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利与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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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与权力的区别

权利与权力的区别

权利与权力的区别在我们的日常生活和社会运行中,“权利”和“权力”这两个词经常被提及,但很多人可能并没有真正理解它们之间的差异。

实际上,权利和权力虽然只有一字之差,但其含义、性质、来源以及行使方式等方面都存在着明显的不同。

首先,从含义上看,权利通常指的是公民或法人依法享有的权益。

它强调的是个体或组织所拥有的某种资格或自由,可以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自主决定如何行为。

比如,我们每个人都有言论自由的权利,这意味着我们可以自由地表达自己的想法和意见;我们有财产权,能够合法地拥有、使用、处置自己的财产。

权利往往与个人的利益和需求紧密相连,是保障个人自由和发展的重要基础。

而权力则是指政治上的强制力量或职责范围内的支配力量。

它更多地体现在国家机关、社会组织等层面,是一种能够对他人产生影响和控制的能力。

例如,政府拥有行政权力,可以制定政策、管理公共事务;法院拥有司法权力,能够裁决纠纷、维护法律的公正。

权力的行使往往伴随着一定的责任和义务,其目的是为了维护社会的公共秩序和公共利益。

其次,权利和权力在性质上也有所不同。

权利具有自主性和平等性。

自主性意味着权利主体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自主地行使权利,不受他人的非法干涉。

平等性则表示在法律面前,所有公民的权利都是平等的,不论其身份、地位、财富等方面的差异。

权力则具有强制性和不平等性。

强制性是指权力的行使可以通过强制手段来实现,比如对违法犯罪行为的制裁。

不平等性并非指权力的行使是不公平的,而是指权力在不同的职位和层级上分布不均匀,存在着上下级的关系和职责分工。

再者,权利和权力的来源也不一样。

权利主要来源于法律的赋予和保障。

法律明确规定了公民和法人所享有的各种权利,使其具有合法性和权威性。

权力则来源于人民的授权。

在现代民主国家,政府的权力是人民通过选举等方式赋予的,政府必须为人民服务,对人民负责。

在行使方式上,权利的行使通常是自主的、自愿的。

个人可以根据自己的判断和选择来行使权利,只要不违反法律和道德规范。

权利与权力的区别

权利与权力的区别
权利与权力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前者属于法律上 的概念,后者则属政治上的概念。
权利
权力
一、内容不同:权利是指社会主体享有 的以追求某种利益为内容的行为自由。日常 生活中的权利多指的是法律上的权利即法律 权利,是法律化了的社会权利,没有相应的 法律规定,没有国家对某种社会行为的许可 和保障,就没有相应的权利,因此可以说, 权利内容着重的是利益的保障,它与义务共 同构成国家的权利体系;但是就权力来说就 不是任何人都可以享有的,它有特定的主体 限制。这种限制都是由法律来作出的。
二、主体不同:法律权利的主体具有普 遍性,如公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组织以及社会团体;而权力的 主体必须是由特定的权力主体来实施,如国 家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权力。
三、范围不同:法律权利一般据法律的规 定来确定,范围非常广泛,如政治权利、经济 权利、民事权利等等;而权力则主要由法律来 配置或由一定政治组织赋予的具体的、特定的 职责范围来约束和确定,范围具有特定性,主 要是立法权、司法权、行政权等国家机构职能 配置为前提权利实施体系。
四、实现方式和要求不同:权利的实现方 式以国家的强制力保障性为后盾,无严格的限 制要求,既可依法行使,也可以转让(但有些人身 权如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婚姻权 等不能转让)和放弃,转让和放弃权利具有合法 性;而权力的实现往往直接伴随着国家强制力 的强制性,只能依法由特定的主体行使,既不 能转让也不能随意放弃,否则属于违法。
权利的案例:
• 刘峰在市教委组织的儿童绘画比赛中获得一 等奖。市教委下属的一家美术杂志社闻讯后 即来信表示,他们将出一期儿童作品专刊, 希望刘峰能寄来几幅作品供他们挑选。刘峰 的父亲刘洪收信后给杂志社寄去了三幅作品, 但之后一直没有回音。第二年6月,刘洪在该 杂志社的期刊上发现有刘峰的两幅作品但没 有给刘峰署名,便立即找到杂志社,质问为 何不通知他作品已被选用,而且既不支付稿 酬也不署名。根据我国法律,刘峰是有署名 的权利和获得报酬的权利的。

