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力与权利的区别于联系
浅析权利与权力的关系

浅析权利与权力的关系作者:常海涛来源:《青年与社会》2014年第22期【摘要】权力与权利,在英文中被称为power 和right。
权利是指在社会中产生,并在社会发展中逐步发展的两个重要元素。
权利与权力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前者属于法律上的概念,后者则属政治上的概念。
二者之间有着千丝万缕的关系,权利与权力之间相互依存同时在内容、主体、范围以及体现的关系性质和利益重点等方面又相互区别。
【关键词】权利;权力;政治;法律权利与权力之间存在密切的联系:一方面,权力以法律上的权利为基础,以实现法律权利为目的,权利作为一种法律上的资格又制约着权力的形式、程序、内容及过程各个方面;另一方面,某些法律上权利的实现依赖一定的权力的行使。
两者也存在一定的一致性,如都以追求一定的利益为目的;都有相应的法律上的规定和限制要求。
一、基本含义权力是一个政治概念,一般是指有权支配他人的强制之力,它总是和服从联结在一起。
任何社会都是一定的权力和一定的服从的统一。
权力有两层含义:一是政治上的强制力量,如国家权力,就是国家的强制力量,像立法权、司法权、行政权等;二是职责范围内的支配力量,它同一定的职务相联系,即有了一定职务就有了相应的某种权力,如行使大会主席的权力。
权力,一般是指政治上的强制力量或职责范围内的支配力量,它总是和服从联系在一起,在任何社会,都有一定权力,同时也必须有一定的服从。
权利是一个法律概念,一般指法律赋予人们的权力和利益,即自身拥有的维护利益之权。
它表现为享有权利的公民有权做出一定的行为和要求他人做出相应的行为。
例如,我国公民依法享有受教育的权利。
权利的行使必须以法律为依据,即依照宪法和法律行使正当的权利。
权利和义务相对应而存在。
权利是一个法律概念,一般指赋予人们的权力和利益。
权利是义务相对而存在的。
二、权利与权力之间的关系权利是在人与人的相对存在的社会状态之中存在的。
孤立的个人,无所谓权利。
权利也总是以一定的社会承认作为前提。
权利与权力的区别

权利与权力的区别:权利与权力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前者属于法律上的概念,后者则属政治上的概念。
两者存在密切的联系:一方面,权力以法律上的权利为基础,以实现法律权利为目的,权利作为一种法律上的资格又制约着权力的形式、程序、内容及过程各个方面;另一方面,某些法律上权利的实现依赖一定的权力的行使。
两者也存在一定的一致性,如都以追求一定的利益为目的;都有相应的法律上的规定和限制要求。
1.权利的基本含义权力与权利,在英文中被称为power 和right.权利是指在社会中产生,并以一定社会承认作为前提的,由其享有者自主享有的权能和利益。
这个定义告诉我们,权利是在人与人的相对存在的社会状态之中存在的。
孤立的个人,无所谓权利。
权利也总是以一定的社会承认作为前提。
这种承认可能是习惯的、道德的、宗教的和法律的。
根据其承认方式的不同或者被称为习惯权利、道德权利、宗教权利和法律权利。
这一定义还表明,权利包含权能和利益的两个方面。
权能是指权利能够得以实现的可能性,它并不要求权利的绝对实现,只是表明权利具有实现的现实可能,即“非不能为也,而实不愿为也。
”利益则是权利的另一主要表现形式,是权能现实化的结果。
将二者相比较,权能具有可能性,利益具有现实性。
也可以说权能是可以实现但未实现的利益;利益是被实现了的权能。
如继承权,在被继承人尚未死亡时,继承人所享有的继承权实际上是一种以权能状态存在的权利。
一旦被继承人死亡,继承产生,继承权就由一种权能转化成为了利益。
2.权力与权利的联系第一,权力来源于权利。
在权力与权利谁来源于谁的问题上,一直存在着误解。
其实早在权力产生之前,权利就已经有了。
在原始时代,人们已经有了原始的权利。
这些遍及氏族内部的生产、分配和消费的各个环节。
只是那时的权利和义务是不可分别,也无法分别的。
而权力的情形则不同,在最初是没有权力的存在的。
