略论权利与权力之关系(一)
当代中国政府的权力结构及其关系教程

第 2 章
6、中国致公党
1925年在美国成立 主要由归侨、侨眷的中上层人士和其他有海外关系
的代表性人士组成
在全国19个省市区建有地方组织,成员近3万人 现任主席万钢
第 2 章
7、九三学社
1944年创建,后为纪念抗日战争和国际反法西斯战
争胜利,改名为九三学社,并于1946年正式成立
第 2 章
2、中国民主同盟(“民盟”)
1939年成立,1944年9月正式改名为“中国民主同盟” 由文化教育与科学技术界中高级知识分子组成 在全国29个省区市建有地方组织 现任主席张宝文
第 2 章
3、中国民主建国会(“民建”)
1945年成立 主要由工商经济界人士及所联系的知识分子组成 在全国30个省区市建有地方组织,成员10万多人 现任主席陈昌智
第 2 章
第二节 人民代表大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国家的最高权力机关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国家立法机关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居于国家机构体系的首要地位
第 2 章
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组成与机构
(一)人民代表的权力与义务
1、概况
全国人大代表经间接、差额选举产生
全国人大代表名额不超过3000人
全国人大代表根据城乡比例、少数民族、军队、归国
第 2 章
党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和自治
州的委员会委员和候补委员必须有 5 年以
上的党龄。党的县(旗)、自治县、不设区 的市和市辖区的委员会委员和候补委员必须
有 3 年以上的党龄。
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全体会议,每年至少召
开两次。
第 2 章
3、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的常务委员会
常务委员会成员、书记、副书记由同级委员会全体 会议选举,并报上级委员会批准后产生 在同级委员会全会闭会期间行使委员会的职权 在下届代表大会开会期间,继续主持工作,直至产 生新的常务委员会
权利的背后是责任

权力的背后是责任对于“权力”到底是什么这个问题,众说纷纭,莫衷一是,仁者见仁,智者见智,除了《现代汉语辞典》中称其为是“职责范围内的支配力量”这一明确的注释外,对权力最形象的比喻莫过于称其为是一把“双刃剑“了。
当你正确运用你手中的权力时,它能够让你快速成长,铸就你人生的辉煌,造福于社会;反之,当你把手中握着的权力作为你以权谋私的工具时,你势必被这把剑的中一刃所伤。
一句老话说得好:不要以为小节无害,积小可以成大。
一旦不好的一面从“量变”而积累到“质变”时,它的危害性就将会凸显出来。
一个管理者往往把失败归咎于战略失误等客观因素,然而,在这表面现象的背后,我们都犯了一个同样的根本性的错误:屈服于某种诱惑。
如果作为管理者不去战胜这些诱惑,其所作为将置企业于危险之中。
笔者要阐述的以下几种情况是不易被察觉的,然而危险却无时不在:希望保护自己所处的职业地位,这是各种诱惑中最危险的一种。
作为一个管理者,必须牢记一个重要的原则,那就是以成果为目标。
而在很多公司里,最受欢迎的管理者往往不是这样。
在很多时候,管理者把其它的事情看得比工作成果更加重要,那就是希望保护自己所处的地位。
这种情况产生的原因是管理者的实际人生目标仅仅只是获得个人利益。
试想,一个站在人生目标巅峰上的人他还能够有上坡路可走吗?由此,我们不难推论,他们一旦到了最高职位就会不择手段地去保护它。
因为这个原因,造成很多管理者做出很多决定来保护自己的利益或声誉,而避免做出可能有损害自身地位的决定。
在实际工作中,他们更倾向于回报那些有利于他的人,而不是为公司做出贡献的员工。
要克服这种诱惑的办法只有一个,那就是将工作成果作为个人成功的最重要的标准来要求自己。
