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卫生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户厕建设工作管理的意见
北京市卫生局、北京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的通知

北京市卫生局、北京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卫生局,北京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公布日期】2011.12.05•【字号】京卫基层字[2011]27号•【施行日期】2011.12.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计划生育正文北京市卫生局、北京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的通知(京卫基层字〔2011〕27号)各区县卫生局、人口计生委:依据《中共北京市委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社区卫生服务的意见》、《中共北京市委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及《北京市2010-2011年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实施方案》,为有效保障育龄群众的身心健康和家庭幸福,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优生优育和生殖健康需求,现就进一步加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落实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建设规范及配置标准卫生部门要按照《北京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设置与建设规划》要求,落实社区卫生服务中心10平米的计划生育咨询室、社区卫生服务站要与健康教育室等合并设立计划生育咨询室。
人口计生部门要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配备有关生殖健康知识挂图、男女生殖器模型和计划生育药具发放架等宣教咨询设施,按照《北京市社区计划生育服务站计划生育技术指导配置基本要求》(京人口发〔2006〕36号)等相关文件要求,配置设备。
二、严格执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规范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要根据基层计划生育工作的需要、居民的需求和自身条件,开展计划生育与生殖保健宣传教育和适宜技术服务。
(一)避孕节育技术指导与宣传:在知情选择的前提下,指导育龄群众避孕、节育。
开展避孕节育知识宣传普及。
(二)生殖健康咨询服务:对已经施行避孕、节育手术和输卵(精)管复通手术的,提供相关的咨询、随访。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强城市公共厕所建设和管理的意见-建城[2008]17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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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强城市公共厕所建设和管理的意见正文:----------------------------------------------------------------------------------------------------------------------------------------------------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强城市公共厕所建设和管理的意见(建城[2008]170号)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规委、市政管委、市容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近年来,各地普遍重视城市公共厕所(以下简称“城市公厕”)的建设和管理,设施和卫生状况有了明显改善,但仍存在着规划不落实、布局不合理、数量不足、设施不完善、管理水平不高等问题。
为切实加强城市公厕的建设和管理,进一步提高城市公厕的管理水平,现提出以下意见:一、提高加强城市公厕建设和管理重要性的认识(一)环卫事业是重要的社会公益事业,城市公厕是城市重要的环卫基础设施,体现城市的管理水平和文明程度。
加强公厕的建设和管理是坚持以人为本、改善民生的迫切要求,是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具体体现,是政府提供公共服务的重要组成部分。
各级政府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把加强公厕建设和管理作为改善人居环境,促进社会和谐的重要工作切实抓紧抓好。
二、明确城市公厕建设和管理目标(二)全面落实《全国城镇环境卫生“十一五”规划》,利用5年时间,基本实现一般城市建成区每平方公里保有3-5座公厕,二类以上公厕达到65%;直辖市和省会城市建成区每平方公里保有4-7座公厕,二类以上公厕达到75%。
逐步建立起以固定式公厕为主,活动式公厕为辅,沿街公共建筑内厕所对外开放的网络格局;形成布局合理、数量充足、设施完善、环境协调、管理规范的城市公厕服务体系;逐步实现城市公厕全部免费使用,有效服务社会公众。
