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安全规程(防治水部分)修改对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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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号令《关于修改《煤矿安全规程》部分条款的决定》

29号令《关于修改《煤矿安全规程》部分条款的决定》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9号《关于修改〈煤矿安全规程〉部分条款的决定》已经2009年12月14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3月1日起施行。

局长:骆琳二○一○年一月二十一日关于修改《煤矿安全规程》部分条款的决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决定对《煤矿安全规程》部分条款作如下修改:一、第四十八条第一款修改为:“采区开采前必须按照生产布局合理的要求编制采区设计,并严格按照采区设计组织施工。

”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一个采区内同一煤层的一翼最多只能布置1个回采工作面和2个掘进工作面同时作业。

”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一个采区内同一煤层双翼开采或多煤层开采的,该采区最多只能布置2个回采工作面和4个掘进工作面同时作业。

”原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第五款分别改为第四款、第五款、第六款、第七款。

二、第五十条第三款修改为:“采煤工作面所有安全出口与巷道连接处超前压力影响范围内必须加强支护,且加强支护的巷道长度不得小于20m;综合机械化采煤工作面,此范围内的巷道高度不得低于1.8m,其他采煤工作面,此范围内的巷道高度不得低于1.6m。

安全出口和与之相连接的巷道必须设专人维护,发生支架断梁折柱、巷道底鼓变形时,必须及时更换、清挖。

”三、第一百三十二条第一款修改为:“井下机电设备硐室应当设在进风风流中;该硐室采用扩散通风的,其深度不得超过6m、入口宽度不得小于1.5m,并且无瓦斯涌出。

”第二款修改为:“井下个别机电设备设在回风流中的,必须安装甲烷传感器并具备甲烷超限断电功能。

”四、删除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二款。

五、第一百三十七条修改为:“采煤工作面瓦斯涌出量大于或等于20m3/min、进回风巷道净断面8m2以上,经抽放瓦斯达到《煤矿瓦斯抽采基本指标》的要求和增大风量已达到最高允许风速后,其回风巷风流中瓦斯浓度仍不符合本规程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的,由企业主要负责人审批后,可采用专用排瓦斯巷,专用排瓦斯巷的设置必须遵守下列规定:“(一)工作面风流控制必须可靠。

《煤矿安全规程》(2022)防治水相关条款修订探讨

《煤矿安全规程》(2022)防治水相关条款修订探讨
新叶 规程曳 还增加了第三款院开采浅埋深煤层或 者急倾斜煤层的矿井袁必须编制防止季节性地表积 水或者洪水溃入井下的专项措施袁并由煤矿企业主 要负责人审批遥 该款强调了浅埋深煤层和急倾斜煤 层两类煤层雨季开采时必须制定专项措施并履行审 批手续遥 尽管我国绝大部分矿井开采已进入深部袁 但局部地区仍存在少量开采浅埋深煤层的矿井遥 同 时袁也存在少部分开采急倾斜煤层的矿井渊 一般为 开采焦煤等稀缺煤种的矿井冤遥 这两类煤层开采时 最易受地 表水尧 洪水 等威胁遥 在不 出现极 端事 件 渊极端降雨天气尧洪水决堤尧水库溃坝冤 的情况下袁以 当前全国煤矿防治水整体水平来说袁防治大气降水尧 地表水尧洪水等问题不大遥 根据国家矿山安监局调 查统计司发布的叶圆园圆员 年全国煤矿水害事故简要分 析曳 袁圆园圆员 年河南省的蹬槽矿尧告成矿尧赵固二矿尧超 化矿 源 座煤矿受主汛期暴雨影响袁发生地表积水或 者洪水溃入井下的水害涉险事故袁国庆节前后山西 省多地遭遇持续性强降雨袁导致 怨圆 座矿井间断性尧 临时性紧急停产撤人遥 可见袁未来再出现类似极端 降雨天气时袁开采浅埋深煤层或者急倾斜煤层的矿 井仍将面临地表积水或者洪水溃入井下的极大风 险遥 因此袁增加该款是对原叶 规程曳 的有益补充袁也
上袁对防治水相关条款的修订情况进行逐条解读袁最后提出本次修订的一点建议袁有以下 猿 点认识院淤叶 煤
矿安全规程曳渊圆园圆圆冤 对叶煤矿安全规程曳 渊圆园员远冤中的 员愿 条进行了小范围修改袁主要集中在野 井工煤矿冶 编的
野开采冶 尧野 防突冶尧野防冲冶等章节曰于防治水相关条款变动很小袁只包括 员 条直属条款和 猿 条间接相关条款曰
本条位于野 井工煤矿冶 编的野 开采冶 一章遥 该条 第二款所列严禁采用放顶煤开采的情形中有一类与 防治水有关遥 原 叶 规程曳 为院矿井水文地质条件复 杂袁放顶煤开采后有可能与地表水尧老窑积水和强含 水层导通渊严禁采用放顶煤开采冤遥 合理的限定条 件袁因为有的矿井放顶煤开采后有可能与地表水尧老 窑积水和强含水层导通袁但其水文地质条件属于简 单或中等遥 圆援 源 第 圆苑源 条

