氨水罐区安全规范国标
最新液氨储罐区安全规定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液氨储罐区安全管理规定1、液氨储罐区为危险化学品储存区。
所储存的物品为液氨,安全充装高度:大罐为18米,小罐为11.49米;安全充装重量:大罐为4387吨,小罐为1275.39吨;液氨温度均为-33.33℃;操作压力均为0.0035Mpa。
严禁液位超高存储,禁止超温、超压操作。
2、液氨储罐应符合我国有关压力容器的规定,其液面计、压力计、温度计、呼吸阀、安全阀等安全附件应完整好用。
液氨储罐和管线的绝热材料、安全梯和管架等,均应用非燃烧材料建造。
2、储罐区的电气装置必须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爆炸危险场所的电气安全规定。
3、罐区防护堤的排水管应在出口管上设置切断阀。
4、罐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消防技术规范,设置、配备消防设施和器材。
消防器材应当设置在明显和便于取用的地点,周围不准堆放物品和杂物。
储罐区的消防车道严禁堆放物品。
5、液氨储罐操作人员应当经过危险化学品知识的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
液氨储罐操作人员还应熟悉液氨泄露事故应急预案。
6、进入储罐区的操作人员必须严格劳保穿戴,严格按照安全操作技术规程操作。
非岗位操作人员及检修人员严禁随便进入罐区。
罐区内的所有设备、管线、阀门均由操作人员操作和管理,非操作人员禁止乱动。
罐区内禁止进行各种具有危险性的操作或实验性操作。
7、储罐区内严禁使用明火。
罐区内进行动火作业时,必须严格清理周围易燃物,必须彻底排氨,严格置换干净,准确分析合格,按要求办理动火手续后,在操作人员及有关部门的监护下进行动火作业。
8、储罐区必须按照国家有关防雷、防静电设计安装规范的规定,设置防雷、防静电装置,并定期检测,保证有效。
9、罐区内安装氨气泄漏检测仪,罐区周围应安装视频监控,应定期检测、检查、维修、更换,确保良好运行。
10、应加强氨罐喷淋系统的维修、维护,确保应急状态下的正常使用,应按照《氨罐区喷淋设施安全管理制度》各相关单位认真落实好管理、维修、维护、和应急响应责任,保证氨罐喷淋系统在事故状态下能及时应急启动。
液氨罐区安全管理规定

燃煤发电厂液氨罐区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第一条总则为加强燃煤发电厂液氨罐区(以下简称氨区)安全管理,防范液氨事故发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特种设备安全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电力监管条例》等法律法规及有关标准规范,制定本规定。
安全管理。
本规定所称氨区指接卸和储存液氨以及制备氨气的生产区域,按功能分为生产区(含储罐区、卸氨区、氨气制备区)和辅助区(含控制室和值班室)。
第三条发电企业是氨区安全责任主体,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全面履行氨区安全管理责任。
本规定所指发电企业包括投资建设和管理氨区的使用单位和特许经营单位。
第二章第四条安全要求氨区应布置在厂区边缘且处于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并设置必要数量的风向标。
生产区应符合火灾危险性乙类和抗震重点设防类标准和要求。
第五条氨区设备配置和系统应满足国家和行业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的要求,储罐第六条氨区应设置避雷保护装置,并采取防止静电感应的措施,储罐以及氨管道系统应可靠接地。
第七条氨区电气设备应满足《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符合防爆要求。
第八条氨区大门入口处应装设静电释放装置。
静电释放装置地面以上部分高度宜为1.0m,底座应与氨区接地网干线可靠连接。
第九条氨区入口应设置明显的职业危害告知牌和安全标志标识。
职业危害告知牌应注明氨物理和化学特性、危害防护、处置措施、报警电话等内容。
第十条氨区应设置两个及以上对角或对向布置的安全出口。
安全出口门应向外开,以便危险情况下人员安全疏散。
第十一条氨区设置洗眼器等冲洗装置,水源宜采用生活水,防护半径不宜大于 1 5m。
洗眼器应定期放水冲洗管路,保证水质,并做好防冻措施。
第十二条氨区宜设置消防水炮,消防水炮采用直流/喷雾两用,能够上下、左右调节,位置和数量以覆盖可能泄漏点确定。
第十三条氨区应设置能覆盖生产区的视频监视系统,视频监视系统应传输到本单位控制室(或值班室)。
第十四条氨区应设置事故报警系统和氨气泄漏检测装置。
精选火电厂液氨罐区安全管理规定

