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苏州大学校园网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大学校园网收费管理办法

大学校园网收费管理办法为确保西北师范大学校园网的正常运行和健康发展,为校园网用户提供良好的接入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系统安全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管理办法》、《中国教育和科研计算机网暂行管理办法》和我校校园网管理相关规定等文件精神,特制定西北师范大学校园网收费管理办法,具体内容如下、收费原则校园网收费的基本原则是:充分利用有限的网络资源,方便用户使用,防止浪费。
二、账号办理办理对象:校园网账号日前仅针对我校师生员工办理1.在校学生持本人学生证或研究生证,如无学生证持本人身份证和所在学院办公室出具的证明(该证明留在网络中心备案)办理;2.教工持本人工作证,如无工作证可持本人身份证和所在学院机关出具的证明(该证明留在网络中心备案)办理。
3.其他人员请携带身份证和单位出具的证明办理。
账号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00-12:00账号办理及交费地点:综合实验大楼1楼D区网络中心机房(D01房间)开通时间:用户办理完一切相关手续以后,24小时内开通(如遇停电、设备和线路故障将延期开通)。
三、收费管理1.校园网用户必须自觉遵守有关规定,按时交纳网络费用2.网络管理系统将对用户使用费进行自动核查,当用户预交款低于10元时,系统将通知用户;当用户预交款等于或低于0元时,将中止对该用户的服务。
用户应在规定的交费时间内再次预交款后方可重新开通。
四、计费标准1.国内用户:每个账号10元/月。
公共机房计算机按每台10元/月收取。
2.国际用户:每个账号基本费用为10元/月,国际流量费用为1元/兆字节,即国际用户费用=月租费+国际流量费。
国际账号服务只对教工和研究生开放。
各院系架设的服务器按每台20元/月收取(申请开通时需填写申请表,并由各学院办公室加盖公章后交网络中心备案)。
3.用户在开户后应至少预交10元的月租费。
4.如用户帐号在当月内一次未使用,免收账号费用。
苏州大学在线开放课程建设应用管理办法

苏州大学苏大教〔2017〕27号关于印发《苏州大学在线开放课程建设应用与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学院(部)、部门、直属单位:《苏州大学在线开放课程建设应用与管理办法》业经学校2017年第8次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苏州大学2017年4月25日苏州大学在线开放课程建设应用与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做好学校在线开放课程的建设、应用与管理工作,加强优质教学资源的开发和共享,推进信息化环境下教学方法和教学手段的改革与创新,进一步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根据《教育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在线开放课程建设应用与管理的意见》(教高〔2015〕3号)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的在线开放课程是以全校师生为服务主体,同时面向社会学习者的网络共享课程。
在线开放课程主要有MOOC(Massive Open Online Course,大规模在线开放课程)和SPOC(Small Private Online Course,小规模私有在线课程)两种形式。
其中,MOOC是通过专门的互联网服务平台,面向全球学习者进行知识传授;SPOC是利用在线开放课程在校内开展在线学习与课堂教学相结合的混合式学习的有效方式,例如开设网络进阶式课程、开展翻转课堂教学模式实践等。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三条在线开放课程的建设贯彻“整体规划、遴选准入、分批建设、同步应用”的原则。
第四条教务部负责在线开放课程建设项目的总体规划和建设计划;根据教育部、省教育厅关于在线开放课程的建设任务和要求,制订我校在线开放课程建设的相关要求和质量标准;负责组织和实施项目的申报、遴选、建设、监管、应用、经费管理以及课程的使用授权许可等。
第五条学校计划在“十三五”期间每年立项建设20门左右的优质在线开放课程,主要通过自建和引进两种方式进行建设。
其主要建设范围是:纳入我校本科人才培养方案并适合通过网络传播和开展混合式学习的通识教育课程(包括通识选修课程、公共基础课程、创新创业课程)、大类基础课程和专业课程(包括专业必修课程和专业选修课程)。
江苏省物价局关于苏州大学、苏州科技学院部分学生公寓收费标准的批复-苏价费[2001]411号
![江苏省物价局关于苏州大学、苏州科技学院部分学生公寓收费标准的批复-苏价费[2001]411号](https://img.taocdn.com/s3/m/63f34920366baf1ffc4ffe4733687e21af45ff09.png)
江苏省物价局关于苏州大学、苏州科技学院部分学生公寓收费标准的批复
正文:
---------------------------------------------------------------------------------------------------------------------------------------------------- 江苏省物价局关于苏州大学、苏州科技学院部分
学生公寓收费标准的批复
(苏价费[2001]411号2001年12月28日)
苏州市物价局:
你局《关于苏大相门后庄学生公寓区(南区)热水收费的请示》(苏价费字[2001]193号)、《关于苏州科技学院石湖校区学生公寓收取热水费的请示》(苏价费字[2001]218号)悉。
现对两校有关学生公寓收费标准批复如下:
苏大相门后庄(南区)、苏州科技学院石湖校区学生公寓在达到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教委《关于普通高校(民办高校)社会化学生公寓收费标准的通知》(苏价费[1999]202号)规定的住宿条件基础上,在每间宿舍增加了管道热水供应,因此,同意4人间公寓每生每学年收费1400元(其中200元为热水费用)。
上述1400元的住宿费中包含住宿学生每人每学年10吨热水,对按学年考核后仍超用热水的学生,学校可按每吨25元的标准收取超限热水费。
用电量限为每人每年80千瓦时,超过部分按民用电价格收取,冷水用量暂不限。
此外,学校不得收取其它任何公寓费用。
本批复自2001年秋季学年开始执行。
——结束——。
苏州大学票据管理办法