希望选择正确决定而非清楚指示,是各种诱惑中的危险因素之二。
很多管理者,特别是那些喜欢数据分析的人,希望保证自己的决定总是正确的。
然而在信息不完整、充满不确定性的现实工作中,这根本不可能。
因此,他们常常拖延决定时间,给下属的指示模糊而犹豫不决;希望下属们自己在工作中找出正确答案。
一学期读透费孝通的《乡土中国》:(十)无为政治

一学期读透费孝通的《乡土中国》:(十)无为政治《乡土中国》根据当代著名社会学家费孝通所讲的“乡村社会学”的课程讲义整理而成,于1948年首次出版。
全书由14篇文章组成,作者用通俗、简洁的语言对中国基层社会的主要特征进行了概述和分析,全面展现了中国基层社会的面貌。
今天,小文和你一起阅读第十章《无为政治》,了解中国基层乡土社会的权力结构。
【前章回顾】【阅读任务指导】1.理解“横暴权力”“同意权力”等关键概念的内涵。
2.对中国社会“无为而治”的特点有较为深入的理解。
【篇目精读】(1)论权力的人多少可以分成两派,两种看法:一派是偏重在社会冲突的一方面,另一派是偏重在社会合作的一方面。
两者各有偏重,所看到的不免也各有不同的地方。
【一般而言,权力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权力是指某种影响力和支配力,它分为社会权力和国家权力两大类。
狭义的权力指国家权力,即统治阶级为了实现其阶级利益和建立一定的统治秩序而具有的一种组织性支配力】段意:指出对“权力”的讨论,有两种观点。
(2)从社会冲突一方面着眼的,权力表现在社会不同团体或阶层间主从的形态里。
【观点句】在上的是握有权力的,他们利用权力去支配在下的,发施号令,以他们的意志去驱使被支配者的行动。
权力,依这种观点说,是冲突过程的持续,是一种休战状态中的临时平衡。
冲突的性质并没有消弭,但是武力的阶段过去了,被支配的一方面已认了输,屈服了。
但是他们并没有甘心接受胜利者所规定下的条件,非心服也。
于是两方面的关系中发生了权力。
【可以理解为带有武力的冲突过程中,双方暂时性的妥协】权力是维持这关系所必需的手段,它是压迫性质的,是上下之别。
【在妥协下的权力,必然规定了双方的上下之别,也就是胜利者与失败者之间的不同,从而维护了稳定】从这种观点上看去,政府,甚至国家组织,凡是握有这种权力的,都是统治者的工具。
跟下去还可以说,政府、甚至国家组织,只存在于阶级斗争的过程中。
如果有一天“阶级斗争”的问题解决了,社会上不分阶级了,政府、甚至国家组织,都会像秋风里的梧桐叶一般自己凋谢落地。
略论萨托利《民主新论》中的民主理论

识到 了精英在 政治事务 中突 出的作用 。在 萨托 利 的 民主观 里 , 上述 三 种人 的关 系 大致 是 : 大众 选举 、
监督并 服从政治 家 ; 政治 家在 民选 的基础上 掌握政 治权 力 、 治 大众 ; 家 提供专 业 知识参 考 、 助政 统 专 协
郑 旭 涛 , 国政 法 大 学政 治 与公 共 管理 学 院政 治 学理 论 专 业 20 中 0 9级 硕 士研 究 生 (0 0 8 。 10 8 ) [ ] [ 萨托利: 民主新论》, 1 美] 《 冯克利、 阎克文译 , 上海人 民出版社 2 0 0 9年版 , 42页。 第 1
观 。 它的民主理论是 一套建 立在 自由主义基 调 上 , 包含 对人 、 力 、 权 自由、 平等 、 民主等 重要 问题 认 识
的庞 大理论 体 系, 其核 心是保 障 自由。《 民主新 论》中的 民主 理论 主要 基 于二 十世 纪七 十年代 以前 的 历 史经验和 思想理论 , 重视吸取 各种 专制独裁政体 的历 史教 训 , 于维护 公 民 自由具有 重要 作 用。该 对 书民主理论 的重 大缺 陷在 于忽视 在现代政 治 中实行 直接 民主 的可行 性和 必要 性 。一种 包含 直接 民主 因素的代 议制 民主或许是 我们发展 当代 民主的一种 选择 。 [ 键词 ] 民主新论 民主理论 关 权 力 自由主义 民主 直接 民主
得不 屈就一 种虽不 受专 家 的统 治 , 要大量 依赖专 家知识 的民主政 体 。[ 萨托 利对 人 的认 识与汉 密 但 ” ]
