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利与权力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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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论权利与权力之关系

略论权利与权力之关系

略论权利与权力之关系【摘要】权利与权力是社会中不可忽视的重要议题,它们相互作用、制约、影响并不断演变。

在本文中,我们首先从权利与权力的定义和区别入手,引入这一议题的核心概念。

随后,我们探讨了权利对权力的制约以及权力对权利的影响,分析了权利与权力的平衡和演变过程。

我们强调了权利与权力关系的重要性,展望了未来的发展趋势,并总结了本文所涵盖的内容。

通过深入探讨权利与权力之间的关系,我们可以更好地理解社会中权力运行的规律,为维护公平正义、促进社会进步提供重要的参考和借鉴。

【关键词】权利、权力、关系、区别、相互作用、制约、影响、平衡、演变、重要性、发展趋势、结论、定义、概述、未来展望1. 引言1.1 权利与权力的定义权利与权力是人类社会中非常重要的概念,它们在社会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权利可以理解为个体在社会中享有的法律上的保护和限制性权益,是个体拥有的合法权力的一种表现。

权力则是指一个人或群体在社会中可以影响、控制和改变他人行为的能力,是一种能够实施意志和行动的能力。

权利与权力的定义虽然有所不同,但在社会中常常是相互联系和互为基础的。

权利作为人类社会中的一种公共资源,是社会秩序和公正的基础,而权力则是实现和维护这些权利的手段。

权利的存在使得权力不能无限扩张和滥用,而权力的行使则是为了保障和维护人的权利。

权利与权力是社会中不可或缺的两个概念,它们之间的关系是密不可分的。

只有在权利和权力的互动中,社会才能够保持秩序、稳定和公正。

对权利与权力的关系进行深入的探讨和研究,对于促进社会的进步和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1.2 权利与权力的区别权利与权力的区别在于其基本性质和作用方向。

