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市经济发展促进会章程
资本市场发展促进会的组织结构与职能

资本市场发展促进会的组织结构与职能资本市场发展促进会(以下简称“促进会”)是一个非政府组织,旨在推动和促进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和相关领域的研究与合作。
促进会由一系列不同的机构和个人成员组成,包括政府机构、金融机构、企业、学术界和媒体等,共同合作推动资本市场的发展。
一、组织结构:1.大会:促进会的最高权力机构,由全体会员组成。
每年举行一次大会,审议和决定促进会的发展方向和重要事项。
2.理事会:由促进会成员选举产生,代表会员机构的利益,负责指导和监督促进会的工作。
理事会由主席、副主席和其他理事构成,任期为三年。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讨论并决定重要事项。
3.秘书处:负责促进会的日常管理和运行。
秘书处由秘书长和相关工作人员组成,负责组织和实施促进会的各项活动,协调和推动会员机构的合作。
4.专业委员会:根据资本市场的特点和需求,设立各个专业委员会,负责针对特定领域或问题进行研究,提出政策建议和解决方案。
专业委员会的成员由相关领域的专家和代表组成。
5.分支机构:为了便于促进会的运作和服务会员机构,可以设立分支机构,分布在不同地区或类别。
分支机构根据需要设立,具有一定的自主权,并负责具体地区或类别的会员机构的服务和管理。
二、职能:1.政策研究和制定:促进会通过成立研究项目组、委员会等形式,对资本市场相关政策进行研究和评估,提出政策建议和改进方案,为政府决策提供参考。
2.行业规范和自律:促进会通过制定行业规范、推动自律机制的建立,规范资本市场各方的行为,维护市场公正、透明、稳定的运行环境。
3.培训和教育:促进会组织培训、研讨会、学术交流等活动,提高资本市场从业人员的素质和业务水平,促进人才培养和交流。
4.信息服务和沟通:促进会通过建立信息平台、举办论坛和展览会等形式,提供资本市场相关的信息和服务,加强会员之间的交流和合作。
5.国际交流与合作:促进会积极与国际组织、其他国家的类似组织进行合作与交流,推动资本市场的国际化和开放。
广东省市场经济促进会章程

维普资讯
7 554 98 7 4 59 5 5 8386 5 44 6 549 986
8 7567 645 735 7 645 4575 3
46 5 目
4 5221 654 4552 8 575 545 781 4 64 4
维普资讯
囹
广东 省 市 场 经 济促 进 会 章 程
第
第
一
章
条
总
Pr
则
,
一
本会 定 名 为 广 东 省 市 场 经 济 促 进 会
OmOt
简称 广 东 经 促 会
。
,
英 文 译 名 为 Gu a n g d o n g CO u n c l ] f
Or
t he
( 二 ) 参 加 本会 的 活 动 ;
( 三 ) 获 得 本 会 服 务 的优 先权 :
( 四 ) 对 本会 工 作 的批 评 建 议 权 和 监 督权 ;
第十
一
( 五 ) 入 会 自愿 退 会 自由 条 会 员履行下 列义务: ( ) 执 行 本 会 的决 议 ;
、
一
。
( 二 ) 维 护 本会合 法 权 益 ;
、 、
国 内 外 企 业 和 社 会各 界提 供 包 括 政 策 法 规
、
利用外资
、
引进 技 术
、
法 规 提 供 决 策参考 为 经 贸 信 息 和 介 绍 合作 对 象等在 内 的 咨 询 中介 服 务 促 管理 和 人 才 ;
、
,
,
依 法依规 开 展 社会 主 义 市 场 经 济 管理 人 才的培训 工 作 ; 资 助 团 体 和 个 人 从 事促 进 社 会 主 义 市 场 经 济 发 展 的 研 究 ;
达州市个体私营经济协会章程

达州市个体私营经济协会章程达州市个体私营经济协会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个体私营经济的管理和服务,推动市场经济的发展,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服务会员的创业发展,特设立达州市个体私营经济协会(以下简称协会)。
第二条协会是在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的基础上,按会员自愿、平等、规范和自谋发展的原则,由个体私营经济者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社团法人,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第三条协会以服务个体私营经济者为宗旨,自律自助,促进行业协会的合作发展,发挥桥梁纽带作用,为政府提供咨询和服务。
第二章会员第四条协会会员是协会的核心,个体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符合协会会员资格的组织和个人都可以申请加入协会,成为协会会员。
第五条会员的权益和义务:(一)会员有参与协会内部事务的权利,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二)会员应当遵守协会章程的规定,维护协会的团结、稳定和声誉;(三)会员有享受协会服务的权利,有提出建议、批评和监督的权利;(四)会员有受到协会保护的权利,有获得协会优惠的待遇;(五)会员有按时缴纳会费的义务;(六)会员有服从协会工作安排和执行决议的义务;(七)会员为政府服务的行为受到法律、法规的保护。
第三章协会的组织形式和管理第六条协会的组织形式:(一)会员代表大会;(二)理事会;(三)务会;(四)秘书处。
第七条会员代表大会是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由全体会员组成。
会员代表大会每三年举行一次,由理事会召集和主持。
会员代表大会对协会工作进行监督和决策,选举产生理事会和主任会长。
第八条理事会是协会的执行机构,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理事会由主任会长、副主任会长和常务理事组成。
理事会负责制定和实施协会的工作计划和各项决策,组织会员活动和服务,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第九条务会是协会的具体业务执委会,由全体理事组成。
务会根据理事会的决策,负责协会各项重大事务的执行和管理,监督协会的日常运作,保证协会的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十条秘书处是协会的常设机构,负责协会的办公和行政工作,负责收集和整理各种有关资料,处理组织会议和会员活动的具体事宜,为会员提供服务和咨询。
沈阳市促进校友经济发展中心 章程

沈阳市促进校友经济发展中心章程导言今天,我们将深入探讨沈阳市促进校友经济发展中心章程的相关内容。
这一重要的文件将为我们提供关于该中心组织结构、运营机制和发展目标的全面了解。