尔顿 、 麦迪逊 等人 十分 相似 ,政 府本身 若 不是对 人 性 的最大 耻 辱 , “ 又是 什 么呢 ?如果 人都 是 天使 , 就
不需要 政府 了。如果是 天使统治 人 , 就不需 要对政 府有 任何 外来 的或 内在 的控 制 了。 [ 萨托 利也认 ” ]
略论权利与权力之关系

略论权利与权力之关系【摘要】权利与权力是社会中不可忽视的重要议题,它们相互作用、制约、影响并不断演变。
在本文中,我们首先从权利与权力的定义和区别入手,引入这一议题的核心概念。
随后,我们探讨了权利对权力的制约以及权力对权利的影响,分析了权利与权力的平衡和演变过程。
我们强调了权利与权力关系的重要性,展望了未来的发展趋势,并总结了本文所涵盖的内容。
通过深入探讨权利与权力之间的关系,我们可以更好地理解社会中权力运行的规律,为维护公平正义、促进社会进步提供重要的参考和借鉴。
【关键词】权利、权力、关系、区别、相互作用、制约、影响、平衡、演变、重要性、发展趋势、结论、定义、概述、未来展望1. 引言1.1 权利与权力的定义权利与权力是人类社会中非常重要的概念,它们在社会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权利可以理解为个体在社会中享有的法律上的保护和限制性权益,是个体拥有的合法权力的一种表现。
权力则是指一个人或群体在社会中可以影响、控制和改变他人行为的能力,是一种能够实施意志和行动的能力。
权利与权力的定义虽然有所不同,但在社会中常常是相互联系和互为基础的。
权利作为人类社会中的一种公共资源,是社会秩序和公正的基础,而权力则是实现和维护这些权利的手段。
权利的存在使得权力不能无限扩张和滥用,而权力的行使则是为了保障和维护人的权利。
权利与权力是社会中不可或缺的两个概念,它们之间的关系是密不可分的。
只有在权利和权力的互动中,社会才能够保持秩序、稳定和公正。
对权利与权力的关系进行深入的探讨和研究,对于促进社会的进步和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1.2 权利与权力的区别权利与权力的区别在于其基本性质和作用方向。
权利是个体或群体所拥有的合法权益,是可被依法保障和行使的权力。
权力则是实施施加于他人或事物上的能力或控制力。
权利是被赋予的合法地位,是对个体或群体的保护和尊重;而权力则是可以被滥用的,往往带有强制性质。
权利是为了保障个体的自由和尊严,是一种内在的基本权益;而权力则往往是用来控制他人行为或资源分配的手段。
论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的关系

第 四,从其行使 主体来 看 ,公 民权利 的行使 主体是公 民个 人, 即一般主体 , 当国家在成 为这种权 利 主体的时候 , 已是在 法 律上成 为被 人格 化了的 “ 人” , 此时在法 律上 与公 民处 于平等 的 地位。
四、 国 家 权 力 和 公 民权 利 关 系分 析 从 以上对 国家权力 与公 民权利 的分析来看 ,我们从不 同层 面分析 了国家权力 的内涵和公 民权利 的内涵之后 ,发现 国家权 力 和公 民权利之 间不 仅有 明显 的区别 , 而且也存在着 紧密联系 , 二者相互作 用 , 相互影响 , 并且具有 源与流的本质联系 。 从 现实运行状况来看 . 公 民权利对 国家权 力的作用 。 表现 为 公 民或以集体形式存在 的公民集合体 ( 非统治 阶级 ) 依据 自己的 价值观念 、 利益需要而行使权利和权力来影响 国家权力 。 而 国家 权力对 公民权利 的作用 , 表现为 国家权力 运作者 , 主要是公共行 政机关 等公 共组织对公 民权利 的行 使按其统治 和治理 目的发生
制约的关 系, 即公 民权利 能够有效制约 国家权 力, 国 家权力也 能合理 的制约公 民权利 ; 国家权力与公 民权 力之 间还 存在着相 互渗透和 相互 转化 的关 系, 双方关 系的最终归宿则仍在 于保 障公 民权利 。
关键词 : 国 家权 力 ; 公 民权 利 ; 法治; 民主
绪 论
作用 , 运用 国家权力 进行干预 . 从而影响和改变着公 民的价值观
