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鼓励专业技术人员到基层服务暂行办法的通知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工作的意见》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公布日期】2017.01•【文号】•【施行日期】2017.01•【效力等级】党内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工作的意见》(2017年1月)高校毕业生是国家宝贵的人才资源。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把基层作为高校毕业生成长成才的重要平台,对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创新政策措施,完善服务保障机制,引导大批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工作,有力推动了基层事业发展。
同时也要看到,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目标和基层发展对各类人才需求相比,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工作还存在动力不足、渠道不畅、发挥作用不够、发展空间有限、服务保障不力等问题。
为进一步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工作,发挥高校毕业生在促进基层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作用,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紧紧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深入实施人才强国战略和就业优先战略,以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以服务基层发展为目标,以更好发挥高校毕业生作用为核心,进一步创新体制机制,完善政策措施,健全服务体系,加快构建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工作长效机制,确保下得去、留得住、干得好、流得动。
(二)基本原则——坚持服务基层和培养人才相结合。
将促进基层经济社会发展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积极营造有利于高校毕业生立足基层成长成才的良好环境,更好鼓励高校毕业生扎根基层、服务基层。
——坚持市场主导和政府推动相结合。
云南省科学技术厅关于2018年度选派科技人员服务边远贫困地区、边疆民族地区和革命老区的通知

云南省科学技术厅关于2018年度选派科技人员服务边远贫困地区、边疆民族地区和革命老区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科学技术厅•【公布日期】2018.03.12•【字号】•【施行日期】2018.03.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研机构与科技人员正文云南省科学技术厅关于2018年度选派科技人员服务边远贫困地区、边疆民族地区和革命老区的通知有关高等院校、科研院所,有关单位:根据中组部等10部门《关于印发〈边远贫困地区、边疆民族地区和革命老区人才支持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中组发﹝2011﹞23号)和科技部等5部门《关于印发〈边远贫困地区边疆民族地区和革命老区人才支持计划科技人员专项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国科发农﹝2014﹞105号)要求,自2014年至2020 年,我省每年拟在全省范围内选派1400名科技人员到边远贫困地区、边疆民族地区和革命老区(以下简称“三区”)开展科技服务和科技创业。
按照国家安排,我省“三区”范围为89个集中连片特殊困难县(详见附件3),应每年平均向每个县选派科技服务人员16名左右,帮助“三区”县加快农村科技人才队伍建设,提升“三区”科技服务水平,充分发挥科技人员在支持“三区”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积极作用。
为做好2018年度选派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选派要求(一)派出单位1.有关科研院所、高等院校、职业院校以及各类科技创新、服务平台建设依托单位;2.省直有关事业单位、有关企业;3.州(市)级事业单位、有关企业;4.非“三区”县(市、区)事业单位、有关企业等。
(二)选派对象及条件选派对象主要为能够解决受援县科技需求、具有中级及以上职称(或同等职业资格)的现代农业、工业、服务业以及农村生态、环保、信息化等行业的科技人员,自愿为受援地服务对象提供科技服务或到受援地开展科技创业。
已认定的省、州(市)、县(市、区)(不含受援县)三级科技特派员、农村科技辅导员符合条件的原则上应确定为选派人员。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给做出突出贡献的专业技术人员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给做出突出贡献的专业技术人员发放政府特殊津贴的通知云政发[1997]148号各州、市、县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省直各委、办、厅、局,各大专院校:自1990年党中央、国务院决定给做出突出贡献的专家、学者、技术人员发放政府特殊津贴以来,我省先后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已有1150名,在全社会产生了很好的反响,充分体现了党和政府对知识分子的关心和爱护。
多年来,我省广大专业技术人员在各自的工作岗位上辛勤耕耘,默默奉献,为云南的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做出了巨大贡献。
为继续在全省营造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良好氛围,进一步调动专业技术人员的积极性,鼓励他们开拓进取,再创业绩,为实现我省经济发展的第二、第三步战略目标提供强有力的人才保障,根据云政发〔1997〕109号文件精神,决定设立云南省政府特殊津贴,奖励有突出贡献的专业技术人员。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选拔范围、对象(一)选拔享受“云南省政府特殊津贴”人员的工作,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含中央驻滇单位)中进行。
选拔的对象主要是在科学研究、教育、卫生、工农业生产第一线工作岗位上以及在文化艺术、新闻出版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专业技术人员。
对退离休后又作出突出贡献的专业技术人员可适当考虑。
(二)科研院所、学校、医院、厂矿等企事业单位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现职党政主要领导干部,一般不享受云南省政府特殊津贴。
(三)担任地厅级副职及其以上领导职务和享受地厅级副职及其以上待遇的专业技术人员以及党政群机关的工作人员一般不享受政府特殊津贴。
(四)已享受过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的人员不再享受云南省政府特殊津贴。
