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采购“两票制”实施方案
重庆市医疗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落实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有关事宜的通知

重庆市医疗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落实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有关事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医疗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9.03.08•【字号】渝医保发〔2019〕9号•【施行日期】2019.03.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药政管理正文关于落实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有关事宜的通知各区县(自治县)医疗保障部门、财政局,重庆药品交易所公司,相关医疗机构:为全面落实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以下简称集中采购试点)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9〕2号)、《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医保配套措施的意见》(医保发〔2019〕18号)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落实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渝府办发〔2019〕29号),现将我市贯彻落实集中采购试点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明确实施范围本次集中采购试点的药品范围为联合采购办公室(以下简称联采办)公布指定规格的中选药品(以下简称中选药品),具体见附件。
医疗机构范围为全市行政区域内的政府办(含部门和事业单位办)公立医院,主要包括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专科医院、妇幼保健院、精神病院、传染病院、结核病院、职业病防治院等,以及国企医院和在渝部队医院。
鼓励其他医疗机构按中选价采购中选药品,其采购和使用情况不纳入医保考核。
二、确定采购数量根据联采办对中选药品的采购数量要求和我市医保系统2018年度各医疗机构实际使用情况等,市医保局按比例分解给各区县(自治县),各区县(自治县)再统筹分解给其协议医疗机构。
各医疗机构确认后书面上报医保部门,市医保局汇总确定我市中选药品的采购总数量,确保采购数量处于合理水平。
医疗机构完成采购计划数量后,可继续按中选价格采购和使用中选药品,使用情况不纳入考核范围。
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采购两票制实施方案

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采购两票制实施方案一、背景与意义随着我国医疗事业的不断发展,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采购管理的规范化与有效性成为了当前亟待解决的问题之一。
为了更好地防止和治理医疗药品采购中的腐败问题,提高药品采购的透明度与公正性,国家决定引入两票制实施方案。
“两票制”是指在医疗机构药品采购过程中,将“需求票”(申报采购药品的需求清单)与“供应票”(参与投标的药品供应商信息)分别拆分,具体操作方式和采购流程如下:二、需求票的填报与审批流程1. 需求票的填报1.1. 需求票填报人员应具备相应的医疗药品专业知识和采购流程的了解。
1.2. 填报人员根据医疗机构的实际需求,提前编制药品需求清单,包括药品名称、规格、数量和用药期限等详细内容。
1.3. 填报人员填写需求票时应确保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不得有虚假、误导性或偏袒性的内容。
2. 审批流程2.1. 需求票应经过医疗机构采购管理部门的审核,审核内容包括需求的合理性、数量的准确性以及相关法规的遵守等。
2.2. 审核通过后,需求票将提交给医疗机构的财务部门进行预算审核,确保采购预算的合理性与充足性。
三、供应票的报名与评审流程1. 供应商报名1.1. 供应商根据医疗机构发布的采购需求公告,填写供应票,并提交至医疗机构采购管理部门。
1.2. 供应票的填报内容应包括供应商的企业信息、药品品种和规格、价格、交货期等。
1.3. 供应商报名时应提供相关资质证明文件,包括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许可证等。
2. 评审流程2.1. 采购管理部门将对报名的供应商进行资格审查和业务能力评估,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将进入下一阶段。
