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警察岗位执法资格等级化认证管理
福建省行政执法资格认证与执法证件管理办法-福建省人民政府令[第4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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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行政执法资格认证与执法证件管理办法正文:---------------------------------------------------------------------------------------------------------------------------------------------------- 福建省人民政府令(第49号)《福建省行政执法资格认证与执法证件管理办法》,已经1998年7月16日省人民政府第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1999年1月1日起施行。
省长:贺国强1998年7月25日福建省行政执法资格认证与执法证件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对行政执法活动的管理,保障和监督行政执法机关及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保护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依法受委托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执法机关)及行政执法人员应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严格依法行政,提高行政效能,公正廉洁,自觉维护国家、社会和公众利益。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的行政执法资格认证与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工作,日常工作由其法制工作机构办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做好本系统行政执法资格认证与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工作。
设置法制工作机构的,日常工作由其法制工作机构办理。
第四条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和执法条件,并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查确认和公告。
未经审查确认和公告的,不得进行行政执法活动。
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在其法定权限内委托符合法定条件的组织进行行政执法,必须报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五条行政执法机关从事行政执法活动的工作人员,必须通过行政执法资格考试取得行政执法资格,并申领和使用福建省行政执法证和执法标志(以下统称行政执法证件)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执法证件。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福建省行政执法资格认证与执法证件管理办法》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福建省行政执法资格认证与执法证件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8.08.05•【字号】闽政办[1998]141号•【施行日期】1998.08.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福建省行政执法资格认证与执法证件管理办法》的通知(闽政办[1998]141号1998年8月5日)宁德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福建省行政执法资格认证与执法证件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已于1998年7月25日由省人民政府第四十九号令发布,自1999年1月1日起施行。
《管理办法》的制定和施行,是贯彻省委、省人大常委会有关依法治省决定的重要举措,也是推进各级政府及所属工作部门依法行政的重要步骤;对于保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对于实施行政机关的机构改革,也将起到积极作用。
各级政府及所属工作部门对《管理办法》的施行要予以重视,做好实施前各项准备工作。
为此,特作如下通知:一、依法清理各类行政执法机构各级政府要按照《管理办法》的规定,对现有各类行政执法机构进行全面清理。
行政执法活动只能由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实施,或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由行政机关委托符合法定条件的组织以委托机关的名义实施。
凡是行政机关内设机构以自己名义实施行政执法活动的,或者法律、法规以外的其他规范性文件授权的组织实施行政执法活动的,或者没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行政机关自行委托组织实施行政执法活动的,都要坚决予以纠正;对违法设立的各类执法机构要一律撤销。
各级政府要对本级政府所属的行政执法机构的执法资格和执法条件进行审查确认,对具备执法资格和执法条件的,应在1998年12月底前予以公告。