第二章 一般事项 第五条 氨区应设在厂区边缘位置,并在厂区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其布置应满足防灾救灾、安全、环保及卫生防护的要求。 第六条 氨区应配备适合的消防器材和泄漏处置应急设施。氨区围墙(栏)必须完整,并设置“严禁烟火”、“液氨有毒”、“注意防护”、“易燃易爆”等明显的安全(及职业病危害)警示标志。氨区内应保持清洁、无杂草,不得储存其他易燃品或堆放杂物。氨区入口处应设置静电释放装置,并良好接地。 第七条 氨区所有电气设备均应选用相应等级的防爆电气设备。由于氨对铜有腐蚀作用,凡有氨存在的设备、管道系统不得有铜和铜合金材质的配件。 第八条 氨区内应备有洗眼器、快速冲洗装置,其防护半径不宜大于15m。并同时配备急救药品、正压式呼吸器和劳动防护用品等。 第九条 氨区应设置风向标,其位置应设在本厂职工和附近居民容易看到的高处。应设置事故警报系统,一旦发生紧急情况,向周边500m内存在的居民发出报警,通过该系统能及时向企业内部和周边群众进行紧急疏散,避免事故扩大。 第十条 氨区应设置二个及以上不同方向的安全出口,以利危险情况下作业人员的安全疏散。
液氨罐区充装安全规范(2020年)

( 安全管理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精品文档 / Word文档 / 文字可改液氨罐区充装安全规范(2020年)Safety management is an important part of production management. Safety and production are inthe implementation process液氨罐区充装安全规范(2020年)1、液氨存储与装卸装置的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必须符合以下要求:--使用单位应当设专(兼)职人员管理,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按照TSGR0004、GB/T20801.5等对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定期进行检测检验,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不准使用;--液氨储罐、输送管道应至少每月进行一次自行检查,并作出记录。
对日常维护保养时发现异常情况的,应当及时处理。
2、液氨储罐应满足下列要求:--液氨储罐应设置液位计、压力表和安全阀等安全附件,超过100m3的液氨储罐应设双安全阀,要定期校验,保证完好灵敏。
--安全阀应为全启式,安全阀出口管,应接至火炬系统。
确有困难时,可就地放空,但其排气管口应高出8m范围内的平台或建筑物顶3m以上;--根据工艺条件,液氨储罐应设置上、下限液位报警装置;--日常储罐充装系数不应大于0.85;--存储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应在设置温度、压力、液位等检测设施的基础上完善视频监控和联锁报警等装置。
装置中液氨总量超过500吨的,应配备温度、压力、液位等信息的不间断监测、显示和报警装置,并具备信息远传和连续记录等功能,电子记录数据的保存时间不少于60天。
3、液氨存储装卸区域应加强安全用电管理,并满足以下要求:--电气、仪表设备以及照明灯具和控制开关应符合防爆等级要求;--电力电缆不应和液氨管道、热力管道敷设在同一管沟内;--应急照明灯具和灯光疏散指示标志的备用电源的连续供电时间不应少于30min;--设备、设施的电器开关宜设置在远离防火堤处,严禁将电器开关设在防火堤内。
氨水罐区规范文件

氨水罐区规范文件
一、总则
1. 本文件旨在规范我公司氨水罐区的管理和运行,以实现安全生产。
2. 氨水罐区仅限经批准的人员进入,严禁未拿到许可的人自由进出。
二、设备安全
1. 氨水罐应按规定进行定期检查维护,检查记录应妥善保管。
2. 氨水罐周围应设置安全区,禁止他人接近。
3. 氨水泄漏报警设备应处于正常工作状态,一旦报警应迅速与相关部门报告。
三、操作规范
1. 氨水装卸操作必须配备两个操作人员,并正确使用防护装备。
2. 装卸氨水时,应注意查看氨水罐舱压力和温度,一旦异常应停止操作。
3. 氨水发生泄漏时,目击人员应及时调用119报警,禁止随意处理,保证人员安全撤离。
4. 氨水装卸记录应妥善保管,规定时间内提供查询。
五、其他规定
1. 员工应定期学习《氨水罐区安全管理规范》并签字确认。
2. 本规范若有修改,将及时通知所有人员执行。
以上内容仅为示例,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必要的修改和完善。
液氨罐区规范安装(安全标准化一级达标)

液氨罐区设置的安全基本要求一、液氨储罐区的设置液氨储存和装卸场所的选择,应全面考虑周边的自然环境和社会环境,使其符合安全生产有关标准规范的要求。
1、液氨储罐的基础、防火堤及管架、管墩等,均应采用非燃烧材料,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3h。