2.2. 医疗机构将组织评审委员会对符合条件的供应商进行评审,评审内容包括价格、质量、交货效能等考核指标。
2.3. 评审结束后,医疗机构将根据供应商的评审情况决定中标结果。
四、合同签订及履约管理1. 合同签订1.1. 医疗机构与中标供应商进行合同签订,合同内容包括药品名称、规格、价格、数量、质量标准、交货期限、违约责任等。
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采购“两票制”实施细则

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采购“两票制”实施细则公立医疗机构在进行药品采购时,需要遵循一定的规定和程序。
为了规范公立医疗机构的药品采购行为,提高采购的透明度和公正性,国家在2018年颁布了《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采购“两票制”实施细则》,明确了公立医疗机构采购药品所需的“两票”以及执行的具体步骤。
一、“两票制”的要求和目的“两票制”指的是公立医疗机构在进行药品采购过程中,需要取得供应商提供的“票据”确认,以确保采购合规、透明和公正。
具体而言,公立医疗机构在采购药品时需要取得两个关键的票据,即“招标票据”和“交易票据”。
“两票制”的目的在于:1. 确保药品采购程序的透明性,保障采购公平竞争的原则;2. 防范商业贿赂,减少腐败行为的发生;3. 提高采购过程的效率和质量,确保病患的用药安全。
二、“两票制”的具体操作步骤1. 招标票据公立医疗机构在进行药品采购前,需先进行公开招标。
供应商在参与招标时,需按照规定提交相关文件,包括企业资质、产品质量、价格等。
公立医疗机构根据投标供应商的综合评估结果进行招标的最终评选,并发给中标通知书作为招标票据。
2. 交易票据中标供应商在与公立医疗机构签订合同前,需要提交相关药品证件和质量承诺书等文件。
合同签订后,供应商将提供药品交付给医疗机构,并开具合格的交易票据,包括发票等。
需要注意的是,公立医疗机构在进行采购交易时,需确保所采购的药品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和质量要求。
同时,医疗机构还应加强对供应商的监督和评估,确保供应商的合法合规。
三、实施细则的作用与意义《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采购“两票制”实施细则》的颁布对于规范医疗机构的药品采购行为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实施细则提高了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采购的透明度和公正性,有效遏制了商业贿赂和腐败行为的发生,保障了患者的权益。
其次,实施细则有助于提高采购程序的效率和质量,减少了不合格药品的流入。
中标供应商在提交药品证件和质量承诺书等文件时,需要对药品的质量进行承诺,确保药品的质量安全。
公立医院药品采购推行“两票制”实施方案

公立医院药品采购推行“两票制”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关于在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采购中推行“两票制”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国医改办发[2016]4号)和《河南省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采购推行“两票制”实施意见(试行)》(豫医改办[2017]1号)精神,结合医院实际,特制定《XXX医院药品采购推行“两票制”实施方案》。
一、领导小组组长:XXX成员:XXX办公室设在药学部。
领导小组负责“两票制”实施方案的制定和监督实施。
二、目标任务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以及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重大决策部署,以推行“两票制”为抓手,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促进医药产业健康发展,规范药品流通秩序、压缩流通环节、降低虚高药价,净化流通环境、打击“挂靠”过票洗钱等药品购销中的违法行为,保障城乡居民用药安全、维护人民健康。
三、“两票制”的界定“两票制”是指药品生产企业到流通企业开一次发票,流通企业到医疗机构开一次发票。
(一)药品生产企业或科工贸一体化的集团型企业设立的仅销售本企业(集团)药品的全资或控股商业公司、境外药品的国内总代理、药品生产企业之间产品经销权转让的受让方、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合规委托负责销售药品的生产企业或流通企业,可视同生产企业(以上4种情况全国仅限一家)。
(二)药品流通集团型企业内部向全资(控股)子公司(分公司)或全资(控股)子公司(分公司)之间调拨药品可不视为一票,但最多允许开一次发票。
