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独生子女与非独生子女
独生子女的优劣势及对策

独⽣⼦⼥的优劣势及对策独⽣⼦⼥的优劣势及对策⼀.独⽣⼦⼥的最⼤优势研究表明,相对于⾮独⽣⼦⼥,独⽣⼦⼥智⼒较好、聪明伶俐、思维活跃、才思敏捷、记忆⼒好、精⼒旺盛、活泼开朗、兴趣⼴泛、情感丰富、更益于获得事业上的成功。
独⽣⼦⼥在智⼒和才能的发展⽅⾯有很⼤的优势。
⽽这些优势和特点正是由于其处在家庭中的特殊地位和环境所造成的,分析起来,主要有以下⼏点:1、独⽣⼦⼥有较好的⽣理条件。
由于⼀对夫妇只⽣⼀个孩⼦,每对夫妇都想⽅设法的使⾃⼰唯⼀的孩⼦健康,再加上优⽣优育的普及,可以说这些独⽣⼦⼥都是“集⽗母⽓⾎之精华”,从遗传素质⽅⾯来讲,保证了独⽣⼦⼥在脑⼒和智⼒上⾸先有了坚定的基础。
2、独⽣⼦⼥能获得较优越的经济物质条件。
现代家庭的经济条件⼀般都较好,⽽⼀个家庭⼜只有⼀个孩⼦,年轻的⽗母们舍得为孩⼦花钱,尽量满⾜独⽣⼦⼥⾝体、⼼理发展的需要。
所以独⽣⼦⼥们都能获得丰富的营养,⼤脑发达、⾝体健康;⽽家庭⾥还有各种各样的电器设备,有许多新颖的玩具,有各种报刊图书等等,他们能从中获取⼤量的信息,拓宽了知识⾯,使思维活跃,聪明伶俐。
3、独⽣⼦⼥享有充分的爱。
独⽣⼦⼥在家庭处于核⼼地位,往往是⼀个家庭⾥两位⽗母,四个⽼⼈共同疼爱⼀个⼩孩。
在这种充分的爱的条件下对独⽣⼦⼥的发展是⾮常有利的,孩⼦的智⼒、情感和个性都能得到顺利的发展。
4、独⽣⼦⼥拥有的教育条件较好。
家长对独⽣⼦⼥的教育都是⾮常的重视,再加之年轻的⽗母的⽂化程度都较⾼,对教育有很好的认识和把握。
现代家庭经济和精⼒都充⾜,家长们都愿意花较多的时间和精⼒对孩⼦进⾏早期教育的培养,家长们都“望⼦成龙,望⼥成风”,千⽅百计的为孩⼦创设各种学习机会和条件。
这对独⽣⼦⼥的发展也是相当有利的。
得天独厚的家庭教育环境及现代化的⾝⼼保健措施,使独⽣⼦⼥⽐⾮独⽣⼦⼥有更为优越的教育环境,在发展⽅⾯具有很⼤的优势。
⼆.独⽣⼦⼥的⼼理缺陷独⽣⼦⼥,由于⽣活环境的特点,尤其是6+1的家庭环境,使他们的⾝上不可避免地带有⼀些特殊性,也可称为是“弱点”,没有兄弟姐妹、⼩家庭⽣活模式,⽣活在这样家庭环境中的独⽣⼦⼥,成长的过程天然地有了缺陷。
湖南省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对象见面调查表

湖南省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对象见面调查表随着中国社会人口老龄化的加剧,为了鼓励家庭少生优生,政府出台了一系列独生子女优惠政策。
这些政策旨在提高家庭生活质量,同时平衡人口与社会、经济、环境之间的关系。
湖南省作为中国的一个人口大省,对城镇独生子女父母的奖励工作也给予了高度重视。
为了确保奖励的公正性和准确性,湖南省政府启动了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对象的见面调查工作。
本次调查旨在核实城镇独生子女父母的身份和家庭情况,确保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政策的公正、公平和透明。
同时,通过面对面交流,了解这些家庭的生活需求和困难,为政府制定更加精准的奖励政策提供数据支持。
本次调查的对象为湖南省城镇地区的独生子女父母。
根据湖南省统计局的数据,这些家庭数量众多,且在过去的几十年中为控制人口增长做出了积极贡献。
家庭基本信息:包括家庭成员数量、年龄、职业、收入等。
独生子女信息:包括子女的出生日期、性别、教育情况、就业情况等。
奖励申请情况:包括是否申请过独生子女奖励、申请过程中的困难和问题等。
政策满意度:对现有政策的满意度、对未来政策的期望和建议等。
生活需求与困难:了解独生子女父母在生活中的需求和困难,为政府制定更加精准的帮扶政策提供依据。