承重支柱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5h。
2、液氨储存场所应设氨气体检测报警仪或可燃气体监测报警仪。
3、液氨储存场所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应按重大危险源的要求设置相应的安全标志。
4、液氨罐区内,不应布置无关的管道。
5、液氨常温储存应选用球罐或卧罐。
6、液氨储罐的防火间距应符合以下要求:(1)卧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一般为1.0倍卧罐直径且不宜大于1.5m;(2)同一罐组内球罐与卧罐的防火间距,应采用较大值;(3)两排卧罐的间距,不应小于3m;(4)相邻罐组储罐间的距离,不应小于16m。
7、液氨储罐应设液位计、压力表和安全阀,低温液氨储罐尚应设温度指示仪;根据工艺条件,宜设置上、下限位报警装置;装卸管道应设远程自动切断装置。
8、液氨储罐应设置防晒、冷却水喷淋降温设施或有良好的绝热保温措施。
9、在储罐20m以内,严禁堆放易燃、可燃物品。
10、液氨储存和装卸场所不应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
二、防火堤1、液氨储罐区应设置防火堤。
防火堤应在满足耐燃烧性、密封性和抗震要求的前提下,综合考虑安全、占地、投资、地形、地质及气象等条件,还应考虑到罐组容量及所处位置的重要性、周围环境特点及发生事故的危害程度、施工及生产管理、维修工作量及施工、材料来源等因素,因地制宜,合理设置,使其达到坚固耐久、经济合理的效果。
2、液氨储罐组或储罐区四周应设置高度不小于1.0m的不燃烧实体防火堤。
防火堤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防火堤的有效容量不应小于其中最大储罐的容量。
低温液氨储罐防火堤内有效容积应为一个最大储罐容积60%。
(2)防火堤的设计高度应为1.0~2.2m,防火堤设计高度应比计算高度高出0.2m,隔堤高度应比防火堤低0.2~0.3m。
液氨罐区安全管理规定模版

液氨罐区安全管理规定模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确保液氨罐区的安全生产、防止事故的发生,保护员工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液氨罐区包括储氨罐区和输送氨气管线区,涉及的液氨储罐、输气罐、输送气管及相关设施设备。
第三条液氨罐区的安全管理责任主体是液氨罐区的法人单位,负责全面组织实施液氨罐区的安全生产工作。
第四条液氨罐区的安全管理工作应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依法管理”的原则。
第五条液氨罐区安全管理人员应具备相应的岗位资格,并按规定进行培训和考核。
第六条液氨罐区安全管理人员应制定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确保在发生突发事件时能迅速响应和处置,保障人员生命财产安全。
第七条液氨罐区安全管理人员应每年定期进行液氨罐区安全风险评估,发现问题及时进行整改,并定期对液氨罐区的安全管理工作进行检查和评估。
第八条液氨罐区安全管理人员应建立液氨罐区安全管理档案,记录液氨罐区的安全管理档案、事故隐患排查整改记录、教育培训档案、事故事件档案等。
第二章液氨罐区安全设施设备第九条液氨罐区的罐体、管线等基础设施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并定期进行检测和维护。
第十条液氨罐区应建立安全监控系统,包括液氨浓度监测系统、温度监控系统、压力监控系统等,确保对液氨罐区的安全情况进行实时监测和报警。
第十一条液氨罐区应设置防火、防爆设施,包括,并定期进行检测和维护。
第十二条液氨罐区应设置进出口、缓冲区、警示标识等,保证液氨罐区的安全和易识别性。
第十三条液氨罐区应配备相应的消防设备,包括灭火器、消防栓、喷淋系统等,定期进行检测和维护。
第十四条液氨罐区应设置安全通道和疏散通道,保证人员在紧急情况下的安全撤离。
第十五条液氨罐区应设置安全标识和安全警示标,进行定期检查和更新,并对液氨罐区的进出人员进行安全教育。
第三章液氨罐区安全管理措施第十六条液氨罐区应制定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液氨罐区安全管理人员的职责和义务。
第十七条液氨罐区应设置专人负责液氨罐区的日常管理和安全生产工作。
液氨罐区充装安全规范

