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安全规程2007版修改部分
煤矿安全规程修改总则

1.应比照国办发99号文件精神,增加煤矿瓦斯防治能力评估的内容,对“三下”开采审批进一步细化。
2.应对采煤工作面回收油母页岩作出明确规定,严禁在回采煤炭的同时,回收油母页岩。
3.增加人员定位、紧急避险系统等内容。
4.明确监控分站、人员定位系统分站电源取向。
5.安全出口应该明确规定垂深小于300米的立井,必须设梯子间;垂深大于300米的立井,应设置仅限提人的提升装置,提升装置应双回路供电,并每月检查一次;用做安全出口的立井井底应设置避难硐室。
6.《煤矿防治水规定》、《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等有针对性较强的相关规定,建议《煤矿安全规程》对相应条目进行简化或取消。
7.现行《煤矿安全规程》中关于煤矿维修方面的条目章节太少,建议适当增加部分内容。
8.建议国家安全生产监管总局出台与《煤矿安全规程》相对应的执行说明。
9.一些AQ标准里面提及的设施设备在现行《煤矿安全规程》里没有相应的条目。
如地面瓦斯抽放站的设置位置及要求;现行《规定》的瓦斯等级划分与《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不相符。
10.全国各地地质条件相差较大,煤层赋存条件各不相同,《煤矿安全规程》有些规定不应全国统一,适当赋予省级行业主管部门审批权。
11.现行《煤矿安全规程》对煤矿企业的采区设计、工作面设计布置都不够明确,采区设计、工作面设计布置建议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部门来承担设计。
12.建议将国有企业煤矿的采区设计由省级煤矿安全监管机构负责审批,工作面设计布置由国有煤矿所在的集团公司负责审批;地方煤矿的采区设计由地级市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负责审批,工作面设计布置由县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负责审批。
13.在对矿井多水平延深、工作面数量、巷道断面等提出要求时,建议充分考虑老矿井和地方乡镇煤矿的实际情况,不宜规定太苛刻,标准太高。
14.海拔在2000米以上高寒缺氧气候对人身健康和设备正常运行均有影响,建议在煤矿安全规程中增设高原篇。
15.建议在规程中,根据海拔标高的不同,明确设备功率降效的取值范围标准。
煤矿安全规程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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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每个生产的矿井,必须至少有2个能行人的通达地面的安全出 口,各个出口间的距离不得小于30米。木材场离井口必须大于30米。 木料场离风井必须大于80米。三不生产原则“不安全不生产,隐患 不处理不生产,措施不落实不生产。”凡是工作面,必须吊挂便携 式瓦斯报警仪。 29、从维护矿工在井下劳动时的身体健康和劳动安全出发,采掘工 作面温度超过26℃、几点硐室内温度超过30℃时,必须停止工作, 采取降温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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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加强瓦斯管理搞好三道防线建设 什么是瓦斯管理三道防线: ①、瓦斯检查员检查瓦斯形成第一道防线。 ②、便携式瓦检仪对瓦斯进行连续监测形成第二道防线。 ③、矿井通风安全监测监控系统对瓦斯进行连续监测监控形成第三 道防线。 ⑴、加强瓦斯检查: ①、所有采掘工作面、回撤工作面的瓦斯和二氧化碳每班至 少检查三次,对于瓦斯涌出量大于1m3/min的掘进工作面和大于 3m3/min的采煤工作面的瓦斯和二氧化碳必须设专人随时进行检查。 对没有进行生产的采掘工作面以及安装工作面每班至少到工作面检 查2次瓦斯和二氧化碳。 ②、瓦斯检查员必须使用光学瓦检仪检查瓦斯,并携带不少于 2m的胶管和检查杆,入井前必须检查仪器是否完好。瓦斯检查员在 井下指定地点交接班,并有记录可查;无空班漏检,无虚报瓦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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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矿井透水前有那些预兆?挂汗、挂红、水叫、空气变冷、出现 雾气
