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卫生计生行政处罚案卷审核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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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行政处罚案件及重大案件审查备案制度

卫生行政处罚案件及重大案件审查备案制度

卫生行政处罚案件及重大案件审查备案制度第一篇:卫生行政处罚案件及重大案件审查备案制度卫生行政处罚案件及重大案件审查备案制度第一条为保证依法行政和行政处罚案件的合法性、合理性,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单位卫生行政处罚案件及重大案件采取事前指导、事中审查、事后备案制度。

事前指导是指对卫生行政处罚案件及重大案件采取事先协调、讨论并提出处理方案制度。

事中审查是指对卫生行政处罚案件及重大案件查处过程是否合法、处罚依据是否正确、处罚结果是否符合案件事实和案情等进行审查。

事后备案是指卫生行政处罚案件及重大案件办结后,立卷归档,留存备查。

第三条自受理卫生行政处罚案件时起,案件承办人员应当在其案件接收登记簿上登记并载明案件流程。

第四条法制稽查人员对卫生行政处罚案件尤其是重大复杂案件负有指导义务。

第五条重大、复杂案件依据《卫生监督执法责任制试行规定》的相关规定和本单位工作流程进行审查。

第六条卫生监督执法责任人应当履行备案义务。

第七条经本单位主管负责人批准或者指定,法制稽查监督员可对卫生行政处罚案件尤其是重大、复杂案件进行稽查。

第二篇:浅析行政处罚案件同级审查制度浅析行政处罚案件同级法制审查制度新的《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三十七条、六十四条明确了烟草专卖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内部审查监督制度。

所谓行政处罚案件同级审查制度,是指法制机构或专职法制人员(以下简称法制部门)对本机关办案部门适用一般程序立案调查、已调查终结且提出处理意见的行政处罚案件,进行合法性书面审查、复核、监督,并提出意见和建议的一种内部横向执法监督形式。

此项制度的确立和实施,为实现烟草专卖行政处罚同级内部监督工作法制化、程序化、规范化奠定了基础,是提高执法办案水平的“助推器”。

作为各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程序规定的要求,积极健全组织,完善职责流程,认真实施。

现就行政处罚案件同级审查制度作肤浅的分析讨论,权作引玉之砖。

一、行政处罚案件同级审查制度的意义(一)行政处罚案件同级审查制度是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的必然要求。

《行政处罚决定书》常见错误

《行政处罚决定书》常见错误

《行政处罚决定书》常见错误《行政处罚决定书》常见错误《行政处罚决定书》是行政处罚决定最具体的表现形式,是整个行政执法过程中最重要的也是最关键的法律文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规范化制作,直接关系到行政处罚是否成立,关系到行政执法的准确性和严肃性,是行政执法规范化要求最基本的要素,体现着行政执法队伍的综合素质和行政执法队伍的执法水平。

该文书的制作必须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卫生行政机关具体的行政执法活动为核心内容,对执法活动中发现的违法行为、违法过程及处理结果进行客观表述。

基层卫生监督机构在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过程中,出现了许多常见错误,笔者通过近几年来对基层执法文书制作的稽查,浅析《行政处罚决定书》常见错误,探讨卫生行政执法文书制作中存在的问题,以提高卫生行政执法文书书写质量。

1.“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文号、编号书写不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预定格式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只适用于简易程序,但涉案《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均未编号,违反了《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应属无效的法律文书,当事人可不执行处罚决定。

根据卫生部《卫生行政执法文书规范》(以下简称规范)的规定,文书本身设定文号的,应在文书标注的“文号”位置编写相应的文号,文号的形式为:地区简称+卫+执法类别(如食、妆、医、消、公、职等)+执法性质(如罚、告等)+[年份]+序号,如“新卫食罚〔2007〕017号”。

文书本身设定编号的,应在文书标注的“编号:”后印制编号,编号形式为年份+序号,如2007—005。

涉案《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混乱,如出现同一文号的几份不同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一个处罚案件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只有一个文号。

