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涉外民事法律关系适用法》的实施谈我国涉外继承法律关系
最密切联系原则在我国涉外法定继承中的适用

涉外法定继承的法律规定是否涉及以及如何采用最密切
联系原则?这是本文探讨的主要问题所在。
中图分类号" 9 . 文献标识码 : 文章编号:0 8 54 (0 20 — 0 0 0 D9 7i A 10 — 9 72 1)4 0 3 — 5
本 目的即公正合理地处理涉外民事争议。在早期的国际
:0 3
广泛的运用和发展 , 表现出其特有的强大生命力, 这是因
为其为传统僵化固定的连接点注入 了新的活力, 使得法
律选择更为灵活 , 了国际社会发展的需要。在涉外 适应
法定继承领域, 由于继承关系涉及财产和人身双重属性, 还 由于不论采用同一制还是区别制, 在某种程度上, 都不
一
最密切联系原则 , 是指在处理涉外民事案件时, 全面 权衡与法律关系有关的所有连结因素, 通过质和量的对
一
、
最密切联系原则在涉外法定继承中适用的必要
性和可行性 目前来看, 最密切联系原则在国际私法领域得到了
比分析找 出与该案件有关当事人 或该法律关系有最真 实、 最直接和最本质的联系的法律予 以适用。 在本质 上, 这种法律选择方法是为了软化传统的固定而僵化的 连接点, 增强法律选择的灵活 l 从而实现法律适用的根 生,
被继 承 人的遗 产进 行动 产和 不动 产 的划 分 , 分别适 用 不
程。二战以来, 各国对国际私法立法做了很大的改进, 最 明显的就是更加注重法律选择的适当性和合理 性。这一
改进最早出现在美国, 为了改进传统的冲突规范 , 美国冲
同的法律 , 由此产生了同一制和区别制这两种不同的法
涉外民事法律关系适用法

摘要:随着全球化进程的不断加快,涉外民事法律关系日益增多,涉及的法律问题也日益复杂。
为了解决涉外民事法律关系中的法律适用问题,我国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法律关系适用法》。
本文旨在对涉外民事法律关系适用法的基本原则、主要内容以及适用范围进行阐述和分析。
一、引言涉外民事法律关系是指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或地区)的法律主体之间产生的民事法律关系。
在全球化背景下,涉外民事法律关系已经成为我国民事法律领域的重要组成部分。
为了规范涉外民事法律关系,我国于2011年4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法律关系适用法》以下简称《涉外民事法律关系适用法》。
二、基本原则1. 合法性原则:涉外民事法律关系的设立、变更、终止以及权利义务的行使和承担,应当遵循我国法律的规定。
2. 平等原则:涉外民事法律关系中的各方当事人,不论其国籍、种族、性别、宗教信仰等,都应享有平等的法律地位。
3. 自愿原则:涉外民事法律关系的当事人,应当遵循自愿原则,自主决定法律适用。
4. 最密切联系原则:在涉外民事法律关系中,适用与案件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以实现公平、公正。
三、主要内容1. 法律适用范围《涉外民事法律关系适用法》适用于以下涉外民事法律关系:(1)涉外合同关系;(2)涉外侵权责任关系;(3)涉外知识产权关系;(4)涉外继承关系;(5)涉外其他民事法律关系。
2. 法律适用规则(1)合同法律适用规则: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合同适用的法律,没有选择的,适用履行义务最能体现该合同特征的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其他与该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
(2)侵权责任法律适用规则:侵权行为地法律和侵权行为人经常居所地法律,对侵权行为的损害赔偿有管辖权,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律、侵权行为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侵权行为发生地法律。
(3)知识产权法律适用规则:知识产权的取得、保护、效力等,适用被请求保护地法律。
(4)继承法律适用规则:法定继承,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经常居所地法律,但不动产法定继承,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
关于完善涉外海事法律关系适用法的几点思考——兼评《涉外民事法律关系适用法》第二条

步完善我 国海事冲突规则 ,制定一部体系完整 的 涉外海事
法律 关 系适 用法 。
步完善海 事物权和海事债权两个部分的内容 。
海 事物 权 部 分 ,就 船 舶 优 先 权 的 : 适 用 而 言 ,可 参 考 法律
1 涉外 海事 法 律 关 系适 用 法 》的适 用 范 围 .《 国 际海 事 条 约在 我 国能 否 适 用 于 非 涉 外 的 国 内海 商 事 纠 纷 。对 此 问 题 我 国 尚缺 乏 统 一 的标 准 ,司 法 实 践 中也 并 不统
专 章 式 立 法 , 行 海 事 冲 突规 则 存 在着 不 全 面、 不 系统 、不 具 现
海事审判普遍 存在 的问题 。唯有制定一部 海事冲突规则 的单
行 法 才 能 对 涉 外 海 事 法 律 关 系适 用 的一 些 共 同性 问 题 作 出全