液氨罐区安全技术规范1、液氨存储与装卸装置的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必须符合以下要求:——使用单位应当设专(兼)职人员管理,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按照TSGR0004、GB/T 等对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定期进行检测检验,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不准使用;——液氨储罐、输送管道应至少每月进行一次自行检查,并作出记录。
对日常维护保养时发现异常情况的,应当及时处理。
2、液氨储罐应满足下列要求:——液氨储罐应设置液位计、压力表和安全阀等安全附件,超过100m3的液氨储罐应设双安全阀,要定期校验,保证完好灵敏。
——安全阀应为全启式,安全阀出口管,应接至火炬系统。
确有困难时,可就地放空,但其排气管口应高出8m范围内的平台或建筑物顶3m以上;——根据工艺条件,液氨储罐应设置上、下限液位报警装置;——日常储罐充装系数不应大于;——存储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应在设置温度、压力、液位等检测设施的基础上完善视频监控和联锁报警等装置。
装置中液氨总量超过500吨的,应配备温度、压力、液位等信息的不间断监测、显示和报警装置,并具备信息远传和连续记录等功能,电子记录数据的保存时间不少于60天。
3、液氨存储装卸区域应加强安全用电管理,并满足以下要求:——电气、仪表设备以及照明灯具和控制开关应符合防爆等级要求;——电力电缆不应和液氨管道、热力管道敷设在同一管沟内;——应急照明灯具和灯光疏散指示标志的备用电源的连续供电时间不应少于30min;——设备、设施的电器开关宜设置在远离防火堤处,严禁将电器开关设在防火堤内。
4、防雷接地应符合以下要求:——液氨罐体应作防雷接地,接地点不应少于两处,间距不应大于18m,并应沿罐体周边均匀布置;——防雷装置和设施,每季度至少检查1次,每年至少检测一次。
5、静电连接、接地应满足以下要求:——液氨汽车罐车、铁路罐车和装卸栈台,应设专用静电接地装置;——泵房的门外、储罐的上罐扶梯入口处、操作平台的扶梯入口处等部位应设人体静电释放装置;——生产岗位人员对防静电设施每天至少检查一次,车间每月至少检查一次,企业每年至少抽查两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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氨水罐区安全规范国标篇一:液氨储罐规范要求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液氨储存、装卸环节的安全生产技术管理,进一步规范液氨储存、装卸的安全生产行为,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防止发生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和《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规范》等法律、法规及有关标准等,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山东省境内从事液氨生产、经营、储存和使用等企业的液氨储存、装卸的安全生产技术管理。
第三条新建、改建、扩建液氨储存、装卸装置和设施,属于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范畴的,应严格遵照《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和《山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和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工作的意见》,获得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后方可投入生产(使用)。
第四条涉及液氨储存、装卸的企业,应认真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严格遵守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标准和相关规范,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积极开展安全标准化创建活动,不断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提高本质安全水平,确保安全生产。
第五条液氨的储存、装卸装置和设施,应做到安全可靠、技术先进,禁止使用国家明令禁止或淘汰的工艺和设备设施。
第二章设计管理第一节场所选址第六条液氨储存和装卸场所的选择,应全面考虑周边的自然环境和社会环境,使其符合安全生产有关标准规范的要求。
第七条在进行区域规划时,液氨储存和装卸场所应根据所在企业及相邻工厂或设施的特点和火灾危险性,结合地形、风向等条件,合理布置。