另外发生透水前,还可能出现压力明显增加,底板鼓起,顶 板淋水,岩逢中有淤泥、片帮冒顶等各种征兆。
21、探放水原则:国有:有疑必探,先探后采;乡镇;先探后掘, 先探后采。
安委办[2007]11号《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建设和监督管理的通知》
![安委办[2007]11号《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建设和监督管理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1fd7ab50f01dc281e53af00a.png)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建设和监督管理的通知安委办〔2007〕11号各产煤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委会办公室和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司法部直属煤矿管理局,神华集团公司、中煤能源集团公司:近年来,各地积极贯彻煤矿瓦斯治理的各项政策措施,认真执行“先抽后采、监测监控、以风定产”的十二字方针,加大资金投入,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建设取得了很大进展。
截至2007年2月底,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全部安装了安全监控系统;低瓦斯矿井安全监控系统的安装率达到74%;国有重点、国有地方和乡镇煤矿安装率分别达到96.9%、80.8%和72.5%;147个重点产煤县实现了区域联网。
但总体看此项工作进展不平衡,仍存在较多问题:一是部分已建成的系统,传感器数量不足、校验不及时和安装地点不符合相关标准要求,存在数据采集、处理和输出的设备不匹配等问题,造成系统运转不正常,作用难以得到充分发挥。
二是一些市(地)、县(区)和煤矿企业对安全监控系统安装及联网工作重视不够,进展迟缓,没有按要求配备系统管理、维护及操作人员。
为全面落实国务院第81次常务会议确定的瓦斯治理七项措施,深入扎实做好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安装和区域联网工作,促进煤矿安全生产状况稳定好转,把煤矿瓦斯治理“攻坚战”推向深入,现就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建设和监督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明确目标,扎实推进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建设煤矿装备安全监控系统,是国务院第81次常务会议确定的“七项措施”之一,是依靠科技进步预防煤矿瓦斯事故的有效途径。
按照新修订的《煤矿安全规程》第158条的规定,结合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建设的实际进展情况,2007年底要达到以下两个目标:一是所有低瓦斯矿井年底前必须装备安全监控系统。
二是重点产煤县(区)的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要实现区域联网,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将低瓦斯矿井的监控系统纳入区域监控网络。
新版煤矿安全规程回采修改部分剖析

回采专业技术人员及管理人员要认真学习新规程中修改和增加部分,结合专业作业规程修改和执行。
1、第四条从事煤炭生产与煤矿建设的企业(以下统称煤矿企业)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规程、标准和技术规范。
煤矿企业必须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各级负责人、各部门、各岗位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
煤矿企业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目标管理、投入、奖惩、技术措施审批、培训、办公会议制度,安全检查制度,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报告制度,事故报告与责任追究制度等。
煤矿企业必须建立各种设备、设施检查维修制度,定期进行检查维修,并做好记录。
煤矿必须制定本单位的作业规程和操作规程。
制度必须要完善,记录齐全,今后大的检查中做为内容。