体 的诸多弊端 。随着国际商事交易 的 日益频繁 ,我 国航运经济 迅猛发展 ,中国涉外海事法律关系适用法亟待完善,立法空 白 急需填补 ,以顺应当代海事 国际私法 的发展潮流 。
蒋 琳
0 0 2) ( 华东 政 法 大 学 ,上 海 2 0 4
摘
要 :我国海 事冲突规则 的立法主要体现在 中华人民共和 国海商法 第十四章 “ 涉外关系 的法律适用” 中,现
行 海 事冲 突 规 则 存 在 着 不 全 面 、不 系 统 、不 具 体 的诸 多 弊 端 。: 1 年 涉 外 民 事 法 律 关 系 适 用 法 第 二 条 第 一 款 2 0 0
不明确等问题 。据统计 ,海 事公 约、惯 例和外国法在 我 国海
收 稿 日期 : 2 2 0 一 5 01 — 6 l
作者简介:蒋
琳 (9 5) ] 8 一 ,女 ,上海人 ,硕士 ,上海海 事局吴泾海事处 ,主要从事 国际公法研究 。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颁布前后我国国际私法立法状况浅析

外 国法 内容的查 明、 反致 、 先决问题等制度未做规 定; 而分则部分通常着重规定具体 的涉外民商事 关 系 的法律 适 用 , 随着 国 家 间交 往 及 贸 易往 来 但 的频繁 , 国 的 国际 私法 立 法 在 该 部 分 内 容上 已 各
扩 展 到知 识 产权 、 正 当竞 争 、 境 污 染 、 品责 不 环 产
年在《 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 ( 中华人 民共 和国民法通则 ) 若干 问题的意见 ( 行 ) 中的共 试 》 1 条意见 、 0 年最高人 民法 院《 8 2 7 0 关于审理涉外 民事或商事合同纠纷案件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规 定》 则规定 了 1 条 , 2 可以说我 国 目前 的立法 已基
收稿 日期 :0 - 5-0 2 1- 0 --6 1-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任等方面 , 而这诸多涉外 民商事领域我们 尚没有 相关 的规定 。同时, 即使有些领域作出一些规定 往往又太过笼统、 不够全面 , 如作为基本法 的《 民 法通则》 第八章“ 涉外 民事关 系的法律适用 ” 只有
作者简介 : 徐丽 (9 9 ) 女 , 17 一 , 山东潍坊人 , 潍坊学 院法学 院, 士, 师, 硕 讲 研究方 向: 国际私法 。
定也 有 矛盾 和不 一致 之处 , 适用 起来 多有 不便 。 2关 于立 法 内容上 , 各 国 国 际私 法 的立 法 . 就
结构而言, 一般包括总则 、 分则和附则三个部分。 由于我 国的国 际私法 立法 是 随着社 会经 济发 展不
断进 行 的 , 常 被 规定 在 各 国 国际 私法 法 典 中总 通 则 部分 的 国际 私法 的 目的、 本 原 则 和 基本 制 度 基 等存 在缺 失 , 国际 私法 的基 本 原则 、 用 范 围 、 如 适
遗产继承的国际私法规定国际继承的适用法(民法典第条)

遗产继承的国际私法规定国际继承的适用法(民法典第条)国际私法是一门涉及跨国关系的法律学科,其中包括了遗产继承的国际私法规定。
在民法典的相关条款中,明确了国际继承的适用法。
本文将探讨这一法律规定的内容及其适用。
一、国际遗产继承的概念和特点国际遗产继承是指当一位去世者有财产在多个国家范围内分布时,针对其财产的继承问题所涉及的法律规定和适用。
与国内遗产继承相比,国际遗产继承具有以下几个特点:首先,涉及的法律体系多样。
不同国家拥有不同的继承法律体系,包括民法、常法、穆斯林法等。
因此,在国际遗产继承中,需要考虑各个相关国家的法律规定,并确定适用的法律体系。
其次,存在法律冲突。
由于不同国家的法律规定可能存在差异,例如继承顺序、继承份额等,因此可能会出现法律冲突。
国际私法旨在解决这些法律冲突,确定适用的法律规则。
最后,法律适用的选择性。
根据国际遗产继承的特点,继承者通常可以选择在哪个国家进行遗产继承。
这意味着继承人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愿选择适用的法律体系。
二、国际继承的适用法民法典第X条明确了国际继承的适用法。
根据该条款,国际遗产继承中的法律选择应遵循以下原则:1. 国家的公序良俗原则。
根据国际私法的一般原则,国家的公序良俗应作为遗产继承的基本原则。
这可以理解为,一国的法院不应接受违反公序良俗的遗产继承申请。
2. 遗嘱的适用。
如果去世者在遗嘱中明确表达了对遗产继承适用特定国家法律的意愿,那么法院应该尊重遗嘱中的选择。
3. 常住地的适用。
如果去世者在一国长期居住并具有合法居住权,那么该国的法律规定通常适用于遗产继承。
4. 国籍的适用。
如果去世者在一国持有国籍,那么该国家的继承法律通常适用于遗产继承。
在国际继承的适用法中,一般会优先考虑遗嘱的表达意愿。
如果去世者在遗嘱中明确表达了对特定国家法律的选择,那么法院通常会尊重这一选择。
其次,常住地和国籍也会被作为适用法的重要因素考虑。
三、国际继承中的法律冲突处理在国际继承中,由于涉及不同国家的法律规定,可能会出现法律冲突。
中国国际私法的立法反思及其完善以《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为中心

中国国际私法的立法反思及其完善以《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为中心一、概述随着全球化的深入发展,国际交往日益频繁,涉外民事关系日趋复杂。
