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利、权力的区别和联系
权力与权利的区别于联系

那么,现代社会权利与权力应该是什么关系?权力是一种社会公共力量,它由人来行使,这就产生一种可能:以保障权利为宗旨的权力极可能蜕化成为权力者谋利的工具,权力的滥用与犯罪同样是人类社会无法根除的必然之害。理性人所能做到的就是在理论上认识权力的双重性,并设置控权的制度以尽可能防止权力蜕化。在现代社会中,权力设置的目标应当是:既使权力有足够的能力保障权利,防止权利滥用,同时又要防止权力侵犯权利,防止权力背离公共目的。为达这一目标,在理论和实践上必须坚持:
权力产生权利是权力至上的推论结果,它与现代法律制度与法律原则格格不入。(1)权力本源说无法确立权利保留原则。权利保留原则的核心是人民享有法律没有规定、不能侵犯的权利。某些最重要的基本权利,立法者不能限制,只能保障的义务,它构成限制权力(包括立法权)的一条界线。权力本源说中“权利产生于权力”的基本假定使权利保留失去根基,为权力任意处分权利埋下了伏笔。(2)不利于确立“权力为民”的精神。现代国家权力是为人民服务的,而不是人民为国家权力服务,其潜在的前提也是人民享有权利,权力的目的是保障权利。(3)不能建立控权和人民监督权力的制度。正因为权利产生权力,所以人民用权利限制权力,人民通过行使权利建立控权的法律制度就是顺理成章的,如果权力为本源,权利是权力所生、所赐,则人民控权、人民监督权力就失去正当性。(4)权力本源说与现代法治原则相矛盾。法治的根本要义是法律的普遍性和良法。权力为本源则权力必在法律之上,权力本源则立法必体现权力的扩张与侵犯性意志,良法必难确立。
权力与权利的区别和联系

二者的相互依存可以从本质与现象两个角度进行分析。从国家的阶级本质角度理解,二者的相互依存关系主要表现为:一方面,权力通常是权利的基础和前提。在国家生活和社会生活中,没有权力作基础和保障,人们就很难享受真实而充分的实现自身利益的权利。另一方面,权利是权力的具体实现手段。在国家生活和社会生活中,如果没有一整套完整而丰富的权利制度,即使统治集团,也很难进行自身的组织并在现实生活中发挥统治和管理的功能。例如,在社会主义国家,人民掌握了国家权力,但他在现实生活中的实现须依赖于一整套完善的人民行使民主权利的制度。人民没有充分而有效的权利,就不能实现当家作主的权力。
权力与权利的区别和联系
权力,是指人们根据自己的意志影响和支配他人行为的能力和力量。
权利在广义上是指国家法律和组织的规章赋予人们的一种权益和资格,表现为享有权利的人可以做某种行为或要求他人做或者不做某种行为。狭义的权利则专指法律赋予人们的一种权益和资格。
权力与权利的区别是多方面的,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点:
第五,从狭义上理解权力与权利,享有权利的人比拥有权力的人广泛。因为法律权利是任何公民和法人都具有的,而公共权力则只有公共权力的执行者和管理者才具有。
第六,二者所代表的利益不同。从狭义上理解权力与权利,权力往往代表的是公共利益,而权利代表的往往是个人利益。因此从一定意义上讲,权力与权利可以说是公与私的区别。以权利谋私可以,以权力谋私则是非法的。
第二,是否需要一定的相对人不同。权力都是在一定的主体之间形成的,发出意志的一方,只是在拥有一定的作用对象(个人或组织)时才能形成和实现权力,单独的主体无法行使其权力。而权利则不然,它有时可以脱离相对人而独立存在。如公民的人身自由权、劳动权、休息权、财产所有权、宗教信仰自由权等,都不是非有一定的相对人才能实现的。
权利与权力的区别

权利与“权力其意思区别在哪里?权利与权力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前者属于法律上的概念,后者则属政治上的权力是一个政治概念,一般是指有权支配他人的强制之力,它总是和服从联结在一起。
任何社会都是一定的权力和一定的服从的统一。
权力有两层含义:一是政治上的强制力量,如国家权力,就是国家的强制力量,像立法权、司法权、行政权等;二是职责范围内的支配力量,它同一定的职务相联系,即有了一定职务就有了相应的某种权力,如行使大会主席的权力。
权利是一个法律概念,一般指法律赋予人们的权力和利益,即自身拥有的维护利益之权。
它表现为享有权利的公民有权作出一定的行为和要求他人作出相应的行为。
例如,我国公民依法享有受教育的权利。