二、选拔条件(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遵守宪法,拥护党的基本路线,坚持改革开放,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能认真履行岗位职责,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努力工作。
(二)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1.在自然科学研究中,成绩突出,在省内外有较大影响,是省内同行专家公认的学术、技术带头人,特别是对开发云南资源优势,推进科技、经济发展起重要作用的学术、技术带头人。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云南省卫生厅关于做好2010年度全省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文件云南省卫生厅云人社发…2009‟306 号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云南省卫生厅关于做好2010年度全省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各州、市人事局、卫生局,卫生厅直属各单位,省属各有关厅局人事处(职改办),中央驻滇相关单位: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办公厅•关于2010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2009‟138号)精神,2010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相关政策及内容已作调整补充,为确保我省2010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各项工作顺利进行,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考试方式自2010年度起,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新增加输血技术(初级†师‡,专业代码026)和输血技术(中级,专业代码116)两个专业类别,共设116个专业类别(见附件:•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专业目录‣)。
全科医学、临床医学(专业代码为027至086)以及中药学初级(士)、初级(师)、中级(专业代码分别为002、014、093)、中医护理学初级(师)、中级(专业代码分别为016、100)共65个专业的“基础知识”、“相关专业知识”、“专业知识”和“专业实践能力”4个科目的考试均采用人机对话考试方式进行。
其他51个专业的4个科目仍采用纸笔作答方式进行考试。
二、考试时间:纸笔作答考试时间: 2010 年 5 月22、23日。
人机对话考试时间: 2010年 5 月 22、23、29、30日。
(机考专业的具体考试时间另行通知)三、考试报名方式:全省各考点按文件规定统一采用“网上报名”的方式进行报名。
四、网上报名时间:2009年12月15日至2009年 12月31日。
五、报考范围:报考范围是指在云南省范围内的医疗卫生机构中直接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医疗卫生技术人员。
六、考试报名条件及有关要求:(一)凡符合卫生部、原人事部印发的•临床医学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卫人发…2000‟462号)和•预防医学、全科医学、药学、护理、其他卫生技术等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卫人发…2001‟164号)中报名条件的人员,均可报名参加相应级别和专业类别的考试。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十四五”医疗卫生服务体系规划的通知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十四五”医疗卫生服务体系规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2.09.15•【字号】云政发〔2022〕48号•【施行日期】2022.09.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十四五”医疗卫生服务体系规划的通知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现将《云南省“十四五”医疗卫生服务体系规划》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云南省人民政府2022年9月15日云南省“十四五”医疗卫生服务体系规划为进一步优化全省医疗卫生资源配置,有效提升医疗卫生服务的公平性、可及性,增强全方位全生命周期健康服务能力和重大疫情防控救治水平,根据国家“十四五”医疗卫生服务体系规划及《云南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纲要》、《“健康云南2030”规划纲要》、《云南省“十四五”卫生健康事业发展规划》等文件,制定本规划。
一、规划背景(一)发展现状“十三五”时期,在省委、省政府的坚强领导下,我省不断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稳步推进健康云南建设,实施重大传染病救治能力和疾控机构核心能力提升工程、卫生健康事业发展三年行动计划、爱国卫生“7个专项行动”等重大项目,医疗卫生服务体系进一步健全,服务能力显著提升,人民群众健康水平持续改善。
截至2020年底,全省有医疗卫生机构26626个,其中医院1445个,基层医疗卫生机构24592个,专业公共卫生机构532个,其他医疗卫生机构57个。
医院中有三级医院106家,其中三级甲等医院54家;二级医院470家,其中二级甲等医院196家。
卫生人员45.89万人,床位32.52万张。
每千人口拥有医疗卫生机构床位数6.89张、执业(助理)医师2.6人、注册护士3.67人;每万人口拥有全科医生2.01人、专业公共卫生人员7.5人。
心血管病、呼吸、肿瘤3个国家区域医疗中心建设项目落地云南,累计建设30个省级临床医学中心和115个分中心,全省16个州、市实现三甲综合医院全覆盖。
云南省专业技术职务经常性评聘工作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模板

云南省专业技术职务经常性评聘工作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云南省专业技术职务经常性评聘工作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云政发〔1992〕124号1992年7月2日)专业技术职务经常性评聘工作, 是职称改革的深化和完善。
经常性评聘主要是在每年剩余岗位数额和自然减员等空岗中补缺。
近期内, 国家只根据事业发展、人员增加、人才密集、工作急需等因素, 增补少量岗位数额。
大量的工作是进行续聘和考核定职。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和人事部有关文件精神, 结合我省实际, 现对我省专业技术职务经常性评聘工作中的若干问题规定。