作为调整涉外民事关系的重要法律依据,中国国际私法在国际交往中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
随着国际法律环境的变化和涉外民事关系的日益复杂化,中国国际私法在立法和实践层面面临着一系列挑战和问题。
本文旨在以《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为中心,对中国国际私法的立法进行反思,并提出相应的完善建议,以期为中国国际私法的进一步发展和完善提供有益参考。
本文将对中国国际私法的立法背景进行简要回顾,梳理中国国际私法的发展历程和现状。
在此基础上,本文将分析当前中国国际私法在立法和实践层面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如法律适用的不确定性、法律冲突解决的复杂性等。
本文将以《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为核心,深入探讨该法在实施过程中遇到的挑战和困境。
具体包括该法在涉外民事关系中的适用范围、法律适用原则、法律冲突解决机制等方面的问题。
通过对这些问题的深入剖析,本文将进一步揭示中国国际私法在立法和实践层面的不足。
本文将提出完善中国国际私法的具体建议。
针对当前中国国际私法存在的问题和不足,本文将从立法原则、法律适用规则、法律冲突解决机制等方面提出具体的完善措施。
这些建议旨在提高中国国际私法的适用性和可操作性,为中国在国际交往中更好地维护自身权益提供有力保障。
1. 简要介绍中国国际私法的历史背景和现状。
中国国际私法的历史背景可追溯至上世纪初,那时中国逐渐融入国际社会,涉外民商事交往日益频繁,亟需解决不同法域间的法律冲突。
新中国成立后,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国际私法领域取得长足发展,陆续制定了一系列相关法规,如1986年的《涉外经济合同法》、1987年的《关于适用涉外经济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答》等。
这些法规为处理涉外民商事纠纷提供了初步的法律框架。
2. 阐述研究《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的重要性和现实意义。
在全球化的大背景下,国际交流与合作日益频繁,涉外民事关系日趋复杂。
论涉外债权的法律适用——以我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四十一条和第四十四条为中心

论涉外债权的法律适用——以我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四十一条和第四十四条为中心朱旻【摘要】我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已于2011年4月1日正式实施。
作为新中国制定的第一部较为完善和系统的国际私法法规,它广泛吸收了当代国际私法先进理论,成功借鉴了当今世界各国立法经验并充分总结了我国三十年来的立法与司法实践经验。
本文结合我国《涉外民事法律适用法》的有关调研,对以一般涉外合同和一般侵权为代表的涉外债权的法律适用分别进行了理论的阐述和实践的总结,并就后续的法律修正和完善提出了自己的意见和建议。
%The Law on the Application of Laws to Foreign-related Civil Relationships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effective as of 1 April,2011,is the first relatively complete and systematic law in the New China which formulates the rules of private international law.This law has extensively taken in the advanced theories of contemporary private international laws,successfully drawn upon the legislative experience of countries the world over,and comprehensively summarized the practical legislative and judicial experience of China over the past three decades.Based on relevant research and survey on the Law on the Application of Laws to Foreign-related Civil Relationships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the paper theoretically elaborates on and practically summarizes the application of laws to creditor's rights in foreign-related civil affairs,especially to such typical cases involving foreign-related contracts and ments and suggestions are alsomade pertaining to the ensuing revision,amendment,modification,and supplementation of this law.