权利的行使必须以法律为依据,即依照宪法和法律行使正当的权利。
权利和义务相对应而存在。
权力,一般是指政治上的强制力量或职责范围内的支配力量,它总是和服从联系在一起,在任何社会,都有一定权力,同时也必须有一定的服从。
权利是一个法律概念,一般指赋予人们的权力和利益。
权利是义务相对而存在的。
两者存在密切的联系:一方面,权力以法律上的权利为基础, 以实现法律权利为目的,权利作为一种法律上的资格又制约着权力的形式、程序、内容及过程各个方面;另一方面,某些法律上权利的实现依赖一定的权力的行使。
两者也存在一定的一致性,如都以追求一定的利益为目的;都有相应的法律上的规定和限制要求等等。
但两者却有显着的区别:一、内容不同:权利是指社会主体享有的以追求某种利益为内容的行为自由。
日常生活中的权利多指的是法律上的权利即法律权利,是法律化了的社会权利,没有相应的法律规定,没有国家对某种社会行为的许可和保障,就没有相应的权利,因此可以说,权利内容着重的是利益的保障,它与义务共同构成国家的权利体系;而权力则是指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是以不同的形式存在各种社会形态之中的特定主体(包括个人、组织和国家)因某种优势而拥有的对社会或他人的强制力量和支配力量,权力内容着重于强制力的实施,与责任在某种意义上构成国家的权力体系。
权利与权力的区别

权利与权力的区别权利与权力是两个常被人们混淆的概念,尽管它们在表面上具有一些相似之处,但实际上它们有着显著的差异。
在本文中,我们将探讨权利与权力的含义、特点以及区别。
一、权利的概念及特点权利是指个人或群体拥有的合法、合理的行使自由和享受好处的能力。
权利是法律所赋予的权利主体的合法权益,是人们在社会生活中应享有的一种法定权力。
权利主体可以是个人、组织、民族等。
权利的特点如下:1. 法律保障:权利在法律上被明确规定,法律保护权利主体的权益,同时也限制了权利的范围和行使方式。
2. 个体性:权利是每个人独有的,每个个体都拥有一定的权利,并且有权利选择是否行使。
3. 平等性:权利是普遍适用于所有人的,每个人都应当享有相同的权利,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4. 具有限制性:权利的行使受到法律和伦理的限制,不能损害他人的权利和社会公共利益。
二、权力的概念及特点权力是指个人或组织在特定范围内对他人行为产生约束力的能力。
权力可以是个人、组织、机构或国家等拥有的,具有支配和控制他人行为的能力。
权力的特点如下:1. 权力来源:权力的来源可以是合法的,也可以是非法的。
合法的权力来源于法律、制度和公众的授权,非法的权力来源于违法、不合理的手段。
2. 强制性:权力可以通过强制手段实施约束,可以依靠暴力、压力或利益诱导等手段使他人服从。
3. 不对等性:权力通常存在于两个或多个主体之间的关系中,通常是强者对弱者的影响和控制,造成了权力的不平等性。
4. 可以转移:权力具有可转移性,可以从一个人或组织转移到另一个人或组织,也可以通过合法途径进行转移。
三、1. 定义不同:权利是个体拥有的、受法律保护的合法权益,而权力是个体或组织具有的控制和影响他人的能力。
2. 本质不同:权利是法律赋予的主体享有的一种自由和利益,而权力是主体对他人行为具有约束力的能力。
3. 作用不同:权利是保护个体权益的手段,使个体能够自由行使权益;而权力是控制他人行为的手段,通过影响、控制他人来达到目的。
权利与权力的关系

权利与权力的关系在社会中,权利与权力是两个常常被提及的概念。
尽管它们经常一起谈论,但它们却有不同的含义和作用。
权利是指个人或群体依法享有的一种合法权益,而权力则是个人或群体所拥有的实施、控制和影响他人的能力。
这两者之间存在着密切的联系与相互作用。
权利作为一种法律规定的保障,旨在保护个体或群体的自由和尊严。
它主要通过法律、宪法或国际公约来确立。
权利赋予人们在社会生活中享有一定的自主权与法律保障,以维护其合法权益。
例如,人权宣言确立了人们享有言论自由、宗教自由、隐私和财产安全等基本权利。
这些权利是被普遍认可的普世价值,并被法律明确保护。
权力则是指对人和事物进行控制和操纵的能力。
它是作为一种社会关系存在的,具有支配和约束他人的能力。
权力可以来自各种不同的来源,如政府、组织、公司或个人。
