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水利厅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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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资源费征收政策及实施的有关问题

水资源费征收政策及实施的有关问题

水资源费征收政策及实施的有关问题湖北省水利规费征收总站2009年10月13日征收水资源费,是水行政主管部门贯彻实施•水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落实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履行依法管水职责的一项重要工作。

学习、理解、掌握水资源费征管政策法规,有效应对征收中可能涉及的有关问题,对我们做好征收工作十分重要和必须。

一、水资源费征管政策问题(一)水资源费征收主体水资源费征收主体从开始的分部门负责,逐渐由水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负责。

第一阶段(1988-2006年),水资源费征收实行的是分部门管理,由水利、城建等部门划分不同的征收范围,实行分别征收。

1988年颁布的•水法‣确立的水资源费征收制度规定:“对城市中直接从地下取水的单位,征收水资源费;其他直接从地下或都江河、湖泊取水的,可以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决定征收水资源费。

水资源费的征收办法,由国务院规定”,“国家对水资源实行统一管理与分级、分部门管理相结合的制度。

”由于种种原因,全国的水资源费征收办法未能出台。

1993年国务院发布•取水许可制度实施办法‣(国务院119号令)前,全国只有少数省市制定了水资源费征收管理规定;国务院119号令发布后,湖北省于1994年12月31日印发•湖北省水资源费征收试点办法‣,开始在18个市、县试点征收水资源费。

规定水资源费由县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分级负责征收,但城市规划区内地下水的水资源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颁布前已由城建部门征收的,委托城建部门征收,其收费标准、经费的使用和管理等维持现状。

1995年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征收水资源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 (1995)27号) 后,根据国办发 (1995)27号“在国务院发布水资源费征收和使用办法前,水资源费的征收工作暂按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执行”的授权, 1997年1月7日湖北省政府颁布•湖北省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13号),开始在全省范围内开征水资源费,但仍然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颁布前,已由城建部门管理、并且仍在管理的城区地下水资源,其水资源费委托建设部门征收,经费的使用和管理等仍维持现状”。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水文工作的意见-鄂政发[2012]52号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水文工作的意见-鄂政发[2012]52号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水文工作的意见正文:----------------------------------------------------------------------------------------------------------------------------------------------------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水文工作的意见(鄂政发[2012]52号)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水文工作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先行性、基础性、公益性事业。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决定》(中发〔2011〕1号)和《湖北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决定》》(鄂发〔2011〕1号),进一步加快水文事业发展,强化水文对经济社会发展的支撑保障作用,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高认识,充分发挥水文基础支撑作用(一)准确把握新时期水文工作的基本定位。

随着经济社会发展,水文工作已从过去主要为防汛抗旱和水利工程建设服务,发展到为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保护等各项水利工作提供全面服务;从主要为水利工作服务,拓展到为农业、工业、交通、环保、国土、民政、国防、外交等多个领域及社会公众提供多方位服务。

水文已从传统的行业水文,逐步发展成为立足水利、面向社会提供全面服务的水文行业。

这是对新时期水文工作的基本定位,也是“大水文”发展观的基本理念。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和准确把握水文工作的这一基本定位,切实转变观念,把思想统一到“大水文”发展理念上来。

(二)强化水文在水利中的基础支撑作用。

各级人民政府和水行政主管部门要站在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水文工作的重要地位和基础支撑作用,充分发挥水文在防汛抗旱减灾、水资源管理、水环境保护、水生态修复、水土保持和水工程建设等方面的职能作用,利用好现有的水文站网、水文技术、水文资料和水文队伍,充分发挥水文的监测资源与专业技术优势,避免重复建设和资源浪费。

湖北省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113号]

湖北省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113号]

湖北省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正文:---------------------------------------------------------------------------------------------------------------------------------------------------- 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113号)《湖北省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已经1996年12月18日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发布施行。

省长蒋祝平一九九七年一月七日湖北省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对水资源的管理,规范水资源有偿使用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凡利用水工程或者机械提水设施直接从江河、湖泊(含水库)和地下取水的单位和个人,均应缴纳水资源费。

第三条水资源费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分级负责征收。

其中,地表水日取水3万方(年取水1100万方)、地下水日取水0.2万方(年取水70万方)、水(火)电厂总装机5万千瓦以上的取水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征收;地表水日取水2--3万方(年取水800--1100万方)、地下水日取水0.15--0.2万方(年取水50--70万方)、水(火)电厂总装机2.5--5万千瓦的取水由市、州、地区行署水行政主管部门征收;其他取水由县(含县级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征收;省直管市行政区域内取水,除按规定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征收的外,由直管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征收。

未设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城市城区,其水资源费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直接征收。