从1999年1月1日起,凡未予公告的部门、单位一律不得从事行政执法活动的。
当前影响和制约规范执法的因素和原因

当前影响和制约民警规范执法的因素和原因近年来,基层公安机关大力加强公安法制建设,不断完善执法责任制建设,队伍执法水平不断提高,执法质量明显好转,取得了一定成绩,但仍不同程度地存在着执法思想不端正、执法制度不完善、执法管理不科学、执法活动不规范、执法监督不到位等问题,成为影响公安机关执法公信力的突出因素。
我们必须正视存在问题,创新各项执法措施,大力加强执法规范化建设,遵循严格、公正、文明、理性的执法要求,全面提高公安机关的执法能力和执法公信力。
本文结合基层公安执法工作实际,就当前公安执法办案中存在的问题、对策,谈一些看法和建议。
一、公安基层单位执法上存在的问题1、执法为民的思想尚未牢固确立。
执法为民思想是公安执法思想的核心,但少数民警没有从思想上弄清“权从何来,为谁用权”的问题,在具体执法中缺少群众观念,缺乏群众感情。
虽然近年来通过开展“规范执法行为,促进执法公正”专项整改活动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活动,公安民警执法理念有了新的转变,执法为民的思想进一步确立,并在具体的执法实践中得到了体现。
但我们也要清醒地看到,执法为民的思想还没有牢固树立,为谁掌权、为谁执法、为谁服务的问题还没有真正解决,执法违法、执法不公、执法随意的情况时有出现,执法为利让道、为情所困、因人执法的情况仍有发现,为应付考核而执法,对执法监督被动接受甚至视为障碍的问题仍然存在,不注重学习,凭吃老本办案,凭经验办案、凭感觉办案在一些民警身上程度不同存在,离“严格、公正、文明”执法的要求仍有不小差距。
可以说,按照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要求,按照人民群众对公平正义的新期待新要求,执法观念的落后、认识的偏差已经成为制约公安执法工作发展最大的绊脚石,是导致诸多执法问题发生的根源所在。
2、中层领导对执法工作的重要性认识不够。
少数基层领导对执法工作的认识还存在偏差,在执法工作上重结果轻过程,重破案轻办案,重数量轻质量,对办案过程关心重视不够,造成一些单位执法常发性问题不断,没有认识到公安执法建设是一项基础性、全局性的工作,不注意加强本单位的执法建设,甚至把必要的法律审核把关和执法监督视为障碍,没有形成班子合力抓,各方面齐抓共管的局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37号——公安机关执法质量考核评议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37号——公安机关执法质量考核评议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安部•【公布日期】2016.01.14•【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37号•【施行日期】2016.03.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37号修订后的《公安机关执法质量考核评议规定》已经2016年1月4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6年3月1日起施行。
部长郭声琨2016年1月14日公安机关执法质量考核评议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安机关执法监督管理,落实执法责任,提高执法质量,促进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执法质量考核评议,是指上级公安机关对下级公安机关、各级公安机关对所属执法部门及其人民警察执法办案质量进行的考核评议。
第三条执法质量考核评议,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公开公正、奖优罚劣、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二章考核评议的内容和标准第四条公安机关执法质量考核评议的主要内容包括:(一)接处警执法情况;(二)办理案件情况;(三)实施行政许可、登记备案等行政管理情况;(四)执法监督救济情况;(五)执法办案场所和监管场所建设与管理情况;(六)涉案财物管理和涉案人员随身财物代为保管以及证物保管情况;(七)执法安全情况;(八)执法办案信息系统应用管理情况;(九)其他需要考核评议的内容。
第五条接处警执法应当达到以下标准:(一)接警文明规范,出警及时;(二)着装、携带使用处警装备符合规定;(三)处置措施适度、规范;(四)现场取证及时、全面;(五)接处警记录完整、准确、规范;(六)按规定出具接报案回执。
第六条办理案件应当达到以下标准:(一)受案立案及时、合法、规范;(二)执法主体合法,并具备相应的执法资格;(三)案件管辖符合规定;(四)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程序合法;(五)调查取证合法、及时、客观、全面;(六)定性及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准确,量处适当;(七)适用强制措施、侦查措施、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符合规定;(八)执行刑罚、行政处理决定符合规定;(九)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律师执业权利;(十)案件信息公开符合规定;(十一)法律文书规范、完备,送达合法、及时,案卷装订、保管、移交规范。
福建省行政执法资格认证与执法证件管理办法