政府通过立法、执法和行政等手段行使权力,以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
组织和公司通过组织结构和规章制度来行使权力,以实现组织的目标和管理职权。
个人也可以通过知识、财富或社交关系等手段获得权力,并对他人施加影响。
权利与权力之间的关系可以是相互依存的。
权利是由权力保障和实现的,没有权力的存在,权利无法得到有效保障。
政府通过行使权力来保护人民的权利,确保社会的公平和正义。
同时,权利也限制和规范权力的行使,以防止滥用和侵害个人权益。
权力的合法性和合理性取决于其是否能够保障和尊重权利。
并且,权力的行使应当受到法律和道德的制约,以免权力成为滥用的工具。
然而,权利与权力之间也存在着潜在的矛盾和冲突。
权力往往可以被滥用,导致权利的侵害和损害。
一些危险的权力如专制政权、垄断企业或欺凌者可能通过滥用权力来压迫和剥夺人们的权利。
此时,权利的行使和维护需要通过合法的途径,如司法程序、社会运动和公民参与来实现。
权利与权力之间的对抗也是社会进步和权力制衡的重要体现。
维护权利与权力的平衡和关系是一种社会的动态调整过程。
社会的发展与变革不断推动对权力和权利的重新界定与平衡。
权利和权力有什么区别

权利和权力有什么区别?
两者的区别:
一、行使主体不同。
权利的行使是一般主体,而权力主要是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二、处分方式不同。
权利一般可以放弃和转让,而权力必须依法行使,不得放弃和转让。
三、推定规则不同。
权利的推定规则为“法无明文禁止及可为。
”而权力只以明文规定为限,否则为越权。
四、社会功能不同。
权利一般体现私人利益,权力一般体现公共利益。
两者的关系:
一、相互依存。
一方面,一国最高权力来源于其公民对自身部分权利的让渡;另一方面,权力在将自然权利确认为法定权利的过程中起决定性作用。
二、相互作用。
一方面,公民可以以权利控制权力;另一方面,法定权利的实现,救济也离不开权力。
三、相互冲突。
一方面,权力是保障权力必不可少的力量;另一方面,为了切实保护权利又必须限制权利。
权利与权力

权利与权力权力是一个政治概念,一般是指不顾他人反对冠以自己意志的能力。
权力有强制性,它总是和服从联结在一起。
权力有两层含义:一是政治上的强制力量,如国家权力,就是国家的强制力量,像立法权、司法权、行政权等;二是职责范围内的支配力量,它同一定的职务相联系,即有了一定职务就有了相应的某种权力,如行使大会主席的权力。
权利是一个法律概念,一般指了赋予人们的权力和利益,即自身拥有的维护利益之权。
它表现为享有权利的公民有权作出一定的行为和要求他人作出相应的行为。
权利的行使必须以法律为依据。
权利是指在社会中产生,并以一定社会承认作为前提的,权利是在人与人的相对存在的社会状态之中存在的。
权利包含权能和利益的两个方面。
权能是指权利能够得以实现的可能性,它并不要求权利的绝对实现,只是表明权利具有实现的现实可能,即“非不能为也,而实不愿为也。
”利益则是权利的另一主要表现形式,是权能现实化的结果。
权力与权利的关系:(一)区别:第一,权利的主体是不特定的,而权力的主体是特定的。
权利的主体十分普遍。
就公民权利来说所有的公民都有权享有。
但是就权力来说就不是任何人都可以享有的,它有特定的主体限制。
这种限制都是由法律来作出的。
第二,权利的内容比权力的内容广泛。
权利涉及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生活,等等。
权力的内容是有限的,仅限于特定程序和方式所赋予或获得的事项。
权利往往并不限于法律的规定。
法律所规定的一般也只是基本的权利,而权力则是严格以法律的规定内容为限的,超出了法律的规定范围,即构成对于其他权力或者权利的侵犯。
即构成违法。
第三,处理方式不同。
权利可以放弃,权力不能放弃。
这是由权利的自主性所决定的,而权力,往往都是职权,它是与职责相伴随的。
放弃权力则可能意味着渎职,甚至还为法律所要惩罚。
因此,原则上权力也不可让权力享有者随意转让,而权利,除一些最基本的权利之外,许多权利都是可以转让的。
第四,社会功能不同。
权利一般体现私人利益,权力一般体现公共利益。
权利和权力的区别举例子

权利和权力的区别举例子权利和权力的区别举例子:权利,指法律上的权利,是宪法和法律赋予公民享有的某种权益。