权利是个体或群体所拥有的合法权益,是可被依法保障和行使的权力。

权力则是实施施加于他人或事物上的能力或控制力。

权利是被赋予的合法地位,是对个体或群体的保护和尊重;而权力则是可以被滥用的,往往带有强制性质。

权利是为了保障个体的自由和尊严,是一种内在的基本权益;而权力则往往是用来控制他人行为或资源分配的手段。

权利与权力的区别简版

权利与权力的区别简版

权利与权力的区别权利与权力的区别引言权利和权力是人们在社会交往和组织中常常遇到的概念。

虽然两者经常被混淆使用,但它们实际上代表着不同的概念。

本文将讨论权利和权力的区别,并解释它们在社会中的重要性。

一、权利的定义权利可以理解为个人或团体因为法律或道义的规定而拥有的特定特权。

权利是一种法律上的保障,确保个人或团体的自由和福祉得到尊重和维护。

权利是一种法律承认的主张,保证了个人或团体在社会中获得一定的保护和优势地位。

具体而言,权利可以包括个人自由、言论自由、人权、财产权等。

这些权利是通过宪法、法律或其他法规来确立和保护的。

个人或团体享有的权利在法律上是不可侵犯的,任何人或组织都不得剥夺或侵犯这些权利。

二、权力的定义权力是指个人或组织在特定背景下能够影响和控制其他人或组织的能力。

权力是一种能够改变他人行为的资源,它可以通过物质、地位、知识、人脉等方面来实现。

权力通常与地位、职位和控制相关联,是一种用于操纵和影响他人的工具。

权力可以是正式的或非正式的。

正式权力通常是指由法律、规章制度或组织结构所赋予的权力,例如政府官员、法官、企业管理层等所具有的权力。

非正式权力则是指在特定背景下由个人特征、社会地位或人际关系所赋予的权力,例如家族中的长辈、社交圈中的领袖等。

三、权利和权力的关系权利和权力是需要相互关联的概念。

权利的存在为个人或团体提供了一种保护,确保他们在社会中受到公正对待。

权力则是一种手段,用于实施或保护权利。

权利为个人或团体提供了法律上的保护和支持,使他们能够享有自由、公正和尊重。

权力则是用来推动或保护这些权利的手段。

例如,政府权力可以保护人民的人权,法官的权力可以制裁违法行为,组织的权力可以确保员工的权益等。

然而,权力也可能被滥用或用于侵犯他人的权利。

过度集中的权力可能导致权力滥用,剥夺个人或团体的权利。

因此,权力需要受到制约和监督,以确保其合理和公正的运用。

结论权利和权力是社会中不可或缺的概念。

权利是个人或团体因为法律或道义的规定而拥有的特权,它保证了个人或团体的自由和福祉得到尊重和维护。

[练习]权力与权利的区别和联系

[练习]权力与权利的区别和联系

权力与权利的区别和联系权力与权利的区别和联系权力,是指人们根据自己的意志影响和支配他人行为的能力和力量。

权利在广义上是指国家法律和组织的规章赋予人们的一种权益和资格,表现为享有权利的人可以做某种行为或要求他人做或者不做某种行为。

狭义的权利则专指法律赋予人们的一种权益和资格。

权力与权利的区别是多方面的,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点:第一,是否具有强制力不同。

权力在很多情况下表现为一种强制力,即对违背权力主体意志的行为,权力主体可凭借自身的能力和力量对其实行惩罚。

因此,“权力”在一定意义上就是“强力”。

而权利则是权利主体决定自身行为的自主性或要求他人作出某种行为的可能性。

权利对他人来说是一种请求资格,而非强制力。

例如,债权人有请求债务人偿还债务的权利,但债权人不能因债务人拒不偿还债务而对其采取拘禁、殴打等强制手段,而只能请求国家行使权力予以保护或救济。

第二,是否需要一定的相对人不同。

权力都是在一定的主体之间形成的,发出意志的一方,只是在拥有一定的作用对象(个人或组织)时才能形成和实现权力,单独的主体无法行使其权力。

而权利则不然,它有时可以脱离相对人而独立存在。

如公民的人身自由权、劳动权、休息权、财产所有权、宗教信仰自由权等,都不是非有一定的相对人才能实现的。

第三,是否与义务相关联不同。

权力的实现以对方的服从为条件,不一定与特定的义务相关联,也就是说,行使权力者与服从权力者之间是一种地位不平等的关系。

而权利则与相应的义务密切相关,行使权利须以承担义务为条件。

在存在与之相对应的义务人的双边关系的条件下,双方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

第四,从广义上理解权力与权利,前者存在的范围和领域比后者广泛。

由于权力体现的是一种能力和力量,因此无论在有无法制与规章的状态下,权力都能存在。

而权利只能由法制和规章予以规定才能存在,在没有法制和规章的状态下,也就无权利可言。

第五,从狭义上理解权力与权利,享有权利的人比拥有权力的人广泛。

因为法律权利是任何公民和法人都具有的,而公共权力则只有公共权力的执行者和管理者才具有。

权利与权力之关系

权利与权力之关系

(一)权利的内涵及其特征权利是“法律关系的内容之一,与义务相对应,指法律对法律关系主体能够作出或者不作出一定行为,以及其要求他人相应作出或不作出一定行为的许可与保障。

权利由法律确认、设定,并为法律所保护。

当权利受到侵害时,国家应依法施用强制手段予以恢复,或使享有权利者得到相应补偿。

离开法律的确认和保护,无所谓法定权利的存在”①。

由以上权利的概念,我们可以看出权利有以下几个特征:首先,权利是法律关系的两大内容之一。

这是因为,从法学理论的角度出发,任何法律关系的形成,都是权力义务的统一体,如若离开了权利或者义务的一方,法律关系也不复存在。

法律关系是一种综合性的社会领域,它所调整和涉及的社会领域几乎无所不包,并且其他领域对行为的自由度加以的限制也往往为法律所肯定,我们也正是从这一特定意义上讲,权利是一种社会法律关系的产物,是一种合法关系的存在。

与权利最为密切的伴侣是义务,法律关系是法律关系主体相互之间在法律上的一种权利和义务关系,在每个具体法律关系中,它的参与者都是一定权利的享有者和一定义务的承担者。

因此,义务和权利一样,也是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它与权利一起,形成了法学的最基本的问题。