防治煤矿水害细则与煤矿防治水规定变化对照表

防治煤矿水害细则与煤矿防治水规定变化对照表
单位涌水量q/(L·s-1·m-1)
q≤0.1
0.1<q≤1.0
1.0<q≤5.0
q>5.0
矿井及周边老空水
分布状况
无老空积水
存在少量老空积水,位置、范围、积水量清楚
存在少量老空积水,位置、范围、积水量不清楚
存在大量老空积水,位置、范围、积水量不清楚
矿井涌水量/(m3·h-1)
正常Q1
最大Q2
Q1≤180
第二节 基础资料
第三章矿井水文地质补充勘探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二节水文地质补充调查
第三节地面水文地质补充勘探
第四节井下水文地质补充勘探
第四章井下探放水
第五章矿井防治水技术
第一节地表水防治
第二节顶板水防治
第三节底板水防治
第四节老空水防治
第五节水体下采煤
第六节防隔水煤(岩)柱留设
第七节防水闸门与防水闸墙
第八节注浆堵水
(六)对矿井开采受水害影响程度和防治水工作难易程度评价;
(七)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划分及防治水工作建议。
第十三条矿井应当收集水文地质类型划分各项指标的相关资料,分析矿井水文地质条件,编制矿井水文地质类型报告,由煤炭企业总工程师组织审批。
第二条 煤矿企业(矿井)、有关单位的防治水工作,适用本规定。
现行煤矿安全规程、规范、标准等有关防治水的内容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依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条煤炭企业、煤矿和有关单位的防治水工作,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防治水工作应当坚持预测预报、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的原则,采取防、堵、疏、排、截的综合治理措施。
3.同一井田煤层较多,且水文地质条件变化较大时,应当分煤层进行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划分;
4.按分类依据就高不就低的原则,确定矿井水文地质类型。