遵循的原则第一条专业技术职务经常性评聘工作, 要坚持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的原则和方向, 按照中共中央中发〔1986〕3号、国务院国发〔1986〕27号文件, 经原中央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批准的各专业技术职务试行条例, 国务院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和国家人事部关于专业技术职务经常性评聘工作的有关规定进行。
第二条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要坚持能上能下, 突出水平能力, 重在工作实绩、贡献大小, 择优评聘, 调动和发挥专业技术人员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 为促进我省社会经济发展、实现第二步战略目标服务, 为增进团结、稳定边疆服务。
第三条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政策性强, 涉及面广, 必须实行统一领导, 统一政策。
各地、各部门制定具体实施意见, 要与中共中央、国务院、国务院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国家人事部和省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的有关政策、规定相一致。
在实施步骤上要按省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部署进行。
范围对象第四条专业技术职务经常性评聘的对象是: 在各级政府编制部门确认的企、事业单位中, 国家批准的专业技术职务试行条例范围内, 直接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五条党、政、群机关一律不开展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
党、政、群机关直属或下属的事业单位, 其主职能具有拟定计划、制定政策、组织实施、督检查、协调服务等行政管理性质的, 也不开展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
中共云南省委办公厅、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卫生服务体系的实施方案》

中共云南省委办公厅、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卫生服务体系的实施方案》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中共云南省委办公厅•【公布日期】2023.10.14•【字号】省委文件•【施行日期】2023.10.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正文中共云南省委办公厅、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卫生服务体系的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卫生服务体系的意见〉的通知》精神,推动建立优质高效的医疗卫生服务体系,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考察云南重要讲话精神,把保障人民健康放在优先发展的战略位置,贯彻新时代党的卫生与健康工作方针,围绕“3815”战略发展目标,牢固树立大卫生、大健康理念,深入推进健康云南建设,坚持医疗卫生事业公益性,坚持问题导向、深化改革、资源集成、人才兴医和人民满意,推动医疗卫生发展方式转向更加注重内涵式发展、服务模式转向更加注重系统连续、管理手段转向更加注重科学化治理,提升医疗卫生服务质量和水平,不断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二)工作目标。
到2025年,医疗卫生服务体系进一步健全,资源配置和服务均衡性逐步提高,重大疾病防控、救治和应急处置能力明显增强,中西医发展更加协调,有序就医和诊疗体系建设取得积极成效。
到2035年,形成与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相适应,体系完整、分工明确、功能互补、连续协同、运行高效、富有韧性的整合型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医疗卫生服务公平性、可及性和优质服务供给能力明显增强,人民群众健康水平显著提升。
二、全面提升能力,争创服务水平新高度(一)加快优质医疗资源扩容提质。
支持省内医疗机构与省外优质医疗资源合作,推动医疗服务、科研教学、医院管理等同质化发展,按规划建设国家区域医疗中心,按设置管理要求建好省级区域医疗中心。
中共云南省委、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创新体制机制加强人才工作的意见-

中共云南省委、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创新体制机制加强人才工作的意见正文:---------------------------------------------------------------------------------------------------------------------------------------------------- 中共云南省委、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创新体制机制加强人才工作的意见(2014年1月10日)为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及省第九次党代会精神,深入落实国家和省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大力推进人才强省战略,进一步解放人才生产力,在全省形成人人皆可成才、人人尽展其才的生动局面,为科学发展和谐发展跨越发展提供有力的人才保证和智力支持,现就创新体制机制加强人才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强化重点人才培养(一)大力培养高层次创新人才实施“院士后备人才”培养工程。
从2014年到2020年,分批选拔20名左右科技领军人才作为院士后备人选,进行重点培养。
培养期5年,在培养期内由省级财政给予每名后备人选及其团队1000万元专项培养经费,同时所在企业和有条件的单位按不低于1∶1的比例安排配套经费。
实施“云岭学者”培养工程。
从2014年到2020年,分批选拔100名左右科研学术居国际国内领先水平的各类高层次人才,授予“云岭学者”称号,进行重点培养。
培养期5年,在培养期内由省级财政给予每人200万元科研工作支持经费,同时所在企业和有条件的单位按不低于1∶1的比例安排配套经费。
(二)大力培养产业建设人才实施“云岭产业技术领军人才”培养工程。
从2014年到2020年,分批选拔认定200名左右产业技术领军人才,领衔组建产业技术创新团队,进行重点培养。
培养期5年,在培养期内由省级财政给予每人100万元工作经费支持,同时所在企业按不低于1∶1的比例安排配套经费。
实施“云岭首席技师”培养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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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鼓励专业技术人员到基层服务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委和省级国家机关各部委、办、厅、局,各人民团体,各大专院校,省属各企事业单位: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创新体制机制加强人才工作的意见》(云发〔2014〕1号),积极引导和鼓励专业技术人才到基层服务,促进基层经济社会发展,现将《云南省鼓励专业技术人员到基层服务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什么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反映。