法律上的权利与义务是相互依存,不可分割的。

马克思指出:“这个国际协会以及加入协会的一切团体和个人,承认真理、正义和道德是他们彼此间和对一切人的关系的基础,而不分肤色、信仰或民族。

......一个人有责任不仅为自己本人,而且为每一个履行自己义务的人要求人权和公民权。

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

”②其次,权利是法律关系的主体依法能够作为或者不作为一定行为的权能。

这也就是说,权利的享有者,无论是作为或者是不作为,都是法律所赋予自己的权能,而且在这些作为与不作为中,包含有主体的有目的、有意识、有意志地选择活动。

而权利主体是选择作为,还是选择不作为,都是与其可能获得的某种利益相联系的,如若能够获得某种利益,便证明权利主体依法享有了权利,反之则不然。

权利与权力的关系

权利与权力的关系

权利与权力的关系在社会中,权利与权力是两个常常被提及的概念。

尽管它们经常一起谈论,但它们却有不同的含义和作用。

权利是指个人或群体依法享有的一种合法权益,而权力则是个人或群体所拥有的实施、控制和影响他人的能力。

这两者之间存在着密切的联系与相互作用。

权利作为一种法律规定的保障,旨在保护个体或群体的自由和尊严。

它主要通过法律、宪法或国际公约来确立。

权利赋予人们在社会生活中享有一定的自主权与法律保障,以维护其合法权益。

例如,人权宣言确立了人们享有言论自由、宗教自由、隐私和财产安全等基本权利。

这些权利是被普遍认可的普世价值,并被法律明确保护。

权力则是指对人和事物进行控制和操纵的能力。

它是作为一种社会关系存在的,具有支配和约束他人的能力。

权力可以来自各种不同的来源,如政府、组织、公司或个人。

政府通过立法、执法和行政等手段行使权力,以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

组织和公司通过组织结构和规章制度来行使权力,以实现组织的目标和管理职权。

个人也可以通过知识、财富或社交关系等手段获得权力,并对他人施加影响。

权利与权力之间的关系可以是相互依存的。

权利是由权力保障和实现的,没有权力的存在,权利无法得到有效保障。

政府通过行使权力来保护人民的权利,确保社会的公平和正义。

同时,权利也限制和规范权力的行使,以防止滥用和侵害个人权益。

权力的合法性和合理性取决于其是否能够保障和尊重权利。

并且,权力的行使应当受到法律和道德的制约,以免权力成为滥用的工具。

然而,权利与权力之间也存在着潜在的矛盾和冲突。

权力往往可以被滥用,导致权利的侵害和损害。

一些危险的权力如专制政权、垄断企业或欺凌者可能通过滥用权力来压迫和剥夺人们的权利。

此时,权利的行使和维护需要通过合法的途径,如司法程序、社会运动和公民参与来实现。

权利与权力之间的对抗也是社会进步和权力制衡的重要体现。

维护权利与权力的平衡和关系是一种社会的动态调整过程。

社会的发展与变革不断推动对权力和权利的重新界定与平衡。

权利与权力

权利与权力

权利与权力权力是一个政治概念,一般是指不顾他人反对冠以自己意志的能力。

权力有强制性,它总是和服从联结在一起。

权力有两层含义:一是政治上的强制力量,如国家权力,就是国家的强制力量,像立法权、司法权、行政权等;二是职责范围内的支配力量,它同一定的职务相联系,即有了一定职务就有了相应的某种权力,如行使大会主席的权力。

权利是一个法律概念,一般指了赋予人们的权力和利益,即自身拥有的维护利益之权。

它表现为享有权利的公民有权作出一定的行为和要求他人作出相应的行为。

权利的行使必须以法律为依据。

权利是指在社会中产生,并以一定社会承认作为前提的,权利是在人与人的相对存在的社会状态之中存在的。

权利包含权能和利益的两个方面。

权能是指权利能够得以实现的可能性,它并不要求权利的绝对实现,只是表明权利具有实现的现实可能,即“非不能为也,而实不愿为也。

”利益则是权利的另一主要表现形式,是权能现实化的结果。

权力与权利的关系:(一)区别:第一,权利的主体是不特定的,而权力的主体是特定的。

权利的主体十分普遍。

就公民权利来说所有的公民都有权享有。

但是就权力来说就不是任何人都可以享有的,它有特定的主体限制。

这种限制都是由法律来作出的。

第二,权利的内容比权力的内容广泛。

权利涉及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生活,等等。

权力的内容是有限的,仅限于特定程序和方式所赋予或获得的事项。

权利往往并不限于法律的规定。

法律所规定的一般也只是基本的权利,而权力则是严格以法律的规定内容为限的,超出了法律的规定范围,即构成对于其他权力或者权利的侵犯。

即构成违法。

第三,处理方式不同。

权利可以放弃,权力不能放弃。

这是由权利的自主性所决定的,而权力,往往都是职权,它是与职责相伴随的。

放弃权力则可能意味着渎职,甚至还为法律所要惩罚。

因此,原则上权力也不可让权力享有者随意转让,而权利,除一些最基本的权利之外,许多权利都是可以转让的。

第四,社会功能不同。

权利一般体现私人利益,权力一般体现公共利益。

权利与权力之间是什么关系?

