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名称争议裁决(行政裁决)对外受理流程图
行政裁决流程参考

节点描述
通用文书
分支判断
分支走向
建议职责划分
1
申请
用于记录申请相关内容并上传附件材料
工作人员
2
审核
用于记录审核意见相关信息并上传附件材料,根据审核结论确定流程下一环节
受理
进入配置的下一环节
承办机构法制部门负责人
补正材料
退回“申请”环节
3
审批
用于记录审批意见相关信息并上传附件材料,根据审批结论确定流程下一环节
必填项
填写要求
备注
1
录入人员姓名
/
系统读取:当前执行录入操作人员名称
系统自动获取,不可修改
2
录入时间
/
系统读取:进入当前环节开始操作的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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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审核结论
是
选择:通过/不通过
默认为空
4
审核意见
是
录入:审核意见
5
审核人员
是
录入:审核人员姓名(以英文“;”)隔开
默认录入人员
6
审核时间
是
录入:完成审核时间
6
附件信息
否
上传:当前环节需上传的附件(如:文档、图片、扫描件等)
(七)办结
序号
名称
必填项
填写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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录入人员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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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统读取:当前执行录入操作人员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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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录入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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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统读取:进入当前环节开始操作的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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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办结情况
是
录入:办结情况
4
办结时间
是
录入:最终办结时间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2020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了规范企业名称登记管理,保护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国境内依法需要办理登记的企业。
本办法所称企业,包括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以及外国(地区)企业分支机构等。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作为企业登记机关,对社会提供企业名称申报服务,在办理企业登记时依法登记企业名称,监督管理企业名称的使用,处理企业名称争议,规范企业名称登记管理秩序。
第四条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主管全国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工作,制定企业名称登记管理有关的企业名称禁限用规则、代理行为规范等具体规范,制定企业名称申报系统的统一技术规范,建立全国企业名称规范管理系统。
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统称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统一技术规范建立企业名称申报系统,并与全国企业名称规范管理系统对接。
第五条国家市场监管总局负责建立下列情形的企业名称数据库:(一)冠以“中国”、“中华”、“中央”、“全国”、“国家”等字样的;(二)在名称中间使用“中国”、“中华”、“全国”、“国家”等字样的;(三)不含行政区划的。
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建立前款规定以外的企业名称数据库,具体情形由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定。
第六条企业名称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或者经营特点、组织形式组成。
企业名称应当使用规范汉字,不得使用汉语拼音字母、阿拉伯数字等。
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名称同时使用本民族自治地方通用的民族文字的,不需报企业登记机关登记。
企业名称需译成外文使用的,由企业依据文字翻译原则自行翻译使用,不需报企业登记机关登记。
第七条市辖区、开发区、垦区等区域名称应当与企业住所所在地的市级行政区划或者省级行政区划连用,不得单独使用。
第八条企业名称中的行政区划加注括号可以置于字号之后、组织形式之前。
第九条企业名称中的字号应当由两个以上汉字组成,可以是字、词或者其组合。
行政裁决申请表

