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煤行〔2008〕767号 11.20印发《关于加强全省煤矿放顶煤开采安全技术管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若干意见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若干意见【法规类别】公安综合规定【发文字号】豫政[2008]51号【发布部门】河南省政府【发布日期】2008.10.29【实施日期】2008.10.29【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修改依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涉及行政强制的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失效依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2014)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若干意见(豫政[2008]51号)各省辖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为进一步加强我省煤矿安全生产工作,切实遏制煤矿重特大事故的发生,促进全省煤炭工业又好又快发展,特提出如下意见:一、进一步提高认识,切实加强对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一)全省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各煤炭企业要充分认清当前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严峻形势,进一步提高对煤矿安全生产工作重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增强做好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责任感、紧迫感和使命感。
(二)各级政府主要领导要亲自抓煤矿安全生产工作,认真落实《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国务院令第302号),坚持每季度召开一次政府常务会议,每月召开一次安全办公会议,听取煤矿安全生产工作汇报,把煤矿安全生产工作作为重要议题,认真贯彻落实党和国家有关煤矿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专题研究和解决煤矿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
严格落实政府安全监管主体责任,坚决遏制煤矿重特大事故发生。
二、加强对煤矿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三)各级政府要经常组织煤炭、国土资源、公安、安全生产监管、电力等涉煤部门开展联合执法,形成监管合力。
要积极探索煤矿安全监管方式方法,对煤矿进行分级分类管理,提升安全监管效能。
(四)国土资源、煤炭、煤矿安全监察、工商等部门要严格按照有关程序和标准颁发相关证照。
对把关不严、弄虚作假、擅自放宽颁证条件的,由有关职能机关依照相关规定严肃处理。
河南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煤矿顶板事故分析报告的通知

河南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煤矿顶板事故分析报告
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河南煤矿安全监察局
•【公布日期】2015.01.07
•【字号】豫煤安监调查〔2015〕7号
•【施行日期】2015.01.0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煤炭及煤炭工业
正文
河南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煤矿顶板事故分析报告的通知
豫煤安监调查〔2015〕7号各产煤省辖市、省直管县(市)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各煤矿安全监察分局,省骨干煤炭企业:
2014年1至10月,全省煤矿共发生顶板事故9起,造成19人死亡,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分别占事故总数的60%和45.2%。
为深刻吸取事故教训,有效遏制顶板事故,我局对发生的顶板事故进行了深入分析,找出了事故的深层次原因和共性问题,提出了防范顶板事故的措施,形成了《河南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我省煤矿顶板事故分析报告》。
2014年12月16日,我局将《河南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我省煤矿顶板事故分析报告》上报省政府,张维宁副省长对事故分析报告给予充分肯定,并批示要求将事故分析报告印发。
现将《河南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我省煤矿顶板事故分析报告》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深刻吸取事故教训,切实加强顶板管理,有效防范顶板事故。