不同案件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不同,不应重复。

2.主体判定错误2.1执法主体判定错误《行政处罚决定书》制作主体只能是依法行使卫生监督职权的各级卫生行政机关,卫生行政机关的内设机构不能以自己的名义制作此文书。

卫生行政执法中常见问题分析(修改稿)

卫生行政执法中常见问题分析(修改稿)

(四)执法处罚程序不合法
1、执法人员未依法表明身份(最好在监督笔录中写明)。 2、使用简易程序不当。 3、未依法执行处罚告知程序。未告知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未依法告知听证的权利。 4、行政处罚决定、告示权利通知书等文书没有送达签字。 5、程序或者文书缺项。缺少立案报告;缺少陈述与申辩笔录;缺 少合议记录;缺少行政处罚审批;缺少送达回执,缺少收缴财物 清单。 6、时间顺序颠倒。立案日期早于立案审批日期;处罚决定下达日 期早于处罚审批的日期。 7、行政处罚决定书中未告知当事人诉权或者告知的诉权期限有误。 8、应当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没有采取,应当处罚的没有处罚。 9、减轻或降低处罚额度没有正当的理由和情节。
(二)证据不充分,文书制作不规范导致证据的效力降低
1、取证手段太少。 2、文书制作方面存在较多问题。 3、卫生监督意见书没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指令 性意见不够强硬。 4、证据保存后不及时处理,出现无限期延长保存 时间的情况。
文书制作问题举例
• “ 食品从业人员无健康证上岗,厨工的工作服较脏,环境卫生极差” 等; • “ 立即停业整顿” 、“ 责令停业” ,“ 无健康证服务员马上到卫生防疫站 体检” ,“ 必须增加1 台消毒柜” 等。 • 违法主体的名称错误。“贸昌”:茂昌 • 法人名字写错。“陈成责”:陈成者 • 名称过分简单或不规范。例如:“康明眼镜”,“2048”,“2046”,“太空香 辣虾” • 执法主体错误。“洛阳市卫生监督中心”:洛阳市卫生局 • 算术计算:1+1=3? • 用词不当:“无标注生产日期”:未标注生产日期; • 错别字:“不附合”:不符合,“传用”:使用 • 国标引用不当:“GB-19192-2003”:GB19192-2003 • 语义歧义:“以上产品均没有合格检验报告。” • “新加坡opto-pham私人有限公司生产的艾爵多功能护理液” • “没”-“设”不分,意思迥然不同。 • “产品外包装虚假标注瘦身功效”

人口与计划生育行政执法难问题深层原因分析与对策建议

人口与计划生育行政执法难问题深层原因分析与对策建议

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难问题的深层原因分析与对策建议————梁园区水池铺乡计生办随着《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颁布与实施,计划生育行政执法工作得到了不断加强。

然而,由于地方经济较落后,群众的思想没有转变,执法人员的素质不高、法制意识不强等主客观因素的影响和制约,致使部分基层计划生育依法行政水平不高,在基层单位仍然存在着社会抚养费征收难、流动人口管理难、非婚生育制止难、胎儿性别非法鉴定查处难等问题,给计划生育行政执法工作带来了一定难度,迫切需要计划生育工作者在今后的行政执法过程中认真加以解决。

一、当前计划生育行政执法难的现状及深层原因分析(一)计划生育依法行政水平提高难:一是《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颁布与实施削弱了计划生育管理强制手段,而“三个强化,三个弱化”(即:有超生欲望的人群依法自我保护意识强化了,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意识弱化了;民告官的意识强化了,服从政府管理的意识弱化了;计划生育服务机制强化了,行政管理机制弱化了。

)一系列新的矛盾和问题的出现,使计划生育管理增加了新的难度,产生了新的阻力,使他们产生了严重的畏难情绪,对不自觉落实计生政策的群众束手无策,有的则是求稳怕乱,不敢大胆开展工作,对计划外生育听之任之;二是执法工作人员法制意识不强、素质不高。

由于执法工作人员法制意识不强、素质不高。

对由“人治”向“法治”转变的重要性认识不足,在计划生育管理工作中,往往不是依法,而是依据个人的情感、情绪,以及依据和管理相对人的“关系”等因素开展工作,执法随意性比较明显。