这种权益,可以表现为权利享有者有权自己作出或不为一定的行为,财产所有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可以占有、使用和处分自己的财产;也可以表现为权利享有者有权要求他人作出一定的行为或抑止一定的行为。
权力的含义有两种,一种是政治上的强制力量,如国家权力;另一种是职责范围内的支配力量,即职权,如行使大会主席的权力。
权利和权力的区别:1、行为主体与行为属性不同。
权利主体一般是公民与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国家机关进行民事行为时,也是权利主体)。
权力主体则只能是被授予权力的国家机关及其特定的工作人员。
按其行为属性来讲,权利行为一般是民事行为与社会政治行为;权力行为则一般是立法行为、行政行为、司法行为等属于公务的行为,又称“职权”,是一种公共权力。
2、强制性不同。
权利和权力都对相对人具有强制性。
法律上享有权利的主体可以依法要求相对人为或不为一定的行为,这也是一种强制性,但它与权力的强制性不同。
权力具有国家的直接强制力。
权利则只是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
当权利不能实现或遭到侵犯时,权利人可以请示国家行使权力予以保护或救济,但权利人不得自行对相对人施以强制力。
如不得因为讨债而拘留、殴打债务人。
因此,权力的强制性是直接的,权利的强制性则是以权力为中介,是间接的。
3、法律地位不同。
权利可由权利人独自享有,可以是一种有特定相对人的权利(如债权),也可以是有一般相对人的权利(如财产所有权)。
在存在与这相对应的义务人的双边关系的条件下,双方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
权利主体对其享有的某些权利还可以转让或权力则只存在于与具体相对人的关系中。
单独的主体无法行使其权力,因权力须驻华对方的服从为条件,是管理与服从关系。
因此,权力是单向的,自上而下的,双边关系是不平等的。
权力主体对授予它的权力都不得放弃或转让,政府权力对国家也是一种责任(职责)既不得怠用、不用,否则就是失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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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权力的区别和联系一、概念权力是一个政治概念,一般是指有权支配他人的强制之力,它总是和服从联结在一起。
任何社会都是一定的权力和一定的服从的统一。
权力是一定社会中的公共机关或居于管理和统治地位的人以公共利益的名义合法地行使的强制性控制和支配力量,是人类社会存在和发展的基本维系力量。
权力包括非国家形态的公共权力和国家权力两种形态。
通常所谓的权力,是指国家权力,即以阶级压迫为基础的政治统治和社会管理力量。
权力有两层含义:一是政治上的强制力量,如国家权力,就是国家的强制力量,像立法权、司法权、行政权等;二是职责范围内的支配力量,它同一定的职务相联系,即有了一定职务就有了相应的某种权力,如行使大会主席的权力。
权利,指法律上的权利,是宪法和法律赋予公民享有的某种权益。
这种权益,可以表现为权利享有者有权自己作出或不为一定的行为,财产所有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可以占有、使用和处分自己的财产;也可以表现为权利享有者有权要求他人作出一定的行为或抑止一定的行为。
前者如买卖合同中,买方有权要求卖方音乐会商品,卖方有权要求买方支付价款,后者财产所有人有权要求他人不得作出妨碍其先例所有权的行为。
权利是在社会中产生并以社会的一定承认为前提的,由其享有者自主享有的权能或利益。
权利的行使必须以法律为依据,即依照宪法和法律行使正当的权利。
权利和义务相对应而存在。
二、两者的区别1.包含内容不同:权利的内容可以是政治的、经济的和社会生活的,而权力的内容则主要是政治的;2.行使主体不同:权力的主体限于国家机关和组织,公民不可以成为权力主体。
而权利的主体除了国家机关和组织外,还可以是自然人。
实施权力的行为属于国家行为,享受权利的行为不属于国家行为。
权利一般与机构和职位无关,而权力则与机构和职位相联系;3.意志关系不同:权利强调权利人自身的意志相对自由,而权力则强调意志的服从性;4.实现方式不同:权力的实现取决于主体自身的权力行为,不以相对人的态度和行为为转移,具有单方性。
