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民事法律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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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利明《民法》第6版课后习题(民事法律关系)【圣才出品】

王利明《民法》第6版课后习题(民事法律关系)【圣才出品】

王利明《民法》第6版课后习题第三章民事法律关系1.简述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和分类。

答:民事法律关系,即民法规定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是民法的基本概念,是指由民事法律规范调整所形成的以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为核心内容的社会关系,是民法所调整的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在法律上的表现。

民事法律关系的分类主要包括:(1)财产法律关系和人身法律关系(根据民法调整对象的不同)①财产法律关系,指因财产的所有和财产的流转所形成的、满足民事主体财产利益需要的民事法律关系。

②人身法律关系,指与民事主体的人身不可分离、为满足民事主体的人身利益所形成的民事法律关系。

③区分意义:a.两类关系中权利的性质不同。

财产法律关系中确立的权利是财产权利,通常是可以转让的;而人身法律关系中确立的权利一般与权利主体的人身是不可分离的,不能转让。

b.对这两类关系的保护方法不同。

财产法律关系受到破坏时,主要适用财产补救法,通过返还原物、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的方式加以保护;人身法律关系受到侵犯时,主要通过恢复被侵害的权利的方式来保护。

(2)绝对法律关系和相对法律关系(根据民事法律关系义务主体的范围不同)①绝对法律关系,指与权利人相对应的义务人是权利人以外一切不特定人的民事法律关系。

在这种法律关系中,权利人可直接行使和实现其权利;义务人则是一切不特定的人,其义务一般表现为消极的不作为。

②相对法律关系,指与权利人相对应的义务人是特定人的民事法律关系。

③区分意义:有利于确定民事法律关系的义务人及其义务,从而更好地适用民法规范。

(3)物权关系和债权关系(根据权利的实现方式不同)①物权关系,指权利人可以直接支配物,不需要义务人实施某种积极行为予以配合即可行使并实现其权利的民事法律关系。

②债权关系,指权利人必须由义务人的一定行为相配合,才能行使和实现其权利的民事法律关系。

③区分意义:物权和债权作为两类基本的财产权有不同特点。

正是根据这种分类,民法中建立了物权法和债权法这两种财产法律制度,分别进行有针对性的法律调整。

民事法律关系

民事法律关系

民事法律关系第三章民事法律关系第一节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特征与意义一、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民事法律关系,是指基于民事法律事实,由民法规范调整而形成的,具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的社会关系。

换言之,当社会关系被民法调整时,便形成一种民事权利和义务关系,而这种权利和义务又是受国家强制力保障实现的,从而形成了约束双方当事人法律关系。

民事法律关系是民法调整社会关系的具体法律形式。

(一) 民事法律关系是民事法律规范调整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所形成的社会关系当社会关系被民法调整时,便形成一种民事权利和义务关系,而这种权利和义务又是受国家强制力保障实现的,从而形成了约束双方当事人法律关系,即民事法律关系,它是民法调整社会关系的具体法律形式。

(二)民事法律关系是基于民事法律事实而形成的社会关系民事法律规范公布后,他指抽象的表明国家保护什么,不保护什么,只有民事法律事实的出现才能使民事法律关系设立、变更和终止。

如甲乙结婚的事实,才能确立甲乙之间的夫妻关系。

(三)民事法律关系是以民事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民事法律规范对社会关系的调整,是通过讲民事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转化为民事权利和义务来实现的。

民事权利的实现、民事义务的履行是以国家的强制力为保障的。

这种具有民事权利和义务的社会关系,就是民事法律关系。

综上所述,民事法律规范是民事法律关系发生的依据,民事法律事实是民事法律关系发生的原因,民事法律关系是民事法律规范调整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结果。

二、民事法律关系的特征(一)民事法律关系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民法调整的是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民法调整的社会关系的平等性质,决定了民事法律关系的平等性。

(二)民事法律关系大量的是民事主体自主形成的法律关系民事法律虽是国家制定的,反映国家的遗志,但民事法律关系在通常情况下大都是在民事主体自主自愿的基础上形成的,因此也体现了当事人自己的意志。

(三)民事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义务通常是对等的、相互的民事法律关系有物权法律关系、债权法律关系、知识产权法律关系、人身权法律关系、婚姻家庭法律关系及继承权法律关系等。