附件:河南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我省煤矿顶板事故分析报告(略)
河南煤矿安全监察局2015年1月7日。
河南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强煤矿安全生产若干规定的通知

河南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强煤矿安全生产若干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2.02•【字号】豫政[2010]17号•【施行日期】2010.02.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矿产资源正文河南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强煤矿安全生产若干规定的通知(豫政〔2010〕17号)各省辖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现将《关于加强煤矿安全生产的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河南省人民政府二○一○年二月二日关于加强煤矿安全生产的若干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全省煤矿安全生产工作,有效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实现全省煤矿安全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446号)等法律、法规和国家煤炭产业政策,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坚持以人为本、生命安全高于一切,严格煤矿安全生产准入标准;坚持市场主体一律平等的原则,切实维护企业合法权益,依法推进煤矿企业兼并重组;加大政府监管力度,全面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完善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和问责机制,建立和完善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企业全面负责、群众参与监督、社会广泛支持的煤矿安全生产长效机制。
第二章准入第三条煤矿生产实行严格的准入制度。
全省辖区内煤矿企业必须具备相应的安全生产技术和管理规模并符合安全生产条件。
(一)煤矿安全生产技术和管理规模标准:1.新建煤矿单井规模不低于45万吨/年;2.现有煤矿单井规模30万吨/年(不含30万吨/年)以上;3.生产规模100万吨/年以上的煤矿企业所辖煤矿单井规模不低于15万吨/年。
(二)全省各类煤矿必须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和安全规程,并具备以下安全生产条件:1.煤矿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煤矿矿长依法取得矿长资格证和矿长安全资格证。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遏制煤矿重特大事故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遏制煤矿重特大事故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6.09.18•【字号】豫政办〔2016〕167号•【施行日期】2016.09.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遏制煤矿重特大事故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豫政办〔2016〕167号各产煤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河南省遏制煤矿重特大事故工作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6年9月18日河南省遏制煤矿重特大事故工作实施方案按照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标本兼治遏制重特大事故工作指南的通知》(安委办〔2016〕3号)和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标本兼治遏制煤矿重特大事故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安监总煤监〔2016〕58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煤矿安全生产工作一系列部署,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红线意识,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严格煤矿安全准入,推动煤矿重大灾害整治,强化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严厉打击非法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煤矿,引导煤矿淘汰退出落后产能,提高煤矿安全保障水平,有效防范和遏制煤矿重特大事故。