因此,也就将法律赋予的“职权”演变为“个人权利”,导致行政侵权,甚至腐败等系列现象发生。

(二)社会抚养费征收难:征收社会抚养费是对违规生育子女的公民征收的,是行政性收费,是一种很有效的制约方法,具有强制执行力。

但在实际操作中困难重重,尽管近年来人们的生育观念有了转变,但个别育龄群众受传统的养儿防老、门头风封建思想影响仍未根除,超政策外生育现象时有发生,政府及计生行政管理部门对此依据法律作出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但很难征收到位,其原因是:一是流动人口举家外出无处征收;二是家庭困难无款征收;三是个别超生户法制意识淡薄,拒不交纳;四是新的法律法规的实施和“七不准”的规定,小分队式的强硬工作方法已不能再用,违法生育当事人的思想工作难以做通,计生干部稍有过激行为,便是违法,又不能限制当事人的人身自由或强行拉走其财产,当事人拒不缴纳,计生部门束手无策;五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难到位,违法生育当事人没有财产的不怕法院,有财产的在生育前把可强制执行的财产采取各种方式进行转移,而法院本身的执行力度不大,导致难以强制执行到位。

行政执法案卷标准及存在的问题

行政执法案卷标准及存在的问题

行政执法案卷标准及存在的问题一个具体的行政执法行为基本合法性可以概括为两个方面,那就是实体的公正性、程序的正当性和文书的规范性。

一、执法的实体公正性法的公正性,是法本身的属性,也是法的首要价值所在。

执法者做出一个具体行政行为,要实现实体的公正性需做到以下四点:(一)主体合法:主体合法为具体行政行为合法的前提条件。

作为具体行政行为的主体应具备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并经本级政府法制部门确认公告;履行执法职责的人员必须是行政执法人员,且须持有效行政执法证件,另外还要求对具体行为针对的行政管理相对人也确认准确。

(二)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这是执法行为的重中之重,也是困扰很多执法人员的难题。

(三)依据正确。

行政执法行为必须有明确的法律依据,依据必须适用正确。

(四)内容适当。

根据行政法的基本原理,具体行政行为不仅要求内容合法,而且要求内容适当,内容适当因各种行为的性质不同而有差异。

二、执法的程序正当性程序的正当性要求具体行政行为符合行政法律、法规关于程序的规定。

(二)取证程序。

调查取证程序尤其重要。

具体行为中,执法人员应当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依法进行检查。

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

办案人员调查取证时,应当表明身份,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告知其有申请办案人员回避的权利。

在取证程序里,制作询问笔录很常用的方式,在制作中,应注意以下问题:1、笔录中明确记载表明身份,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告知权利等内容。

2、询问笔录一般采取一问一答的格式进行制作,制作时“问”与“答”要分行进行。

3、询问笔录一次只能对一个被调查人询问,不能多个被调查人同时进行。

4、笔录的正文要明确主题。

5、调查人员不能互相代替签名。

行政执法调查必须是两名执法人员共同操作。

6、笔录修改处必须经被调查人认可。

7、被询问人与案件关系非常重要,应如实填写。

确权案件记载村组,以表明与案件的利害关系。

现场勘验笔录是行政执法人员对违法现象进行勘验、检查、测量、绘图、拍照,并将情况和结果如实记录下而制作的笔录。

卫生行政处罚流程中若干环节问题探讨

卫生行政处罚流程中若干环节问题探讨

卫生行政处罚流程中若干环节问题探讨张红升深圳市光明新区光明卫生监督所根据卫生行政处罚相关的几部法律法规,结合自身在基层一线的执法体会,笔者尝试探讨几个卫生行政处罚流程中的环节问题,由于水平有限、经验不足,纰漏、错误在所难免,恳请专家、同仁指正,以期进步!一、关于立案与现场检查笔录时序《现场检查笔录》一般被作为重要的行政处罚证据和日常监督记录之一。

