渝劳社办发〔2004〕265号 关于认定职工出生时间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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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从2004年7月1日起增加企业退休(职)人员

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从2004年7月1日起增加企业退休(职)人员

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从2004年7月1日起增加企业退休(职)人员基本养老金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
【法规类别】离休退休退职
【发文字号】渝劳社办发[2004]271号
【发布部门】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日期】2004.12.24
【实施日期】2004.07.01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XP10
【失效依据】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废止或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从2004年7月1日起
增加企业退休(职)人员基本养老金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
(渝劳社办发[2004]271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北部新区组织人事部、经开区、高新区劳动人事局:
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从2004年7月1日起增加企业退休(职)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渝府发[2004]100号,以下简称《通知》)的规定,现就从2004年7月1日起增加企业退休(职)人员基本养老金的有关问题提出如下处理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通知》中“办理完退休(职)审批手续”按以下原则认定:
(一)男职工年满6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的次月,为办理完退休(职)审批手续时间。

(二)符合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办理特殊工种、因工致残、因病或非因工负伤退休(职)的人员,以当地劳动保障部门按有关规定批准退休(职)之月为办理完退休(职)审批手续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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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办理退休时,如何核定出生日期?

职工办理退休时,如何核定出生日期?

职⼯办理退休时,如何核定出⽣⽇期?对于职⼯办理退休时,如何核定出⽣⽇期?的内容,最近很多⼈很困惑,⼀直在咨询⼩编,今天店铺⼩编针对该问题,梳理了以下内容,希望可以帮您答疑解惑。

职⼯办理退休时,如何核定出⽣⽇期原劳动部办公厅《关于核定职⼯退休年龄问题的复函(劳办发〔1993〕8号)规定:“关于企业办理职⼯退休是以档案中历史记载的出⽣时间为依据,还是以职⼯⾝份证,户⼝本记载的出⽣⽇期为依据的问题,我们认为,在启⽤⾝份证以前办理职⼯退休⼿续时,原则上应以职⼯原始档案中记载的出⽣⽇期为准;《中华⼈民共和国⾝份证条例和《中华⼈民共和国⾝份证条例实施细则发布以后,凡启⽤了⾝份证的,在办理职⼯退休⼿续时,应以职⼯⾝份证记载的出⽣⽇期为准”。

原劳动部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办理职⼯退休⼿续时认定出⽣⽇期问题的复函(劳办函〔1993〕67号)规定,对于执⾏中发现居民⾝份证与本⼈档案记载的出⽣⽇期不⼀致的,应会同职⼯本⼈常住户⼝所在地户⼝登记机关进⾏查证、核实,按照职⼯管理权限与户⼝管理权限批准认定的出⽣⽇期作为计算年龄和户⼝登记的依据,查证材料归⼊本⼈档案;对于需要更改居民⾝份证的,要抄送职⼯常住户⼝所在地户⼝登记机关,按有关规定办理。

1999年3⽉,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发⽂对职⼯出⽣⽇期作出了新的规定。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制⽌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8号)规定:“对职⼯出⽣时间的认定,实⾏居民⾝份证与职⼯档案相结合的办法。

当本⼈⾝份证与档案记载的出⽣时间不⼀致时,以本⼈档案最先记载的出⽣时间为准。

要加强对居民⾝份证和职⼯档案的管理,严禁随意更改职⼯出⽣时间和编造档案。

”今后,各地在办理职⼯退休⼿续时,应当按照劳动保障部新的规定,对职⼯的⾝份证和职⼯档案同时进⾏严格审核,确保职⼯的退休年龄准确⽆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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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
【法规类别】工资福利与劳动保险
【发文字号】渝人社发[2009]21号
【发布部门】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
【发布日期】2009.04.30
【实施日期】2009.04.30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废止第五批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
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
(渝人社发〔2009〕21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事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北部新区社会保障局:根据《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
知》(渝府发〔2000〕48号)、原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用人单位不按规定进行社会保险登记不如实申报参保人员和缴费工资的处理意见》(渝劳社办发〔2005〕158号)、《关于个人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
知》(渝劳社办发〔2005〕159号)和《关于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若干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渝劳社办发〔2006〕248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有关问题处理意见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
(一)适用对象。