附件:1行政裁决申请表2 .授权委托书3 .行政裁决受理通知书4 .行政裁决不予受理通知书5 .行政裁决答复通知书6 .终止行政裁决通知书7 .行政裁决调解书8 .行政裁决决定书9 .客运经营者发车时间安排纠纷行政裁决流程行政裁决申请表备注:1本申请书需经申请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名并加盖申请人公章后提出申请。
2.提出裁决申请时,申请人应同时提交营业执照及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材料及相关证据材料。
3.本申请书及相关证明、证据材料一式两份,分正本和副本,正本由受理争议裁决申请的裁决机关存档备查,副本由受理争议裁决申请的裁决机关转送被申请人留存。
委托代理的,还当提交《授权委托书》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材料。
授权委托书申请人: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委托事项及权限:1.办理客运经营者发车时间安排纠纷裁决。
2.同意□不同意□代表本企业参与办理行政裁决有关活动;3.同意□不同意□核对申请材料中的复印件并签署核对意见;4.同意□不同意□修改申请材料的填写错误;5.同意□不同意□领取行政裁决有关文书。
指定或者委托的有效期限:自年月日至年月行政裁决受理通知书案号: _____________年月0,收到你(单位)递交的行政裁决申请材料。
经审查,符合受理条件,本局决定予以受理。
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一、你(单位)有权在收到被申请人提出的书面答复和相关证据材料之日起10日内,提出反驳等补充意见及证据材料。
无正当理由,逾期未提交的,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二、委托他人代理的,须提交委托人签名或盖章的《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相关身份证明文件。
联系人:联系电话:(单位公章)年月日本文书一式二份,一份存根,一份交当事人或其代理人。
行政裁决不予受理通知书案号:年月0,收到你(单位)递交的行政裁决申请材料。
经审查,不符合受理条件,决定不予受理。
理由如下:如对本通知书事由不服的,你(单位)可以在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60日内,向本机关同级人民政府或者沈阳市交通运输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行政裁决专利侵权纠纷的办案流程

行政裁决专利侵权纠纷的办案流程行政裁决是指政府机关在行政法律关系中对争议当事人的权益进行判决和裁定的行为。
在知识产权保护领域,行政裁决机构是处理专利侵权纠纷的重要机构之一。
本文将深入探讨行政裁决专利侵权纠纷的办案流程,并分享我对这一流程的观点和理解。
一、行政裁决专利侵权纠纷的背景和意义1、背景在当前全球知识经济时代,专利是创新的重要产权形式,对于企业和个人的技术创新、市场竞争力以及国家创新体系的建设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然而,专利侵权问题也因此而产生,给创新活动造成了困扰。
2、意义行政裁决专利侵权纠纷的办案流程的建立和完善,能够保护专利权人的利益,促进技术创新和经济发展,提高社会创新环境,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与管理。
二、行政裁决专利侵权纠纷的办案流程1、申请立案阶段(1)专利权人提起行政裁决申请(2)行政裁决机构受理申请并立案2、证据调查阶段(1)行政裁决机构通知被申请人提供证据(2)被申请人提供证据材料(3)行政裁决机构对证据进行调查和取证3、听证阶段(1)行政裁决机构组织听证会(2)双方当事人进行陈述和辩论(3)行政裁决机构对案件进行调查和裁决4、行政裁决阶段(1)行政裁决机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证据裁定案件(2)发布行政裁决意见和决定书5、司法救济阶段(1)当事人不服行政裁决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人民法院对行政裁决进行审理和判决(3)维权方案得到最终解决三、观点和理解行政裁决专利侵权纠纷的办案流程在尊重知识产权和促进创新方面具有重要意义。
通过行政裁决机构的独立性和专业性,能够较为高效地解决专利侵权争议,保护受侵权方的创新成果。
行政裁决流程相对简便,成本较低,适合处理一些初级的侵权纠纷,使得知识产权保护更加全面。
然而,行政裁决专利侵权纠纷的办案流程也存在一些问题。
行政裁决机构的人力资源和专业能力需要进一步提升,以应对日益复杂的专利侵权纠纷案件。
行政裁决机构的裁决是否公正、是否符合法律的适用也需要加强监督和评估,以确保各方当事人的利益得到合理保护。
人民调解工作流程图

人民调解工作流程图人民调解工作流程图调委会受理当事人申请受理调委会主动受理党委政府指定受理直接处理分流或配合有关部门处理调 查调 解调解未果向仲裁机关申请仲裁告知当事人向法院起诉或签订协议协议不能履行制作调解协议卷宗卷宗存档回 