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章继承法律关系
第十章 涉外继承的法律适用

第二节 遗嘱继承的法律适用
• • • • • • • • 一、遗嘱继承的法律适用 (一)形式要件的法律适用 1、同一制 2、区别制 (二)实质要件的法律适用 1、属人法 2、遗产所在地法 3、意思自治原则
第二节 遗嘱继承的法律适用
• 二、我国的规定 • (一)形式要件的法律适用 • 第三十二条 遗嘱方式,符合遗嘱人立遗 嘱时或者死亡时经常居所地法律、国籍国 法律或者遗嘱行为地法律的,遗嘱均为成 立。
第三节 无人继承的财产法律适用
• 二、我国的规定 • 第三十五条 无人继承遗产的归属,适用 被继承人死亡时遗产所在地法律。
• 吴某之妻周某委托日本律师与肇事方洽谈赔偿事 宜。经过双方的努力,达成赔偿协议。按照协议, 周某获得以下赔偿:(1)"逸失利益",即假定吴 某健在,从死亡时至退休时止,可以获得的经济 收入。(2)"精神损害赔偿费"。即对受害人的父 母、子女、配偶在精神上的损失所进行的赔偿。 (3)对自行车的损害所进行的赔偿。此外,吴某 在日本曾投保了人身保险,保险的受益人为其妻 子周某。为此日本保险公司支付了500万日元的 保险金。周某与吴某的大哥带着赔偿金和保险金 共计人民币70余万元回到上海。
第一节 法定继承的法律适用
• 三、我国的规定 • 第三十一条 法定继承,适用被继承人死 亡时经常居所地法律,但不动产法定继承, 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
案例
王某系已取得美国国籍且在纽约有住所的华人, 王某系已取得美国国籍且在纽约有住所的华人,1996年2 年 月回中国探亲期间病故于上海,未留遗嘱。 月回中国探亲期间病故于上海,未留遗嘱。王某在上海遗 栋别墅和200万元人民币的存款,在美国纽约遗有 套 万元人民币的存款, 有1栋别墅和 栋别墅和 万元人民币的存款 在美国纽约遗有1套 公寓房、 家商店 家商店、 辆汽车 若干存款。 辆汽车、 公寓房、2家商店、3辆汽车、若干存款。王某在纽约没有 亲属,其在上海的亲属因继承王某遗产发生争议, 亲属,其在上海的亲属因继承王某遗产发生争议,诉至上 海某人民法院。根据国家私法规则, 海某人民法院。根据国家私法规则,我国法院应适用下列 哪些法律审理这一案件? 哪些法律审理这一案件? A.在纽约州的财产适用纽约州法律 在纽约州的财产适用纽约州法律 B.在上海的财产适用中国法律 在上海的财产适用中国法律 C.遗产中的动产适用纽约州法律 遗产中的动产适用纽约州法律 D.遗产中的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 遗产中的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
民法典继承编电子版全文

民法典继承编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一千一百一十九条本编调整因继承产生的民事关系。
第一千一百二十条国家保护自然人的继承权。
第一千一百二十一条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
相互有继承关系的数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难以确定死亡时间的,推定没有其他继承人的人先死亡。
都有其他继承人,辈份不同的,推定长辈先死亡;辈份相同的,推定同时死亡,相互不发生继承。
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不得继承。
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三)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四)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五)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
继承人有前款第三项至第五项行为,确有悔改表现,被继承人表示宽恕或者事后在遗嘱中将其列为继承人的,该继承人不丧失继承权。
受遗赠人有本条第一款规定行为的,丧失受遗赠权。
第二章法定继承(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 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 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 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法律部分总结之第十章婚姻家庭继承法

第十章婚姻家庭继承法第一节婚姻家庭法一、婚姻家庭法的概念——调整婚姻家庭成员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婚姻,是一定社会制度所确认的,男女两性结合为配偶的社会关系。
家庭,是以婚姻、血缘和共同经济为纽带的,由一定范围内的亲属组成的生活团体。
二、婚姻家庭法的基本原则1、婚姻自由2、一夫一妻3、男女平等4、计划生育5、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禁止家庭暴力三、结婚1、结婚的概念和特征:1)概念——男女双方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确立夫妻关系。