念、 利益需求和 目标选择 。
( 一) 国 家权 力来 源 于公 民权 利
、
一
公 民作 为国家构 成的主 体, 是 国家主权 的保持 者, 是公 权力 的权力源, 一切公权力都来 源于公 民。“ 洛克假设说 , 人 的 自然状 态乃是一种完全 自由和平等的状态 ,这种 自然 状态乃是 受这样一种 自然法支配 的 , 即为 了促进人类 的和平 和延续 , 该自 然法教 导人们 : 人人 都是平 等和独立 的 , 因此 , 任何人 不得 侵害 他人 的生命 、 健康、 自由或财产 。只要 自然状态存在 , 那么人人就 有权执行 自然法 , 并 可亲手惩 罚违 反 自然法的犯 罪行 为。然而这 种状态也充满着种种缺陷 、 不满和危险。为了终止伴随 自然状态 而存在 的混乱与无 序 , 人们缔结 了一 项契约 , 根 据这项契 约 , 人 们彼此 同意组成一个共 பைடு நூலகம்体并建立一个政治 国家 ”
福柯的权力观

福柯是后现代主义群体中的领军⼈物。
他的思想怪异、与众不同,却博⼤精深、影响⼴泛。
其种关系性的权⼒,它在⽆数个点上体现出来,具有不确定性,⽽不是某⼈可以获得、占有的⼀种物,权⼒纯粹是⼀种关系,是⼀种结构性的活动。
福柯将权⼒视为⼀种关系的观点,显然受到阿尔都塞的结构主义的影响。
福柯曾经同著名的结构主义者阿尔都塞有过交往,并接受了他的某些观点。
注重对事物的关系、结构的考察正是结构主义的明显特征,将权⼒视为⼀种关系体现了福柯思想中的结构主义倾向。
视⾓之⼆:权⼒是⼀种相互交错的⽹络。
在福柯那⾥,权⼒是⼀种关系,但它不是⼀种⾃上⽽下的单向性控制的单纯关系,⽽是⼀种相互交错的复杂的⽹络。
⼈们通常把权⼒关系视为单向性的,掌握权⼒的⼈对被其统治的⼈实施⾃上⽽下的控制、⽀配,从⽽构成了直线式的统治与被统治的关系。
福柯认为权⼒关系并不是这样简单的,⽽是相互交错的关系⽹。
“权⼒以⽹络的形式运作在这个⽹上,个⼈不仅流动着,⽽且他们总是既处于服从的地位⼜同时运⽤权⼒。
”每个⼈都处于相互交错的权⼒⽹中,在权⼒的⽹络中运动,既可能成为被权⼒控制、⽀配的对象,⼜可能同时成为实施权⼒的⾓⾊;个⼈在这种⽹络中既是被权⼒控制的对象⼜是发出权⼒的⾓⾊。
不能简单地区分占有权⼒的统治者和被权⼒控制的被统治者,权⼒关系并不简单地表现为这种模式的统治与被统治的关系。
权⼒不应被视为某些⼈可能占有的特权,⽽是“⼀个永远处于紧张状态的活动之中的关系⽹络。
”正是基于权⼒是相互交错的⽹络的看法,福柯反对将权⼒关系看作是统治阶级和被统治阶级之间的⼆元对⽴。
视⾓之三:权⼒是⽆主体的。
福柯站在后现代性的⽴场上把主体看作是现代性理论的虚构,看作是⼈本主义的骗⼈的把戏,为此他呼吁解构主体。
现代性理论是确⽴在⼈本主义的基础上的,⼈本主义预先假设存在着⼀种先于社会的其他⼀切的主体,⼀个崇⾼⽽伟⼤的“⼈”。
福柯在前期的《知识考古学》中就⼒图揭⽰主体是⼀种虚构物,在《词与物》中则预⾔了“⼈的消亡”,这是继尼采的“上帝死了”之后提出⼈死了的问题,引起了极⼤的轰动。
解读权力与权利

山东省农业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3年第19卷 第1期解读权力与权利徐晓明(苏州大学法学院,江苏苏州 215006)摘要:权力与权利作为法学、政治学或社会学的基本概念,有着极丰富的内涵,一直是中外哲人学子不断探索的古老命题。
有的学者甚至认为权力和权利是法理学的核心范畴。
关键词:权利;权力;法治中图分类号:D922.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7540(2003)01-0047-02收稿日期:2002-12-11作者简介:徐晓明(1974- ),女,黑龙江大庆市人,苏州大学法学院2000级硕士研究生。
一、权力和权利的概念及演变(一)权力的界定及演变权力作为一种社会控制力量,存在于一切社会形态之中,作为人类社会普遍存在的一种现象,权力的概念从来就不存在一个能统治一切的定义,对权力的定义基本上分为三类:政治学的、社会学的、法学的。
有代表性的关于权力的学说主要有以下三种:第一,能力说。