然而,《卫生行政执法文书规范》(2002年卫生部令第34号,2006年修订。

下称:《规范》)第二十五条规定:现场检查笔录,是在案件调查过程中,对与案件有关的地点和物证场所进行实地查看、探访时作的记录。

按照此定义,现场检查笔录仅适合于案件的调查或者适合经立案后的案件调查。

《规范》第二十三条规定:立案报告,是对受理的案件进行初步核实后,确认有违法事实,属于本机关管辖,并需给予行政处罚的,为对案件展开调查,向主管厅(局)负责人或主管科(处、室)负责人提出的书面报告。

《卫生行政执法处罚文书规范》(1998年实施,2003年废止)第十一条因情况特殊,需要现场立案的,应当在三日内补办立案报告手续。

在关于立案报告方面,后者第十一条与前者第二十三条其中一个不同就是关于“情况特殊,三日内补办立案报告”的规定,后者虽然在前者实施之日起被废止,但鉴于实践需要,大多地方都有类似“情况特殊,数日补办”的地方规定。

鉴于此,对于特殊情况的案件,可以在立案前就使用《现场检查笔录》。

不过一些地方关于“补办立案”未有明文,尚待补充。

有学者指出,若前述对《规范》第二十五条关于《现场检查笔录》的使用理解无误,那么日常卫生监督检查或在“非特殊情况”立案前的现场卫生监督检查使用何文书?使用《现场检查笔录》不符合《规范》的规定,但又缺乏对应文书解决实际需要。

最好的办法是依据《规范》第三条规定,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补充制定《现场卫生监督笔录》,并明确《现场卫生监督笔录》与《现场检查笔录》的关系以及适用范围。

浅谈卫生行政处罚案件文书审查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浅谈卫生行政处罚案件文书审查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浅谈卫生行政处罚案件文书审查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卫生行政执法过程中,规范的卫生执法文书可以保护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确保依法行政和行政执法责任制度的落实,为进一步提高行政处罚文书的书写质量,防范行政诉讼的败诉,保证行政处罚行为的合法性,我科对行政处罚案件进行了全程监督,从处罚主体、依据和程序的合法性、自由裁量权的使用情况以及文书制作情况进行了审查,审查情况分析如下。

1 资料与方法我科随机抽查了我所2008~2009年163份涉及行政处罚需审查的案件的行政处罚文书的案卷,根据《卫生监督稽查工作规范》、《卫生监督所卫生行政处罚审批表》的要求,对涉及处罚的行政处罚文书进行审查,其中涉及食品卫生案件114份,放射卫生案件6份,医疗机构卫生案件24份、消毒产品卫生案件11份、饮用水卫生案件1份,职业卫生案件7份,案件审查无意见的文书有91份,占55.8%,其余44.2%的案件在审查过程中均发现存在有不同程度的问题。

2 存在的问题2.1 证据方面2.1.1 现场检查笔录中存在有缺漏项,固定格式中未填全,有部分文书未填写监督员的执法证件号码,现场检查笔录的描述不准确,现场陪同检查人员身份未交待,询问笔录中未按要求询问违法所得,现场检查笔录与询问笔录有涂改且涂改处无对方的签名。

2.1.2 现场拍摄的图片资料未经过对方签名确认。

2.1.3 未收集被处罚主体资格认定的证明材料。

2.1.4 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决定书出具的日期不正确或开具的保存时间到期,未作出进一步处理意见。

2.1.5 对按照检测报告进行的处罚,案件中未附委托检验单据。

2.1.6 对于消毒产品标签不符合规范的要求的案件,案卷中未附违规的说明书等材料。

2.1.7 对投诉举报案件,无对投诉举报人的进行调查的相关资料。

2.2 授权委托方面2.2.1 案卷中无授权委托书,有的证据确认材料上签字的为非委托人。

2.2.2 使用的授权委托书格式不规范。

2.2.3 受委托人用的是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

卫生行政处罚案卷质量评分细则

卫生行政处罚案卷质量评分细则

卫生行政处罚案卷质量评分细则(一)项目具体要求分值扣分标准主体合法(10)主体行政行为以合法的执法主体名义作出,承办人具有执法资格;被处罚的主体认定准确,有主体资格认定的合法资料。

10执法主体不合法,主体认定错误或无合法主体资格认定资料10分全扣。

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40) 1、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亮证执法,合法客观地收集违法事实。