访定期报告人民法院、公安机关和其他机关委托受理人民调解工作的日常指导、监督和管理人民调解工作的日常指导、监督和管理流程图流程图依据国务院《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司法部《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中央办公厅、《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最高人民法院、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最高人民法院、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安徽省人民调解条例》对人民调解工作的日常指导、监督和管理县级以上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和管理,基层司法所对人民调解委员会的日常工作予以具体指导和监督基层人民法院及其派出法庭指导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工作解答、处理调解委员会或纠纷当事人就人民调解工作有关问题的请示、咨询和投诉应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请求或者根据需要,协助、参与对具体纠纷的调解活动对调委会主持达成的调解协议予以检查,发现违背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应当予以纠正总结交流调解工作经验,调查研究民间纠纷的特点和规律,指导调解委员会改进工作积极推动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的改革与发展,不断研究和探索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的思路与途径人民调解工作的培训流程图人民调解工作的培训流程图定期培训不定期培训以会代训、组织参加上级司法行政机关培训班等拟定培训方案安排授课人员及准备授课材料基层调委会上报参训名单培训筹备,通知培训时间、地点正式培训培训小结及情况通报市级人民调委会和人民调解员表彰奖励市级人民调委会和人民调解员表彰奖励流程图流程图拟定表彰、奖励方案批准表彰、奖励方案各基层单位申报县(区)司法局初审人民调委会、人民调解员平时工作中进行考察对人民调委会、人民调解员进行初步考核、评议报上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批不符合表彰、奖励要求的,进行告知上级机关批准进行表彰、奖励向社会公布颁发表彰奖励决定表彰、奖励材料归档并报上级司法行政机关备案矛盾纠纷处理流程图矛盾纠纷处理流程图 排查申请转交登记受理审批一般纠纷村调委会各相关站所调查调解未达成协议达成协议归档回访乡调委会重大纠纷调查听证调解达成协议未达成协议领导小组联席会议继续调解转交其他单位行政裁决引导诉讼或其他渠道解决归档回访涉法纠纷司法所派出所法院社区矫正流程图社区矫正流程图入矫日常管理解除矫正法院新判决监狱或看守所释放法律文书送检察院法律文书送司法局矫正对象7日内报到司法所7日内走访派出所训诫进行入矫教育建档矫正对象每周电话汇报、每月书面汇报1次司法所每月走访其家庭或单位、居委会1次迁居需向派出所提出申请,派出所通报司法所,移送其档案迁入市内且不超过三天请假口头报告,市外7日前提出书面申请每月参加公益劳动不少于12小时,每月参加集中学习至少1次每月对其评定打分1次,并以适当方式予以公布奖惩应征求各方意见由街道矫正领导小组办公室集体研究审核司法所对2个月以内矫正期满的矫正对象进行解教教育期满前1个月,司法所指导其完成自我鉴定期满前10日,司法所出具社区矫正期满鉴定表送区局审核决定期满之日,区局向法院、检察院、派出所、社区发出书面解矫通报期满之日,司法所通过一定形式对矫正对象作解矫宣告宣告后,司法所在《解除社区矫正对象花名册》上作解矫登记10日内,整理矫正对象档案卷宗材料,报送区局审核入矫一月后评定管理等级对社区矫正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检查流程图对社区矫正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检查流程图矫正执行管理监督考核奖惩矫正解除谈话教育建立档案签订协议学习教育发放入矫须知制定矫正方案进行公益劳动进行心理矫治矫正对象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监督管理规定矫正对象每周以电话、每月以书面向矫正机构报告思想活动情况矫正对象迁居或离开居住区域时必须经矫正机构和公安机关批准保外就医罪犯须遵守在指定医院就医、转院或进行治疗以外的活动须经批准等规定街道、乡镇矫正机构日常监督考察矫正机构按月将新增矫正对象名单、基本情况,按季将其考核情况报检察机关,接受检察监督建立考核制度每月计分考核按季进行综合考核评议奖励处罚表扬、记功评为积极分子减刑警告、记过治安处罚撤销缓刑、假释,收监执行重新犯罪或发现余罪予以刑事处罚死亡收监执行因减刑提前解除重新犯罪、有余罪移送检察机关处理刑期、考验期满履行审批手续后宣布对材料归档,备案为社区服刑人员提供职业培训、就业指导流程图社区服刑人员提出申请提交相关材料:1、个人与家庭收入情况证明;2、乡镇(街道)证明;3、个人身份证和和户口薄;4、个人要求落实低保申请书司法所初步审查、整理材料,做出鉴定,提出意见材料不全,一次性告知补充司法行政机关协调民政、劳动等部门进行相关审查、批准进行就业培训、指导或者落实最低生活保障不符合条件,将材料退回不符合条件,将材料退回材料不全,一次性告知补充报市、区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对社区矫正服刑人员的处罚流程图对社区矫正服刑人员的处罚流程图建立考核制度进行每月考核按季度进行综合考评按照考核结果进行量化计分对其中矫正表现不好的矫正对象,司法所提出处罚建议区矫正办研究决定报市矫正处司法惩处的相关部门治安处罚撤销缓刑、假释,收监执行重新犯罪或发现余罪予以刑事处罚社区矫正工作中问题的协调处理流程图社区矫正工作中问题的协调处理流程图 对发生的情况和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协调相关部门,研究讨论初步解决方案形成书面解决方案材料上报分管领导分管领导决定,相关事项由集体研究决定付诸实施材料归档,备案邀请相关部门对初步方案进行论证、协调方案中的不当之处或者有不同意见,进行再次修订、论证、协调和完善对基层法律服务机构的管理和指导流程图对基层法律服务机构的管理和指导流程图 