“权力可被看成一种不顾阻力而实现人们意志的可能性,或者说是一种对别人行为产生预期影响的能力。
”第二,强制意志说。
权力是“一个人或一些人在某一社会行动中甚至不顾其他参与这种行动的人的抵抗的情况下实现自己意志的可能性。
”第三,关系说,权力是“一个人或许多人的行为使另一个或其它许多人的行为发生改变的一种关系”。
上述对权力的定义,尽管在表述上不同,但我们还能发现一些关于权力的共性东西:权力关系存在于人与人的关系中,但这种关系是不平等的,它是管理-服从关系;权力是一种力,是一种支配力或影响力,这种力能使受方的意志受到影响进而服从权力行使方的意志;权力具有强制性,这种强制力在权力受方不服从时表现出来。
从渊源上讲,权力是社会历史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
笔者认为,权力乃为权利而生,为权利而设。
它本身是以相应权利为基础,权力的本源在于利益。
阶级社会中的公共权力的产生,是为了维护群体生存、发展和秩序,保障权利,实现正义而产生的。
而为此利益,原始社会氏族中的道德权利和习惯权利便让与一部分权利而形成公共权力,而正是公共权力的出现及由此而产生的法律,才有了法定权力,并有了法定权利。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略论权利与权力之关系(一)(一)权利的内涵及其特征权利是“法律关系的内容之一,与义务相对应,指法律对法律关系主体能够作出或者不作出一定行为,以及其要求他人相应作出或不作出一定行为的许可与保障。
权利由法律确认、设定,并为法律所保护。
当权利受到侵害时,国家应依法施用强制手段予以恢复,或使享有权利者得到相应补偿。
离开法律的确认和保护,无所谓法定权利的存在”①。
由以上权利的概念,我们可以看出权利有以下几个特征:首先,权利是法律关系的两大内容之一。
这是因为,从法学理论的角度出发,任何法律关系的形成,都是权力义务的统一体,如若离开了权利或者义务的一方,法律关系也不复存在。
法律关系是一种综合性的社会领域,它所调整和涉及的社会领域几乎无所不包,并且其他领域对行为的自由度加以的限制也往往为法律所肯定,我们也正是从这一特定意义上讲,权利是一种社会法律关系的产物,是一种合法关系的存在。
与权利最为密切的伴侣是义务,法律关系是法律关系主体相互之间在法律上的一种权利和义务关系,在每个具体法律关系中,它的参与者都是一定权利的享有者和一定义务的承担者。
因此,义务和权利一样,也是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它与权利一起,形成了法学的最基本的问题。
法律上的权利与义务是相互依存,不可分割的。
马克思指出:“这个国际协会以及加入协会的一切团体和个人,承认真理、正义和道德是他们彼此间和对一切人的关系的基础,而不分肤色、信仰或民族。
……一个人有责任不仅为自己本人,而且为每一个履行自己义务的人要求人权和公民权。
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
”②其次,权利是法律关系的主体依法能够作为或者不作为一定行为的权能。
这也就是说,权利的享有者,无论是作为或者是不作为,都是法律所赋予自己的权能,而且在这些作为与不作为中,包含有主体的有目的、有意识、有意志地选择活动。
而权利主体是选择作为,还是选择不作为,都是与其可能获得的某种利益相联系的,如若能够获得某种利益,便证明权利主体依法享有了权利,反之则不然。
同时,依照上面所述的法律关系权利义务的对立统一关系,权利主体对权利的行使,必然要求义务主体依法履行义务,即也要对应地为一定行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这也就是说,对法律关系义务主体的某些利益作一些必要的限制或让渡,以确保权利主体依法享有权利的实现。
在现实生活中,一旦权利主体依法享有权利,必然要求义务主体依法履行义务。
而且这一义务主体是广义的,不仅包括自然人,也包括法人和国家机关等等。
第三,权利是依赖于国家法律而存在的,即权利与法律是紧密相连的、密不可分,法律以权利为核心内容,权利以法律为其存在形式。