(三)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以及防治传染病和寄生虫病的免费用药、国家免疫规划疫苗、计划生育药品、中药饮片的流通经营仍按国家现行规定执行。
为保障临床供应,短缺药品、临床必需但使用量较小的药品,可暂不实行“两票制”,但采购后要进行网上公示。
为应对自然灾害、重大疫情、重大突发事件和病人急(抢)救等特殊情况,紧急采购药品或国家医药储备药品,可特殊处理。
四、实施内容(一)2018年4月1日起开始试行启动两票制,与我院现有配送关系的供应商签订《“两票制”承诺书》,维持原有药品的采购配送渠道不变。
医院药品两票制管理制度

一、目的为规范医院药品采购流程,加强药品管理,确保药品质量,降低药品采购成本,提高药品使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医疗机构药品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我院药品采购、验收、储存、供应等各个环节。
三、两票制定义两票制是指药品生产企业直接向医疗机构开具一次销售发票,医疗机构再向药品流通企业开具一次采购发票的采购模式。
四、两票制内容1. 采购流程(1)药品生产企业向医疗机构开具销售发票,发票内容包括药品名称、规格、数量、单价、金额等。
(2)医疗机构向药品流通企业开具采购发票,发票内容包括药品名称、规格、数量、单价、金额等。
2. 发票管理(1)医疗机构收到药品后,应仔细核对发票与实物的一致性,确认无误后签字确认。
(2)发票应妥善保管,以便日后查阅。
3. 药品验收(1)医疗机构在收到药品后,应立即进行验收,确认药品质量、数量、规格等符合要求。
(2)验收不合格的药品,应立即通知药品生产企业或流通企业进行更换或退货。
4. 药品储存(1)医疗机构应按照药品储存要求,将药品存放在适宜的条件下,确保药品质量。
(2)储存药品的库房应定期进行巡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5. 药品供应(1)医疗机构应根据临床需求,合理安排药品供应,确保药品供应充足。
(2)药品供应过程中,应确保药品质量、数量、规格等符合要求。
五、责任与义务1. 医疗机构应严格按照本制度执行药品采购、验收、储存、供应等环节,确保药品质量。
2. 药品生产企业应按照规定开具销售发票,确保发票的真实性、合法性。
3. 药品流通企业应按照规定开具采购发票,确保发票的真实性、合法性。
4. 医疗机构、药品生产企业、药品流通企业应共同遵守本制度,确保药品采购、供应、使用等环节的规范、有序。
六、监督与考核1. 医疗机构应定期对药品采购、验收、储存、供应等环节进行自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2. 医疗机构应定期向相关部门报告药品采购、供应、使用等情况,接受监督检查。
药品两票医院制管理制度

一、目的为规范药品采购流程,提高药品质量,确保医疗安全,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医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我院药品采购、销售、储存、使用等各个环节。
三、两票制定义两票制是指药品生产企业到流通企业开一次发票,流通企业到医疗机构开一次发票。
四、责任部门1. 财务部门:负责药品采购、销售、发票开具等财务管理工作。
2. 采购物流部门:负责药品采购、运输、储存等工作。
3. 质量管理部门:负责药品质量监督、检验等工作。
4. 药事管理部门:负责药品采购计划的制定、审核、实施等工作。
五、制度内容1. 药品生产企业或科工贸一体化的集团型企业设立的仅销售本企业(集团)药品的全资或控股商业公司、境外药品国内总代理可视同生产企业。
2. 药品流通集团型企业内部向全资(控股)子公司或全资(控股)子公司之间调拨药品可不视为一票,但最多允许开一次发票。
3. 药品生产、流通企业要按照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进行药品交易。
4. 采购药品时,必须提交加盖流通企业印章的生产厂家发票和随货同行单(复印件以及电子扫描件)、配送公司的发票和随货同行单,两次发票的流通企业名称、药品批号等相关内容能互相印证。
5. 药学部库管员负责审核两票的一致性(两张发票的流通企业名称、药品名称、批号、规格、数量、生产厂家等)。
6. 采购药品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不得采购假冒伪劣药品。
7. 药品采购渠道必须经医院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审批确定。
8. 药品采购员必须严格遵守《药品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严禁向证照不全的企业购进药品;严禁采购假药、劣药;严禁从个人手中采购药品。
9. 药品采购员应认真执行药品价格政策和药事管理的各种法规,严格执行药品的进货程序。
六、监督管理1. 质量管理部门负责对药品质量进行监督、检验,确保药品质量符合国家标准。
2. 财务部门负责对药品采购、销售、发票开具等财务管理工作进行监督。
3. 药事管理部门负责对药品采购计划的制定、审核、实施等工作进行监督。
药品经营-药品两票制管理制度

目的:为做好公司药品销售于公立医疗机构的“两票制”工作并加强对“两票制”的管理,特制定本制度。
