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新旧煤矿安全规程区别(版)(DOC83页)精品
新旧煤矿安全规程对比

新旧煤矿安全规程对比煤炭是世界上最重要的能源之一,但也是最危险的行业之一。
为了保障煤矿工人的生命安全和健康,各国政府和煤矿企业都制定了一系列的安全规程和标准。
但是,随着煤矿技术的不断发展和煤矿行业的不断变化,安全规程也在不断更新和完善。
本文将对比新旧煤矿安全规程,分析其差异和影响。
一、煤矿安全规程的演变早期的煤矿安全管理主要集中在事故调查和防止重复发生事故上。
20世纪80年代,随着科技的发展和安全意识的提高,煤矿安全规程逐渐变得更加全面和细化。
在中国,煤矿安全规程主要包括《煤矿安全规定》和《煤矿安全标准》两个文件。
其中,《煤矿安全规定》是中国第一个针对煤矿安全的全国性法规,它于1950年制定,并不断修订和完善;《煤矿安全标准》则是针对各种安全技术标准和操作规程的细化文件,起草于1982年,至今已有数十个版本。
在国际上,煤矿安全规程也有非常广泛的制定和应用。
例如美国煤矿安全局(Mine Safety and Health Administration)和澳大利亚工业安全与健康机构(Safe Work Australia)等都制定了详细的煤矿安全规程,并负责监督和执行。
二、新旧煤矿安全规程对比1. 安全标准的提高新的煤矿安全规程更加注重安全标准的提高,例如,新的煤矿安全标准普遍要求使用更高品质的工程设备和设施。
新的安全规程还对煤矿应急救援和煤尘控制等环节进行了更加详细和全面的规范,以确保煤矿生产更加安全可靠。
2. 安全培训的加强新的煤矿安全规程更加注重安全培训和教育,以提高煤矿工人的安全意识和技能。
新的规程要求煤矿企业必须定期对员工进行安全培训,教授安全意识、技术和操作方法,增强员工的安全主观能动性,预防和减少煤矿事故。
3. 安全管理的强化新的煤矿安全规程更加注重安全管理,要求煤矿企业必须按照法规和安全标准进行生产运营和管理,并对安全工作进行全面评估。
新的规程还要求煤矿企业增加安全保障措施,建立安全保障体系,确保煤矿生产安全可靠。
煤矿安全规程新旧版对照采掘部分

煤矿安全规程新旧版对照采掘部分近年来,安全生产已经成为了各大行业的重中之重,而煤矿行业更是一直以来关注度较高的重点领域。
煤矿安全规程的出台和调整,一直以来是煤矿行业取得进步和提高安全水平的重要保障。
本文将对比分析新旧版煤矿安全规程在采掘方面的不同之处。
一、传统采掘方法的调整新版煤矿安全规程在煤矿采掘方面有一些调整,较为显著的就是对于传统采掘方法的调整。
在新版规程中规定不得使用传统采掘工艺,在传统采掘工艺中,存在许多相对应的安全隐患,如顶板垮落、火灾、瓦斯等。
新版规程则强调采用现代化采掘方法,在显著提升煤矿采掘效率的同时保障采掘安全,这样能够大大降低由于采掘技术问题导致的事故发生率。
二、通风系统的建设新版煤矿安全规程在煤矿采掘方面也有一些调整,较为突出的就是为了保证矿山作业人员能够在保障健康的同时进行煤矿采掘作业,规范了矿山通风系统的建设和维护,明确指出了通风系统的关键角色,对低风运营、低氧风等情况作出详细的规范,保证了从煤矿工人的生产安全和健康出发的整体要求,对于今后的矿山开发经营有着重要的意义。
三、强化管理监管新版煤矿安全规程在采掘部分,还对煤矿采掘管理进行了一定的重视,规范了采掘过程中的矿山负责人、煤矿工人、外来访问人员等,对于采掘安全问题作出详尽的规定。
同时,新版规程增设一些合法的机构,如安全监测机构、煤矿采掘联合检查等,强化了对煤矿采掘行业的管理监管意识。
总的来说,新旧版煤矿安全规程在采掘部分明显的不同之处在于对于煤矿采掘现代化、通风和管理的规范和调整。
具体来说,新版规程取消了传统采掘工艺,在保障采掘效率的同时也保障了采掘人员的安全;规定了煤矿技术的先进化、矿山通风系统建设等关键要素方针和方向;强化了管理监管意识,新建了专业机构来负责煤矿采掘行业的安全监测和联合检查。
这些调整都体现了煤矿行业在提升产能和保障安全方面所付出的艰辛努力,也为今后煤矿行业的发展提供了坚实的基础保障。
煤矿安全规程新旧版对照

煤矿安全规程新旧版对照煤矿安全规程是保障煤矿生产安全的重要法律文件,随着时代的不断发展和技术的进步,煤矿安全规程也在不断地更新和完善。
本文将对比新旧版煤矿安全规程,在规程框架、安全制度、安全措施等方面进行详细的对照分析。
