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利与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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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与权力

权力是一个政治概念,一般是指不顾他人反对冠以自己意志的能力。权力有强制性,它总是和服从联结在一起。权力有两层含义:一是政治上的强制力量,如国家权力,就是国家的强制力量,像立法权、司法权、行政权等;二是职责范围内的支配力量,它同一定的职务相联系,即有了一定职务就有了相应的某种权力,如行使大会主席的权力。

权利是一个法律概念,一般指了赋予人们的权力和利益,即自身拥有的维护利益之权。它表现为享有权利的公民有权作出一定的行为和要求他人作出相应的行为。权利的行使必须以法律为依据。权利是指在社会中产生,并以一定社会承认作为前提的,权利是在人与人的相对存在的社会状态之中存在的。权利包含权能和利益的两个方面。权能是指权利能够得以实现的可能性,它并不要求权利的绝对实现,只是表明权利具有实现的现实可能,即“非不能为也,而实不愿为也。”利益则是权利的另一主要表现形式,是权能现实化的结果。

权力与权利的关系:

(一)区别:

第一,权利的主体是不特定的,而权力的主体是特定的。权利的主体十分普遍。

就公民权利来说所有的公民都有权享有。但是就权力来说就不是任何人都可以享有的,它有特定的主体限制。这种限制都是由法律来作出的。

第二,权利的内容比权力的内容广泛。权利涉及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生活,等等。权力的内容是有限的,仅限于特定程序和方式所赋予或获得的事项。权利往往并不限于法律的规定。法律所规定的一般也只是基本的权利,而权力则是严格以法律的规定内容为限的,超出了法律的规定范围,即构成对于其他权力或者权利的侵犯。即构成违法。第三,处理方式不同。权利可以放弃,权力不能放弃。这是由权利的自主性所决定的,而权力,往往都是职权,它是与职责相伴随的。放弃权力则可能意味着渎职,甚至还为法律所要惩罚。因此,原则上权力也不可让权力享有者随意转让,而权利,除一些最基本的权利之外,许多权利都是可以转让的。

第四,社会功能不同。权利一般体现私人利益,权力一般体现公共利益。

第五,强制性不同。权利和权力都对相对人具有强制性。法律上享有权利的主体可以依法要求相对人为或不为一定的行为,当权利不能实现或遭到侵犯时,权利人可以请示国家行使权力予以保护或救济,但权利人不得自行对相对人施以强制力。如不得因为讨债而拘留、殴打债务人。这也是一种强制性,但权利只是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权力具有国家的直接强制力。因此,权力的强制性是直接的,权利的强制性则是以权力为中介,是间接的。第六,法律地位不同。权利双方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权利主体对其享有的某些权利还可以转让或权力则只存在于与具体相对人的关系中。单独的主体无法行使其权力,因权力须驻华对方的服从为条件,是管理与服从关系。因此,权力是单向的,自上而下的,双边关系是不平等的。

第七,对应关系不同。权利与义务相对应。权力与责任相对应。

(二)联系

第一,权力来源于权利。

第二,权力是为维护权利而产生的。在私有出现,权利义务逐步分离以后,权利就不时遭到侵犯。为了防止混乱和保护弱者,就必须要产生一种公共权力,来维持社会秩序,使人们的权利得到保障。

第三,权利优位于权力。由于权力是来源于权利的,也由于权力的目的在于维护和实现权利,相对于权利,权力就是手段和工具,而不是目的。我们在面对权利和权力的冲突时,就不难作出正确的选择,即让权力服从于权利。

(三)具体关系:

一、权利和权力是互相渗透的。权利中有权力,权力中有权利,广义的权利即包括权力在内,权力也是一种权利。

二、权利和权力可以相互转化。权利可以转化为权力。封建时代王位继承权是一种权利,继承王位后,就成为一种统治权力了。

三、相互依存。一方面,一国最高权力来源于其公民对自身部分权利的让渡;另一方面,权力在将自然权利确认为法定权利的过程中起决定性作用。

四、相互作用。一方面,公民可以以权利控制权力;另一方面,法定权利的实现,救济也离不开权力。

五、某些时候,二者也相互冲突。

权力与权利的冲突:

任何权力都是以“命令——服从”的规则来运行,权力意味着一方对另一方的支配。另一方被支配的过程其实就是权利受到限制甚至被剥夺的过程。因此,权利与权力之间就存在着矛盾和冲突。我认为二者的冲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价值观念上的冲突。中国经历了几千年的封建社会,因而封建集权的观念根深蒂固。虽然中国人民推翻了旧社会,建立了新社会,但在很长一段时间内,政府强调的是中央集权,并以行政命令的方式来治理国家和管理社会,而不是以法律来规范人们的行为。人们在观念上一直认为权力是至高无上的,可以管理一切,可以为所欲为。至于为什么会有权力,权力该不该受到限制,应受什么样的限制,人们连想都不敢想。人们在根本上就缺乏权利意识,或权利意识极低。至多只是认为权利是个人和个人之间才有的事情,而权力是属于国家的,权利服从权力是理所当然。不过,现在的中国情况大有改观。人们的权利意识已经有极大的提高,民告官案件的出现就是一个很好的证明。然而,仍然有一部分的人认为拥有权力就拥有了一切。这种大权力或强权思想极易导致对权利的侵犯。对于权利意识的提升,我们仍然任重而道远。

其次,制度设计上的冲突。权力的设定直接或间接地限制甚至剥夺了权利;权利的设定在又直接或间接地制约着权力。权力的制度化和权利的制度化存在着矛盾和冲突。制度化的权利其实就是法定权利。权力和权利是不相容的。立法者在立法时必然要进行衡量和斟酌。赋予权力大的范围显然是不行的。比如,现在已经废止的国务院出台的〈〈城市管理收容审查办法〉〉,就是扩大了地方政府的对人身自由进行限制的权力,它的直接结果就是侵害了人们的人身自由。如果赋予人们大的权利范围也同样不合适。一旦人们的权利过大,就会对公共机构产生极大的制约,这是不利于公共结构开展工作的。所以,在这两者的冲突之间,我们必须找到一个平衡点,即不会损害权利,也能使权力有效地运行。笔者觉得,在不同的社会和不同的社会发展阶段,这样的平衡点是不一样的,应以所处的社会背景和基本情况为基础进行权利与权力的制度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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