第八条液氨储存和装卸场所应禁止设置在学校、医院、居民区等人口稠密区附近。
液氨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与下列场所、区域的距离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1.居民区、商业中心、公园等人口密集区域;2.学校、医院、影剧院、体育场等公共设施;3.供水水源、水厂及水源保护区;4.车站、码头(按照国家规定、经批准专门从事危险化学品装卸作业的除外)、机场、公路、铁路、水路交通干线、地铁风亭及出入口;5.基本农田保护区、畜牧区、渔业水域和种子、种畜、水产苗种生产基地;6.河流、湖泊、风景名胜区和自然保护区;7.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予以保护的其他区域。
第九条液氨储存和装卸场所应充分考虑地震、软地基、湿陷性黄土、膨胀土等地质因素以及台风、雷暴、沙暴等气象危害因素,避免建在断层、滑坡、泥石流、地下溶洞、采矿陷落区界内、重要的供水水源卫生保护区、有开采价值的矿藏区等地段和地区。
第十条液氨储存和装卸场所应位于不受洪水、潮水或者内涝威胁的地带,当不可避免时,必须有可靠的防洪、排涝措施。
第十一条液氨储存和装卸场所应符合《石油化工企业卫生防护距离》(SH3093-1999)的要求,具体卫生防护距离应符合表2-1(详见附件)的要求。
同时必须考虑当地风向等因素,一般应位于城镇、工厂居住区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方向。
宜建在地势平坦、通风顺畅的地段。
在山区或丘陵地区,应避免布置在窝风地带。
第十二条液氨储存和装卸场所应具有满足生产、生活及发展规划所必需的水源和供电系统。
第十三条罐区内液氨储罐与架空电力线的最近水平距离不应小于电杆(塔)高度的1.5倍。
第十四条液氨储存和装卸场所沿江河岸布置时,宜位于邻近江河的城镇、重要桥梁、大型锚地、船厂等重要建(构)筑物的下游。
第十五条液氨罐区邻近江河、海岸布置时,必须采取防止泄漏和含氨废水流入水域的措施。
第二节总平面布置第十六条液氨储罐区、装卸区应与辅助生产区及办公区分开布置。
第十七条液氨储存和装卸场所在厂区总平面布置中应符合下列要求:1.符合生产流程、操作要求和使用功能;2.功能分区内各项设施的布置,应紧凑、合理;功能分区内部和相互之间保持一定的通道和宽度;3.应结合当地气象条件,使液氨储存和装卸场所具有良好的自然通风条件。
4.平面布置应考虑防止有害气体泄漏时对周围环境的危害。
5. 厂区内外现有和规划的运输线路、排水系统、周围场地标高等相协调,满足生产、运输、防洪、排水、管线敷设及土石方工程的要求。
第十八条液氨储存和装卸场所应集中布置在厂区边缘地带,应在工厂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方位。
第十九条液氨储罐区不宜紧靠排洪沟布置。
第二十条罐区与周围消防车道之间,不宜种植绿蓠或茂密的灌木丛。
第三节液氨储罐区的设置第二十一条液氨储罐的基础、防火堤及有关的码头、管架、管墩等,均应采用非燃烧材料,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3h。
第二十二条液氨储罐的承重支柱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5h。
第二十三条液氨储存场所应设氨气体检测报警仪或可燃气体监测报警仪。
第二十四条液氨储存场所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应按重大危险源的要求设置相应的安全标志。
第二十五条液氨罐区内,不应布置无关的管道。
第二十六条液氨常温储存应选用球罐或卧罐。
第二十七条液氨储罐的防火间距应符合以下要求:1.卧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一般为1.0倍卧罐直径且不宜大于1.5m;2.球罐之间的防火间距,有事故排放至火炬或吸收处理装置时,不应小于0.5倍球罐的直径;无事故排放至火炬的措施时,不应小于1.0倍球罐的直径;3.同一罐组内球罐与卧罐的防火间距,应采用较大值;4.两排卧罐的间距,不应小于3m;5.相邻罐组储罐间的距离,不应小于16m。
第二十八条储罐成组布置时,应符合下列规定:1.罐组内的储罐不应超过两排;罐组周围应设环形消防车道;2.每组全压力式储罐的个数不应多于12个;3.罐组内全压力式储罐组的总容积大于6000立方米时,罐组内应设隔堤,隔堤内各储罐容积之和不宜大于6000立方米。
单罐容积等于或大于5000立方米时,应每一个一隔。
第二十九条液氨储罐的储存系数不应大于0.9,储罐个数不宜少于2个。
第三十条液氨储罐,应设液位计、压力表和安全阀,低温液氨储罐尚应设温度指示仪;根据工艺条件,宜设置上、下限位报警装置;装卸管道应设远程自动切断装置。
第三十一条连接管道根数较多或管径较大的储罐,宜布置在靠近罐区管道进出口处。