【期刊名称】《南阳师范学院学报》【年(卷),期】2011(010)010【总页数】9页(P1-9)【关键词】法律适用;涉外债权;涉外合同;涉外侵权【作者】朱旻【作者单位】中国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北京100088【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F832.4国际私法上的债是一种含有涉外因素的债,主要包括涉外合同之债、涉外侵权行为之债、涉外不当得利之债和无因管理之债。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及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

涉外合同的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与合同
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
用的法律。当事人没有 充了最密切联系原则的内容,即以特
选择的,适用履行义务 征履行性为主,辅以其他最密切联系 最能体现该合同特征的 的判断方法,增强了最密切联系原则 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 的可操作性。新法还增加了消费者合 法律或者其他与该合同 同和劳动合同准据法的规定。 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及司 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民 四 庭
沈红雨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理解与适用及司法解释的制定情况
提 纲
总论:《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的出台背景及主要内容 •一、新旧法的的适用关系 •二、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 •三、最密切联系原则 •四、强制性法律的直接适用 •五、外国法的查明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从《涉外民事法律关系适用法》的实施谈我国涉外继承法律
关系
绪论
继承法律关系是与人们生活息息相关的重要法律关系。
近年来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不断深入,继承法律关系也发生着改变,特别是涉外因素的加入,使得涉外继承纠纷近年来激增,处理这类涉外继承纠纷也十分复杂。
我国一直很重视涉外继承问题的处理。
《继承法》,《民法通则》都对涉外继承做出了规定;然而随着涉外继承纠纷案件的不断增多,我国继承法律中的漏洞一一暴露出来,这些问题使得我们迫切地需要新的立法来补足。
《涉外民事法律关系适用法》的实施填补
了我国在涉外继承法律关系中的许多空白,使我国涉外继承法律关系得到统一。
本文中作者将从涉外继承的概念出发,讨论《继承法》、《民法
通则》、《涉外民事法律关系适用法》三者对涉外继承的规定并对他们进行比较。
最后将通过案例着重讨论《涉外民事法律关系适用法》实施对于涉外继承关系的影响。
一.涉外继承法律关系概述
1.涉外继承的概念
涉外继承,是指继承关系的构成要素中有一个或几个涉及国外
因素的继承,即有涉外因素的继承就是涉外继承。
①
2.涉外继承法律关系的特征
第一,涉外继承法律关系当事人或者被继承财产或者事实发生地中至少有一个要有涉外因素。
第二,涉外继承主要是通过国际私法的冲突规范进行间接调整。
第三,涉外继承案件实行专属管辖。
我国涉外继承案件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法院、主要遗产所在地法院专属管辖。
②
二.《涉外民事法律关系适用法》实施之前我国对于涉外继承关系的调整
在《涉外民事法律关系适用法》实施之前,调整涉外继承关系的法律主要有《继承法》以及《民法通则》。
1.《继承法》、《民法通则》对于涉外继承规定之比较
《继承法》、《民法通则》均对涉外继承做出了规定,两者有许多区别。
第一,从继承的种类来看。
按照继承是否依照被继承人意愿,可将其分为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
对于两法所指的继承的种类,《继承法》没有规定;《民法通则》则指明是法定继承。
第二,从对住所地的规定上看,前者只是笼统的规定为”被继承人的住所地”,但依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被继承人住所地法系指被继承人生前最后住所地法③;后者则加了限制性词语,规定为”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
第三,从适用范围上看,前者只规定了主体涉外和标的物涉外两种情况,对法律事实涉外的情况未规定;而后者包括了这种情况。
2.《涉外民事法律关系适用法》实施之前我国立法的不足
首先,我国立法中没有规定涉外遗嘱继承的法律适用规则。
《继承法》未提及所规定的继承的类型;而《民法通则》则只对于法定继承进行了规定。
其次,我国法律未规定两者存在冲突时的效力问题。
如果依据”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规则,应该优先适用《继承法》。