二、工作重点重点灾害:瓦斯、水害、冲击地压;重点煤矿:灾害严重煤矿、兼并重组煤矿、亏损严重煤矿;重点地方:郑州、平顶山、洛阳、三门峡、安阳、鹤壁、焦作、许昌、济源、巩义、汝州、永城等地。
三、工作措施(一)强化源头治理,严格安全准入。
1.严格限制开采区域。
矿井垂深超过1200米的区域,暂停一切回采活动;新建非突出大中型矿井开采深度(第一水平)不得超过1000米,改扩建大中型矿井开采深度不得超过1200米,新建、改扩建小型矿井开采深度不得超过600米;新建突出矿井第一水平开采深度不得超过800米,生产矿井延深水平不得超过1200米。
河南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开展煤矿正常生产和复产及停工停产整顿督查检查的通知

河南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开展煤矿正常生产和复产及停工停产整顿督查检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公布日期】2009.09.15•【字号】•【施行日期】2009.09.15•【效力等级】地方工作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正文河南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开展煤矿正常生产和复产及停工停产整顿督查检查的通知各产煤省辖市人民政府,省直有关部门、各督查检查组,省骨干煤炭企业:为全面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紧急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和《河南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豫政明电[2009]6号)要求,切实做好全省小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确保全省安全生产形势的稳定好转,省政府安委会决定从省直有关部门、省骨干煤炭企业抽调人员,组成20个煤矿正常生产、复产和停工停产整顿督查检查组(见附件),于9月15日至2009年10月10日对全省小煤矿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督查检查。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各产煤省辖市、省骨干煤炭企业要认真学习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安全生产紧急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豫政明电[2009]6号)要求,并将会议精神和文件要求传达到乡(镇)、各个矿井。
(二)各产煤省辖市、县(市、区)要对辖区内煤矿分类排队,列出计划,并根据各县(市、区)矿井数量合理提供给各督查检查组,各地要抽调懂专业、熟业务、责任心强的人员配合省督查检查组工作,确保工作质量。
(三)既要严格标准,又要细致工作,注重工作方法,规避过激行为,确保社会稳定,同时各级政府要给每个组安排2名公安干警、2名供电人员和4名救护队员配合各督查检查组的工作。
各产煤省辖市,县(市、区)要对各督查检查组驻地实行24小时保卫。
(四)各督查检查组要严明纪律、明确任务、责任到人、工作到位。
要对照全省煤矿安全生产督查检查内容严格督查,凡在督查检查工作中把关不严、弄虚作假的,要对有关责任人和单位严肃追究责任。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强化煤矿安全生产暂行规定的通知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强化煤矿安全生产暂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7.29•【字号】豫政[2014]63号•【施行日期】2014.07.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煤炭及煤炭工业正文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强化煤矿安全生产暂行规定的通知(豫政〔2014〕63号)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现将《河南省强化煤矿安全生产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河南省人民政府2014年7月29日河南省强化煤矿安全生产暂行规定为进一步强化全省煤矿安全生产措施,有效防范和遏制煤矿重特大事故发生,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一、对煤与瓦斯突出、冲击地压、水文地质类型极复杂矿井,煤炭企业必须组织专家论证其灾害防治技术措施的针对性和可靠性,论证结果由煤炭企业主要负责人签字确认。
未经论证或经论证在现有技术条件下难以有效防治的区域,严禁一切采掘活动。
二、矿井垂深超过1200米的区域,暂停一切回采活动。
三、矿井所采煤层瓦斯压力大于0.6兆帕(MPa)或瓦斯含量大于6立方米每吨(M3/t)时,必须采取保护层开采或底(顶)板岩巷预抽煤层瓦斯,严禁采用局部防突措施替代区域防突措施。
残余瓦斯压力及含量降到0.6MPa和6M3/t以下后,方可进入煤层进行采掘作业。
四、煤与瓦斯突出矿井严禁划分非突出危险区。
五、煤与瓦斯突出区域防突措施效果评价报告必须由煤炭企业技术负责人签字确认。
采掘工作面分段进行区域防突措施效果评价时,长度不得小于500米。