福建省行政执法资格认证与执法证件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对行政执法活动的管理,保障和监督行政执法机关及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保护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依法受委托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执法机关)及行政执法人员应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严格依法行政,提高行政效能,公正廉洁,自觉维护国家、社会和公众利益。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的行政执法资格认证与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工作,日常工作由其法制工作机构办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做好本系统行政执法资格认证与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工作。
设置法制工作机构的,日常工作由其法制工作机构办理。
第四条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和执法条件,并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查确认和公告。
未经审查确认和公告的,不得进行行政执法活动。
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在其法定权限内委托符合法定条件的组织进行行政执法,必须报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五条行政执法机关从事行政执法活动的工作人员,必须通过行政执法资格考试取得行政执法资格,并申领和使用福建省行政执法证和执法标志(以下统称行政执法证件)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执法证件。
福建省行政执法证件由省人民政府统一制发。
第六条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持有国家部门颁发的行政执法证件的,应由省人民政府行政主管部门向省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登记备案。
第七条符合下列条件的行政执法机关的工作人员,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可参加行政执法资格考试:(一)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思想品德;(二)熟悉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业务;(三)具有中等专业学校或高级中学毕业以上的文化程度。
第八条行政执法资格考试包括综合法律知识考试和专业法律知识考试。
综合法律知识考试由省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组织;专业法律知识考试由省人民政府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组织。
关于公安执法规范化建设若干问题的思考_王建

○法治论坛主持人:钱江公安学刊———浙江警察学院学报Public Security Science Journal ———Journal of Zhejiang Police College 2010年第4期总第120期Aug.,2010No.4Ser.No.120自2008年9月公安部“南京会议”部署在全国公安机关深入开展包括执法规范化建设在内的“三项建设”以来,公安部先后召开了执法规范化建设现场会(“南通会议”)、举办了高规格的全国公安机关执法规范化建设专题培训班、出台了《公安机关执法规范化建设阶段目标和成效标准》、组织开展了全国执法示范单位的申报工作以及确定北京、山东、江苏、浙江为全国执法规范化建设“领头羊”并在山东进行了执法规范化建设调研座谈。
国务委员、公安部部长孟建柱,公安部党委副书记、常务副部长杨焕宁等领导先后就执法规范化建设发表重要讲话和做出重要批示。
公安部对执法规范化建设重视程度之高、举措之多、力度之大是前所未有的,执法规范化建设的内涵和外延也得到了极大扩展,远非原有的公安法制工作的狭隘范畴,涉及公安工作的方方面面。
目前,全国公安机关上上下下、各警种、各部门、各领域的执法规范化建设正在如火如荼地开展。
我省作为公安部确定的全国执法规范化建设“领头羊”之一,省公安厅党委非常重视执法规范化建设的组织领导,日前在杭州专门召开由各市公安局局长、省公安厅各部门负责人参加的执法规范化建设现场会,省委常委、政法委书记、省公安厅厅长王辉忠,省公安厅党委副书记、副厅长张景华作了重要讲话,强调要大力推广杭州市公安局执法规范化建设经验,强势推进全省公安机关执法规范化建设,勇当“领头羊”。
笔者前期深入基层进行了大量的调查研究,对全省公安机关执法规范化建设的现状有了较为全面的把握,并结合公安部、省公安厅的最新要求,对执法规范化建设的若干问题作了一些思考,形成了一些新的认识,供大家一起研究探讨。
第一个问题,执法规范化建设的意义是什么首先应当肯定,近两年来,全省各地公安机关在执法规范化建设中有思考、有动作、有措施、有创新,取得了一定的成绩。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34号——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训练条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34号——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训练条令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安部•【公布日期】2014.11.29•【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34号•【施行日期】2015.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警务督察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34号修订后的《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训练条令》已经2014年4月28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部长郭声琨2014年11月29日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训练条令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训练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制定本条令。
