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量保修金与质量保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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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保证金与质量保修金的联系与区别

质量保证金与质量保修金的联系与区别

质量保证金与质量保修金的联系与区别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审理中,经常遇到质量保修金和质量保证金,因而对保修金和保证金的返还问题产生分歧。

就该问题本人结合审判实践,谈一下个人观点。

质量保修金对应的是质量保修期,而质量保证金对应的是缺陷责任期。

想要明确质量保修金与质量保证金,首先厘清质量保修期与缺陷责任期。

质量保修期是《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的概念,是工程承包人对完成工程在保修范围内的保修期限,超过该期限承包人则无义务事实保修。

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规定如下: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面和外墙面的防渗漏工程为5年;供热与供暖系统,为2个采暖期或供冷期;电器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合同当事人约定。

质量保证期的起算时间为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

缺陷责任期是《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中的概念,是承包人为完成的工程发生质量缺陷后的修补预留金额的时间,在责任期结束后可收回其质量保证金。

建设工程的缺陷责任期为6个月、12个月、24个月,具体由合同当事人约定。

缺陷责任期的起算时间为工程竣工验收之日。

质量保修期与缺陷责任期是两个不同的概念,质量保修期是指建设工程在正常使用条件下的法定最低保修期限,在此期限内承包人对建设工程出现的质量问题负有保修义务。

而缺陷责任期是指质量保证金的预留期限,最长为2年,缺陷责任期满,发包人应当将保证金返还给承包人。

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有时出现质量保修金,有时出现质量保证金,甚至出现二者混用。

审判实践中,主要涉及的是保修金和保证金返还的问题。

建设工程质量保修金是发包人与承包人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约定,从应付的工程款中预留,用以保证承包人在保修期内对建设工程出现的质量缺陷进行维修的资金。

其主要功能在于担保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并交付使用后在保修期限内出现的质量缺陷问题。

质保金和保修金的区别

质保金和保修金的区别

质保金和保修金的区别在实践中,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中约定的“质保金”,有两种不同的含义,其一是指质量保修金,其二是指质量保证金。

所谓质量保修金是指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在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中约定或施工单位在工程保修书中承诺,在建筑工程竣工验收交付使用后,从应付的建设工程款中预留的用以维修建筑工程在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内出现的质量缺陷的资金。

所谓质量保证金,或称建筑工程信誉保证金,是指施工单位根据建设单位的要求,在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签订之前,预先交付给建设单位,用以保证施工质量的资金。

建设工程施工质量保修金与施工质量保证金这两个概念,虽只有一字之差,但两者的法律属性却绝然不同。

前者在合同中的约定符合法律规定,属有效行为;后者无法律依据,等于变相的垫资施工,因而属于非法行为。

两者法律属性的不同,因此处理时就会产生两种不同的法律后果。

质量保修金为法律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62条规定:“建筑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具体的保修范围和最低保修期限由国务院规定”。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约定建筑质量保修金的目的是为确保工程保修所需资金的及时到位,是约束施工单位履行保修义务的一项保证措施,因此,质量保修金应当在保修期限届满后方可处理。

根据2000年1月30日国务院发布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40 条规定,在正常的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一)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屋面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三)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四)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

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发包方与承包方约定。

建设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建设部2000年6月30日发布的《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第17 条规定,下列情况不属于保修范围:(一)因使用不当或者第三方造成的质量缺陷;(二)不可抗力造成的质量缺陷。

质保金管理规定

质保金管理规定

1 目的为了规范质保金的使用和支付,控制和防范法律风险,确保项目建设及各项工作顺利进行,制定本规定。

2 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以公司名义对外签订的合同,其中工程建设合同、设备采购合同必须约定质保金条款,其他合同视情况需要约定质保金条款。

本规定主要规定了质保金条款的必备内容、质量争议的处理程序、质保金的支付审批和支付等方面的内容。

本规定所称“质保金”是指质量保证金(质量保修金),在合同条款中如需区分质量保证金和质量保修金的,则需要对质量保证金和质量保修金分别定义,明确各自的内容。

若无需区分的,则统称为“质量保证金(质量保修金)(以下简称“质保金”)。

”3 职责3.1 企管部负责制(修)订质保金管理规定。

3.2 合同主办单位负责在合同订立过程中明确质保金条款,牵头负责质量争议的处理、质保金的使用和办理质保金的支付。

4 流程4.1 合同主办单位应当在合同订立时,规范质保金条款的内容,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4.1.1 质保金期限。