2)特征——a.必须是男女双方 b.必须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c.结婚行为的法律后果是确立夫妻关系2、结婚的条件:1)法定条件——a.男女双方完全自愿 b.必须达到法定婚龄 c.必须符合一夫一妻制度➢案例:在校大学生小王和小张从大学一年级认识并相爱,感情非常好,2004年大学四年级时,由于小王通过了GRE考试,即将在毕业之前赴美国留学,而两人认为双方已经完全符合我国《婚姻法》规定的结婚法定条件,决定要结婚。
由于当时登记结婚需要所在单位出具证明,两人要求所在学校有关部门出具证明,结果遭到学校拒绝。
学校校规规定——“在校学习期间擅自结婚而未办退学手续的学生,作退学处理;并且被退学的学生,均不得申请复学”,小王与小张要结婚就必须退学。
问:你认为学校有没有权利不让小王与小张结婚?法律背景:《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2条、第4条分别规定:实行婚姻自由制度;只要男女双方达到法定婚龄,又符合其他法定结婚条件,要求结婚的,婚姻登记机关应予登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干预,也不能擅自提高结婚年龄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下列人员的行为构成重婚罪——1. 有配偶而重婚的人2. 没有配偶,但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人3. 上述两种人虽未进行结婚登记,但以夫妻名义同居➢案例:2002年1月,田某在广东经商期间,与未婚女青年王某在生意往来中认识,两人一见钟情情投意合,很快坠入爱河。
继承的法律关系

继承的法律关系
继承法律关系是指“由继承法规范调整的,因自然人死亡而发生的继承人与其他人在财产继承上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
1.继承法律关系的主体
继承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在继承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的主体。
继承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的主体即继承人,是有权依法在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中获得被继承人遗产的自然人。
继承法律关系中履行义务的主体即被继承人以外的其他所有人。
2.继承法律关系的内容
继承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继承法律关系权利主体依法享有的权利以及继承法律关系义务主体依法应履行的义务。
继承人享有的权利即继承权,是公民依据法律的规定或被继承人生前订立的合法有效遗嘱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
继承权的发生根据有两种:一是法律的直接规定,即法定继承;另一种是合法有效遗嘱的指定,即遗嘱继承。
继承法律关系义务主体负担的义务表现为不得侵害继承人的继承权,不得妨害、干涉继承人行使继承权。
3.继承法律关系的客体
继承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被继承人遗留的遗产。
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具有以下特点:一是时间上的限定性,遗产必须是被继承人死亡时遗留的财产;二是内容上的财产性,遗产
仅包括财产和财产权利;三是范围上的限定性,遗产必须为被继承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所有的财产;四是性质上的合法性,只有依法可以由自然人拥有的合法财产才属遗产。
继承知识点归纳

继承的法律知识一、继承概述嘱继承人虽曾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只要被继承人事后仍订立遗嘱确定其为遗嘱继承人,其遗嘱继承权就没有问题。
2)被继承人的子女丧失继承权并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其子女不得代位继承。
但是如该代位继承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或对被继承人尽赡养义务较多的,可作为继承人以外的人适当分给遗产。
(《继承法意见》第28条)5、继承权、受遗赠权的放弃(1)继承权的放弃1)放弃的时间:继承人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应当在继承开始之后,遗产分割之前作出。
(《继承法》第25条;《继承法意见》第49条)2)放弃的方式:第一种、继承人放弃继承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其他继承人表示;第二种、用口头方式表示放弃继承,本人承认,或者有其他充分证据证明的,也应当认定其有效;(《继承法意见》第47条)第三种、在诉讼中,继承人向人民法院以口头方式表示放弃继承的,要制作笔录,由放弃继承的继承人签名;(《继承法意见》第48条)综上,继承人未明确表示放弃继承权的,视为接受继承(《继承法》第25条)3)放弃的限制:继承人因放弃继承权,致使其不能履行法定义务的,放弃继承的行为无效。