一、规程框架旧版煤矿安全规程是1984年发布的,共分为七章二十六条,主要规定了煤矿企业的组织架构、安全生产必备条件、生产和管理方面的安全规定等。
而新版煤矿安全规程于2011年发布,共分为十章六十二条,规定了煤矿企业在组织安全生产、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煤矿安全生产管理、煤矿安全检查监察等方面的具体要求。
新版煤矿安全规程的框架更加细化,对煤矿企业的安全生产提出了更具体的要求。
二、安全制度在安全制度方面,新版煤矿安全规程要求煤矿企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体系,不仅仅是制订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还要建立安全培训制度、安全生产考核制度、事故应急预案等多项制度。
同时还要求煤矿企业建立安全文化体系,加强安全文化建设,提高员工安全生产意识。
旧版煤矿安全规程在安全制度方面规定的要求相对简单,主要是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制订,没有涉及到其他安全制度的制定。
三、安全措施在安全措施方面,新版煤矿安全规程着眼于实际操作,在措施的具体实施方面进行了有力的规定。
比如,在煤矿通风管理方面,新版煤矿安全规程要求建立“防毒、通风分区、捕集和处理”等多重防护措施,保障工人的安全。
同时,新版煤矿安全规程还规定了煤矿井下作业人员必须佩戴特种防护用品,对煤矿企业的安全措施提出了更高标准的要求。
而旧版煤矿安全规程在安全措施方面仅仅规定了必须实行《煤炭工业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并没有对具体执行细则进行要求,有所欠缺。
四、其他要求除了以上三个方面的对比之外,新版煤矿安全规程还有其他方面的重要规定。
比如,新版煤矿安全规程要求煤矿企业建立安全风险评价制度,在工作前对可能存在的隐患进行全面评估,并采取相应的措施加以防范。
同时还要求煤矿企业建立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将安全生产的责任层层分解,从管理者到操作人员,每个人员都要承担自己的安全生产责任。
煤矿安全规程新旧版对照采掘部分

煤矿安全规程新旧版对照采掘部分煤矿安全规程是保障煤矿工人安全的重要法律法规。
随着技术的进步和安全意识的提高,煤矿安全规程也在不断完善和更新。
本文将对比新旧版煤矿安全规程中的采掘部分,分析新版规程所带来的改变。
一、废止旧版规程中有关“煤层自然倾向”的规定旧版煤矿安全规程中规定“煤层自然倾向对露天开采及进行普通井巷掘进都有着很大的影响,必须认真研究,因地制宜地决定矿井的坑口与采区的位置,采掘方法和采煤地下流程。
对于规模较大的矿井,应按照国家或行业规定制订采煤地质条件的钻孔勘探方案,进行细致深入的钻探和勘察,确保采区选定和采掘方式的正确性。
”而新版煤矿安全规程中则没有与“煤层自然倾向”相关的规定。
在实践中,由于采掘技术的进步和煤矿安全意识的提高,对煤层自然倾向的研究已经不再是决定煤矿安全的重要因素。
二、新版规程提高坑底稳定措施的要求新版煤矿安全规程中对坑底稳定措施的要求提高了。
规程规定:“采掘坑底必须依靠及时、有效的支护和巩固措施,确保地面、矿井井下设施和采掘工作面的稳定,严禁选用影响煤层稳定和采掘安全的支护材料和技术。
”这一规定强调了采掘坑底的安全稳定问题,要求煤矿企业必须采用科学合理的支护技术和材料,为坑底提供充分的支撑和保护,从而保障采掘工人的生命财产安全。
三、规范禁止信号发射器和炮芯使用旧版煤矿安全规程中规定:“强度相当于文三炮的炸药,并可以发出正常电信号的信号发射器和炮芯等不能使用。
”而新版煤矿安全规程则对信号发射器和炮芯的使用进行了更为严格的规范:“禁止在煤矿使用直径大于25毫米的炮芯和使用信号发射器等爆炸性工具。
”这一规定是出于对煤矿瓦斯爆炸灾害历史的反思和对安全风险的深刻认识。
通过规范信号发射器和炮芯的使用,能够有效地防止瓦斯爆炸事故的发生。
四、规范了掘进进尺和进尺长度的要求新版煤矿安全规程中明确规定:“普通进尺不得超过500米,进尺长度不得超过5000米。
”这一规定对掘进进尺和进尺长度的最大值进行了规范,要求煤矿企业严格按照规程进行掘进作业。
