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建设工程(建筑类)规划许可申请表样板

深圳市建设工程(建筑类)规划许可申请表样板
深圳市建设工程(建筑类)规划许可申请表样板

深圳市建设工程(建筑类)规划许可申请表

建设工程(建筑类)规划许可业务申请材料指引

填写说明:

⒈请用黑色墨水笔填写,字迹应工整清晰,方便阅读;

⒉申请人的名称请按工商营业执照或其它批准文件上登记的全称填写;

⒊有关的联系电话和通讯地址务请真实准确,以免无法及时联系,造成不必要的延误;

⒋请认真选择和填写申请表的有关事项,以便规划部门及时、准确地进行审理;

⒌本表所列材料未注明复印件的,申请时提供原件;注明复印件的,申请时提供原件备核;

⒍若有疑问,请向规划局行政服务窗口咨询。

深圳市建设工程合同(标准)

深圳市建设工程合同(标准) 工程名称:____________ 工程地点:____________ 合同编号:____________ (由设计人编填) 设计证书等级:__________ 发包人:_____________ 设计人: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_______ ××市规划与国土资源局监制 发包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设计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发包人委托勘察人承担__________________工程设计,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本合同依据下列文件签订: 1.1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1.2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管理规定》。 1.3 《××市城市规划条例》、《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 1.4 国家及地方有关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法规和规章。 1.5 建设工程批准文件。

第二条本合同设计项目的内容: 2.1 工程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2 设计指标 ┌──────┬─────┬──────┬───────┬─────┐ │建设用地面积│建筑总面积│规定建筑面积│建筑高度或层数│建筑覆盖率│ ├──────┼─────┼──────┼───────┼─────┤ │ │ │ │ │ │ └──────┴─────┴──────┴───────┴─────┘ 第三条发包人应向设计人提交的有关资料及文件: ┌──┬────────────┬────┬──┬────┬────┐ │序号│资料及文件名称│文件编号│份数│提交日期│有关事宜│ ├──┼────────────┼────┼──┼────┼────┤ │1 │用地方案图│ │ │ │ │ ├──┼────────────┼────┼──┼────┼────┤ │2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 │ │ │ │ │ │《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 │ │ │ │

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制度管理规定试行修订版

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制度管理规定试行修订 版 IBMT standardization office【IBMT5AB-IBMT08-IBMT2C-ZZT18】

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制度管理办法(试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令第31号 《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制度管理办法(试行)》已经2007年8月7日水利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部长陈雷 二〇〇七年十一月二十九日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制度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加强对水工程建设的监督管理,保障水工程建设符合流域综合规划和防洪规划的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江河、湖泊上新建、扩建以及改建并调整原有功能的水工程,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水工程,是指水库、拦河闸坝、引(调、提)水工程、堤防、水电站(含航运水电枢纽工程)等在江河、湖泊上开发、利用、控制、调配和保护水资源的各类工程。

第三条水利部负责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制度实施的监督管理。 水利部所属流域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流域管理机构)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分级管理权限,具体负责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制度的实施和监督管理。 第四条水工程的(预)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申请报告、备案材料)在报请审批(核准、备案)时,应当附具流域管理机构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签署的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 对只编制项目建议书的水工程,应当在项目建议书报请审批时附具流域管理机构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签署的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 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的内容,包括对水工程建设是否符合流域综合规划和防洪规划审查并签署的意见。 第五条下列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由流域管理机构负责审查并签署: (一)长江、黄河、淮河、海河、珠江、松花江、辽河的干流及其主要一级支流和太湖以及其他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重要江河上建设的水工程; (二)省际边界河流(河段)、湖泊上建设的水工程; (三)国际河流(含跨界、边界河流和湖泊)及其主要支流上建设的水工程; (四)流域管理机构直接管理的河流(河段)、湖泊上建设的水工程。