(《继承法意见》第46条)4)放弃继承的效力放弃继承权具有溯及力,继承人放弃继承的,自继承开始时继承人即不享有继承权,放弃继承的法定继承人或遗嘱继承人应当继承的份额依照法定继承由其他法定继承人继承。
(《继承法意见》第51条)5)继承权放弃的撤回第一种、遗产处理之前,放弃继承权的继承人反悔的,由人民法院酌情决定是否恢复其继承权;第二种、遗产分割以后,放弃继承权的继承人反悔的,不予支持。
(《继承法意见》第50条)(2)受遗赠权的放弃1)受遗赠权的放弃:受遗赠人放弃受遗赠权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可以采用明示方式向其他继承人或者法院作出,也可以采用默示方式作出(两个月期满受遗赠人未作表示,视为放弃受遗赠)(《继承法》第25条)2)放弃受遗赠的效力:受遗赠人放弃受遗赠的,自继承开始时即丧失受遗赠权,其受遗赠的财产按照法定继承处理。
宣告死亡后法律后果(3篇)

第1篇一、引言宣告死亡是指人民法院根据法律规定,对失踪人作出死亡判决,以解决其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一种法律制度。
宣告死亡是法律对失踪人的一种终结性认定,具有法律效力。
本文将从宣告死亡的法律后果入手,对相关法律问题进行探讨。
二、宣告死亡的法律后果概述宣告死亡的法律后果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继承法律关系:宣告死亡后,失踪人的遗产发生继承。
首先,失踪人的配偶、子女、父母等法定继承人可以继承其遗产;其次,失踪人的遗嘱继承人可以按照遗嘱继承;最后,对于有抚养关系的亲属、其他继承人等,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遗产继承。
2. 人身关系:宣告死亡后,失踪人的婚姻关系自动解除,子女抚养权问题得到解决。
同时,失踪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刑事责任能力等得到确定。
3. 义务关系:宣告死亡后,失踪人应当承担的债务、赔偿等义务,由其遗产继承人或者遗产受遗赠人承担。
4. 权利关系:宣告死亡后,失踪人的债权、股权等权利得到确定,其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可以行使相关权利。
三、宣告死亡的具体法律后果1. 继承法律关系(1)法定继承:宣告死亡后,失踪人的遗产按照法定继承顺序继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规定,法定继承顺序为: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2)遗嘱继承:如果失踪人留有遗嘱,则按照遗嘱继承。
遗嘱继承优先于法定继承。
(3)遗产分割:宣告死亡后,遗产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应当依法分割遗产。
2. 人身关系(1)婚姻关系:宣告死亡后,失踪人的配偶有权提出离婚。
离婚后,子女抚养权问题由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2)子女抚养权:宣告死亡后,失踪人的子女抚养权问题得到解决。
如果子女未成年,抚养权一般归母亲;如果子女成年,抚养权由子女自行协商确定。
3. 义务关系(1)债务承担:宣告死亡后,失踪人应当承担的债务,由其遗产继承人或者遗产受遗赠人承担。
(2)赔偿义务:宣告死亡后,失踪人应当承担的赔偿义务,由其遗产继承人或者遗产受遗赠人承担。
民法典中关于继承权的法律规定

民法典中关于继承权的法律规定继承权是指在被继承人去世后,由其合法继承人依法享有的一种权益。
继承权的法律规定在民法典中得到了详细的规定和界定。
本文将从民法典的角度,对继承权的法律规定进行探讨。
一、继承权的确定根据民法典规定,继承权的确定主要受到以下几个方面的规定:1. 继承人的确定:继承权的行使主体是继承人。
民法典中规定了继承人的范围和顺序。
首先是法定继承人,包括配偶、子女等直系血亲;其次是被继承人的遗嘱继承人。
继承人的身份是继承权确定的前提。
2. 继承份额的确定:继承份额是指每个继承人在继承中所享有的财产份额。
民法典规定,继承份额主要根据继承人的法定继承份额和遗嘱继承的约定来确定。
继承份额的确定是继承权的重要方面之一。
3. 继承财产的确定:继承权主要涉及到继承财产的确定。
继承财产包括被继承人生前所有的财产。
民法典对继承财产的确定进行了详细的规定,包括财产的范围、继承财产权益的归属等方面的规定。
二、继承权的行使1. 继承权的行使时机:继承权的行使是在被继承人去世后进行的。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被继承人去世后,继承人可以根据自己的继承权,在合法的程序下对继承财产进行行使。
2. 继承权的行使方式:继承人可以选择遗赠遗嘱或接受继承的方式行使继承权。
遗赠遗嘱是被继承人在生前通过遗嘱对继承权进行安排和分配的方式。
而继承则是继承人根据法定继承规定,通过法律程序来行使继承权。
3. 继承权的维护和保护:民法典对继承权的维护和保护给予了充分的重视。
继承权的行使应当符合法律规定,不得侵犯他人合法权益。
同时,继承权的行使应当遵守继承登记、财产评估等程序和要求,确保继承权的合法性和公平性。
三、继承权的限制1. 法定限制:根据民法典的规定,法定继承人在法定范围内享有继承权。