依据:国务院医改办等8部委印发《关于在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采购中推行“两票制”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国医改办发〔2016〕4号)和《重庆市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采购“两票制”实施方案(试行)》和企业实际等。
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经营公立医疗机构用药推行“两票制”的质量管理。
职责:采购部、销售部、财务部、储运部、质管部对本制度实施负责。
内容:1.“两票制”的界定2.1“两票制”是指药品生产企业到流通企业开一次发票,流通企业到医疗机构开一次发票。
2.2药品流通集团型企业内部向全资(控股)子公司或全资(控股)子公司之间调拨药品可不视为一票,但最多允许开一次发票。
公司按照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原则合理确定加价水平。
2.3为应对自然灾害、重大疫情、重大突发事件和病人急(抢)救等特殊情况,紧急采购药品或国家医药储备药品,可特殊处理。
2.4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流通经营仍按国家现行规定执行。
2.“两票制”相关的定义2.1集团型企业:集团型企业指以工商登记的集团型企业为准。
2.2公立医疗机构:公立医疗机构指由各级人民政府、国有企业(含国有控股企业)等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
包括综合医院、中医(民族)医院、妇幼保健机构、各类专科医院和基层医疗机构等。
2.3基层医疗机构:基层医疗机构指由政府举办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含村卫生室。
2.4 民族贫困边远地区公立医疗机构:指由国家确定的民族地区范围内的贫困地区(不包括州府所在地)的县、乡级公立医疗机构(含基层医疗机构)。
3.“两票制”实施范围全市公立医疗机构除民族贫困边远地区公立医疗机构和其他地区基层医疗机构外全面实行“两票制”,鼓励其他医疗机构在药品采购中实行“两票制”;原则上药品流通企业为民族贫困边远地区公立医疗机构和其他地区基层医疗机构配送药品,允许在“两票制”基础上再开一次药品购销发票;鼓励公立医疗机构与药品生产企业直接结算药品货款、药品生产企业与流通企业结算配送费用。
两票制的实施意见

关于在全省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采购中推行“两票制”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改革完善药品生产流通使用政策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7〕13号)和《国务院医改办等八部委印发关于在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采购中推行“两票制”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国医改办发〔2016〕4号)要求,经省政府同意,在全省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采购中推行“两票制”,现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在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采购中推行“两票制”是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促进医药产业健康发展的重大举措。
通过推行药品采购“两票制”,推动医药生产、流通企业主动参与深化医改,促进优化兼并重组和规模集约经营,自觉转变销售和经营模式、减少流通环节、降低流通成本、提高流通效率;强化医药乱象治理,严厉打击租借证照、虚假交易、伪造记录、非法渠道购销药品、商业贿赂、价格欺诈、价格垄断以及伪造、虚开发票等违法违规行为,净化市场环境、规范流通秩序、整肃行业行为;保障城乡居民用药可及、安全和价格合理,维护人民群众健康权益。
二、适用范围全省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采购推行“两票制”,鼓励其他医疗机构实施“两票制”。
“两票制”是指药品生产企业到流通企业开一次发票,流通企业到医疗机构开一次发票。
药品生产企业或科工贸一体化的集团型企业设立的销售本企业(集团)药品的全资或控股商业公司(全国仅限1家商业公司)、境外药品国内总代理(含国内分包装企业,全国仅限1家)、药品上市许可人委托代为销售药品的生产企业或流通企业(全国仅限1家)、生产企业之间产品经营权转让的受让方可视同生产企业。
药品流通集团型企业内部向全资(控股)子公司或ERP系统与省药械采购平台对接的全资(控股)子公司之间调拨药品可不视为一票,但最多允许开一次发票。
