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金业务操作规程
集中作业平台现金业务操作规程

集中作业平台现金业务操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集中作业平台现金业务操作,防范操作风险,根据《银行柜面人民币现金收付管理办法(修订)》等规章制度,结合我行实际情况,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本操作规程所称现金业务包括现金提缴库业务和现金领缴业务。
本操作规程所称现金提缴库业务是指总行现金中心、异地分行、营业网点(以下简称各机构)库存现金大库在人民银行、同业、上级机构或分行营业部(太原地区营业网点除外)办理提取和缴存库存现金业务。
其中:总行现金中心向人民银行太原中心支行办理;太原地区营业网点向总行现金中心办理;异地分行可向总行现金中心、当地人民银行或同业办理;异地营业网点可向其管辖分行、管辖分行营业部、当地人民银行或同业办理。
本操作规程所称现金领缴业务是指操作柜员向营业网点库存现金大库领取和上缴现金业务。
第三条本操作规程所称管库人员是指各机构库存现金大库管理人员,其中,营业网点管库人员原则上工作日由库管员和授权柜员担任,公休日和法定节假日由一名操作柜员兼任库管员。
本操作规程所称营业网点是指各分行营业部、支行。
第二章基本规定第四条各机构办理现金提缴库业务均可通过集中作业平台(以下简称平台)实现申请、审批以及账务处理,具体流程为:首先提缴库机构发起申请,然后,提取库存现金的,出库机构审批同意后,办理现金实物出库;缴存库存现金的,现金实物出库后,入库机构审批入库。
第五条向人民银行或同业办理现金提缴库业务,无需通过平台发起申请,但必须经有权人审批。
总行现金中心有权人根据《银行金库管理暂行办法》确定,异地分行有权人为分行行长或分管行领导,营业网点有权人为网点负责人或营业部经理。
审批方式为在现金提缴库凭证上签章。
各异地分行应结合实际,制定向人民银行或同业办理现金提缴库的操作规程。
第六条各机构须于规定时间内发起提缴库申请,逾期一律不予审批。
第七条各机构提缴库现金须在监控下装入款箱、办理款箱交接;款箱须加封签,双人分别落锁。
银行现金业务操作规程模版

银行现金业务操作规程模版银行现金业务操作规程模板一、总则为规范银行现金业务操作,保证业务安全,提高业务效率,特制定本规程。
二、业务范围银行现金业务主要包括存款、取款、换钞、清点、存取款机维护等业务。
三、业务程序(一)存款1.客户需携带有效身份证件到柜台,填报《存款单》,交存现金。
2.现金应按面额分类编号,并按照款、张、钞的顺序组成清点纸质清单,审核清点无误后由现金人员签字。
3.柜员核对存款单信息和清点纸质清单信息和金额,记录存款金额,将现金存入现场保险柜,并做好相关记账工作。
4.柜员收到现金后应核对货币真伪,对于存在疑点或者嫌疑的纸币应及时上报领导并上报银监局。
5.存款业务操作人员要严格遵守相关银行规章制度,不得利用职务之便进行违法违规操作。
(二)取款1.客户携带《银行卡》或者有效身份证件到柜台进行取款。
2.柜员核对客户身份信息,核实账户余额,审核无误后进行出纳操作。
3.柜员应根据账户余额,还有现金库存情况,在保证业务安全的前提下办理取款业务。
4.对于取款额度超过规定标准或者存托比例过低的客户应及时上报领导并上报银监局。
(三)换钞1.客户持旧钞到柜台申请换成新钞。
2.柜员需对现金进行严格的真假识别和劣币驱逐,核实数量及面额,审核无误后进行换钞业务操作。
3.现金人员按面额分类组成清点印章清单,柜员核对清点结果并签字确认。
4.进行清点时,现金人员及柜员均应认真核实价格敏感的面额,如50元、100元等。
(四)清点1.清点现金规定由专人专职完成,保管现金人员协助进行清点。
2.现金清点结束后需由清点现金人员进行封装,并填写清点纸质清单,出现差错需及时纠正和处理。
3.柜员和现金人员应定期进行资金台账盘点和安全模拟演练,提高资金台账质量及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能力。