而非法定的亲属、非婚生子女等在继承权方面存在一定的限制。
2. 遗嘱限制:被继承人可以通过遗嘱对继承权进行限制。
遗嘱限制是指被继承人在遗嘱中对继承权进行约定和限制。
继承案件法律关系分析(3篇)

第1篇一、引言继承,是指被继承人死亡后,其财产依法转移给继承人的法律行为。
继承案件是指因继承引发的纠纷,涉及的法律关系复杂多样。
本文将从继承案件的法律关系出发,对继承案件的性质、主体、客体、权利义务等方面进行分析,以期对继承案件的法律关系有一个全面、深入的理解。
二、继承案件的法律关系性质1. 继承案件的法律关系属于民事法律关系继承案件的法律关系是基于民事法律关系产生的,它涉及的是民事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继承案件属于民事案件,由民事法院管辖。
2. 继承案件的法律关系具有特殊性继承案件的法律关系具有以下特殊性:(1)主体具有特定性。
继承人只能是法定继承人或者遗嘱继承人,其他人无权继承。
(2)客体具有特定性。
继承的客体是被继承人的遗产,包括财产权利和财产义务。
(3)权利义务具有特殊性。
继承人在继承过程中,享有继承权、优先购买权等权利,同时也承担相应的义务。
三、继承案件的法律关系主体1. 被继承人被继承人是指已经死亡的自然人,其财产依法转移给继承人。
被继承人在继承案件中处于核心地位,其财产权利和财产义务直接影响到继承案件的处理。
2. 继承人继承人是指依法享有继承权的人,包括法定继承人和遗嘱继承人。
继承人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3. 法定继承人法定继承人是指根据法律规定,直接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人。
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和顺序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规定。
4. 遗嘱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是指根据被继承人的遗嘱,享有继承权的人。
遗嘱继承人在继承案件中,其继承权优于法定继承人。
5. 代理人代理人是指依法代理被继承人、继承人或者遗嘱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的人。
代理人在继承案件中,代表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
四、继承案件的法律关系客体1. 财产权利财产权利是指被继承人拥有的、能够带来经济利益的权利,如房屋、土地、股票、债权等。
2. 财产义务财产义务是指被继承人应当承担的、与他人之间的债务关系,如借款、租赁、合同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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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继承法律关系教学目的与要求:继承法律关系属于民事法律关系的一种,是学习和掌握继承法各项具体制度的突破口,通过讲授,让学生运用民事法律关系的原理理解继承法律关系,并把握其特殊性,深刻理解继承权的动态与静态关系,为学习继承法中的具体制度打下基础。
教学重点与难点:继承法律关系继承权继承权的丧失继承权的放弃遗产的范围教学方法:讲授开课学期:春季学时:4学时(第12周)第一节继承法律关系概述一、继承法律关系的概念继承法律关系是指有继承法规范调整的因公民死亡而发生的继承人与其他人之间在财产继承上的权利义务关系。
(民事法律关系,是指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符合民事法律规范的,以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是民法对平等主体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加以调整的结果。
)其含义:1.继承法律关系是民事法律关系的一种。
2.继承法律关系是因公民死亡而发生的法律关系3.继承法律关系是财产继承上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其法律特征:1.是一种财产法律关系2.是一种绝对财产法律关系。
是权利主体特定而义务主体不特定,权利主体实现其权利不须义务主体履行某种积极的行为,义务主体仅负有不得侵害权利人行使权利的消极义务,而不负有实施一定行为的积极义务。
3.是以公民为主体一方的财产法律关系。
法人、国家不能成为继承法律关系的权利主体4.是一种与亲属关系相联系的财产法律关系。
可以作为继承法律关系权利主体的都只能是与被继承人有亲属关系的人。
二、继承法律关系的要素(一)主体权利主体,继承人义务主体,继承人以外的其他公民、法人。
(二)客体只能是遗产,没有遗产就不存在继承法律关系。
(三)内容继承人所享有的权利,即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继承权继承人以外的一切人都负有不得侵害继承人继承权,不得妨害、干涉继承人继承权的行使的义务。
三、继承人与被继承人继承人是继承法律关系的权利主体,是指依据继承法的规定在法定继承或遗嘱继承中有权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公民。