由于人的认识发展和社会的逐步生成,就逐步产生了一些社会公共事务需要一定的人来担任和完成。
权力关于权力与权利的思考

CATALOGUE目录•权力的定义与分类•权力与权威•权力与影响力•权力运用与道德伦理•权力与权利的平衡•权力的发展趋势与未来展望按照性质权力与权利的关系权力与权利相互关联01权力与权利的区别02权力与权利的平衡03指在某一领域或范围内具有的公认的、合法的或道德的领导地位或威望。
它通常是由社会、组织或个人所赋予的,代表着某种合法性或正当性。
权威权力来源权力通常是通过强制、诱导、奖惩等方式来实施;而权威则更注重自愿接受和自我约束。
实施方式影响范围对立关系在一些情况下,权力与权威之间也可能存在对立关系。
例如,在某些极权主义国家中,权力被滥用,导致法律权威无法正常行使。
相互依存在某些情况下,权力与权威是相互依存的。
例如,政治权力需要借助法律权威来巩固其合法性,而法律权威也需要政治权力来保证其执行。
互相转化在长期的社会发展过程中,权力与权威之间也可能互相转化。
例如,在某些文化中,家族权力逐渐转化为社会权威,形成了传统的社会地位和角色。
权力与权威的互动关系个人品质职位和地位财富和资源社会关系权力的影响力来源权力可以增强影响力影响力可以转化为权力影响力是权力的基础影响力与权力的关系建立良好的个人形象学习和提高技能建立网络和关系明确传达信息和愿景如何提高影响力公正与公平原则责任与义务透明与公开030201权力的道德伦理约束尊重人权避免伤害诚实守信权力运用的道德规范利益冲突压力与诱惑监督与制约权力运用的伦理困境与解决策略权力与权利的相互依存权力与权利的相对性权力与权利的平衡关系利益冲突权力与权利的冲突往往源于利益冲突。
当权力的行使与权利的保障发生矛盾时,就可能导致利益冲突。
例如,政府为了维护公共利益而采取的措施可能损害了个人的权利。
滥用权力滥用权力是导致权力与权利冲突的重要原因。
当权力被滥用时,它可能侵犯了个人的权利,破坏了社会的公平和正义。
权力与权利的冲突实现权力与权利的平衡的途径法律制度建设建立完善的法律制度是实现权力与权利平衡的基础。
略论权利与权力之关系

略论权利与权力之关系【摘要】权利与权力是社会中不可忽视的重要议题,它们相互作用、制约、影响并不断演变。
在本文中,我们首先从权利与权力的定义和区别入手,引入这一议题的核心概念。
随后,我们探讨了权利对权力的制约以及权力对权利的影响,分析了权利与权力的平衡和演变过程。
我们强调了权利与权力关系的重要性,展望了未来的发展趋势,并总结了本文所涵盖的内容。
通过深入探讨权利与权力之间的关系,我们可以更好地理解社会中权力运行的规律,为维护公平正义、促进社会进步提供重要的参考和借鉴。
【关键词】权利、权力、关系、区别、相互作用、制约、影响、平衡、演变、重要性、发展趋势、结论、定义、概述、未来展望1. 引言1.1 权利与权力的定义权利与权力是人类社会中非常重要的概念,它们在社会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权利可以理解为个体在社会中享有的法律上的保护和限制性权益,是个体拥有的合法权力的一种表现。
权力则是指一个人或群体在社会中可以影响、控制和改变他人行为的能力,是一种能够实施意志和行动的能力。
权利与权力的定义虽然有所不同,但在社会中常常是相互联系和互为基础的。
权利作为人类社会中的一种公共资源,是社会秩序和公正的基础,而权力则是实现和维护这些权利的手段。
权利的存在使得权力不能无限扩张和滥用,而权力的行使则是为了保障和维护人的权利。
权利与权力是社会中不可或缺的两个概念,它们之间的关系是密不可分的。
只有在权利和权力的互动中,社会才能够保持秩序、稳定和公正。
对权利与权力的关系进行深入的探讨和研究,对于促进社会的进步和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1.2 权利与权力的区别权利与权力的区别在于其基本性质和作用方向。
权利是个体或群体所拥有的合法权益,是可被依法保障和行使的权力。
权力则是实施施加于他人或事物上的能力或控制力。
权利是被赋予的合法地位,是对个体或群体的保护和尊重;而权力则是可以被滥用的,往往带有强制性质。
权利是为了保障个体的自由和尊严,是一种内在的基本权益;而权力则往往是用来控制他人行为或资源分配的手段。