本次调查将采取入户访谈和问卷调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将通过社区和街道办事处等渠道到目标家庭,然后进行入户访谈。
在访谈过程中,将向被访者解释调查的目的和内容,并指导他们完成问卷填写。
同时,将采取严格的保密措施,确保被访者的个人信息不会被泄露。
本次调查计划从X年月开始,历时三个月完成。
具体时间安排如下:第一个月:制定调查方案、培训调查员、社区和街道办事处等渠道;通过本次见面调查,我们希望能够全面了解湖南省城镇独生子女父母的生活状况和需求,为政府制定更加精准的奖励政策提供有力支持。
我们也将继续这一群体的生活状况和发展动态,为他们的福利保障做出积极贡献。
本填表说明旨在指导您正确填写《湖南省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对象申报表》(以下简称《申报表》),确保您的申请材料能够准确无误地提交给相关部门进行审核。
杭州市独生子女父母退休补助政策

杭州市独生子女父母退休补助政策杭州市作为浙江省的省会城市,一直以来都致力于保障独生子女父母的权益,特别是在他们退休后的生活保障方面。
因此,杭州市实施了一套独生子女父母退休补助政策,以确保他们的基本生活需求得到满足。
本文将详细介绍该政策的具体内容和执行情况。
1. 退休补助政策的背景与意义作为中国特有的人口政策,独生子女政策自1979年实施以来,在控制人口数量方面取得了显著成效。
然而,这也导致了一个非预期的问题——独生子女父母在老年时期面临着较多的经济和生活困扰。
因此,杭州市在考虑到独生子女父母的特殊处境后,决定实施退休补助政策,旨在提供他们基本的生活保障,并缓解他们的经济压力。
2. 退休补助政策的具体内容杭州市独生子女父母退休补助政策主要包括三个方面:养老金发放、医疗保障和其他补贴。
2.1 养老金发放根据杭州市的规定,独生子女父母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享受与普通职工相同的基本养老金待遇。
养老金的计算方法基于个人的缴费年限、缴费基数以及个人的年龄等因素。
此外,针对独生子女父母,杭州市还提供相应的补贴,以增加他们的养老金收入。
2.2 医疗保障独生子女父母在杭州市退休后,享受与其他退休人员相同的医疗保障政策。
这包括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以及其他相关的医疗保障政策。
通过这些保障政策,独生子女父母可以在生病时得到及时的医疗救助,减轻他们的经济负担。
2.3 其他补贴除了基本养老金和医疗保障外,杭州市还为独生子女父母提供一些其他的补贴。
这包括生活补贴、公共交通优惠等。
这些补贴的目的是确保独生子女父母的基本生活支出得到满足,并提供一定的福利,以提高他们的生活品质。
3. 退休补助政策的执行与效果杭州市的退休补助政策自实施以来,取得了显著的成效。
通过该政策,独生子女父母的退休生活得到了有效保障,他们的经济状况得到了明显改善。
同时,该政策也具有积极的社会效果,能够推动城市老龄化问题的解决,并提高杭州市居民的幸福感。
4. 政策的问题与改进建议尽管杭州市的退休补助政策在保障独生子女父母的基本生活需求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仍存在一些问题。
城市独生子女家庭养老的责任及路径分析论文

城市独生子女家庭养老的责任及路径分析论文城市独生子女家庭养老的责任及路径分析论文摘要:自我国实行计划生育政策实施以来,我国老龄化进程加快,家庭结构逐渐小型化。
最早出生的独生子女父母马上或者已经步入老年阶段,相对于非独生子女家庭,他们更为严峻地面临着经济、精神、照料等诸多养老问题。
我国独生子女大多是“政策性”独生子女,国家应当针对独生子女家庭养老给予经济、政策支持,同时,家庭养老、社会养老、个人养老应当共同成为独生子女家庭养老的主要方式。