对照新《煤矿安全规程》存在问题及整改方案汇总表

对照新《煤矿安全规程》存在问题及整改方案汇总表

规程要求。
150m、沿空留巷、尾随回采面掘进等
措施调整接续,满足规定。
12
231
冲击地压矿井巷道布置与采掘作业应遵循下列规定: (一)开采冲击地压煤层时,在应力集中区内不得布置 2个工作面同时进行采掘作业。2个掘进工作面之间的距 离小于150m时,采煤工作面与掘进工作面之间的距离小 于350m时,2个采煤工作面之间的距离小于500m时,必 须停止其中一个工作面。相邻矿井、相邻采区之间应避 免开采相互影响。
2920 302
工作面形成前 完成
下1煤6月30日 施工结束,下5 煤4月25日施工 结束。
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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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装喷雾泵39台, 其中:
8
三河尖矿
5台
15
8
张双楼矿
4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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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掘进机、掘锚一体机、连续釆煤机掘进时,必须遵
8
守下列规定:
119 (二)作业时,应当使用内、外喷雾装置,内喷雾装置 各矿掘进机内外喷雾不符合规定。
生产的水平不得超过2个。
(一)采用轨道机车运输的巷道净高,自轨面起不得低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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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m。架线电机车运输巷道的净高,在井底车场内、从井 底到乘车场,不小于2.4m;其他地点,行人的不小于
2.2m,不行人的不小于2.1m。
三河尖矿南三采区系统暂未形成完整的排
7
水系统,影响72304和72301工作面掘进和
用钢丝绳牵引的耙装机。 4
三河尖矿为煤尘爆炸危险矿井,部分地段 使用钢丝绳牵引的耙装机。
新建非突出大中型矿井开采深度(第一水平)不应超过
5
86
1000m,改扩建大中型矿井开采深度不应超过1200m,新 三河尖矿、张双楼矿开采深度不超过 建、改扩建小型矿井开采深度不应超过600m。矿井同时 1200m,同时生产的水平只有2个。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修改《煤矿安全规程》第二编第六章防治水部分条款的决定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修改《煤矿安全规程》第二编第六章防治水部分条款的决定
矿 井 应 当建 立 水 文 地 质 观 测 系统 ,加 强 水 文 地 质 动 态 观 测 和 水 害 预 测 分 析 工 作 。 ”
“ 三 ) 当矿 井 受 到 河 流 、 山洪 成 胁 时 ,修 筑 堤 坝 和 泄 洪 渠 ,有 (
备安 全 的 法 律 、 行政 法 规 的 规 定 执 行 。
行无害 化处理的 ,交由环境 由 有 关 惫 险 化 学 品 生 产 企 业 进 行 处 理 。 处 理 所 需 费
用由国家财政负担。 第 百 条 化 学 品 的危 险 特 性 尚未 确 定 的 , 由国 务 院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 国 务 院 环 境 保 护 主 管 部 门 、 国 务 院 卫 生 主 管 部 门分
局 长 骆 琳
21 0 1年 1月 2 日 5
国家 安 全 监 管 总 局 关 于 修 改
《 煤矿安全规程 》第二编第 六章防治水部分条款 的决定
国家安全生 产监督管理 总局决定 对 煤矿 安全规程 第二 编第
六 章 防 治 水 部 分 条款 作 如 下修 改 :

生泥石流 、滑坡等地 质灾害危险的地段。 “ 矿井 井 I及工业场地 内主要建筑物 的地面标 高低于 当地 历年最 : - I
专 门 排 水 ,杜 绝 积 水 渗入 井 下 。
二 、 第 百 五 卜 条 修 改 为 :“ 矿 企 业 、 矿 井 应 当编 制 本 单 位 二 煤 的 防 治 水 中长 期 规 划 ( 1 5 0年 ) 年 度 计 划 ,并 认 真 组 织 实施 。 和 “ 矿 企 业 、矿 井 应 当对 矿 井 水 文 地 质 类 型 进 行 划 分 ,定 期 收 集 、 煤 调 查 和 核 对 相 邻 煤 矿 和 废 弃 的 老 窑 情 况 ,并 在 井 上 、下 工 程 对 照 图 和 矿 井 充 水 性 图上 标 出 其井 田 位 置 、开 采 范 围 、 采 年 限 、积 水 情 况 。 开

《煤矿安全规程》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7号令

《煤矿安全规程》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7号令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7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修改〈煤矿安全规程〉第二编第六章防治水部分条款的决定》已经2011年1月17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3月1日起施行。