作为校友经济发展的支持者,我们有责任深入了解并全面贯彻这一章程,以促进中心的持续发展和壮大。
一、总则1.1 目的沈阳市促进校友经济发展中心的章程旨在规范中心的组织架构和运作机制,明确中心的宗旨和发展目标,促进校友经济的持续发展和繁荣。
1.2 适用范围本章程适用于沈阳市促进校友经济发展中心及其下属机构和成员单位的活动。
1.3 宗旨中心旨在促进沈阳市校友之间的经济合作和交流,搭建交流评台,推动校友企业家精神的培育和发展,服务地方经济社会发展。
二、组织架构2.1 主管单位沈阳市促进校友经济发展中心隶属于沈阳市政府主管单位。
2.2 领导机构中心设立理事会,理事会负责制定中心的发展战略和重大决策。
理事会成员由各校友企业代表和相关领导组成。
2.3 日常管理中心设立常务理事会,负责中心的日常经营管理和具体工作实施。
三、运作机制3.1 组织活动中心将定期举办各类校友企业家交流会、经验共享会和专题讲座,促进校友之间的交流和合作。
3.2 资金管理中心将依托政府支持和成员企业的捐赠,建立专门的资金管理机构,用于支持校友企业创新创业和发展。
3.3 项目合作中心将积极促进校友企业之间的项目合作,推动产业链条的协同发展,共同推动沈阳市经济的蓬勃发展。
四、发展目标4.1 短期目标中心将在三年内建立起完善的组织机构和运作机制,吸引更多的校友企业加入其中,促进校友企业之间的合作与共赢。
4.2 中期目标中心将在五年内成为沈阳市校友经济合作与交流的重要评台,为校友企业提供更多的资源对接和项目合作机会。
4.3 长期目标中心将在十年内成为沈阳市校友企业的经济发展智库和服务中心,为校友企业的创新发展和国际合作提供坚实的支持。
总结与回顾通过对沈阳市促进校友经济发展中心章程的全面了解,我们深刻领会了其宗旨、组织架构、运作机制和发展目标。
江阴市利港教育发展促进会章程

江阴市利港教育发展促进会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促进会的名称是江阴市利港教育发展促进会。
第二条本促进会属于公募基金会。
第三条本促进会的宗旨: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循社会公德,积极协调、动员和组织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人和海外侨胞、港澳台同胞捐资办学,为推动利港教育事业的发展,提高教育质量,培养优秀人才贡献力量。
第四条本促进会的原始基金数额为人民币860万元,来源于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捐赠。
第五条本促进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江阴市民政局,业务主管单位是江阴市利港中学。
第六条本促进会的住所在江阴市临港经济开发区利港延安路南。
第二章业务范围第七条本促进会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一)制定基金募捐、管理、使用办法;(二)按照有关规定制定奖励办法和资助办法;(三)组织开展募捐教育基金活动和依法开展多渠道的创收活动;(四)宣传尊师重教,动员社会各界关心支持教育事业;(五)扶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入学,资助特困教师;(六)奖励优秀教师(教育工作者),奖励优秀学生;(七)奖励办学特色显著的学校;(八)表彰奖励为教育发展促进会事业做出杰出贡献的团体和个人;(九)参与改善利港区域内中小学幼儿园办学条件;(十)支持加强教师队伍建设,资助教育教学改革科研课题和管理活动;(十一)参与教育对口支援工作;(十二)开展与境内外基金会、友好团体和个人的合作交流活动;(十三)本章程规定或许可的其他活动。
第三章组织机构、负责人第八条本促进会由5-30名理事组成理事会。
本促进会理事每届任期为5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九条理事的资格:(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拥护本会章程,热心本会从事的公益事业;(三)具有较强的事业心、责任感;(四)身体健康,具有与本会工作相适应的工作能力;(五)廉洁奉公、办事公道、为人正直。
第十条理事的产生和罢免:(一)第一届理事由业务主管单位、主要捐赠人、发起人分别提名并共同协商确定。
湘潭市福建经济促进会章程

湘潭福建商会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团名的名称为:湘潭福建商会章程(以下简称本会)第二条性质:湘潭市福建经济促进会是适应改革开放和圈内合作的发展需要,在政府职能部门的统一指导、协调下,由在湘潭投资置业经商的各行业、不通所有制的福建籍企业代表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民间组织,具有社团法人资格。
第三条宗旨: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全心全意为在湘潭的闽商服务,密切企业与政府的关系,维护在湘潭闽商的合法权益,引导在湘闽商企业守法经营,自觉维护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树立良好的闽商企业形象。
本着自愿互助,共同发展的原则,促进东部和中部城市的商品、资金、技术、物资和先进经营理念的交流。
团结广大会员进行互相帮助,引导和教育广大会员兴国富民作贡献。
第四条:本会接受主管部门湘潭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本团体的住所设在:第二章业务范围第五条本会的业务范围(主要任务)(一)组织会员学习和宣传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并调查研究贯彻中出现问题,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企业的愿望和合理要求,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
(二)把福建市先进的管理经验、生产技术、经营观念以及优秀企业的投资项目带到湖南,同时也将湖南的特色产品、招商引资项目以及良好的投资环境介绍到福建,推动湘潭、福建两地经济发展。
(三)加强联谊、广交朋友,通过组织会员参观、考察、旅游、茶话、文娱、体育等活动、增进会员之间的友谊。
(四)通过会员的联谊活动,交流经验,为会员提供经济、技术、信息、生产、管理、融资、法律、法规等咨询服务,促进企业健康发展。
(五)承担“行业”自律职能,受政府委托和经“行业”民主协商制定“行业”共同遵守的经营服务公约、规则,树立和发扬良好的职业道德。
组织在想闽商企业参与社会公益事业,参与和开发有利于提高闽商企业整体地位,树立闽商企业良好的各种社会活动。