深圳市城市总体规划

城市规划课程作业 深圳市城市总体规划简述 概况简述 学院名称公共管理学院专业及班级土管1班姓名何建明学号201131160707

深圳市城市总体规划简述 一、基本情况与修编背景 为全面贯彻落实胡锦涛总书记在深圳经济特区建立30周年庆祝大会上的讲话精神,以及市委市政府加快转变发展方式、建设国际化城市的要求,市规划国土委对国务院批复的《深圳市城市总体规划(2010—2020)》进行了进一步的修改、补充和完善,于今日公布新一轮总规。 专家表示,城市总体规划作为指导各项建设发展的综合部署,是城市建设和管理的依据,也是指导城市建设的根本性蓝图。在特区进入第二个发展的30周之际,本轮总规充分体现了以全球视野谋划城市发展的规划理念,承担了在全国率先探寻城市转型路径的重要使命。它的公布,必将以城市转型带动社会经济发展方式的转变,促进产业升级,进一步提高土地的高效利用,加快深圳国际化城市建设的步伐,引领国家新一轮的改革开放和创新发展,对深圳未来的发展具有重要而深远的意义。 二、规划指导思想 1、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勇于改革和创新,探索资源紧约束条件下城市转型和可持续发展的成功路径。 2、坚持“环境优先”、“生态立市”的理念,实现城市经济社会发展与资源环境保护的协调统一。 3、提升城市在区域和国家整体发展中的战略地位,应对全球化的机遇和挑战。 4、在“一国两制”的框架下更好地服务香港,支持香港繁荣稳定,在粤港澳合作中发挥先行、先导、先试的示范作用。 5、在坚持市场对资源配置的基础性作用前提下,充分发挥城市总体规划作为公共政策的综合调控职能,统筹协调城市发展。 三、城市性质 深圳是我国的经济特区,全国性经济中心城市和国际化城市。 四、城市职能 1、国家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实践自主创新和循环经济科学发展模式的示范区。 2、国家支持香港繁荣稳定的服务基地,在“一国两制”框架下与香港共同发展的国际性金融、贸易和航运中心。 3、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基地和文化产业基地。

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制度管理办法(试行)(2017修正)

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制度管理办法(试行)(2017修正) 现行有效水利部水利部令第49号发文日期:2017年12月22日生效日期:2017年12月22日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制度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对水工程建设的监督管理,保障水工程建设符合流域综合规划和防洪规划的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江河、湖泊上新建、扩建以及改建并调整原有功能的水工程,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水工程,是指水库、拦河闸坝、引(调、提)水工程、堤防、水电站(含航运水电枢纽工程)等在江河、湖泊上开发、利用、控制、调配和保护水资源的各类工程。 第三条 水利部负责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制度实施的监督管理。 水利部所属流域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流域管理机构)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分级管理权限,具体负责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制度的实施和监督管理。 第四条 水工程未取得流域管理机构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审查签署的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的内容,包括对水工程建设是否符合流域综合规划和防洪规划审查并签署的意见。 第五条 下列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由流域管理机构负责审查并签署:

(一)长江、黄河、淮河、海河、珠江、松花江、辽河的干流及其主要一级支流和太湖以及其他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重要江河上建设的水工程; (二)省际边界河流(河段)、湖泊上建设的水工程; (三)国际河流(含跨界、边界河流和湖泊)及其主要支流上建设的水工程; (四)流域管理机构直接管理的河流(河段)、湖泊上建设的水工程。 前款第一项中的主要一级支流和其他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重要江河,第三项中的主要支流以及第四项中的流域管理机构直接管理的河流(河段)、湖泊的名录和范围由水利部规定。 本条第一款规定以外的其他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管理权限负责审查并签署。 第六条 水工程建设单位(以下简称建设单位)应当向有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审查签署权限的流域管理机构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审查签署机关)提出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申请表; (二)拟报批水工程的(预)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申请报告、备案材料); (三)与第三者利害关系的相关说明; (四)审查签署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七条 审查签署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属于本机关受理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予以受理,并出具书面受理凭证; (二)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一次告知建设单位予以补正;

2007-2020年深圳市宝安区生态区建设规划

第一章规划总则 第1条规划背景 为贯彻落实《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政府加强环境保护全面推进生态区建 设实施办法》(深宝府【2007】1号),缓解宝安区社会经济发展、资源 开发与区域生态环境保护之间的各类矛盾,顺利实现建设环境优美的 国家生态区的发展目标,遵循国家《生态县、生态市建设规划编制大 纲(试行》、《生态县、生态市、生态省建设指标(修订稿)》要求,编 制本规划。 第2条规划性质 本规划是指导宝安区生态区建设的纲领性文件,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 展总体规划的编制、城区总体规划的修编以及相关专项规划的编制提 供指导和依据。 第3条法律效力 本规划提交宝安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批准后,由宝安区人 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宝安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监督执行。 本规划提出的目标与措施应纳入宝安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中实 施。 本规划为开放性规划,应定期评估实施情况,不断进行补充与完善。第4条规划范围 宝安区行政辖区内的全部陆域及近岸海域,总面积712.95 km2,包括 光明新区和新安、西乡、福永、沙井、松岗、石岩、观澜、龙华、大 浪和民治十个街道。

第5条规划时限 鉴于本规划编制主要目的,规划时间范围确定为2007~2020年,规划 的基准年确定为2006年。规划近期为2007~2010年,规划中期为 2011~2015年,规划远期为2016~2020年。以规划基准年为基础,以 规划近期为重点。