8 收集违法事实不合法全扣。

2、证据充分齐全且相互印证,符合法定要件,能确凿证明全部的违法事实,25无证据、不符合法定要件40分全扣;有缺陷或无相应佐证扣8分,使用无关的证据扣4分;法律规定应按违法所得处罚的未收集违法所得证据扣5分,案件有疑问未解释清楚每处扣2分。

3、违法情节(从轻或从重)的认定理由充分,有法律依据并且有说服力7违法情节的认定无法律依据全扣,不准确扣2分。

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正确处罚适当(20) 1、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有现行的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作依据,没有适用无效依据。

8无法律、法规、规章作依据或适用依据错误20分全扣,附加无效依据每条扣2分。

2、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具体条、款、项、目准确齐全4未具体到条全扣,未具体到款、项、目或不准确每项扣1分,3、定性准确,作出的处罚及强制措施种类正确、完整。

罚款的额度不得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下限。

6定性错误或罚款的额度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下限全扣,种类不全或不正确每项扣2分。

4、体现公平、公正、适当原则 2 违反原则每项扣1分卫生行政处罚案卷质量评分标准(二)项 目具 体 要 求分值扣 分 标 准程序合法(20)1、适用程序正确,在法定时间内立案和作出处罚决定。

手续齐全,有受理、立案、调查取证、合议、审批、送达、执行、结案等手续,减免程序必须有法人签字同意。

12适用程序错误或未在法定时限作出处罚决定20分全扣;未在法定时限内立案扣5分,手续不全或时间顺序错误每份每项扣2分;合议不合法扣2分,减免无法人签字扣2分,扣完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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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责法定, 无法定不能越权

例1、某市对该市辖区内的无《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非法行医人员 以违反《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为由,自2005年开始以每年一 至两次的频率实施行政处罚。

例2、某市卫生部门,发现辖区内某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利用虚假票据 套取新农合基金。该市卫生局遂以该医疗机构违反《新农合定点医疗机 构服务合同》为由,予以全市通报批评,收取违约金3万元的处理决定。

第三个问题:关于案卷中法律冲突及适用问题
一、法律冲突问题

当前我市卫生计生系统所涉及的法律法规国家 法律38部;法规49 部; 规章 141 部;黑龙江省 法规 25 部 ;规章 20 部;哈尔滨市法规 7 部 ; 规章 17 部 。
一、法律冲突问题

例1、经群众举报并经该地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调查后确认,某医疗机 构人事科干事修某某伙同该医疗机构妇科大夫单某某利用B超等设备违 法为两名孕妇进行胎儿性别鉴定,并收取现金800元。该地区卫生计生 部门遂以“违法进行胎儿性别鉴定”为由,根据《计划生育法》予以立 案。
例1、某商场所经营的涉水产品无卫生许可批件案。

在一次专项检查中,某卫生监督所发现某商场所经营的10余类涉水产品 无卫生许可批件,因此按照《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27条的 规定对于进行了行政处罚。在主体认定时,该商场提出,其在工商部门 办理的工商执照中,经营项目为柜台租赁、写字楼,且该商场为每一个 业户都办理了单独的工商执照。因此卫生计生部门应当对经营涉水产品 的业户进行处罚,而不应当对商场进行处罚。对此,卫生监督部门认为, 该商场申办过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许可项目为商场。且该商场经常以该 商场的名义对外进行广告宣传,因此认定该商场应当作为被处罚对象。
NAME
THANKS
例2、某洗浴中心无卫生许可擅自经营案


在日常监督检查中,某卫生监督机构发现,该企业经营人刘某某,在未 办理任何法定许可的前提下,擅自开办洗浴中心。 “XX洗浴中心无卫生许可案” “刘某某(XX洗浴中心负责人)无卫生许可擅自营业案”

第二个问题:关于处罚案卷中事实证据的认定

例1、某新农合经办机构,经群众举报发现某医疗机构内的新农合经办 人员,采取借用他人新农合医疗证的方法,伙同医疗机构的部分医护人 员通过伪造病历等方式骗取新农合资金。