附件:1.云南省乡镇基层专业技术人员需求信息表
2.云南省专业技术人员到基层服务申请登记表
3.云南省专业技术人员到基层服务考核鉴定表
4.云南省专业技术人员到基层服务期满人员名册
5.云南省专业技术人员到基层服务期满人员岗位补贴申报表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云南省财政厅
2014年6月6日
云南省鼓励专业技术人员到基层服务暂行办法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基层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引导和鼓励专业技术人才到乡镇基层服务,提升基层发展能力,促进我省经济社会科学发展、和谐发展、跨越发展,根据《中共云南省委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创新体制机制加强人才工作的意见》(云发〔2014〕1号)有关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
第二条鼓励县及县以上具有中级以上(含中级)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或具有执业医师资格的卫生技术人员,自愿到乡镇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上从事服务工作,到乡镇连续服务满2年以上(含2年)的,从到乡镇服务之日起,省财政给予每人每年1万元的工作岗位补贴。
岗位公告
第三条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于每年年初在所辖范围内征集乡镇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才需求信息,填写《云南省乡镇基层专业技术人员需求信息表》(见附件1),于3月初在县(市、区)政务信息网上公布,并同时上报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再由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汇总本地区需求信息后,在本州(市)政务信息网上公布,并于4月初报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汇总全省需求信息后,于5月初在省人民政府政务信息网上公布。
上报岗位需求信息须同时报送电子文档。
申办事项
第四条具备本《暂行办法》第二条规定的专业技术人员,按照自愿原则,由个人填写《云南省专业技术人员到基层服务申请登记表》(见附件2,一式四份,申请人、申请人所在单位、申请人所在单位上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服务地县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各一份),经所在单位批准、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省属单位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州(市)直属单位报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县属单位报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备案。
第五条根据申请人服务意向和岗位需求情况,省属单位申请人员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州(市)直属单位由州(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县属单位由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与服务需求单位联系落实到基层服务相关事宜。
第六条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联系落实岗位后,及时通知申请人,由申请人携带《云南省专业技术人员到基层服务申请登记表》、身份证、职称资格或职(执)业资格证、学历证等有效证件,前往服务单位所在地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接洽,并与服务单位签订服务协议(一式四份,申请人、服务单位、服务单位主管部门、服务地县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各执一份),服务协议需明确服务起止时间、服务期限、服务单位与申请人之间的权利义务等。
第七条申请人签订协议后,凭《云南省专业技术人员到基层服务申请登记表》和服务协议回原单位办理离岗手续。
申请人人事行政、
工资等关系保留原单位,并与原单位职工享受同等待遇,组织关系转入接收单位主管部门。
履职考核
第八条到基层服务专业技术人员年度考核工作在服务单位进行,考核结果反馈原单位存档。
第九条专业技术人员到基层服务期满后,由服务地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对其进行考核鉴定,并填写《云南省专业技术人员到基层服务考核鉴定表》(见附3,一式二份,服务地县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一份、反馈原单位一份);服务期超过2年的,从第3年起,每满1年,由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填报一次考核鉴定表。
补贴核发
第十条申请人服务期满,经考核合格后,由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汇总本地区情况,于当年年底前,会同财政部门填报《云南省专业技术人员到基层服务期满人员名册》(见附件4)和《云南省专业技术人员到基层服务期满人员岗位补贴申报表》(见附件5),并附《云南省专业技术人员到基层服务申请登记表》和《云南省专业技术人员到基层服务考核鉴定表》,上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汇总全省情况后,统一报送省财政厅核拨工作岗位补贴,补贴资金由省财政厅拨付各州(市)财政部门。
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服务期限为2年的,服务期满后一次核发2年的工作岗位补贴;服务期限超过2年的,从第3年起,每满1年核发一次岗位补贴。
第十二条到基层服务的专业技术人员优先评聘专业技术职称。
在服务期间,涉及职称晋升的,由原单位办理推荐申报手续,其服务期间的业绩情况作为晋升专业技术职称的主要业绩条件。
第十三条服务期以周年计算,未满2周年者或服务期内未按协议履职,考核不合格(不称职)者,不享受工作岗位补贴。
第十四条各部门(单位)要对有志到基层服务的专业技术人员予以积极鼓励和支持,并按有关规定做好相关服务工作;接收单位和主管部门要为到基层服务的专业技术人员创造必要的工作和生活条件,努力做到政治上关心、生活上照顾、工作上支持。
附则
第十五条本《暂行办法》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暂行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