权利与权力之间是什么关系?

权利与权力之间是什么关系?这是一个复杂而又深刻的问题,需要我们从不同的角度来探讨。

在日常生活中,我们常常把权利和权力混淆使用,甚至有人认为二者是同义词。

权利和权力是有本质区别的。

权利是指个人或群体在法律和社会规范下所享有的自由和利益,是社会赋予的一种法律地位;而权力则是指个人或群体在特定条件下所拥有的支配和控制他人的能力,是实际的行为力量。

权利和权力之间的关系,既有互为基础的一面,也有相互制约的一面。

一、权利是权力的基础权利是社会赋予个人或群体的一种法律地位,是法律规范下的自由和利益。

这种法律地位赋予了个人或群体一定的自主权和选择权,使其能够通过法律手段来维护自身的权益。

在这种情况下,权利成为了权力的基础。

如果没有权利的保障,那么权力就会成为一种独裁和暴力的表现,会导致社会的不稳定和不公平。

例如,在一个民主国家中,公民享有言论自由、选举权、宗教信仰自由等权利。

这些权利的保障,使得公民可以自由地表达自己的观点,参与政治决策,信仰自己的宗教信仰。

这些权利的存在,保障了公民的自由和利益,使得政治权力不会滥用,从而保证了社会的稳定和公平。

二、权力对权利的制约权力是实际的行为力量,是个人或群体在特定条件下所拥有的支配和控制他人的能力。

权力通常是由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的资源所构成,是一种实际的支配力量。

在这种情况下,权力对权利会产生制约作用。

例如,在一个专制国家中,拥有绝对的权力,可以随意侵犯公民的权利。

这时,公民的权利就受到了权力的制约。

可以通过行政手段、司法手段等方式来限制公民的言论自由、选举权等权利,从而控制公民的行为。

这种情况下,权力对权利的制约,导致了社会的不公正和不稳定。

权利和权力是相互依存、相互制约的关系。

权利是权力的基础,没有权利的保障,权力就会成为一种独裁和暴力的表现。

而权力对权利的制约,也会导致社会的不公正和不稳定。

在社会中,我们需要通过法律规范和制度建设,保障公民的权利,同时限制和其他权力机构的权力,从而实现社会的公正和稳定。

权利和权力的关系如何

权利和权力的关系如何

英国学者米尔恩认为:“权利概念之要义是资格。说你对某物 享有权利,是说你有资格享有它,如享有投票、接受养老金、持有 个人见解,以及享有家庭隐私的权利。 张千帆则认为:“在具体意义上,它(权利)是指人所具有的自 由行动之能力”,“它可以是指一种提倡个人自由不受侵犯的理念 和观念,也可以指个体在某些方面的能力受到保护的实际状态”。 将两位学者的观点相互补充,即可以给出一个较为明确的权利定义。 因此我们可以把权利定义为,权利是指社会主体享有的法 律确认和保障的以某种正当利益为追求的行为自由。我们所讲 的权利是法律上的权利。
(二) 权力的膨胀性剥夺了权利的自由 性和收益性
权力一经产生,就具有某种独立性。从整个的 人类历史来看,这种独立性会自我不断强化,也就 是权力会不断地扩张并脱离权利这个本源性,权利 实际上慢慢就成为权力无限膨胀的牺牲品。世界上 很多法治比较健全的国家面对权力不断扩张采取了 很多措施,如加强权力行使的程序控制,相应增加 公民的权利,注重“事中和事后”的监督与补救措 施等,防止国家权力不断扩张而践踏公民个人的权 利。
关于权利,在学理上主要有五种观点:
(1)利益说。认为权利是法律所认可、规定和保护的利益。一项权利之所 以能成立,是为了保护某种利益。权利的实现要有条件,其直接相应的条件就 是义务人要履行应尽的义务(负担)。(2)主张说。认为权利是正当而具有法律 效力的主张。一种利益若无人提出对它的主张,就不可能成为法律权利。(3) 资格说。认为权利是法律赋予权利主体作为或不作为的资格。有了这种资格, 就意味着他可以做某事,没有这种资格,就意味着他不可以做某事。(4)力量 说。认为权利是法律赋予权利主体实现其利益的一种力量。这种力量被称为权 能,包括权威和能力。由法律赋予的利益或资格,是有权威的法律权利,有这 种权利的同时,主体还要具备享有和实现其利益的实际能力。法律权威的力量 和权利主体的实际能力构成权利这种法律上的力量。这种力量能保证主体为实 现某种利益而活动,或者改变法律关系。(5)自由说。认为权利是法律所允许 的权利主体不受干预的自由。权利主体可以按个人意志去行使或放弃某项权利, 不受外来干预或胁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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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与权力的关系
发表时间:2012-06-07T17:37:38.793Z 来源:《时代报告(学术版)》2012年1月(下)供稿作者:葛瑶
[导读] 权利与权力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前者属于法律上的概念,后者则属政治上的概念。