普通苏州大学苏大财〔2010〕32号关于印发《苏州大学票据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学院(部)、部门、直属单位:《苏州大学票据管理办法》业经2010年第32次校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印发,请各有关单位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苏州大学票据管理办法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日主题词:票据管理办法印发通知抄送:各党委、党工委,校党委各部门,工会、团委。
苏州大学财务处2010年12月2日印发附件:苏州大学票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票据管理,规范收费行为,维护学校财经秩序,根据《江苏省财政票据管理暂行办法》(苏财综[2006]6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票据是指校内各单位在收取各类款项、办理往来结算时开具的收款或缴款凭证。
第三条票据是学校财务收支的法定凭证和会计核算的原始凭证。
第二章票据的种类和适用范围第四条票据的种类包括财政票据、税务票据、学校自制票据。
第五条财政票据包括:江苏省行政事业性收费收据、江苏省行政事业单位结算凭证、江苏省捐赠专用收据、江苏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苏州市)、江苏省非税收入集中缴款书(苏州市)、苏州大学学生收费收据(电脑票据)、苏州大学校医院门诊医药费收据等。
(一)江苏省行政事业性收费收据适用于收取学费、住宿费、报名考试费、培训费等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校(院、所)际间合作课题经费。
(二)江苏省行政事业单位结算凭证适用于办理暂收暂付、代收代付及单位内部往来结算时开具的凭证。
(三)江苏省捐赠专用收据适用于接受捐赠时开具的凭证。
(四)江苏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苏州市)适用于学校幼儿园收取保育教育费等费用时开具的凭证。
(五)苏州大学学生收费收据(电脑票据)适用于收取学生学费、住宿费等费用时开具的凭证。
(六)苏州大学校医院门诊医药费收据适用于校医院从事医疗服务取得收入时开具的凭证。
第六条税务票据包括江苏省苏州市服务业通用发票、苏州市工商业统一发票、江苏省苏州市技术贸易专用发票等,适用于技术服务等收费。
苏州大学接待工作暂行办法

苏州大学苏大 [2003] 43号关于印发《苏州大学接待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各院(系)、各部门、各直属单位:为进一步规范学校的接待工作,切实提高接待工作的效率和水平,促进接待工作的科学化、系统化建设,经校务会议研究决定,特制定《苏州大学接待工作暂行办法》,现予印发,希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苏州大学接待工作暂行办法苏州大学二○○三年五月二十七日主题词:接待工作办法通知抄送:各党委(工委)、总支,校党委各部门,工会、团委。
苏州大学校长办公室2003年05月27日印发校对:王剑敏附件:苏州大学接待工作暂行办法本着热情、周到、节俭、廉政的精神,为进一步规范学校的接待工作,促进接待工作的科学化、系统化建设,切实提高接待工作的效率和水平,全面展示学校良好的精神面貌,特制定本办法。
一、接待原则及要求(一)归口管理原则1、上级机关、兄弟院校和有关单位(厅局级及以上)直接与学校联系工作的客人或学校邀请的客人,由校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负责牵头、有关单位配合,共同做好接待工作。
2、有关单位(处级及以下)和兄弟院校部门、院系来访的接待工作由对应部门、院系负责。
3、涉外宾客的接待工作由国际合作交流处负责,按照国家外交部有关礼仪规定及外事纪律组织接待工作,有关部门、院系不得自行其是(有关接待办法、细则另定)。
(二)对等、对口接待原则1、根据宾客的身份、来校目的、要求和内容,本着统一标准,对等、对口接待,分工负责,力求从简,不搞层层陪同。
2、在由党委办公室及校长办公室负责牵头的接待工作中,党务系统来访的接待工作由党委办公室负责,行政系统来访的由校长办公室负责,重要活动由两办协调共同负责。
3、有关部门、院系负责的接待工作,要指定专人具体负责,并视来宾情况,向校、部门、院系有关领导汇报,接待所需费用由各单位承担。
接待过程中,需要其他单位配合的或确需邀请学校领导出席的,必须提前三天与校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联系,由办公室负责统一协调。
大学校园网收费管理办法(精品)