(五)存取款机维护1.对于存取款机出现异常情况(例如卡被卡住、取款钞口堵塞等等)应及时上报维护人员进行处理。
2.确保存取款机的资金质量和数量核算准确无误。
现金业务操作规程

现金业务操作规程现金业务是指银行为客户提供的与现金相关的各类操作,包括现金存取、现金兑换、现金清分、现金回笼等。
为了确保现金业务的安全、规范和高效运作,银行需要制定一套现金业务操作规程。
本文将就现金业务操作规程进行详细阐述,以保障银行和客户的利益。
一、现金存取规程1.客户现金存取:b.客户现金存款时,银行柜员应核对钞票的真伪及完整性,并填写相关存款凭证。
d.银行柜员应注意保护客户信息安全,确保现金存取交易的正确性和及时性。
2.商户现金存入:a.商户现金存入时,银行柜员应核对存款人身份及相关凭证,并协助商户统计现金,核对正确性。
b.商户现金存入后,银行柜员应填写存款凭证,并提供存折或现金存单。
3.ATM现金存取:a.银行应保障ATM设备的安全性,定期检查维护,确保正常运行。
b.ATM现金存取时,银行应提供清晰的指引和使用说明。
c.银行应加强对ATM机现金的配送、清点和回笼工作,确保ATM机内现金充足。
二、现金兑换规程1.外币兑换:a.客户到柜台办理外币兑换时,银行柜员应核对客户身份及外币兑换凭证。
b.银行柜员应根据外币汇率进行兑换,并核对兑换金额及外币的真伪。
c.兑换外币时,银行柜员应向客户说明相关费用,并填写兑换凭证。
2.旅行支票兑换:a.客户到柜台兑换旅行支票时,银行柜员应核对客户身份及旅行支票凭证。
b.银行柜员应核对旅行支票的真伪和有效期,并核对兑换金额。
c.银行柜员应填写兑换凭证,并将旅行支票收入保险柜保管。
三、现金清分与回笼规程1.现金清分:a.银行应配备专业的现金清分设备,确保现金清分的准确性和高效性。
b.银行应定期对现金清分设备进行维护和校准,保证设备的正常运行。
c.清分结束后,银行应核对现金清点结果,并填写相关清分凭证。
2.现金回笼:a.银行应定期检查各网点的现金回笼情况,确保回笼的及时性和准确性。
b.银行应采用安全可靠的方式进行现金回笼,确保不发生安全风险和丢失。
c.回笼结束后,银行应核对回笼结果,并填写相关回笼凭证。
银行柜面现金管理业务操作规程模版

XXXX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柜面现金管理业务操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柜面现金业务监督,根据人民银行《商业银行现金收付柜面监督办法》和本行《现金管理规定》、《现金收付“两条线”管理规定》等制度,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所称柜面现金管理业务包括柜面现金收付监督管理、尾箱限额管理、检查监督管理和假币收缴鉴别管理等。
第三条本规程适用于本异地分支机构、总行营业部(以下简称“各机构”)。
第二章柜面现金收付监督管理第四条本规程所称柜面现金收付监督管理为柜面大额现金收付管理,范围为:(一)单笔金额超过5万元(含)人民币现金收入;(二)从单位结算账户一次性支付或1个工作日内累计支付5万元(含)以上人民币现金;(三)个人账户一次性支付或1个工作日内累计支付5万元(不含)以上人民币现金。
第五条单位结算账户现金支付只能通过基本存款账户以及经人民银行核准可以提取现金的临时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办理。
本行不得向开立一般存款账户的开户单位出售现金支票,严禁为开户单位在一般存款账户中办理现金支付。
第六条大额现金收付,本行应核对客户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其中个人大额现金收付他人代理办理的,还应留存客户及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或影印件。