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实施区域防突措施消突后,必须进行区域效果检验。
一旦发现指标超限或其他突出预兆,必须继续实施区域防突措施消除突出危险。
严禁进入区域治理不达标煤层采掘作业。
六、冲击地压灾害严重矿井掘进及回采工作面要积极推广大断面复合支护和充填式开采工艺,提高抗冲击地压能力。
合理安排采掘布局,降低回采工作面推进速度,科学留设煤柱,严禁在应力集中区域或孤岛煤柱内进行采掘活动。
河南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煤矿顶板管理专项监察情况的通报
河南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煤矿顶板管理专项监察情况的通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煤矿安全监察局•【公布日期】2015.01.12•【字号】•【施行日期】2015.01.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煤炭及煤炭工业正文河南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煤矿顶板管理专项监察情况的通报各产煤省辖市、省直管县(市)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各煤矿安全监察分局,省骨干煤炭企业:为认真吸取2014年全省煤矿顶板事故教训,切实加强煤矿顶板管理工作,有效遏制顶板事故多发态势,根据省政府领导要求,我局于2014年12月10日-31日组织开展了全省煤矿顶板管理专项监察,现就有关情况通报如下:一、专项监察总体情况各煤矿企业按照我局关于开展顶板管理专项监察通知的要求,对照7项监察内容全面自查,对排查出的问题逐一进行整改。
为加强顶板事故防治能力,煤矿企业能够结合实际采取多种有效的措施,优化支护形式,开展员工“顶板管理事故及应急处理知识”专项培训。
省骨干煤炭企业对所属煤矿的自查自纠工作进行了监督检查。
我局组织监察分局和有关市、县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进行了专项监察,采取听取企业汇报,查阅资料,现场抽查的方式,对煤矿企业顶板管理工作进行了监察,主要监察矿井顶板管理制度、责任制的建立和落实情况, 支护方式、现场顶板管理状况,采掘作业规程、安全技术措施的落实情况以及职工安全教育培训情况等。
专项监察组共监察矿井73处,依法依规查处问题331条,有力促进了全省煤矿顶板管理工作。
二、专项监察发现的问题尽管煤矿企业在顶板管理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从抽查矿井来看,还存在不少问题。
主要表现在以下五个方面:(一)个别煤矿顶板管理责任制未落实,顶板管理制度不完善。
如安阳永安贺驼煤矿有限公司未建立顶板管理责任制。
河南神火集团薛湖煤矿未制定井巷维修制度。
河南省济源煤业有限责任公司一矿井下全部为综采工作面,矿井《顶板管理制度》中规定采煤工作面上下出口高度不低于1.6m,不符合现场实际情况。
河南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对全省地方煤矿安全执法检查情
河南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对全省地方煤矿安全执法检查情况的通报【法规类别】公安综合规定【发文字号】豫安委办[2009]53号【发布部门】河南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发布日期】2009.09.08【实施日期】2009.09.08【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河南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对全省地方煤矿安全执法检查情况的通报(豫安委办〔2009〕53号)各省直煤炭监管部门,各省属骨干煤炭企业,各省辖产煤市煤炭监管部门:为深入贯彻落实7月30日省政府安委会全会精神,进一步加大我省重点行业领域安全监管力度,有效防范和遏止重特大事故发生。
8月5日-8月22日,省安委会办公室组织专家,由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组,对全省18个省辖市所属的部分煤炭、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以及尾矿库等重点行业和领域开展了安全执法检查,现将有关煤矿方面执法检查情况通报如下:一、安全执法检查总体情况本次检查,采取听取汇报、查阅资料、现场检查,典型剖析、集中反馈等形式,重点对地方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落实,矿井安全生产各系统建设、运行和现场管理,“一通三防”、雨季“三防”和机电管理等方面存在的隐患和问题进行了安全执法检查。
累计检查矿井13对,下达隐患整改通知书15 份,停产整改通知书7份,查处不安全隐患和问题297条,其中重大隐患25条,召开矿井和省辖市、县(市、区)有关煤炭监管人员参加的反馈会议17次。
二、检查发现主要问题(一)部分省辖市、县(市、区)煤炭监管部门安全监管有漏洞,矿井复工复产审批不严谨。
一是一些监管部门人员不深入煤矿一线,不清楚矿井实际作业区域,在矿井采区准备工程和安全生产系统没有完成的情况下,违规批复矿井从事回采作业施工活动。
如登封市君鑫煤矿东翼系统不健全,已开始施工回采工作面工程。