本文指出可以通过国家养老保障计划、异地就医制度、社区养老、机构养老、子女养老和个人养老等途径解决我国城市独生子女家庭的养老保障问题。
关键词:独生子女;养老;责任;路径自1980年我国提出“一对夫妇只生育一个孩子”的独生子女政策以来,我国城市中出生了数量庞大的“政策性”独生子女。
计划生育政策引起了城市家庭结构的变化,独生子女的父母在老年之后面临着赡养、照顾等一系列特殊的问题。
1976年至1985年这10年中出生的独生子女,被称作第一代独生子女。
截至今年,第一代独生子女已经成长到26至36岁之间,他们的父母正在或者已经步入老年阶段,独生子女父母的养老问题也逐渐凸显。
一、计划生育政策对城市独生子女家庭养老的影响1、计划生育政策促使我国老龄化加速我国第六次人口普查数据显示,我国60岁以上人口已占总人口的13.26%,65岁以上人口占总人口的8.87%,预计到2018年,老年人口将约占总人口的1/6,2025年将占1/5,2050年将占到1/3。
随着我国医疗卫生条件的完善和生活水平的提高,人口平均寿命延长,老年人口的数量在总人口数量中的比重不断加大。
计划生育政策有效控制了我国人口的增加速度,尤其是我国城市生育水平显著下降,我国低龄人口在总人口中的比重相对减少,加速了我国老龄化的进程。
庞大的养老需求对子女、家庭、社会都提出了严峻的考验。
2、计划生育政策引起我国家庭结构变化计划生育政策实施之后,我国传统的家庭结构变成核心家庭,家庭结构趋于小型化、核心化。
劳动法父母陪护假规定陪护假

劳动法父母陪护假规定陪护假父母住院子女的护理假国家规定各个地方都不一样,一般是二十天,具体根据当地的规定决定,比如四川省的独生子女每年护理假累计不得超过十五日,非独生子女不得超过七日。
一、父母陪护假2022年新规定法律常识:全国各省市规定各不相同,具体如下:1、北京:护理假天数每年累计不超过10天;2、天津:独生子女每年累计20天,非独生子女每年累计10天;3、浙江:独生子女每年享受5天陪护父母假;4、广东:每年累计不超过15日的护理假;5、河北:独生子女每年累计不少于15天,非独生子女每年累计不少于7天;6、山西:每年不超过15天照料假;7、内蒙古:每年累计20天陪护假;8、辽宁:每年累计不超过15天;9、黑龙江:独生子女每年累计20天;非独生子女每年累计10天;10、安徽:护理假每年累计20天;11、福建:护理假天数每年累计不超过10天;12、江西:每年累计不超过10天;13、山东:每年累计不少于20日护理假;14、河南:护理假天数每年累计不超过20天;15、湖北:独生子女每年累计不少于15天;非独生子女每年累计不少于10天;16、湖南:每年累计15天护理假;17、广西:独生子女每年累计不超过15天;18、海南:独生子女每年累计不超过15天;19、重庆:独生子女每年累计不超过10天;20、四川:独生子女每年累计不超过15日;非独生子女每年累计不超过7日;21、贵州:独生子女每年陪护假累计不超过15天;非独生子女不超过7天;22、云南:独生子女每年累计20天,非独生子女每年累计10天;23、陕西:每年不低于15天的陪护假;24、甘肃:每年不少于15日的陪护假;25、宁夏:独生子女每年累计不超过15日,非独生子女每年累计不超过7日。
法律依据《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五条已经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凭证享受以下奖励和优待:独生子女父母需要护理的,独生子女每年获得累计不超过十个工作日的护理假。
独生子女政策