第二章规划目标与指标 第一节指导思想与基本原则 第6条指导思想 以建设和谐社会、绿色城市为目标,以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 展观为指导,运用生态经济和循环经济理论,统筹区域经济、社会和 环境的关系,以人为本,以自然生态、环境支撑、生态经济、资源保 障、生态社会、能力保障六大体系建设为重点任务,走绿色生产、生 活富裕、生态良好的文明发展道路。 第7条基本原则 可持续发展原则、生态高效原则、循环经济原则、针对性原则、便于 操作原则。 第二节规划控制目标与指标体系 第8条规划控制目标 持续推进生态区建设工作,构建绿色城区。 ——经济发展:经济持续稳定增长,清洁生产企业和通过ISO14000认 证企业比例不断提高。大力推进节能减排工作,单位能耗、水耗持续 降低,2010年和2020年单位GDP能耗分别控制在0.5吨标煤/万元、 0.4吨标煤/万元,单位工业增加值新鲜水耗分别控制在20 m3/万元和 16 m3/万元。 ——生态环境保护:严格保护生态用地,受保护地区占国土面积比例 保持在40.62%,不断提升城镇人均公共绿地面积和森林覆盖率指标; 实施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2010年和2020年COD排放量分别控制在 排放量控制在1240吨。加大环保投入,全面16700吨和9600吨,SO 2 提升环境质量,2010年城镇生活污水集中处理率达到80%,远期进一

政府出资的投资项目审批权限内办事指南

政府出资的投资项目审批(权限内)办事指南 1、事项名称政府出资的投资项目审批(权限内) 2、颁发的证件及有效期颁发的证件:批文;证件有效期:暂无明确规定 3、审批类型及法律效力审批。申请单位凭批文办理国土、规划、工商、建设等手续。 4、设定依据1、《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 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 3、《工程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增加招标内容和核准招标事项暂行规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九号); 4、《国家发改委关于印发审批地方政府投资项目有关规定(暂行)的通知》(发改投资[2005]1392号); 5、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地方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权限问题的通知》(粤发改资〔2009〕374号); 6、《国务院关于调整和完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资本金制度的通知》(国发〔2015〕51号); 7、《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佛山市顺德区开展综合试验工作的批复》(粤委[2009]35号)。 8、《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9、《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10、《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国家发改委令2016年第44号) 11、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党政机关停止新建楼堂馆所和清理办公用房的通知(中办发[2013]17号) 12、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党政机关停止新建楼堂馆所和清理办公用房的通知(粤办发[2013]20号) 13、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建改扩建纪念设施管理的通知(中办发[2014]2号) 14、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实施细则》的通知(粤发[2014]7号) 15、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格控制党政机关办公楼等楼堂馆所建设问题的通知(粤办发[2008]12号) 5、审批条件1、政府直接投资或以资本金注入,以及其他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 2、使用政府投资补助、转贷和贷款贴息等方式投资的项目,审批资金审请报告。 6、申请资料1、项目立项申请; 2、项目建议书(报省级以上审批项目提交); 3、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总投资3000万元[不含]以下的项目不需提交,但水利、交通、污水处理、自来水供应等项目及行业有要求的除外); 4、主管部门意见;

深圳市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房建类)报建文件编制技术规定

深圳市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房建类)报建 文件编制技术规定 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市海洋局) 2018年12月

目次 1总则 (1) 2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2) 2.1一般规定 (2) 2.2图纸要求 (2) 2.3设计说明 (4) 2.4总平面图 (5) 2.5建筑平面图 (7) 2.6建筑立面图 (9) 2.7建筑剖面图 (9) 2.8专篇 (10) 3临时建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13) 3.1图纸要求 (13) 3.2设计说明 (14) 3.3总平面图 (14) 3.4建筑平面图 (15) 3.5建筑立面图 (16) 3.6建筑剖面图 (16) 4附则 (17)

1总则 1.1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的通知》 (国办发[2018]33号)、《深圳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施工许可管理规定》(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310号)、《深圳市社会投资建设项目报建登记实施办法》(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311号),进一步提升建设工程审批办理服务水平和办理效率,明确建设项目办理的相关技术要求,指导和规范建设项目申报技术文件和图纸编制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深圳市城市规划条例》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1.2本技术规定以国家、广东省、深圳市的有关规范及标准为基础依据,结合深 圳市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管理要求和实际情况制定。 1.3在深圳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建设项目申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适用本技术规定。