权利与权力的区别

权利与权力的区别

权利与权力的区别权利与权力,这俩词儿听起来像是亲兄弟,但实际上大有不同。

权利是每个人生来就应该拥有的东西,像呼吸空气一样自然。

而权力呢,往往是某些人通过手段获得的控制力。

咱们可以从不同角度来探讨这个问题。

首先,咱们得聊聊权利。

每个人都有自己的权利,像是言论自由、选择职业的权利。

这些权利让人们能够表达自我,追求幸福,真是生活的底气。

比如说,想要发声,想要抗议,这都是权利使然。

想象一下,没人敢说话,那这个社会就没法进步,简直就是在倒退。

接下来,咱们再看看权力。

权力有时是一把双刃剑。

它能带来控制和影响,但也可能导致和压迫。

想想那些政治家和企业巨头,手握权力,能够左右很多事情。

权力的获得,往往需要竞争、策略和一些手腕。

有时候,看似光鲜的权力背后,却隐藏着种种阴暗。

就像一场斗兽场上的搏斗,表面上风光,实际上却可能满是血腥。

接着,我们可以细分一下权利和权力的关系。

权利是基础,权力是结果。

一个人要是有权利,却没有权力,可能就只能做“说梦的人”。

反之,如果有权力,却没有尊重和信任,最终也会如昙花一现,难以持久。

大家都知道“权力易逝”,只有真正尊重权利,才能稳住权力。

举个例子,一位好领导,懂得赋权给下属,这样才能形成良性循环,大家都受益。

再来说说权利和权力在日常生活中的体现。

比如在职场上,员工有权利要求合理的工作条件,但老板如果没有相应的权力来改善这些条件,那员工的权利也就像纸上谈兵,没什么实际意义。

反之,如果员工能够通过合法渠道施压,促使公司改变,那权力又变得至关重要了。

这种互动让我们看到权利与权力的紧密联系。

此外,咱们还要注意社会的不平等现象。

权利的获得往往和个人的背景、资源有关。

有的人一出生就享有特权,有的人则连基本的权利都难以实现。

这样一来,社会就形成了层次分明的结构。

那些有权力的人,有时会利用自己的地位,来进一步巩固自己的特权,而那些无权无势的人,就只能在底层挣扎。

这个现象,真的让人心痛。

说到这里,咱们也不能忽视权力的责任。

权力与权利区别通俗理解

权力与权利区别通俗理解

权力与权利区别通俗理解1、行使主体不同。

权力的行使是一般主体,权力主要是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2、处分方式不同。

权利一般可以放弃和转让,权力必须依法行使不得放弃和转让。

3、推定规则不同。

权利的推定规则为“法无明文禁止及可为。

”权力只以明文规定为限。

4、社会功能不同。

权利一般体现私人利益,权力一般体现公共利益。

权利分类:1、依据公民所参与的社会关系的性质,可以划分为属于政治生活的权利和一般民事权利。

前者如各项政治和社会的自由权利、参加国家管理的权利;后者如财产权等。

2、依据承担义务人的范围,可以分为绝对权和相对权。

绝对权又称对世权,所要求的义务的承担者不是某一人或某一范围的确定的人,而是一切人,如物权、人身权等。

相对权,又称对人权,所要求的义务的承担者是一定的个人或某一集体,如债权、损害赔偿权等。

3、依据权利发生的因果联系,可以划分为原权和派生权,派生权或称救济权。

原权指基于法律规范之确认,不待他人侵害而已存在的权利,又称第一权利,如所有权等;派生权指由于他人侵害原权利而发生的法律权利,也称第二权利,如因侵害物权而发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