局长骆琳二○一一年一月二十五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修改《煤矿安全规程》第二编第六章防治水部分条款的决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决定对《煤矿安全规程》第二编第六章防治水部分条款作如下修改:一、第二百五十一条修改为:“煤矿企业、矿井应当配备满足工作需要的防治水专业技术人员,配齐专用探放水设备,建立专门的探放水作业队伍,建立健全防治水各项制度,装备必要的防治水抢险救灾设备。

”二、第二百五十二条修改为:“煤矿企业、矿井应当编制本单位的防治水中长期规划(5-10年)和年度计划,并认真组织实施。

“煤矿企业、矿井应当对矿井水文地质类型进行划分,定期收集、调查和核对相邻煤矿和废弃的老窑情况,并在井上、下工程对照图和矿井充水性图上标出其井田位置、开采范围、开采年限、积水情况。

矿井应当建立水文地质观测系统,加强水文地质动态观测和水害预测分析工作。

”增加一款,作为本条第三款:“水文地质条件复杂、极复杂矿井应当每月至少开展1次水害隐患排查及治理活动,其他矿井应当每季度至少开展1次水害隐患排查及治理活动。

”三、第二百五十四条修改为:“煤矿企业、矿井应当查清矿区及其附近地面河流水系的汇水、渗漏、疏水能力和有关水利工程等情况;了解当地水库、水电站大坝、江河大堤、河道、河道中障碍物等情况;掌握当地历年降水量和最高洪水位资料,建立疏水、防水和排水系统。

”增加一款,作为本条第二款:“煤矿企业、矿井应当建立灾害性天气预警和预防机制,加强与周边相邻矿井的信息沟通,发现矿井水害可能影响相邻矿井时,立即向周边相邻矿井进行预警。

”四、第二百五十五条修改为:“矿井井口和工业场地内建筑物的地面标高必须高于当地历年最高洪水位;在山区还必须避开可能发生泥石流、滑坡等地质灾害危险的地段。

《煤矿安全规程》对矿井防治水的主要规定

《煤矿安全规程》对矿井防治水的主要规定

《煤矿安全规程》对矿井防治水的主要规定(最新版)编制人:__________________审核人:__________________审批人:__________________编制单位:__________________编制时间:____年____月____日序言下载提示:该文档是本店铺精心编制而成的,希望大家下载后,能够帮助大家解决实际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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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安全规程》2012年防治水部分

《煤矿安全规程》2012年防治水部分

(《煤矿安全规程》防治水部分)(2012)第六章防治水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百五十一条煤矿企业、矿井应当配备满足工作需要的防治水专业技术人员,配齐专用探放水设备,建立专门的探放水作业队伍,建立健全防治水各项制度,装备必要的防治水抢险救灾设备。

第二百五十二条煤矿企业、矿井应当编制本单位的防治水中长期规划(5-10年)和年度计划,并认真组织实施。

煤矿企业、矿井应当对矿井水文地质类型进行划分,定期收集、调查和核对相邻煤矿和废弃的老窑情况,并在井上、下工程对照图和矿井充水性图上标出其井田位置、开采范围、开采年限、积水情况。

矿井应当建立水文地质观测系统,加强水文地质动态观测和水害预测分析工作。

水文地质条件复杂、极复杂矿井应当每月至少开展1 次水害隐患排查及治理活动,其他矿井应当每季度至少开展1 次水害隐患排查及治理活动。

第二百五十三条煤矿企业每年雨季前必须对防治水工作进行全面检查。

雨季受水威胁的矿井,应当制定雨季防治水措施,建立雨季巡视制度并组织抢险队伍,储备足够的防洪抢险物资。

当暴雨威胁矿井安全时,必须立即停产撤出井下全部人员,只有在确认暴雨洪水隐患彻底消除后方可恢复生产。

第二节地面防治水第二百五十四条煤矿企业、矿井应当查清矿区及其附近地面河流水系的汇水、渗漏、疏水能力和有关水利工程情况,了解当地水库、水电站大坝、江河大堤、河道、河道中障碍物等情况;掌握当地历年降水量和最高洪水位资料,建立疏水、防水和排水系统。