《母婴保健法》第三十五条 《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第四十二条 《黑龙江省母婴保健条例》第四十八条 《计划生育法》第三十六条 《黑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六十一条 《黑龙江省预防和控制出生人口性别比失衡规定》第二十条
二、法律适用问题
行政执法的几个原则
刑法优先于行政法
行政机关既是执 法主体又是民事主体 时首先应当执行行政 执法主体
关于卫生计生行政处罚案卷审核过程中 一些问题的探讨
市卫生计生委法规处 xxx

第一个问题:关于无卫生许可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等案卷审核中 值得探讨的几个问题
一、对于被处罚人所经办的项目是否需要办理许可或
许可是否存在瑕疵

例1、某区自2009开始,违法对衣物洗涤类企业办理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许可项目衣物洗涤。

例2、某区连续多年为网吧累计办理34个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许可项目 网吧。
例3、某市,为一医疗机构发放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和《医疗机构 执业许可副本》中,在同一日期发放的许可与许可副本准许开办的诊疗 科目不同。


例4、关于“网咖”、“淘气堡”等新兴行业的许可问题。
二、对于被处罚人资格的认定

重大行政处罚在集体合议后三个工作日内向市卫生计生委法规处报备, 并经所在地区卫生计生部门主要负责人同意后签发的流程。

第五个问题:通过案卷发现的行政不作为、乱作为问题
一、通过案卷发现不作为的问题

例1、近期,在对我市某镇计生服务站检查时发现,该计生服务站自去 年10月至今年4月,违法生育21例,立案数为0。该镇计生助理员表示, 近期将集中力量组织立案和调查。

例2、某卫生监督机构于当年4月2日在日常检查中发现某游泳馆强制淋 浴室内相关设施均以损坏并不能使用。并根据现场的情况书写了现场检 查笔录,游泳馆负责人也在现场检查笔录上书写“以上情况属实”,并 签署个人姓名及年月日。该卫生监督机构于当年7月15日,再次检查时 发现该游泳馆的强制淋浴室内相关设施仍旧不能使用,遂以该游泳馆未 按照规定设置与其经营规模、项目相适应的消毒设施为由立案。

例3、某县卫生监督机构在发现部分企业无卫生许可时,下达卫生监督 意见书,要求其立即办理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在企业申办公共场所卫生 许可时,该卫生监督机构以“无卫生许可擅自开展营业”为由现场下达 500元罚款,并将罚款票据复印件作为行政许可案卷的一部分留存。

第四个问题:案卷中程序的问题

按照执法机构初审,局法规科股复审,主管领导签署意见的审核流程。

第六个问题:关于行政处罚中的认定资质问题

例1、某区发生一起由社会人员李某在家为患者孙某实施诊疗,导致孙 某皮肤大面积出现红疹并伴有灼痛、瘙痒等症状。孙某将此事举报至某 区卫生局。该区卫生局认为,李某的行为属于非法行医,故按照《医师 法》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对其作出了行政处罚。但患者 孙某认为,李某的行为导致其皮肤大面积的红疹伴有灼痛、瘙痒等症状 已对其身体造成了严重损害,应当追究李某的刑事责任,并在区卫生局 作出行政处罚后向当地公安部门报案。当地公安部门认为,应当由区卫 生部门作出是否属于非法行医罪名中情节严重的认定。
二、通过案卷发现乱作为的问题

例1、某县卫生行政部门接到上级转办案件,该县有两人在未持有《医 疗机构执业许可》和《医师资格证》的情况下,开展非法行医行为,该 局经调查发现,两人之前均未受到过卫生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罚,违法情 节基本相同。在此情况下,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规定,分别对 两人处以3000元和4000元的罚款。

在该案的调查取证过程中,该新农合经办机构的执法人员,采集了该医 疗机构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及其副本、涉案医护人员的执业资质、 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合同、该医疗机构新农合办涉案人员的悔过书及被 借用新农合医疗证的参合人书写的事情经过等证据。通过以上证据拟根 据《哈尔滨市新型农村医疗合作管理办法》对涉案医疗机构进行行政处 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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