二是部门监管和驻矿人员责任心不强,现场监管不到位,不能及时纠正、查处矿井存在的重大隐患和违规生产行为。
如检查责令停产的七对矿井均存在重大隐患,。
河南省煤炭工业管理局关于印发《深井、严重煤(岩)瓦斯突出煤层防治突出若干规定》的通知
河南省煤炭工业管理局关于印发《深井、严重煤(岩)瓦斯突出煤层防治突出若干规定》的通知豫煤安【2008】184号各国有重点煤业集团公司,各省辖产煤市煤炭管理部门,各有关单位:现将省局制定的《深井、严重煤(岩)与瓦斯突出煤层防治突出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二○○八年三月十二日深井、严重煤(岩)与瓦斯突出煤层防治突出若干规定第一条为加强全省煤矿深井、严重煤(岩)与瓦斯突出煤层的防治管理,结合全省煤矿开采中已表现出大采深条件下受高地应力影响,煤与瓦斯突出危险日益严重的实际情况,按照充分集成、发挥利用现有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的技术手段,体现超前防范、主动防治的理念,严格从设计思路、施工过程、投产验收和生产管理等各个环节,严把关口、落实责任、确保开采安全的要求,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开采煤与瓦斯突出煤层,并达到以下条件之一的,必须执行本规定。
1、开采垂深达到800m及以上的采掘工作面;2、在严重煤(岩)与瓦斯突出危险区域开采的采掘工作面;严重煤(岩)与瓦斯突出危险区域是指经采取局部防突技术措施后,仍然不能消除突出危险性且频繁发生突出或单次突出强度很大的采掘区域;3、在具有冲击地压危险区域开采的采掘工作面。
第三条执行本规定的矿井必须及时安排开展地应力测定和研究工作,掌握主要地应力的分布规律。
开采垂深每增加50m,必须重新进行地应力的测定和研究,测定参数要及时填入矿井(采区、工作面)瓦斯地质图,并提交研究报告,印发有关生产单位以利应用。
第四条凡属本规定范畴的煤业集团公司。
建立专门研究(或管理)机构,负责测定和研究煤层瓦斯基础参数、地应力、瓦斯抽采指标、瓦斯突出与冲击地压的防治技术等。
凡属于本规定范畴的矿井必须做到:1、建立有煤层瓦斯基础参数测定及地应力测定制度,配备专人负责相关日常工作和技术资料的管理。
2、必须有齐全的瓦斯压力、瓦斯含量、煤层透气性系数、煤的瓦斯放散初速度和煤的坚固性系数等瓦斯基础参数,必须有地应力测定数据,并进行相关的技术分析与研究。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全省煤矿复工复产工作的通知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全省煤矿复工复产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11.11•【字号】豫政办[2008]88号•【施行日期】2008.11.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全省煤矿复工复产工作的通知(豫政办[2008]88号)各产煤省辖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豫政明电〔2008〕4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对全省小煤矿进行停工停产整顿的紧急通知》(豫政明电〔2008〕5号)精神,各产煤省辖市政府和省政府有关部门认真组织进行了煤矿资源整合和小煤矿停工停产整顿工作,取得了重要进展。
经过资源整合和整顿后的小煤矿复工复产工作进入关键时期,根据目前煤矿生产形势,为切实加强全省煤矿复工复产工作,促进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经省政府同意,现通知如下:一、存在下列情况的地区或矿井应继续停工停产整顿(一)资源整合矿井产权不明晰、挂靠国有大矿及以承包、转包和租赁等方式管理矿井的;(二)矿井存在一证多井、一井多系统及按设计要求不利用的井筒未关闭到位的;(三)矿井通风、供电、排水、提升等系统装备不符合规定的;(四)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采取有效综合防治措施以及未建立瓦斯抽放系统的;(五)矿井受水害威胁严重,水文地质资料不清的;(六)矿井未按照批准的设计组织施工的;(七)矿井安全管理机构不健全,“五职”矿长(矿长及生产、安全、技术、机电副矿长)和特殊作业人员配备不全,劳动组织管理混乱,存在施工队伍以包代管或层层转包的;(八)国有大矿整合的矿井未按规定配备“五职”矿长以及资金投入和日常管理不到位的;(九)产煤省辖市、县(市、区)煤炭管理部门机构不健全,安全责任制不落实,专业技术人员配备不适应煤矿安全监管需要的。
二、存在以下情况的矿井必须予以关闭(一)对不符合复工复产条件的矿井,超过县(市、区)煤炭管理部门提出的停工停产整顿期限,仍达不到复工复产条件的;(二)独立块段和单独保留矿井采矿许可证到期的;(三)证照不全或过期、违法违规组织生产的;(四)年设计能力30万吨以下(含30万吨)矿井,技改施工过程中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责任事故,生产过程中发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责任事故的;(五)边技改边生产或者只生产不技改,借技改之名非法组织生产的;(六)无视政府监管,拒不执行停工停产指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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豫煤行〔2008〕767号河南省煤炭