大额现金收付需授权的,授权人员应执行大额卡把复点制度,远程授权的,执行大额换人卡把复点。
第七条单笔金额超过20万元(含)人民币现金收入,由机构四级授权员授权审核。
第八条单位结算账户大额现金支付管理(一)5万元(不含)以下现金支付由柜员审批;(二)5万元(含)以上现金支付,由开户单位填写《开户单位大额现金支取登记审批表》,柜员初审后按照以下分级审批权限进行授权审批:1.5万元(含)至10万元(不含)大额现金支付,由机构四级授权员授权审批;2.10万元(含)至20万元(不含)大额现金支付,由机构三级授权员授权审批;3.20万元(含)至50万元(不含)大额现金支付,由机构二级授权员授权审批;4.50万元(含)以上大额现金支付,由内部主管报本机构负责人授权审批。
XX银行ATM业务处理操作规程

XX银行ATM业务处理操作规程第一节业务操作基本要求第一条操作前的准备工作一、准备好ATM加钞所需的现金,备齐客户凭条、流水纸、色带等耗材,带好ATM保险柜钥匙和电子柜钥匙。
二、如有必要,还需准备ATM备用钞箱或点钞机,通知保卫部门派遣押运人员和运钞车辆。
第二条操作要领及注意事项一、应坚持双人操作,操作时应认真仔细,清机要逐台操作,一台一清。
二、ATM保险柜钥匙实行双套制,入尾箱或保险柜保管,领用要做好登记。
密码应抄录后用信封封存,入尾箱或保险柜保管,人员变动应更改密码。
三、涉及现金、长短款、押运钞、吞没卡的处理,应遵守《XX银行出纳制度》、《XX银行出纳业务操作规程》、《XX银行暂收暂付款项管理办法(暂行)》、《XX银行保卫工作若干规定》、《XX银行押运操作规程》、川中行卡邮[2005]223号《四川省分行银行卡业务制妥卡、吞没卡和待销毁卡操作实施细则(暂行)》等相关规定。
第二节业务流程图(清机加钞)第三节操作规程(清机加钞)第三条从大库领出现金,领出后应当场复点。
凡涉及现金的业务都要在录像监控下进行,现金领用应双人负责。
ATM现金的收付、领用、查库、上缴、保管、运送、调拨等业务应按照《XX银行出纳制度》及《XX银行出纳业务操作规程》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ATM现金使用“7014 ATM占款”核算码核算。
领用现金凭一式二联的“7014”借方传票,传票由主管负责人签章。
领用、上缴现金,要填写一式二联的出库券或入库券。
第五条放入ATM内的现金应经过双人逐张复点清分,剔除残钞、假钞、粘接过的和太旧的钞票,整把的新钞要经点钞机点松散。
钞票票面要符合七成新标准。
第六条ATM现金业务必须坚持双人操作。
连续操作多台ATM,以ATM编号为准,逐台操作,一台一清。
第七条ATM操作员为每台ATM设立7014现金收付登记簿,记录每台ATM现金的借方发生额、贷方发生额、余额、夜间发生额、实有库存数,保证账款相符。
第八条ATM清机扎账时,操作员负责清点现金数,账务处理员负责监督和复核工作,并将剩钞的箱号、票面、张数和金额与ATM日志上的统计数核对,同时登记在ATM扎账登记簿上。
XX银行现金调缴款业务操作规程

XX银行现金调缴款业务操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防范操作风险,规范和加强现金调缴款业务的管理,根据《XX银行现金出纳基本制度》,特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现金调缴款业务是指向中国人民银行或其他商业银行申请的现金调缴款业务,总行现金业务库、分行现金业务库、营业机构等上下级现金调缴款业务以及营业机构柜员间的现金调剂业务。
第三条本操作规程适用于XX银行各级现金业务库及营业机构。
第二章基本规定第四条现金调缴款业务过程及与押运公司携款员的身份识别、款项交接过程必须在监控器下完成。
第五条营业机构与押运公司携款员办理款项交接时,应先在柜台内隔窗对其进行身份识别,身份确认后,开启防尾随联动门,允许携款人员进入,在现金柜台内的指定区域监控器下双人检查款箱(包)是否完好,无误后办理交接手续。