为应对自然灾害、重大疫情、重大突发事件和病人急(抢)救等特殊情况,紧急采购药品或国家医药储备药品的,可特殊处理,相关医疗机构须及时将采购信息上传省药械采购平台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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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采购“两票制”实施方案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6年重点工作任务的通知》、国务院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关于进一步推广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经验的若干意见》、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要求,为做好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采购“两票制”工作,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目标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及市委、市政府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重大决策部署,以推行“两票制”为抓手,不断深化药品流通领域改革,规范药品流通秩序,压缩中间环节,降低虚高价格,保障药品供应。
严厉打击“过票洗钱”、偷税漏税等药品购销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净化药品流通环境,保障人民群众用药安全。
二、“两票制”的界定
(一)“两票制”是指药品生产企业到流通企业开一次购销发票,流通企业到公立医疗机构开一次购销发票。
(二)药品生产企业或科工贸一体化的集团型企业设立的仅销售本企业(集团)药品的全资或控股经营企业,可视同生产企业;境内外药品的国内总代理或直接从境外生产企业进口药品的代理商,可视同生产企业;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合规委托负责药
品销售的生产企业或经营企业,可视同生产企业。
以上情形在全国范围内仅限一家经营企业或总代理。
(三)药品流通集团型企业内部总公司、分公司、全资或控股子公司之间调拨药品可不视为一票,但最多允许调拨一次。
(四)鼓励公立医疗机构与药品生产企业通过重庆药交所结算平台直接结算货款,药品生产企业与流通企业结算配送费用。
三、实施时间和范围
(一)全市所有公立医疗机构(含基层医疗机构,村卫生室药品由乡镇卫生院代购)药品采购全部实行“两票制”。
为保障基层药品的有效供应,乡镇(街道)及以下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根据实际情况可增加一票。
鼓励部队医院、民营医院、个体诊所等医疗卫生机构实施“两票制”。
(二)2016年12月31日起启动实施“两票制”。
2017年5月31日前为过渡期。
过渡期内,生产企业应充分综合考虑医疗机构原有配送渠道等因素,确定在我市的一级商业代理关系,于4月1日前在重庆药交所平台进行更新,同时签署并公示承诺书;视为生产企业的经营企业和药品流通集团型企业应提供有关证明材料,签署并公示承诺书;经营企业须妥善处理库存药品中不符合“两票制”规定的药品;医疗机构在生产企业一级商业代理关系未确定前,暂可按原渠道采购药品,4月1日后应根据药品采购使用情况及时调整优化配送渠道;各区县应充分评估本地区基层医疗机构药品配送保障情况,确需增加一票的,应通过公开遴选确定经营企业并进行备案。
2017年6月1日起,全市所有
公立医疗机构正式全面实施“两票制”。
(三)在发生自然灾害、重大疫情、重大突发事件和病人急(抢)救等特殊情况,需要紧急采购药品时,可特殊处理。
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等特殊管理药品的经营仍按国家现行规定执行。
四、有关规定
(一)药品生产企业是保障药品质量和供应的第一责任人。
药品生产企业可直接配送或委托有配送能力的药品流通企业配送。
药品生产企业必须在生产企业所在地税务部门领取发票。
药品生产、流通企业发生应税行为按照税法相关规定申报缴纳税款,在销售药品时,必须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增值税普通发票(以下统称“发票”),发票上应列明销售药品的通用名称、规格、型号、单位、数量、单价、金额等,不能全部列明的应当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开具《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清单》(以下简称“销货清单”),并加盖供货企业发票专用章,所销售药品还应附销售出库单,包括通用名称、剂型、规格、批号、有效期、生产厂商、购货单位、出库数量、销售日期、出库日期和销售金额等内容,发票(包括销货清单,下同)的购、销方名称应当与销售出库单、付款流向一致、金额一致。
(二)药品流通企业购进药品时,应主动向生产企业索要发票。