三、完善城市公厕建设规划(三)城市人民政府应高度重视环卫专业规划的编制,组织有关部门尽快开展城市公厕的现状调查和评估,依据《城市公共厕所管理办法》、《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规划规范》(GB50337-2003)、《城镇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CJJ27-2005)等规章、技术标准,编制和完善环卫专业规划;城市环卫专业规划中有关公厕的主要内容应纳入各层次的城市规划,并严格按规划实施;要对城市公厕的布局和数量、建设标准、实施计划、投资等做出统筹安排,落到实处,使规划具有可操作性。
卫生户厕实施方案

卫生户厕实施方案为了提高农村卫生环境,改善居民生活条件,我县决定实施卫生户厕工程。
本方案旨在规范卫生户厕建设标准,提高农村卫生设施水平,全面提升农村卫生环境质量。
一、建设目标。
1. 提高卫生设施覆盖率。
全面推进卫生户厕建设,确保每户农户都能拥有干净、卫生的厕所。
2. 提高卫生设施质量。
严格执行卫生户厕建设标准,确保建成的卫生户厕符合卫生要求,使用安全、方便。
3. 提高居民卫生意识。
通过卫生户厕建设,提高农民的卫生健康意识,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建设内容。
1. 建设标准。
卫生户厕建设按照国家卫生标准进行,包括厕所布局、材料选择、排污系统等,确保建成的卫生户厕符合卫生要求。
2. 资金支持。
政府将对卫生户厕建设提供资金支持,鼓励农户自愿参与建设,确保卫生户厕建设顺利进行。
3. 宣传教育。
通过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农民的卫生意识,引导他们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做到勤洗手、勤换衣、勤通风、勤清洁。
三、实施步骤。
1. 宣传动员。
政府将通过各种渠道宣传卫生户厕建设的重要性,动员农户自愿参与建设。
2. 筹备工作。
政府将组织专业人员进行卫生户厕建设方案设计、材料采购等筹备工作。
3. 开展建设。
政府将组织相关部门和专业队伍,按照统一的标准和规范,开展卫生户厕建设工作。
4. 完善配套。
政府将加强对卫生户厕建设的监督和检查,确保建成的卫生户厕符合卫生要求。
四、保障措施。
1. 资金保障。
政府将加大对卫生户厕建设的资金支持力度,确保建设资金到位。
2. 管理监督。
政府将建立健全卫生户厕建设管理制度,加强对卫生户厕建设的监督和检查。
3. 宣传引导。
政府将通过各种形式的宣传教育活动,引导农民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
五、效果评估。
1. 完成情况。
政府将定期对卫生户厕建设情况进行评估,及时发现问题并加以解决。
2. 效果检查。
政府将组织专业人员对建成的卫生户厕进行检查,确保卫生户厕符合卫生要求。
3. 社会评价。
政府将听取农民的意见和建议,不断改进卫生户厕建设工作,提高农村卫生环境质量。
北京市公共厕所建设标准

北京市公共厕所建设标准
根据北京市公共厕所建设管理办法及相关标准,北京市公共厕所建设标准如下:
1. 设计规范:厕所建设应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设计、建设、验收等国家和北京市的相关规范、标准和要求。
2. 建筑布局:厕所宜设置在市政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区域或与旅游、商业、文化、交通等重要场所相结合的区域,并应具有良好的交通通达性。
3. 厕所数量:厕所数量应根据场所使用人数、周转频次、开放时间等因素进行合理确定。
4. 厕所等级:根据使用场所、使用人群、使用频次、管理水平等因素,将公共厕所分为城市级、社区级、公园级、旅游景区级和交通集散中心级等不同等级。
5. 建筑面积:公共厕所的建筑面积应根据地块条件及等级确定,主要分布在1-2层,同时要保证良好的通风、采光和卫生条件。
6. 设施设备:公共厕所应配备足够数量、规格合理、防盗、防污、易清洁的洁具、设施及配套设备,如隔断、镜子、家具、垃圾桶、风扇、太阳能热水器等。
7. 环保要求:建设过程中应按照环境管理和减排要求进行建设,厕所采取节水、减少污染、智能管理等措施,保证良好的环境
质量,同时注重节能减排和可持续发展。
8. 运营管理:公共厕所应按照管理制度和服务标准,做好日常监管和定期检修维护,保证良好的服务质量,创造文明、卫生、舒适的使用环境。
同时,在公共厕所内设置相关宣传标语、提示牌、监控设备等,加强公众意识的倡导和规范。
农业农村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提高农村改厕工作实效的通知

农业农村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提高农村改厕工作实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农村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布日期】2020.06.16•【文号】农社发〔2020〕4号•【施行日期】2020.06.1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村环境保护正文农业农村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提高农村改厕工作实效的通知农社发〔2020〕4号去年以来,各地深入贯彻落实《关于切实提高农村改厕工作质量的通知》(中农发〔2019〕15号),坚持问题导向,严把改厕“十关”,扎实提高工作质量,取得了阶段性成效。
但从2019年国务院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大检查和媒体反映的情况来看,一些地方农村改厕工作仍存在不尊重群众意愿、工作衔接不到位、技术模式选择不合理、施工质量不达标、脱离实际等问题。
今年是农村人居环境整治三年行动收官决胜之年,农村改厕任务艰巨,各地一定要高度重视,把这项工作抓紧抓实抓出成效,在坚持严把改厕“十关”的基础上,进一步抓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一、充分尊重农民意愿。