2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2.1一般规定 2.1.1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报建文件应符合选址意见书、用地预审意见、用地规划 许可证(规划设计要点),以及相关城市规划和标准的要求。 2.1.2编制单位应具备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资质并由注册建筑师主持设计。 2.1.3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报建图纸深度应满足《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 有关方案设计阶段的要求,同时应满足本技术规定的要求。 2.1.4经核准的总平面图、建筑专业的各层平面图、各向立面图、各主要剖面图 和核增建筑面积专篇的图纸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附图。 2.1.5《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经核准的总平面图由审批部门在其官方网站予 以公布。 2.1.6《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图不得随意变更,确需变更的,建设单位 应当提出申请。涉及《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中各项规划指标及经核准的 总平面图变更的,主办部门应当在委员会或管理局网站或主要媒体、管理 局办公大厅、建设项目现场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10个工作日。必 要时,可采取听证会、论证会的方式听取利害关系人意见。 2.1.7建设项目原则上应当按宗地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对于建设规模 较大、周边情况复杂确需分期建设的项目,建设单位可以申请分期建设。 申请分期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手续的,公共配套设施必须先行报建及建 设,首期报建时应提供本宗地的总平面图、分期建设示意图及首期建筑设 计相关图纸,此后各期报建时应提供经核准的本宗地的总平面图及该期建 筑设计相关图纸。 2.1.8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项目一年内未开工建设的,《建设工 程规划许可证》自行失效。确需延期的,应当在期限届满三十日前提出延 期申请,但构成土地闲置的,须先进行闲置土地处理。 2.2图纸要求 2.2.1装订和份数要求 1.设计文件包括文本和技术图纸两部分,其中文本为A3图幅,装订成册,

深圳绿地系统规划

深圳绿地系统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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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指导深圳市绿化建设项目的安排,加强全市绿化工作的规划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城市绿化建设的通知》、《深圳 市城市总体规划(1996-2010)》、《深圳市近期建设规划(2 003-2005年)》、《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编制技术纲要办法(试 行)》和国家、省、市相关法律法规及技术标准,结合深圳市的 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划。 第二条本项目的规划范围为深圳市行政辖区,包括深圳经济特区(罗湖区、福田区、南山区、盐田区)和宝安区、龙岗区,总面积20 20平方公里。 第三条本规划的期限为2004-2020年。 第四条本规划由规划文本、图纸以及说明书组成。 第五条根据深圳实际情况,建设由“区域绿地—生态廊道体系—城市绿地”组成的城市绿地系统。与此相对应,本次规划所指的绿地, 既包括城市建成区内各项绿化用地,也包括建成区外对生态环 境改善起积极作用的林地、园地、耕地、牧草地、水域等各类 生态绿地,前者主要对应于各级城市绿地的分类规划,后者纳

入区域绿地和生态廊道体系范畴。 第六条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是全市绿色开敞空间总的建设指引。在规划期限内,凡在规划区范围内进行的与绿色开敞空间相关的规划、 绿化及建设活动,均应符合本规划的规定。其他各种类型的开 敞空间规划应与此相协调,实现城市生态空间资源合理保护与 有效利用的“双赢”。 第二章目标和原则 第七条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社会、经济与环境可持续发展 1、全面提高城市绿化质量,优化绿地布局结构,提高绿地配置 和养护水平,丰富城市景观效果,缓解深圳乃至区域的快速城市 化带来的消极影响,实现城市人居环境和生态环境的明显改善。 2、加强对区域和城市生态具有重大影响的生态绿地、沿海滩 涂、河流水系、各类湿地的保护和绿化建设,实现区域生态环境 的共保、共建和共享,维护城市和区域的生态安全。 第八条建设生态城市,推进深圳国际化城市建设 按照市委、市政府确定的建设国际化城市和现代化中心城市的 发展目标,以及建设高科技城市、现代物流枢纽城市、区域性

江苏省防洪规划同意书制度实施办法

江苏省防洪规划同意书制度实施办法 发布时间:2008-12-2 第一条为了保障防洪规划的执行,加强对规划实施的监督管理,保证防洪工程和其他水工程安全运行,促进我省经济社会稳定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江苏省防洪条例》、《江苏省湖泊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本省境内河道(包括湖泊、水库、荡滩、蓄滞洪区)管理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的防洪工程、水电站、船闸及其引航道和其他各类水工程(以下统称水工程)。 第三条建设水工程,必须符合流域、区域综合规划、防洪规划、城市防洪规划、区域除涝规划、湖泊保护规划和河道水系规划等与防洪有关的规划(以下统称“防洪规划”),其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报请批准时,应当附具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签署的符合防洪规划要求的《防洪规划同意书》。 未取得《防洪规划同意书》,或者虽已取得《防洪规划同意书》,但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建设方案与《防洪规划同意书》内容不一致的,建设项目不予批准。 第四条《防洪规划同意书》制度的实施按照申报、审查、签发的程序进行。

第五条水工程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报批前,建设单位应当先填写《防洪规划同意书》的申请书(以下简称《申请书》)。 《申请书》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工程建设缘由与建设依据; (二)工程位置、规模、任务、总体部署、防洪标准,实施计划; (三)工程建设与所在河湖地区防洪、除涝、水系安排的关系; (四)工程建设和运行调度方式对防洪、除涝的影响分析; (五)洪水负面影响的减免措施和防洪自保采取的补救措施,以及实施计划; (六)附图:工程位置图、工程总体布置图、各种设计运行条件下工程对上下游水位等影响示意图、工程对河道防洪影响示意图、减免洪水负面影响所采取工程措施示意图等; (七)其他有关材料; 第六条《申请书》填写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水利工程分级管理的权限将《申请书》报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收到建设单位提交的全部文件资料后,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要求的,应当予以受理。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申请材料不符合规定的,受理机