大学校园网收费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充分利用Internet网络资源,更好地服务师生员工,提高校园网络使用效率,规范收费行为,根据《XX省高等学校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学校使用校园网的所有用户,主要包括教职工、全日制学生和其他人员。
第三条计费原则与标准(一)计费原则保证教学、科研和管理工作的基本需要,促进师生员工养成良好的上网习惯,避免网络资源浪费。
(二)计费标准校园网用户访问所有校内服务器一律免费。
访问校外服务器按上网时间计费,标准为每小时0.3元,每月30元封顶。
具体如下:1.教职工用户每月送300小时,超过300小时按每小时0.3元计费。
2.博士生参照教职工用户执行,超过部分由个人承担。
3.硕士生每月送100小时,本科生每月送30小时,超过部分按每小时0.3元计费,每月30元封顶。
4.其他人员,可由本单位申请使用公共账号上网,限校内访问,有效期一年。
若因工作需要访问校外,一律按账号包年,标准为每年300元。
第四条为方便网络用户交费,信息化建设与管理中心通过校园卡平台提供网络账号充值接口,学生和其他用户可通过校园卡钱包向网络账号充值,网络使用费在预存费用中实时划账扣除。
教职工用户上网计时超出300小时部分,及开通校外访问的公共上网账号名称数量,由信息化建设与管理中心定期提供费用清单,经使用单位核对后,由财务处与使用单位进行费用结算。
第五条网络用户应保持足够的账户余额,仅当网络账号余额大于零时方可使用网络。
第六条校园网收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与核算。
第七条本办法由信息化建设与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八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苏州大学关于进一步加强信息化建设工作的若干意见

苏州大学苏大 [2006] 85号关于印发《苏州大学关于进一步加强信息化建设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各院(系)、部门、直属单位:为进一步加强学校的信息化建设工作,经校务会议研究,特制定《苏州大学关于进一步加强信息化建设工作的若干意见》,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苏州大学关于进一步加强信息化建设工作的若干意见苏州大学二○○六年十一月七日主题词:信息化建设意见通知抄送:各党委、工委,校党委各部门,工会、团委。
苏州大学网络中心2006年11月07日印发附件:苏州大学关于进一步加强信息化建设工作的若干意见教育信息化已经成为现代教育发展的制高点,做好信息化建设工作是提高学校核心竞争力的重要保证,对多校区运行的我校在建设新时期取得更快的发展有着更为重要的意义。
同时,信息化建设又是一项系统工程,牵涉到学校教学、科研以及管理的各个环节。
为进一步加强此项工作,经学校研究,特提出如下意见:一、成立苏州大学信息化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由学校校长担任组长,分管副校长担任副组长,校长办公室、网络中心、人事处、财务处、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等相关职能部门与建设部门主要负责人担任成员,统一领导全校的信息化建设工作。
主要职责如下:1、审定学校信息化建设的总体规划方案与经费预算。
2、制定信息化建设工作的规章制度。
3、明确在推进信息化建设进程中各部门的责任分工、资源分配管理以及考核机制。
4、审核批准各部门提出的信息化建设工程方案。
5、审议信息化建设中可能遇到的各项重大问题。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常设于网络中心。
二、成立苏州大学信息化建设专家咨询组,人员由校内与校外计算机信息系统建设专家与学校相关职能部门系统主要管理人员组成。
主要职责如下:1、负责学校信息化建设总体规划的论证。
2、负责提出适合学校具体情况的信息化建设模式。
3、对学校信息化建设进程中各部门的具体需求以及重大技术问题提供咨询。
4、负责对学校信息化建设进程中各子项目的建设与验收提供技术层面与应用层面的合理意见。
172、校园网管理办法