权力与权利的区别和联系

权力与权利的区别和联系
权力,是指人们根据自己的意志影响和支配他人行为的能力和力量。
权利在广义上是指国家法律和组织的规章赋予人们的一种权益和资格,表现为享有权利的人可以做某种行为或要求他人做或者不做某种行为。
狭义的权利则专指法律赋予人们的一种权益和资格。
权力与权利的区别
第一,是否具有强制力不同。
权力在很多情况下表现为一种强制力,即对违背权力主体意志的行为,权力
主体可凭借自身的能力和力量对其实行惩罚。
因此,
“权力”在一定意义上就是“强力”。
第二,而权利则是权利主体决定自身行为的自主性或要求他人作出某种行为的可能性。
权利对他人来说
是一种请求资格,而非强制力。
第三,权力都是在一定的主体之间形成的,发出意志的一方,只是在拥有一定的作用对象(个人或组织)
时才能形成和实现权力,单独的主体无法行使其权
力。
第四,而权利则不然,它有时可以脱离相对人而独立存在。
如公民的人身自由权、劳动权、休息权、财产
所有权、宗教信仰自由权等,都不是非有一定的相
对人才能实现的。
权利与权力的区别

权利
权力
一、内容不同:权利是指社会主体享有 的以追求某种利益为内容的行为自由。日常 生活中的权利多指的是法律上的权利即法律 权利,是法律化了的社会权利,没有相应的 法律规定,没有国家对某种社会行为的许可 和保障,就没有相应的权利,因此可以说, 权利内容着重的是利益的保障,它与义务共 同构成国家的权利体系;但是就权力来说就 不是任何人都可以享有的,它有特定的主体 限制。这种限制都是由法律来作出的。
二、主体不同:法律权利的主体具有普 遍性,如公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组织以及社会团体;而权力的 主体必须是由特定的权力主体来实施,如国 家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权力。
三、范围不同:法律权利一般据法律的规 定来确定,范围非常广泛,如政治权利、经济 权利、民事权利等等;而权力则主要由法律来 配置或由一定政治组织赋予的具体的、特定的 职责范围来约束和确定,范围具有特定性,主 要是立法权、司法权、行政权等国家机构职能 配置为前提权利实施体系。
四、实现方式和要求不同:权利的实现方 式以国家的强制力保障性为后盾,无严格的限 制要求,既可依法行使,也可以转让(但有些人身 权如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婚姻权 等不能转让)和放弃,转让和放弃权利具有合法 性;而权力的实现往往直接伴随着国家强制力 的强制性,只能依法由特定的主体行使,既不 能转让也不能随意放弃,否则属于违法。
权利的案例:
• 刘峰在市教委组织的儿童绘画比赛中获得一 等奖。市教委下属的一家美术杂志社闻讯后 即来信表示,他们将出一期儿童作品专刊, 希望刘峰能寄来几幅作品供他们挑选。刘峰 的父亲刘洪收信后给杂志社寄去了三幅作品, 但之后一直没有回音。第二年6月,刘洪在该 杂志社的期刊上发现有刘峰的两幅作品但没 有给刘峰署名,便立即找到杂志社,质问为 何不通知他作品已被选用,而且既不支付稿 酬也不署名。根据我国法律,刘峰是有署名 的权利和获得报酬的权利的。
权利与权力的区别

权利与“权力其意思区别在哪里?权利与权力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前者属于法律上的概念,后者则属政治上的权力是一个政治概念,一般是指有权支配他人的强制之力,它总是和服从联结在一起。
任何社会都是一定的权力和一定的服从的统一。
权力有两层含义:一是政治上的强制力量,如国家权力,就是国家的强制力量,像立法权、司法权、行政权等;二是职责范围内的支配力量,它同一定的职务相联系,即有了一定职务就有了相应的某种权力,如行使大会主席的权力。
权利是一个法律概念,一般指法律赋予人们的权力和利益,即自身拥有的维护利益之权。
它表现为享有权利的公民有权作出一定的行为和要求他人作出相应的行为。
例如,我国公民依法享有受教育的权利。
权利的行使必须以法律为依据,即依照宪法和法律行使正当的权利。