第六条向人民银行缴存现金时,调出机构应按人民银行“五好钱捆”标准进行现金整理,向其他商业银行缴存现金时,调出机构应按其他商业银行要求标准进行现金整理,现金整理完毕后双人装入款箱(包)与押运公司办理交接。
第七条现金调回后,接收柜员在监控器下进行清点,对于达到人民银行“五好钱捆”标准的成捆人民币不需拆捆清点,但接收后需拆捆对外付出时,必须在监控器下进行清点后(清点时发现错款由现金封条上的签章人负责)再对外付出。
第八条各分行现金中心及营业机构日终库存额度应严格按现金库存限额核定公式核定现金库存限额。
营业机构核定的日终库存限额低于150万元,可按最低库存限额150万元执行,但最高不得超过400万元,对客办理现金业务的临柜柜员(不含临时库管员)库存现金余额不得超过30万元,各营业机构要合理进行现金的调剂。
分行现金中心现金库存如需超出库存限额需报总行会计结算部审批。
营业机构日终库存现金如超出库存限额,应由分行以书面形式向总行会计结算部报备。
各分行现金中心现金库存限额=上月末分行单位活期存款余额×5‱+上月末分行个人储蓄存款余额×1.5‰。
商业银行现金管理和操作规程

商业银行现金管理和操作规程1. 背景本文档旨在为商业银行的现金管理和操作提供指导和规范。
现金管理是商业银行运营中至关重要的环节,涉及到银行的现金流量、风险控制和业务流程等方面。
通过建立一套规范的现金管理和操作规程,可以提高银行的效率、降低风险,并确保业务的顺利进行。
2. 现金管理原则在进行现金管理时,商业银行应遵循以下原则:1. 现金流量控制:银行应根据实际情况合理预测和安排现金流量,确保资金的充足性和合理利用率。
2. 风险管理:银行应建立完善的风险管理机制,包括现金的保险、防火、防盗等安全措施,并制定应急预案以应对突发事件。
3. 业务流程规范:银行应建立规范的现金操作流程,包括现金收付、清分、存储、配送等环节,确保操作的准确性和高效性。
3. 现金管理操作规程商业银行的现金管理操作规程应包括以下内容:1. 现金收付:规定现金收付的具体流程和操作要求,包括现金款项的验收、记录和存储等。
2. 现金清分:规定现金清分的方式和标准,包括纸币和硬币的分类、计数和验证等。
3. 现金存储:规定现金存储的安全要求和操作规范,包括现金库房的管理、保险和监控等。
4. 现金配送:规定现金配送的流程和安全措施,包括配送计划的制定、配送车辆的安排和监管等。
5. 现金盘点和核对:规定现金盘点和核对的频率和程序,确保现金的准确性和安全性。
6. 现金损耗和差错处理:规定现金损耗和差错处理的原则和程序,包括差错的调查、核实和责任追究等。
4. 现金管理监督与评估为确保现金管理规程的有效执行,商业银行应建立相应的监督和评估机制,包括:1. 内部监督:银行应设立专门的现金管理部门,负责监督和评估现金管理的执行情况,并及时发现和纠正问题。
2. 外部评估:银行应定期邀请第三方机构对现金管理进行评估,以确保规程的合理性和有效性。
5. 现金管理培训为提高员工的现金管理能力和意识,商业银行应定期组织现金管理培训,包括:1. 现金管理知识培训:向员工提供现金管理的基础知识和操作技巧的培训,增强他们的专业能力。
银行现金管理业务柜台操作规程

银行现金管理业务柜台操作规程银行现金管理业务柜台操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行现金管理业务,保证客户资金安全,树立良好的行业形象,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我行柜台业务结算中心。
第三条柜员在操作现金管理业务时,必须认真遵守本规程的各项规定。
第四条柜员应密切注意客户的动态和情况变化,如发现可能存在洗钱、逃税、逃汇等违法犯罪行为,应及时向分支机构反映。
第五条柜员应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责,如发现内部有不正之风,应及时向分支机构反映并报告。
第二章业务操作第六条现金管理业务包括现金存取、现金清分、现金加急存款、现金结售汇、现金调拨等业务。