而权利的实现一般取决于义务人的行为,不具有单方性。
5.处分方式不同:权利一般可以放弃和转让,而权力必须依法行使,不得放弃和转让。
6.推定规则不同:权利的推定规则为“法无明文禁止及可为。
”而权力只能以明文规定为限,否则为越权。
权力是法律所确认的权能和支配力,而权利是法律所赋予的自由和利益;7.社会功能不同:权利一般体现私人利益,权力一般体现公共利益。
三、两者的联系1、相互依存。
一方面,一国最高权力来源于其公民对自身部分权利的让渡;另一方面,权力在将自然权利确认为法定权利的过程中起决定性作用。
2、相互作用。
一方面,公民可以以权利控制权力;另一方面,法定权利的实现,救济也离不开权力。
3、相互冲突。
一方面,权力是保障权利必不可少的力量;另一方面,为了切实保护权利又必须限制权利。
法律上的权利与权力又有密切的联系。
权力都是直接或间接源于公民权利,是公民权利的一种特殊转化形式,在权利与权力关系领域,权利是权力的基础和源泉。
权利与权力可以而且事实上经常互相转化。
一方面,权利转化为权力,权力是为了权衡、协调、界定、确认和保障实现权利而设置、而存在、而作用;另一方面,权力在反作用于权利时,调整利益分配关系,形成和改善权利关系,使某些主体取得或让予某些权利,这就是权力转化为权利。
但如果滥用权利则形成膨胀的权力,或者滥用权力形成不恰当的权利;侵犯、剥夺社会民众的权利则扩大公共机关或某些官员手中的权力,或者扩张、滥用手中的权力,扩大自己享有的权利,这些都属于权力对权利的异化和背离。
所以,权力主体既要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同时又要防止公民权利的滥用、法定义务的违反,以维护公共利益或他人的合法权益。
对于公民来说,他一方面要尊重、服从权力主体合法行使权力,另一方面,他又要通过直接或间接的形式监督权力主体依法行使权力,防止权力的滥用或违法行使。
由此可见权力一旦形成便同公民权利结成一种既互相依存,又互相对立的关系。
1.权利和权力相互依存首先,权利与权力是相互渗透的。
法律上的权利,就权利人有权要求他人作出一定行为或抑制一定行为来说,即就这种权利对他人的影响来说,实际上也是一种“权力”,即他人有作为或不作为的义务,否则公民就有权要求国家运用强制手段进行干预,保护或帮助实现其权利。
这时,权利就借国家权力而显示其“法律上的力”了。
同样,权力可以同时表现为一种权利。
台人大的提案权、质询权等等,就人大的职权来说,则又是一定数额的代表共同先例的个人权利。
此外,同一主体,可同时享有权利和有权力。
台国家工作人员拥有国家授予他们的权力,又享有一般公民所享有的法律赋予的权利。
所以,权利和权力是互相渗透的。
权利中有权力,权力中有权利,广义的权利即包括权力在内,权力也是一种权利。
其次,权利和权力可以相互转化。
权利可以转化为权力。
封建时代王位继承权是一种权利,继承王位后,就成为一种统治权力了。
在我国,人民通过选举权(权利),选出组成国家权力机关;人民代表大会,这样人民的权力,权利就转化为了。
财产所有权是财产所有者的一种权利,但在资本主义条件下,如马克思所说的:“财产也是一种权力,例如,经济学家就把资本称为“支配他人劳动的权力”权力也可转化为权利,即通过权力来确认、保护权利,使权利得以实现和不受侵犯。
2.权利和权力的区别:权利与权力相依存、相互渗透、相互转化,既相统一与平衡,同时又以各自的特点相互区别。
首先,行为主体与行为属性不同。
权力(或职权)与权利之分,主要是从行为主体上加以区分。
权利主体一般是公民与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国家机关进行民事行为时,也是权利主体)。
权力主体则只能是被授予权力的国家机关及其特定的工作人员。
按其行为属性来讲,权利行为一般是民事行为与社会政治行为;权力行为则一般是立法行为、行政行为、司法行为等属于公务的行为,又称“职权”,是一种公共权力。
权利一般体现个人或法人等主体的利益;权力则不体现权力使用者的个人利益,而以国家社会的公益为目的。
所以,权利与权力在一定意义上也可以说是私与公的区别。
以权利谋“私”可,以权力谋私则是非法的。
其次,强制性不同。
权利和权力都对相对人具有强制性。
法律上享有权利的主体可以依法要求相对人为或不为一定的行为,这也是一种强制性,但它与权力的强制性不同。