工业管理局印发《关于加强全省煤矿放顶煤开采安全技术管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各省辖市煤炭主管部门,国有重点煤业集团公司,神火集团: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加强煤矿放顶煤开采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安监总煤行〔2008〕130号)精神,根据《煤炭法》、《煤矿安全规程》和《河南省煤炭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河南实际,省局研究制定了《关于加强全省煤矿放顶煤开采安全技术管理的实施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已投产的放顶煤开采工作面,要根据要求编制放顶煤工作面开采设计,按规定办理报批和验收手续。
附件:关于加强全省煤矿放顶煤开采安全技术管理的实施意见二○○八年十一月二十日主题词:煤矿技术管理实施意见通知————————————————————————————————抄送: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河南省煤炭工业管理局办公室 2008年11月20日印发————————————————————————————————校对:程乐金附件关于加强全省煤矿放顶煤开采安全技术管理的实施意见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防止放顶煤期间煤矿瓦斯、煤尘、火灾等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根据《煤炭法》、《煤矿安全规程》、《煤矿安全监察条例》、《河南省煤炭条例》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加强煤矿放顶煤开采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安监总煤行…2008‟130号)等法律法规及技术政策,制定本实施意见。
第二条放顶煤开采应积极采用综合机械化放顶煤开采技术,提高煤炭开采安全可靠性,实现合理、高效、本质安全型开采。
第三条各级煤炭管理部门、国有重点煤炭企业要加强对煤矿放顶煤的管理,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对煤矿企业编制的放顶煤工作面开采设计进行审查,确保设计合理,安全可靠。
第四条煤矿企业按需配备专职技术人员,负责放顶煤开采的日常技术管理工作。
要详细收集瓦斯、煤尘、煤层自然发火等技术资料,为放顶煤开采提供依据。
加强放顶煤开采动态检查,研究分析放顶煤开采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时制定有针对性的安全技术措施。
第五条严格执行煤矿负责人和生产经营管理人员下井带班制度,加强现场安全管理,杜绝“三违”现象。
带班人员尤其是矿级干部要把放顶煤开采工作面作为带班、跟班的重点场所,经常深入放顶煤工作面进行检查。
第二章放顶煤开采的适用条件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严禁采用放顶煤开采:1.煤层平均厚度小于4.0m的。
2.采放比大于1:3的。
3.采区或工作面回采率达不到矿井设计规范规定的。
4.煤层有煤(岩)和瓦斯(二氧化碳)突出危险的。
5.坚硬顶板、坚硬顶煤不易冒落,且采取措施后冒放性仍然较差,顶板垮落充填采空区的高度不大于采放煤高度的。
6.矿井水文地质条件复杂,采放后有可能与地表水、老窑积水和强含水层导通的。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严禁采用单体液压支柱放顶煤开采:1.倾角大于30°的煤层(急倾斜特厚煤层水平分层放顶煤除外)。
2.冲击地压煤层。
第八条放顶煤工作面严禁采用木支柱、金属摩擦支柱支护方式进行放顶煤开采。
第三章内容及要求一、通风及防治瓦斯第九条工作面必须有完善、可靠的通风系统,科学合理选择通风方式。
工作面风量、风速、空气温度符合规定,并保证风流稳定,减少漏风现象。
第十条回采工作面至少保持有2 个安全出口,一个通到回风巷道,另一个通向进风巷道。
加强工作面进、回风巷道,特别是上、下安全出口超前支护段的巷道维修工作,确保通风和行人畅通。
第十一条工作面收尾撤出支架期间,要采用有效的支护措施,保持工作面全负压通风。
第十二条工作面回采前,要进行瓦斯防治专项评价,并报县级及以上煤炭主管部门或集团公司审查批准。
凡未进行审批的回采工作面,不准生产。
第十三条工作面回采前,必须对瓦斯涌出量进行预测,制定瓦斯综合防治措施。
高瓦斯工作面必须建立完善、可靠的瓦斯抽采系统。
加强煤层、采空区的瓦斯抽采工作。
第十四条强化工作面隅角和架间瓦斯管理,严禁采用局部通风机吹排瓦斯。
对坚硬顶煤及顶板,要采取措施防止大面积垮落造成采空区瓦斯突然涌出。
第十五条工作面采用专用排瓦斯巷时,必须贯穿整个工作面走向长度且不得留有盲巷,风流控制必须可靠。
要加强对专用排瓦斯巷及其与回风巷之间联络巷的维护,保证专用排瓦斯巷和联络巷的合理配风及通风系统畅通。
第十六条开采容易自燃、自燃煤层的,不得布置专用排瓦斯巷。
第十七条煤与瓦斯突出矿井、高瓦斯矿井、低瓦斯矿井的高瓦斯区所布置的回采工作面,必须配设专职瓦检员,按规定检查瓦斯。
在工作面回风巷、工作面回风隅角、带式输送机头、移动变电站等地点设瓦斯检查点,检查次数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
第十八条工作面必须装备安全监控系统。