葛瑶(河北大学政法学院,河北保定 071000)
中图分类号:DF05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2738(2012)01-0187-02
摘要:权利与权力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前者属于法律上的概念,后者则属政治上的概念。

两者存在密切的联系:一方面,权力以法律上的权利为基础,以实现法律权利为目的,权利作为一种法律上的资格又制约着权力的形式、程序、内容及过程各个方面;另一方面,某些法律上权利的实现依赖一定的权力的行使。

两者也存在一定的一致性。

关键词:权利;权力;法律关系
一、权利的基本含义
权力与权利,在英文中被称为power 和right.权利是指在社会中产生,并以一定社会承认作为前提的,由其享有者自主享有的权能和利益。

这个定义告诉我们,权利是在人与人的相对存在的社会状态之中存在的。

权利也总是以一定的社会承认作为前提。

这一定义还表明,权利包含权能和利益的两个方面。

权能是指权利能够得以实现的可能性,它并不要求权利的绝对实现,只是表明权利具有实现的现实可能。

利益则是权利的另一主要表现形式,是权能现实化的结果。

也可以说权能是可以实现但未实现的利益;利益是被实现了的权能。

二、权力的基本含义
权力(这里仅指公权力),作为一种能动力量,它不过是担当一定公共职务的人。

权力作用和影响之大小,首先是随权力拥有者所占居的职位不同而异。

权力有如下几个方面的特征:首先,权力是一种能动的支配的力量。

就某一具体权力而言,行使者可以依据其所分掌的权力,就权力所及范围内的事情发号施令,行使管理权。

其次,权力是一种公职行为(即公权力并不具有私属性)。

这也就是说,行使国家某项行政管理权的机关及其公职人员,只是接受国家权力机关的授权或委托,代表国家行使某一具体的行政管理权。

权力是一种与公职息息相关的能力或者潜力,如若无公职,则无权力。

第三,权力具有双重性,即权力既有其组织性、建设性和创造性的一面,又有其破坏性、侵犯性和腐蚀性的一面。

权力的双重性是由权力行使者具有双重身份所决定的。

三、权利与权力之间的关系
权利与权力的对立统一关系表现在以下三个主要方面:
其一,权利是权力的本源,即无权利便无权力。

大家都晓得,国家的产生是阶级矛盾不可调和的必须产物。

而法律也是同国家相伴而生的。

无论是国家的产生,还是法律的出现,都是在斗争中取得胜利的阶级为了巩固和扞卫自己的利益(即权利)而设立国家机器、制定并颁布法律,把阶级的意志上升为国家的意志,以国家的强制力保障其本阶级的既得利益(即本阶级所享有的权利)。