(六)及时反映社会困难、意见和要求,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就会员共同关心的问题进行调查研究、探讨、咨询、帮助会员排忧解难。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社区商业发展促进会章程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社区商业发展促进会章程(草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团体的名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社区商业发展促进会;简称:新疆社区商业发展促进会。
第二条本会是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域内从事社区商贸流通经营企业自愿结成的全区性、联合性、非盈利性社团组织。
第三条本会的宗旨:代表会员利益,协调会员间的关系,完善社区商业服务功能,沟通并保持会员与政府的联系,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各项法律、法规和政府的各项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促进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同全国各地的社区商业发展的交流与合作。
第四条本会依法接受登记管理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民政厅、业务指导单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商务厅及相关职能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管理服务。
按时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的年度检查。
本会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换届,举办大型学术报告会、研讨会、培训、展览会、交易会、联谊交流会,开展业内评比、达标、表彰活动,与境外非政府组织交往,接受境外及社会捐款等,在活动前主动向登记管理机关、行业主管部门和相关职能部门报告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五条本会的住所: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416号盈科国际中心1栋11层A座。
第二章业务范围第六条本会的业务范围:(一)促进全区社区商业流通的全面发展,组织全区社区商贸流通企业的经验交流、商务考察学习和组织召开大型会议及研讨活动;(二)评比表彰奖励社区诚信自律优秀商业示范店和社区商业管理的优秀成果单位及个人,推广宣传先进经验;(三)组织社区商业管理人员及服务人员的培训辅导,编辑促进会的内部刊物和建立网站,扩大会员之间的信息交流;(四)组织会员参加全国和全区的社区商业投资洽谈活动、人才交流活动;(五)研究、整理、收集社区商业的信息资料,为社区商业发展提供咨询服务;(六)协助会员办理经济行政纠纷的仲裁和调解,为会员提供法律维权服务;(七)开展协调涉及会员利益的其它工作。
以上业务范围概括为:培训、信息咨询、维权服务,组织会议、评比表彰,促进社区商业综合功能配套发展。
南阳市网络经济促进会章程 (新)

南阳市网络经济发展促进会章程(草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协会的名称:南阳市网络经济发展促进会,英文名: Nanyang Network Economy Promotion英文缩写为(NYNEP)。
第二条本协会的性质:南阳市网络经济发展促进会(以下简称本协会)是我市与电子商务、网络经济发展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自愿参加的联合性非营利性、地方性社团组织。
第三条本协会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在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理论指导下,为政府服务,为会员服务,为社会服务,按照“公正、团结、服务”的原则开展工作,在政府和从事企事业单位之间发挥纽带和桥梁作用,促进南阳市网络经济的发展。
第四条本协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南阳市商务局的业务指导,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协会的住所在南阳市两相路96号创业大厦1716室。
第二章业务范围第六条本协会的业务范围:(一)宣传贯彻国家有关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就发展网络经济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意见和建议;协助政府制(修)定有关网络经济的政策、法规、标准,并推动其贯彻执行;(二)开展网络经济领域基本情况调查,向会员及有关部门提供网络经济发展情况,市场发展趋势及经济预测等信息,做好信息咨询服务和政策、技术、产业、市场导向工作,协助政府部门制定网络经济中、长期发展规划;(三)积极开展网络经济学术交流;推动网络经济知识的普及教育和技能培训;开展网络经济法律咨询和法律服务;(四)加强国内外合作与交流,组织或参与国内外网络经济新产品、新技术展览、展销,为企业开拓国内外市场服务,推广适合中国国情的网络经济新技术;(五)指导企业以客户为中心,积极参加有关网络经济认证及质量监督活动,提高产品质量、服务质量;(六)建立南阳市网络经济示范基地和培训中心,积极推广网络经济认证培训,研究推广适合中国国情的网络经济新技术,配合政府有关部门推广网上创业;(七)积极开展协会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工作,根据政府部门或企、事业单位委托,为网络经济投资开发项目、可行性方案等提供论证与咨询;(八)开发信息资源,编辑出版网络经济书刊、声像资料;(九)完善行业规约,禁止不正当竞争,维护知识产权,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十)完成政府或会员委托的其他事项。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某市经济发展促进会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团体的名称:某市经济发展促进会第二条本团体的性质:某市经济发展促进会是企业、企业家自愿组成的联合组织。
第三条本团体的宗旨:作为一个全市企业和企业家的协会,为某市发展营造良好环境,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促进珠海经济的协调发展。