新旧煤矿安全规程对比

新旧煤矿安全规程对比随着中国经济的快速发展,煤炭产业成为了国家经济的一个重要支柱。
但在煤矿开采过程中,安全问题一直是困扰煤炭产业的风险。
为了保障煤矿工人的生命财产安全和国家的资源环境安全,煤炭行业逐渐完善和提高了煤矿安全规程。
本文将对新旧煤矿安全规程进行对比分析。
一、颁布时间旧煤矿安全规程是在20世纪70年代制定的,当时的煤矿安全监管主要依靠行政管理为主,缺少现代化的监管手段和科学管理理念。
新煤矿安全规程则是在近年来,分别在2010年和2014年开展了两次修订和完善,逐步向科技化、信息化、规范化、制度化方向迈进。
二、监管方式旧煤矿安全规程主要依靠国家及地方行政管理机构对煤矿的日常监管,以及及时制定相应的规章制度来加强煤矿安全管理。
而新煤矿安全规程则实行了“监管为主、综合治理”的管理方式。
通过国家煤矿安全监管机构负责领导和协调煤矿安全监管;设立技术支持机构和技术服务站,加强技术指导和服务支持,为煤矿提供综合技术支持和服务;建立煤矿安全信用评价制度,对煤矿进行信用评价,将合格煤矿纳入煤矿安全信誉库,实施分级监管等,以实现对煤矿安全全面协调监管。
三、煤矿建设规范旧煤矿安全规程对煤矿建设标准要求虽然有明确规定,但还存在着标准不高、合规程度较低等问题。
标准未能标明如何有效地避免安全风险,使得许多煤矿无法达到国家标准和要求。
而新煤矿安全规程则明确了煤矿建设的标准和要求,强调对煤矿规模、生产能力、采矿工艺等方面的安全管理要求和标准。
并且规定建设煤矿履行必要手续的规定,如取得煤矿设计文件审查意见、取得煤矿“三同时”审批等。
四、技术设备规范新煤矿安全规程在技术设备规范上与旧规程相比有很大的提高。
新规程在煤矿通风、安全生产管理、矿用电器、煤矿基本设施、人员培训等方面,有着全面的规定和明确的要求。
而旧规程虽然也有相应的规定,但往往存在滞后性,无法完全胜任现代化的煤矿生产管理要求。
五、煤矿安全管理要求新煤矿安全规程中,对煤矿安全管理方面的要求有所提升。
版《煤矿安全规程》变更解读矿井建设

4
增加条款
第五十五条 向井下输送混凝土时,必须制定安全技术措施。混凝土强度 等级大于C40或输送深度大于400m时,严禁采用溜灰管输送。
• 【解析】 本条文是对向井下输送混凝土的规定 • 为新增条款。
向井下输送混凝土,一般采取底卸式吊桶、溜灰管、侧卸式矿车等 方式,为防止混凝土在输送过程中出现离析、泌水等问题以及坠落、堵 管等事故,必须制定安全技术措施。
• 【解析】本条是井架安装工程开工前必须编制施工组织设计的规定以及采用扒杆起立井架的相 关要求。
• 为新增条款。恶劣气候一般指大雨、大雾、大风(五级以上)、大雪、雷电、高温、冰冻等气 候。遇恶劣气候进行吊装作业时,由于自然环境恶劣,视野受限、严重影响作业人员的注意力 ,大风等自然因素还易形成各类附加载荷,容易出现高处坠落、物体打击、高温灼伤、冻伤、 雷电伤害、机械伤害、提升运输、起重、触电等安全事故。
• 【解析】 本条是对使用抓岩机时应遵守的规定。 • 为新增条款。 • 目前在立井施工中普遍使用的是中心回转抓岩机,中心回转抓岩机是安装固定在吊
盘上的,抓岩时会产生较大的震动和作用力,中心回转抓岩机与吊盘的连接是否可 靠,关系到井下工作人员的安全,中心回转抓岩机与吊盘的连接出现问题可能发生 抓岩机坠落事故。为了防止中心回转抓岩机工作时与吊盘连接失效而发生坠落,必 须设置专用的悬吊钢丝绳做为保险绳,并与中心回转抓岩机可靠连接。
年来大量斜井井筒冻结施工实践总结出来的经验值,实践证明是行之有效的
。
3
增加条款
• 第四十九条 采用装配式金属模板砌筑内壁时,应严格控制混凝土配合比 和入模温度。 混凝土配合比除应满足强度、坍落度、初凝时间、终凝时间等设计要求 外,还应采取措施减少水化热。 脱模时混凝土强度不应小于0.7MPa,且套壁施工速度每24h不得超过12m 。
安全规程新旧对比不同,技术例会发言

通知:各科室各单位主管,请及时准备技术例会发言材料:1新安全规程在对标管理上与老规程哪些不一样?《安全规程》采煤方面不同第一百零四条严格执行敲帮问顶及围岩观测制度。
第一百一十四条(七):当采高超过3m或煤壁片帮严重时,液压支架必须设护帮板。
当采高超过4.5m时,必须采取防片帮伤人措施。
第一百一十四条泵箱应设自动给液装置,防止吸空。
(老规定)第一百一十四条采煤工作面必须进行矿压监测。