如前所论及的,权利所示的某种权能,是主体享有并有权通过其意志行动去实现的。
实际上,这里面就自然而然地表明了权利从其实体内容上来讲,必然由国家的法律予以确认并保证其实现;从其存在的形式上来讲,必须以国家的法律规范为载体,换句话说,权利的存在形式只能是国家的法律规范。
正如马克思所指出:“法律上所承认的自由在一个国家中是以法律形式存在的。
……法律是肯定的、明确的、普遍的规范,在这些规范中自由的存在具有普遍的、理论的、不取决于个别人的任性的性质。
法典就是人民自由的圣经。
③”可见,离开了国家法律对权利的确认,离开了国家法律对权利的保障,任何权利主体所理应享受到的权利,都将会化为泡影。
(二)权力的内涵及其特征权力(这里仅指公权力),作为一种能动力量,它不过是担当一定公共职务的人,“在作出会影响同一社会制度内其他人的行为的决定时,所具有的能力或者潜力”。
④权力作用和影响之大小,首先是随权力拥有者所占居的职位不同而异。
根据以上的概念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出,权力有如下几个方面的特征:首先,权力是一种能动的支配的力量。
就某一具体权力而言,行使者可以依据其所分掌的权力,就权力所及范围内的事情发号施令,行使管理权。
该权力所及的对象对于这种管理必须尊从,而且这种权力的能动的支配力量,是以国家强制力作后盾的,对于那些不服从支配的人,具有强制其遵循的效力。
如,国家税务机关及其公职人员,负有代理国家行使征收税金的权力,纳税人必须照章纳税,如若漏税、逃税,国家税务机关及其公职人员,有依法处罚的权力。
其次,权力是一种公职行为(即公权力并不具有私属性)。
这也就是说,行使国家某项行政管理权的机关及其公职人员,只是接受国家权力机关的授权或委托,代表国家行使某一具体的行政管理权。
因此,掌权人手中的某一项具体权力,并非权力行使者本人所固有的私权。
如,国家工商管理干部有处罚假、冒、伪、劣货物销售者的权力,但该权力是国家赋予每位工商管理干部的职责及其处置力,而非某一工商管理干部自身所固有的私有的权力。
这也就是说,该权力行使者今天是国家工商管理机关的干部,负有此项职责,就可以行使此项权力,如果明天不再是国家工商管理机关的干部,那么便不能再行使此项权力。
可见,权力是一种与公职息息相关的能力或者潜力,如若无公职,则无权力。
此外,权力的这一特征,又可以分为两种不同类型:一是职业性权力,即由职业而产生的一般公职权力,如企事业单位中的会计、出纳、仓库保管员、检验员、营业员、调度员、统计员等一般从事某一具体工作的人员,因其职业所享有的并行使的某一具体权力;二是职位性权力,即由一定职位而生的公职权力,如国家各级行政机关公务员,司长、处长、科长等等所依其职务等级的不同而享有并行使的某一具体范围的、某一具体方面的权力。
⑤第三,权力具有双重性,即权力既有其组织性、建设性和创造性的一面,又有其破坏性、侵犯性和腐蚀性的一面。
权力的双重性是由权力行使者具有双重身份所决定的。
一方面,权力主体(应当是行使权力的主体,笔者注)是个人,因具体职责而产生的权力是由从事该职业或就任该职位的人所拥有;另一方面,个人作为权力主体其权力具有代表性,真正的权力主体是国家及其所属机关或具体群体,个人的这一权力并不真正属于个人,他们履行的具体职责是国家或群体权力的一部分,他对该项权力只有相对的行使权或履行权,而无处置权和占有权,一旦将他与该职位或职务相分离时(如退休、免职、撤职等),他便不再拥有这类权力。
⑥正是由于权力的这种非个体性和具体行使权力主体的个体性之间的差异和矛盾,必然决定了权力行使主体在具体行使权力时,往往处于某种“私心杂念”,而“离经叛道”,干一些权力“私有化”的事情,从而出现权力对其“母体”它所代表的国家利益的损害和否定,即由权力异化所出现的“双重性”。
(三)权利与权力之间的关系通过以上的论述可以清楚地看出,权力与权利之间存在着一种内在的、对立统一的辩证关系,也正是这一对立统一的辩证关系,涵盖并构成了一国的政治制度的本质和法律制度的特色。
归纳起来讲,权利与权力的对立统一关系表现在以下三个主要方面:其一,权利是权力的本源,即无权利便无权力。
大家都晓得,国家的产生是阶级矛盾不可调和的必须产物。