含义:1.是由继承法规定的2.是得以基于继承权取得遗产的人3.是有权承受被继承人遗产的公民(二)分类古代,分为遗产继承人和遗产承受人,遗产继承人,是指继承宗祧而又继承遗产的人遗产承受人,是指仅继承遗产的人我国一般分为:1.法定继承人,是依照法律规定的范围和顺序直接承受被继承人遗产的继承人。
其继承权来自法律规定。
2.遗嘱继承人,是按照被继承人所立的合法有效的遗嘱而直接承受遗产的继承人。
即遗嘱人在遗嘱中指定的继承人,其继承权来自依法所立的遗嘱。
在我国遗嘱继承人只能为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数人。
(三)继承能力又称为继承权利能力,是能够享有继承权的法律资格。
属于民事权利的一种,当事人自己不能放弃。
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自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被继承人的遗产自继承开始时起必然转移与继承人,那么,只有于继承开始时生存的公民才有继承能力。
即继续存在或者同时存在原则,是指继承人于继承开始前后都存在,才具有继承权利能力,从而可以实际享有继承权那么,在继承开始时尚未出生或者已经死亡的人,也就没有继承能力。
但对于胎儿有争议。
作者认为,不应确定胎儿具有权利能力,继承法规定在遗产分割时为胎儿保留必要的继承份额,只是法律为保护继承开始后出生的被继承人子女的利益的特别措施。
继承能力是一种权利能力,所以继承能力与继承人的年龄、智力等情况无关,不因当事人的民事行为能力状态不同而有所不同。
(四)继承人的法律地位是指继承人在遗产继承过程中所享有的权利和负担的义务。
1.与非继承人之间,为继承法律关系2.与其他继承人之间,是一种共同继承关系权利是遗产的共有权,遗产分割的请求权,个人应得份额的处分权义务是管理和保管好财产。
共同继承人对遗产中的债权、债务和基于遗产所发生的债权、债务发生连带关系。
3.与受遗赠人之间的关系遗赠在遗嘱执行人与受遗赠人之间发生效力,如果遗嘱继承人为执行人,则遗赠在继承人和受遗赠人之间发生效力。
4.与被继承人债权人、债务人与债权人继承人为债务人,有在遗产的实际价值范围内清偿债务的义务。
债权人有请求继承人偿还被继承人债务的权利。
第二节继承权一、继承权的概念(一)继承权的概念继承权是指公民依照法律的直接规定或者被继承人所立的合法有效的遗嘱享有的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
含义:1.是公民享有的权利。
只有公民才可以享有继承权,并且基于继承权取得遗产。
法人、其他组织和国家接受被继承人遗产的情况有两种:一是受遗赠;二是接受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财产。
2.有两种发生的根据。
合法有效的遗嘱和法律的直接规定3.具有财产性。
是继承人取得被继承人财产的法律根据。
继承权在继承的不同时期,有不同的含义:(二)客观意义上的继承权是指继承开始前继承人的法律地位,指的是公民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遗嘱的指定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资格,是继承人所享有的继承遗产的权利能力。
其特征:1.一种期待权客观意义上的继承权的主体对于被继承人的财产并不享有任何权利,只是继承人将来可能参与遗产继承的客观的、现实的可能性,给继承人以将来参加继承的前提条件和希望。
只有享有这种意义继承权的公民于继承开始时才有可能实际参与继承,但是要真正实际地享有和行使继承权,还需要具备其他条件。
2.是与一定的身份相联系的法律对继承人范围的规定是以继承人与被继承人之间存在一定的亲属关系为根据的。
所以,客观意义上的继承权是法律基于公民的一定身份而赋予公民的。
但决不是身份权。
3.具有专属性是一种权利能力。
是继承人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资格。
只能由本人所专有,不得转让,也不得放弃。
在继承开始前,继承人放弃继承权的意思表示是没有法律效力的。
4.它是私有财产所有权的合理延伸客观意义上的继承权是以私有财产所有权的存在为前提条件的。
法律所以规定继承权,从法律原因上说,就是要保护公民合法财产的所有权。
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继承权是保护公民个人合法财产所有权的必然。
正因为被继承人生前对其财产享有所有权,继承人才能取得主观意义上的继承权。
(三)主观意义上的继承权实质继承人参与继承法律关系,实际享有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具体权利。
客观意义上的继承权转化为主观意义上的继承权必须同时具备以下的条件:1.被继承人死亡2.被继承人留有遗产3.继承人未丧失继承权特征:1.是一种既得权。
客观意义上的继承权是指继承开始后继承人取得被继承人遗产的现实的具体的权利。
是继承人在继承法律关系中享有的实际权利。
因此,它是既得权。
2.绝对权,具有排他性。
其权利主体是继承人,义务主体是不特定的继承人以外的一切人。
继承人得向一切人主张权利,继承人以外的一切人都负有不得侵害继承人继承权的不作为的义务。
继承权只可由继承人享有,排斥他人享有。
3.一种财产权。
它是继承人取得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以财产利益为内容,是一种财产权。
继承权是与民法上一种与物权、债权、知识产权相并列的财产权。