民法学第三章 民事法律关系

民法学第三章 民事法律关系

甲、乙、丙三人签订一合伙协议,共同出资,经销水果,甲负责购货,
乙负责销售,丙负责仓储。但由于经营不善,连连亏损,这时丙提出退出,
声称,民事法律关系主体只能是两人,否则权利义务很难对应。自己只是仓
库保管员,并非合伙人,也无所谓权利义务,对亏损不应承担责任。
• 问题:甲的主张是否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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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 民事法律关系 • Relationship in Civil Law
合法不应对非法让步,在可以采取其他 措施的情况下,可以选择正当防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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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
• 1、时间上的条件:侵害是现实存在并是正在进行的。
现场延伸,事后防卫 2、侵害必须是不法的。 3、必须是保护自己或他人的合法权益。 4、防卫的对象是不法侵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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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不能违反比例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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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紧急避险
为某种行为或不为某种行为的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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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民事权利的分类 • (一)人格权、财产权、知识产权、社员权 • (二)支配权、请求权、形成权与抗辩权 • (三)绝对权与相对权 • (四)主权利和从权利 • (五)既得权与期待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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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人格权、财产权、知识产权、社员权
分类标准:民事权利的内容
1、人格权;是指以实现权利人的人格 利益为客体、与权利人的人身不可分 离的民事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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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权是期待权吗? 期待权与期待 • 期待权对特定的民事主体产生法律 上的拘束。期待则没有此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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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民事权利的行使和保护
• (一)民事权利的行使--限制:权利不得滥用
权利滥用的后果:1、不发生权利行使应 当发生的法律效果;2、承担民事责任。
(二)民事权利的保护 自力救济与公力救济。

3第三章 民事法律关系

3第三章 民事法律关系

(二)私力救济 1. 自卫行为 (1)正当防卫 (2)紧急避险 2、自助行为 (1)指权利人为保护自己权利,在情况紧迫 来不及请求国家机关的情况下,对义务人之财 产进行扣押或对义务人之人身进行拘束的行为 。 (2)条件: ①只能为保护自己的权利 ②只能在紧急情况下实施 ③实施强度应以必要为限
第三节
第二节 民事权利
一、民事权利的概念 二、民事权利的内容 (一)民事权益 (二)民事权能 指民事权利的作用。 包括支配权能、请求权能、诉讼权能
三、民事权利的分类 (一)财产权与人身权 (二)支配权、请求权、变动权(形成权、抗辩权) 形成权 特点:只需一方作出即可使法律关系产生、变更、 消灭。 如免除权、抵销权、法定代理人的追认权、欺诈 订立的合同的撤销权、合同法定解除权 抗辩权 指权利主体用以对抗他人请求权的权利。 如同时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一般保证人先 诉抗辩权
下列关于民事权利中 的形成权的表述,哪 些是正确的?(2005些是正确的?(20053-58,多) 58,多) A.形成权只能通过明 示方式行使 B.效力待定合同中相 对人的催告权并非形 成权 C.债权人撤销权属形 成权 D.形成权不受诉讼时 效期间的限制
下列关于民事权利的 表述哪一个是错误的? (2004-3-1,单) 2004- 1,单) A.抵销权是一种形成 权 B.知识产权是一种支 配权 C.债权请求权不具有 排他性 D.支配权不存在对应 义务
三、民事权利的分类(难点) (一)财产权与人身权 (二)财产权分为物权与债权
区别项目 性质 主体 客体 效力 变动 期限
物权
债权 动态
反映的关系 静态
绝对权、支配权 相对权、请求权 对世权(义务主 对人权(义务主 体不特定) 体特定) 物 给付行为 优先性、排他性、不具优先性、排 追及力 他性、追及力 法定主义、公示 约定、无须公示 无期限性 有期限性

2020年第三章民事法律关系参照模板

2020年第三章民事法律关系参照模板

• 一种意见认为:狂风将阳台上花盆刮下来, 是与花贫的所有人的意志无关的客观现象。因 此,花盆的所有人在这件事情上没有任何过错。 花盆坠落造成了邻居的财产损失,领居也没有 任何过错,从公平原则出发,损失由两家分担 比较合适。