(新规定补充)第一百一十七条(一):启动采煤机前,必须先巡视采煤机四周,发出预警信号,确认人员无危险后,方可接通电源。
采煤机因故暂停时,必须打开隔离开关和离合器。
采煤机停止工作或检修时,必须切断采煤机前级供电开关电源并断开其隔离开关,断开采煤机隔离开关,打开截割部离合器。
第一百一十七条(五):更换截齿和滚筒时,采煤机上下3m范围内,必须护帮护顶,禁止操作液压支架,必须切断采煤机前级供电开关电源并断开其隔离开关,断开采煤机隔离开关,打开截割部离合器,并对工作面输送机施行闭锁。
第四百九十八条:探头报警值、断电值、复电值。
采煤机报警值≥1.0%,断电值≥1.5%,复电值≤1.0%,断电范围采煤机电源。
(老规定)第五百零一条采煤机可用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
第六百四十七条:采煤机必须安装内、外喷雾装置。
割煤时必须喷雾降尘,内喷雾工作压力不得小于2MPa,外喷雾工作压力不得小于4MPa,喷雾流量应与机型相匹配。
无水或喷雾装置不能正常使用时必须停机;液压支架和放顶煤工作面的放煤口,必须安装喷雾装置,降柱、移架或放煤时同步喷雾。
破碎机必须安装防尘罩和喷雾装置或除尘器。
第四百八十八条编制采区设计、采掘作业规程时,必须对安全监控、人员位置监测、有线调度通信设备的种类、数量和位置,信号、通信、电源线缆的敷设,安全监控系统的断电区域等做出明确规定,绘制安全监控布置图和断电控制图、人员位置监测系统图、井下通信系统图,并及时更新。
第六百五十七条:作业人员每天连续接触噪声时间达到或者超过8h的,噪声声级限值为85dB(A)。
煤矿安全规程新旧版对照

煤矿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目标管理制度、安全奖惩制度、安全技术措施审批制度、安全隐患排查制度、安全检查制度、安全办公会议等制度。
煤矿企业必须建立各种设备、设施检查维修制度,定期进行检查维修,并做好记录。
第四条从事煤炭生产与煤矿建设的企业(以下统称煤矿企业)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规程、标准和技术规范。
(一)立井井筒检查孔距井筒中心不得超过25m,且不得布置在井筒范围内,孔深应当不小于井筒设计深度以下30m。地质条件复杂时,应当增加检查孔数量。
(二)斜井井筒检查孔距井筒纵向中心线不大于25m,且不得布置在井筒范围内,孔深应当不小于该孔所处斜井底板以下30m。检查孔的数量和布置应当满足设计和施工要求。
第三十条基建矿井、露天煤矿移交生产前,必须编制建井(矿)地质报告,并由煤矿企业技术负责人组织审定。
第三十一条掘进和回采前,应当编制地质说明书,掌握地质构造、岩浆岩体、陷落柱、煤层及其顶底板岩性、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以下简称突出)危险区、受水威胁区、技术边界、采空区、地质钻孔等情况。
第三十二条煤矿必须结合实际情况开展隐蔽致灾地质因素普查或者探测工作,并提出报告,由矿总工程师组织审定。
(五)供配电系统图。
(六)通信系统图。
(七)防排水系统图。
(八)边坡监测系统平面图。
(九)井工采空区与露天矿平面对照图。
第十六条井工煤矿必须制定停工停产期间的安全技术措施,保证矿井供电、通风、排水和安全监控系统正常运行,落实24h值班制度。复工复产前必须进行全面安全检查。
第十七条煤矿企业必须建立应当急救援组织,健全规章制度,编制应当急预案,储备应当急救援物资、装备并定期检查补充。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2020年新旧煤矿安全规程区别(版)(DOC83页)精品煤矿安全规程培训资料2016版《煤矿安全规程》修改部分1、原规程共四编七百五十一条, 2016版《煤矿安全规程》共六编七百二十一条。
2、主要增加了:职业病危害、地质保障、掘进部分(锁扣、伞钻、挖掘机、井架安装、凿井信号及通风、突出矿井先抽后建等)、开采部分(水平及开采深度规定、综采矿压监测)、机械部分(猴车、无轨胶轮车、井下电池等使用规定)、通风部分(突出矿井区域及局部防突措施的具体要求)、人员定位、安全避险设施设置等。