政策内容:一对夫妻生育(包括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不再生育,其子女在十八周岁以内的,由夫妻双方申请,经所在单位核实(没有单位的和农村居民,经户籍所在地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核实),由女方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凭证享受以下奖励和优待:比如(一)每月发给10元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奖励费自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之月起发至其独生子女满十八周岁止第一胎生育双胞或者多胞的夫妻,不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凭女方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出具的证明,享受前款第(四)项规定以外的奖励和优待,但只享受一份独生子女奖励待遇。
对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不落实本条例规定的计划生育奖励和优待政策,有关当事人可以向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举报;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督促落实,并对当事人维护合法权益予以支持。
发展历史:1949年~1961年。
马寅初在1957年7月的人民日报上发表《新人口论》提出节制生育政策。
当时中国没有明确的人口生育政策,但由于政府严格限制流产等规定,被专家认为,实际上是在实行鼓励人口增长的生育政策。
1962~1969年。
限制生育政策提出,并在部分市、县试行。
1962年12月中共中央和国务院发出关于认真提倡计划生育的批示。
一年之后中共中央和国务院明确提出,大力提倡晚婚。
并对不利于计划生育的规定进行了修改。
1964年国务院成立了计划生育委员会。
节制生育的实际工作在城市展开,农村约有五分之一的县不同程度地开展了计划生育工作。
1970~1980年。
计划生育政策逐步形成并全面推行。
1970年开始实行计划生育政策。
人口计划正式纳入了国民经济发展计划。
1973年明确了“晚、稀、少”的方针,经过逐步发展,政策明确要求,一对夫妇生育子女数最好一个。
最多两个,生育间隔3年以上。
1980年~1984年。
计划生育政策进一步抽紧。
1980年9月,中共中央、国务院提出,要普遍提倡一对夫妇只生育一个孩子。
我国独生子女父母养老责任认知状况及影响因素研究

LAN ZHOU XUE KAN■老龄化与养老问题研究我国独生子女父母养老责任认知状况及影响因素研究丁志宏陈硕夏咏荷摘要随着越来越多的独生子女父母进入老年阶段,我们不得不面对一个独生子女父母养老的时代。
靠谁养老成为目前独生子女家庭最为关心的问题之一。
本文分析发现,无论是独生子女父母还是多子女父母,虽然认同子女发挥主要作用的比例仍然较高,但他们的养老责任认知已经发生明显变化。
并且,年纪较大的独生子女父母更认同养老责任的政府分担和个人分担,改革开放后出生的独生子女父母更认同子女养老。
另外,在观念变迁内部,不同特征的独生子女父母在养老责任认知上差异明显。
独生子女父母的个体特征、健康状况、家庭特征、经济状况、地区状况对其养老责任认知有显著影响。
关键词独生子女父母;养老责任认知;认知状况;影响因素中图分类号C913.6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25-3492(2221)2)-2168-19虽然2216年初我国全面实施一对夫妇可生育两个孩子的政策,但32多年的独生子女政策所产生的独生子女父母规模不可忽视。
王广州以第四次人口普查和2225年1%人口抽样调查数据为基础进行估算,发现我国2—13岁独生子女总量在).5亿人左右,且2222年前保持在).5亿一22亿人之间。