另一种意见认为:花盆置放于阳台上,是
人的有意识的活动。花盆的所有人在置放花盆
• B.由乙承担侵权责任
• C.由乙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 D.由甲自己承担损失
• 案例2:下列哪种情形成立民事法律关系?
• A.甲与乙约定某日商谈合作开发房地产事 宜
• B.甲对乙说:如果你考上研究生,我就嫁 给你
• C. 甲不知乙不胜酒力而极力劝酒,致乙酒 精中毒住院治疗
• D.甲应同事乙之邀前往某水库游泳,因抽 筋溺水身亡
• 《婚姻法解释(二)》第10条的规定,离 婚或解除婚约后,在下列三种情况下,赠 与人有权请求返还彩礼:①双方未办理结 婚登记手续的;②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后又离婚,确未共同生活的;③婚前给付 彩礼,离婚后,给付一方因为给付彩礼而 生活困难的。
• 4.其他关系

宗教关系、同乡关系、师生关系、同
学关系、同事关系、恋爱关系、友谊关系等
3、从方法论上讲,民事法律关系是指导理 论研究人员与司法实务工作者解决实践问题的 基本思维模式与思考方法。
(四)民事法律关系的判断——一般不属于 民事法律关系的情形
1.好意施惠关系,泛指不能在当事人之间 产生合同关系的约定或承诺。
下列“无偿”约定均为好意施惠关系: ①搭便车; ②约定乘客叫醒另一乘客到站下车; ③顺路代为投递信件; ④邀请参加宴会、舞会、郊游。 ⑤约定请人吃饭。 ⑥为人指路。
• 民法上的行为可作如下分类: • 1.合法行为。 • (1)法律行为。合同、遗嘱等。 • (2)准法律行为 • 准法律行为中虽然有人的意思表示,但在

司法考试:第三章 民事法律关系

司法考试:第三章   民事法律关系

第三章民事法律关系【教学目的和要求】掌握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特征和要素;明确法律事实的概念以及它们在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中的作用。

【教学重点和难点】民事权利的概念及分类;民事法律事实的概念;表意行为和非表意行为。

第一节民事法律关系的概述一、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民事法律关系是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符合民事法律规范的,以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是民法对平等主体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加以调整的结果。

关系-----社会关系-------法律关系-------民事法律关系。

二、民事法律关系的特征1、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地位平等。

以此区别于行政法律关系和刑事法律关系。

2、民事法律关系主要根据当事人的意志发生。

民法为私法,要贯彻意思自治原则。

3、其保障措施具有补偿性。

当事人地位平等,相互不能惩罚,而只能是补偿。

三、研究民事法律关系理论的重要意义民事法律关系是民法学的重要概念。

民法学研究问题虽然极为广泛,但中心问题是民事法律关系。

民事法律关系理论是民法学理论的基础,也是民法学理论的总纲。

甚至可以说民法学整个课程内容都是围绕民事法律关系这一基本框架构建的。

例如讲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就是在确定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讲法律行为、代理、诉讼时效等,就是在研究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消灭的原因;讲物权、债权、继承权、人身权等,就是在充分展示民事法律关系的具体内容。

四、民事法律关系的分类1、人身权关系和财产权关系2、绝对权关系和相对权关系3、单一关系(一方享有权利,他方负有义务的绝对权关系)和复合关系(互为权义主体的相对权关系)第二节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一、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简称民事主体,是指参加民事法律关系,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人。

主要指自然人、法人;也包括不具有法人资格的某些社会组织;在一定条件下,国家也可成为民事主体。

在民事主体中,享有权利的一方为权利主体;负有义务的一方为义务主体;在不同的民事法律关系中对主体的称谓不同,如所有权关系中的所有人和非所有人;买卖合同中的买受人和出卖人;出租合同中的出租人与承租人等。