收货验收时,应验明发票、供货方销售出库单与实际购进药品的品种、数量,核对一致并建立购进药品验收记录,做到票、
帐、货相符。
对发票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及本方案要求,或者票、货之间内容不相符的,不得验收入库。
药品购销中发生的购销发票及相关票据,应按有关规定保存。
药品流通企业将药品销售到公立医疗机构,必须提供加盖本企业原印章的由生产企业开具的购销发票复印件。
(三)公立医疗机构要选择网络体系全、质量信誉好、配送能力强的药品流通企业开展配送工作。
配送企业数量应进行合理控制。
建立优胜劣汰的动态管理机制,提高配送集中度,促进医药流通市场优化整合。
(四)公立医疗机构和药品生产、流通企业签订购销合同时,必须将执行“两票制”写入合同条款。
公立医疗机构在入库验收药品时,必须验明票、账、货三者一致方可入库、使用,不仅要向为其配送药品的流通企业索要、验证发票,还应当要求流通企业出具加盖其印章的由生产企业提供的进货发票复印件或扫描件电子版(同一批次号的药品进货发票复印件至少提供一次),两张发票的生产企业名称、批号等相关内容互相印证,作为公立医疗机构支付货款凭证,纳入财务档案管理。
(五)重庆药交所要于2017年5月底前完成药械交易信息全程追溯体系暨医药智能物流公共信息服务平台的系统建设。
全市各级公立医疗机构及其药品配送企业要于2017年12月底前与该系统分批实现互联互通,实现通过批次号查询在生产企业与经营企业、经营企业与经营企业、经营企业与医疗机构之间的药品流向信息。
同时,鼓励和推进生产企业与经营企业之间通过药交所平台进行药品交易和货款结算。
(六)支持建设全国性、区域性的药品物流园区和配送中心,鼓励委托具有第三方物流资质的企业进行配送。
按照远近结合、城乡联动的原则,鼓励支持区域药品配送城乡一体化。
五、监督管理
(一)卫生计生部门要负责联合相关部门开展“两票制”监督管理工作,积极推进“两票制”的落实,加强对药品采购的管理和对公立医疗机构执行“两票制”的监督检查;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强对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的监督管理,依法严厉打击各种形式的违法违规行为;税务部门要加强税务票据管理,加大偷税漏税行为稽查、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票据使用情况核查力度,发现问题及时查处;商务部门要进一步加强药品流通企业管理,构建配送能力等级评价体系;财政部门要对“两票制”电子信息追溯监管体系建设给予资金保障;物价和工商部门要严厉打击药品购销中的垄断行为、不正当竞争行为和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
其他各相关部门要加强协作,按照职责分工,主动作为,敢于担当,密切配合,做好监管衔接,形成工作合力,切实做好“两票制”的推行工作。
(二)加强“两票制”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建立健全跨部门、跨区域监管联动响应和协作机制,鼓励企业间互相监督举报,根据发现的问题线索,适时组织开展“两票制”专项监督检查。
充分利用药交所药械交易信息全程追溯系统开展“两票制”监管,通过追溯药品流向发现问题线索,对存在异常的情况向医疗机构和企业发出警示。
(三)加大违反“两票制”规定的处罚力度。
对违反药品监督管理和税务管理等有关规定的,相关部门予以严厉处罚,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处理。
对提供虚假材料,故意规避我市“两票制”有关规定的医药生产和流通企业,根据药品交易监管评价办法等有关规定,采取约谈、警告、列入不诚信名单、暂停交易、取消药交所会员资格等方式进行严肃处理。
对索票不严、有令不行的医疗机构要通报批评,直至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六、保障措施
(一)各区县、各部门要高度重视“两票制”工作,认真贯彻执行市委、市政府重大决策部署,充分认识推行“两票制”的重大意义,站在讲政治、顾大局、重民生的高度,突出工作重点,精心组织实施,确保“两票制”工作顺利推行。
(二)各区县、各部门要以保障人民群众看病用药为目标,构建健康良性的药品市场流通秩序,积极为“两票制”的落实创造有利条件。
要破除地方保护,加快清理和废止在企业开办登记、药品采购、跨区域经营、配送商选择、连锁经营等方面存在的不合理政策和规定,减少对药品采购的行政干预。
(三)各区县、各部门要通过各种媒体,加大推行“两票制”宣传工作力度,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及时解疑释惑,妥善回应社会关切,为推行“两票制”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并及时研究解决政策推进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
(四)各级卫生计生部门要把推进“两票制”工作纳入对医疗机构的考核内容,推动“两票制”工作全面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