4、依据权利间固有的相互关系,可以划分为主权利和从权利。

主权利指不依附其他权利而可以独立存在的权利,如对财物的所有权;从权利指以主权利之存在为前提的权利,它的产生、变更和消灭均从属于主权利的存在,如抵押权等。

权力形式:1、强制权力。

可拒绝或剥夺他人期望的某些需求,或迫使他人做与自己本意相矛盾的事情。

2、奖赏权力。

能够给予他人期望的某些需求,使之感到愉快。

3、合法权力。

由组织正式授予的职务和地位带来的权力。

它依靠其他人内在的观念起作用,需要其他人承认这种权力的合法性而接受它。

4、参照权力。

由其他渴望认同和追随品德高尚或智谋超群的从而给后者带来的权力。

这种认同和追随可能是盲目的,因为后者可能并非真正品德高尚或智谋超群。

5、专家权力。

由于具有某种专门的知识和技能可以帮助他人而形成的权力。

权利与权力的区别

权利与权力的区别

权利与权力的区别在我们的日常生活和社会运行中,“权利”和“权力”这两个词经常被提及,但很多人可能并没有真正理解它们之间的差异。

实际上,权利和权力虽然仅有一字之差,但其含义、来源、行使方式以及对社会的影响都有着显著的不同。

首先,从含义上来看,权利通常指的是公民或法人依法享有的权益。

它是个体在社会中应得的、为法律所保障的利益和自由。

比如,我们每个人都有生命权、健康权、言论自由权等。

这些权利是与生俱来的,或者是通过法律的明确规定赋予我们的,目的是保障我们能够自由、平等地参与社会生活,追求个人的幸福和发展。

权力则是一种能够支配他人或影响他人行为的力量。

它往往与一定的职位、职责和职能相关联,是由国家或组织赋予特定主体,以实现公共利益和社会管理的目标。

例如,政府部门拥有行政权力,可以制定政策、执行法律和管理公共事务;法官拥有司法权力,可以对案件进行裁决。

权力的行使旨在维护社会的秩序、公平和正义。

权利和权力的来源也大不相同。

权利的来源主要基于人的自然属性和社会契约。

人的自然属性赋予了我们一些基本的权利,如生存权、自由权等。

而社会契约论认为,人们为了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权利,自愿让渡一部分权利形成公共权力,进而通过建立国家和政府来保障个人权利的实现。

权力的来源则更多地依赖于法律的规定和制度的赋予。

在一个国家中,权力通常是通过宪法和法律明确授予特定的机构和人员的。

例如,国家的立法权赋予了立法机关,行政权赋予了行政机关,司法权赋予了司法机关。

这种权力的授予是为了使这些机构能够履行相应的职责,为社会提供公共服务和保障公共利益。

在行使方式上,权利的行使通常是由权利人自主决定的,可以主动主张,也可以放弃。

比如,我们有权选择自己的职业,但也可以选择暂时不工作;我们有权发表自己的意见,但也可以选择保持沉默。

权利的行使往往是基于个人的意愿和利益考量,只要不违反法律和道德的规定。

权力的行使则必须遵循法定的程序和原则,不能随意滥用。

权力的行使者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按照法定的程序和方式来行使权力,以确保权力的行使公正、公平、合法。