第七条柜员在办理业务前,必须对客户进行身份识别,并核对账户余额或相关业务资料。
第八条客户进入柜台办理现金管理业务,必须进行排队并保持秩序,柜员应根据不同业务安排不同窗口。
第九条柜员在接待客户时,应注意自己的形象和言行,态度必须亲切热情,细心耐心地为客户服务,解答客户咨询,耐心了解客户需求,给予妥善的建议和指导。
第十条柜员在办理现金存取业务时,应核对钞票的真伪、面额、数量等相关信息,对存在质量问题的钞票应及时予以退换。
第十一条柜员在办理现金清分业务时,应严格按照清分规范进行操作,确保清分结果的准确性和真实性。
第十二条柜员在办理现金加急存款业务时,应仔细核对存款金额和收款人信息,确保信息准确无误。
第十三条柜员在办理现金结售汇业务时,应仔细审核客户提供的证件,确保客户身份真实可靠。
第十四条柜员在办理现金调拨业务时,应对收到的现金进行比对核对,防止出现误差。
第三章安全防范第十五条钞票装入清分机前,应认真检查钞票表面,检查破损、油渍、火漆等。
第十六条柜员在操作现金管理业务时,应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操作,确保业务准确无误。
第十七条柜员必须遵守操作流程,避免个人行为带来安全隐患。
第十八条柜员应密切关注周围环境,如发现异常情况或可疑人员应及时向相关部门报告并采取防范措施。
第十九条所有柜员应接受必要的安全管理培训,并定期进行安全防范知识和技能的培训和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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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金业务操作规程一、基本规定第一条现金业务必须坚持“当日核对、双人管库、双人守库、双人押运、离岗必须查库(箱)”的原则,做到内控严密、职责分明。
实行复核制的,还要坚持“钱账分管、双人临柜、换人复核”。
第二条现金收付必须坚持“收入现金先收款后记账,付出现金先记账后付款”的原则。
第三条柜员办理现金业务必须在有效监控和客户视线以内,做到当面点准,一笔一清、一户一清。
第四条收付现金必须做到先点捆、卡把,核准封签,再散把点数;拆捆时,先确认每捆十把,再拆捆,做到现金实物与记账凭证或现金调拨单核对相符。
第五条坚持“一日三次碰库(箱)”制度。
营业前,柜员必须检查现金实物与上日“柜员钱箱核对表”现金箱余额是否相符;中午休息时,柜员必须将现金实物与现金箱余额进行核对,碰数入库;下班签退前,柜员必须核对现金实物与“柜员钱箱核对表”现金箱余额是否相符,经主管审核无误后,双人加锁入库保管。
第六条每日日终平账,管库员核对库房现金余额与库存现金是否相符,余额是否为零。
第七条需进行款箱交接的,交箱前必须核对接箱人是否为被授权人,接箱时必须核对总箱数,检查款箱是否加锁、封条是否完整无损等,并详细登记《箱包交接登记簿》,由交接双方签章。
第八条办理现金业务人员必须培训合格、持证上岗。
二、现金收付第九条现金收入。
柜员受理客户交存的现金和现金收款凭证后,按下列程序操作:(一)审查现金收款凭证。
现金收款凭证必须要素齐全,填写正确清楚,大小写金额、凭证各联次金额一致,无涂改。
(二)初点。
按款项券别顺序点收,先点捆、卡把过大数,后点尾数,核对总数。
与现金收款凭证金额核对相符。
(三)清点。
现金按券别依次逐张清点细数并挑残、辨假。
款未点清前不准与其他款项调换和混淆。
清点中发现有误,当即向交款人声明,并可将凭证和款项一并退回客户。
(四)交易处理。
柜员选择相关交易进行处理,打印记账凭证,与现金收款凭证核对无误后,记账凭证加盖经办员、复核员名章;现金收款凭证加盖有关业务印章、经办员、复核员名章,回单联退客户,留存联附记账凭证后。
第十条现金付出。
柜员受理客户提交的现金付款凭证后,按下列程序操作:(一)审查凭证。
按照有关规定对现金付款凭证进行审查。
(二)交易处理。