校园网管理办法(试行)一、总则1、为加强校园网管理,依据国家教育部《中国教育和科研计算机网络暂行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2、烟台南山学院校园网是中国教育和科研计算机网(Cernet)的用户网。
校园网的建设目的是利用计算机网络通信技术,实现校园内计算机信息资源共享,并与国际互联网(Internet)连接,为我校师生和社会提供完善可靠的网络应用服务,加强我校与社会各界的信息沟通和联系,促进我校教育科研水平的提高和教育事业的发展。
3、烟台南山学院校园网采用集中管理结构,学校成立管理信息中心,面向各二级学院、部、处、中心的网络用户进行管理。
4、烟台南山学院管理信息中心是校园网网络管理的常设工作机构,负责校园网网络的规划建设、系统运行、资源发布、安全管理、用户管理、系统服务的维护及开发。
二、网络安全管理5、校园网工作人员及用户,必须遵守国家的有关法规。
严格执行安全保密制度,并对所提供的信息负责。
6、任何人不得使用计算机网络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机密的活动。
7、不得查阅、复制和传播有碍社会治安和伤风败俗的信息。
8、校园网工作人员及用户必须接受并配合管理信息中心依法监督检察,以及采取地必要措施。
9、严禁任何用户擅自接入校园网,入网用户需办理入网登记手续,签署信息安全协议。
如违反安全协议或擅自入网,管理信息中心将停止该用户上网。
10、管理信息中心负责为各个部门提供技术支持,并即使检查和监控校园网;各部门网站、BBS等需专人负责检查上网信息,严禁涉及国家和学校机密的信息上网,阻止不良信息的传播和扩散。
11、校园网用户如在网络上发现有碍社会治安和不健康的信息,有义务及时上报网络管理人员,并自觉销毁。
12、管理信息中心负责全校的网络设备进行管理和维护,其他任何人不得擅自挪动或断电。
13、违反本条规定,有以下行为之一者,管理信息中心可提出警告、停止其使用网络,情节严重者,提交学校有关部门或有关司法部门处理。
(1)查阅复制或传播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煽动抗拒、破坏宪法和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实施;捏造或者歪曲事实,故意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公然侮辱他人或捏造事实诽谤他人;宣扬封建迷信、淫秽、色情、暴力、凶杀、恐怖等信息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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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苏州大学
苏大财〔2011〕40号
关于印发《苏州大学校园网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学院(部)、部门、直属单位:
为了加强校园网管理,方便广大师生使用校园网络资源,经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将《苏州大学校园网收费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苏州大学校园网收费管理办法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十四日
主题词:校园网收费办法通知
抄送:各党委、党工委,校党委各部门,工会、团委。
苏州大学网络中心2011年12月14日印发
附件:
苏州大学校园网收费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校园网管理,提高校园网服务质量,使广大师生更合理地使用校园网络资源,根据学校校园网运行的实际情况,经学校研究决定,特制定本办法。
一、收费项目及标准
(一)网络使用费
通过校园网访问校内资源不收取费用。
1、教职工用户
(1)计费方式和标准
访问校外资源采取按流量计费或限时包月方式。
按流量计费标准:访问CERNET(中国教育与科研网)公布的免费IP地址列表中的IP地址所产生的流量免费,访问免费IP列表以外的IP地址所产生的流量按0.16元/兆计费;
限时包月标准:30元/月,包一个自然月内200小时网络使用费,超过部分按0.5元/小时收取。
(2)每年12月份根据人事处确定的在职高级职称人员名单,给予在职高级职称教职工一定的网络流量费补贴:理工医类300元/人;文科类和管理类200元/人。
(3)每年12月份根据人事处确定的有博士学位的在职
教职工名单,给予在职博士学位教职工一定的网络流量费补贴:理工医类150元/人,文科类和管理类100元/人。
(4)同时符合第(2)条、第(3)条的在职教职工按第(2)条的补贴办法执行。
(5)在职特聘教授、东吴学者,由人事处提供证明后,使用固定的IP地址免收网络使用费。
2、学生用户
访问校外资源采取按时计费或限时包月方式。
按时计费标准:0.5元/小时;
限时包月标准:15元/月,包一个自然月内200小时网络使用费,超过部分按0.5元/小时收取。
3、机房用户
校内各类开放机房上机上网计费标准:0.8元/小时。
(二)IP地址使用费
1、申请开通校内静态IP地址,注册费30元,可使用3年,第4年起每年IP地址使用费10元。
2、直通IP地址使用费每年100元。
(三)主机管理费
虚拟主机租用、服务器托管等每台每年收取管理费200元。
二、计费模式
教职工用户和学生用户在登录网关时自主选择当月或
下月的计费方式。
选择按流量计费,帐户余额为零或低于零,用户不能使用该帐户访问校外资源;选择限时包月,包月实行预付费,帐户余额须超过包月金额。
三、缴费方式
各项收费全部上缴学校。
缴费方式有两种:现金、经费划转。
现金直接由网络中心收取,统一上缴到财务处入帐;经费划转由网络中心开具收款通知,用户到财务处办理转帐手续,凭回执到网络中心办理相关业务。
四、本办法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原《关于调整教职工校园网收费管理政策的通知》(苏大财[2008]24号)、《关于调整学生上机上网收费管理政策的通知》(苏大财[2008]25号)、《关于为在职高级职称人员提供免费网络流量费用的通知》(苏大[2006]105号)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废止。
五、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