质保金期限一般为验收之日起一年,其中工程建设合同为办理工程中间交接手续之日起一年后,采购合同为到货后12个月或正常运行后6个月(两者以先到者为准)。

因特殊原因需要更长质保期限的,需在合同中约定。

4.1.2 质保金数量。

质保金数量一般为合同标的额的5%,合同主办单位亦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4.1.3 约定质保金的合同,在文本中必须有以下约定(以下表述以甲方为我单位,乙方为签约对方为例,各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更换):“质保金于支付。

在质保期满前,乙方应及时负责缺陷修理及不合格文档整改等,直至甲方满意为止,如乙方在收到甲方通知后未及时修理整改或未能满足甲方要求,甲方则另请其它单位返修,发生费用在质保金内扣除,不足部分由乙方另行支付。

质保金不计利息。

质保金返还后,并不相应解除乙方质量责任,其质量责任按照规定执行。

”4.2 质量问题的处理4.2.1 任何单位或部门发现质量问题要立即通知合同主办单位,由合同主办单位牵头负责就该质量问题与合同对方沟通。

工程项目质量保修金管理

工程项目质量保修金管理

工程项目质量保修金是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保修金)的简称,是指发包人与承包人在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中约定,从应付的工程款中预留的一定比例的款项,用以保证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建设工程的缺陷进行修复。

本文将针对工程项目质量保修金的管理进行探讨。

一、工程项目质量保修金的提取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工程项目质量保修金的提取比例一般为合同总价款的5%-10%。

具体提取比例由发包人与承包人在合同中约定。

提取的保修金应专户存储,不得挪作他用。

二、工程项目质量保修金的管理1. 保修金的存储提取的保修金应存入银行,并设立专门的保修金账户。

账户名称应为“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确保专款专用。

银行应按照合同约定,定期向承包人支付保修金。

2. 保修金的退还保修金在以下情况下可予以退还:(1)缺陷责任期满,经发包人验收合格,承包人履行了保修义务的;(2)因不可抗力等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期完成,经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合同,承包人履行了保修义务的;(3)其他合同约定可以退还保修金的情况。

3. 保修金的使用保修金的使用应遵循以下原则:(1)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2)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支付给承包人;(3)保修金的使用情况应定期向发包人报告。

三、工程项目质量保修金管理的注意事项1. 明确保修金的提取比例、存储、退还和使用等条款,确保各方权益;2. 建立健全保修金管理制度,明确相关部门和人员的职责;3. 加强对保修金的监督管理,确保专款专用;4. 做好保修金的使用记录,便于查询和审计。

总之,工程项目质量保修金的管理是保障建设工程质量的重要环节。

各方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加强管理,确保保修金的合理使用,以保障工程质量,维护各方合法权益。

质量保修金定义

质量保修金定义

项目工程质保金的含义项目工程质保金的具体含义,实践中有两种不同的理解:一种理解为质量保修金;一种理解为质量保证金。

质量保修金,是由合同双方约定从应付合同价款中预留的,当标的物出现质量问题,需要进行修理时,用于支付修理费用的资金。

质量保证金,是施工单位根据建设单位的要求,在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签订之前,预先交付给建设单位,用以保证施工质量的资金。

编辑本段质量保修金与质量保证金质量保修金主要是为了方便对标的物的维修,防止事后因维修费用问题导致维修不能及时进行的情况,其用途是特定的。

在司法实践中,如果当事人对质保金能够明确为质量保修金,那么司法处理就比较简单,即只要在质量保证期内,或在质量保修期内,出现了质量问题需要进行维修的,即可先动用此质保金或以此质保金充抵;如果质保期或保修期届满,标的物质量并未出现问题或并未维修,或者虽进行了维修,但费用仍有剩余的,那么付款义务方就有义务应对方当事人的请求向其给付相应款项,因为该款项本来是合同应付价款的一部分,是其根据合同应当享有的权利。