经济(技术)开发区内的水资源费,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征收。

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把属于本级征收的水资源费委托下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的水利单位征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颁布前,已由建设部门管理、并且现在仍在管理的城区地下水资源,其水资源费委托建设部门征收,经费的使用和管理等仍维持现状,国家有新的规定,按国家规定执行。

2024年水资源费征收工作总结

2024年水资源费征收工作总结

2024年水资源费征收工作总结
2024年水资源费征收工作取得了一定的进展和成绩。

下面对这一年的水资源费征收工作进行总结如下:
1. 加强宣传教育:为增强公众对水资源费征收的认识和理解,我们积极开展宣传教育活动,利用各种媒体渠道宣传水资源费征收政策,向公众普及节水意识和水资源的重要性。

2. 完善征收机制:我们对水资源费的征收机制进行了优化和完善。

通过与相关部门的合作和交流,改进了征收方式和流程,确保了水资源费的准确征收和及时入库。

3. 提高征收效率:为提高征收效率,我们借助现代科技手段,推行了线上征收和自动计算征收系统。

这大大减轻了工作量,提高了水资源费的征收效率。

4. 加大稽查力度:为确保征收工作的公平公正,我们加大了对水资源费征收情况的稽查力度。

通过随机抽查和实地检查,发现并纠正了一些不符合规定的征收行为,维护了征收的公平性。

5. 强化监督管理:我们建立了一套完善的监督管理体系,确保征收过程中各个环节的严格落实。

对于违法征收行为,我们坚决查处,依法追责。

总结来说,2024年水资源费征收工作取得了良好的成绩,但也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之处。

我们将总结经验教训,进一步完善工作机制,提高征收效率,确保水资源费的准确征收和合理使用,为保护水资源做出更大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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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意见-鄂政发[2013]30号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意见-鄂政发[2013]30号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意见正文:----------------------------------------------------------------------------------------------------------------------------------------------------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意见(鄂政发〔2013〕30号2013年7月24日)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决定》(中发〔2011〕1号)、《国务院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意见》(国发〔2012〕3号)要求,现就我省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提出以下意见: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党的十八大提出的“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建设美丽中国”目标,认真贯彻省第十次党代会提出的“建设富强湖北、创新湖北、法治湖北、文明湖北、幸福湖北”精神,以水资源配置、节约和保护为主线,通过健全制度、落实责任、提高能力、强化监管,严格控制用水总量和入河湖排污总量,全面提高用水效率,促进我省水资源可持续利用和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推动经济社会发展与水资源、水环境承载能力相协调,为我省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提供水资源支撑。

(二)基本原则。

坚持以人为本,着力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水资源、水生态、水环境问题,保障饮水安全、供水安全和生态安全;坚持人水和谐,处理好水资源开发与保护关系,以水定需、量水而行;坚持统筹兼顾,协调好生活、生产和生态用水,兼顾上下游、左右岸、干支流、地表水和地下水等关系;坚持政府主导,落实各级政府水资源管理责任主体和行政首长负责制;坚持因地制宜,实行分类指导,注重制度实施的可行性和有效性。

(三)主要目标。

确立水资源开发利用控制红线,到2030年,全省用水总量控制在36891亿立方米以内;确立用水效率控制红线,到2030年,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以2000年不变价计,下同)和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达到国家规定要求;确立水功能区限制纳污红线,到2030年,主要污染物入河湖总量控制在水功能区纳污能力范围之内,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提高到95%以上。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加快实施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试点方案》的通知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加快实施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试点方案》的通知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加快实施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试点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8.23•【字号】鄂政办发[2012]60号•【施行日期】2012.08.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资源正文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加快实施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试点方案》的通知(鄂政办发〔2012〕60号)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湖北省加快实施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试点方案》已经水利部、湖北省人民政府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按照《试点方案》的要求,组建工作机构,落实部门责任,安排试点经费,强化监督管理,并按规定要求和时间节点完成工作任务。

2012年8月23日湖北省加快实施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试点方案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决定》(中发﹝2011﹞1号)提出的“实行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要求,2011年12月,水利部印发《关于拟将山西省、湖北省、甘肃省列为加快实施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试点的通知》(办资源函〔2011〕935号),确定我省为加快实施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试点。

根据《关于开展加快实施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试点的通知》(水资源〔2011〕369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特编制试点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目标任务(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水资源配置、节约和保护为主线,以“三条红线”(水资源开发利用控制、用水效率控制、水功能区限制纳污)管理为核心,以“四个率先”(率先出台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意见、实施方案和考核办法;率先确立水资源管理“三条红线”;率先建成省级水资源管理系统;率先建立水资源管理行政首长负责制)为目标,以建立“五大体系”(水资源管理指标、监控评价、责任考核、服务、保障)为支撑,健全水资源管理制度体系,严格执法监督,强化水资源管理责任制,全面建设节水防污型社会,实现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支撑湖北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为全国特别是南方省份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提供借鉴。