《深圳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深圳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决定附:第二次修正本 2004-6-250:0 页面功能【字体:大中小】【打印】【关闭】 发文单位:深圳市人大常委会 发布日期:2004-6-25 执行日期:2004-6-25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监督管理 第三章建设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第四章勘察、设计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第五章施工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第六章监理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第七章检测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第八章建设工程从业人员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第九章建设工程竣工验收与备案

第十章建设工程质量保修与结构安全性鉴定 第十一章法律责任 第十二章附则 深圳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了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提请审议《〈深圳经济特区劳务工条例〉等28件法规的修正案》的议案。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决定对《深圳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删除第十六条:“建设单位应当按规定将施工图设计文件报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或专业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未经审查批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不得使用。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专业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将施工图设计文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具体审查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二、删除第十九条第一款中“合同价款在三十万元以上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开工前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并按规定申领施工许可证。施工许可证未列明的工程项目不得施工”中的“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并”字样。 删除第二款“合同价款在三十万元以下,但涉及公共安全的桥梁、隧道、地下通道、燃气管道、锅炉、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等建设工程也应当按前款规定办理质量监督和施工许可手续”中的“质量监督和”

深圳市建设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文件

工程编号: 深圳市建设工程施工 招标文件 工程名称:***酒店世纪楼客房改造装修工程工程地点:深圳市福田区百花七路 招标人:深圳市**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招标时刻:2006年6月8日

使用讲明 一、为了规范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保障招标人和投标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条例》、《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方法》、《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以及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治理的若干规定(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的需要,我司拟订了本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文件。 二、《深圳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文件》(通用版)适用于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治理的若干规定(试行)》(深府[2004]67号)中规定的采纳《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3)进行邀请招标,并采纳“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1—A”评标的一般工程。 三、《深圳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文件》(通用版)的要紧编写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4.《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条例》; 5、《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方法》(国家七部委30号令) 6.《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3); 7.《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文件范本》(建设部);

8.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治理的若干规定(试行)》 9.其他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四、其他有关问题的讲明 1. 招标文件中的空格必须按实填写,无内容者或不采纳者应用斜画线表示。招标文件中所预留的空白栏目不足时,招标人可依照需要补充填写内容;招标人在填写本《招标文件》的空白栏目、增加或修改部分内容时,应采纳与本《招标文件》不同的字体。 2.招标文件前附表1建设规模应描述整个建设项目的规模情况和使用功能。 3.招标文件前附表1招标范围,应详细讲明本次招标工程的具体项目、结构类型等定量规模和项目特征。 4.分段招标的,招标文件前附表1招标范围,应详细讲明每个标段的内容、数量等。 5.招标文件前附表1资金来源,应注明建设资金落实情况,并符合《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条例》第十三条第四款的规定要求。 6.招标文件前附表1中的工程承包方式目前要紧有两种,一是“包工包料”承包,二是“包工不包料”承包。 7.招标文件前附表1投标担保:投标担保可采纳投标保证金或投标保函,投标担保至投标有效期满后28天内有效。依照《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条例》第37条规定的投标担保金额应不高于投标总价的2%且不超过80万元。

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审查

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审查 基础编码:010******* 实施编码:11010500000000005296X100 设定依据: 1、[法律] 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依据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发布号令:1988年1月21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2002年8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修订2002年8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4号公布自2002年10月1日起施行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修正根据2016年7月2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等六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法条内容:第十九条建设水工程,必须符合流域综合规划。在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江河、湖泊上建设水工程,其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报请批准前,有关流域管理机构应当对水工程的建设是否符合流域综合规划进行审查并签署意见;在其他江河、湖泊上建设水工程,其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报请批准前,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对水工程的建设是否符合流域综合规划进行审查并签署意见。水工程建设涉及防洪的,依照防洪法的有关规定执行;涉及其他地区和行业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征求有关地区和部门的意见。第二十五条第三款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修建水库应当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第四十五条第四款在不同行政区域之间的边界河流上建设水资源开发、利用项目,应当符合该流域经批准的

水量分配方案,由有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报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流域管理机构批准。 2、[法律] 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依据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发布号令:1997年8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1997年8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8号公布根据2016年7月2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等六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法条内容:第十七条在江河、湖泊上建设防洪工程和其他水工程、水电站等,应当符合防洪规划的要求;水库应当按照防洪规划的要求留足防洪库容。前款规定的防洪工程和其他水工程、水电站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报请批准时,应当附具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签署的符合防洪规划要求的规划同意书。 3、[行政法规] 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依据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 发布号令:1988年6月1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号发布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法条内容:第十一条修建开发水利、防治水害、整治河道的各类工程和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等建筑物及设施,建设单位必须按照河道管理权限,将工程建设方案报送河道主管机关审查同意。未经河道主管机关审查同意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建设项目经批准后,建设单位应当将施工安排告知河道主管机关。建设项目经批准后,建设单位应