厕所改不改,农民说了算,决不能为改而改,决不能为了完成任务、片面追求卫生厕所普及率而违背农民意愿强拆强建。
要注重发挥农民作为改厕参与者、建设者和受益者的主体作用,切实做好宣传发动,通过发放明白纸、入户讲解、实地参观、党员干部示范带动等方式,充分调动农民参与改厕的自觉性、积极性和主动性。
对三年内有搬迁计划的农户、空挂户、举家外出以及犹豫观望、暂时不愿改的农户,可以缓一缓,不能替农民做主、搞强迫命令。
要科学安排建设时序,做好工作衔接,避免“先拆后建、拆建脱节”、半拉子工程,最大程度减少改厕对群众正常生活的影响。
二、找准适用技术模式。
要坚持宜水则水、宜旱则旱,通过实地调研、技术论证、模式比较、试点示范等方式,科学选择适合本地区的改厕技术模式,不能简单照搬照抄,不能把改厕简单当作改水冲式厕所。
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关于本市营业场所内厕所对社会公众开放使用的通告-2004年通告第3号

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关于本市营业场所内厕所对社会公众开放使用的通
告
正文:
---------------------------------------------------------------------------------------------------------------------------------------------------- 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关于本市营业场所内
厕所对社会公众开放使用的通告
(2004年第3号)
为方便社会公众使用厕所,本市倡导为公众提供经营、服务的营业场所内设置的厕所(以下简称营业场所内厕所)对社会公众开放使用。
现就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在本市规划市区、郊区的城镇地区和开发区、科技园区、风景名胜区以及其他城市化管理地区的营业场所内厕所,应对社会公众开放使用。
营业场所包括宾馆(饭店、旅馆)大堂、餐饮场所、文化体育娱乐场所、购物场所、加油加气站、机场、火车站、公共电汽车和长途客运汽车首末站、地铁和城铁车站、高速公路服务区等。
二、为公众提供经营、服务的单位应加强厕所的维护、管理和保洁工作,保证正常开放使用,保持厕所干净、整洁、无异味,保洁标准参照《北京市二类以上公共厕所服务管理质量标准(试行)》(京政管字〔2002〕294号)。
三、社会公众使用营业场所内厕所,应当遵守营业场所相关管理规定,爱护厕所内设施。
四、各有关单位应抓紧做好营业场所内厕所向社会公众开放使用前的检查、维修等准备工作,本市市政管理部门将于2004年8月1日起进行检查。
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
二00四年七月十二日——结束——。
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开展“建设群众满意的乡镇卫生院”活动的指导意见-国卫基层发[2014]4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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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开展“建设群众满意的乡镇卫生院”活动的指导意见正文:---------------------------------------------------------------------------------------------------------------------------------------------------- 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开展“建设群众满意的乡镇卫生院”活动的指导意见(国卫基层发〔2014〕4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委(卫生厅局):为贯彻落实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精神,深入践行党的群众路线,全面推进“三好一满意”活动在乡镇卫生院扎实开展,加强乡镇卫生院内涵建设,提高服务能力,拟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建设群众满意的乡镇卫生院”活动(以下简称活动)。
现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活动的意义、原则和目标活动以群众的医疗卫生服务需求为导向,以让群众满意为立足点和出发点,充分发挥乡镇卫生院贴近基层、贴近群众、服务百姓的天然优势,发挥乡镇卫生院落实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的载体作用,推动政府进一步承担办医责任,合理定位乡镇卫生院的功能,为辖区居民提供公共卫生服务、常见病和多发病的诊疗、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和乡村卫生公共管理等服务,注重发挥中医药的优势和作用。
强化政府公共服务职能,有针对性地查找和解决群众看病就医中的实际问题,不断加强乡镇卫生院的建设,完善新的运行机制,激发乡镇卫生院的内生动力,提高服务质量和运行效率,改进服务流程和服务态度,开展乡镇卫生院文化建设,让群众充分享有基本医疗和公共卫生服务。
活动遵循“政府主导、全面覆盖、目标导向、群众参与”的原则,明确县级政府在活动中的主体责任,引导所有在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注册的乡镇卫生院参加活动,充分调动辖区居民参与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了解群众需求,开展群众测评,并对照“群众满意的乡镇卫生院”标准,查找不足,整改提高。