其二,权力是权利的后盾,即无权力的保障便无从享受权利。

权利主体对权利的享有的最实际的表现,就是依照法律规定对某一项具体权利的行使。

那么,权利的行使,必须是权利主体与义务主体之间的一个协调的互动过程,而该过程实质上是权利主体某一特定利益的取得,和义务主体某一特定利益的抑制或让渡。

由于利益得失上的这种本质区别,必然要求这种权利主体与义务主体之间的协调互动过程,必须依赖于另外一种力量国家公权力的作用力。

其三,权力与权利共寓于法律之中,即权力与权利是法律的主要内容。

法律从其产生的那一刻起,就要以确认权利、保障权利为目的,公然申明每一法律主体所依法应当享有的种种权利。

没有了法律对权利的规定、确认和保障,权利就会变得毫无意义;同样,法律从其产生的那一刻起,就以授予权力、规范权力和限制权力为己任。

四、法律活动中的权力与权利问题分析
在法律活动的全过程,现实的各种权力都扮演着积极而活跃的角色。

不仅法律规范的内容本身就是权力斗争的产物,法律的实施也往往会受到现实权力关系的渗透、干扰甚至操纵。

“法律的自主性只能是一种部分的自主性。

试图把法律同外部的社会力量——这些社会力量不断冲击着法律力图保护其内部结构所依凭的防护层——完全分隔开来的企图,必然而且注定是要失败的。

”[1]然而,应当承认的是,不仅现实的权力关系会引导法律活动发生变化,而且法律活动也会反过来改变权力的面貌。

经过一定的权力博弈与立法者的价值选择,有一些权力得到了法律制度的认可与支持,这部分权力就转化为一种具有法律上的正当性的权力——法律权利。

这种转变为社会生活带来了两项深远的后果:其一,当权力转化为法律权利时,权力主体可以通过法律制度的力量使利益“自动地流向自己”;[2]其二,在法律权利中的权力因素虽然并没有消失,但是,它却受到了一定控制。

法律是统治阶级用以缓和各种权力主体之间的紧张关系、并把权力冲突保持在“秩序”的范围以内的工具。

“为了防止为数众多的意志相互抵触的无政府状态,法律限制了私人的权力。

为了防止一个专制政府的暴政,法律控制了统治当局的权力。

”[3]
笔者认为,即使在一国国内,国家依法拥有的权力本身也可以被看作是一种法律权利。

将刑罚权看作是法律权利,还意味着在刑事法律关系中,国家与犯罪人同样都是法律关系的主体,具有对等的位置。

[4]而在行政活动中,国家行政权同样是一种既具有合法性,又具有强制性的法律权利。

无论是在外部行政关系中,还是在内部行政关系中,相应的法律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也都可以界定为相互对应的权利义务关系。

[5]
其实,只有在法治社会的条件下,国家才可能被看作是一种法律主体而享受一定的法律权利、承担一定的法律义务。

英国分析法学家奥斯丁曾认为,国家作为主权者不受法律约束,不承担任何义务,自然也不可能成为法律关系的一方主体。

[6]然而,随着法治观念与宪政理论的丰富,人们逐渐认识到,在一国国内,主权国家作为一个整体也要受到法律的约束,对于自己的行为也要承担法律的后果。

主权国家尽管是一国国内的一个重要法律主体,但它也仅仅是各种法律主体之一。

[7]
把国家权力看作是一种法律权利,意味着国家在行使其权力时也必须承担一定的义务、控制自己的活动范围;在法律关系中,国家只是其中的一个权利主体,它还应当承认和尊重法律关系中的其他权利主体的主体性地位。

“这不仅使权力的获得和行使有了合理、合法的根据,也为权力的行使指明了方向,划定了界限,从而使国家权力的行使正当化、合理化、合法化,并能有效地防止权力的滥用。

”[8]
“权利与义务的平衡不是一个简单的问题,因为它包括着体现于市场和政治体制之中的人际过程和群体过程——公民对国家、公民对群体和群体对国家的过程。

”[9]不过,无论法律活动如何复杂,权利和义务却始终存在于法律关系中;相应地,将法律关系界定为权利义务关
系也符合法律活动的现实。

而我们目前面临的重要任务就是:深入地研究各种人际关系与群体过程中的每一个环节,一点一滴地积累经验,在不同的法律主体之间建立一种良性互动、有机统一的关系。

参考文献:
[1](美)E?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邓正来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242页。

[2](美)格尔哈特?伦斯基:《权力与特权:社会分层的理论》,第73页。

[3](美)E?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第233页。

[4]陈肖华:《论刑事法律关系》,载于《山东法学》,1999年第3期。

[5]敖双红:《论我国内部行政法律关系——兼论西方“特别权利关系”》,载于《当代法学》2002年第4期。

[6]值得注意的是,奥斯丁还主张,国家权力可以受实在道德律令和神法的约束。

因而,主权权力不是一种法律权利,但它却可以是一种神授权利和道德权利。

(英)奥斯丁:《法理学的范围》,刘星译,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年版,第312页。

[7](美)约翰?亨利?梅利曼:《大陆法系——西欧拉丁美洲法律制度介绍》,顾培东、禄正平译,知识出出版社1984年版,第113页。

[8]孙国华:《权利——被认为是正当的权力》,载于《河南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2年第2期。

[9](美)托马斯?雅诺斯基:《公民与文明社会》,第13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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