权力具有国家的直接强制力。
权利则只是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
当权利不能实现或遭到侵犯时,权利人可以请示国家行使权力予以保护或救济,但权利人不得自行对相对人施以强制力。
如不得因为讨债而拘留、殴打债务人。
因此,权力的强制性是直接的,权利的强制性则是以权力为中介,是间接的。
再次,法律地位不同。
权利可由权利人独自享有,可以是一种有特定相对人的权利(如债权),也可以是有一般相对人的权利(如财产所有权)。
在存在与这相对应的义务人的双边关系的条件下,双方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
权利主体对其享有的某些权利还可以转让或放弃;权力则只存在于与具体相对人的关系中。
单独的主体无法行使其权力,因权力须以对方的服从为条件,是管理与服从关系。
因此,权力是单向的,自上而下的,双边关系是不平等的。
权力主体对授予它的权力都不得放弃或转让,政府权力对国家也是一种责任(职责)既不得怠用、不用,否则就是失职。
此外,对应关系不同。
权利与义务相对应。
权力与责任相对应。
对一个人是权利,对与这相关的特定人就是义务;就权利主体自身来说,也要承担不滥用权利的义务。
一方行使权力,相对方就有必须服从的责任,拒绝服从或妨碍、阻挠行使公共权力的,要追究法律责任。
对权力主体自身来说,也不得越权侵犯,否则也要追究法律责任。
3.权利与权力的冲突任何权力都是以“命令——服从”的规则来运行,权力意味着一方对另一方的支配。
另一方被支配的过程其实就是权利受到限制甚至被剥夺的过程。
因此,权利与权力之间就存在着矛盾和冲突。
笔者认为二者的冲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主要从我国国情来分析): 首先,价值观念上的冲突。
中国经历了几千年的封建社会,因而封建集权的观念根深蒂固。
虽然中国人民推翻了旧社会,建立了新社会,但在很长一段时间内,政府强调的是中央集权,并以行政命令的方式来治理国家和管理社会,而不是以法律来规范人们的行为。
人们在观念上一直认为权力是至高无上的,可以管理一切,可以为所欲为。
至于为什么会有权力,权力该不该受到限制,应受什么样的限制,人们连想都不敢想。
人们在根本上就缺乏权利意识,或权利意识极低。
至多只是认为权利是个人和个人之间才有的事情,而权力是属于国家的,权利服从权力是理所当然。
不过,现在的中国情况大有改观。
人们的权利意识已经有极大的提高,民告官案件的出现就是一个很好的证明。
然而,仍然有一部分的人认为拥有权力就拥有了一切。
这种大权力或强权思想极易导致对权利的侵犯。
对于权利意识的提升,我们仍然任重而道远。
其次,制度设计上的冲突。
权力的设定直接或间接地限制甚至剥夺了权利;权利的设定在又直接或间接地制约着权力。
权力的制度化和权利的制度化存在着矛盾和冲突。
制度化的权利其实就是法定权利。
权力和权利是不相容的。
立法者在立法时必然要进行衡量和斟酌。
赋予权力大的范围显然是不行的。
比如,现在已经废止的国务院出台的《城市管理收容审查办法》,就是扩大了地方政府的对人身自由进行限制的权力,它的直接结果就是侵害了人们的人身自由。
如果赋予人们大的权利范围也同样不合适。
一旦人们的权利过大,就会对公共机构产生极大的制约,这是不利于公共结构开展工作的。
所以,在这两者的冲突之间,我们必须找到一个平衡点,即不会损害权利,也能使权力有效地运行。
笔者觉得,在不同的社会和不同的社会发展阶段,这样的平衡点是不一样的,应以所处的社会背景和基本情况为基础进行权利与权力的制度设计。
再次,实际操作上的冲突。
马克思曾经说过,国家政权一经产生,就具有某种独立性。
从整个的人类历史来看,这种独立性会不断地自我强化,也就是权力会不断地扩张并脱离对权力的监督和控制。
权力脱离监督和控制的表现就是在实际的操作过程中的权力滥用或怠用。
需要权力来保护的时候,权力的持有者却不作为,从导致权利没有受到及时的保护而受到侵害。
其实权力滥用直接损害的就是权利。
权力的怠用也会间接地损害权利。
而权力的滥用或怠用与权力的持有者的腐败有非常密切的关系。
而我们要防止这些现象的产生,就得提高人们的权利意识,摆正权利与权力的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