第二条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训练是提高队伍战斗力的根本途径,在队伍建设中居于先导性、基础性和战略性地位。
各级公安机关应当加强人民警察训练工作科学化、规范化、信息化、实战化建设,向训练要素质、要警力、要战斗力。
第三条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训练坚持贯彻党和国家的干部教育培训方针、政策,坚持从公安工作和队伍建设实际需要出发,坚持为公安中心工作服务,坚持为公安实战服务。
第四条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训练的目的是提高队伍的整体素质和执法水平,增强履行职责的能力,努力打造一支信念坚定、执法为民、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公安队伍。
第五条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有接受训练的权利和义务。
各级公安机关应当保证人民警察定期接受训练,引导和帮助人民警察自学自练。
人民警察应当遵守训练规章制度,完成规定的训练任务。
第六条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训练应当发扬理论联系实际的优良学风,坚持厉行节约,反对铺张浪费。
第七条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训练包括入警训练、晋升训练、专业训练和发展训练。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八条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训练实行统一领导,分工负责,分级管理,分类实施。
第九条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训练实行领导责任制,各级公安机关主要领导是第一责任人。
第十条公安机关政工部门是训练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规划、组织、指导、管理、实施训练工作。
公安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公安机关执法信息化建设的指导意见

公安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公安机关执法信息化建设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安部•【公布日期】2010.08.10•【文号】公通字[2010]36号•【施行日期】2010.08.1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正文公安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公安机关执法信息化建设的指导意见(公通字[2010]3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为贯彻落实《中央政法委、中央维护稳定工作领导小组关于深入推进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公正廉洁执法的意见》关于“加快执法信息化建设”要求,充分发挥信息化手段对规范执法行为、严格执法管理、提高执法质量和效率的重要作用,推动公安机关执法规范化建设,促进公正、廉洁执法,现就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公安机关执法信息化建设提出以下指导意见:一、公安机关执法信息化建设的总体目标公安机关执法信息化建设总体目标是:依托公安机关警务信息综合应用平台,东部、中部和西部地区分别在2011年上半年、2011年底前和2012年底前,建成执法信息化体系,为实现网上执法信息录入、执法程序流转、执法活动监督、执法培训奠定网上平台,切实加强对公安机关执法活动的即时性、过程性、系统性管理,全面提高公安机关执法能力、执法质量、执法效率和执法公信力。
二、公安机关执法信息化建设的基本原则(一)统筹规划。
要在公安信息化建设总体部署和框架下,按照执法信息化建设总体目标,结合本地实际,确定阶段性任务目标、工作步骤和具体措施,既加快步伐、积极主动,又慎重稳妥、注重实效,防止盲目建设。
(二)统一标准。
要以省为单位统一功能要求、统一数据标准,避免多头建设、重复建设、标准不一。
(三)资源共享。
要充分利用公安信息化建设和执法规范化建设的现有成果,整合执法信息化建设与其他业务系统信息资源,最大限度地实现资源共享。
(四)实事求是。