权利与权力的关系

权利与权力的关系

权利与权力的关系权利与权力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前者属于法律上的概念,后者则属政治上的概念;两者存在密切的联系:一方面,权力以法律上的权利为基础,以实现法律权利为目的,权利作为一种法律上的资格又制约着权力的形式、程序、内容及过程各个方面;另一方面,某些法律上权利的实现依赖一定的权力的行使;两者也存在一定的一致性,如都以追求一定的利益为目的;都有相应的法律上的规定和限制要求;1.权利的基本含义权力与权利,在英文中被称为power 和right.权利是指在社会中产生,并以一定社会承认作为前提的,由其享有者自主享有的权能和利益;这个定义告诉我们,权利是在人与人的相对存在的社会状态之中存在的;孤立的个人,无所谓权利;权利也总是以一定的社会承认作为前提;这种承认可能是习惯的、道德的、宗教的和法律的;根据其承认方式的不同或者被称为习惯权利、道德权利、宗教权利和法律权利;这一定义还表明,权利包含权能和利益的两个方面;权能是指权利能够得以实现的可能性,它并不要求权利的绝对实现,只是表明权利具有实现的现实可能,即“非不能为也,而实不愿为也;”利益则是权利的另一主要表现形式,是权能现实化的结果;将二者相比较,权能具有可能性,利益具有现实性;也可以说权能是可以实现但未实现的利益;利益是被实现了的权能;如继承权,在被继承人尚未死亡时,继承人所享有的继承权实际上是一种以权能状态存在的权利;一旦被继承人死亡,继承产生,继承权就由一种权能转化成为了利益;2.权力与权利的联系一权力来源于权利;在权力与权利谁来源于谁的问题上,一直存在着误解;其实早在权力产生之前,权利就已经有了;在原始时代,人们已经有了原始的权利;这些遍及氏族内部的生产、分配和消费的各个环节;只是那时的权利和义务是不可分别,也无法分别的;而权力的情形则不同,在最初是没有权力的存在的;由于人的认识发展和社会的逐步生成,就逐步产生了一些社会公共事务需要一定的人来担任和完成;当初总是由氏族首领来进行的;是全体氏族成员为了自身的利益而委托首领来进行的;于是,根据全体氏族成员的委托和信任,他就享有了对于氏族公共事务进行管理的力量;这种力量也就是最初的权力;二权力是为维护权利而产生的;在私有出现,权利义务逐步分离以后,权利就不时遭到侵犯;如果完全听由受害者自由复仇,就难免会导致混乱;而且一旦遇到受害者是弱者,复仇也就会成为困难;为了防止因自主复仇导致的混乱和保护弱者,就必须要产生一种公共权力,来维持社会秩序,保护弱者,使人们的权利得到保障;值得特别一提的是,在保护权利中,首先保护的当然是有产者的权利;具体地说,首先是奴隶主的权利;这也就是我们所说的权力和权利的阶级性;三权利优位于权力;由于权力是来源于权利的,也由于权力的目的在于维护和实现权利,相对于权利,权力就是手段和工具,而不是目的;谁要背离了这一点,也就是对于权力的反动和对于权利的否定;明确了这一点,我们在面对权利和权力的冲突时,就不难作出正确的选择,即让权力服从于权利;我在一本书里讲到,一个深夜,一个嫌疑人犯跑到了一个村子就消失了,我们能不能让全体村民都被惊醒,而进行所谓的搜查显然不能,因为那样就会造成公民权利的被侵犯;比如,我们能不能随意地对每一个公民的邮件进行检查,显然不能;四,权利制约权力;3.权力与权利的区别一权利的主体是不特定的,而权力的主体是特定的;权利的主体十分普遍;就公民权利来说所有的公民都有权享有;对于民事经济权利来说,也可以认为,所有的公民都可以享有;但是就权力来说就不是任何人都可以享有的,它有特定的主体限制;这种限制都是由法律来作出的;二权利的内容比权力的内容广泛;权利涉及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生活,等等;权力的内容是有限的,仅限于特定程序和方式所赋予或获得的事项;权利往往并不限于法律的规定;法律所规定的一般也只是基本的权利,而权力则是严格以法律的规定内容为限的,超出了法律的规定范围,即构成对于其他权力或者权利的侵犯;即构成违三权利可以放弃,权力不能放弃;这是由权利的自主性所决定的,而权力,往往都是职权,它是与职责相伴随的;放弃权力则可能意味着渎职,而渎职,不仅为法律所禁止,甚至还为法律所要惩罚;因此,原则上权力也不可权力享有者随意转让,而权利,除一些最基本的权利之外,许多权利都是可以转让的;。