深圳市建设工程计价费率标准(2018)

深圳市建设工程计价费率标准(2018) 一、总则 (一)本费率标准根据《深圳市建设工程计价规程(2017)》、《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和《深圳市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所规定的有关项目的特征及内容编制而成,所公布费率包括参考范围和推荐费率。 (二)本费率标准适用于依据《深圳市建设工程计价规程》等计价标准编制建设工程造价成果文件,确定工程造价。 (三)除另有规定外,编制招标控制价应当依据本费率标准的推荐费率计算。 (四)投标人编制投标报价时不宜超出本费率标准规定的各项目费率参考范围。 (五)部分费用项目未公布推荐费率,使用时应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在费率参考范围中确定合适的费率进行计算。 二、分部分项工程费 (一)企业管理费 1.综合单价构成中的企业管理费计算公式如下: 企业管理费:E=(人工费A机械费C×)×企业管理费费率a 2.根据目前本市建筑施工企业管理水平的实际情况,不区分专业工程,企业管理费费率参考范围为11%~27%,推荐费率为18%。 (二)利润 1.综合单价构成中的利润计算公式为: 利润:F=(人工费A+材料费B+机械费C+企业管理费E)×利润率b 2.根据国家公布的行业利润率水平和目前本市建筑施工企业的实际赢利情况,不区分专业工程,利润率参考范围为1%~9%,推荐费率为5%。采用装配式(预制率达到15%以上,装配率达到30%以上)等新技术、新工艺的利润率参考范围和推荐费率可适当提高1%~2%。

三、措施项目费 (一)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 计算公式: 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I=(X+Y1+Y2+Y3+Y4+Z)×费率i 其中:X-分部分项工程费; Y1、Y2、Y3、Y4-分别为措施项目费中的“混凝土/钢筋混凝土模板及支架费”、“脚手架费”、“垂直运输机械费”、“大型机械设备进出场及安拆费”; Z-其他项目费; i-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费率,区分专业工程特征如表1所示,需跨专业借用子目时,应统一按发包项目的主体工程相应费率计算。 表1 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费率表(单位:%) 2、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计费基数为500万以内的项目,安全文明施工费费率乘以。 3、安全网、施工临时围挡、基坑内场地硬地化应按实际工程量另行计算。 4、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包含内容详见附件《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内容》,具体做法参见《深圳市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标准》,执行推荐性标准的,可另行计算相应费用。

深圳市宝安区生态区建设规划

深圳市宝安区生态区建设规划 (摘要) 图2:公园系统建设。

图4:地表水自动监测系统。 图3:污水集中处理厂布局。

一、总则 (一)规划背景 为贯彻落实《深圳市宝安区人 民政府加强环境保护全面推进 生态区建设实施办法》(深宝 府【2007】1号),缓解宝安 区社会经济发展、资源开发与 区域生态环境保护之间的各类 矛盾,顺利实现建设环境优美 的国家生态区的发展目标,遵 循国家《生态县、生态市建设 规划编制大纲(试行)》、《生 态县、生态市、生态省建设指 标(修订稿)》要求,编制本 规划。 (二)规划性质 本规划是指导宝安区生态区建设的纲领性文件,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的编制、城区总体规划的修编以及相关专项规划的编制提供指导和依据。 本规划提交宝安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批准后,由宝安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宝安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监督执行。规划提出的目标与措施应纳入宝安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中实施。 (三)指导思想 以建设和谐社会、绿色城市为目标,以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运用生态经济和循环经济理论,统筹区域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关系,以人为本,以自然生态、环境支撑、生态经济、资源保障、生态社会、能力保障六大体系建设为重点任务,走绿色生产、生活富裕、生态良好的文明发展道路。 图1:生态网络与生态节点。