北京市政务服务管理局等四部门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社区(村)政务服务规范化建设的工作方案》的通知

北京市政务服务管理局等四部门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社区(村)政务服务规范化建设的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民政局,北京市农业农村局,北京市政务服务管理局,中共北京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公布日期】2022.06.01•【字号】京政服发〔2022〕9号•【施行日期】2022.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正文北京市政务服务管理局等四部门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社区(村)政务服务规范化建设的工作方案》的通知京政服发〔2022〕9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政务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的指导意见》(国发〔2022〕5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基层整合审批服务执法力量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9〕5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社区(村)政务服务规范化建设,让群众就近享受优质高效的政务服务,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关于进一步加强社区(村)政务服务规范化建设的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北京市政务服务管理局中共北京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北京市民政局北京市农业农村局2022年6月1日关于进一步加强社区(村)政务服务规范化建设的工作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政务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的指导意见》(国发〔2022〕5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基层整合审批服务执法力量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9〕5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社区(村)政务服务规范化建设,让群众就近享受优质高效的政务服务,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优化政务服务的决策部署,把党的领导贯穿优化政务服务的全过程和各方面,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不断提升政务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水平,按照“小小窗口、满满服务”的要求,筑牢“贴心服务”理念,持续巩固街道(乡镇)政务服务中心“一窗受理、集成服务”改革成果,突出发挥社区服务站(村政务服务站)保障基本公共服务职能,强化为民服务功能,增加服务供给,补齐服务短板,创新服务机制,按照“标准统一、分类施策、重点突破、全面覆盖”原则,实行首问负责、一次性告知等基本制度,实现7000余个社区(村)政务服务规范化建设全覆盖,着力构建“一刻钟政务服务圈”,全面提升群众办事便捷度和满意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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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卫生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户厕建设工作管理的意见
【法规类别】地方病防治
【发文字号】京爱卫发[2008]41号
【发布部门】北京市卫生局
【发布日期】2008.12.05
【实施日期】2008.12.0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北京市卫生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户厕建设工作管理的意见
(京爱卫发[2008]41号)
各有关区县:
农村建设无害化户厕工作,是改善农村环境,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基础工程。
根据市财政体制改革的要求,市财政补助资金将进行转移支付,为更好地完成今后的农村户厕建设任务,经研究,制定了我市《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户厕建设工作管理的意见》,望各有关区县遵照执行,切实做好农村改厕工作,确保农村建设无害化户厕年度计划的完成。
1、执行农村建设无害化户厕标准和规范
在农村建设无害化户厕工作中,应遵守并执行北京市《农村公厕户厕建设基本标
准》。
厕房、化粪池及水冲设施等要按照《北京建设三格化粪池厕所规范》进行施工,各施工部门不得擅自改变标准和施工要求。
2、认真制定农村改厕计划
按照京发改1457号《北京市“十一五”时期农村改厕规划》,各有关区县要认真制定本区县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