选择相关交易,打印记账凭证,与现金付款凭证核对无误后,按金额由大到小逐位配款,配零头现金要拆把、不得抽张,并点验正确。
记账凭证加盖经办员、复核员名章;现金付款凭证加盖有关业务印章、经办员、复核员名章,附记账凭证后。
(三)复点付款。
按照现金付款凭证的金额复点现金无误后将款项交取款人,并提示其当面点验。
三、现金整点第十一条业务量大的营业网点可设专职整点组(员),不直接对外办理收、付款业务;业务量小的营业网点,由柜员兼办现金整点。
第十二条整点现金。
(一)挑净。
拆把清点过程中要将损伤票币挑剔干净,并符合人民银行规定的票币整洁度标准;硬币与纸币要分别整理,流通券和损伤券要按券别、版别分别整理,上缴人民银行回笼券按当地人民银行的要求整理。
(二)点准。
纸币每一百张为一把,硬币每一百枚或五十枚为一卷,每捆十把(卷),不得多、缺。
(三)墩齐。
票币应平铺,每一把票币中间不得有折叠,且要墩齐。
(四)捆扎紧。
扎把的腰条应根据人民银行规定按流通券或损伤券的标准方法扎紧;一捆票币用绳捆扎成双十字型后,用手提绳,绳索绷直、票币不移者为紧;每捆绳头结扣处应粘贴封签,不要将浆糊直接刷在票币上,以免污损票币。
(五)盖章清。
整点人名章、封捆人名章都要盖在规定的位置,印章必须带行号且清晰可辨,做到谁经办、谁盖章、谁负责。
第十三条细数未点清前不得将原捆把的封签、腰条丢毁,不得与其他票币调换或混淆。
第十四条整点伍拾元券、壹佰元券,需要手工复点,逐张捻动,仔细鉴别真假。
四、票币兑换第十五条票币兑换坚持“先收款后兑付”的原则办理。
第十六条柜员在办理大小面额票币兑换时,必须手工清点、逐张辨别真假,配款后要经复点方能付出。
第十七条柜员在办理残缺票币兑换时,除点验清楚外,应根据兑换标准确定兑换额,并当面在残缺票币上加盖“全额”或“半额”戳记和柜员名章。
五、库房管理第十八条必须坚持双人管库、同进同出、分工明确、相互复核,做到账账、账款、账实相符。
第十九条凡入库保管的现金、有价单证等物品,必须按券别、种类陈放整齐。
第二十条库房钥匙管理,坚持“库匙分管,平行交接”原则。
一名管库员只能掌管一把钥匙(密码),不得接触另一把钥匙(密码)。
替班人员只能固定接触其中一把钥匙。
(一)库房门、保险柜,要装配两把锁,且至少有一把为组合密码锁,机械锁要备有正副钥匙各一套。
(二)正把钥匙由主管和一名管库员分别掌管,不得交叉。
工作变动时,必须变更密码,必要时换锁。
丢失库房(柜)钥匙,要及时报告上级行并采取防范措施。
(三)营业部库房、保险柜的副把钥匙由管库员会同主管行长、会计部门负责人当面共同密封,分别签章,办理登记签收手续,并由主管行长和会计部门负责人分别入保险柜妥善保管;支行以下营业网点的库房、保险柜的副把钥匙(含ATM钥匙)由管库员会同支行会计部门负责人当面共同密封,分别签章后,办理登记签收手续,由支行集中登记加锁入库保管。
(四)组合密码锁由管库员会同主管行长共同设定,密码封存,分别签章,办理登记签收手续,由主管行长妥善保管。
开启密码,由管库员会同主管行长共同启封,并登记签章。
(五)副把钥匙因故需办理交接的,要严密登记手续;如遇特殊情况必须启用时,须经主管行长批准后,由会计部门负责人会同管库员共同启封,并记录启用原因和启用时间,由启封人签章。
库房、保险柜设有密码锁的,开启密码的记录亦按上述办法管理。
如使用密码锁的人员有变动,密码应随之更换。
(六)非营业时间库房正把钥匙要放入保险柜保管,保险柜钥匙由管库员随身携带。
(七)金库密码要注意及时更换,确保安全。
第二十一条库房要保持清洁,达到无火灾、无霉烂、无虫蛀、无鼠咬、无盗窃、无差错事故。
第二十二条库房内不得放置无关物品,放置的现金、贵金属、有价单证、代保管抵(质)押品、票样、人民币鉴别手册、副把钥匙、代保管贵重物品必须登记,分别立户,详细记载。
其他物品入库保管要经主管行长批准,并按要求登记。
第二十三条营业部会计主管每旬查库一次,营业机构负责人每月查库一次;主管行长每半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查库;查库完毕后,登记《查库登记簿》,查库人员和管库人员共同签章。