(四)基本原则 可持续发展原则、生态高效原则、循环经济原则、针对性原则、便于操作原则。 (五)规划时限 规划基准年:2006年;规划近期:2007-2010年;规划远期:2011-2020年。 二、规划目标 全面创建阶段(2007~2010年):在近年来工作的基础上,按照国家关于生态区建设的指标要求,大力开展环境优美街道创建工作,完善污水收集系统,保护饮用水源,对污染严重的河流进行综合整治,建设湿地公园、森林公园等绿地系统,修复采石场、园地,发展生态经济,推行资源节约和利用,加强环境宣传,使得全区生态环境质量有一个根本的提高,人居环境明显改善,确保规划期末全区创建国家级生态区的考核指标基本满足要求,完成生态区创建任务。 调整提升阶段(2011~2015年):继续深入推进生态区建设工作,完善污水收集系统,建设森林公园,发展生态经济,使各指标达到考核要求,基本形成资源节约、环境友好的经济发展模式。 优化完善阶段(2016~2020年):全面完成全区骨干绿色通道和生态节点建设工作,城市生态安全格局基本形成;资源消耗和污染物排放指标进一步削减,经济发展模型实现根本性转变;城市环境全面改善,人与自然和谐相处;最终使宝安区建设成为生态区建设的典范和循环经济示范区。 三、生态环境 功能区划 (一)生态功能区划 根据宝安区生态环境现状、生态系统过程和未来发展趋势等因素进行生态功能区划,以明确各生态区域的主导生态功能、资源利用的优劣势和科学合理的开发利用方向,以及环境整治的方向和途径,为城市空间布局、资源合理利用、产业优化布局、生态

水利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1

**** 市 农牧业节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编号:XXX 水建规字[XXXX]XX号 申请单位:(盖章) 申请日期:

填写说明 1、本书由审批机关统一编号。 2、“申请单位”,已组建项目法人或工程建设管理单位的应填写项目法人或建设管理单位名称,尚未成立的填写主管部门名称。 3、“法定代表人”栏中,填写申请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姓名。负责人可以是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表。 4、“单位性质”栏中应分别填写“国有”、“集体”、“私营”或“外商独资”、“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等。 5、“工程总体布置”一栏需对农牧业节水工程总体布置情况进行说明并附工程布置简图。 6、表格不够可调整、可增页。 7、本书一式三份。一份存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作为监督检查的依据;一份送建设项目实施所在地县水行政主管部门;一份存申请单位作为实施依据。需转报其它机构审批的,还应增加相应的份数。 8、节水工程建设单位应当认真如实填报。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审查签署机关的审查意见应当客观明确。

工程名称 建设单位名称 法定代表人职务 单位性质行业类别 通讯地址邮政编码 联系人联系 电话 电子 信箱 主管部门 工程概况 1、建设地址 2、工程任务 3、工程规模(要包含水源工程类型、型式以及节水工程类型、型式) 4、工程等级(别) 5、工程投资 6、工程效益

工程总体布置 节水工程建设单位签章: 负责人(单位印章) (签章) 年月日

以下栏目由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填写 与水工程有关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意见: 负责人(单位印章) (签章) 年月日

以下栏目由审查签署机关填写 审查签署机关意见: 经审查,本项目符合有关规定,特签发农牧业节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 工程建设应当符合下列要求,并接受监督管理: 1、……; 2、……; ┇ ┇ 负责人(单位印章) (签章) 年月日

深圳光明新区生态城市规划实践

光明新区是新旧城市并存的区域,这在我国城市发展中很具代表性。光明新区的“绿色城市”建设将是一个渐进、演化的过程,她并不依赖于新理念、新技术和大量的资金投入,而是通过观念的变化,以规划管理部门与地方行政部门的协同工作,引导市场,影响市民,向着环境更友好、资源更集约、可持续繁荣的方向改善现状、转型提升。从这个角度判断,光明绿色城市实践对全国同类城市发展将有一定的示范意义。 回顾过去30年,深圳从一个小渔村快速成长为拥有千万人口的大城市,书写了城市发展史上的一个奇迹。与此同时,深圳始终坚持城市建设与环境保护同步,不断探索生态城市的实践,在经济高速发展的同时,逐步建成了比较良好的城市环境,并获得了联合国“世界人居奖”、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中国人居环境奖”以及由联合国环境规划署授予的“全球环境500佳”称号,取得了经济发展和环境建设的双重成就。根据中国社科院城市竞争力课题组报 深圳光明新区生态城市规划实践 告,深圳城市竞争力已连续3年位列内地城市第一。 在快速发展压力下,深圳同样遭受了土地、能源、资源、人口的多重压力。2005年,深圳以科学发展观为抓手,果断提出“效益深圳”的转型战略,以资源节约、再生循环为重心,积极推行交通结构、能源结构、产业结构和用地模式转型,成为国内较早全面落实可持续发展的城市。特别关注 □ 深圳市规划局 王 唐绍杰 张一成荣凡 ■深圳光明新区现状