如果依据”新法优于旧法”的规则,则应该优先适用《民法通则》。
这些冲突在司法实践中究竟如何处理也是《继承法》和《民法通则》未能解决的问题。
④
三.《涉外民事法律关系适用法》的实施对于我国涉外继承法律关系的影响
1.《涉外民事法律关系适用法》与之前立法之比较
第一,《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区分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两种继承方式。
《民法通则》及《继承法》没有明确法定继承还是遗嘱继承。
《涉外民事法律关系适用法》第31条规定的是法定继承所适用的法律,第32条和第33条规定遗嘱继承所适用的法律。
在该两条中,又将遗嘱继承区分为遗嘱方式应适用的法律和判断遗嘱效力应适用的
法律。
第二,《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对遗产管理等事项应适用的法律进行了规定。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34条规定:”遗产管理等事项,
适用遗产所在地的法律。
”对涉外遗产管理的问题,我国之前的法律中没有明确规定。
随着涉外继承中遗产价值的巨大化和遗产本身内容的复杂化,遗产管理法律适用是现实中亟待解决的问题。
第三,《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对无人继承的遗产的规定在内涵和外延上均予以了扩大。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相对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91条规定的改变在于:在主体上并没有限定;其次,对无人继承遗产的遗留地点没有强制性的要求;第三,对法律适用问题,并非直接适用我国法律,而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遗产所在地法律。
2.《涉外民事法律关系适用法》的实施对于涉外继承案件的影响
讨论《涉外民事法律关系适用法》对于涉外继承案件之影响,我们不妨举一个案例进行分析⑤:
张某和程某于1960年在广东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两个女儿。
1963年,张某赴香港定居。
1983年5月,张某在香港开设”张记毛织公司”。
1984年10月张某与梁某代表该公司与广东某地针织厂签订来料加工合同,规定由该公司向针织厂提供借用的制衣设备共134台,原总价值为42万港元,在合同履行期间,梁某收到针织厂付给”张记毛织公司”应得收益的一部分,合计人民币19440元。
1985年12月,张某在香港立下遗嘱,将其所有财产遗赠给梁某。
梁某在香港按照香港法律制作了接受遗赠的声明书。
1986年初,张某在
香港去世。
1986年3月,程某及其两个女儿在广东某地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判定张所立遗嘱无效并继承张锦生的所有财产。
当年的受案人民法院认为:根据中国法律,张某在香港和在广东某地所有的财产,是张某在与其妻程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属于他们夫妻二人的共有财产;张某在香港所立遗嘱,根据中国法律规定,只能处分属于其本人所有的财产,即夫妻共同财产的1/2。
而不得处分属于其妻子程某所有的那一部分财产。
笔者认为,本案发生之时调整涉外继承法律关系的法律只有《继承法》,该法未对遗嘱继承做出规定,当年判案法院认为依中国法,张某无权处分不属于他的那部分财产,等于判定了张在香港所立遗嘱无效。
而若依据新颁发的《涉外民事法律关系适用法》之规定:遗嘱效力,适用遗嘱人立遗嘱时或者死亡时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国籍国法律。
即有关遗嘱效力的事项应该适用香港法。
可见,按照《涉外民事法律关系适用法》与按照《继承法》审理该案的话,结果会有很大不同。
总的来说,《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实施后对涉外继承案件的影响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该法明确规定了遗嘱方式及遗嘱效力判断可以适用的法律,涉及到涉外遗嘱问题时,可以根据该法来确定设立遗嘱方式以及遗嘱的效力。
第二,对遗产管理等事项也有了明确的法律适用指向,有利于遗产管理事项该项法律业务的扩大和实施,规避涉外法律风险。
最后,《涉外民事法律关系适用法》解决了与之前立法冲突时的
效力问题,即发生法律适用冲突时,优先适用《涉外民事法律关系适用法》。
⑥
注释:
①孟昱妍著《论涉外继承的相关法律问题》经营管理者杂志2010年第8期
②《民事诉讼法》第34条第3款规定: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第63条
④张文显著《法理学》北京大学出版社 2007年版
⑤选自赵一民著《国际司法案例教程》知识产权出版社 2005年版,作者有改动
⑥《涉外民事法律关系适用法》第2条规定: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法律,依照本法规定。
其他法律对涉外民事法律关系适用另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