湖北省水利工程水费核订、计收和管理实施办法-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13号

湖北省水利工程水费核订、计收和管理实施办法-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13号

湖北省水利工程水费核订、计收和管理实施办法正文:---------------------------------------------------------------------------------------------------------------------------------------------------- 湖北省水利工程水费核订、计收和管理实施办法(1990年9月16日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13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合理利用水资源,促进节约用水,保证水利工程必需的运行管理、大修和更新改造费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国务院《水利工程水费核订、计收和管理办法》(国发[1985]94号)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范围内凡依靠水利工程供水、排水的农业、工业和其他用户,必须按本办法的规定,向水利工程管理单位交纳水费。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水利工程”,是指由国家投资或国家投资、农民投劳兴建,并由本省县(含县级市,下同)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管理的水利工程。

第二章水费标准第四条各类水费标准,均以供(排)水成本为基础,根据国家经济政策和水资源状况,分别核定。

供水成本包括水利工程的固定资产折旧费、大修理费和运行管理费,以及按国家规定应计入成本的其他费用;排水成本包括水利工程的大修理费和运行管理费。

农业供(排)水收费采用按稻谷计价、货币结算的方式。

稻谷价格根据当年国家定购粮收购牌价确定。

第五条农业用水水费标准农业用水按供水成本核定水费。

农业用水供水成本不包括农民投劳折资部分的固定资产折旧。

农业用水水费包括基本水费和计量水费两个部分。

基本水费按有效灌溉田亩计收;计量水费按实际供水量计收。

(一)水库灌区:基本水费每亩按二公斤稻谷的价格计收;计量水费每一百立方米水按三点五公斤稻谷的价格计收,以支渠进水口为计量点。

(二)引水工程灌区:基本水费每亩按二公斤稻谷的价格计收;计量水费每一百立方米水按二公斤稻谷的价格计收,以支渠进水口为计量点。

水资源费征收政策及实施的有关问题

水资源费征收政策及实施的有关问题

(二)水资源费征收范围 1、实施取水许可制度的对象 、
即是征收水资源费的范围。 即是征收水资源费的范围。 条例》 《条例》对水资源费征收范 围的规定采用了排除法, 围的规定采用了排除法,即除 条例》第四条规定的情形外, 《条例》第四条规定的情形外, 都应依法缴纳水资源费。 都应依法缴纳水资源费。
(二)水资源费征收范围
(三)水资源费的免征对象
要注意的是,根据《条例》第 三十四条的规定,取水单位或 者个人因特殊困难可缓缴90天。 但取水单位或者个人不能因特 殊困难而免征水资源费。
(四)水资源费征收标准
经过试行征收标准,并经省 政府批准,湖北省物价局、财 湖北省物价局、 湖北省物价局 政厅、水利厅出台了《 政厅、水利厅出台了《关于水 资源费征收标准及有关问题的 通知》 鄂价费〔 通知》(鄂价费〔2009〕 〕 168号),正式确定我省水资 号),正式确定我省水资 源费征收标准。 源费征收标准。
(二)水资源费征收范围
取水许可制度作为水资源权属 管理和对水资源开发利用行为进 行规范和调整的一项基本制度, 行规范和调整的一项基本制度, 如果仅将取水许可制度适用范围 限定在“取水”范畴, 限定在“取水”范畴,具有很大 的局限性, 的局限性,已不能满足当前对水 资源管理的要求。
要把握“取用水”的准确涵义。 要把握“取用水”的准确涵义。
1994年《湖北省水资源费征收 年 试点办法》 试点办法》:“水资源费由县以 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分级 负责征收, 负责征收,但城市规划区内地下 水的水资源费, 水的水资源费,在《中华人民共 和国水法》 和国水法》颁布前已由城建部门 征收的,委托城建部门征收, 征收的,委托城建部门征收,其 收费标准、 收费标准、经费的使用和管理等 维持现状” 维持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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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水利厅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水资源费征收管
理工作的通知
【标 签】征收水资源费
【颁布单位】湖北省地方税务局
【文 号】鄂水利规函﹝2008﹞294号
【发文日期】2008-05-14
【实施时间】2008-05-14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资源税
各市、州、县水利(水电、水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加强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工作,省水利厅、省地税局印发了《湖北省水资源费征收程序暂行规定》(鄂水利发〔2007〕8号),确定了“水利部门核定,地税部门代征”的工作原则,明确了征收职责、征收程序、配合机制、考核办法等。