需要注意的是,如未明确约定,质量保修金不是合同质量责任的上限,即如果在质保期内或保修期内,因标的物质量问题,质量保修金不足以抵充实际支出费用的,付款义务方仍有权继续向相对方追究质量违约责任。

当然,如果维修是由维修义务方自己承担费用,那么在质保期届满后,付款义务方自应将质量保修金给付对方。

相对于质量保修金而言,质量保证金的认定和处理就比较复杂一些。

这首先是因为对于质量保证金这一概念的内涵究竟是什么在理解上有分歧。

质量保证金,因其中有保证二字,使人联想到担保法上的保证,因而可能将其解释为一种担保。

比如,质量保证金是否就是一种金钱质呢?就担保的对象来看,担保法上的担保针对的是主债务的履行,而不是针对主债务履行的质量。

就主合同与担保的主从关系来看,质量保证金本身就是主合同价款的一部分,如果认定其为一种担保,那么就会出现以主合同价款担保主合同这样不合担保逻辑关系的现象。

关于工程质保金规定有哪些

关于工程质保金规定有哪些

In this world, no one is easier to live than anyone, but some people are clamoring for the sky and some peopleare working silently.悉心整理助您一臂(页眉可删)关于工程质保金规定有哪些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以下简称保证金)是指发包人与承包人在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中约定,从应付的工程款中预留,用以保证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建设工程出现的缺陷进行维修的资金。

缺陷责任期一般为1年,最长不超过2年,由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一提起“工程质保金”很多人会存在着疑惑,甚至会将工程质保金与工程质保期的概念相混淆。

其实,工程质保金与工程质保期是有明显的区别的,工程质保与工程质保期是相互独立的概念,它们二者都属于工程建筑行业的专有名词。

今天,将针对工程质保金规定为大家做出详细的介绍。

一、工程合同的质保金是什么意思“质保金”是信誉录会员对自己企业信誉的质量保证金。

信誉录会员不仅要接受信誉评分、交易评价的监督,同时要接受质量保证金的监督。

如果信誉录会员在合作的过程中违反了规则,则需要扣除其相应的质保金作为处罚。

有两种不同的含义:其一是指质量保修金,其二是指质量保证金。

质量保修金,是由合同双方约定从应付合同价款中预留的,当标的物出现质量问题,需要进行修理时,用于支付修理费用的资金。

质量保证金,是施工单位根据建设单位的要求,在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签订之前,预先交付给建设单位,用以保证施工质量的资金。

二、质保金的主要功能项目工程质保金是指为落实项目工程在缺陷责任期内的维修责任,建设单位(业主)与施工企业在项目工程建设承包合同中约定,从应付的工程款中预留,用以保证施工企业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已通过竣(交)工验收的项目工程出现的缺陷(即项目工程建设质量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设计文件,以及承包合同的约定)进行维修的资金。

质保金与保修金的区别

质保金与保修金的区别

质保金和保修金的区别在实践中,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中约定的“质保金”,有两种不同的含义,其一是指质量保修金,其二是指质量保证金。

所谓质量保修金是指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在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中约定或施工单位在工程保修书中承诺,在建筑工程竣工验收交付使用后,从应付的建设工程款中预留的用以维修建筑工程在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内出现的质量缺陷的资金。

所谓质量保证金,或称建筑工程信誉保证金,是指施工单位根据建设单位的要求,在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签订之前,预先交付给建设单位,用以保证施工质量的资金。

建设工程施工质量保修金与施工质量保证金这两个概念,虽只有一字之差,但两者的法律属性却绝然不同。

前者在合同中的约定符合法律规定,属有效行为;后者无法律依据,等于变相的垫资施工,因而属于非法行为。

两者法律属性的不同,因此处理时就会产生两种不同的法律后果。

质量保修金为法律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62条规定:“建筑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具体的保修范围和最低保修期限由国务院规定”。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约定建筑质量保修金的目的是为确保工程保修所需资金的及时到位,是约束施工单位履行保修义务的一项保证措施,因此,质量保修金应当在保修期限届满后方可处理。

根据2000年1月30日国务院发布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40 条规定,在正常的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一)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屋面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三)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四)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