民法案例分析教程第四版课件副本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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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民事法律关系内容
• 因此,这个权利不是人身权,而是财产权。权利人负有的 义务,也不是对于人身关系的义务,而是物权关系的义务。 这种义务不履行,也不能就按照探视权的规定承担相应的 民事责任,而只能按照约定承担责任。
• 借此我们可以看到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类型。离婚达成 的对宠物的探视权,是财产权、请求权、相对权、主权利 和非专属权,允许探视的义务,是不作为义务、约定义务、 对人义务、主给付义务和不真正义务。
• 四、表见代理
• 表见代理是指被代理人的行为足以使第三人相信 无权代理人具有代理权,并基于这种信赖而与无 权代理人实施法律行为的代理。表见代理原本属 于无权代理的一种,但法律并不使其产生无权代 理的法律后果,而是令其产生有权代理的效果, 从而有别于上述三种无权代理。
第三章 民事法律关系客体
• 三、人体变异物及其物权规则 • 人体变异物是指从人体衍化、变异而来的具有物
的形态的物。 • 人体变异物有以下三种: • 1 脱离人体的器官和组织 • 2 人体医疗废物 • 3 尸体
第三章 民事法律关系客体
• 四、对本案的分析 • 本案当事人争议的核心问题是死胎的性质是什么,
义上研究这个案件,关键在于这个案件的法律关系的性质 是什么。而要确定本案法律关系的性质,首先必须确定医 院的医疗行为损害的是当事人之间的何种民事利益。
• 应当看到的是,无论是在赵家还是孙家,医院抱错孩子的 行为造成的损害,都是父母与未成年子女之间的骨肉分离。 已经找到自己的亲生儿子的赵家,父母子女之间的骨肉分 离已经20年,而没有找到自己亲生儿子的孙家和没有找到 自己亲生父母的赵乙,至今骨肉分离的现状仍然没有结束, 原来作为亲子养育的孩子又成为赵家亲生子,其所受痛苦 更为严重。