2007年,为缓解特区内的发展压力,促进特区内外一体化,深圳提出光明新城、大运新城、龙华新城和坪山新城“四大新城”发展计划。其中,光明新城以光明高新区为依托,定位为生态型高新技术产业新城。总结过往发展经验和教训,深圳市委市政府做出重大决议,在光明新城基础上成立光明新区,以行政机制、管理模式的创新,扩大新城辐射带动能力,协调区域发展,探索转型期城市化的更优规划建设模式,并对其他新城、其他地区发展形成示范带动作用。 选择光明新区 新区总面积156.13km2,辖光明和公明两个街道办。自然环境条件优越,茅洲河及其支流水系穿城而过,有一定的城镇发展基础,已建设用地已达49.04km2,大多集中在茅洲河以东。由于早期特区外以街道为主体的低标准发展,呈现特区外城镇蔓延式发展的典型风貌,包括以“三来一补”工业主导的用地构成、道路、市政基础设施建设严重滞后、公共配套设施严重缺乏、城市特色缺失以及巨大的河流防洪治污压力。土地存量有一定的相对优势,约29.59km2,但分割严重,2km2以上的规模化用地已严重不足。 综上,光明新区并没有突出的资源优势,但是是深圳具备转型发展潜力的典型城区,其面临的问题和机遇正是深圳特区外城镇正在或即将面临的问题和机遇。应该正视的是,光明新区并不具备可与天津中新生态城、曹妃甸国际生态城比拟的政策支撑,而是深圳面向“可持续发展的先锋城市”(《深圳2030》提出的城市发展目标)的自觉探索,来自于30年“深圳经验”的总结与反思,是在十七大提出“生态文明”建设目标,全球应对环境问题的大环境下的再起步。光明新区必须结合自身发展条件探索一条切实可行的转型建设和常态进化之路,同时符合资源集约、环境友好和社会和谐的总体方向,才能对深圳形成实验意义,对国内其他地区提供示范。 面向生态城市的具体实践 深圳市规划局从2005年起,以光明中心区城市设计国际咨询为起点,开始了对“深圳远见”的持续研究。光明中心区城市设计国际咨询以创新的开放工作方式,汇集和凝聚上百国内外规划专家和设计人员的经验和智慧,提出了深圳需要建设一个真正意义上的“绿色城市”。规划原则为:延续自然和文脉、紧凑的城市形态、人性化的空间尺度、环境负荷低的运行系统、可持续繁荣的经济体系以及和谐、多元、融合的社会环境。配合相关规划研究和行动,以其具体的建设结果逐步形成“绿色城市”的样板和标准。  2007年,《光明新区规划》启动,延续上述规划原则和目标,深化减量化,再利用和再循环的相关内容,统筹相关专项规划和研究,进一步将“绿色城市”的发展目标向指导实施操作的规划体系推进。 总的来说,光明新区的“绿色”是广义的“绿色”,包含了资源集约、环境友好、社会和谐的三维内涵,符合“科学发展观”和十七大提出的“生态文明观”。针对光明新区新旧并存的发展现状,新区规划建设工作必须转变传统思路,从单一的以增量土地管理向盘活存量土地、提升土地产出效益、优化产业结构、增强城市综合竞争力、转变生活方式、体现绿色文化的多元发展模式转变。新区之“新”将着重体现于新的“绿色内涵”,具体包括: 1、新的生态结构:保护生态安全,合理利用自然,塑造对自然低冲击的人工环境; 2、新的生活方式:以公共交通、自行车和步行等绿色交通为主导、完善的公共服务体系、健康生活、绿色消费,社会和谐共融; 3、新的生产方式:产业先进,结构多元,经济增长平稳快速高效,尽量利用当时、当地资源,不侵占未来资源; 4、新的生长方式:尊重现状,延续文脉,实现物质空间有机的新陈代谢,人口素质逐步提升,展现绿色城市文化。 为进一步具体化新区“绿色目标”,提供绿色理念的导向性工具、比较性工具和描述性工具,新区规划管理部门正在会同新区管理部门编制新区“绿色指标”。《光明新区规划》综合国内外评价生态城市的相关指标,国家生态市、县评价标准,参考香港、新加坡等城市的现状值和近期目标,建议新区应建立涉及经济繁荣、社会和谐、环境优美、资源节约、区域协调发展五方面的目标指标系统,其中绿色出行比例、再生水资源利用率、绿色建筑比例、新能源利用等应为控制性指标,自然生态协调、区域政策协调、社会文化协调、区域经济协调等为引导性指标。 目前,新区正在推进各项专项规划、出台相关管理政策落实各项指标,如《光明新区综合交通专项规划》提出实现70%的公交分担率、《光明新区再生水利用及雨洪利用专项规划》以污水回用率50%为目标、《光明新区绿色建筑示范建设管理试行办法》将使新区32km2的绿色建筑示范区内绿色建筑比例达80%以上,建筑节能50%。 光明新区“绿色城市”规划 落实深圳新版总规修编,结合自身资源条件和区域角色,光明新区定位为深圳绿色城市示范区、深圳重要的城市副中心;创新型高新产业基地及其配套服务区;承接香港、辐射东莞的生产性服务中心以及深港大都会独具特色的生态旅游区。规划期末(2020年) 新 ■ 绿色城市理想的空间模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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