有关政府采购文件或采购活动事项,依法予以备案或审批的管理行为。
省财政厅是负责政府采购管理的机构,具体办理政府采购备案和审批事宜。
第三十三条除另有规定外,备案事项不需要回复意见。
下列事项应当报省财政厅备案:(一)主管部门制定的本部门、本系统有关政府采购的实施办法;(二)政府集中采购、部门集中采购、单位分散采购的执行情况;(三)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的招标公告、制定的采购项目操作方案,以及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组织的协议供货、定点采购协议书副本;(四)政府采购合同应当自签订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将采购委托书、供应商确认表、招标文件、采购活动记录报告、中标供应商投标文件、评标办法、评委意见及结果、中标通知书、合同副本报省财政厅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