62岁以下独生子女母亲总量在).3亿人左右,预计2222年62岁以下独生子女母亲总量达到)-5亿人左右。
2216—2222年,62岁以下农业独生子女母亲总量在8428.59万一8466.4)万之间,作者简介:丁志宏,博士,中央财经大学社会与心理学院副教授;陈硕、夏咏荷,中央财经大学社会与心理学院硕士生。
基金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失智老人家庭照顾策略形成及其对主要照顾者负担的影响研究”(项目编号:19BRK226)阶段性成果。
168非农业的在0231.51万一665.49万之间①。
宋健利用2202年第五次全国人口普查2.95%。
原始数据计算,发现2202年中国农村独生子女数量在3302万一4302万之间②。
大学生独生子女与非独生子女的差异性调查

“大学生独生子女与非独生子女的差异性调查”----以南昌高校为例参赛团队:MIRACLE组长名称:邓艳君队员名称:张虹宇陈晓芬马丽平傅招能黎露摘要独生子女问题作为目前中国众多社会性问题之一,关系到千家万户,涉及到教育学、社会学、心理学等多种学科,直接影响学校教育、家庭教育、组织教育及广泛的社会教育。
对独生子女的研究,无论是从理论上还是实践上,都具备十分重大的意义。
自从我国开始实施计划生育以来,我国独生子女的数量就在一直攀升。
对于独生子女,很多人都认为他们是一个娇生惯养的群体,而事实上他们到底是怎样的呢?他们与非独生子女之间有没有明显的差异呢?针对这些问题我们专门组成了一个调查小组,以调查问卷的方式来调查独生子女与非独生子女的差异性。
我们以南昌市南昌大学、江西财经大学、华东交通大学三所高校的600名学生作为研究对象,旨在通过对其进行在生活状况、情感、人际关系等多方面进行分析,以了解南昌市高校独生子女与非独生子女之间的差异性情况。
同时希望通过南昌市高校学生的状况来以点推面,反映我国大学生独生子女与非独生子女的差异性情况。
1、目的:从独生子女以及非独生子女群体的内在特征、横向及纵向研究等角度探讨独生子女与非独生子女在关人际交往与生活情感方面的差异性。
2、方法:我们在江西省南昌市选择了三所高校,江西财经大学,南昌大学,华东交通大学进行简单的随机抽样调查,以发放调查问卷的方式获取数据,我们在每所大学发放了200份问卷,根据收回的问卷数据进行分析,得出结论。
3、结论:“独生子女”与非“独生子女”之间的差异并没有我们想象的那么大。
目录第一章调查项目概况 (1)1.1背景介绍 (1)1.2 研究思路及方法 (1)第二章调查方案 (2)2.1调查目的 (2)2.2调查对象 (2)2.3调查项目 (2)2.4调查表 (3)2.5 调查方式和方法 (3)2.6调查地点和调查时间 (4)2.7问卷的输入 (4)2.8质量控制 (4)2.9组织计划 (5)第三章数据概要及基本信息 (6)3.1基本数据概要 (6)3.2 调查对象基本情况 (7)3.2.1是否是独生子女情况 (7)3.2.2性别信息 (8)第四章数据分析经济状况分析 (9)4.1 生活费差异 (9)4.2 经济来源 (9)4.3关于独生子女与非独生子女消费状况的比较 (11)4.4 结论分析 (11)第五章数据分析课内外活动参与情况分析 (12)5.1 与人相处情况 (12)5.2参加课外活动的情况 (12)5.3 参加兴趣班 (13)第六章数据分析情感方面 (14)6.1亲情方面的情况分析 (14)6.1.1是否记得父母生日 (14)6.1.2 通话频率 (14)6.1.3 工作后是否愿意和父母住 (15)6.2爱情方面的情况分析 (16)6.2.1 关于恋爱原因的分析 (16)6.2.2 关于择偶因素的分析 (16)6.2.3 恋爱态度 (17)第七章结论和建议 (18)7.1 结论 (18)7.2 相关建议 (19)附录 (20)附录1 调查问卷 (20)附录2 问卷体现的调查项目 (24)附录3 调查进度表 (25)附录4 参考文献 (26)第一章调查项目概况1.1背景介绍中国80年代以后,我们“提倡一对夫妇只生一个孩子”,并把“优生优育”定为一项基本国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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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独生子女与非独生子女未成年人犯罪的主要特征比较关 颖[摘要] 本文运用全国未成年犯抽样调查资料,对独生子女与非独生子女犯罪的主要特征进行了比较。
研究发现城市独生子女与非独生子女未成年犯在犯罪时的年龄、刑期、重新犯罪比例、犯罪类型的多数方面、犯罪目的、犯罪时的心理状态等方面均不存在显著差异。
独生子女的文化程度高于非独生子女,犯强奸罪的比例是独生子女高于非独生子女,犯盗窃罪的是非独生子女高于独生子女。
笔者认为,从整体上看,将独生子女作为特殊的未成年人犯罪群体的论点值得商榷。
[关键词] 独生子女未成年人犯罪 犯罪特征[基金项目]本文为2006年度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重大课题攻关项目《中国独生子女问题研究》的中期成果之一。
项目批准号:06JZD0027 [作者简介]关颖,天津社会科学院社会学所研究员。
一、研究背景我国施行“一对夫妇只生育一个孩子”的计划生育政策至今已有近30年。
30年来,独生子女作为一个新的、特殊的社会群体在中国社会出现,而且其数量不断增加。
2007年初,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发布的信息显示,我国的独生子女数量已达到9000万。
1与此同时,在近年来青少年犯罪研究中,独生子女犯罪也越来越多地引起研究者和司法实践部门的重视,并作为新时期青少年犯罪的新特征予以特别关注。
早在1996年,当我国第一代独生子女刚刚进入可以承担刑事责任的年龄时,中国青少年犯罪研究会执行会长郭翔教授在概述我国青少年犯罪状况与特点时,就将“独生子女违法犯罪人数不断上升”作为主要特点之一,指出:我国政府推行计划生育政策,现在中小学生大都是独生子女,故学生犯罪中多系独生子女犯罪。
独生子女的犯罪,给家庭和亲属带来的影响和后果也较为严重。
我国青少年犯罪面临的此种动向,也须引起高度注意。
”2犯罪学专家肖建国教授曾撰文指出:象上海这样的大城市,18岁以下的未成年人基本上都是独生子女,我们应当思考和探讨以独生子女为主体的青少年犯罪问题,并制定相应的预防和治理对策。
他认为:虽然独生子女是否是“问题儿童”尚有待商榷,因为独生子女有许多好的方面,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但独生子女成长过程中容易形成心理偏差,导致独生子女越轨行为的形成却是一个不争的事实。
3在实证研究方面,山东省少年管教所对在押的未成年犯中的独生子女和非独生子女各100人进行了比较分析,有关犯罪类型的调查结论是,独生子女犯侵财型人数占75.14%,高出非独生子女4.87个百分点,说明独生子女犯为“财”犯罪更突出;独生子女犯性犯罪占16.22%,低于非独生子女;独生子女暴力犯罪人数比非独生子女犯高出4.87个百分点。
研究者认为,这与从小养成任性逞强、横行霸道等坏习惯有直接关系。
4另有王延海2001年对某省未成年犯管教所关押的249名未成年独生子女犯的调查,对未成年独生子女犯罪的基本情况的描述是:(一)犯罪数量呈上升趋势;(二)侵财型犯罪为主,暴力化倾向明显;(三)团伙作案为主,犯罪危害加重;(四)犯罪年龄集中,独生子女犯罪的平均年龄为15.65周岁,14.77周岁至16.53周岁是独生子女犯罪的高发期。