民法 第三章 民事法律关系

民法 第三章 民事法律关系

VII. 原权 vs. 救济权
依权利之间的派生关系,可分为原权和救 济权。
原权是原生的权利;救济权是原权受到侵 害或有被侵害之虞时产生的救援性权利。
练习: 1. 所有权属于____。
A. 请求权 B. 相对权 C. 非专属权 D. 支配权 2. 人格权属于____。 A. 专属权 B. 绝对权 C. 支配权 D. 原权
三、权利的命运(形成、变更与消灭)
1. 形成 1)原始取得:不以他人的权利为前提而取得权利,
比如对无主物的先占。 2)传来取得:以他人的权利为前提而取得权利。
2. 变更 1)主体变更,比如说债权的让与。 2)内容变更,如债权人免除部分利息。
3. 消灭:指民事权利本身不再存在 1)权利人的抛弃行为; 2)支配权的标的物灭失; 3)请求权的内容实现。
【法条链接】 《民法通则》第129条 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
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如果危险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 紧急避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或者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因 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 的损害的,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构成要件:
(1)须合法权益处于紧急的危险中; (2)须在不得已的情况下采取避险措施; (3)避险行为不能超过必要的限度。
以民法总论为例,其内容可以作如下划分: 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自然人、法人和非
法人组织; 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民事权利、民事义
务和民事责任; 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消灭的原因:
法律事实(法律行为、代理) 民事权利的效力障碍:诉讼时效。
五、民事法律事实
民事法律事实,又称法律事实,指符合 民法规定的,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产生、 变更或消灭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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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人身法律关系,指与民事主体的人身 (包括人格和身份)不可分离,不具有直接 物质利益内容的民事法律关系。包括人格权 法律关系和身份权法律关系。 需要注意的是,人身法律关系遭受侵害 后所形成的侵权损害赔偿之债的法律关系, 性质上为债权法律关系,属于财产法律关系。
2. 绝对民事法律关系和相对民事法律关系 分类标准:义务主体是否特定 (1)绝对民事法律关系,指与权利主体相对应 的义务主体为权利主体以外的一切不特定人的民事 法律关系。 物权法律关系、人身权法律关系、知识产权法律关 系都是绝对法律关系,在这些法律关系中,权利人 都是特定的一人或数人,但义务主体为权利人以外 的任何不特定的人,这些义务主体都负有不侵犯绝 对权的不作为义务。
④人身利益。 生命、健康、名誉、姓名、肖像、隐私等人 格利益以及亲属间的身份利益是人身法律关 系的客体。 ⑤权利。 权利质权、以建设用地使用权为客体的抵押 权。
(2008-3-1)关于民事法律关系,下 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民事法律关系只能由当事人自主设立 B.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即自然人和法人 C.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包括不作为 D.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均由法律规定
民法调整法律关系,又即民法的第二次调整: 是指社会关系转化为法律关系后,若其运行 出现障碍,民法继续对之调整,其宗旨在于 消除法律关系运行中的障碍,使其恢复为顺 利进行。(形成保护性民事关系) 注2:民事法律关系形成,实质上是民法 使社会关秩序化的目的实现的过程。也即民 法组织社会秩序功能的实现主要就依赖对民 事法律关系的调整。
②非表示行为,即事实行为。事实行为,指 毋庸表现内心的意思内容,即可发生法律效 果的行为。 先占、添附、建造房屋、制造产品、天 然孳息的分离、履行买卖合同的交付行为等 属于引起物权变动效果的事实行为。 无因管理、拾得遗失物、发现埋藏物属于引 起债权、债务关系的事实行为。 创作作品的行为,亦属事实行为。
事件又分为绝对事件和相对事件: ①绝对事件,不是由人们的行为而是由某种自然原 因引起的事件; ②相对事件,是由人们的行为所引起的,但它的出 现在该法律关系中并不以权利主体的意志为转移。 例如:继承人杀害被继承人这一法律事实,对其导 致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法律后果而言属于行为;对 其导致继承开始的法律后果来说则属于相对事件。
2.行为 行为,指人有意识的活动(指受意志支 配的的身体动静)。包括自然人和法人的行 为。 (1)表示行为与非表示行为 ①表示行为,指表现一定的意思内容, 并基于其表现而发生法律效果的行为。表示 行为包括民事法律行为与准民事法律行为:
第一,民事法律行为。 民事法律行为,指以意思表示为要素, 并依照当事人企图的意思内容发生民事法律 效果的行为。即在合于法律规定的范围内, 由民事法律行为者自己赋予法律效果的权利 义务内容。
4. 主民事法律关系和从民事法律关系 分类标准:能否独立存在 (1)主民事法律关系,指在两项民事法律关系 中,无须依赖于其他民事法律关系而能够独立存在 的民事法律关系。 (2)从民事法律关系,指在两项民事法律关系 中,必须依赖或附属于其他民事法律关系而存在的 民事法律关系。 从民事法律关系具有附从性,一般而言,主法律关 系无效,从法律关系亦无效;主法律关系消灭,从 法律关系亦消灭。
3.婚约 我国民法不承认婚约(订婚)具有法律 效力,婚约不是合同,不能产生民事法律关 系,不属于民事法律事实。
与婚约相关的一个问题是“彩礼”。 订婚一方支付的“彩礼”在性质上为赠与合 同的履行。 已经支付的“彩礼”,赠与人不得请求返还 (即不得撤销赠与)。
2.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 指民事主体所享有的民事权利和承担的民事 义务。 权利和义务大多具有一一对应关系,一方 的权利就是相对方的义务。但有若干例外: 例如形成权没有对应的义务;不真正义务 (买受人及时检验并通知的义务;受害人采 取必要措施防止损失扩大的义务)没有对应 的权利。
3.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 ①物。物是物权法律关系的客体。 物是指存在于人身之外、人力所能支配并且 能够满足人类需要的有体物及自然力。 需要注意的是,物权的客体还包括权利,如 权利质权、以建设用地使用权为客体的抵押 权。
有时,单一的民事法律事实就足以导致民事 法律关系的变动,如自然人出生这一事实, 就能够导致该自然人以生命权、健康权、身 体权为内容的人身法律关系的产生。
而绝大多数民事法律关系的变动需要两个以 上的民事法律事实的相互结合为依据。 例如,遗嘱继承法律关系,需要立遗嘱的行 为和被继承人死亡这两个法律事实同时具备 才能产生。 这种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变动的数个民事法律 事实的总和就是民事法律关系的事实构成, 所谓的“构成要件”即法律事实构成的规范 形态。
5. 调整性民事法律关系和保护性民事法律关系 分类标准:形成与实现的不同特点 (1)调整性民事法律关系,指因主体的合法行 为而形成、主体权利能够正常实现的民事法律关系。 如所有权法律关系。 (2)保护性民事法律关系,指因不合法的行为 而产生的民事法律关系。 如所有权遭受侵害后产生的损害赔偿法律关系。
③创造性智力成果和工商业标记。 作品、计算机软件、专利、商业秘密、植物 新品种等创造性智力成果和商标等工商业标 记是知识产权法律关系的客体。
例如:甲创作一幅国画《冰冰出浴图》,这 幅画本身是所有权法律关系的客体。其构图、 色彩,笔法等要素所形成的“表达” (expression)才是“作品”(work), 作品才是著作权法律关系的客体。
②给付。 给付是债权债务关系的客体。 给付是按照债的本旨应当履行的行为,包括作为和 不作为。 例如:甲出卖一辆汽车给乙,这一债权法律关系的 客体不是汽车,而是甲交付汽车并移转所有权的 “行为”,以及乙支付金钱并移转所有权的“行 为”。在甲交付汽车之前,汽车是甲之所有权法律 关系的客体,在甲交付汽车之后,汽车是乙之所有 权法律关系的客体。
(2)合法行为与不合法行为 民法上的行为,按其是否合于法律规范, 可以分为: ①合法行为,指与法律规范的要求相一致的 行为,包括法律允许和不禁止的行为。 ②不合法行为,指与法律规范的要求不一致 的行为,如侵权行为、违约行为。
(三)下列事实不属于民事法律事实 1.好意施惠关系 (1)好意施惠关系的概念与类型 好意施惠关系,又称情谊关系,泛指不 能在当事人之间产生合同关系的约定或承诺。 下列“无偿”约定均为好意施惠关系: ①搭便车;②约定乘客叫醒另一乘客到站下 车;③顺路代为投递信件;④邀请参加宴会、 舞会、郊游。⑤约定请人吃饭。⑥为人指路。
案例:甲大学毕业后,受雇于乙,倾其积蓄向 丙建筑公司购买A屋,并向丁银行贷款,并 以其自丙受让其所有权的房屋设定抵押权。 甲与戊结婚,半年后,甲遭遇车祸死亡,由 戊及其寡母庚继承其遗产。 问:上例涉及的法律关系及其法律事实。