权利和权力有什么区别吗

权利和权力有什么区别吗

权利和权⼒有什么区别吗(⼀)⾏使主体不同。

权利的⾏使是⼀般主体,⽽权⼒主要是国家机关及其⼯作⼈员。

(⼆)处分⽅式不同。

权利⼀般可以放弃和转让,⽽权⼒必须依法⾏使,不得放弃和转让。

(三)推定规则不同。

权利的推定规则为“法⽆明⽂禁⽌及可为。

”⽽权⼒只以明⽂规定为限,否则为越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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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和权⼒有什么区别吗1、⾏为主体与⾏为属性不同。

权利主体⼀般是公民与法⼈和其他社会组织(国家机关进⾏民事⾏为时,也是权利主体)。

权⼒主体则只能是被授予权⼒的国家机关及其特定的⼯作⼈员。

按其⾏为属性来讲,权利⾏为⼀般是民事⾏为与社会政治⾏为;权⼒⾏为则⼀般是⽴法⾏为、⾏政⾏为、司法⾏为等属于公务的⾏为,⼜称“职权”,是⼀种公共权⼒。

2、强制性不同。

权利和权⼒都对相对⼈具有强制性。

法律上享有权利的主体可以依法要求相对⼈为或不为⼀定的⾏为,这也是⼀种强制性,但它与权⼒的强制性不同。

权⼒具有国家的直接强制⼒。

权利则只是以国家强制⼒为后盾。

当权利不能实现或遭到侵犯时,权利⼈可以请⽰国家⾏使权⼒予以保护或救济,但权利⼈不得⾃⾏对相对⼈施以强制⼒。

如不得因为讨债⽽拘留、殴打债务⼈。

因此,权⼒的强制性是直接的,权利的强制性则是以权⼒为中介,是间接的。

3、法律地位不同。

权利可由权利⼈独⾃享有,可以是⼀种有特定相对⼈的权利(如债权),也可以是有⼀般相对⼈的权利(如财产所有权)。

在存在与这相对应的义务⼈的双边关系的条件下,双⽅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

权利主体对其享有的某些权利还可以转让或权⼒则只存在于与具体相对⼈的关系中。

单独的主体⽆法⾏使其权⼒,因权⼒须驻华对⽅的服从为条件,是管理与服从关系。

因此,权⼒是单向的,⾃上⽽下的,双边关系是不平等的。

权⼒主体对授予它的权⼒都不得放弃或转让,政府权⼒对国家也是⼀种责任(职责)既不得怠⽤、不⽤,否则就是失职。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百零九条:⾃然⼈的⼈⾝⾃由、⼈格尊严受法律保护。

《民法典》第⼀百⼀⼗条:⾃然⼈享有⽣命权、⾝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主权等权利。

权利与权力的关系

权利与权力的关系

权利与权力的关系权利与权力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前者属于法律上的概念,后者则属政治上的概念。

两者存在密切的联系:一方面,权力以法律上的权利为基础,以实现法律权利为目的,权利作为一种法律上的资格又制约着权力的形式、程序、内容及过程各个方面;另一方面,某些法律上权利的实现依赖一定的权力的行使。