既要立足当前、从实际出发,又要着眼长远、面向未来;既要体现信息化手段的优势,又要兼顾执法工作的特点;既要反映执法信息化水平,又要充分考虑广大民警的实际应用能力;既要体现建设最大效益,又要防止脱离实际、贪大求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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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警察岗位执法资格等级化认证管理为进一步提高公安民警法律业务素质,切实加强公安队伍规范化建设和执法能力的提高,促进公安队伍整体法律素质和执法水平的提高,年初就决定对民警执法资格及其晋级实行等级评定管理,即凡从事执法活动的公安民警,必须参加执法资格等级评定或升级考试,对民警执法资格的评定和管理按照基础执法和专业岗位执法资格相结合的等级管理制度,通过此制度确定民警是否具备基础执法资格。
凡取得基础执法资格的民警,按不同执法岗位、法律和业务知识熟悉程度、实际执法能力分配工作岗位。
对考试考核不合格的民警,再培训再考核,经补考仍不合格的,取消该民警执法资格,不得再从事执法活动。
公安民警执法资格等级分为“初级、中级、高级”三级,规定民警执法资格可以晋级,最高晋升为高级,要求中层领导必须达到中级以上执法资格,局领导及部门主要负责人必须达到高级水平。
这将从11月1日在全国正式实行。
人民警察岗位执法资格等级化认证管理实施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提高公安民警法律素养和执法能力,推进执法规范化建设,提升队伍整体执法水平,根据《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岗位执法资格等级化认证管理办法》,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安机关在职人民警察均应取得相应岗位执法资格。
未通过岗位执法资格认证的,不得执行主办、审核、审批案件和直接从事公安行政管理等执法活动和任务,但可以在取得资格民警的指导下协助参与案件办理和进行公安行政管理(公安部已有规定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遇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十九条规定的紧急情况,无论是否取得岗位执法资格,都应当依法履行人民警察职责,不得推诿、拒绝或者拖延。
•第三条岗位执法资格分为综合执法、刑事执法、行政执法和交通执法四类。
•综合执法类适用于在督察、信访、指挥中心、法制等部门中从事综合性公安执法工作的民警。
•刑事执法类适用于在国保、经侦、刑侦、监管(看守所)、行动技术、禁毒等部门中从事刑事执法工作的民警。
•行政执法类适用于在治安(派出所)、警卫、特警、出入境、网警、拘留所和城管等部门中从事行政执法工作的民警。
•交通执法类适用于在交警等部门中从事交通管理执法工作的民警。
•上述各部门的综合管理岗位民警参加本部门岗位执法资格认证,也可选择参加综合执法类岗位执法资格认证;其他综合管理机构民警可在四类岗位执法资格中自主选择申报一个类别参加认证。
•民警实际从事的岗位工作内容、业务性质归属其他部门岗位执法资格类别范围的,可经申报同意后直接报名参加相应类别岗位执法资格认证。
•鼓励民警在取得本岗位执法资格认证后,报名参加其他警种岗位执法资格认证。
•第四条岗位执法资格等级分为初级、中级、高级三个等级,逐级晋升,取得下一等级年满1年方可申报晋升上一个等级。
•岗位执法资格认证内容包括理论考试和考核两个部分。
理论考试分为资格认证考试和资格审验考试两类,资格认证考试主要考查民警对岗位所要求的基本法律业务知识的全面掌握和熟悉程度,资格审验考试主要考查民警对执法过程中出现的重点、热点、难点问题和岗位新增、变化法律业务知识的熟悉和掌握程度。
考核是考查民警的政治素质、道德品行、工作勤绩和执法的具体数量、质量,其中对执法的数量和质量应综合测算、科学评价。
•第五条各级公安政工、法制部门具体负责岗位执法资格认证管理工作,其他各部门共同参予。
其中:政工部门负责资格审查、考试组织和工作勤绩评定等工作;纪检监察部门负责考试纪律、违法违纪和重大执法问题查证等工作;教育训练部门负责师资整合、教材审议、学习培训等工作;法制部门负责建立考试题库、编制考卷、执法办案情况评定等工作;其他各部门依岗位职责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第六条岗位执法资格等级认证理论考试前应当组织学习培训,培训和考试的内容、学习大纲由市局在省厅要求的基础上统一编制。
•岗位执法资格认证的学习培训和考试工作结合执法质量考评每半年组织一次。
其中学习培训时间不少于七天,考试采取闭卷形式(男50周岁以上、女45周岁以上的民警参加初级岗位执法资格考试时,可以开卷)。
县级公安机关开展初级认证理论考试时,应事先通知市局,由市局组织督考组到场督促检查。
•允许并鼓励民警提前报名参加可晋升的下一等级岗位执法资格认证理论考试,考试成绩保留3年。
•第七条市局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全市公安机关开展岗位执法资格等级化认证管理工作,直接负责组织市局机关民警初级岗位执法资格认证、全市中级岗位执法资格认证,配合省厅做好高级岗位执法资格等级管理相关工作的开展。
•县级公安机关负责本地岗位执法资格初级认证管理工作,配合市局开展中、高级以上岗位执法资格等级认证管理工作。
•第八条对1年内没有违反《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和《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行为,通过初级岗位执法资格考试的民警,授予初级岗位执法资格。
对从事执法勤务岗位,执法的数量和质量均达到基准值且综合得分处于平均水平以上,1年内没有违反《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和《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行为,通过中级岗位执法资格认证考试的民警,授予中级岗位执法资格。
•第九条鼓励民警参加国家司法考试。
对参加国家司法考试的在职民警,应予以支持并为其创造良好的学习条件,通过考试的应当予以奖励。