能力,并经考核合格。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培训合格,2、第九条煤矿企业必须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
培训不合格的,不得上岗作业。
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煤矿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取得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有外出的管理人员也应参加培训,不能出现回来后没有资格证不能参加陪检的。
3、第十三条入井(场)人员必须戴安全帽等个体防护用品,穿带有反光标识的工作服。
4、新增加第十六条第十七条5、第九十条巷道净断面必须满足行人、运输、通风和安全设施及设备安装、检修、施工的需要,并符合下列要求:(一)采用轨道机车运输的巷道净高,自轨面起不得低于2m。
架线电机车运输巷道的净高,在井底车场内、从井底到乘车场,不小于2.4m;其他地点,行人的不小于2.2m,不行人的不小于2.1 m。
(二)采(盘)区内的上山、下山和平巷的净高不得低于2m,薄煤层内的不得低于1.8m。
(三)运输巷(包括管、线、电缆)与运输设备最突出部分之间的最小间距,应当满足表3的要求。
该条比原来规定细化较多。
5、专门规定了:采煤工作面必须正规开采,严禁采用国家明令禁止的采煤方法。
高瓦斯矿井,突出矿井,有容易自燃或者自燃煤层的矿井,不得采用前进式采煤方法。
煤矿安全规程新旧版对照采掘部分

煤矿安全规程新旧版对照采掘部分煤矿安全规程是保障煤矿工人安全的重要法律法规。
随着技术的进步和安全意识的提高,煤矿安全规程也在不断完善和更新。
本文将对比新旧版煤矿安全规程中的采掘部分,分析新版规程所带来的改变。
一、废止旧版规程中有关“煤层自然倾向”的规定旧版煤矿安全规程中规定“煤层自然倾向对露天开采及进行普通井巷掘进都有着很大的影响,必须认真研究,因地制宜地决定矿井的坑口与采区的位置,采掘方法和采煤地下流程。
对于规模较大的矿井,应按照国家或行业规定制订采煤地质条件的钻孔勘探方案,进行细致深入的钻探和勘察,确保采区选定和采掘方式的正确性。
”而新版煤矿安全规程中则没有与“煤层自然倾向”相关的规定。
在实践中,由于采掘技术的进步和煤矿安全意识的提高,对煤层自然倾向的研究已经不再是决定煤矿安全的重要因素。
二、新版规程提高坑底稳定措施的要求新版煤矿安全规程中对坑底稳定措施的要求提高了。
规程规定:“采掘坑底必须依靠及时、有效的支护和巩固措施,确保地面、矿井井下设施和采掘工作面的稳定,严禁选用影响煤层稳定和采掘安全的支护材料和技术。
”这一规定强调了采掘坑底的安全稳定问题,要求煤矿企业必须采用科学合理的支护技术和材料,为坑底提供充分的支撑和保护,从而保障采掘工人的生命财产安全。
三、规范禁止信号发射器和炮芯使用旧版煤矿安全规程中规定:“强度相当于文三炮的炸药,并可以发出正常电信号的信号发射器和炮芯等不能使用。
”而新版煤矿安全规程则对信号发射器和炮芯的使用进行了更为严格的规范:“禁止在煤矿使用直径大于25毫米的炮芯和使用信号发射器等爆炸性工具。
”这一规定是出于对煤矿瓦斯爆炸灾害历史的反思和对安全风险的深刻认识。
通过规范信号发射器和炮芯的使用,能够有效地防止瓦斯爆炸事故的发生。
四、规范了掘进进尺和进尺长度的要求新版煤矿安全规程中明确规定:“普通进尺不得超过500米,进尺长度不得超过5000米。
”这一规定对掘进进尺和进尺长度的最大值进行了规范,要求煤矿企业严格按照规程进行掘进作业。
煤矿安全规程修改内容

煤矿安全规程修改内容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修改〈煤矿安全规程〉第二编第六章防治水部分条款的决定》已经2011 年1 月17 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 年3 月1 日起施行。
局长骆琳
二○一一年一月二十五日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决定对《煤矿安全规程》第二编第六章防治水部分条款作如下修改:
一、第二百五十一条修改为:煤矿企业、矿井应当配备满足工作需要的防治水专业技术人员,配齐专用探放水设备,建立专门的探放水作业队伍,建立健全防治水各项制度,装备必要的防治水抢险救灾设备。
二、第二百五十二条修改为:煤矿企业、矿井应当编制本单位的防治水中长期规划(5-10 年)和年度计划,并认真组织实施。
煤矿企业、矿井应当对矿井水文地质类型进行划分,定期收集、调查和核对相邻煤矿和废弃的老窑情况,并在井上、下工程对照图和矿井充水性图上标出其井田位置、开采范围、开采年限、积水情况。
矿井应当建立水文地质观测系统,加强水文地质动态观测和水害预测分析工作。