权利和义务相对应而存在。
权力,一般是指政治上的强制力量或职责范围内的支配力量,它总是和服从联系在一起,在任何社会,都有一定权力,同时也必须有一定的服从。
权利是一个法律概念,一般指赋予人们的权力和利益。
权利是义务相对而存在的。
两者存在密切的联系:一方面,权力以法律上的权利为基础, 以实现法律权利为目的,权利作为一种法律上的资格又制约着权力的形式、程序、内容及过程各个方面;另一方面,某些法律上权利的实现依赖一定的权力的行使。
两者也存在一定的一致性,如都以追求一定的利益为目的;都有相应的法律上的规定和限制要求等等。
但两者却有显着的区别:一、内容不同:权利是指社会主体享有的以追求某种利益为内容的行为自由。
日常生活中的权利多指的是法律上的权利即法律权利,是法律化了的社会权利,没有相应的法律规定,没有国家对某种社会行为的许可和保障,就没有相应的权利,因此可以说,权利内容着重的是利益的保障,它与义务共同构成国家的权利体系;而权力则是指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是以不同的形式存在各种社会形态之中的特定主体(包括个人、组织和国家)因某种优势而拥有的对社会或他人的强制力量和支配力量,权力内容着重于强制力的实施,与责任在某种意义上构成国家的权力体系。
权力与权利区别通俗理解

权力与权利区别通俗理解1、行使主体不同。
权力的行使是一般主体,权力主要是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2、处分方式不同。
权利一般可以放弃和转让,权力必须依法行使不得放弃和转让。
3、推定规则不同。
权利的推定规则为“法无明文禁止及可为。
”权力只以明文规定为限。
4、社会功能不同。
权利一般体现私人利益,权力一般体现公共利益。
权利分类:1、依据公民所参与的社会关系的性质,可以划分为属于政治生活的权利和一般民事权利。
前者如各项政治和社会的自由权利、参加国家管理的权利;后者如财产权等。
2、依据承担义务人的范围,可以分为绝对权和相对权。
绝对权又称对世权,所要求的义务的承担者不是某一人或某一范围的确定的人,而是一切人,如物权、人身权等。
相对权,又称对人权,所要求的义务的承担者是一定的个人或某一集体,如债权、损害赔偿权等。
3、依据权利发生的因果联系,可以划分为原权和派生权,派生权或称救济权。
原权指基于法律规范之确认,不待他人侵害而已存在的权利,又称第一权利,如所有权等;派生权指由于他人侵害原权利而发生的法律权利,也称第二权利,如因侵害物权而发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
4、依据权利间固有的相互关系,可以划分为主权利和从权利。
主权利指不依附其他权利而可以独立存在的权利,如对财物的所有权;从权利指以主权利之存在为前提的权利,它的产生、变更和消灭均从属于主权利的存在,如抵押权等。
权力形式:1、强制权力。
可拒绝或剥夺他人期望的某些需求,或迫使他人做与自己本意相矛盾的事情。
2、奖赏权力。
能够给予他人期望的某些需求,使之感到愉快。
3、合法权力。
由组织正式授予的职务和地位带来的权力。
它依靠其他人内在的观念起作用,需要其他人承认这种权力的合法性而接受它。
4、参照权力。
由其他渴望认同和追随品德高尚或智谋超群的从而给后者带来的权力。
这种认同和追随可能是盲目的,因为后者可能并非真正品德高尚或智谋超群。
5、专家权力。
由于具有某种专门的知识和技能可以帮助他人而形成的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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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现代社会权利与权力应该是什么关系?权力是一种社会公共力量,它由人来行使,这就产生一种可能:以保障权利为宗旨的权力极可能蜕化成为权力者谋利的工具,权力的滥用与犯罪同样是人类社会无法根除的必然之害。理性人所能做到的就是在理论上认识权力的双重性,并设置控权的制度以尽可能防止权力蜕化。在现代社会中,权力设置的目标应当是:既使权力有足够的能力保障权利,防止权利滥用,同时又要防止权力侵犯权利,防止权力背离公共目的。为达这一目标,在理论和实践上必须坚持:
权力产生权利是权力至上的推论结果,它与现代法律制度与法律原则格格不入。(1)权力本源说无法确立权利保留原则。权利保留原则的核心是人民享有法律没有规定、不能侵犯的权利。某些最重要的基本权利,立法者不能限制,只能保障的义务,它构成限制权力(包括立法权)的一条界线。权力本源说中“权利产生于权力”的基本假定使权利保留失去根基,为权力任意处分权利埋下了伏笔。(2)不利于确立“权力为民”的精神。现代国家权力是为人民服务的,而不是人民为国家权力服务,其潜在的前提也是人民享有权利,权力的目的是保障权利。(3)不能建立控权和人民监督权力的制度。正因为权利产生权力,所以人民用权利限制权力,人民通过行使权利建立控权的法律制度就是顺理成章的,如果权力为本源,权利是权力所生、所赐,则人民控权、人民监督权力就失去正当性。(4)权力本源说与现代法治原则相矛盾。法治的根本要义是法律的普遍性和良法。权力为本源则权力必在法律之上,权力本源则立法必体现权力的扩张与侵犯性意志,良法必难确立。
第三,权力以权利为界限。既然权力的目的在保护权利,那么权利就应当是权力作用的边界,权力不能侵犯权利。这就要求宪法宣示公民的基本权利,这些权利是最高的法律并以此限制立法权。只有立法权基于社会公益才能对这些权利加以必要的限制,并接受宪法审查。
摘自:周永坤著《法理学:全球视野(第3版)》
权利与权力何者为本源?从根本上说,权利和权力都是社会的产物,与社会不可分离。权利和权力谁是本源有两种根本对立的理论假设,姑且称为权利本源说和权力本源说。
权利本源说以社会契约论为代表。依此学说,权利是“天赋的”,“天赋”相对的是“人为”。天赋权利即权利是自然的、天然存在的、或神给的,并非来自人间的力量。依社会契约论,在自然状态下人们享有自然权利,当人们通过契约转让自己的权利组成社会时,就产生了国家,权力来自人民权利的让与。当然,正如西方学者所指出的那样,这只是逻辑推论,而非史实。权力本源说认为权利来自权力。英国流行的“法定权利说”倾向于权利生于权力。边沁曾说:“权利是法律的产儿,实在法产生实在权利,但假想的法律、自然的法律产生假想的权利……自然权利简直是一派胡言。”考虑到边沁的法概念是权力、命令说,所以他背后隐藏的是权力产生权利。
权力与权利的主要不同点有:(1)性质不同。权力是公共机关管理社会的强力,具有公共性;权利则是社会主体的利益,不具公共性。这产生了权力与权利行使原则方面的众多差异。权利的目的在于确认和保障权利主体的利益,权利是一种选择自由,可以交换。权力的目的则不在权力主体的利益,原则上不是选择自由,而是应为,只在极有限的范围内,为公共利益所需才允许裁量,权力更不能进入交换领域,除非是为了更大的公益,并有法律认可。(2)对立面及其与对立面的关系不同。权利的对立面是义务,权利、义务关系是对等的。权力的对立面可以是义务、责任、权利,关系较为复杂。在权力、义务关系中,两者的关系类似于权利、义务关系,但是权力的“能力”强度大于权利。在权力、责任关系中,两者的关系不对等,权力表现为对责任主体的利益剥夺直至剥夺生命。权力的对立面也可能是权利。例如,在服务性行政法律关系中,权力表现为依法给付一定的利益或提供一定服务,或确认某种事实或关系,在此关系中公民获得的利益就是一种权利,权力的地位相当于义务。(3)影响力不同。就侵害性权力而言,权力主体一般可直接行使物质强力实现意志;权利主体则只有在义务主体不履行义务时请求公权力救济,由公权力机关行使强力以帮助实现权利。即权利原则上不可自我(强力)救济。早期法律自我救济的范围较广,现代法律只允许在无法求助公权力救济时才允许私力救济,例如正当防卫、自助行为等。(4)行使的自由度不同。权利可以放弃,权力不可放弃,放弃权力即为废弃职守,要承担法律责任或政治责任。因为权利是法律规定的人的自由空间,如何行为由行为人自主决定;而权力是法律规定的权力主体的行为,权力主体没有行权与不行权的选择自由。正是从这点上讲,有些学者认为行权主体没有意志,行权体现的是法律的意志。