第三十二条储罐罐底标高应符合下列要求:1.满足泵的吸入要求;2.满足罐前支管道与主管道连接所需安装尺寸要求第三十三条确定液氨储罐容量时,日储量计算应为生产装置年开工天数的平均日进料量。
第三十四条液氨储罐应设置防晒、冷却水喷淋降温设施或有良好的绝热保温措施。
第三十五条罐组内宜布置同类火灾危险性的罐,液氨储罐区应与氯、溴、碘、酸类及氧化剂等严格隔离。
第三十六条储罐的排气应经回收或处理。
第三十七条在储罐20m以内,严禁堆放易燃、可燃物品。
第四节防火堤第三十八条液氨储罐区应设置防火堤。
防火堤应在满足耐燃烧性、密封性和抗震要求的前提下,综合考虑安全、占地、投资、地形、地质及气象等条件,还应考虑到罐组容量及所处位置的重要性、周围环境特点及发生事故的危害程度、施工及生产管理、维修工作量及施工、材料来源等因素,因地制宜,合理设置,使其达到坚固耐久、经济合理的效果。
第三十九条液氨储罐组或储罐区四周应设置高度不小于1.0m的不燃烧实体防火堤。
防火堤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防火堤的有效容量不应小于其中最大储罐的容量。
低温液氨储罐防火堤内有效容积应为一个最大储罐容积60%。
2.防火堤的设计高度应为1.0~2.2m,防火堤设计高度应比计算高度高出0.2m,隔堤高度应比防火堤低0.2~0.3m。
第四十条防火堤内地面,应有不小于3‰的坡度。
其雨水排除及其他管线穿越,应符合下列规定:1.在堤内较低处设置集水设施,连接集水设施的雨水排除管道应从地面以下通出,堤外应设有可控制开闭的装置与之连接。
开闭装置上应设有能显示其开闭状态的明显标志。
2.进出罐组的各类管线、电缆,不宜在防火堤堤身穿过,应尽量从堤顶跨越或堤基础以下穿过。
如不可避免,必须穿过堤身时则应预埋套管,且应采取有效的密封措施。
第四十一条罐组所设防火堤,必须是闭合的。
隔堤与防火堤也必须是闭合的。
第四十二条沿无培土的防火堤修建排水沟时,沟壁的外侧与防火堤基础外边缘的间距不应小于0.5m,且沟内应有防渗漏措施。
第四十三条每一罐组防火堤上必须设置两个以上人行踏步或坡道,并设置在不同方位上。
第四十四条球罐罐壁至防火堤和隔堤基脚线的距离,不应小于罐壁高度的一半;卧式罐罐壁至防火堤基脚线的距离,不应小于3m。
第四十五条防火堤及隔堤选型宜采用砖砌防火堤、钢筋混凝土防火堤或浆砌毛石防火堤。
防火堤及隔堤应能承受所容纳稀释氨水的静压及温度变化的影响,且不渗漏。
防火堤内应采用现浇混凝土地面,并宜坡向四周。
第四十六条防火堤基础埋置深度应根据工程地质、建筑用材、冻土深度等因素确定,且不宜小于0.5m。
第四十七条防火堤的构造参照《油罐区防火堤设计规范》(SY/T0075-2002)相关要求设计施工。
第四十八条防火堤内地坪标高不宜高于堤外消防道路路面或地面的标高。
第四十九条防火堤内的排水应实行清污分流,含有污染物的废水应采取回收处理措施。
第五十条液氨储存和装卸场所不应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
第五节装卸场所第五十一条铁路和汽车的液氨装卸设施,应符合下列规定:1.液氨装卸站的进、出口,应分开设置;当进、出口合用时,站内应设回车场;2.采用液氨泵充装时,其液氨装卸车鹤位与充装泵的距离,不应小于8m;3.在距装卸车鹤位10m以外的装卸液氨管道上,除设置便于操作的紧急切断阀外,应设置远程切断装置;4.液氨装卸车,应采用液下装卸方式;5.液氨的铁路装卸栈台,每隔60m左右,应设安全梯;6.液氨的铁路装卸栈台宜单独设置;当不同时作业时,也可与可燃液体装卸共台设置;7.液氨严禁就地排放;8.液氨汽车装卸车鹤位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4m;9.液氨的汽车装卸车场,应采用现浇混凝土地面;第五十二条液氨码头,应符合下列规定:1.码头相邻泊位的船舶间的最小距离,应根据设计船型按表2-2(详见附件)的规定执行:2.液氨泊位宜单独设置,当与其他可燃液体不同时作业时,可共用一个泊位;3.液氨的码头与其他码头或建(构)筑物的安全距离,应按现行的《装卸油品码头防火设计规范》(JTJ237-99)有关规定执行;4.在距泊位20m以外或岸边处的装卸船管道上,应设便于操作的紧急切断阀。
第六节防火间距第五十三条液氨储罐与周边工厂、村庄、主要交通要道等之间的防火间距及布置方式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的有关规定。
与相邻工厂或设施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2-3(详见附件)的规定。
第五十四条液氨储罐和装卸站台、周边建筑设施、道路等之间的防火间距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的有关规定。
液氨储罐区和装卸站在化工企业总平面布置中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2-4(详见附件)的要求。
第五十五条装卸鹤管(充装臂)与其直接装卸用的装卸铁路线的防火间距不限。