5等等。
纵观有关独生子女犯罪的研究有以下几方面的缺陷:一是大多就独生子女谈独生子女,没有非独生子女作为对照组,一些以独生子女犯罪人为对象的研究所指出犯罪特征,事实上是所有未成年犯的共性问题,而不是独生子女所特有的;二是定量分析资料多数来自某一机构或某一地区且样本较小,难以据此推论我国独生子女犯罪的总体状况;三是个别涉及独生子女与非独生子女比较的调查数据,没有差异显著性检验,仅以微弱不同的几个百分点不足以说明独生子女和非独生子女的区别。
笔者认为,将独生子女作为特殊的未成年人犯罪群体,应当基于与非独生子女的比较。
仅就犯罪的基本特征而言,从两类群体差异的客观分析中才能得出相应的结论。
本文运用中央综治委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领导小组办公室和中国青少年研究中心联合在全国范围内实施的未成年犯抽样调查中的城市样本,以期对独生子女的犯罪特征作一基本分析。
本次调查以全国2001年末在押未成年犯(犯罪时年龄为18岁以下)为总体,采取多段随机抽样方法在全国1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获得有效样本2752个,其中城市样本1291个。
本研究有效样本1262个,其中独生子女531人,占42.1%;非独生子女731人,占57.9%。
二、调查结果与分析(一)犯罪人特质全部城市未成年犯犯罪时平均年龄15.65岁,独生子女15.67岁,非独生子女15.64岁。
全部城市未成年犯平均刑期4.6年,独生子女4.59年,非独生子女4.6年;刑期不满7年的独生子女有79.1%,非独生子76.3%;7年及以上、不满10年的独生子女有7.8%,非独生子11.1%;10年以上及无期徒刑的独生子女有13.1,非独生子女12.6%(χ2=3.473 df=2 p>0.05)。
从总体上看,独生子女犯罪的严重程度与非独生子女不存在显著差异。
在全部城市未成年犯中,此次犯罪前有过犯罪经历的占65.6%,独生子女是64%,非独生子女是66.7%(χ2= 0.910 df=1 p>0.05)。
全部城市未成年犯的文化程度是:文盲1.9%,小学没毕业19.1%,小学毕业8.9%,初中没毕业47.4%,初中毕业12.8%,高中或中专没有毕业7.6%,高中或中专毕业1.8%,大专以上0.4%。
独生子女与非独生子女文化程度比较如下表: 表3:城市独生子女犯罪目的与非独生子女比较(%)文化程度 独生子女 非独生子女 文盲2.1 1.8小学没毕业16.6 20.9小学毕业7.5 10.0初中没毕业45.3 49.0初中毕业14.9 11.3高中或中专没有毕业11.3 5.0高中或中专毕业2.1 1.5大专以上0.2 0.6卡方检验 χ2=26.396 df=7 P<0.001 从总体上看,独生子女的文化程度明显高于非独生子女。
与此相联系,独生子女犯罪时为在校生的有36.5%,非独生子女为在校生的有23.6%,亦存在显著差异(χ2=23.748 df=7 P<0.001)。
(一)犯罪类型调查结果显示,未成年人犯罪类型呈多样化的特点。
城市未成年犯的犯罪类型(有几项选几项)按比例从高到低依次是:“抢劫”67.4%、“强奸”10.8%、“盗窃”10.1%、“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死亡”6.7%、“杀人”5.0%、“其他”4.0%、“一般伤害”2.5%、“贩毒”1.4%、“聚众斗殴”1.9%、“猥亵妇女”0.8%、“敲诈”0.9%、“放火”0.5%、“爆炸”0.4%、“投毒”0.2%、“诈骗”0.2%。