第四条本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某市民政局,上级业务指导单位是广东省企业联合会,主管部门是某市科工贸信局,是中国企联的地方团体组织,目前和某市经济发展促进会合署办公。
第五条本团体的住所某市人民东路125号工商大厦2038室B区。
第二章业务范围第六条本团体的业务范围:(一) 依法维护企业与企业家的合法权益,反映企业和企业经营者的意愿和权益;代表企业与企业家协调劳动关系,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协调处理企业劳动争议;(二) 反映企业与企业家的意见和要求,为某市制定与企业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提供建议,承担上级及其有关部门委托的工作;(三) 引导企业与企业家遵纪守法,规范自身行为,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加强各行业和企业自律,倡导诚信经营,推进节能环保和生态文明,积极承担社会责任,自觉维护企业员工的合法权益;(四) 开展企业改革和现代企业发展的理论研究和实践创新,总结和推广先进的企业改革、科技创新、管理创新、经营模式创新经验,增强企业的市场竞争能力;(五) 推进企业家队伍建设、企业文化建设,为企业与企业家提供培训、咨询、认证、信息、出版等服务,组织开展企业评价活动,宣传、表彰优秀企业和优秀企业家,引导和激励企业科学发展,加快发展;(六) 组织企业与国内外企业间的交流与合作;(七) 积极参加国内外的交流与合作;第三章会员第七条本团体的会员种类:单位会员、个人会员。
第八条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在某市依法登记注册的企业法人;(二)某市的企业团体;(三)其他有关法人组织。
第九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一)提交入会申请书;(二)经本会核准;(三)由本会发给会员牌匾。
第十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二)参加本会的活动;(三)获得本会提供的服务;(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第十一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二)关心和支持本会的工作,维护本会合法权益;(三)承担本会委托的有关工作;(四)向本会反映有关情况,提供研究成果、调研报告、统计数据和有关材料;(五) 按规定交纳会费;第十二条会员缴纳会费的标准:(一) 会长单位每年缴纳会费50000元;(二) 常务副会长每年缴纳会费20000元;(三) 副会长单位每年缴纳会费10000元;(四) 常务理事单位每年缴纳会费5000元;(五) 理事单位每年缴纳会费3000元;(六)一般会员单位每年缴纳会费2000元。
第十三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会员连续两年无故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会员违反法律、法规或者不遵守本会章程,视情节轻重,本会可取消其会员资格。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第十五条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一)制定或修改章程;(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三)审议理事会、监事工作报告、年度财务报告;(四)对协会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五)改变或者撒销理事会不适当的决定;(六)决定终止事宜;(七)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4年(不超过4年)。
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
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八条理事会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理事会的职权是:(一)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四)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十)支持本团体党组织开展党建工作;(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
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九条(一)、(三)、(五)、(六)、(七)、(八)、(九)、(十)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三条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五条本团体的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三)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五)未受过作何刑事处罚;(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七)为人处事正派公正、诚实。
第二十六条本团体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本团体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任期不超过4年。
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或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指导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二十八条本团体理事长(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
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本团体理事长(会长)行使下列职权:(一)召集和主持本社团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二)检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三)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第三十条本团体的秘书长和会长不能在同一单位中产生,会长不得兼任秘书长。