三、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 1.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 包括四类: ①自然人(包括中国公民、外国人、无国籍人)。 ②法人(包括中国法人、外国法人)。 ③其它组织。指依法成立,但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其 它组织。例如,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个 人合伙、分公司等。 ④国家。
四、民事法律事实 (一)民事法律事实的概念 民事法律事实,是指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 生、变更、消灭的客观情况。 民事法律事实是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变动的原因。 一定的民事法律事实发生,使民法规范与社会生活 相连并发挥调整功能,从而以一定财产利益或者人 身利益为对象,在民事主体之间产生民事权利、义 务发生、变更、消灭的法律效果。
第二,准民事法律行为。 准民事法律行为,指行为人表达了一定 的主观意思,法律对其赋予一定法律效果的 表示行为。 准法律行为与法律行为的核心区别在于:法 律行为之法律效果的权利义务内容由行为人 自己确定,准法律行为之法律效果的权利义 务内容由法律规范之内容确定。
准民事法律行为包括: (a)意思通知,指表示某种欲望或者意思的行为, 如拒绝要约、履行催告、选择权行使催告、无权代 理相对人的催告; (b)观念通知,指行为人将其对于事情的观念加 以表示,而法律对之直接赋予一定法律效果的表示 行为,如承诺迟到的通知、发生不可抗力的通知、 瑕疵通知、债权让与通知。 (c)感情表示,指表示某种感情,如被继承人对 丧失继承权的继承人表示宽恕。
3. 单一民事法律关系和复合民事法律关系 分类标准:法律关系的复杂程度。 (1)单一民事法律关系,指只有一组相对应的 权利义务构成的民事法律关系。 如就某物形成的所有权关系;约定赠与某物形成的 赠与合同关系。 (2)复合民事法律关系,指由两组以上权利义 务构成的民事法律关系。 如一份内容包括了设备买卖、技术服务、知识产权 许可的合同所形成的民事法律关系。
第三章 民事法律关系
一、民事法律关系概念与特征 (一)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 是由民事法律规范调整所形成的以民事权 利和民事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是民法所 调整的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在法律上的表现。
注1:民法不仅调整社会关系,而且也调整法 律关系。 民法调整社会关系,又即民法的第一次 调整:是指运用民法的调整方法将社会关系 转化为民事法律关系。(形成调整性法律关 系)
好意施惠关系的法律效果: ①不产生合同关系(不产生违约责任或者缔 约过失责任)。 ②不排除侵权之债的成立(好意施惠关系中,”则应认定为合同关 系
2. 法外空间 日出、日落、刮风、下雨等自然现象、 散步、读报、起床、睡觉等人的活动均不能 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变动,因此不能成为法律 事实。 引发宗教关系、同乡关系、师生关系、 同学关系、同事关系、恋爱关系、友谊关系 等非法律关系的客观情况也不属于法律事实。
(二)民事法律关系的特征 1、民事法律关系主体地位平等 2、民事法律关系具有一定程度的任意 性 3、民事法律关系是人与人之间的权利 义务关系 4、民事法律关系的保障措施具有补偿 性(这是由主体地位的平等性决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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