煤矿企业、矿井应当建立灾害性天气预警和预防机制,加强与周边相邻矿井的信息沟通,发现矿井水害可能影响相邻矿井时,立即向周边相邻矿井进行预警。

第二百五十五条矿井井口和工业场地内建筑物的地面标高必须高于当地历年最高洪水位;在山区还必须避开可能发生泥石流、滑坡等地质灾害危险的地段。

矿井井口及工业场地内主要建筑物的地面标高低于当地历年最高洪水位的,应当修筑堤坝、沟渠或者采取其他可靠防御洪水的措施。

不能采取可靠安全措施的,应当封闭填实该井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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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安全隐患及时上报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监管、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和所在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矿井应当与气象、水利、防汛等部门进行联系,建立灾害性天气预警和预防机制。煤矿应当密切关注灾害性天气的预报预警信息;及时掌握可能危及煤矿安全生产的暴雨洪水灾害信息、汛情水情,采取安全防X措施;加强与周边相邻矿井信息沟通,发现矿井出现异常情况时,立即向周边相邻矿井进行预警。
强调矿井有透水征兆时,必须立即停止作业,撤出井下作业人员。
第二百五十三条煤矿企业每年雨季前必须对防治水工作进行全面检查。
雨季受水威胁的矿井,应当制定雨季防治水措施,建立雨季巡视制度并组织抢险队伍,储备足够的防洪抢险物资。当暴雨威胁矿井安全时,必须立即停产撤出井下全部人员,只有在确认暴雨洪水隐患彻底消除后方可恢复生产。
矿井井口及工业场地内建筑物的标高低于当地历年最高洪水位的,应当修筑堤坝、沟渠或者采取其他防排水措施。
第二百五十六条井口附近或塌陷区内外的地表水体可能溃入井下时,必须采取措施,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严禁开采煤层露头的防水煤柱。
(二)容易积水的地点应修筑沟渠,排泄积水。修筑沟渠时,应避开露头、裂隙和导水岩层。特别低
强调暴雨洪水威胁矿井安全时,必须立即停产撤人。
第二节 地面防治水
第二节 地面防治水
第二百五十四条煤矿企业必须查清矿区及其附近地面水流系统的汇水、渗漏情况,疏水能力和有关水利工程情况,掌握当地历年降水量和最高洪水位资料,建立疏水、防水和排水系统。
第二百五十四条矿井应当查清矿区及其附近地面水流系统的汇水、渗漏情况,疏水能力和有关水利工程等情况;了解当地水库、水电站大坝、江河大堤、河道、河道中障碍物等情况;掌握当地历年降水量和最高洪水位资料,建立疏水、防水和排水系统。
发现矿井有透水征兆时,应当立即停止受水害威胁区域内的采掘作业,撤出作业人员到安全地点,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分析查找透水原因,采取有效安全措施。
针对矿井主要含水层建立地下水动态观测系统,结合矿井涌水量、水质等观测成果,定期综合分析,提高水害预测预报水平。
水文地质条件复杂、极复杂的煤矿企业、矿井,应当装备必要的防治水抢险救灾设备。
第二百五十三条煤矿企业每年雨季前必须对防治水工作进行全面检查。对检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出的事故隐患,应当落实责任,并限定在汛期前完成整改。
煤矿企业、矿井应当建立雨季重点水患区域巡视制度,成立抢险队伍并储备足够的防洪抢险物资。当暴雨洪水威胁矿井安全时,必须立即停产撤出井下全部人员,只有在确认暴雨洪水隐患彻底消除后方可恢复生产。
第二百五十一条煤矿防治水工作应当坚持预测预报、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的原则,采取防、堵、疏、排、截的综合治理措施。