增加一款,作为本条第三款:水文地质条件复杂、极复杂矿井应当每月至少开展1 次水害隐患排查及治理活动,其他矿井应当每季度至少开展1 次水害隐患排查及治理活动。
三、第二百五十四条修改为:煤矿企业、矿井应当查清矿区及其附近地面河流水系的汇水、渗漏、疏水能力和有关水利工程等情况;了
解当地水库、水电站大坝、江河大堤、河道、河道中障碍物等情况;掌。
《煤矿安全规程》部分修改内容

关于修改《煤矿安全规程》部分条款的决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决定对《煤矿安全规程》部分条款作如下修改:一、第四十八条第一款修改为:“采区开采前必须按照生产布局合理的要求编制采区设计,并严格按照采区设计组织施工。
”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一个采区内同一煤层的一翼最多只能布置1个回采工作面和2个掘进工作面同时作业。
”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一个采区内同一煤层双翼开采或多煤层开采的,该采区最多只能布置2个回采工作面和4个掘进工作面同时作业。
”原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第五款分别改为第四款、第五款、第六款、第七款。
二、第五十条第三款修改为:“采煤工作面所有安全出口与巷道连接处超前压力影响范围内必须加强支护,且加强支护的巷道长度不得小于20m;综合机械化采煤工作面,此范围内的巷道高度不得低于1.8m,其他采煤工作面,此范围内的巷道高度不得低于1.6m。
安全出口和与之相连接的巷道必须设专人维护,发生支架断梁折柱、巷道底鼓变形时,必须及时更换、清挖。
”三、第一百三十二条第一款修改为:“井下机电设备硐室应当设在进风风流中;该硐室采用扩散通风的,其深度不得超过6m、入口宽度不得小于1.5m,并且无瓦斯涌出。
”第二款修改为:“井下个别机电设备设在回风流中的,必须安装甲烷传感器并具备甲烷超限断电功能。
”四、删除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二款。
五、第一百三十七条修改为:“采煤工作面瓦斯涌出量大于或等于20m3/min、进回风巷道净断面8m2以上,经抽放瓦斯达到《煤矿瓦斯抽采基本指标》的要求和增大风量已达到最高允许风速后,其回风巷风流中瓦斯浓度仍不符合本规程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的,由企业主要负责人审批后,可采用专用排瓦斯巷,专用排瓦斯巷的设置必须遵守下列规定:“(一)工作面风流控制必须可靠。
“(二)专用排瓦斯巷必须在工作面进回风巷道系统之外另外布置,并编制专门设计和制定专项安全技术措施;严禁将工作面回风巷作为专用排瓦斯巷管理。
“(三)专用排瓦斯巷回风流的瓦斯浓度不得超过2.5%,风速不得低于0.5m/s;专用排瓦斯巷进行巷道维修工作时,瓦斯浓度必须低于1.0%。
关于《煤矿安全规程》修改条款的解读

关于《煤矿安全规程》修改条款的解读最近,《煤矿安全规程》进行了一些修改,针对煤矿安全管理方面的一些问题做出了一些调整。
这些修改的目的是为了进一步提升煤矿的安全管理水平,保障矿工的生命安全和健康。
首先,修改条款中对煤矿安全管理的责任进行了明确规定,要求煤矿企业要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相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这一点对于提升安全管理责任意识,加强安全管理制度的建设,有着重要的意义。
其次,修改条款中对煤矿安全生产的管理措施进行了细化和规范,要求煤矿企业要加强生产现场的安全管理,完善安全生产设施和设备,加强对危险源的排查和控制,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提升事故应急预案和救援能力。
这些规定的实施将有效提升煤矿生产中的安全防范和应急处置能力。
此外,修改条款中还对煤矿员工的安全培训和教育进行了进一步规定,要求煤矿企业要加强对员工的安全教育和培训,提升员工的安全技能和意识,强化员工对安全生产的责任意识。
这对于提升员工的安全意识和技能,减少人为因素对安全生产的影响,具有重要意义。
总的来说,《煤矿安全规程》修改条款的出台,为煤矿安全管理提供了更加完善的制度保障和管理措施。
煤矿企业要结合自身实际,认真贯彻落实各项规定,切实加强煤矿安全管理,保障矿工的安全生产。
煤矿是一个特殊的生产领域,其生产环境复杂,安全风险高。
因此,严格的安全管理措施对于保障矿工的生命安全和健康至关重要。
《煤矿安全规程》的修改条款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制定的,目的是更好地适应煤矿生产中的实际情况,提出更为有效的安全管理措施。
在修改条款中,对于煤矿企业的安全管理责任进行了进一步加强。