而法律也是同国家相伴而生的。
无论是国家的产生,还是法律的出现,都是在斗争中取得胜利的阶级为了巩固和捍卫自己的利益(即权利)而设立国家机器、制定并颁布法律,把阶级的意志上升为国家的意志,以国家的强制力保障其本阶级的既得利益(即本阶级所享有的权利)。
那么,国家法律的颁布和实施,国家机器的设置和运行,实际上就是权力(即公权力)的产生和行使的过程。
可见,如若没有对权利主体利益的巩固和保障,也就失去了设置国家公权力的社会客观基础和必要条件。
也正是从这个意义上来讲,权利应当是权力的本源,权力是巩固、捍卫权利而存在的,没有了权利,权力也就失去了存在之必要。
其二,权力是权利的后盾,即无权力的保障便无从享受权利。
权利主体对权利的享有的最实际的表现,就是依照法律规定对某一项具体权利的行使。
那么,权利的行使,必须是权利主体与义务主体之间的一个协调的互动过程,而该过程实质上是权利主体某一特定利益的取得,和义务主体某一特定利益的抑制或让渡。
由于利益得失上的这种本质区别,必然要求这种权利主体与义务主体之间的协调互动过程,必须依赖于另外一种力量国家公权力的作用力。
例如:顾客同商店之间的买卖关系,顾客支付货款,享有购到货真价实的商品的权利,商店收取货款,负有将货真价实、有一定使用价值的商品让渡给顾客的义务。
既便是这样再普通不过的法律关系的维系,也必须依赖于国家工商管理部门,依靠国家法律赋予自身的公权力国家工商管理权力督导其权利、义务的实现。
试想,国家如若不设置工商管理部门,没有机构及人员来行使这部分公权力,那么,消费者依法享有的权利将会被亵渎成何种样子。
由此可见,权力是国家强制力的象征,使统治阶级意志的物化(哲学意义上的物,广义的物),是权利主体实际享受权利所赖以安身立命的后盾。
其三,权力与权利共寓于法律之中,即权力与权利是法律的主要内容。
法律从其产生的那一刻起,就要以确认权利、保障权利为目的,公然申明每一法律主体所依法应当享有的种种权利(尽管由于受统治阶级意志的左右,各国法律制度的不同,所依法规定的权利主体部分和享有权利上的差异,但丝毫不影响权利与法律这种难以割舍的依存关系。
)没有了法律对权利的规定、确认和保障,权利就会变得毫无意义;同样,法律从其产生的那一刻起,就以授予权力、规范权力和限制权力为己任,如若国家的法律仅仅规定和确认了权利主体应当享有的权利,而没有规定国家公权力应当如何行使,那么,权力要么会显得苍白无力,要么会变成洪水猛兽。
由此可见,权力与权利离不开法律这种形式和载体,法律离不开权力与权利这两部分主要内容。
简而言之,法律同权力与权利之间的关系是内容与形式的高度统一,谁也离不开谁。
其四,权力的变异性,决定了权力与权利既有相互依存的一面,也有相互矛盾、冲突和对立的一面。
就法律意义上来说,权利的主体一般多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社会组织;而权力的主体则只能是被授予某一项权力的各级国家机关及其公务员;权利行为一般是权利主体个人意志支配下的民事行为、经济行为或其他法律行为;而权力行为则是代表国家行使的立法、司法、执法和管理国家事务的公务行为;权利行使一般体现的是权利行使者自身的利益;而权力行使则体现的是国家利益,不是行使者自身的利益。
当然,这些本质上的区别,都是在权力没有“变异”的情况下才表现出来的,在这种情况下,权力与权利可以说是统一的。
但是,权力一旦“变异”就必然产生权力与权利的矛盾和冲突。
公民通过选举、立法形式赋予政府机构及其公务人员某一项公权力,本来是为了充分保障自己的权利得以实现,但因权力“变异”,就难避免出现政府机构及其成员滥用权力,侵犯、压制公民权利的事情。
就我国的实际情况来看,主要表现在如下几个方面:(1)在政治上,不遵守宪法和法律的规定,不遵守党和国家的民主集中制原则,以言代法、独断专行;(2)在生活待遇上,不按国家规章制度办事,搞权钱交易,以权谋私;(3)在人事关系上,利用手中的权力,大搞任人为亲,提拔亲信、安插亲友,以我划线,培植唯命是从的“接班人”;(4)在工作作风上,官僚主义盛行,依仗权势,违法乱纪,肆意挥霍国家财物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