两者也存在一定的一致性,如都以追求一定的利益为目的;都有相应的法律上的规定和限制要求。

1.权利的基本含义权力与权利,在英文中被称为power 和right.权利是指在社会中产生,并以一定社会承认作为前提的,由其享有者自主享有的权能和利益。

这个定义告诉我们,权利是在人与人的相对存在的社会状态之中存在的。

孤立的个人,无所谓权利。

权利也总是以一定的社会承认作为前提。

这种承认可能是习惯的、道德的、宗教的和法律的。

根据其承认方式的不同或者被称为习惯权利、道德权利、宗教权利和法律权利。

这一定义还表明,权利包含权能和利益的两个方面。

权能是指权利能够得以实现的可能性,它并不要求权利的绝对实现,只是表明权利具有实现的现实可能,即“非不能为也,而实不愿为也。

”利益则是权利的另一主要表现形式,是权能现实化的结果。

将二者相比较,权能具有可能性,利益具有现实性。

也可以说权能是可以实现但未实现的利益;利益是被实现了的权能。

如继承权,在被继承人尚未死亡时,继承人所享有的继承权实际上是一种以权能状态存在的权利。

一旦被继承人死亡,继承产生,继承权就由一种权能转化成为了利益。

2.权力与权利的联系(一)权力来源于权利。

在权力与权利谁来源于谁的问题上,一直存在着误解。

其实早在权力产生之前,权利就已经有了。

在原始时代,人们已经有了原始的权利。

这些遍及氏族内部的生产、分配和消费的各个环节。

只是那时的权利和义务是不可分别,也无法分别的。

而权力的情形则不同,在最初是没有权力的存在的。

由于人的认识发展和社会的逐步生成,就逐步产生了一些社会公共事务需要一定的人来担任和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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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与权力
权力是一个政治概念,一般是指不顾他人反对冠以自己意志的能力。

权力有强制性,它总是和服从联结在一起。

权力有两层含义:一是政治上的强制力量,如国家权力,就是国家的强制力量,像立法权、司法权、行政权等;二是职责范围内的支配力量,它同一定的职务相联系,即有了一定职务就有了相应的某种权力,如行使大会主席的权力。

权利是一个法律概念,一般指了赋予人们的权力和利益,即自身拥有的维护利益之权。

它表现为享有权利的公民有权作出一定的行为和要求他人作出相应的行为。

权利的行使必须以法律为依据。

权利是指在社会中产生,并以一定社会承认作为前提的,权利是在人与人的相对存在的社会状态之中存在的。

权利包含权能和利益的两个方面。

权能是指权利能够得以实现的可能性,它并不要求权利的绝对实现,只是表明权利具有实现的现实可能,即“非不能为也,而实不愿为也。

”利益则是权利的另一主要表现形式,是权能现实化的结果。

权力与权利的关系:
(一)区别:
第一,权利的主体是不特定的,而权力的主体是特定的。

权利的主体十分普遍。

就公民权利来说所有的公民都有权享有。

但是就权力来说就不是任何人都可以享有的,它有特定的主体限制。

这种限制都是由法律来作出的。

第二,权利的内容比权力的内容广泛。

权利涉及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生活,等等。

权力的内容是有限的,仅限于特定程序和方式所赋予或获得的事项。

权利往往并不限于法律的规定。

法律所规定的一般也只是基本的权利,而权力则是严格以法律的规定内容为限的,超出了法律的规定范围,即构成对于其他权力或者权利的侵犯。

即构成违法。

第三,处理方式不同。

权利可以放弃,权力不能放弃。

这是由权利的自主性所决定的,而权力,往往都是职权,它是与职责相伴随的。

放弃权力则可能意味着渎职,甚至还为法律所要惩罚。

因此,原则上权力也不可让权力享有者随意转让,而权利,除一些最基本的权利之外,许多权利都是可以转让的。

第四,社会功能不同。

权利一般体现私人利益,权力一般体现公共利益。

第五,强制性不同。

权利和权力都对相对人具有强制性。

法律上享有权利的主体可以依法要求相对人为或不为一定的行为,当权利不能实现或遭到侵犯时,权利人可以请示国家行使权力予以保护或救济,但权利人不得自行对相对人施以强制力。