市局年初对基层法律服务机构拟制年度监督指导计划和临时性检察方案按计划安排实施监管根据投诉、举报实施临时性检查1、实施由二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2、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3、开展调查、开展调查、检查、检查、收集证据4、检查完毕后承办人写出终结报告,并提出初步处理意见向市局主管领导报告,并批准一般违纪的,当场纠正,下发限期整改通知书违法、违纪达到行政处罚标准的,按国务院59、60号令规定的处罚标准进行处罚将监督、检查情况及处理结果记入基层法律服务机构诚信档案归档年度汇总监督检察情况并公布结果对法律援助申请的审查、审批流程图对法律援助申请的审查、审批流程图告知申请法律援助应提交的材料:申请表、居民身份证、户籍证明或或其他它有效身份证明;与所申请法律援助有关的材料;经济状况证明或《江苏省法律援助条例》第14条规定人员的证明申请人提交相关申请材料发现提交材料不全,告知相关法律援助机构补交告知法律援助的条件和范围告知法律援助的条件和范围申请人提出法律援助申请申请人提出法律援助申请申请人填写申请表法律援助机构对申请进行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7日)决定给予法律援助,出具《给予法律援助决定书》 决定不予援助,出具《不给予法律援助通知书》办理相关手续申请人可以向当地司法行政部门提出异议(申请时限: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对异议进行审查,并作出书面审查意见(5日)经审查异议成立 经审查异议不成申请人可以在收到审查意见之日起60日内向本级人民政府或上一级司法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提供法律援助对不予提供法律援助决定审查复核流程图对不予提供法律援助决定审查复核流程图 法律援助机构对申请进行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决定给予法律援助,出具《给予法律援助决定书》决定不予援助,出具《不给予法律援助通知书》办理相关手续申请人可以向当地司法行政部门提出异议(申请时限: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对异议进行审查,并作出书面审查意见(5日)经审查异议成立经审查异议不成立申请人可以在收到审查意见之日起60日内向本级人民政府或上一级司法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提供无偿法律援助对刑释解教人员的安置帮教流程图对刑释解教人员的安置帮教流程图接受刑释解教人员的相关材料档案 将材料档案转递刑释解教人员所属乡镇(街道)司法所各县(区)安置帮教办公室成立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办公室监狱、劳教所、看守所寄发刑释解教人员本人携带 刑释解教人员的相关材料将回执寄回监狱、劳教所、看守所将材料档案转递各县(区)安置帮教办公室 将人员情况进行登记、建档根据人员具体情况制定帮教方案落实帮教措施,实施帮教活动落实重点人员相关监管措施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管理、指导流程图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管理、指导流程图依据安徽省法制宣传教育相关的规章,对本地区法制宣传教育工作进行管理和指导贯彻执行有关法制宣传教育的法律、法规、规章、决议、决定拟定和组织实施法制宣传教育规划和年度计划协调、指导、督促和检查本地区的法制宣传教育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切实做好刑满释放人员和解除劳动教养人员的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协调、组织法制宣传教育的培训、考试、考核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调查研究,总结推广典型经验决定或者建议实施奖惩组织法制宣传教育考试、考核流程图 组织法制宣传教育考试、考核流程图。
第十章 行政裁决

二、行政裁决与其他法律概念的比较 (一)行政裁决与行政调解 1、权力来源不同 2、纠纷处理范围不同 3、法律效力不同 4、救济途径不同 (二)行政裁决和行政复议 1、针对的对象不同 2、法律关系不同 3、适用程序不同
三、行政裁决的基本原则
1.公平、公正原则
裁决机关独立 裁决主持人独立、公正
2、行政裁决的主体是法律授权的行政机关
3、行政裁决程序依当事人的申请开始 4、行政裁决是行政机关行使行政裁决权的活动,具有法律 效力
民事纠纷当事人是否同意或是否承认,都不会影响行政裁决的成立 和其所具有的法律效力,对行政裁决不服,只能向法院提起诉讼。 所以,行政裁决不包括单纯以调解方式处理而其调解处理协议并不 发生强制性法律效力的行为。
3)已注册商标争议的裁决 4)植物新品种的更名和无效裁决
3、其他权属争议裁决
二、损害赔偿纠纷的裁决 损害赔偿纠纷是一方当事人的违反治安管理并造成他人合法权 益损害的,公安机关进行处罚的同时,对赔偿争议 所作的裁决。 《水污染防治法》第55条的规定:“造成水污染 危害的单位,有责任排除危害,并对直接受到损失 的单位或者个人赔偿损失。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的 纠纷,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由环境保护部门或 者交通部门的航政机关处理。”
第八条 不服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或者其他处理,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 法院提起诉讼 第六条(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 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第三十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已经依法取得 的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 者使用权的,应当先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 起行政诉讼 根据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行政区划的勘定、调整或者征用 土地的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 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行政复议决定为最终 裁决