1949年以来由于法律国家主义观念长期流行,权力生法(权利)绝对不能怀疑。20世纪90年代初期,郭道晖教授率先关注这一课题。在20世纪将尽之时,还有个别人对郭论进行政治批判。权利和权力的关系问题实质是人及其人组成的社会与公权主体的关系问题。因为权利主体归根到底是人,而权力享有者是公权者。无论从发生学还是社会运作过程来看,权利都是本源的东西,权力则是派生的。
第一,坚持权力源自权利的现代假设。所有的国家权力均来自权利这一假设是法治社会的基本假设之一。
第二,权力以保障权利为目的。现代社会设置权力只能以保障权利为目的,这里要注意两点:一要防止立法者高居于社会之上,追求自己的私利。各种非民主的立法、地方保护、行业保护的立法,甚至保障少数人特权的立法均是立法谋私、违背现代立法目的的缺乏合法性的实在法。二要防止国家权力过于强大,超出保护权利的需要,使人民失去对权力的控制,人民主权被架空。例如,国家不得具有设立宗教、强行推进某种道德或观念等对人民实行精神控制的权力,因为那越出了保护权利的初衷,并极易被滥用。
权力与权利的区别பைடு நூலகம்联系
[大] [中] [小]发布人:圣才学习网发布日期:2011-07-24 17:59共48人浏览
前面论及,权力可以分为国家权力与社会权力。社会权力与权利的关系相对简单,社会权力的行使不得侵犯公民的权利。社会权力源自公民间的权利交换与让渡。例如,社会团体对其成员管理的社会权力不能违反法律,它产生于社团成员组成社团的合意。我们下文主要讨论国家权力与权利的关系。
权力与权利有何区别?权力与权利均为支配他人的法律上的能力,具有一致性。在早期阶段,权利与权力是难分的。罗马法赋予债权人处置债务人的人身的能力就难区分是权利还是权力。随着强制执行力的国家化,人们逐渐把国家所取得的支配、强制能力称为权力,而把公民正当行为的能力称为权利。即使在当代,不同法律传统的国家的做法也不完全一致。英美法系不太注重两者的划分,这是根深蒂固的私法传统使然。在英国人看来,个人与政府应当受制于同样的法律,个人与政府的关系在法律上是平等的,政府权力只是私法上类似权利之一种。二战以后此观念有所松动。大陆法系则素来重视两者的区别,目的在于加强对政府权力的控制。直到今天,西方人特别是英美人士对权利与权力的划分也并不是很严格的。英国法学家沃克仍把部分权力看作权利之一种。权利与权力的分野在学理上当归功于洛克。在早期社会契约论中,公民的权利让与行为组成国家。洛克则从权利中分解出“执行权”来,他认为公民自由、平等、追求幸福的权利是不可转让的,转让的只是“执行权”,洛克的执行权即是权力,这是自由市场经济的政治伦理基础。1949年以后,迟至20世纪80年代初期,我国理论上对权力与权利的分野仍然是不清楚的,20世纪80年代中期以后两者的分野才清晰起来。不过,与西方不同的是,我们强调的是权力对于权利的优先性。直到今天,权利在权力面前仍然处于弱势,这是法治不彰的表现。
从发生学意义上说,权力是权利客观化这一社会需求的产物,主观权利的存在早于权力。在早期缺乏公权力的时代,权利只是主体的自我主张,只能凭借主体自我力量予以维护,所以只具主观性,是不完善的权利。随着经验和理性的积累,人们逐渐相互承认对方的主观权利,并形成习惯。这就是习惯的权利。习惯权利取得了主观客观双重属性,是完整意义上的权利。在大型社会里,习惯权利的确定性需要主体以外的力量的维系,社会就产生出保障权利的公权力。由此可知,权力的产生是权利保障需要的产物,它使主观的、不完善的权利和确定性差的权利变为客观的、确定性程度较高的权利。在权力产生之先,权利早已存在。
在社会实际运作过程中,权力也是产生于权利的。在民主制度下,这就是人民主权的理论与实践。人民凭何形成主权?那就是组成人民的个体的权利,这些权利的组合形成人民主权,人民主权产生政府的治权即人民权利产生政府权力。在实践上,这就表现为选举制度、选举行为和立宪行为。在非民主的政体下,通行君主主权,或“权力至上”等其他的理论与实践。但是君主主权等各种实际权力从何而来?或至少是何以成为真正的公权力而不是强盗的刀枪?那就是人民的服从、认可。但是非民主的政体必须宣称权力者是人民的主人才能使自己合法化,所以声称他的权力来自超人类的神,或同样是超人类的客观外在的人所不能控制的规律,而这些东西的控制者与认识者是统治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