煤矿企业、矿井应当编制本单位的防治水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体现防治水十六字原则和五项措施。
第二百五十二条水文地质条件复杂的矿井,必须针对主要含水层(段)建立地下水动态观测系统,进行地下水动态观测、水害预测分析,并制定相应的“探、防、堵、截、排”等综合防治措施。
(三)当矿井受到河流、山洪威胁时,应当修筑堤坝和泄洪渠,防止洪水侵入。
(四)对于排到地面的矿井水,应当妥善处理,避免再渗入井下。
(五)对于漏水的沟渠(包括农田水利的灌溉沟渠)和河床,应当及时堵漏或者改道。地面裂缝和塌陷地点应当及时填塞。进行填塞工作时,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防止人员陷入塌陷坑内。
(六)在有滑坡危险的地段,可能威胁煤矿安全时,应当采取防止滑坡措施。
(六)每次降大到暴雨时和降雨后,必须派专人检查矿区及其附近地面有无裂缝、老窑陷落和岩溶塌陷等现象。发现漏水情况,必须及时处理。
第二百五十六条当矿井井口附近或者塌陷区内外的地表水体可能溃入井下时,应当采取安全防X措施。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严禁开采煤层露头的防隔水煤(岩)柱。
(二)在地表容易积水的地点,应当修筑沟渠,排泄积水。修筑沟渠时,应当避开露头、裂隙和导水岩层。特别低洼地点不能修筑沟渠排水的,应当填平压实。如果低洼地带X围太大无法填平时,应当采取水泵或者建排洪站专门排水,防止低洼地带积水渗入井下。
(七)每次降大到暴雨时和降雨后,必须派专人检查矿区及其附近地面有无裂缝、老窑陷落和岩溶塌陷等现象。发现漏水情况,必须及时处理。
第二百五十七条严禁将矸石、炉灰、垃圾等杂物堆放在山洪、河流可能冲刷到的地段。
洼地点不能修筑沟渠排水时,应填平压实;如果X围太大无法填平时,可建排洪站排水,防止积水渗入井下。
(三)矿井受河流、山洪和滑坡威胁时,必须采取修筑堤坝、泄洪渠和防止滑坡的措施。
(四)排到地面的矿井水,必须妥善处理,避免再渗入井下。
(五)对漏水的沟渠和河床,应及时堵漏或改道。地面裂缝和塌陷地点必须填塞,填塞工作必须有安全措施,防止人员陷入塌陷坑内。
第二百五十二条煤矿企业必须定期收集、调查和核对相邻煤矿和废弃的老窑情况,并在井上、下工程对照图上标出其井田位置、开采X围、开采年限、积水情况。
矿井的井田X围内及周边区域水文地质条件不清楚的,应当采取物探、钻探、化探等方法,查明水害情况;地测部门综合分析各种探查成果并提出水害分析报告,由矿井总工程师组织相关人员审核后,方可作为设计和施工的依据。在水害情况查明前,严禁进行采、掘活动。
第二百五十五条井口和工业场地内建筑物的高程必须高于当地历年最高洪水位;在山区还必须避开可能发生泥石流、滑坡的地段。
井口及工业场地内建筑物的高程低于当地历年最高洪水位时,必须修筑堤坝、沟渠或采取其他防排水措施。
第二百五十五条矿井井口和工业场地内建筑物的标高,应当高于当地历年最高洪水位。
如果在山区,除符合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外,还应当避开可能发生泥石流、滑坡的地段。
附件《煤矿安全规程》(防治水部分)修改对照表
(征求意见稿)
原条文
修改后
备注
第六章 防治水
第六章 防治水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百五十一条煤矿企业应查明矿区和矿井的水文地质条件,编制中长期防治水规划和年度防治水计划,并组织实施。
煤矿企业必须定期收集、调查和核对相邻煤矿和废弃的老窑情况,并在井上、下工程对照图上标出其井田位置、开采X围、开采年限、积水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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