渝劳社办法(2004)211号

渝劳社办法(2004)211号

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贯彻执行《工伤保险条例》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法规标题】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贯彻执行《工伤保险条例》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颁布单位】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发文字号】渝劳社办发[2004]211号【颁布时间】2004年10月15日【生效时间】2004年10月15日【全文】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贯彻执行《工伤保险条例》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各区县(自治县、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北部新区组织人事部,经开区、高新区劳动人事局:《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重庆市工伤保险实施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以来,各地在贯彻执行中遇到了一些问题。

经研究,现就贯彻执行《工伤保险条例》有关问题提出如下处理意见,已经市政府法制办登记审查通过,请遵照执行。

一、工伤认定由用人单位参保地的区县(自治县、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

二、在渝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外省(市)用人单位和我市在市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用人单位,原则上在用人单位法人注册地参加工伤保险;未在其注册地参加工伤保险的,应在其生产经营地参加工伤保险。

在注册地和生产经营地均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后,在生产经营地进行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并按生产经营地的规定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三、办理了工商登记的企业分支机构,由其法人出据委托或授权书,可在其工商登记地的区县(自治县、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参加工伤保险。

职工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后,在参保区县(自治县、市)进行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

在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参保的用人单位仍按《实施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执行。

四、《条例》实施前职工已认定为工伤的,以及2002年12月31日以前发生的伤害事故或职业病在《条例》实施后认定为工伤的,工伤职工的长期工伤保险待遇从2004年10月1日起按下列规定执行:(一)伤残抚恤金改为伤残津贴,工伤护理费改为生活护理费。

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继续适用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继续适用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继续适用的规范性
文件目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公布日期】2008.12.25
•【字号】渝劳社办发[2008]324号
•【施行日期】2008.12.2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继续适用的规范性文件目
录的通知
(渝劳社办发〔2008〕324号)
各区县(自治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按照《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重庆市行政立法基本规范(试行)〉和〈重庆市行政执法基本规范(试行)〉的通知》(渝办发〔2008〕290号)要求,我局对重庆直辖以来至2009年12月31日以前,施行已满和将满5年的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规范性文件(包括重庆市再就业工程领导小组、重庆市再就业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重庆市社会保障监督委员会、重庆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制发的规范性文件,下同)进行了清理。

现将因工作需要继续适用的338件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制发的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公布。

本通知发文之日,即为公布的规范性文件重新制发的时间。

附件: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继续适用的338件规范性文件目录
二○○八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附件:。

关于退休职工出生时间认定的有关政策解答

关于退休职工出生时间认定的有关政策解答

关于退休职工出生时间认定的有关政策解答
1.退休职工出生时间认定的政策依据?
当职工本人身份证与档案记载的出生时间完全不一致时,应以本人档案最先记载的出生时间为准。

当本人身份证记载的出生时间与档案中部分材料记载的出生时间一致的,则以两者记载一致的出生时间为准。

(渝劳社办发〔2004〕265号)
2.为什么退休职工出生时间需要结合本人档案记载认定?
在审批职工退休时,职工身份证与本人档案记载以及本人档案前后记载的出生日期不一致的情况普遍存在,对此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社会保险领域涉诉相关法律适用问题的会议纪要》的通知作出明确规定:“当本人身份证记载的出生日期与档案中部分材料记载的出生日期一致的,则以两者记载一致的出生日期为准;当职工本人身份证与档案记载的出生日期均不一致时,应以本人档案最先记载的出生日期为准。

”(渝高法〔2014〕269号)
3.退休职工出生时间认定的有权机关?
实行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前,企业职工申请退休由其所在单位或主管部门审核审批,养老待遇由其所在企业自行发放。

实行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后,企业职工退休由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退休职工出生时间、缴费年限等事项由审批退休机关作出认定。

4.享受高龄养老金调整时退休人员年龄如何确定?
高龄退休人员的年龄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等有权机关批准退休时认定的出生时间确定。