独生子女与非独生子女未成年犯的犯罪类型比较如下表:表1:城市独生子女犯罪类型与非独生子女比较(有几项选几项 %)犯罪类型 独生子女 非独生子女 卡方检验 抢劫 66.5 68.3 χ2= 0.446 df=1 p>0.05强奸 13.9 8.2 χ2= 10.633 df=1 p<0.01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死亡 7.5 6.3 χ2=0.745 df=1 p>0.05 盗窃 7.3 11.9 χ2=7.107 df=1 p<0.01杀人 5.8 4.5 χ2= 1.119 df=1 p>0.05其他 4.3 3.7 χ2= 0.329 df=1 p>0.05一般伤害 2.6 2.5 χ2= 0.038 df=1 p>0.05聚众斗殴 1.7 1.9 χ2= 0.083 df=1 p>0.05猥亵妇女 1.3 0.4 χ2= 3.225 df=1 p>0.05贩毒 1.1 1.5 χ2= 0.325 df=1 p>0.05放火 0.6 0.5 χ2= 0.002 df=1 p>0.05诈骗 0.6 0 χ2= 4.140 df=1 p<0.05敲诈 0.6 1.1 χ2= 0.998 df=1 p>0.05爆炸 0.4 0.4 χ2= 0.009 df=1 p>0.05投毒 0.4 0 χ2= 2.758 df=1 p>0.05调查结果显示:(1)从总体上看,在全部犯罪类型中,有12种独生子女与非独生子女不存在显著差异;(2)独生子女与非独生子女都是财产类犯罪居各类犯罪类型之首,抢劫、盗窃、诈骗、敲诈等均达到七成以上;(3)排在前三位的犯罪类型都是抢劫、强奸、盗窃,独生子女与非独生子女在犯罪类型上的差异突出表现在,犯强奸罪的比例是独生子女高于非独生子女,犯盗窃罪的是非独生子女高于独生子女。
(二)犯罪的直接原因全部城市未成年犯犯罪的直接原因(限选两项),统计中两选合并以个案计算按比例由高到低依次是:“一时冲动”44.2%、“朋友义气”30.7%、“好奇心”19.7%、“受坏人教唆”19.5%、“生活所迫”12.2%、“受坏书和坏的影视作品的影响” 11.1%、“其他”4.9%、“报复社会和家庭” 3.2%。
独生子女与非独生子女犯罪的直接原因比较如下表:表2:未成年犯违法犯罪的直接原因(限选两项 %)一选 二选犯罪原因独生子女 非独生子女独生子女 非独生子女一时冲动 47.3 41.9 2.5 2.3受坏人教唆 13.8 16.6 8.3 7.7好奇心 12.4 13.4 14.5 15.2生活所迫 6.2 7.7 7.8 12.3报复社会和家庭 2.1 1.6 2.8 3.4受坏书和坏的影视作品的影响 5.2 4.8 14.5 12.9朋友义气 11.0 11.0 47.5 40.1其他 2.2 2.9 2.3 6.0 卡方检验 χ2= 10.259 df=7 p>0.05χ2= 17.586 df=7 p<0.05统计结果表明:(1)独生子女与非独生子女犯罪的直接原因从总体上看趋同,第一选择不存在显著差异;(2)第二选择较为明显的差异体现在非独生子女由于“生活所迫”犯罪的高于独生子女,独生子女由于“朋友义气”犯罪的略高于非独生子女。
(三)犯罪目的全部城市未成年犯的调查资料统计表明,其犯罪的主要目的是“为了钱财”的占38.8%、“为了恶作剧或好玩”占22.2%、“为了朋友”的占21.2%、“为了报复”占8.3%、“为了性满足”的占3.5%、“为了制造政治影响”占0.5%、其他占4.7%。
独生子女与非独生子女未成年犯的犯罪目的比较如下表:表3:城市独生子女犯罪目的与非独生子女比较(%)犯罪目的 独生子女 非独生子女为了报复 8.0 8.5为了钱财 37.1 41.3为了性满足 4.7 2.6为了朋友 23.1 19.9为了制造政治影响 0.2 0.7为了恶作剧或好玩 20.8 23.2其他 6.1 3.7卡方检验 χ2=12.060 df=6 P>0.05调查结果显示,与上述犯罪的直接原因相联系,“为了钱财”的是非独生子女略高于独生子女,“为了朋友”的是独生子女略高于非独生子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