如不得因为讨债而拘留、殴打债务人。

这也是一种强制性,但权利只是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

权力具有国家的直接强制力。

因此,权力的强制性是直接的,权利的强制性则是以权力为中介,是间接的。

第六,法律地位不同。

权利双方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

权利主体对其享有的某些权利还可以转让或权力则只存在于与具体相对人的关系中。

单独的主体无法行使其权力,因权力须驻华对方的服从为条件,是管理与服从关系。

因此,权力是单向的,自上而下的,双边关系是不平等的。

第七,对应关系不同。

权利与义务相对应。

权力与责任相对应。

(二)联系
第一,权力来源于权利。

第二,权力是为维护权利而产生的。

在私有出现,权利义务逐步分离以后,权利就不时遭到侵犯。

为了防止混乱和保护弱者,就必须要产生一种公共权力,来维持社会秩序,使人们的权利得到保障。

第三,权利优位于权力。

由于权力是来源于权利的,也由于权力的目的在于维护和实现权利,相对于权利,权力就是手段和工具,而不是目的。

我们在面对权利和权力的冲突时,就不难作出正确的选择,即让权力服从于权利。

(三)具体关系:
一、权利和权力是互相渗透的。

权利中有权力,权力中有权利,广义的权利即包括权力在内,权力也是一种权利。

二、权利和权力可以相互转化。

权利可以转化为权力。

封建时代王位继承权是一种权利,继承王位后,就成为一种统治权力了。

三、相互依存。

一方面,一国最高权力来源于其公民对自身部分权利的让渡;另一方面,权力在将自然权利确认为法定权利的过程中起决定性作用。

四、相互作用。

一方面,公民可以以权利控制权力;另一方面,法定权利的实现,救济也离不开权力。

五、某些时候,二者也相互冲突。

权力与权利的冲突:
任何权力都是以“命令——服从”的规则来运行,权力意味着一方对另一方的支配。

另一方被支配的过程其实就是权利受到限制甚至被剥夺的过程。

因此,权利与权力之间就存在着矛盾和冲突。

我认为二者的冲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价值观念上的冲突。

中国经历了几千年的封建社会,因而封建集权的观念根深蒂固。

虽然中国人民推翻了旧社会,建立了新社会,但在很长一段时间内,政府强调的是中央集权,并以行政命令的方式来治理国家和管理社会,而不是以法律来规范人们的行为。

人们在观念上一直认为权力是至高无上的,可以管理一切,可以为所欲为。

至于为什么会有权力,权力该不该受到限制,应受什么样的限制,人们连想都不敢想。

人们在根本上就缺乏权利意识,或权利意识极低。

至多只是认为权利是个人和个人之间才有的事情,而权力是属于国家的,权利服从权力是理所当然。

不过,现在的中国情况大有改观。

人们的权利意识已经有极大的提高,民告官案件的出现就是一个很好的证明。

然而,仍然有一部分的人认为拥有权力就拥有了一切。

这种大权力或强权思想极易导致对权利的侵犯。

对于权利意识的提升,我们仍然任重而道远。

其次,制度设计上的冲突。

权力的设定直接或间接地限制甚至剥夺了权利;权利的设定在又直接或间接地制约着权力。

权力的制度化和权利的制度化存在着矛盾和冲突。

制度化的权利其实就是法定权利。

权力和权利是不相容的。

立法者在立法时必然要进行衡量和斟酌。

赋予权力大的范围显然是不行的。

比如,现在已经废止的国务院出台的〈〈城市管理收容审查办法〉〉,就是扩大了地方政府的对人身自由进行限制的权力,它的直接结果就是侵害了人们的人身自由。

如果赋予人们大的权利范围也同样不合适。

一旦人们的权利过大,就会对公共机构产生极大的制约,这是不利于公共结构开展工作的。

所以,在这两者的冲突之间,我们必须找到一个平衡点,即不会损害权利,也能使权力有效地运行。

笔者觉得,在不同的社会和不同的社会发展阶段,这样的平衡点是不一样的,应以所处的社会背景和基本情况为基础进行权利与权力的制度设计。

再次,实际操作上的冲突。

马克思曾经说过,国家政权一经产生,就具有某种独立性。

从整个的人类历史来看,这种独立性会不断地自我强化,也就是权力会不断地扩张并脱离对其实权力滥用直接损害的就是权利。

权力的怠用也会间接地损害权利。

比如,某个权利受到侵犯,施的监督和控制。

权力脱离监督和控制的表现就是在实际的操作过程中的权力滥用或怠用。

需要权力来保护的时候,权力的持有者却不作为,从导致权利没有受到及时的保护而受到侵害。

而权力的滥用或怠用与权力的持有者的腐败有非常密切的关系。

而我们要防止这些现象的产生,就得提高人们的权利意识,摆正权利与权力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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