(渝劳社办发[2006]158号)。

退休业务操作培训

退休业务操作培训

1996年 1996年1月1日后参保的: 日后参保的: 老办法:T=20%A+K/120 老办法:T=20%A+K/ :T= 行统办审核 20%A+K/120
5
退休主要政策
四、离退休人员判刑的主要政策
1、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退休人员被判刑后有关养老保险待遇问题的复函》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退休人员被判刑后有关养老保险待遇问题的复函》 劳社厅函〔2001〕44号 (劳社厅函〔2001〕44号) 2、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因涉嫌犯罪被依法羁押的企业离退休(职)人员基 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因涉嫌犯罪被依法羁押的企业离退休( 本养老金发放有关问题的通知》 渝劳社办发〔2002〕177号 本养老金发放有关问题的通知》(渝劳社办发〔2002〕177号) 3.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退休人员被判刑后有关养老保险待遇问题的补充通 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知》(渝劳社办发〔2002〕37号) 渝劳社办发〔2002〕37号 4、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对劳社厅函〔2001〕44号补充说明的函的通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对劳社厅函〔2001〕44号补充说明的函的通知》 号补充说明的函的通知 (劳社厅函〔2003〕315) 劳社厅函〔2003〕315) 5、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对劳社厅函〔2001〕 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对劳社厅函〔2001〕 44号补充说明的函的通知》 渝劳社办发〔2003〕203号 44号补充说明的函的通知》(渝劳社办发〔2003〕203号) 号补充说明的函的通知 6、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关于行业统筹在渝单位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若 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 干政策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 渝劳社办发〔2000〕19号 干政策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渝劳社办发〔2000〕19号)

渝劳社办发[2006]52号,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职工生育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渝劳社办发[2006]52号,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职工生育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职工生育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发布时间: 2007-5-10 15:15:53 编辑:社会保险局来源:点击数:206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职工生育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渝劳社办发[2006]52号各区县(自治县、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北部新区产业促进局,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有关医疗服务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为了更好地贯彻执行《重庆市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181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明确职工生育保险有关规定,规范操作,做好职工生育保险管理服务工作,现就生育保险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暂行办法》第十四条关于“女职工怀孕4个月“的规定,按每月30天计算。

二、《重庆市职工生育保险医疗费用支付标准》(渝劳社发[2005]41号)第四条第六款关于“符合政策生育后再次怀孕实施人工流产手术”的规定,调整为“符合政策实施人工流产手术”。

三、符合政策流产、引产,使用米非司酮、米索前列醇药物费用,纳入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四、符合政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放置宫内节育器的,宫内节育器的费用纳入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五、符合政策计划内怀孕,但因宫外孕终止妊娠的,限额支付标准如下:一级医院1800元,二级医院2100元,三级医院2400元。

六、参保职工采取长效避孕措施后,符合《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需再生育,施行恢复生育手术的费用,必须凭区、县(自治县、市)人口与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发给的再生育服务证,才能纳入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七、以下情况使用全血、血浆、人血白蛋白的费用,纳入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其价格按照市物价部门规定的《重庆市公民临床用血价格》执行:前置胎盘、产后出血超过500毫升、中度或重度妊娠高血压综合症、急性脂肪肝(肝穿活检证实)、羊水栓塞、子宫破裂、血型胎盘早剥、母婴血型不合。

八、在办理生育就医证明前后进行的产前检查,产前检查费按参保职工生育时的生育保险协议服务机构级别标准进行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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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认定职工出生时间有关问题的通知渝劳社办发〔2004〕265号
发布人:liyu 发布日期:2005-7-9 18:47:52
各区县(自治县、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北部新区组织人事部,经开区、高新区劳动人事局:
近来,有部分区县反映《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8号 中关于企业职工出生时间认定的规定在实际操作中越来越不好掌握,且一些职工因此不服,提起行政诉讼。

为了规范企业职工出生时间的审核认定工作,根据劳社部发〔1999〕8号文件的有关规定,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当职工(参保人员)本人身份证与档案记载的出生时间完全不一致时,应以本人档案最先记载的出生时间为准。

当本人身份证记载的出生时间与档案中部分材料记载的出生时间一致的,则以两者记载一致的出生时间为准。

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施行,在此之前已经办理了退休(职)手续的,不再按本通知办理。

以后国家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OO四年十二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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