在各级地税、水利部门的共同努力下,全省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工作正在积极有效开展。

但目前仍然存在政策执行不够到位,配合协调机制不够完善,征收入库情况不够理想等问题。

特别是发电、供水行业拖欠水资源费现象较为突出。

为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促进水资源的节约、保护和管理,必须进一步加强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工作。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加强征收核定。

目前,少数地方对征收核定工作抓得不够扎实,影响了征收工作的开展。

各级水利部门要严格按照鄂水利发〔2007〕8号文的规定,积极认真做好水资源费征收核定工作,做到人员专班化、工作制度化,确保核定数额客观、准确,打牢征收工作基础,为地税部门代征入库提供坚实依据。

当前,要集中时间,集中力量,切实做好取用水单位2007年度拖欠水资源费和今年一季度应缴水资源费的核定工作。

对取用水单位还未下达《水资源费征收核定通知书》的水利部门,务必于5月31日前下达,并经取用水单位签字或盖章确认后,于6月5日前传递给地税部门。

省管取用水单位的核定情况须经省水利厅审核盖章。

二、进一步加大征收力度。

各级地税部门要将水资源费征收工作放在突出位置,加强领导,完善制度,强化措施,切实加大征收力度。

省地税局对水资源费征收的年度目标考核,不以下达征收基数的方式考核,而以实际征缴入库率考核(入库率=征收入库数/经取用水单位签字确认的核定数),入库率必须达到95%以上。

当前,各级地税部门要抓紧组织追缴2007年度拖欠水资源费,并做好今年一季度水资源费征收工作,务求取得实效。

根据水利部门提
供的《水资源费征收核定通知书》,务必于6月15日前,向欠缴水资源费的取用水单位下
达《湖北省水资源费缴款通知书》,督促其在7日内缴纳水资源费。

三、进一步加强协调配合。

水资源费征收工作的政策性、专业性和时效性强,各级水利、地税部门要按照《湖北省水资源费征收程序暂行规定》,进一步加强协调配合,形成征收工作合力。

要定期加强会商,及时研究解决有关征收问题;要按照已明确的征收程序开展征收;要按规定做好各征收环节的交接工作。

对逾期不按规定缴费的取用水单位,地税部门要及时移交有管辖权限的水利部门依法进行查处。

四、进一步加强省管取用水单位的水资源费征收工作。

根据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为确保重点,有利征收,决定从2008年6月1日起,对三峡、葛洲坝、丹江口库区和漳河、富水库区等跨省市、跨地市水利工程的水资源费,由省水利厅直接负责征收核定,由省地税局直属征收局负责直接征收。

省地税局直属征收局征收后,对相关地方的水资源费返还给水利部门的政策维持不变。

同时,进一步明确受省水利厅委托的水资源费征收核查责任单位,以及地税部门负责代征的责任单位(见附件1)。

省管取用水单位的水资源费应全额缴入省级国库,返还给水利部门的政策按现有规定执行。

各有关单位要各负其责,加强配合,确保应收尽收。

各地地税部门将省管取用水缴费单位的纳税人微机编码于5月31日前报省地税局。

五、进一步加强检查督办。

近期,各级地税、水利部门要以督收2007年度拖欠水资源费为重点,联合开展检查督办,认真组织,层层动员,周密部署,一级抓一级,一级促一级,抓大户、促进度,抓重点、促平衡,确保取得实效。

检查督办主要内容:(1)2007年度征收煞尾工作是否做到应收尽收;(2)今年一季度水资源费征收工作开展情况;(3)落实省水利厅、省地税局制定的《湖北省水资源费征收程序暂行规定》的情况,是否做到了工作职责明确、征收程序规范、征收衔接顺畅、工作配合协调、征收责任具体。

省地税局、省水利厅将适时联合开展重点检查督办活动。

请各市级地税、水利部门于6月30日前将开展征收督办工作的情况书面上报省地税局、省水利厅。

另外,请各市州水利、地税部门于6月30日前,将有关征收核定、征收入库情况(见附件2-附件5)分别上报省水利厅、省地税局。

附件:
1、《省管水资源费征收核查责任单位及代征责任单位分解表》
2、《2007年度及2008年1季度水资源费征收核定情况统计表》
3、《2007年度及2008年1季度水资源费征收入库情况统计表》
4、《2007年度及2008年1季度省管取用水单位水资源费征收核定情况统计表》
5、《2007年度及2008年1季度省管取用水单位水资源费征收入库情况统计表》
湖北省水利厅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
二○○八年五月十四日附件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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