关于企业名称争议处理程序的规定(征求意见稿)

惠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企业名称争议处理规定(征求意见稿)为公正、及时地处理企业名称争议,保护企业名称所有人的合法权益,强化企业名称事中事后监管,根据《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企业名称禁限用规则》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惠州市各级企业登记机关依申请处理名称争议的情形。
本规定所称企业名称争议,是指有利害关系的企业认为他人已登记注册企业名称与本企业名称之间相同或近似,使公众产生混淆误认,侵害企业名称权利,引发企业名称争议冲突的行为。
企业名称争议中存在《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规定的情形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不适用本规定。
二、处理机关(一)企业名称争议按照“谁登记、谁处理”的原则,由被争议企业(以下简称被申请人)的企业登记机关负责处理。
被申请人登记管辖权发生变更的,由迁入地企业登记机关负责处理。
企业因名称与他人发生争议,申请人可以向被申请人的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处理,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已向人民法院提起名称争议诉讼的,企业登记机关不再受理名称争议处理申请。
(二)企业登记机关建立企业名称争议处理审查机制,成立企业名称争议处理审查组(以下简称“审查组”)。
审查组由企业登记注册负责人、业务骨干组成。
审查会议由登记注册部门负责人召集和主持,人数需要达5人或以上单数方能召开。
三、基本原则企业名称争议处理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维护公平竞争秩序、保护在先合法权利、高效便捷的原则。
四、争议申请(一)申请人可以在广东省政务服务网提出名称争议处理的行政裁决申请,也可以向企业登记机关办事服务窗口提出申请。
(二)申请人提出企业名称争议处理申请,应当提交以下材料:1.《企业名称争议处理申请书》和申请人主体资格证明;2.证据材料;3.其他有关材料。
申请书应当由申请人签署并载明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情况;名称争议事实及理由、请求事项等内容。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贯彻《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工商企字[1991]第309号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贯彻《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工商企字[1991]第309号](https://img.taocdn.com/s3/m/3768c72fef06eff9aef8941ea76e58fafab04597.png)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贯彻《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贯彻《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1991年9月6日工商企字〔1991〕第30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为了更好地贯彻《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正确核定企业名称,保护企业名称的专用权,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各级登记主管机关一律按《规定》和本通知核准登记企业名称。
二、登记主管机关对企业名称实行分级登记管理。
凡使用“中国”、“中华”,冠以“国际”、“全国”、“国家”,或不冠以企业所在地行政区划名称的企业名称,需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或核定,在全国范围内,同行业企业名称不得相同或近似。
冠省(包括自治区、直辖市,下同)、市(包括州,下同)、县(包括旗、市辖区,下同)行政区划名称的企业名称,由同级登记主管机关核准或核定,在本行政区范围内,同行业企业名称不得相同或近似。
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已经登记注册,使用“中国”、“中华”,冠以“国际”、“全国”、“国家”,或不冠以企业所在地行政区划名称的企业名称,应按照《规定》和本通知精神,在今年年底前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重新核定,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统一发布公告。
不予核定的,原登记主管机关应限期办理其企业名称变更登记。
其中《规定》生效前已经按我局工商〔1990〕243号文件上报过的,可不再报。
经我局核定的企业名称,如需要变更或转让,应报我局重新核定。
其中不再使用“中国”、“中华”,冠以“国际”、“国家”、“全国”字词的,应报我局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