夜间只查岗不查库。
六、假币处理第二十四条办理柜面现金业务发现假币的处理。
柜员在办理柜面现金业务时,必须在客户视线内进行,如发现假钞(包括变造币)必须由两名以上柜员同时认定后予以收缴,并向客户说明情况,追查来源,在假钞正面和背面加盖“假币”戳记,填写一式三联“假币收缴凭证”。
注明客户名称(单位)、身份证件名称、号码及被没收假币的券别、版别、数量、金额、冠字号码、制作方式等,并告知客户如有异议,应在收缴三个工作日内按规定程序申请鉴定。
若为可疑票币应开具一式两联“临时收据”,注明可疑钞票面额、印制年份、冠字号码等内容,一联加盖行名业务公章及柜员名章后交客户,一联留存保管。
经鉴定的可疑钞票,若为真钞,收回“临时收据”,按全额兑换给客户,真钞银行留存,作损伤票币处理,不再投放市场流通;若为假钞,收回“临时收据”,按前款要求办理收缴手续。
第二十五条使用调入现金发现假币的处理。
柜员在使用从他行调入的现金时如发现假币,应由两名柜员同时认定,经第三人复核无误后,在假币正面和背面加盖“假币”戳记,开具证明书说明发现假币的具体情况,并在证明书上加盖经办人和两名证明人名章,经主管行长(主任)审查签字后,一联证明书连同原捆的封签、原把的纸条送总行协助调查,一联证明书连同假币一并专夹保管。
第二十六条柜员没收的假币必须定期由管库员上缴总行或人民银行。
七、错款处理第二十七条错款处理原则。
发生长款,应暂列其他应付款待查,不准溢库;发生短款,应暂列其他应收款待查,不准空库,并按照“长款归公,短款自赔”的原则处理。
不得私吞长款或以长补短;更不得短款支付或夹带假币付出;误收假币,由柜员自赔,同时按假币收缴程序处理。
(一)技术性错款以及误收确实难以辨认的假币,经审批后,报损或收益,不得以长补短。
(二)责任事故错款,应追究责任人的经济责任,并视情节、数额给予相应的处分。
(三)属于贪污、自盗、挪用性质的,应向有关人员追回款项,并给予相应的处分;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第二十八条错款处理。
(一)库房现金错款的处理在发现错款的当日,长款无法退还原主,短款无法查明找回,均应经会计主管审批后作待处理错款。
待处理错款必须及时按审批权限逐级上报有关部门审批处理。
对超过会计主管挂账审批权限的,在发生错款当日通过电话或传真方式上报,总行应于当日内答复,错款行会计主管在得到上级行同意挂账的通知后方可在凭证上加注挂账审批意见,挂账审批表原件当日内逐级上报审批。
1.待处理长款的处理。
管库员填制记账凭证,在凭证上注明长款金额,经会计主管审批后,选择相关交易,将长款暂挂其他应付款账户。
需上报审批的,审批表原件待上级行审批后作记账凭证附件。
2.待处理短款的处理。
管库员填制记账凭证,在凭证上注明短款金额,经会计主管审批后,选择相关交易,将短款暂挂其他应收款账户。
需上报审批的,审批表原件待总行审批后作记账凭证附件。
(二)调拨款差错的处理。
调入行发现差错时,应先检查本行在款项调运、保管、收付中是否符合制度要求。
如经调查分析,确非本行责任的,应立即将有关证明材料及详细情况逐级上报总行,由总行向调出行追查。
如属调出行差错,错款由调出行处理。
如无法确定调出行或调入行责任时,可按错款审批权限报批,由发现行作挂账处理。
其余比照库房现金错款的处理。
(三)原封新券错款的处理。
原封新券开箱、拆捆和拆把清点时,必须两人以上同时在场。
拆箱前先检查原包装有无异样,拆箱后必须点捆、卡把。
如原封新券发现捆内整把长短款时,应认真查明原因。
确非本行责任的,长短款项由发现行处理;同时,应开具证明书,说明详细情况,并加盖会计主管或主管、经办人、证明人名章后,连同原捆的封签等,逐级报人民银行。
如发现把内缺少十张以上的,应将原捆、原把票币按原样保管,并立即将发现经过和原捆的冠字号码、封捆时间和封捆员代号,逐级上报人民银行追查,并按规定权限审批挂账。
确实无法查清的错款,经上级行批准后,选择相关交易,将挂账款项转营业外收、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