•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的”民警,免于初级和中级岗位执法资格考试;同时达到本办法第八条考核条件要求的,直接授予初、中级岗位执法资格。
•免考民警应向所属公安机关政治部门提交统一的书面申请表,身份证、警官证复印件,司法考试合格证明材料,以供审查备案。
•第十条申报高级岗位执法资格等级认证的条件、要求以及管理工作,按省厅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对取得岗位执法资格的民警,根据管理权限由相应公安机关组织定期的资格审验考试和日常动态考核。
•资格审验考试按照资格理论考试通过时间每三年进行一次,初考未通过的,允许复考一次。
•执法日常动态考核参照资格认证考核标准执行,对有违反《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和《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行为或执法的质和量未达到基本条件要求的,直接确定为考核不达标。
•经资格审验考试或考核不达标的,降低一级资格;原为初级岗位执法资格的,取消资格。
•第十二条被降低或取消岗位执法资格的民警,从降低或取消岗位执法资格之日起一年内不得重新申请晋升岗位执法资格。
退休、辞职的民警,受到刑事处罚、被辞退或开除的民警,其岗位执法资格自动取消。
•第十三条已取得岗位执法资格的民警更换执法勤务岗位,资格类别发生变化的,原等级予以保留,可以执行新岗位所在部门职责范围内的执法任务;1年内通过新类别相应等级岗位执法资格审验考试的,直接转为相应等级的新岗位执法资格并进行后续管理;未通过资格审验考试的,按新岗位执法资格审验不合格处理。
•提前通过岗位执法资格理论考试的民警变更执法勤务岗位的,比照前款执行。
•第十四条县、市两级公安机关应积极创造条件,支持民警参加岗位执法资格等级化认证,并逐步建立与岗位执法资格等级以及执法工作质与量相对应的政治待遇和经济待遇。
•第十五条岗位执法资格认证等级晋升情况纳入民警执法档案,具备岗位执法资格是公安机关所属机构领导干部及重要岗位任用的必要条件。
•具备初级以上岗位执法资格是担任市、县两级公安机关所属机构中层副职以上领导职务的基本条件。
其中在执法勤务机构担任市级中层副职以上和县级中层正职领导职务的民警,应当具备中级以上岗位执法资格,在其他非执法勤务机构担任相应领导职务的民警原则上也应通过中级以上岗位执法资格理论考试。
•专、兼职法制民警应取得中级以上岗位执法资格;•同等条件下,岗位执法资格级别高的优先任用。
•第十六条民警岗位执法资格等级与单位评优创先、民警立功受奖、晋职晋级直接挂钩。
民警立功受奖、晋升非领导职务,同等条件下,具备岗位执法资格或者岗位执法资格级别高的,应当予以优先。
•对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和取得高级岗位执法资格的民警,按规定给予嘉奖;保持高级岗位执法资格每满三年且期间工作业绩突出的,可按照规定给予记功、嘉奖。
•第十七条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初级以上岗位执法资格或者岗位执法资格被降低、取消的民警,取消当年度评优受奖资格,不得晋升职务或级别,年度公务员考核不得评为称职以上等次。
•在职部门中层领导按资格等级晋升规定逐级参加岗位执法资格认证,并应在达到晋升年限标准的一年内取得相应岗位执法资格。
未取得相应岗位执法资格的,按照所属机构领导职务的任职岗位执法资格等级要求予以降职或免职。
•第十八条取得各岗位高级执法资格的民警,纳入市局专家组和教员储备库。
各级公安机关应确定专项资金,为录用的民警提供课研经费保障。
•第十九条市、县两级领导班子成员的法律知识培训和考核依照《公安机关领导干部法律学习培训规定》等有关规定执行。
•执法勤务机构中层领导干部的办案数量参照《公安机关中层领导办案制度》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执法数量和质量的基准值由市局根据各执法勤务岗位执法工作的性质和特点另行规定。
••岗位执法资格认证中执法办案基准值•和排名的计算说明••一、对各执法勤务岗位的执法数量和质量基准值,根据各岗位执法工作性质不同,分为刑事行政案件办理,行政许可办理和案件审核审批三类,分别确定基数。
•二、对从事的执法工作,根据难易程度和工作量,实行等级分制度。
主要视案件中有效材料的多少,计算确定具体案件的等级分值。
执法数量的基准值=最低累积等级分要求。
•三、执法工作的质量,按照省厅执法质量考核评议的要求进行打分。
执法质量的基准值=被考评案件质量平均分的最低分值要求。
•四、累积等级分和执法质量平均分分别排名,两个排名序位合计产生的总排名,即为民警个人的综合得分排名。
•五、上述计算的适用范围,为民警申报前一年度的执法工作。
衢州市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岗位执法资格等级化认证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公安队伍执法能力建设,根据《浙江省公安机人民警察岗位执法资格等级化认证管理办法》,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岗位执法资格是公安机关民警执行主办、审核、审批案件和公安行政管理等执法任务的必要资格。
全市公安机关民警都应当取得岗位执法资格。
上级公安机关已有规定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岗位执法资格实行等级化认证管理,按照不同类别,分为初级、中级和高级三个等级,逐级晋升,取得一个等级满1年方可晋升上一个等级。
第二章资格分类第四条岗位执法资格分为四类:综合执法类、刑事执法类、行政执法类和交通执法类。
综合执法类资格适用于指挥中心、信访、督察、法制等部门;刑事执法类资格适用于在国保、经侦、刑事侦查、行动技术、禁毒、监管(看守所)等警种工作的民警;行政管理执法资格适用于在治安管理、警卫、出入境管理、网络警察、巡特警、拘留所等警种工作的民警;交通管理执法资格适用于在交通管理警种工作的民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