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发包方与承包方约定。

建设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建设部2000年6月30日发布的《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第17 条规定,下列情况不属于保修范围:(一)因使用不当或者第三方造成的质量缺陷;(二)不可抗力造成的质量缺陷。

质量保证金与质量保修金的异同

质量保证金与质量保修金的异同

承诺
工程保修期
确保保修所需资金的及时到位,约束 施工单位履行保修义务
质量保证金与质量保修金的异同
P 03
概念 起止时间 终止时间 期限长短
缺陷责任期
工程保修期
指承包人对已交付使用的合同 承包人对合同工程承担保修责任 工程承担合同约定的缺陷修复 的一个期限 责任的期限
必须以工程的实际竣工日期为
准;对于有一个以上交工日期 的工程,缺陷责任期应分别从各 自不同的交工日期起算
质量保证金与质量保修金的异同
P 01
《GB 50500-2013》2.0.30 质量保证金 retention money
发承包双方在工程合同中约定,从应付合同价款中预留,用以保证承包人在 缺陷责任期内履行缺陷修复义务的金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62条 建筑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
建筑工程的保修范围应当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 和其他土建工程,以及电气管线、上下水管线的安装工程,供热、供冷系统工程 等项目;保修的期限应当按照保证建筑物合理寿命年限内正常使用,维护使用者 合法权益的原则确定。具体的保修范围和最低保修期限由国务院规定。
质量保证金与质量保修金的异同
P 02
相 性质

之 处
费用来源
概念
不 同 之 处 使用阶段
目的
质量保证金
质量保修金
承包人为保证施工合同的履行而进行的一种担保
从应付合同价款中预留
用以保证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 内履行缺陷修复义务的金额
缺陷责任期 保证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对 建设工程出现的缺陷进行维修
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在合同中约定或 施工单位在工程保修书中承诺,在建 筑工程竣工验收交付使用后,从应付 的工程款中预留的用以维修工程在保 修期限和保修范围内出现的质量缺陷 的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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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保修金与质量保证金质量保修金主要是为了方便对标的物的维修,防止事后因维修费用问题导致维修不能及时进行的情况,其用途是特定的。

在司法实践中,如果当事人对质保金能够明确为质量保修金,那么司法处理就比较简单,即只要在质量保证期内,或在质量保修期内,出现了质量问题需要进行维修的,即可先动用此质保金或以此质保金充抵;如果质保期或保修期届满,标的物质量并未出现问题或并未维修,或者虽进行了维修,但费用仍有剩余的,那么付款义务方就有义务应对方当事人的请求向其给付相应款项,因为该款项本来是合同应付价款的一部分,是其根据合同应当享有的权利。

需要注意的是,如未明确约定,质量保修金不是合同质量责任的上限,即如果在质保期内或保修期内,因标的物质量问题,质量保修金不足以抵充实际支出费用的,付款义务方仍有权继续向相对方追究质量违约责任。

当然,如果维修是由维修义务方自己承担费用,那么在质保期届满后,付款义务方自应将质量保修金给付对方。

相对于质量保修金而言,质量保证金的认定和处理就比较复杂一些。

这首先是因为对于质量保证金这一概念的内涵究竟是什么在理解上有分歧。

质量保证金,因其中有保证二字,使人联想到担保法上的保证,因而可能将其解释为一种担保。

比如,质量保证金是否就是一种金钱质呢?就担保的对象来看,担保法上的担保针对的是主债务的履行,而不是针对主债务履行的质量。

就主合同与担保的主从关系来看,质量保证金本身就是主合同价款的一部分,如果认定其为一种担保,那么就会出现以主合同价款担保主合同这样不合担保逻辑关系的现象。

从构成要件来分析,约定质保金与担保法规定的担保种类也无一相符。

再者,法定担保中没有质保金这一种类。

因此,约定质保金不宜解释为担保。

那么质量保证金究竟是什么意思呢?就字面意思理解而言,质量保证金乃是合同一方就所供标的物的质量向对方所作的一种承诺。

这一承诺为合同价款中的特定部分的给付设定了特定条件,这个条件就是标的物的质量合格。

这意味着,如果标的物的质量符合约定,那么付款义务方就必须向对方给付该款项。

这一点很容易理解,困难在于如果标的物质量不合格,合同中又没有明确质量保证金的具体用途的,质量保证金该如何处理?一种意见认为,在标的物质量不合格的情况下,应当将质量保证金作为或比照违约金来处理,即交付标的物的一方因质量不合格构成违约,给付质量保证金的一方可以拒付该部分质量保证金。