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一条社会团体会长和法定代表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免除职务:(一)被取消会员资格的;(二)被会员单位取消其会员代表人资格的;(三)不能胜任其职务的;(四)有损害本协会名誉或违背协会宗旨行为的;(五)拒不履行职责的;(六)存在违法违纪情形并受到相关司法和行政机关处罚的。
第三十二条罢免会长或法定代表人的,应当依照下列程序进行:(一)由理事会1/3以上的理事书面提议,在监事会(监事)成员现场监督下,召开理事会,通过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通过罢免议案;(二)理事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推举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会议主持人;(三)将理事会会议决议报业务指导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四)在监事会(监事)成员现场监督下,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罢免会长或法定代表人议案;(五)将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决议报业务指导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理事会或会员大会(代表大会)可以邀请业务指导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进行现场指导和监督。
第三十三条本社团设监事2名,监事和监事长由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政府有关部门委派的监事除外)。
监事(或监事会)的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
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不得兼任监事长(监事)。
第三十四条监事会(监事)行使下列职权:(一)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会(监事)年度工作报告。
(二)监督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选举、罢免;监督理事会履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三)检查本社团财务和会计资料,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四)监事长(或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
(五)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
当会长、副会长、理事和秘书长等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协会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会员代表大会或政府相关部门报告。
监事长(或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协会章程,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领导,切实履行职责。
第三十五条监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监事会须在监事长主持并有过半数的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对第三十二条(一)、(三)、(四)、(五)款所形成的报告、建议、质询及情况反映等须在尊重事实的前提下经全体监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可上报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指导)单位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或提交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
监事会会议应形成会议纪要。
第三十六条监事长(或监事)必须同时具备如下条件:(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二)在本社团会员中享有较高的威望和声誉;(三)年龄不超过70周岁;(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五)未受过任何刑事处罚;(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七)为人处事正派、正值、公正、诚实。
第三十七条本团体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条件成熟时成立党组织。
第三十八条本团体党组织职责:(一) 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和法律法规,贯彻落实上级党组织的决议、决定;(二) 支持本团体及其负责人按照社会团体章程中规定的宗旨、任务开展工作。
团结、组织党内外的干部群众,努力完成本团体所担负的任务;(三) 加强对党员的教育、管理和监督,提高党员素质,增强党性观念,严格党的组织生活,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积极做好发展新党员工作。
通过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积极开展业务活动,发挥本团体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作用;(四) 自觉接受上级党组织的领导,定期汇报工作,重要问题应及时请示汇报;(五) 教育党员自觉抵制不良倾向,坚决同各种违法犯罪行为斗争;(六) 积极做好统一战线工作,充分调动会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七) 党组织负责人列席理事会并参与理事会的重大问题决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