3、主要修改了:矿井瓦斯等级划分;瓦斯传感器及甲烷断电仪设置地点;矿井风量计算增加了按“柴油动力车辆数计算风量”;严禁单体支柱放顶煤等。
详细增加及修改部分如下:说明:1、黑体部分为本次新增加内容2、带下划线为变动部分,括号内斜体下划线字为原《安全规程》内容。
第一编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煤矿安全生产和从业人员(职工)的人身安全与健康,防止煤矿事故与职业病危害,根据《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煤炭法》、《矿山安全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和《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等,制定本规程。
第三条煤炭生产实行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
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煤炭生产活动。
第四条从事煤炭生产与煤矿建设的企业(以下统称煤矿企业)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规程、标准和技术规范。
煤矿企业必须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各级负责人、各部门、各岗位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
煤矿企业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目标管理、投入、奖惩、技术措施审批、培训、办公会议制度,安全检查制度,事故(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报告制度,事故报告与责任追究制度等。
煤矿企业必须建立各种设备、设施检查维修制度,定期进行检查维修,并做好记录。
煤矿必须制定本单位的作业规程和操作规程。
第五条煤矿企业必须设置专门机构负责煤矿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管理工作,配备满足(适应)工作需要的人员及装备。
第六条煤矿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和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第七条对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及防范措施、事故应急措施、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危害防护措施等,煤矿企业应履行告知义务,从业人员有权了解并提出建议。
第八条煤矿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必须实行群众监督。
煤矿企业必须支持群众组织的监督活动,发挥群众的监督作用。
从业人员有权制止违章作业,拒绝违章指挥;当工作地点出现险情时,有权立即停止作业,撤离至安全地点;当险情没有得到处理不能保证人身安全时,有权拒绝作业。
从业人员必须遵守煤矿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作业规程和操作规程,严禁违章指挥、违章作业。
第九条煤矿企业必须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
培训不合格的(未经安全培训的),不得上岗作业。
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煤矿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并经考核合格。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培训合格,取得资格(操作)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矿长必须具备安全专业知识,具有组织、领导安全生产和处理煤矿事故的能力。