4.一种以取得遗产为内容的权利。
依据我国继承法规定,我国实行的是当然继承,自继承开始,继承人就取得承受遗产的权利。
对继承权标的物的权利,是继承权的结果,而不属于继承权的内容;承认和抛弃继承,以及继承权受侵犯时的恢复请求权,是继承权的效力。
而不必列入继承权的内容二、继承权的丧失(一)概念继承权的丧失,又称为继承权的剥夺,是指依照法律规定在发生法定事由时取消继承人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资格。
含义:1.继承权的丧失是继承人继承遗产的资格的丧失,仅指客观意义上的继承权的丧失。
2.它是依法取消继承人的继承资格,只要法定事由发生,是不以继承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的。
3.是指发生法定事由取消继承人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资格。
根据继承法的规定,只有在发生继承人对被继承人或者其他继承人有某种犯罪行为或者其他严重违法行为的法定事由时,继承人的继承权才会被依法取消,被继承人在遗嘱中指定遗产由某继承人全部继承而使其他继承人不能继承遗产的或者在遗嘱中指明某人不得继承的,都不为继承权的丧失。
(二)继承权丧失的法定事由是得依法取消继承人继承权的原因或者事由。
依据继承法第7条的规定,凡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丧失继承权。
1.杀害被继承人的。
这是一种严重的犯罪行为,不论其是否受到刑事责任的追究,都丧失继承权。
应注意三点:⑴因正当防卫而杀害被继承人的,不丧失继承权。
但是如果继承人实施的防卫过当而构成杀人罪时,继承人应当丧失继承权。
⑵未成年人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是否丧失继承权?凡是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不论其是否成年,都应丧失继承权。
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杀害被继承人的,因其无民事行为能力,也就无民事责任能力,其杀害也就不构成故意,不为故意杀害,因而其也就不因此而丧失继承权。
⑶对“杀害”的理解杀害,意思是剥夺生命。
如果继承人对被继承人犯有故意伤害等其他犯罪行为的,也不能一故意杀害为理由而剥夺其继承权。
2.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
这一行为的构成须具备两个要件:⑴继承人所杀害的是我国法律规定的法定继承人范围内的人,而且为杀害;⑵杀害的目的是为了争夺遗产。
如果因其他原因而杀害则不构成丧失的原因;3.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
遗弃被继承人是指继承人对没有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和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被继承人拒不履行抚养义务。
遗弃是一种置被继承人于危险境地而不顾的严重的不道德行为、违法行为,它不限于积极的行为,消极的行为也可以构成。
虐待被继承人是指继承人在被继承人生前对其以各种手段进行身体上或精神上的摧残和折磨,如经常打骂,迫使其从事不能从事的劳动,限制其人身自由等。
只有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才丧失继承权。
如何来衡量?一般来说,如果继承人对被继承人的虐待具有长期性、经常性,并且手段比较恶劣,社会影响很坏,则可以认定为虐待情节严重。
如果继承人对被继承人有遗弃和虐待行为,但是以后又确有悔改表现,并且被继承人生前表示宽恕的,可以不确认其丧失继承权。
称为“宥恕”。
4.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
遗嘱是被继承人于生前作出的于其死亡后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行为,是被继承人生前对自己财产作出的处分决定,是被继承人按照自己的意愿处置合法财产的法律形式。
伪造遗嘱,是继承人一被继承人的名义制作假的遗嘱。
篡改遗嘱是指继承人改变被继承人所立的遗嘱的内容。
限制了被继承人生前对自己合法财产的处分。
销毁遗嘱,是继承人将被继承人所立的遗嘱完全破坏、毁灭。
这是一种完全否定被继承人生前意愿的行为。
是对被继承人生前对其财产处分权的一种剥夺。
以上三种行为违背了被继承人生前的真实意愿,往往是从利己的目的出发,为使自己多得或者独得遗产,会侵害其他继承人的继承权,情节严重的则丧失继承权。
情节严重的标准:《意见》第14条规定:“继承人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侵害了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利益,并造成其生活困难,应认定为情节严重。
(三)继承权丧失的分类1.继承权的绝对丧失是指因发生某种使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法定事由时,该继承人的继承权便终局丧失,该继承人再也不能享有对特定被继承人遗产的继承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