如果质量不合格造成的损失大于质量保证金的,交付标的物的违约方还应就超出部分承担赔偿责任。

但如果质量不合格造成的损失过分低于质量保证金的,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低于30%的,交付标的物的违约方可以请求法院作相应的调整,在调整后,给付质量保证金的一方仍应给付剩余部分。

另一种意见认为,双方既然约定了质量保证金,互相作出了承诺,就应当信守,严格按照约定履行,因此,只要质量不合格,给付质量保证金的一方即可拒付,其有权不再给付该部分特定化的货款。

交付标的物的违约方不但要承担因质量不合格造成的超出质量保证金的损失部分,而且在损失低于质量保证金的情况下,也不能请求法院作相应的调整。

上述两种意见各有其理由。

在这里,有必要将质量保证金和合同中的违约条款联系起来考虑,理解才能更全面、更准确。

质量保证金就一方来说是对质量的承诺,就另一方来说,是对部分款项设定给付条件,其性质是对违反约定的质量不合格的预防与救济措施,因此,在合同中不存在违约条款的情况下,不妨比照合同法中的违约金条款处理质量保证金。

这是完全符合双方的意思的。

但在质量保证金和违约金二者并存的情况下,应如何处理?从合同义务的履行来看,质量保证金的给付是一方的义务,而质量合格是另一方的义务,在质量不合格构成根本违约的情况下,给付货款的一方自然享有对给付货款请求的全面的抗辩权,不但作为质量保证金的那部分特定货款不应继续给付,而且违约方还要按照违约金条款承担违约责任。

而在质量不合格尚不构成根本违约的情况下,由于提供标的物的一方违约在先,因此,给付质量保证金的一方享有先履行抗辩权,即违约方应当按照违约金条款先行承担责任,在质量完全合格后才可以请求给付质量保证金。

有一种意见认为,既然是一个对等的双务关系,就可以合并处理,即违约方也可以以质量保证金抵扣违约金。

但是,这样处理对给付质量保证金的一方显然不公平。

因为质量保证金本身就是要在质量合格的条件下才实际给付的,现在质量不合格了,给付的条件未成就,就不应为给付,且就双方义务履行的先后来说,本来质量合格的履行义务在先,给付质量保证金的义务在后,如果这时准予抵扣,就等于双方同时履行了义务,这就改变了合同义务履行的先后顺序,剥夺了给付质量保证金的一方先履行的抗辩权。

因此,这种意见是不妥当的。

综上分析,质保金作为特定化的货款,可以是质量保修金,也可以是质量保证金。

如作为质量保修金,当标的物出现质量问题,即用于充抵维修标的物的费用;当标的物质量合格后,其给付条件成就,即应按约给付。

如作为质量保证金,在没有违约条款并存的情况下,其性质类似违约金,可以比照合同法的违约金规则来处理;在与违约条款并存的情况下,如果标的物质量不合格构成根本违约,违约方即无权请求给付质量保证金,如果不构成根本违约,违约方应当先按照违约条款承担违约责任,然后才能请求给付质量保证金。

质量保修金为法律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62条规定:“建筑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具体的保修范围和最低保修期限由国务院规定”。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约定建筑质量保修金的目的是为确保工程保修所需资金的及时到位,是约束施工单位履行保修义务的一项保证措施,因此,质量保修金应当在保修期限届满后方可处理。

根据2000年1月30日国务院发布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40 条规定,在正常的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一)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屋面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三)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四)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

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发包方与承包方约定。

建设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建设部2000年6月30日发布的《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第17 条规定,下列情况不属于保修范围:(一)因使用不当或者第三方造成的质量缺陷;(二)不可抗力造成的质量缺陷。

保修期限届满,如未发生修理费用,或只发生部分应由施工单位承担的修理费用,建设单位则应将预留的质量保修金的全部或者余额退还给施工单位,同时连同相应的法定孳息一并返还。