第十条煤矿使用的纳入安全标志管理的产品,必须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
未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不得使用。
试验涉及安全生产的新技术、新工艺必须经过论证并制定安全措施;新设备、新材料必须经过安全性能检验,取得产品工业性试验安全标志。
严禁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或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和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
第十一条煤矿企业在编制生产建设长远发展规划和年度生产建设计划时,必须编制安全技术与职业病危害防治发展规划和安全技术措施计划。
安全技术措施与职业病危害防治所需费用、材料和设备等必须列入企业财务、供应计划。
煤炭生产与煤矿建设的安全投入和职业病危害防治费用提取、使用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十三条入井(场)人员必须戴安全帽等个体防护用品,穿带有反光标识的工作服。
入井(场)前严禁饮酒。
煤矿必须建立入井检身制度和出入井人员清点制度;必须掌握井下人员数量、位置等实时信息。
入井人员必须随身携带自救器、标识卡和矿灯,严禁携带烟草和点火物品,严禁穿化纤衣服。
第十四条井工煤矿必须按规定填绘反映实际情况的下列图纸:(七)安全监控布置图和断电控制图、人员位置监测系统图。
(八)压风、排水、防尘、防火注浆、抽采瓦斯等管路系统图。
第十六条井工煤矿必须制定停工停产期间的安全技术措施,保证矿井供电、通风、排水和安全监控系统正常运行,落实24h值班制度。
复工复产前必须进行全面安全检查。
第十七条煤矿企业必须建立应急救援组织,健全规章制度,编制应急预案,储备应急救援物资、装备并定期检查补充。
煤矿必须建立矿井安全避险系统,对井下人员进行安全避险和应急救援培训,每年至少组织1次应急演练。
第二十条国家实行资质管理的,煤矿企业应当委托具有国家规定资质的机构为其提供鉴定、检测、检验等服务,鉴定、检测、检验机构对其作出的结果负责。
第二十一条煤矿闭坑前,煤矿企业必须编制闭坑报告,并报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批准。
矿井闭坑报告必须有完善的各种地质资料,在相应图件上标注采空区、煤柱、井筒、巷道、火区、地面沉陷区等,情况不清的应当予以说明。
第二编地质保障第二十二条煤矿企业应设立地质测量(简称地测)部门,配备所需的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和仪器设备;及时编绘反映煤矿实际的地质资料和图件,建立健全煤矿地测工作规章制度。
第二十三条当煤矿地质资料不能满足设计需要时,不得进行煤矿设计。
矿井建设期间,因矿井地质、水文地质等条件与原地质资料出入较大时,必须针对所存在的地质问题开展补充地质勘查工作。
第二十四条当露天煤矿地质资料不能满足建设及生产需要时,必须针对所存在的地质问题开展补充地质勘查工作。
第二十五条井筒设计前,必须按以下要求施工井筒检查孔:(一)立井井筒检查孔距井筒中心不得超过25m,且不得布置在井筒范围内,孔深应不小于井筒设计深度以下30m。
地质条件复杂时,应增加检查孔数量。
(二)斜井井筒检查孔距井筒纵向中心线不大于25m,且不得布置在井筒范围内,孔深应不小于该孔所处斜井底板以下30m。
检查孔的数量和布置应满足设计和施工要求。
(三)井筒检查孔必须全孔取芯,全孔数字测井;必须分含水层(组)进行抽水试验,分煤层采测煤层瓦斯、煤层自燃、煤尘爆炸性煤样;采测钻孔水文地质及工程地质参数,查明地质构造和岩(土)层特征;详细编录钻孔完整地质剖面。
第二十六条新建矿井开工前必须复查井筒检查孔资料;调查、核实钻孔位置及封孔质量,采空区情况,邻近矿井生产情况和地质资料等,将相关资料标绘在采掘工程平面图上;编制主要井巷揭煤、过地质构造及含水层技术方案;编制主要井巷工程的预想地质图及其说明书。