监控设备的种类、数量、安设位置、信号电缆和电源电缆的敷设以及瓦斯报警点、断电点、断电范围、复电点、信号传输等符合规定。
工作面上隅角必须安设甲烷传感器和便携式瓦斯检测报警仪;专用排瓦斯巷必须安设甲烷传感器。
二、防治煤尘第十九条矿井必须建立完善的防尘供水系统,其水量、水压、水质符合规定要求。
第二十条工作面两巷必须铺设有防尘供水管路,供水管路直径符合规定要求;皮带运输巷和轨道运输巷按规定设置三通阀门。
第二十一条采煤机必须安装内、外喷雾装置。
割煤时必须喷雾降尘,内喷雾压力不得小于2MPa,外喷雾压力不得小于1.5MPa。
液压支架和放煤口必须安装喷雾装置,降柱、移架或放煤时同步喷雾。
破碎机必须安装防尘罩和喷雾装置。
第二十二条炮采放顶煤工作面要采用湿式打眼、使用水炮泥,放煤口安装喷雾装置。
第二十三条对工作面和其它地点积尘要及时清洗,杜绝煤尘堆积现象,由煤矿企业定期进行冲洗。
第二十四条工作面上、下安全出口以外50m范围内及工作面进回风口以里50m范围内都必须安装净化水幕,封闭全断面,开关灵敏可靠,使用正常;运煤转载点必须有完善的喷雾装置。
第二十五条采煤工作面必须坚持煤层注水,采取超前静压注水或煤壁高压注水等注水防尘措施,因特殊情况,不进行煤层注水的,须经过县级以上煤炭管理部门或集团公司批准。
第二十六条隔爆设施的安设地点、数量、水量符合规定要求。
第二十七条煤矿企业要积极推广应用负压吸尘等降尘新技术、新工艺和新设备。
第二十八条煤矿井下所使用的防、降尘装置和设备必须符合国家及行业相关标准的要求,并保证其正常运行。
三、防治煤层自然发火第二十九条开采容易自燃、自燃煤层的工作面,必须编制防灭火专门设计和专项防火措施,报集团公司批准。
同时,要建立完善的防灭火系统和安全监测系统。
第三十条建立健全煤层自然发火检测、分析和处理等管理制度。
第三十一条煤矿企业应根据煤层自然发火期合理确定工作面推进度,因地质构造等原因推进度达不到规定要求时,采取有效的防灭火措施。
要积极推广应用注浆、氮气、三相泡沫防灭火等防灭火新技术、新工艺和新设备。
第三十二条自燃发火矿井不得沿空送巷或沿空留巷。
特殊情况确需布置沿空送巷时,必须编制防灭火专门设计和安全技术措施,报县级以上煤炭主管部门或集团公司批准。
第三十三条工作面必须有完善可靠的消防供水系统,消防供水管路要铺设到工作面上下端口处,并按照规定配齐消防器材。
第三十四条开采容易自燃、自燃煤层的工作面必须按规定检查一氧化碳浓度和气体温度的变化情况。
工作面回风巷必须设置一氧化碳传感器和温度传感器。
第三十五条近距离煤层或厚煤层开采上部分层后的下层工作面,其顺槽、开切眼、停采线不得外错布置。
第三十六条抽采采空区瓦斯的采煤工作面,应控制好抽放负压,经常检测抽放混合气体中一氧化碳的浓度,当一氧化碳浓度超过安全防火临界值时,应停止抽放,查找原因并采取妥善措施处理后再进行抽放。
第三十七条在保证工作面瓦斯不超限、温度不超标、满足正常生产时,要适当控制风量。
若出现自燃征兆,必须编制专门的安全技术措施。
第三十八条工作面回采结束后,必须在45天内完成永久封闭,并定期对采空区的气体、温度等进行检测。
四、冲击地压防治第三十九条开采冲击地压煤层的矿井,应采取主动防范、预测预报、综合治理、个体防护的综合防治原则。
第四十条开采冲击地压煤层的矿井,应编制矿井防治冲击地压专项设计和安全措施,报县级以上煤炭主管部门或集团公司审批。
第四十一条开采有冲击地压的采、掘工作面,必须编制防治冲击地压的专项安全措施,由矿总工程师批准。
第四十二条开采冲击地压煤层的矿井必须成立相应的防治机构,配备专业技术人员,负责对冲击地压的防治和管理工作,并保证“人员、机构、资金”三落实。
第四十三条冲击地压矿井必须编制冲击地压处置应急预案,安装冲击地压自动监测系统,加强对冲击地压的监测和分析。
第四章编制原则第四十四条放顶煤工作面开采方案设计必须以采区设计为依据,符合《煤矿安全规程》及上级有关政策和技术管理规定,依据回采地质说明书和开采技术条件进行编制,满足回收煤炭资源的要求。
第四十五条开采放顶煤工作面方案设计内容具体包括:1.工作面概况1.1工作面位置、周边关系及开采情况1.2地形地貌1.3工作面参数、开采技术条件及煤层赋存特征1.4储量情况2.地质构造3.水文地质及水害评价4.防水煤(岩)柱的计算与留设5.工作面巷道布置5.1顺槽、切眼、停采线等位置的确定及依据5.2巷道断面形状、几何参数及支护形式6.采煤方法及工作面装备6.1采煤方法、生产工艺、采放比、放煤步距等内容6.2工作面设备总体配套7.生产系统7.1提升系统(煤炭运输系统、辅助运输系统)7.2通风系统及风量计算7.3排水系统7.4供电系统7.5压风系统7.6瓦斯防治7.7防灭火系统7.8安全监控系统7.9供水系统7.10避灾路线第四十六条主要图件:1.采区工程平面图;2.工作面巷道布置图;3.工作面生产系统图及避灾路线图;4.冲击地压、降温、煤(岩)瓦斯和水突出防治方案实施工程图等。
第五章审批程序及验收第四十七条坚持分级审批和现场验收。
地方国有及乡镇煤矿的放顶煤开采设计由所在省辖市煤炭主管部门审批和验收;省属重点煤矿企业和神火集团所属煤矿由集团公司审批和验收。
放顶煤工作面月产量10万吨及以上的,报省级煤炭管理部门审批和验收。
每个放顶煤开采工作面投产前必须按照分级审批的原则,进行逐个现场检查验收,经检查验收合格后方可组织生产。
第四十八条工作面验收按具备生产条件和不具备生产条件两个档次进行评定。
评定为不具备生产条件的工作面,限期整改;整改后,由上一级煤炭管理部门(集团公司)组织复验,并向原验收部门提供书面报告,经批准后矿井方可组织生产。
第六章附则第四十九条本实施意见适用于河南省范围内采用放顶煤开采技术的所有生产矿井和新建矿井。
第五十条各产煤省辖市、县(市、区)和煤矿企业要按照实施意见的要求,结合各地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并认真贯彻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