煤矿企业是安全管理的主体,负有保障生产安全和员工安全责任。
规定煤矿企业要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明确相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这一点对于煤矿企业来说是一种压力,也是一种督促,必须严格按照规定履行安全管理职责,切实加强对安全生产的管理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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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安全规程2007版修改部分
关于修改《煤矿安全规程》第六十八条和第一百五十八条的决定
一、将《煤矿安全规程》
(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令第16号,以下简称《规程》)
第六十八条规定的:
“采用放顶煤采煤法开采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必须根据煤层地质特征编制放顶煤开采设计。
(二)工作面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无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危险性;
2、顶煤和煤层顶板能随放煤即行垮落或在采取预裂爆破等措施后能及时垮落,且顶板垮落充填采空区的高度大于采放煤高度。
(三)必须针对煤层的开采技术条件和放顶煤开采工艺的特点,
对防火、防尘、防瓦斯、放煤步距、放煤顺序、采放平行关系、顶板控制、支架选型、端头支护、切眼扩面、支架安装、初次放顶(煤)、工作面收尾及支架回撤等制定安全技术措施。
(四)大块煤(矸)卡住放煤口时,严禁爆破处理;有瓦斯或煤尘爆炸危险时,严禁挑顶煤爆破作业。
修改为:
“采用放顶煤开采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矿井第一次采用放顶煤开采,或在煤层(瓦斯)赋存条件变化较大的区域采用放顶煤开采时,必须根据顶板、煤层、瓦斯、自然发火、水文地质、煤尘爆炸性、冲击地压等地质特征和灾害危险性编制开采设计,开采设计应当经专家论证或委托具有相关资质单位评
价后报请集团公司或者县级以上煤炭管理部门审批,并报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备案。
(二)针对煤层的开采技术条件和放顶煤开采工艺的特点,必须对防瓦斯、防火、防尘、防水、采放煤工艺、顶板支护、初采和工作面收尾等制定安全技术措施。
(三)采用预裂爆破对坚硬顶板或者坚硬顶煤进行弱化处理时,应在工作面未采动区进行,并制定专门的安全技术措施。
严禁在工作面内采用炸药爆破方法处理顶煤、顶板及卡在放煤口的大块煤(矸)。
(四)高瓦斯矿井的易自燃煤层,应当采取以预抽方式为主的综合抽放瓦斯措施和综合防灭火措施,保证本煤层瓦斯含量不大于6m3/t或工作面最高风速不大于4.0m/s.
(五)工作面严禁采用木支柱、金属摩擦支柱支护方式。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严禁采用单体液压支柱放顶煤开采:
(一)倾角大于30°的煤层(急倾斜特厚煤层水平分层放顶煤除外)。
(二)冲击地压煤层。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严禁采用放顶煤开采:
(一)煤层平均厚度小于4m的。
(二)采放比大于1:3的。
(三)采区或工作面回采率达不到矿井设计规范规定的。
(四)煤层有煤(岩)和瓦斯(二氧化碳)突出危险的。
(五)坚硬顶板、坚硬顶煤不易冒落,且采取措施后冒放性仍然较差,顶板垮落充填采空区的高度不大于采放煤高度的。
(六)矿井水文地质条件复杂,采放后有可能与地表水、老窑积水和强含水层导通的。
“
二、将《规程》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的:
“高瓦斯矿井、煤(岩)与瓦斯突出矿井,必须装备矿井安全监控系统。
没有装备矿井安全监控系统的矿井的煤巷、半煤岩巷和有瓦斯涌出的岩巷的掘进工作面,必须装备甲烷风电闭锁装置或甲烷断电仪和风电闭锁装置。
没有装备矿井安全监控系统的无瓦斯涌出的岩巷掘进工作面,必须装备风电闭锁装置。
没有装备矿井安全监控系统的矿井的采煤工作面,必须装备甲烷断电仪。
”
修改为:
“所有矿井必须装备矿井安全监控系统。
矿井安全监控系统的安装、使用和维护必须符合本规程和相关规定的要求。
”
三、本决定自2007年1月1日起执行。
其他条款依照原《规程》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