第二十七条井筒施工期间应验证井筒检查孔取得的各种地质资料。
当发现影响施工的异常地质因素时,应及时采取探测和预防措施。
第二十八条煤矿建设、生产阶段,必须对揭露的煤层、断层、褶皱、岩浆岩体、陷落柱、含水岩层、矿井涌水量及主要出水点等进行观测及描述,综合分析,实施地质预测、预报。
第二十九条井巷揭煤前,应探明煤层厚度、地质构造、瓦斯地质、水文地质及顶底板等地质条件,编制揭煤地质说明书。
第三十条基建矿井、露天煤矿移交生产前,必须编制建井(矿)地质报告,并由煤矿企业技术负责人组织审定。
第三十一条掘进和回采前,应编制地质说明书,掌握地质构造、岩浆岩体、陷落柱、煤层及其顶底板岩性、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以下简称突出)危险区、受水威胁区、技术边界、采空区、地质钻孔等情况。
第三十二条煤矿必须结合实际情况开展隐蔽致灾地质因素普查或探测工作,并提出报告,由矿总工程师组织审定。
当井工煤矿开采形成的老空区威胁露天煤矿安全时,应制定安全措施。
第三十三条生产矿井应当每5年修编矿井地质报告。
地质条件变化影响地质类型划分时,应在1年内重新进行地质类型划分。
第三编井工煤矿第一章矿井建设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三十四条煤矿建设单位及参与建设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必须具有与工程项目规模相适应的能力。
国家实行资质管理的,应具备相应的资质,不得超资质承揽项目。
第三十五条有突出危险煤层的新建矿井必须先抽后建。
矿井建设开工前,首采区突出煤层应开始地面钻井预抽煤层瓦斯,且预抽率应当达到30%以上。
第三十六条建设单位必须落实安全生产管理主体责任,履行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管理职责。
第三十七条煤矿建设、施工单位必须设置项目管理机构,配备满足工程需要的安全、技术和特种作业人员。
第三十九条矿井建设期间必须按规定填绘反映实际情况的井巷工程进度交换图、井巷工程地质实测素描图及通风、供电、运输、通信、监测、管路等系统图。
第四十条矿井建设期间的安全出口应遵守下列规定:(一)开凿或延深立井时,井筒内必须设有在提升设备发生故障时专供人员出井的安全设施和出口。
(二)井筒到底后,应先短路贯通,形成至少2个通达地面的安全出口。
(三)相邻的两条斜井或平硐施工时,应及时按设计要求贯通联络巷。
第二节井巷掘进与支护第四十二条立井锁口施工时应遵守下列规定:(一)采用冻结法施工井筒时,应在井筒具备试挖条件后施工。
(二)风硐口、安全出口与井筒连接处应整体浇筑,并采取安全防护措施。
(三)拆除临时锁口进行永久锁口施工前,在永久锁口下方应设置保护盘,并满足通风、防坠和承载要求。
第四十九条采用装配式金属模板砌筑内壁时,应严格控制混凝土配合比和入模温度。
混凝土配合比除应满足强度、坍落度、初凝时间、终凝时间等设计要求外,还应采取措施减少水化热。
脱模时混凝土强度不应小于0.7MPa,且套壁施工速度每24h不得超过12m。
第五十一条立井井筒穿过预测涌水量大于10m3/h的含水岩层或破碎带时,应采用地面或工作面预注浆法进行堵水或加固。
注浆前,必须编制注浆工程设计和施工组织设计。
第五十五条向井下输送混凝土时,必须制定安全技术措施。
混凝土强度等级大于C40或输送深度大于400m时,严禁采用溜灰管输送。
第五十六条斜井(巷)施工应遵守下列规定:(一)明槽开挖必须制定防治水和边坡防护专项措施。
(二)由明槽进入暗硐或由表土进入基岩采用钻爆法施工时,必须制定专项措施。
(三)施工15°以上斜井(巷)时,应制定防止设备、轨道、管路等下滑的专项措施。
(四)由下向上施工25°以上的斜巷时,必须将溜矸(煤)道与人行道分开。
人行道应设扶手、梯子和信号装置。
斜巷与上部巷道贯通时,必须有专项措施。
第五十七条采用反井钻机掘凿暗立井、煤仓及溜煤眼时,应遵守下列规定:(一)扩孔作业时,严禁人员在下方停留、通行、观察或出渣。
出渣时,反井钻机应停止扩孔作业。
更换破岩滚刀时,必须采取保护措施。
(二)严禁干钻扩孔。
(三)及时清理溜矸孔内的矸石,防止堵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