质量保证金缺乏法律依据质量保修金与质量保证金最大的区别在于它们的来源不同。

保修金是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在工程竣工时从应付的工程款中预留的用于保证工程维修的资金,它来源于建设单位的工程款。

而保证金是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订立之前,由施工方预先付给建设单位的用于保证施工质量的资金,它来源于施工单位,建设单位向施工单位预收了这笔质量保证金后,作为工程款的一部分再支付给施工单位,因而是一种变相的垫资施工行为,这一行为违反了建设部、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严禁带资承包工程和垫资施工的通知》规定,属无效行为,有关部门应按规定追究行为人的相应责任。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合同无效,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

因此,施工单位不必等到保修期届满,在工程施工过程中随时可以要求返还质量保证金及法定孳息。

质量保函也称为“维修保函”,是指应供货方或承建人申请,向买方或业主保证,如货物或工程的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而卖方或承建人又不能依约更换或修理时,按买方或业主的索赔予以赔偿的书面文件。

在进出口贸易中,进口商为了确保货物品质符合要求,往往要求出口方提交质量保函,即保证按照合同规定的质量标准交货,若发现货物质量不符合规定,由出口方负责退换或补偿损失;否则,由保证人进行赔付。

质量保函的担保金额一般为合同金额的5%--10%,有效期由双方根据交易需要协商确定。

质量保函的适用范围1、适用于工程承包、供货安装等合同执行进入保修期或维修期、业主或买方要求承包方、供货方良好履行保修义务的情况。

2、在工程承包、供货安装等项目进入保修期或维修期后,业主、买方为避免工程、货物的质量与合同规定不符,而承包方、供货方不愿或不予进行修理、更换和维修,造成自身损失,往往要求承包方或供货方在履约保函期限届满前提供质量保函,对其在保修期内的行为进行约束。

质量保函的作用1、对业主、买方。

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2、对承包方、供货方。

提高了承包方、供货方的市场竞争力。

审核工程类的质保金保函的重点有三项:1、质保金保函的生效应该以尾款的支付为前提条件。

也就是说, 业主支付5%的尾款, 承包商就交付5%的质保金保函;业主支付10%的尾款, 承包商就交付10%的质保金保函。

应该避免在业主还未交付尾款的情况下, 承包商的质保金保函却提前生效的规定。

2、质保金保函的金额不应该超过工程尾款的金额,通常为合同价款的5%或10%, 最多不能超过10%。

3、质保金保函的失效应当争取不迟于最终接受证书签发之日。

为了避免业主无限期推迟签发最终接受证书, 也可以争取规定:“本质保金保函在消缺项目完成之日或者最终接受证书签发之日起失效, 以早发生者为准, 但无论如何不迟于××年××月××日”。

保留金保函也称“滞留金保函”、“质保金保函”、“预留金保函”、“留置金保函”或“尾款保函”,是指出口商或承包商向银行申请开出的以进口商或工程业主为受益人的保函,保证在提前收回尾款后,如果卖方提供货物或承包工程达不到合同规定的质量标准时,出口商或承包商将把这部分留置款项退回给进口商或工程业主。

否则,担保银行将给予赔偿。

在对外工程承包中,工程业主一般保留5-10%的工程款作为预留金,待工程保用期满而又无缺陷时再支付给承包商。

如承包商需要业主支付全额而不扣预留金时,应提交银行开立的保留金保函,保证在工程保用期满时,如果收到业主关于工程有缺陷的书面通知时,银行负责归还预留金履约保函是指:招标人和中标的投标人在签订合同后,即成为发包人和承包人。

承包人必须向发包人提供银行开立的履约保函,金额一般为合同金额的10%-15%,以确保承包人按合同条款履约。

否则,由银行负责赔偿一定金额,最高不超过履约保函的总金额。

申请人应具备的条件•在申请银行开户;•具备履行担保项下合约的能力;•项目符合国家规定;•提供符合要求的保证金或反担保。

履约保函的办理程序•申请人向银行申请开立保函并提供有关资料;•银行进行调查、审查;•签定协议,落实保证金或反担保;•开立履约保函。

适用范围适用范围非常广泛,可用于任何项目中对当事人履行合同义务提供担保的情况,常见用于工程承包、物资采购等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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